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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新规定篇一
如今,大家对考驾照都是十分热衷的,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驾考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从20xx年4月1日开始,国内将开始实施《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其中涉及的变动和驾驶证有关,包括驾考改革、自学直考、考试预约、自主约考、异地考试、领证换证、分类体检、境外证换证、分类教育、计时收费以及社会考场等多达45处。
以下是此次驾照新规当中变化最大、与大家关系最为密切的12条内容:
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让大家办理业务更方便。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a1)、牵引车准驾车型(a2)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增加了单眼可以考证的条款,放宽了手掌条件,更加明确了下肢条件。
取消了户口所在地限制,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全部准驾车型,也可以换证。考试也可以自行安排考试地点和时间。这一项实现了驾考社会资源平等享有, 驾培竞争全国化。
增加了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a3)资格5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5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直接申请增驾大型客车准驾车型(a1)。同时,也增加了申请驾驶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a3)的限制。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3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c1、 c2驾驶证可以自学直考这绝对是真的。但是,有很多条件限制,千万不能随便练车,要携带“学习驾驶证明”、要安装规定装置、要有专业人员跟车指导、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学习、不得搭载其他无关人员。
只要不是因为发生了违法行为被吊销和撤销的驾驶证,而是因为超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原因被注销的,经过申请有机会直接恢复原准驾车型。
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
70周岁以上才要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条件放宽,原来是60周岁。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之前网上盛传的扣分标准修改并不在其中,因此所有扣分处罚仍会按照现在标准执行。
:选驾校-报名-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拿本-新手上路。科目一合格后,由所选择的驾校根据参加驾校培训的学员考试合格的日期依序制作驾驶技能准考证明。考试说明:考试总时间为45分钟,满分100分,90分以上合格,不合格者,间隔20天以后重排考试。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科目二考试内容: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科目二考试满分100分,80分以上合格,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未通过间隔10天以后重新预约考试。
科目三考试内容:包含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档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等16项驾驶技能。
考试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增加违法行为综合判断和案例分析、安全行车常识、常见交通标志标线和交巡警手势辨识、驾驶职业道德和文明驾驶常识、恶劣气候和复杂道路条件下驾驶常识、紧急情况下避险常识、交通事故救护及常见危化品处置常识等内容,使学员结合驾驶培训考试经历加深对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20xx驾考试卷一共有50道题目,主要以案例、图片、动画等形式,题型分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满分100分,90分以上合格。考试全部合格后,由所选择的驾校考场制作参加驾校培训的学员驾驶证(具体领证时间以考场出证时间为准)。
年假新规定篇二
现政策执行如下:
2015年1月1日前,除江苏、四川等12个省份试行省内车辆省内年检免委托书外,其他车辆异地年检均需开委托书。
请核对车辆行驶证的打印的车辆类型、车辆注册日期、车辆年检截止年月等信息。
新上牌的小型私家客车 六年内免上线,但仍需 按时(六年内两年一次)申领年检及环保标志。
若你的车是2010年8月31日以后 上牌的7座以下 的非营运私家客车。
那么根据新规,六年内无需上线年检,但车主仍需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期间车辆未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六年后 需上线年检。
货车、面包车、公司注册车辆,均不在新规范围内。
非营运小型客车,前6年每两年年检一次,第7年至第15年每年年检一次。
非营运中、大型客车及货车,前10年每年年检一次,第11年起每半年年检一次。
营运车辆,前5年每年年检一次,第6年起每半年年检一次。
摩托车,前4年每两年年检一次,第5年起每年年检一次。
根据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不得开办车检机构,已开办的,9月底前必须彻底脱钩;自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不得指定检验机构,推动机动车异地年检。18项新政摘要如下。
1、加快检验机构建设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质检部门对符台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
2、严格检验机构从业人员条件检验机构要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
3、禁止政府部门开办检验机构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4、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省级质检部门对符台条件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严格许可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5、加快推进系统联网监管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2015年5月1日前,须全部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
6、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台格井出具了台格报告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台格标志(新标志注明检验机构,式样另发)。
7、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需提交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强险凭证。捡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
8、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检验机构要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增强检验工作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
9、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检验机构要在明显区域公布检测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10、进一步扩大新车冤检范围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免于检验(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术检验)。
11、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 冤检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12、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2014年1 2月31日前,完成推广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13、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通道和窗口,公布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呈,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预约服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14、简化检验工作流程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整台工作流程,业务一次性办结。不在统一检验机构的,不得强制先进行环保检测。
