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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篇一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 3100元;正科级 3300元;副处级 3600元;正处级 4000元;副厅级 4400元;正厅级 5000元;副部级 5500元;正部级 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
七、机关工人工资改革方案适时公布
改革历程
第一次改革。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30级。同时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异,全国被分为11个工资区,第11类区工作人员工资比第1类区同级别人员工资高出30%。然而由于当时主流观念对于物质报酬持否定态度,此后的工资管理并没有完全按照上述“决定”进行,原定于1957年的工资升级也没有如期举行。
第二次改革。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公布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这项被称为“结构工资制”的改革调整了1956年工资制度中不区分具体项目的做法,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
第三次改革。1993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新工资制度要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不良现象。与此同时,不再划分工资区,而是引入了地区津贴。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前者主要体现各地自然地理环境等差异;后者用于补偿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地区生活成本,地方政府可根据自有财力发放此类津贴。
第四次改革。2006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出台。文件在“改革的原则”部分强调,要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次改革除了要求完善津补贴发放制度外,也对基本工资结构做了调整: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不再保留,级别工资权重有所加大。
第五次改革。根据2013年2月国务院转发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工作任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公务员薪酬体系改革方案。此次改革的重点是提高基层公务员待遇,有两个主要任务:一是规范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二是完善职务和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新一轮公务员薪酬改革将延续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导向,更加注重公平正义,而且注重从制度设计上来找出路。
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篇二
如果从政治价值的高度来看,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公务人员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公务人员工作目的有着本质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务人员是“政府雇员”,说穿了就是“拿稳定的薪水,按既定规矩办事”,保持政治中立;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人员基本是“党的干部”,有着崇高的政治道德价值理念。要知道我们党执政的合理性、合法性基础,是通过我们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合理性、合法性来保证的。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因素要成为全社会普遍的社会心理,国家公务人员作为社会的“标杆人物”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有着鲜明的政治含义,都体现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要素,诸如“克己奉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等基本品质与价值,是保证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长治久安、保证我们党长期执政地位的基础。换句话说,社会主义的国家公务人员是这样一群人,他们之中的大多数是抱着为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服务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他们的目标是让社会上大多数人过上好日子,而不是首先让自己过上好日子。想通过做国家公务人员过上有品质的“上等人”日子的人,按照我们党的原则,这样的人可以主动辞职或被辞退,离开公务员队伍。做国家公务人员而追求高薪与享受,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要求不允许、我们党的执政宗旨不允许、人民群众的现实期望不允。
讲了这么多“大道理”,是因为中国的.任何一项改革都需要“大道理”来支持。离开了大道理、离开了我们党的价值追求、离开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这一基础,许多“小道理”就讲不清楚,各说各有理,绕来绕去形不成“共识”。例如,关于公务员工资改革问题,只有把大道理讲清楚了,小道理才能讲清楚。只有我们从大的方面不忘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不忘党的价值追求和执政宗旨,不忘我们共-产-党干部的誓言和责任,再适当参照发达国家薪酬制度的情况,我们就会制定出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公务员薪酬制度,让人民满意,公务员也满意。
公务员薪酬标准要按照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境况,基本依据社会上相当职务人员的“平均薪酬”水平发放的原则进行。这一原则基本上是国际通用标准。国外的国家公务人员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的选任官员,也叫政务官,这部分人大多是号称“为公众利益服务且具有奉献精神”的人士,因此,他们的薪资水平与社会上相当职级的人士相比要低很多,作为社会精英分子,他们不是为钱而工作,而是为国家民族奉献工作,政治道德觉悟相对较高。如美国总统的薪资就与微软公司老总的薪资低很多;另一类是考任官员,也叫事务官,他们的薪酬按照社会上相当人员的平均值发放,道理很简单,他们是为养家糊口、为钱而工作,与社会其它群体一样,没有特殊之处。这一部分人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立医院和学校工作人员等,统称“公共机构”工作人员,都通过相关的“公务员法”来管理,工资发放都统一由国家财政按照一定的规则支出,服务型政府主要是靠这些人来实现,不会有收受“红包”之类的腐-败行为,因为相关的公务员法会管着你,没有人敢于冒险。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同属于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薪酬水平明显地高于“服务机构”,其结果不但在社会上鼓励了“权本位、官本位”思想,而且会造成公共机构内部的分配不公,大幅度降低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从基础上就破坏了实现“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价值目标,有可能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长期不满。
