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中德中外合作办学中德合作班篇一
;【摘要】本文分析在中外合作办学中开展esp教学的必要性,提出了其教学形式应该是先专业英语,后学术英语。讨论其研究基础,列出其研究内容以及实施步骤来对中外合作办学esp教学进行探索。通过研究esp教学机理,提高语言课教师专业英语能力,改革合作办学英语课课程体系,建立教学质量跟踪机制来研究并实施esp教学,从项目和学生实际需求出发,为培养语言+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做好基础性工作。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 esp教学 教学模式探索
2010 年,国家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提出,要进一步扩大教育开放,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教育服务。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旨在培养适应国际环境的复合型人才。而学生的英语能力是其能在合作办学项目中顺利进行沟通和专业课学习的基础和学习工具。因此,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对提高合作办学的教学质量起着重要的基石作用。
合作办学的学生在进入外方专业课学习之前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英语语言课学习。然而,学生在开始专业英语学习时,仍旧很难看懂外方原版教材,听懂外方专业课。学生的普遍反映是:专业课的知识难度并不大,关键是看不懂那些专业术语。
目前国内关于esp教学主要有两种形式,专业英语和学术英语。专业英语以某一特定专业领域的题材作为教学内容,如商务英语,保险英语等,旨在通过学习学科内容帮助学生熟悉这方面专业的词汇、句法和篇章结构特特点;学术英语则是以所有学术交流中的共同特征为研究对象,是提供给学生的一种手段,以满足他们使用英语学习专业课程的要求。蔡基刚认为学术英语是大学英语教学未来的发展方向,不仅满足我国大学生的真正需要,而且为大学英语教学的转型解决了瓶颈问题。
实施esp教学要求合作办学的英语语言课教师不仅要精于语言,还要长于专业。合作办学核心专业课大部分为外方专业课,教材也全部采用原版英语教材,授课语言为英语。讲授课程的教师一部分来自与合作院校的外籍专业课教师,另一部分来自中方双语教师。这就给语言课教师提供了丰富的专业资源,对探索该专业的esp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十分有利。
合作办学的学生对于esp教学也有实际的需求。从个人角度来看,学好esp让自己能够更容易进行专业课学习。从未来规划角度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希望毕业后能够出国深造或进入外资企业工作。既能用英语进行日常生活的沟通,又能用英语做工作的交流是很多人的目标。实际的应用与需求也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欲望,让esp教学实践能够顺利地开展。
1.研究esp机理,结合实际确定教学内容。研究esp教学如何弥补当前英语教育中对专业英语忽视的部分,引入esp教学对于提高合作项目学生学习质量,进而提高项目整体教学质量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是中外合作办学esp教学研究的基础。因此,首先,要有针对性的搜集国内外关于esp教学的文献材料,夯实理论基础;其次,要分析国内现有esp教学实例,从理论和实际应用角度了解esp教学的操作过程。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合作办学的具体培养目标和学生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内容。中外合作办学的目的就是培养既有专业知识,又具有良好的英语交际能力,并能熟练运用英语进行专业方面的技术交流、谈判与合作等的复合型人才。
2.语言教师提高专业英语水平。合理的教学计划需要有合格的教育者来实施。语言教师是esp课程的传授者,是该项目的实施者,因此,语言教师专业英语素质的高低是重要的一个因素。语言课教师一方面需要对国内外esp研究现状和案例进行调查与分析,提高对esp教学的理论认识,另一方面需要到外方专业基础课的课堂盯课或担任助教,了解并学习该项目基础知识,提高教师专业英语水平,为esp教学实践做好充分准备。只有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双管齐下,才能全面地提高语言课教师的专业英语水平,才能保证esp课程的授课质量。之所以选择专业基础课作为语言课教师的具体实践内容是因为专业基础课作为一门专业的入門课程,对该专业的基础概念和基本常识都会有所涉及,这样语言课教师学习起来既不会特别吃力,也能了解一定专业知识,对探索esp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十分有利。
五、结语
目前,我国对于esp的教学实践基本都是基于大学的某一专业,而对于联合办学的esp教学研究甚少。本文将esp课程引入联合办学英语课程,为esp教学引入新的研究路径,扩展其研究范围。旨在改革当前合作办学英语课程体系,改变通用英语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从联合办学项目人才培养目标出发,从项目和学生实际需求出发,为培养语言+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做好基础性工作。合作办学项目有其它专业无法比拟的资源优势,学生又有迫切的实际需求,因此借助合作办学资源优势来实施esp教学,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姜珊(1981-),女,山东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翻译,英语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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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高考不足两个月的时间,不少家长开始关注中外合作办学,希望高费读“名校”,“不出国”也可以留学小编提醒广大考生与家长,选择就读中外合作办学应注意了解有关情况,要选择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中外合作机构或项目,以免上当受骗。下面小编将给大家具体讲解一下。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外合作办学通常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目前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一般是指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