15、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推行周六日、廿段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推行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提醒服务。
16、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检验机构如被认定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交管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井依法撤销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如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台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由质检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17、完善检验机构联网监管平台自2015年5月1日起,不使用全国统一的监管系统的,公安交管部门不核发检验台格标志。
18、建立联台监督检查机制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和质检部门联台采取联网监查、明察暗访等手段,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经鉴定,死亡交通事故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将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两部门今天发布,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小汽车免予上线检验:①2010年9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免检。②每2年按规定提供交强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直接领取检验标志。③发生过伤人事故的不在此列。
年假新规定篇三
第一章 出差申报与差旅费报销程序
第一条 出差申报
凡本公司在册员工因公出差,应于行前填报“出差申报表”,明确填写出差任务、线路、计划期限及所乘交通工具和拟借款数额。部门副职领导及其以下员工由所在部门正职行政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和分管高管审批,正职领导应由分管高管和总经理审批,副总级高管由总经理审批。如属学习、培训、会议类性质的出差,一律须经总经理审批。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出差申报表”计划线路行走,若未经批准,私自偏离计划线路的,不予报销绕道的一切费用,同时财务部门应通报人力资源部对其绕道期间作旷工处理。
第二条 出差借款
出差员工凭经批准的“出差申报表”填写“出差借款单”,到财务部门办理预借差旅费手续。财务部门应审核所借差旅费是否与预计出差费用基本相符,对明显超过预计费用的,应予以核正,并有权按核正数借给差旅费。
第三条 差旅费报销审批
出差员工报销差旅费时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出差申报表”。若未附“出差申报表”,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报销手续。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经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审批后,直接交财务部门按财务内部审核规定审批。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经分管或协管高管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按财务内部审核规定审批。高管人员直接交财务部门按财务内部审核规定审批。财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按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 差旅费报销
出差员工凭审批完毕的“差旅费报销单”到出纳处报销。报销时将应报差旅费与借款对冲,对借支的差旅费多退少补。
第五条 差旅费报销期限
员工出差回公司后应在15天内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的报销手续,超过15天的,其差旅费补贴部分(住宿费节余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按70%核发。超过30天的,除差旅费补贴部分按50%核发外,还要通报全公司。
第二章 差旅费报销标准
第六条 差旅费报销项目
(一)住宿费;(二)市内交通补贴;(三)伙食补贴;(四)长途交通费(车、船、飞机);(五)杂费。
1、在报销差旅费中的住宿费时,须以住宿费正规发票作为报销附件,非正规住宿发票或非住宿发票不予报销。若住宿-费-发-票丢失,出差人原则上应提供所住旅社加盖公章的发票存根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证明书,作为报销附件。如确实不能提供报销附件的,应由部门正职领导证明,否则,不予报销住宿费。
2、出差期间寄宿亲友处的,其住宿费可按定额的50%报支,但出差人应写说明书,说明所住地址和亲友的姓名及与本人的关系,经部门正职领导和分管高管审批后,作为报销附件。但已婚者出差地为配偶所在地的;未婚者出差地为父母所在地的,原则上不予以报支住宿费。若确需住宿的,其住宿费须经总经理审批。
4、住宿费低于定额标准的节余部份按差额的60%奖励给个人。
5、住宿费以实际过夜天数计算,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以日历天数计算。
第八条 乘坐长途车船
(一) 长途车船费按实际票面额报销。
1、乘坐普通快车的,按票面的60%计发;
2、乘坐特别快车的,按票面的50%计发;
3、乘坐旅游快车的,按票面的40%计发。
(三)中层管理及其以下人员可购轮船三等以下舱位(含三等舱),高管以上人员可购一、二等舱位。
(四)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和轮船统舱(无等级)超过6小时的,乘坐火车连续超过12小时的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乘坐飞机
(一) 高管以上人员出差时可乘坐飞机。中层管理及其以下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如需乘坐飞机的,一律需经总经理批准。
(二) 机场建设费和一份航空保险费作为机票的有效组成部份,允许报支。
(三) 进出机场的交通费,出差人员可凭出租车票报销。
(四) 中层管理及其以下人员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只能报销乘坐火车的相关费用(火车硬卧票值及相应路途补贴),差额部分自行承担。
第十条 杂费报销
杂费:出差地长途通讯费、邮费、复印费、打印费、行李寄存费、行李托运费、打包费、订票费、退票费。
第十一条 天往返的出差费用报销程序与标准
(一)出差在厦门行政辖区内的不予伙食补贴,交通费用按《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执行。
(二)出差到厦门行政辖区以外的,可按定额标准报销伙食补贴,公司未派车的,除可报销伙食补贴外,还准予报销除出租车以外的与所派任务相符的交通费。
第十二条 出差到外国和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其国外、境外段费用按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标准执行,国内、境内段差旅费按本规定执行。
(一)按照一般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报销路程费用;
(二)每人可报销500千克以内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其中:每人可在50千克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若有违反,除了扣发该部当月全部绩效工资的5%外,还要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差旅费的规范化管理,本着合理控制的原则,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审批权限》等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用是指各单位员工国内外出公干期间为完成预定任务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具体包括:在途交通费(包括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购退票手续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出差补助、其他公务杂费(包括但不限于邮电费、行李费、文件复印及打印费和异地取款手续费),机票统一由行政上订购。
第四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差旅费的真实性、必要性负责。
第二章 报销原则
第七条 高效简从原则:原则上一人多差,杜绝一差多人,减少随从。
第三章 长途差旅与市内差旅的划分
第八条 短途差旅:是指因公出差并能当天返回公司的差旅;
