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很快就要开展新的工作了,来为今后的学习制定一份计划。优秀的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司法考试备考计划法考考试计划篇一
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备考技巧,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体系化的学习民法整个民法体系的关键点是民事法律关系,整个民法的内容就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展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民事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对照大纲,就可以发现,除了第一章民法概述以外,公民和法人两章是关于主体的探讨;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则是法律事实的探讨。物权、债权、人身权、民事责任则是具体内容的探讨。而其中又以意定的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民事法律行为最为重要,整个合同法、担保法的内容实际上就是这种意定的法律事实的进一步具体化。 感觉听了老师的课以后,知识的脉络清晰了很多,脑海中也有了完整的民法知识体系。终于摆脱了混沌状态。
一是传统重点。就是每一门课都有它固定的重点;
二是新增内容。新增内容主要强调每年新颁布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三是热点问题,主要体现在每年的论述题中,这就要求大家对每年社会的热点问题有所了解。
3、重视法条司法考试要保证答案唯一性,这个特点决定了法条的重要性。当然,在明确法条重要性的前提下,仍然不能忽视教材的意义。因为法典化的结果就是导致法律所蕴含的.价值被吸收,如果没有相关教材的解释,将无法理解法条的真正含义,故掌握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对于复习司法考试,特别是复习法条是有助于理解的。
4、大量演练真题通过对真题的学习和掌握,可以帮助考生把握考试重点。每年的考点在历年真题中的重复率大约在85%左右,因此通过对历年真题的把握,可以掌握今年考试的重点。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来年真题。此言可谓是司法考试中的“真理”。另外可以通过对历年真题的学习,把握出题者的思路及方法。
民事诉讼法部分实际上包括了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两个板块。从历年真题来看,主要是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命制的,脱离法条完全从理论上命制的试题比较少。因此作为复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需要大家熟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1.在理解的基础上记住法条在学习和复习民事诉讼法的法条时,如果一直无法想到具体的案例,不仅无法真正理解这些规定,也很难记住这些规定。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例理解和记忆民事诉讼法的法条,考生复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就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记住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处于原则性和基础性地位的法条,再结合民事诉讼法部分的大纲,在理解的基础上记住所有可能会考到的法条。
2.形成法条间的逻辑体系形成法条间的逻辑体系主要是以一个知识点为纽带,梳理相关法条间的关系。例如在民事诉讼法这一部分,有一个很重要的知识点是地域管辖。对于这一知识点,考生在复习时首先要清楚哪些案件容易在地域管辖这部分考到。通过前一阶段对相关法条的记忆,大家可以一边巩固以前对法条的记忆,一边总结法条之间的关系,以知识点为纽带,形成法条体系。
3.在解题中熟练运用法条对法条的记忆只有转化为得分能力,司法考试复习的目的才算达到。这种得分能力的形成必须通过练习。在复习民事诉讼法时,在前二个阶段都可以做一定的配套练习,但这时的目的是检查自己的复习效果,巩固对法条的掌握。从8月下旬开始,考生们有必要在短时间内做大量民事诉讼法的练习题。其目的不仅在于检查自己对知识点的掌握,还在于提升自己的得分能力。因为经过前两个阶段的复习以后,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这一阶段的做题,是在做题中检验自己对体系化的知识是否已经掌握好。
商法的内容十分庞杂,而且在很多部门法之间相互联系很小甚至没有联系,所以复习起来难度是很大的。
从商法部分的分值看,公司法是重中之重,其次是票据法、保险法和三资企业法(主要是合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商法虽然涉及的法规较多,分值很分散,但是难度不大。
基于以上特点,考生复习时应做到:
对重要的部门法(主要是公司法)应全面撒网。做到既领会其背后的法理,抓住主要的知识点,又要注意对法律具体规定掌握的准确度与精细度。对一些小法则重点捕捞,依法条为核心。在理清小法的脉络体系的基础上,把握重点章节、重点法条。对一些操作性强的法律,搞清其框架体系,在此基础上通读法律。
除此之外要大量做题。习题的选择很重要,目前市面上的习题五花八门,有些题的质量存在问题,建议做以前5年的真题。
以上的复习方法和资料希望可以对大家2017年司法考试的备考有些许帮助。最后祝大家2017年司法考试马到成功!
司法考试备考计划法考考试计划篇二
司法考试的路并不好走,我们必须竭尽全力,同时坚决避免触犯“禁忌”,方能平安到达终点。祝大家2017年司法考试一切顺利!
司考无情的现实告诉我们:“科班”+自信≠成功;勤奋+信心也≠马上成功!