目前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1979个(教育部审批930个;省级审批1049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高校有577所。(“985工程”、“211工程”79所 。
3、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主要是中国公民;
4、教育教学的地点主要在国境内;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旭德高考志愿填报专家提醒家长,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例如一般的校际交流项目、外国大学预科班、双联学位、双语授课项目、引进外国高校部分课程等,均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范畴,家长一定要去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核实信息后慎重选择。
1.中外合作办学之优势
2.中外合作办学之潜伏
3.中外合作办学之攻略
4.中外合作办学之优缺点
5.中外合作办学之研讨会
6.中外合作办学
7.解剖中外合作办学
8.中外合作办学现状
中德中外合作办学中德合作班篇三
目前国内的中外合作办学大学共有9所,分别是:宁波诺丁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西交利物浦大学、上海纽约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昆山杜克大学、温州肯恩大学、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在建)、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在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宁波诺丁汉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和温州肯恩大学了解到,尽管近年来全国高考考生数量下降,出国人数增多,全国高校扩招延续,但他们的招生数量依旧在增长,而且录取分数线年年攀升。
宁波诺丁汉和西交利物浦大学的录取分数线从刚开始的一本线上线,提升到如今的平均分超过一本线约四五十分;温州肯恩大学从开始的一半学生一本线上,一半学生二本线上,也增加到基本在一本线上。
“有些北京的高分考生高出一本线100多分,除清华、北大以外,大多数北京高校都可以进,但他们愿意报考我们学校。”宁波诺丁汉大学副校长沈伟其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如今,宁波诺丁汉大学已经拥有了9届本科毕业生、10届硕士毕业生,是国内最早的中外合作大学。
这些院校受欢迎的原因,与近几年居高不下的出国深造率密切相关,不少学生将此当成出国留学的跳板。
中外合作办学者对此并不否认。据悉,宁波诺丁汉、西交利物浦、温州肯恩大学毕业生中50%-70%会进入全世界排名前100的学校继续研究生教育,集中在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宁波诺丁汉大学21.67%被麻省理工学院、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世界排名前十的高校录取,西交利物浦大学有15%左右会进入全世界排名前十的大学。
当然,自主招生也是这些学校的优势。除上海纽约大学是唯一的在高考前进行自主招生的大学外,其它学校也有部分自主招生的名额,其中高考成绩占60%,高中成绩10%,再加综合面试成绩占30%。
相比之下,这些学校对家庭的财力要求也非常高,学费是普通高校的10倍以上。
据了解,宁波诺丁汉一学年学费80000元左右,西交利物浦一学年学费88000元左右,温州肯恩大学一学年学费45000元左右。
中德中外合作办学中德合作班篇四
【摘要】中外合作办学是当今世界全球化趋势的必然产物。通过合作办学,引进了境外的优质教育资源,包括办学理念、教学与管理方法,师资、专业与课程,以及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手段,并以此产生许多新的、先进的新专业。通过中外合作办学,使我们可直接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与世界教育发达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使我们拓宽了视野,更新了观念,确立了面向世界的培养目标,加快了我国教育国际化的进程,提高了我国教育国际竞争力并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复合型国际化人才。但由于中外教学体制,课程设置等差异,在合作办学项目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目前“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词成为知识界、教育界、媒体及人们日常谈论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而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各国在市场、生活和社会发展上相互依存日益加深,推动了人力、资金、商品、服务、知识、技术和信息等资源的跨国流动,促进了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教育国际化,加强各国教育资源的交流,迫使各国开放教育市场,从而形成各国都可利用的全球性教育市场。教育国际化就是教育交流与合作,在开放本国教育市场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教育市场,培养学生具有国际观念、国际意识、克服狭隘的民族主义,树立向全球服务、向全球开放的观点,培养学生具有国际交往能力,能与外国人和谐相处,尊重异国风俗与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尊严和法律权威,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国际知识,了解外国历史、政治、地理、风土人情,并以此进一步促进全球化的发展。伴随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我国加入世界经贸组织,跨国公司的大量资金和技术持续加速涌入我国,对高素质、国际化的各类管理技术人才需求增加,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对我国教育的发展,对我国高素质符合型人才的培养是非常有益的。通过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教育成功的办学经验,使我国的教育能较快地与国际教育水平接轨,使学生能更快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求,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人才。