第九条 长途差旅:是指因公出差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差旅。
第四章 出差审批程序
第十条 长途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事项要有明确的任务、时间、地点和费用预算。
第十一条 副总级以上出差五天内(含)报总经理审批,超出五天的报董事长审批。副总及以下员工出差,按权限由部门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审核,五天(不含)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其真实性、必要性由部门签批人负责。
第十二条 市内出差,一般员工报部门经理审批同意,部门经理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可不填报出差审批单;但涉及路途较远(以过高速路收费站为准),必须填报出差申请单。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需出差的,按集团公司、行业协会、政府部门文件通知的人员为准,填出差申请单报批;其他人员需随同的按相关审批程序要严格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年假新规定篇四
答: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审验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的审验。审验时,驾驶人应当填表如实申报身体条件,不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二是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驾驶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需要提醒的是,驾驶人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部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如果没有驾驶大中型客货车需求的,可以主动申请降为小型汽车驾驶证,避免因逾期未审验受到相关的处罚。
答: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驾驶人审验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二是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需要提醒的是,驾驶人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答:公安交管部门将审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身体条件、违法记分和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教育等情况。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有违法记分,以及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在接受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答:驾驶人办理转入换证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审验。转入后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产生新记分的,以及其他车型驾驶人发生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再次参加审验。在办理转入换证审验时已经参加学习教育的,再次审验时不需要参加学习教育。
答: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违法行为及记分,不作为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记分,作为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
答: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但在办理有效期满换证和转入换证业务时,还需要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答:驾驶人办理以下业务时,需要提交县级以上或者部队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一是初次申请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二是持军队、武警部队、境外驾驶证换证,有效期满换证,以及办理外地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三是因身体条件变化主动申请驾驶证降级换证。四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每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驾驶人,每三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需要提醒的是,持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人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答:涉毒驾驶人在两种情况下会被注销驾驶证:一是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是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的。驾驶人因涉毒被注销驾驶证后,三年内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已满三年的,可以重新申请驾驶证。
答: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驾驶证将被降级,公安交管部门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答:驾驶证降级制度只针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并且是逐级降级,最低降到c1。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不存在降级的问题。需要提醒的是,符合降级条件的,每次只注销准驾车型中级别最高的一个车型,如驾驶人持有a1a2驾驶证,第一次只注销a1。
答:对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按规定要降级的。
答: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23号令实施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不作为降级的依据。只有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记分、事故和审验记录,才作为降级的依据。
答:如实申报信息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公安机关只有准确掌握驾驶人信息,才能对驾驶人实行针对性的有效管理和服务。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驾驶人信息变更申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英国、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设定了严格的驾驶人信息变更申报制度,如香港规定驾驶人信息变更必须在72小时以内申报,否则将被罚款2000港币,英国驾驶人地址变更后,如果不及时告知,会受到1000英镑的罚款。因此,为保障驾驶人相关信息的准确真实,规定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需要提醒的是,今后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手机短信、邮寄信函等方式向驾驶人发送逾期未换证、逾期未体检等告知信息以及交通安全提示信息。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请驾驶人及时向车管所备案自己的通讯信息变化情况,以更好地接收到公安交管部门发送的提示信息。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申报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答:驾驶人如果因疾病等原因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如果身体条件(如:存在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注销驾驶证。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在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
答:驾驶证被公安交管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说明驾驶人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如:饮酒驾车、醉酒驾车、事故逃逸等),此类违法行为都是较为严重的,123号令明确规定驾驶证在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除收回驾驶证外,还将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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