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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规则全文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篇一
微信接龙红包为何涉嫌赌博(出自法律快车网2015-5-15)
微信红包接力玩法有几种?微信红包接力玩法有四种,如手气最佳者特定倍数接龙,手气最佳者特定金额群发等四种玩法。而这四种玩法的所有参与者都可能涉嫌聚众赌博或赌博罪。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微信红包分为两种,一种固定金额红包(即“普通红包”),一种是随机金额红包(即“拼手气红包”)。
值得一提的是,以凭手气红包为载体,一种名为红包接龙或接力红包的玩法,让很多人深陷其中。而正是这种让人“上瘾”的红包玩法,实际上已经不知不觉成为一种变相赌博或网络赌博。
“拼手气红包”,本来是带有随机性的红包发放方式,恰恰是因为金额随机反而增加了参与抢红包的刺激性和娱乐性。但令人担忧的是,这种结果的随机性也极易让其成为“赌博”的道具。
如果说,一些普通群中的红包接力玩法,有些还能算“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的话,那么,以下几种“红包接力”玩法已经是赤裸裸的“网络赌博”。
玩法一:手气最佳者特定倍数接龙。按照该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情况,率先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几个至几十个不等),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按照所获得的金额乘以相应的倍数(从几倍到几十倍不等)接力发拼手气红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玩法二:手气最佳者特定金额群发。按照该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情况,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几个至几十个不等),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按照固定金额给所有抢到红包的参与者或全部群内成员逐一发放固定金额(最高两百元)的普通红包或微信转账较大固定金额(从不低于两百元到数千元不等),随后组织者或参与者按照一定规则重新发红包选择出手气最佳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玩法三:手气最佳者固定金额接龙。按照该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情况,率先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几个至几十个不等),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按照固定金额(几十元至几千元不等)接力发拼手气红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三种红包接力玩法中,拼手气的结果,实际上不仅成了每局输赢评判的结果,也成了每局赌资分配的依据。
玩法四:以红包金额数字作为押注。也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那种玩法。群组织者以特定红包金额数为押注猜大小标的,猜中可获得倍数不等的收益,反之,则归群组织者所有。
在四种玩法中,所有参与者都可能涉嫌聚众赌博或赌博罪。在“玩法二”中,如果有组织者自出资金,发起每轮拼手气红包且参与每轮手气最佳红包分配(固定抽头渔利),则该组织者可能涉嫌“开设赌场”。而“玩法四”已是赤裸裸的开设“网络赌场”。
知识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行政诉讼规则全文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篇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在地委的领导下,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推动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章程》《中国******党组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高检院、省委、省检察院、市检察分院、县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组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组织领导全体检察人员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为全面贯彻落实总目标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决维护党***的权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检令畅通。
第四条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持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治检责任,坚定x县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条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第六条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法治思维,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行使职权。
第七条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统筹兼顾、求真务实等要求,观大势、掌全局、议大事、抓大事、求实效。
第八条坚决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履行政治领导责任,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上级党委及上级检察院党组决策部署,加强全x县检察院机关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建设,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加强分院机关内设机构建设和地县检察机关管理,强化对机关工会、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好干部标准和管理权限,加强检察干部队伍建设,谋划和推进检察人才队伍发展。
第十一条全面负责分院工作,研究决定、组织落实、督促指导涉及全x县检察院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各类重大事项,引领全x县检察院工作围绕中心、紧扣全局、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全县整体建设。
第十二条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履行对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工作。
第十三条不断强化党组自身理想信念、政治定力、宗旨意识、担当精神、工作能力、纪律作风,真正做到政治强、懂专业、善治理、敢担当、作风正。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分工负责制度。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协调党组各成员的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五条请示报告制度。党组每年向x县检察院分院、县委(书面)全面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省委和高检院、x县检察院分院党组、县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党组成员每年年终向党组述职报告工作,遇有重要问题及时向党组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中心组学习以集体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每月不少于1次,具体学习计划、研讨专题和相关学习制度由政治部按照党组授权,根据***、省委、地委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形势任务需要和检察工作实际拟定。根据需要,集体学习研讨可以吸收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基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参加,也可以采用辅导讲座、专题报告会等方式扩大到机关全体党员干部。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高检院、x县检察院分院和县委的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分析研究全县检察工作形势,讨论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部署、重大项目安排、重大改革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要文件的审议等事项;研究部署全x县检察院工作,决定召开全x县检察院的重要会议,研究会议重要文件。