其次,公务员的薪酬体系要公开透明。公务员的岗位工资、职级工资、津贴标准、福利等都要公开透明,便于立法机构和公众舆-论进行监督。这是很合理的要求,因为公务员薪酬是公共财政支出,纳税人当然有权过问。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一个关键前提是要杜绝“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搞一个“阳光工资法案”,这是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的前提。目前,一些机构和部门,拿着“房补”继续搞福利分房、拿着“车补”继续使用公车、拿着“饭补”继续“白吃饭”,这已经是社会大众都知道的事,老百姓不满意的时间已经很长了。仅“变相福利分房”一项,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就是普通工薪族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工资总和,如果个别官员再利用职权搞腐-败,那我们官员的社会整体形象就要受到伤害,政府公信力就要受到伤害,党和社会主义所追求的价值就要受到伤害。因此,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不能零敲碎打,要从“阳光工资法案”这一理念出发进行系统设计。
最后,公务员薪酬体系设计要纠正“高-薪-养-廉”的错误理念。在国家公务人员实行选任或考任制度的现代政治文明体系下,任何一个真正推行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的国家,无论是选任或考任官员,都是自觉自愿地进入公务员队伍,自觉自愿地为国家服务,没有人敢提所谓的“高-薪-养-廉”,因为这不符合“人民公仆”的身份,没有仆人自己研究给自己加薪的,所以在欧美社会听不到“高-薪-养-廉”的论调。“高-薪-养-廉”是封建社会的遗毒,那里没有公共财政,“银子”是皇上的,官员是皇上的“家臣”,想怎么给那是皇上自己的事,老百姓没有发言权,不过我国历史上清朝和民-国都搞过所谓的“高-薪-养-廉”,据说效果并不好。有人说我们的一些邻居在搞“高-薪-养-廉”,笔者不便置评,但我们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国家,资产阶级国家政府都不敢做的事,我们就更不能做,这不符合我们党的基本价值,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理念,更不符合“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
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篇三
2014年底,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向媒体介绍,民进中央对全国100个县教师待遇专题调研发现,乡村教师收入普遍偏低。其中,有14个县的乡村教师平均工资不到2000元/月,不但不如农民工月工资水平,而且与当地农民收入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
【政策】
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计划”),全面部署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计划》提出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6月15日,教育部在京举办专题研究班,就深入贯彻落实《计划》进行研究部署。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袁贵仁表示,要对乡村教师队伍的定编定岗、培养补充、交流轮岗、培训提高、待遇保障等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政策倾斜,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和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使用机制。
【落地】
根据《辽宁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辽宁省各市、县(市、区)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并逐步提高。
甘肃省教育厅副厅长旦智塔介绍,从2016年开始,甘肃将解决村一级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住宿问题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在经济待遇上保障每位乡村教师每月增长500元—1000元,明确班主任津贴,以及寄宿制学校双岗教师岗位补助和交通补助等。
从2013年起,青海省依据地区类别和职务职称,对每一位乡村教师按月给予200至500元不等的生活补助;累计投入建设资金5.76亿元,为乡村学校教师建设周转宿舍8122套。
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篇四
医改的最终目的,就是病有所医,满足老百姓的健康需求。这就决定了药价改革不能单兵突进,要讲究协同作战。
寻医问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出通知,决定自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应当承认,看病贵是现阶段一大民生难题。大处方、高价药的问题,很大程度缘于过多的流通环节,以及“以药补医”的旧模式。政府部门的价格管制,有的时候不仅没有降低实际药价,反倒扭曲了供求关系,造成一些常用低价药的“脱市”。再比如个别中药、进口专利药物以稀为贵,单纯压价是压不下来的。
因此,放开药价,更有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真实价格,反映药品这一特殊商品的真实价值。加之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价格监管工作的强化,有理由相信绝大部分药品价格不会异常上涨。更何况,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等还暂时限价,药品的公益属性仍会得到充分体现。
但凡改革,皆不打无准备之仗。一是“先立后破”,相应的集中招标采购等准备工作,政府部门和医院已经着手多时。二是“于法有据”,今年4月修改的药品管理法已为药价市场化铺平了道路。三是“试点先行”,去年以来在江西等地先后放开了几百种药品的定价,市场的反应总体平稳。
改革一旦启动,会有一些不确定性,对此应有防范。取消药价的管制,并不等于放弃对药价的监管,而是依然强调放管结合。比如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需要依法严肃处理。此前山东两家医药公司便因违法被处以数百万元罚款。应该说,政府今后不是撒手不管了,只是换了另一种更有效科学的方式来管。
这个意义上说,改药价的过程也是在推动政府改革。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从事前的审批、定价,转到事中、事后的监管、执法,从简单化、行政化的价格管控,改为立体化、间接式的价格监管。不再冲在第一线,而是把好最后一道关,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正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要义所在。
