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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材料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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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材料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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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下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几篇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材料,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 一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的**大明确提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健全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立规,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此次修订《条例》坚持科学立规,既系统梳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又紧密结合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广泛听取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以及基层党员干部的意见建议,了解执行《条例》的经验做法,查找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保持《条例》总体稳定基础上,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保持制度连续性,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

比如,落实“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新增第2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35条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30条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

二、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条例》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作必要修改,着力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条例》第122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第124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纪律保障。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严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但禁而未绝、改头换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这一点在此次修订中也得到充分体现。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条例》第132条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也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修订《条例》的效果既体现在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惩处上,也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廉洁上“管得住手脚”、在事业上“放得开手脚”,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条例》做出一些细化规定。比如,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第153条增写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针对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在第130条中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积极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作为。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条例》,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促进担当作为,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 二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党的**大报告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将“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列为今年的主要工作之一。

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此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条例》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3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为什么必须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围绕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

《条例》充实和细化了哪些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记者进行了采访。

一、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

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不牢、政绩观存在偏差、责任心不强,“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仍有发生。有的怕事“不敢理”,对前任遗留下来的“老大难”问题,认为劳心劳力不讨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懒政“不愿理”,认为一些“糊涂账”“烂账”成因错综复杂、关系盘根错节,弄不好自己深陷其中,不想“蹚浑水”;有的另起炉灶“不想理”,认为干得好是前任的政绩,干不好显得自己没能力,在一张白纸上画“新蓝图”,比清理烂账、坏账更容易。

河南省杞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周博分析,“新官不理旧账”多发于政府机构换届、领导干部更替、体制机制改革之后,常引发合同纠纷、应付款项拖欠、重点工程中止等问题,造成巨大浪费,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其背后甚至存在腐败和作风问题。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比2018年《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在对应内容基础上,特别增加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的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的内容。

xx省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章明说,基层实践中,“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屡见不鲜。该条款的修订,拧紧了责任链条,弥补了责任漏洞,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条例》从压实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到对党员干部个人在工作中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作出规定,进而推进到明确规定‘新官要理旧账’的要求。”上海市金山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唐立枫分析说,这一条款进一步明晰了现任党员干部的责任,着力解决实践中干部交流后容易产生的推诿扯皮问题,对前任已经存在且属于现任党员干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明确要给予处分,有助于压实现任领导的责任,倒逼其履职尽责。

此前,金山区发生了一起河道项目违法用地案件。一条宽28米的河道,由于“未批先建”导致违法占用耕地,竣工不到一年又回填近一半,造成大量人力财力浪费,引发群众不满。区纪委监委在对相关人员开展谈话时,上述人员认为河道项目边施工边备案是在沿袭传统做法,因而明知道其违反规定却并未在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对此,金山区纪委监委以2018年《条例》工作纪律的兜底条款进行了处理。“现在新《条例》有了明确的条款,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在自己的任期上不解决前任遗留的问题,就可以明确予以处理。”唐立枫说。

二、坚持管理上全周期——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退休后利用曾担任自治区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所涉案件处理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200万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厅长张鹏退休后收受原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从监督执纪实践看,有的党员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此,必须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章明分析,此次修订《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了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

同时,该条款完善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的处分规定,在违规从业内容中增加了“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表述。“实践中,也会遇到离职或退休党员干部不在原职务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却依然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违规从业的行为,本次修订对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违规从业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章明说。

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泽华“退休后仍利用原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利”;xx省嘉兴市国资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沈建阳提前退休后,不仅违规兼职取酬,还利用原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针对有的党员干部离职或退休后大肆利用原职务上的影响帮助亲友拿工程、上项目等问题,《条例》增加了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党员干部离岗而降低对其的要求。

《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湖北省公安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张久经说,《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这有助于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始终保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为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使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

聚焦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条例》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衔接党政机关会议活动等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兜底条款,紧盯不放、寸步不让,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在全周期上持续用力,就是要用全周期管理方式,推动各项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工作成效上相得益彰。”江苏省句容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李兴国分析说,《条例》第五条的修订有利于更好发挥“第一种形态”教育警醒功能,体现了抓早抓小、层层设防,这也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修订,体现了问题导向,释放了抓早抓小、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三、坚持对象上全覆盖——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

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管全党、治全党,面向9800多万名党员、50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在管党治党上没有特殊党员、不留任何死角和空白”。

此次《条例》修订,突出管党治党没有特殊、没有空白、不留死角,坚持对象上全覆盖,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

山东省惠民县发展和改革局原二级主任科员王延达因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问题,被列为损害营商环境典型问题公开通报;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G341国道治安队原队长马美良因违法办案,被列为损害司法公正典型案例通报曝光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显示,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问题在个别地方仍较突出。不光领导干部,在基层工作的党员干部也时常发生上述问题。

《条例》在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进一步扩大了对象覆盖范围,延伸了监督触角。

“《条例》的上述修订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少数不属于领导干部的普通党员,利用自己的岗位优势和便利条件,同样会发生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情况。新修订的《条例》补齐了这一制度短板,彰显了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务实精神,同时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在对象全覆盖上的生动体现。”湖南省娄底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主任杨志平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他们守德、守纪、守法。监督执纪中发现,仍有一些领导干部把公权变成为亲友谋利的私器,支持、纵容家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营商环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

《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完善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完善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进一步织密制度笼子。

“从近年来查办的典型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为规避调查和监督,直接收受钱财或直接‘出资’搞权力变现等现象明显减少,转而默许、支持、纵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xx省xx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xx分析,《条例》对此类违纪情形内涵与外延的完善,划定了更加明确的行为边界和纪律标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就《条例》修订和贯彻落实等情况进行了解读。

一、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经验,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条例》,就是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

党的十九大以来,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本次《条例》修订,将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据介绍,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认真开展《条例》修订工作,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系统梳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赴部分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深入调研,听取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及基层党员干部意见建议,了解执行《条例》的经验做法,查找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集体讨论、逐条研究、认真论证。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条例》。

二、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

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条例》修订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坚持系统观念、坚持严的基调、坚持科学立规,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与时俱进将党章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

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条例》修订坚决落实党的**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落实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和党的**大报告要求,《条例》在总则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总则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在政治纪律部分,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落实党的**大报告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同时,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增加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

严明政治纪律,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例如,组织纪律方面,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增强组织观念;廉洁纪律方面,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对离岗后和在职时一并提出严要求,完善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坚持问题导向,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

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一些问题仍需警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不容忽视,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时有发生。

以作风建设为例,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取得显著成效,同时从近年来监督执纪情况看,顶风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针对这一现象,《条例》在廉洁纪律方面,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针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条例》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写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切实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四、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以严明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颁布后,广大党员必须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条例》的重要内容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强化了纪法衔接,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例如,为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条例》在总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同时,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中学习领会《条例》,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加强党纪教育、增强遵规守纪自觉,还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做到严格执纪、精准执纪。

“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该负责人说,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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