全球化背景下的教育的发展不仅要重视人才培养的规模效应,而且还要注重国际化的办学标准,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各种形式,迅速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提高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缩小我国教育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中外合作办学就是外国教育机构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通过合作办学直接引进境外的优质教育资源,包括先进教学与管理理念和方法,优秀师资、优秀专业和课程,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手段,并以此产生许多新的、先进的、我国所没有的新专业。通过中外合作办学,使我们可直接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与世界教育发达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加快了我国教育国际化。
1+2+1分段教育。该合作项目的学生第一年在境内学习,打好基础,提高外语听、说、读、写和演讲水平,从第二年开始赴境外进行为期二年的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程的学习,完成大部分学位课程教学计划,最后一年返回国内大学完成学位课程的特色专业和学位论文及答辩,双方互相承认学分。学生可获得中外双方颁发的学位证书,成绩优秀者可直接进入合作方攻读高一级学位。
2+2分段教育。该合作项目的学生,前2年在境内学习,聘请合作方师资承担部分课程,使用国外教材并按国外模式进行教学与考试,使学生在出国前提前接触境外教育机构的教育方式。后两年学生赴境外教育机构学习,双方相互承认学分,学生按要求完成学位课程的教学计划,完成学位论文及答辩,学生可获得中外双方颁发的学位证书。双方成立联合管理小组,共同管理及时沟通,确保合作办学的教学质量。成绩优秀者可直接进入合作方攻读高一级学位。
4+1分段教育。该合作项目充分引进国外先进教育资源,国外教育机构承担30%的课程,选派其优秀教师、使用其教材来我国任教。双方成立联合管理小组,共同管理、及时沟通和确保合作办学教学质量。学生在学习期间按要求完成学位课程教学计划,完成学位论文及答辩,可获得中方学位证书,外方写实性结业证书,成绩优秀者可直接赴合作方攻读高一级学位。3+1+1分段教育。该项目的学生前三年在境内学习,引入境外教育机构的部分课程、教材和教师完成学位课程的教学计划。第4年学生赴境外教育机构学习,完成学位论文及答辩,双方互相承认学分。学生可获得中外双方颁发的学位证书,学生可直接进入境外合作方攻读高一级学位。
引进了境外的优质教育资源。通过合作办学,引进了境外教育机构的办学理念,拓宽了视野,更新了观念,确立了面向世界的培养目标。
引进了优秀的外国教师和先进的教学方法。通过合作办学,一批国外的优秀教师来我国高校承担教学任务。外籍教师参与教学不仅引入了先进的'教学方法,而且通过案例教学、课堂讨论、课堂答辩、演示教学使学生接触和了解了境外教育机构的互动和启发式教学方法,丰富了学生的知识,拓宽了思路,提高了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引进了先进的管理模式。通过合作办学和外方直接参与管理,引进了国外先进的学位评定制度、教学评估、课程评估和管理体系,促进教师不断改进教学,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国际化。
引进了国外最新的教材。通过合作办学,引进了国外最新和优秀的原版教材和参考书,加快了我国教材更新的速度,紧扣教育发展的国际步伐。
加快了教师和师资队伍的建设。通过合作办学,聘请国外知名教授、专家或院士来我国高校担任荣誉或兼职教授。邀请国外优秀教师来我国高校讲学与作报告,同时选派我国合作教师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合作学校学习与进修,了解、学习和掌握国外先进的教学与管理理念与方法。高校人员交流的互动促进了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提高了教师的双语教学的能力,巩固了基础知识,拓宽了视野,了解了教学与科研发展的最新动态,培养了一批学科带头人,促进了师资与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国际化。
促进了青年教师科研项目的国际化发展。通过合作办学,邀请外国专家讲学、作专题学术报告,激发了青年教师力求掌握最新学术动态、探讨学术问题的合作欲望,使他们活跃在国际学术舞台,进一步拓宽了视野,结交了国际朋友,了解和获取了相关领域的最新动态和信息,有力促进了青年教师的教学和科研能力和水平。
促进了高校产学研合作的国际化发展。通过与国际合作教育机构的深入合作与交流,合作办学逐步从教学发展到合作科研和产学研相结合的合作模式。双方以大学的研究力量为依托,以政府的支持为后盾,努力开发和发展高科技工业园区,通过大学——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关联,互动互补的三边关系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创建了企业孵化器,促进科研成果、专利和技术的转让及应用。产学研的发展又为高校的教学与科研注入了新的活力,加速了教育国际化的发展。
但合作办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磨合与改进。有些合作办学体为了吸引生源盲目开办新专业,热门专业,如电子商务,物流等,根本不考虑其办学的基本条件能否满足这些新专业的要求,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导致学生入校后没有专业师资授课,学生很多依靠自学。配套设施如实验室,实习基地都没有建立起来,使学生既无理论又无实践。缺乏专业书籍,专业知识贫乏。这在客观上严重影响了合作办学的教学质量。同时,合作体的师资建设满足不了办学的基本要求,普遍存在着师资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的问题。由于师资水平低,教学效果不佳,也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造成受教育者付出高额学费却享受不到优质的教学资源。另外,也有合作办学体在文凭管理上不够严格,存在乱发文凭的现象。随着中外合作办学的不断发展,获得学位的形式越来越多,现在甚至出现了通过远程教育,网络教育获得国外文凭的现象。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办学组织尤其是一些不具备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机构,与境外机构举办所谓“学位课程”“研究生班”等各类项目,刻意模糊办学的非学位、非学历培训性质,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擅自在办学活动中变相授予学位。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对合作办学项目授予境外学位进行核准。如果没有制约,势必导致滥发文凭,直接损害学生利益和中外合作办学的顺利发展。由于管理不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引进了一些在国外办学历史短、层次低的高校教育资源,并且夸大宣传、吸引生源,看重经济效益和赢利分成比例,对办学质量和办学特色不是很重视,不问教育质量只求投资回报。这种利用我国政策盲区、以“卖文凭”假合作的营利行为并不少见。