(三)讨论审定以院党组名义向市检察分院、人大、县委政法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向人大的工作报告和重要专题报告。
(四)院内设机构职责设定、人员配置等事项。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审批干部任免、调配事项等。
(六)x县检察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等事项。
(七)党组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须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组织生活制度。根据县委、市检察分院党组要求和确定的主题,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深入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在批评和自我批评中深刻反省、坚决整改,着力解决党组自身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党组成员要认真落实组织生活会制度,要按照***、省委、县委的要求,带头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十九条谈心谈话制度。党组书记和每一名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之间、党组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坚持经常性谈心谈话,相互交流思想、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在真诚沟通中增进了解、增进团结、达成共识。
第二十条联系基层制度。建立党组成员基层联系点,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基层检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调研结束后及时撰写专题报告向党组汇报。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党组工作应严格程序,做到严谨、规范、务实、高效。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党组会议形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二条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检察长召集并主持。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记录及党组会议纪要的印发工作。
遇重大突发事件、紧急工作任务,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决策的,党组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党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提交党组会审议的议题,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确定议题。
议题由党组书记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议题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二)准备会议。
议题材料由提交议题的部门准备,分管党组成员审核把关,按照有关要求应提前2天送院办公室。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由院办公室负责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
(三)沟通酝酿。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党组书记应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会前党组书记应与检察长及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进行沟通,必要时,征求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可在会前向党组书记阐述自己的意见或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可由分管领导提出,会前协调后,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上会,不得以电话联系、文件传阅等形式代替党组会议。
(四)民主讨论。
议题提交表决前,必须进行充分讨论,坚持一事一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作全面汇报,分管党组成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逐个发言并充分阐述意见,最后党组书记归纳讨论情况并将议题提交会议表决。
(五)会议表决。
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一人一票,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必须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党组书记应当亲自或指派其他党组成员将会议议题及讨论和表决情况及时通报未参会的党组成员。会议讨论的事项,涉及党组成员需要回避的,应当严格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决策执行。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党组会议复议。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党组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区检院、地委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必须坚决执行。党组决策事宜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个人不得更改,不得有与决议、决定相悖的言行。对党组会议的内容,除党组认为可以公开的外,都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条跟踪督查。严格按照党组明确的要求和标准,督促抓好党组议定工作事项的落实,明确工作事项、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和落实要求。分管党组成员根据党组确定的工作事项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高标准高质量抓好落实。院办公室将重点工作事项完成情况印制通报。
第二十七条文件审签。严格按照职责权限传阅、传批、审定、签发党组文稿。
(一)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二)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对***、省委和高检院、市检察分院、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市检察分院、县委同志重要指示、交办的具体事项,党组应及时研究贯彻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跟踪监督检查,确保落到实处,并按规定进行专题报告。
第三十条对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党组书记要定期检查、了解执行情况,党组成员要跟进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推进决策落实。对党组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党组书记或分管党组成员应亲自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第三十一条健全完善党组工作督查机制,将党组重要工作部署纳入目标管理,列出工作清单,提出工作要求,由院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人事事项由政治部负责督办。
第三十二条结合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广泛征求分院机关、基层院和其他单位对党组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和决策部署,定期进行通报,诚恳接受评议。相关工作由院办公室和机关党委负责组织。
第七章工作责任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擅自改变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党组会议决定的;