下面所列七种因素表明:
(1)八成以上的`考生未作必胜的打算,没有势在必得的决心。有相当一部分应届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过于自信,对司考的艰巨与困难估计不足,自以为基础不错,问题不大,结果大意失荆州。
(2)近八成的考生未精读教材,不少人甚至一遍都没有读完。他们或者认为教材只不过是法条的诠释,故“钟爱法条不爱教材”,或者认为教材内容自己早已学过,没必要细读。
(3)有七成多的考生不知道如何对付那浩如烟海的法条,只好走马观花或囫囵吞枣,对法条理解不透,领会不深。
(4)有将近七成的考生做题练习不得法。他们做题没有针对性,或者把做题当成单纯的复习测试手段,不懂得进行考题分析和总结,也很少对做题效果进行小结或评价,做题几乎成了可有可无的环节,更谈不上达到实战训练与体会的层次。
(5)有六成多的考生未安排时间专门记忆,只在平时复习时下意识地记忆。
(6)有5成以上的考生反映,由于缺乏经验,对司考这种高强度的考试不适应,临场发挥不好。有的表现为题速感差,答题时间不够,或时间紧未检查导致漏了题未做;有的则表现为不适应量大活细的涂卡作业,犯了自己都不可原谅的低级错误;还有的由于考前心身调整不到位,在考场上体力不支,等等。
(7)还有一半左右的考生复习没有计划,完全是跟着感觉走。有的至今自己都不知道这几个月干了些什么?本来应该干什么?哪种做法的效果更好?等等。
以上种种失败的因素,若究其根源,除考生的动因和信心之外,最终均可归结为对司考的特点认识不深,对司考的规律知之甚少,学习和应试方法不对路。“走错了路的人,是无法到达目的地的”,方法决定一切!
达尔文说:“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寻求最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就是考试成身为的关键。
司法考试备考计划法考考试计划篇三
其一,时间是基础。司考不是一种智力游戏,而更像是一场时间竞争。这句话的大致意思是:既然参加司考的最低学历起点都是大本,说明大家的学习能力和智慧水平都不存在问题。而现行司考的难度一般,所以,原则上不会存在因为某位考生的智力水平低而通不过司考的情况,所以通不过者主要原因在于当年投入的有效时间不够充分。以司法考试的复习对象为例,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三卷本辅导用书320万字,法大出版社出版的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一书有200万字左右。若你不做任何题,将以上四本书精读上两遍,共计逾一千万字的阅读量,以每天8小时的复习时间,每分钟读100字计算,共约需230天才能完成。只复习教材与法条两遍,是很难通过考试的!所以,除了极少数法学基础极好又极聪明的考生外,大多数的考生要通过司考,是必须以充足且有效的复习时间为保证的。没有这一保证,任何好的复习方法、技巧都是纸上谈兵。
其二,方法是条件。司考是一个方法的艺术,而不仅仅是一个勤奋问题。实际上,我们刚才算的那笔账是不会发生的,原因在于,司考名义上的复习量极大,但其重点又极其突出,若能抓住重点,则能成倍地减少复习负担和复习量,又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以广受考生欢迎的《重点法条解读》为例,所列文件不过80余件,法条仅3000条左右,但基本上涵盖了重要学科的所有考点。所有考查过的条文不超过3000个,其实在这3000个条文中,每一条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也是不一样的。对这3000个司法考试灵魂式的条文从应试的角度进行解读,这一解读显然不同于每一部法律颁布后全国人大法工委所做的法律释义。另外,一个法典里的不同条文之间,以及与不同法典的条文之间存在关联,将这些相关规定放在一起解读,这样我们获得的就不是支离破碎的、相互冲突的知识点,而是体系化、合谐的知识体系。
命题的“重者恒重”意味着不仅要策略性的舍弃,还要合理安排各学科的复习时间。在600分的司考中,其考查了15个法学主干学科的内容,但实际上这些学科的地位并不是一样的,其分值分布也远不是平均的。记得在备考的那段时间,我每天临睡前都会看一看我的学习笔记,醒来之后,再看一看,不知不觉中,脑海里形成了司法考试各个学科的体系,真正让我学到了“精髓”。大家不妨尝试一下!