造成中外合作办学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也有观念上的原因。主要体现在:教育理念上,过分强调教育的公益性,而忽视中外合作办学的商业性、营利性。事实上,外方到我国投资办教育的最大动机就是看准了我国有庞大的教育市场,有较大的赢利空间,如果管理者片面强调教育的公益性,外方投资者只有通过不规范的手段挖掘利润;政策导向上,过分强调对外方投资办学的支持和优惠,而忽视了对中外合作办学体的监督和领导。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有益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但教育是关系国家民族兴衰的百年大计,在大力扶持的同时应加强对合作办学的监管和规范。在处理合作与教育主权的关系上,应坚定地把国家与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合作办学项目的达成和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应更多地体现在中方对项目的实际参与和控制权限上,在教学组织管理和人才培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有些合作项目,中方只起着招生的作用,没有实质性的合作办学。然而在合作办学中又承诺允许外方在中外合作办学中控股和担任校董事会董事长等。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教育主权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必须认真对待这些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外合作办学
2.中外合作办学现状
3.中外合作办学优势
4.解剖中外合作办学
5.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6.中外合作办学的误区
7.中外合作办学的大学
8.中外合作办学的利弊
中德中外合作办学中德合作班篇五
;摘 要: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在总结中外合作办学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合作办学过程中的政策、定位、质量、机制四个方面的问题,阐述了对中外合作办学未来发展的思考。
关键词: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展望
中外合作办学是国外教育机构与国内教育机构的合作。中外合作办学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目前总体处于提质增效、高速发展的阶段。1995年印发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指导性文件。
截至2019年12月,全国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超过2400个,12大学科门类中,除军事学外均有涉及,设立的专业有200多个。合作机构涉及36个国家和地区,800多所外方高校。目前,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招生超过15万人;在校生60多万人;毕业生200多万人。中外合作办学中,高等教育占比约为9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强调,我国将“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提升我国教育世界影响力”。特别提出“要扩大教育开放,同世界一流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的推进第一次在高级别大会上提及,表明中外合作办学在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地位。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外合作办学取得显著成就,中外合作机制逐渐完善,办学质量与办学效益持续提升,合作办学能力不断增强。
(一)存在办学政策困惑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意见》中明确,提质增效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导向。调研发现,国内外高校、媒体均认为合作办学政策要“收紧”,国家要“清理”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尤其是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准入机制和办学政策一向秉承审慎严谨的原则。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已经扩张到2400多个的形势下,办学必然需要转向内涵发展、提质增效的路径,意味着中外合作办学单纯的数量发展已经不再是适宜的政策导向。办学政策的转向导致本来有意向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高校开始进入观望状态,不敢进行合作办学的拓展。政策信号的不明朗也让高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信心受到影响。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与高校积极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地方政府对高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支持力度呈现“疲软”。调研显示,部分地方政府对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支持有所减弱,一些地方放缓了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出台,谨慎观望。