(九)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严重违反本规则出现重大过失的,党组书记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相关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中国******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本规则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报经区检院、地委有关部门批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自身建设
第三十七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四个意识”,树牢“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政治灵魂,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夯实听党指挥、立检为公、司法为民思想基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三十八条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组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有关规定,党组成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并带头讲党课,带头参加民主评议,带头接受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努力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第三十九条坚持以上率下,严格执行***、省委和高检院、市检察分院、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四气”,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始终保持谦虚谨慎、公道正派、艰苦奋斗作风,努力为基层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第四十条坚持从严律己,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把纪律挺在前面,不碰“红线”、不踩“底线”,坚决防止和杜绝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问题,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十一条努力掌握科学工作方法和领导艺术,对照检查和研究解决党组工作中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党组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按照《中国******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行政诉讼规则全文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篇三
日前,教育部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主要有哪些内容,记者采访了市教育局相关人士。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规则》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即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以此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规则》也同时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规则》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雏鹰实验小学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近期,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并于2021年3月1日执行。
学校召开领导班子会,于麾校长带领班子对“教育惩戒”的定义、行为,结合教育实际工作进行详细的解读,对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的原则、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实施教育惩戒的方式与方法、学校制定校规校纪的依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学习。
在教职工大会上,祝洁副校长为全校教师解读《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教育部制定颁布的《规则》,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对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为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惩戒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
各学年、学科组召开教师座谈会,通过学习和讨论,撰写心得体会,做好学习笔记,分享感受。每一位老师都深刻领悟到,惩戒不是树立威信的法宝,而是以教育为出发点,在有法可依的范围内达到教育的效果。
《规则》出台之后,给了老师教育教学中的安全感,在实施惩戒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正当权利都需得到维护。惩戒是教育的一种方式,要坚持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同时惩戒也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此外,在实施过程中,还应注意到双方权利的同等保护,这也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学习之后,受益匪浅。充分体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敢用惩戒权,善用惩戒权,慎用惩戒权。在教学过程中,适当正确地惩戒教育有利于学生的良好发展,适当地惩戒教育还有利于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师在实施惩戒时,引导学生分析认识,反省自身错误。
组内老师在认真学习了《规则》后进行了深入的交流,通过交流,最大的感受就是:规则出台,让大家心里会一些底气,对教育惩戒进行定义,明确学校可以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的方式,这样在处理起问题时我们有规可依。其实在日常跟家长的沟通中,不少家长也认同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应当包括惩戒部分,因此《规则》的出台也让家长对孩子可能受到的惩戒更加清楚,这样也可以减少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但规则是冷的,而我们面对的学生是鲜活的。所以我们仍要有爱心、有温度,要用教育智慧来处理教育教学中的各种问题。
“爱是前提,惩戒是手段”。惩戒是为了完善孩子,使他们变得更好。如果一个孩子的成长阶段,不管其行为的正确与否,遇到的全是表扬,那么这个孩子在将来遭遇挫折时,有可能就是手忙脚乱,被动无措。在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老师用一定的方法制止和消除学生不当行为,锻炼学生承担责任、承受挫折的心理能力,是有利于学生心理健康成长的。
《规则》的颁布,回应了社会比较关心的教育热点问题。也是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规定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学校、教师实现教育、管理、评价的具体方式保障,是一种教育方式,是一种具有育人属性的方式。组内老师在讨论时都不约而同谈到:在以前教育惩戒没有度,到现在孩子犯了错,老师不知如何处理,这个规则的出台很及时,为教师依法依规进行教育惩戒提供了依据,也理清了惩戒与惩罚之间的边界,对惩戒的实施范围作了更明确的界定。我们更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形成合力,一起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通过学习,促进了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了教师的教育方式方法。适当保留对学生的惩戒,不仅有助于增强学生的自律意识,也能有效促使学生形成严谨的学习态度与行为规范。让学校和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和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及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共建良好的教育生态,营造“文明、整洁、健康、温馨”的翔园。
行政诉讼规则全文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篇四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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