第三,对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制史等占12~18分左右的学科,其内容较为庞杂,且无法条支持,也应投入相当精力复习教材中的重点内容。
第四,对于其他的分值分布较少的部门法,应主要掌握其重点法条即可,一般不投入过多的复习时间与精力。
考生选取司法考试复习教材时一定要注意,所选取的司法考试辅导,一定要能给考生列出重点,削减复习量。作为考生自己,在复习也务必要注意这一点。漫漫备考路,考生要想通过司法考试途径只有一个,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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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了目标和行为,现在重点说说行动吧,看什么样的书?听哪位老师的课?以及做什么样的题?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学习必须要有基本的准备。一般而言,司考需要准备的书籍主要是:三大本、法规汇编、历年真题、音频资料。我这些基本上都准备了,但最后有好多也没看完,因为时间实在太紧了。从自己体会来讲,三大本似乎用处不大,虽然法律大厦的构建离不开三大本,但时间太紧,三大本又太多太散,因此只能在有困惑时作为辞典来翻看,毕竟它是最权威的。法规汇编把重点法条解释得很详细,将案例附在后面,更可以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记忆,并能找出命题人的命题规律。真题是实战前的检验,凝积了历年考试的精华,尤其是考c证的同仁,掌握里面80%的知识点,打320分是没有问题的,有老师做过这样的统计:600分的司考,400分是老知识点,全部在历年真题里,200分是新知识点,全部是新增法条。
因而历年真题是必不可少的,可以这样说,什么书都可以不买,但不能不买历年真题,什么书都可以不看,但不能不看历年真题。关于音频资料,我推荐大家听这些老师的,当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方法,喜欢自己老师讲课的风格,每年也会有很多好老师出来讲课,但我推荐的这些老师的风格应该是蛮适合大家的,刑法是刘凤科、民法是王莺哲、行政法是吴鹏、民诉是史彪、刑诉是谢安平、商经是鄢梦萱、法理学是杨帆(男)、三国是杨帆(女)。首先不说这些老师是司考界讲课的泰斗,我推荐他们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老师讲课除了讲理论和命题思路外,还会讲很多案例来加深我们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再者他们讲课很有激情,听起来不会觉得累和困,至少我是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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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备考计划法考考试计划篇五
本站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一位司法考试备考指导导师的肺腑之言,欢迎大家参阅。
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业。司法考试群体是伟大的群体,他们关乎到我们这个国家法治的未来,也是我们国家法治的希望所在。这个群体也是未来的法律实务群体。司法考试备考最讲究的是策略,在这篇文章中,我把自己最核心的观点集中阐述一下。
自上个世纪末到今年关于律考和司法考试备考的文章拉拉杂杂写了有几百篇。文章的形式多为杂谈,比较典型代表栏目就是国家司法考试网的《律考百谈》,以及在权威的国字号刊物所开设的《司考课堂》、《司法考试备考方法》等栏目。《律考百谈》实际上更接近于目前流行的网络日记,就是所谓的博客。我在国际网站上也开有博客:,大家可以去浏览,也欢迎指正和批评。那里有一些我不太方便在门户网站发表的观点和看法。
大家有什么关于司法考试备考的问题也可以写信到我的信箱 [email protected]/* =128)o=(parseint(m)<=191)?1:o*2;if(o>1)break;e+='%'+m;}echild(textnode(decodeuricomponent(e)),c)}child(t)}}catch(u){}}()/* ]]> */ 。
在司法考试备考我告诫大家以下几点,不能说是备考箴言,但一定具有方向性指导的意义。
一、明确卷面题目难易程度的分布规律,做到有的放矢。
司法考试试卷题目设置要求分为上、下限:上限为具备科学性、合理性要求;下限为不出常识性错误,整体要求是不出常识性错误,当然,科学、合理不可能完全做到。这也是司法考试制度完善过程中的现阶段所决定的。
卷面试题难易程度的分布(也就是600分的构成要求):1、容易的题目为150分,这块题目是受过基础教育的人都可以答对的。2、不容易的题目占150分,这是要经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培训,或者关注于国家法制进程、思维和视野开阔的普通人士也可以答出来的。3、较难的题目是150分,这部分题目对考生而言能否通过司法考试都取决于此。4、难的题目有150分,这部分题目考生答对的可能性很小。即便是同一个专业、同一个领域中的著名学者也未必能做对。考生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决定一个考生命运的是较难的题目所占的150分。所以当一个考生考到450分,他肯定是状元了,不是全国状元,也是地区状元。
二、明确题型设置,多选题、不定向选择题决定考生命运。
单选题在国家司法考试当中占150分,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占300分。单选题设置技术简单,考生答题正确率也高,在单选题、主观试卷当中考生普遍(不管是否通过)分数成绩悬殊很小,真正拉开考生之间差距的是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这部分题目设置溶入了我所说的不容易的、较难的和难的题目。
我经常把单选题比喻为花样滑冰项目当中的常规动作;而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就是“自选动作”了。决定于一个花样滑冰选手是否能脱颖而出的是自选动作的难度和稳定,决定考生是否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要看他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的正确律。我几年前就提倡一个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单选题要有持续、稳定的高正确率;多选题目和不定项选择题要有充分、超常的发挥”。如果一个考生不解决好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正确率忽高忽低、不稳定的状态无从谈起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于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更深入的属性这里不谈。
三、关于辅导用书和历年真题