(二)办学定位不准确
2003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然而,当前的问题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定位仍然没有被国内外高校以及社会民众正确认识。高校在实施中外合作办学的过程中,诸多办学管理行为存在与合作办学定位不相符的问题。中外合作办学是高校实现国际化战略的重要路径,但是调研发现,很多高校完全没有认识到中外合作办学在“双一流”建设和国际化建设的作用,仅仅把中外合作办学普通办学形式的补充,甚至部分高校将中外合作办学当作“装点门面”“提升格调”的面子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成了“迎来送往”的外事活動。部分高校的“双一流”建设规划或“十三五”“十四五”规划中把中外合作办学纳入国际化发展战略,但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执行并未设置对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一些学校将中外合作办学纳入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序列进行管理,没有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审核、入学管理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且收费高昂。这些现象表明,高校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定位不准确,也无法发挥中外合作办学在高校“双一流”建设和国际化战略中的作用。
(三)办学质量不高
在全国1000多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评估中,不合格或在评估时自动申请退出的机构和项目共计有100多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总体办学水平不高。其中,中外合作办学师资问题尤为突出。高水平师资是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基本前提。然而,国内不少合作办学高校没有统筹安排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教师管理,往往采用临时招聘,或者从现有师资队伍里抽调教师进行授课,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质量难以保证。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教学管理存在问题,外方没有按照中外合作办学的标准输送优质师资,且很多外方合作高校的教师不是全职在中方工作,每年只有一两个月在中方集中授课,压缩课堂教学时长,降低了办学质量。此外,调研发现,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设置不符合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规定,办学机构和项目本身质量良莠不齐;中东部地区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明显高于西部地区,办学质量呈现出明显的区域不平衡趋势。
(四)高校合作成功经验共享机制不成熟
中外合作办学要想获得长足进步,必须要建立成功经验共享机制,但是目前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成功经验确实不多。即使有办得相对成功的高校,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成功经验的总结,形成可复制的中外合作办学机制还存在较大差距。中外合作办学成功经验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中外合作办学对高校“双一流”建设和高质量内涵建设的促进;二是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对全国中外合作办学领域的示范和引领;三是中外合作办学对国内高等教育改革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促进;四是中外合作办学对世界高等教育领域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讲好中外合作办学的“中国故事”。尽管目前中外合作办学合作成功经验共享机制尚不成熟,但是中外合作办学机制建设是保障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仍需大胆探索、实践、总结、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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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对教师、学生进行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第三十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权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造和买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处以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自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补办本条例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条例所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1.中外合作办学
2.解剖中外合作办学
3.中外合作办学新常态
4.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
5.如何理解中外合作办学
6.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解析
7.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知多少
8.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热点问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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