另一方面,无论谁来定价、如何定价,医改的最终目的,就是病有所医,满足老百姓的健康需求。这就决定了药价改革不能单兵突进,而要协同作战。医疗供给须侧重市场化,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多点执业,给医院更多自主权,允许处方药由药店供应,发展“互联网+”大幅降低流通成本;需求方面,则须注重公益性,增强医保支付能力,打通地区间隔阂。可以说,药价改革只是第一步,国办近日印发的工作任务,明确了7方面27项重点,正是让医改全线提速。
有老同志回忆解放初访问苏联时,衣服扣子掉了,去商店买,竟没有,“因为我们没有这个生产计划”。实践证明,由政府来直接配置资源、拟定价格的老路,一定是走不好的。药价由红头文件来定可靠?还是由无形之手来定高效?不言自明。只有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让市场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才能提高效率;让政府为所当为,才能确保公平,释放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机与活力。
改革不可能一帆风顺,但只要方向正、路子对,就会渐入佳境。放开药价之后,也许会有个别价格的波动、会有改革的阵痛期,但换来的将是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百姓整体福祉的增进。因此,下一步需要各个环节协调发力,使政策细化落实,从而切实让老百姓分享改革带来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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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篇五
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与中央最近提出的提高中等收入者比例的目标相一致。但有媒体报道称,在目前我国的收入结构中,按照有关部门个税改革的设想,年收入12万元的即可称为高收入群体,这一标准引起了较大的舆论争议。在网上,几乎是压倒性的意见认为,按照目前的物价水平,年收入12万元很难称得上是高收入。不过,真正的方案出台仍需时日,是否真是这个数字,目前尚无定论。
《意见》提及的"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此前已有风声。有媒体9月24日披露,业界对个税改革的基本思路已经达成共识,即从高收入阶层入手实施增量调节,“渐进式”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 渐进过程主要分为短期(1~2年)、中期(3~5年)、长期(5~10年)三个阶段。 其中,短期和中期目标要求对年应税所得12万元及以上或者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纳税人实施综合计征,同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长期方案则是要建立各个社会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自动汇总的机制。
按照现在的税制设计,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称为高收入群体,在个税改革短期和中期目标阶段,年应税所得12万元的阶层是重点调节的人群。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
高收入阶层实施增量调节
媒体援引税务系统人士透露信息称,对高收入阶层调整的核心是从增量入手,对一些经常性劳动所得要纳入综合计征,逐步扩大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类型,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
资料显示,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年所得超过12万元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然而,对于12万元的设置标准,并不能达到个税调节高收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对于普通薪酬阶层人士来说,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其税负支出减少了几十元,同等条件下,高薪酬人群的减税效果却有几百元。对此,上述税务系统人士认为,在短期和中期阶段,要实现从个人到家庭为单位的申报纳税,并实施调整税率结构,促进税制公平。
减中加高
究竟什么样的水平是高收入,很难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年收入12万元是否属于高收入,与前几年一直争论不休的个税起征点一样,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国务院《实施意见》中提出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对此,我们可以将其用“减中加高”来作为概括,加上已经实行的“免低”,将成为我国未来个税征收的重要方向。这无疑值得高度肯定,但要让这个目标真正落地,还需要推进一系列的配套改革。
我国个税制度建立以后,一直被一些人指责为“劫贫济富”,甚至被称为“工薪税”,这种评价部分地反映了个税征收的实情。目前,我国的个税征收基本上是通过在企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的环节设置事前扣除的关卡来完成,这虽然减轻了税务部门的税收成本,但与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的多元化收入途径已经不相符合,而能够通过多元化途径得到收入的往往又是高收入者,这部分人的收入渠道难以设立事前扣税的关卡,而成为了灰色收入。几年前的报告显示,我国的灰色收入每年在6万亿元以上,约占gdp的12%,很显然,由此产生的个税流失是一个惊人的数字。
个税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只是一个小税种,但它还承载着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一份责任。而高收入者,特别是那些可以通过多元途径得到高收入的人群足额缴纳个税,对于整个社会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减中加高”,“加高”无疑是改革的重中之重。但是,目前我国的货币流通体系已经滞后于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过多的现金流通使大量收入可以游离在国家的监管体系之外。如果这种状况不能改变,个税改革的“加高”目标就难以实现,这也给“减中”增加了障碍。
因此,个税改革要与货币流通体制的改革结合在一起推进,特别是要强化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减少现金流通。只有每一笔大额资金流通都有迹可循,让灰色收入成为阳光收入,也就是国务院《实施意见》提出的“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加高”的目标才能顺利实现,“减中”才能有顺利推进的现实基础,个税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也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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