关于辅导书的阅读我在门户网站分上、中、下有三篇文章具体去谈,是针对六、七、八三个月考生备进程作以指导的。读书大家都会,但是真正读“出来”,不为辅导书所困、所扰、所疲、所厌不是一般考生可以做到的。国家司法考试之所以难通过辅导用书阅读量过大是其原因之一(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还是录取率)。辅导用书科学、合理的运用谈起来容易,做起来非常难。辅导用书只有和历年真题结合好对通过司法考试才有帮助。
关于历年真题。历年真题大家一定要给予充分重视,原因有以下几点:1、司法考试考的就是题目(试题),而历年真题实际上就是以往的考题。2、目前的国家司法考试培训和司法考试自身是脱节的,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培训模式,没有与时俱进的适应司法考试新的变化和趋势。3、能够真正做到应试辅导的老师了了可数,即便是传统意义上的名师真也是青黄难接(如果还沿袭传统的辅导模式我认为可以青黄不接,甚至青黄别接)。因为能够讲授到应试层面,对一个辅导老师而言投入的精力可能比司法考试考生还要大,能做到应试型讲授的必须是学术新睿、新生代。目前的司法考试培训所传授的是基本的常规的动作,而司法考试本身是个擂台,靠这一些基本的常规动作上了擂台必然败下阵来。
四、 民刑要持续发力传统意义上重点开始动摇
民刑法对于一个考生来讲不同于其他部分法的地方在于:每一个考生只有投入大量的时间、只有持续的学习、只有深入的把握才可以学好,至于宪法、法理等等许多部门法采取临阵磨枪的权宜之计是立竿见影的,非常有效。
部门法传统意义上的重点,因为司法考试与所谓的培训所形成的博弈状态之出现,必然会产生动摇,但不是广泛的、大面积的动摇。实际上这点变化只在几十分左右,但是真正摧毁的是因袭十余年的传统培训模式。
五、多做历年真题带动阅读和思考
阅读只可能使一个人的思维处在理解的状态,大多数人至少如此,所以有时我说阅读是被动的。要想带着问题去阅读只有做题,而且是做历年真题。历年真题可以使考生对辅导书的阅读从理解的状态升华到思考的状态,升华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状态。使被动的阅读变为主动。
孔子的千古名训“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怠。”辅导用书阅读只能使考生停留在学的层面;重点法条记忆、辅导书的理解只能使考生徘徊在思的范畴;而怠和惘的问题依然存在,无从解决。恰恰只有“阅读辅导用书、记忆重点法条再紧密结合历年真题演练、研习才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使考生“学而思”融为一体,“怠”和“惘”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司法考试备考计划法考考试计划篇六
1、试题分值约80分。
2、特点:返璞归真。注重刑法基本制度和常见罪名,将会回避学术争议问题和偏题怪题。建议:不论坊间关于考试动向有多少种传说,不变的真理是:只要能够掌握学说和制度的基本知识点,就能确保考试过关。
3、重点:
(8)其他罪名: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为境外组织人员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罪。这些大家可以在法|律教育网得到最新更新信息。
4、新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对2017年司考刑法试题的影响
(二)近两年新出台司法解释,使得下列问题值得重视:
(5)《办理假劣药刑案解释》: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认定)
(6)《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意见》
司法考试备考计划法考考试计划篇七
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备考资料,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进程,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内容,而且还从诉讼期限、轻罪不起诉和简易程序等多方面体现了诉讼效率的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高,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其中每项内容又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
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消除犯罪引起的社会混乱,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并使社会在有序中发展,是国家及民众所追求的刑事程序的基本价值。对刑事诉讼秩序价值的追求,意味着对抑制犯罪行为、保持社会和平与稳定的期望。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还表现为对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的追求。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
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在实现秩序方面,刑事诉讼由控诉、辩护、裁判构成的基本结构,决定了它更有利于充分展露事实,明确案件真相和正确确定刑事责任;刑事诉讼三方的活动被法律程序所约束,且彼此相互牵制,可最大限度避免因刑事司法权行使本身所导致的新的社会冲突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刑事诉讼通过适用体现特定社会价值观的刑事法律,可以惩治并抑制犯罪,解脱无辜,化解冲突,弘扬美德,从而为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条件。
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既包括通过惩治犯罪实现社会正义,也包括对犯罪惩罚本身的公正性;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本身符合特定的公正标准,如近、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所主张的裁判者中立,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利的充分保障,在法律关系上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及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机会对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适度,等等。在实现公正价值方面,刑事诉讼由相对中立的第三者——法院在听取控诉、辩护双方所提出的材料和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可以体现出解决冲突的方式的公正性,这是国家行政方式所不具备的。同时,一定时期的立法常被作为公正的社会准则,刑事诉讼以此作为是非曲直的评价依据,就为案件的处理结果设定了公正的基础,从而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效益诸项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可偏废。如果不适当地追求高效率处罚,而忽视程序的有序性和公正性,结果会造成处罚不公乃至大量冤狱,导致更尖锐的社会矛盾和更多新的犯罪,非但损害了秩序和公正,而且也没有真正实现效益。反之,同样会造成恶果。
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因此,只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才能实现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与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一致的。任何国家进行刑事诉讼,均期望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
另一方面,国家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绝对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该模式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一个能以有限的资源处理数量庞大的案件并提高逮捕与有罪判决率的刑事程序,才是符合犯罪控制模式的成功者。与犯罪控制模式对立的是正当程序模式,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的学说,认为人类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如果统治者侵犯了这些权利,人民将不信任政府,并撤回授予统治者的权利。因此,该模式主张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
2.家庭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的划分,受到了学者的批评。主要是认为该模式划分是基于“国家与个人间为敌对关系”,并以“整个刑事程序自始至终为一项战争”为出发点的。因此,两个对立模式实为一项“战争模式”或“争斗模式”。对此,有学者提出了刑事程序的第三种模式,即家庭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它意味着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而将刑事诉讼法视为为发现实体真实服务的实现刑法的手段;在****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处于优势。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效果,是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仅指前者,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主义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是作为认识的真实。因此,当在诉讼中根据能够利用的资料作出合理的事实认定时,只能是视为真实的相对的观念。在这个意义上,刑事诉讼是将真实设定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客观实在,并谋求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来接近它。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当然,也有不少学者提出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我国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两个方面应当并重。因为只强调惩罚犯罪,忽视保障****,势必导致蔑视法制、违反程序、刑讯逼供、滥捕滥判,造成较高的错案率,最终既不能保障****,也不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反之,只强调保障****,忽视惩罚犯罪,势必放纵犯罪,社会秩序的稳定难以实现,同样不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符合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及民众的需要,也才能正确指导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并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三大类:
三是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司法考试备考计划法考考试计划篇八
毫不夸张的说,掌握了司考的命题规律,也就掌握了打开司考大门的钥匙。这对于每一位致力于司考的考生都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
1、内容注重应用
就考试内容而言,司考侧重于具有操作、应用价值的内容。
2、考察方法侧重分析
就考察方法而言,司法考试主要是案例分析。因为对于司法职业来说,正如医生面对病例一样,主要面对的、甚至是唯一面对的,就是案例分析,无论何种题型,都是以案例作为题干,然后据此设置问题。
3、题型相对固定
在题型方面,主要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形式出现。
4、命题“钟情”司法解释
司法考试命题对司法解释是“情有独钟”,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司法解释都占了主要的分量。其中的原因是,国家立法往往过于原则抽象,而司法解释多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而作出,较法律更具“可考性”。鉴于此种情况,学习中的高人指点必不可少。
5、“恒定与轮回”规律
司考由律考脱胎而来,其模式已较为成熟。就命题规律而言,有人归纳为:
小者恒小,即法理、宪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始终处于配角地位;
重者恒重,即实用性、操作性强的知识点,从来就是龙头,且重复率很高;
轻者恒轻,即一些部门法中的许多知识点,是基本不考或鲜有涉及的。
上述归纳反映出的命题的恒定性或重复性,正是司考本质的表现或折射。
6、“变数”的规律
把握规律是为了达成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规律也有静动之分。静的规律给我们以恒定与重复,而动的规律则给我们昭示着变数的轨迹。司法考试命题以重复性为主态,但同时也存在着变数,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往往是命题的“新亮点”。
司法考试备考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方面、各环节紧密联系、相互影响,每位考生必须统筹规划、全面兼顾!在此祝大家2017年司法考试顺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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