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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双拥工作简报 镇双拥工作汇报篇一
中联办宣传文体部副部长朱挺,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马逢国,香港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助理署长陈承纬,中国书协香港分会主席施子清,广州羊城书法研究会名誉会长连登,广州羊城书法研究会会长江泽桂,澳门水墨艺术学会会长曾国明,香港兰亭学会会长王齐乐,以及香港劲艹艺田会会长邝启涛等出席开幕礼并担任主礼嘉宾。
马逢国于开幕礼致辞时表示,文化艺术是人们精神文明的一种体现,是国家软实力的一种表示,随着国力的增强,中国艺术越来越受到国际的关注。今次书画展堪称一场文化盛事,并且于国庆日之前举行,显得极为恰当,参展的七百名艺术家,将精心创作绘画、书法、雕塑和摄影艺术呈现在公众面前,让市民可看到国家文化发展的精神面貌。香港是一个多元化的城市,所以艺术作品往往会体现中西合璧的意味,内地与香港艺术家各有特色,未来若加强交流,必会形成强大推动力,将中国艺术推向更高峰。
作品分为两个阶段展出
是次汇展分为两个部分,首部分由即日起至八月三十日下午五时,展出书法、篆刻、国画、现代水墨画等类别合共三百五十幅作品,既有祖国名山大川、亦有一庭一院花鸟游鱼,藉“记录”祖国美好河山,抒发书画家的内心情怀。第二部分于八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时起向公众开放,展至九月四日下午五时,展出西画、摄影及陶瓷范畴作品。
从国画的细腻笔法,可窥画家个人感悟。施子清有感于民国湘潭人张龄题台北指南宫对联当中,对洞庭湖的咏嘆以及思乡之情,此次带来去年创作的一幅书法作品:“骑鹤定重来,与君纵目观沧海。登楼如更醉,寄我归心过洞庭。”笔法细腻有力,充满张力。
木雕作品承托美好期盼
本地画家何百里今次展出“灵山秀水”系列作品《翠谷青烟》,画面翠绿墨色晕染开来,山涧溪流、路道盘桓、峰峦起伏,颇有一番中国文人画的韵律。何百里将意境入画,用精准的对形的塑造表达出深广的东方意蕴和审美哲学。他说:“中国画讲究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追求的无外乎是一个‘和’字,西方画的构图是黄金分割,中国画重意蕴和留白,如这幅作品中,我特意选择以方形纸张画灵山秀水、烟云流动,营造不平衡的美感。虽如清代画家石涛一般并非见景即画,却是让自然之法定位,勾勒中国山川美感。”
既然是献礼,就少不了喜气。本地雕塑家酉星以柏木雕塑《如意吉祥》,採用金文、篆刻以及象徵如意安康的吉祥云雕塑暗含中国《易经》阴阳学“天圆地方”的雕塑作品,承托对祖国的美好祝福,以及对国泰民安的美好期盼。
乡镇双拥工作简报 镇双拥工作汇报篇二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被申请人:xx省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申请人就xx省建筑工程公司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管辖权异议: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x年6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院正在审理,案号为(20xx)合民一初字第03号,此案与被申请人在贵院诉申请人的案件均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引起,系同一法律关系,应合并审理,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也应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依法裁决,并予移送。
此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x年八月十二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1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前文已经述及,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其一为驳回异议的裁定,其二为异议成立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前者的当然主体是申请人,后者为申请人的相对方。问题在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否有上诉权。 实践中出现的情形是,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一方为数人,其中一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他共同被告没有提,该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共同被告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是否应当对其上诉进行审查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对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处分行为法律就予以认可。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管辖异议权,这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推定其放弃该权利。法院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后,如果赋予没有提管辖异议的共同诉讼人享有上诉权,实质后果是令其再次取得在期间届满后丧失的管辖异议权,也即延长了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这与设置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因此,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主体应当是异议申请人及其相对方,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不得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
乡镇双拥工作简报 镇双拥工作汇报篇三
申诉人: 李x,男,54岁,汉族,现住x市站车库办公室。
被申诉人:,女,4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x市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属房。
申诉人李x对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民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特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首先,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
一、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本案合同有效是错误的,被申诉人作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个人进行承包建筑工程,听说劳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为无效合同,既然是无效合同,那么被申诉人应当按照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按照建设施工合同请求承担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在明知双方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也是错误的。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通民审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也认为本案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原审上诉人所建设的建筑是生产性建筑,原审上诉人将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审被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审被上诉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原审认定双方之间的建筑承包合同有效证据不足,此案应提起再审的裁定。
二、无效合同不适用工程款给付问题,涉及的只是双方返还的问题,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中规定,本案中,申诉人已经举出被申诉人所建造的工程为质量不合格产品的鉴定,被申诉人并没有给申诉人进行修复便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而一、二审法院视而不见,强行做出判决显然是错误的。
三、在二审法院的判决的本院认为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指导性意见》第3条规定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为宜。原审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显然是错误的,既然原审案由错误,那么适用法律肯定是错误的,怎么能够均无不当呢?
四、申诉人主张被申诉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问题,二审法院引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指导性意见》第5条规定认定被申诉人是本案诉讼主体,而第5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本案中,被申诉人并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其所施工的工程已经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并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因此不适用本案规定。
五、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双方是口头约定,而一、二审法院采信的都是原告提供的基建鉴定报告。该基建报告是在原审原告起诉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碎站所做出的,与本案当事人并不相符,一、二审采信了一个有明显瑕疵的证据来认定事实,严重不当。
其实,本案一、二审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原一审认定本案是建筑施工合同,适用的是《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即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的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既然法律关系不同,适用的法律亦应有所不同。根据二审的认定,本案应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而二审判决对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的判决依然予以维持,属于明显错误。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关键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明显错误,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依法提请申请,请求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x
x年4月16日
乡镇双拥工作简报 镇双拥工作汇报篇四
6月15日,省粮食局在郑州召开全省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粮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和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了20xx年全省粮食依法行政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安排部署了20xx年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质量会检、安全监测、质量安全抽查等工作。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大贵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充分肯定了20xx年我省粮食依法行政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并指出,20xx年是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粮食依法行政和质量安全监管任务艰巨繁重。各级粮食部门要认真落实全省粮食流通工作部署,把维护种粮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中心,聚焦服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力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粮食质量安全水平上取得新成效。
会议强调,全面推进20xx年粮食依法行政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要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法治粮食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继续抓好粮食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是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进一步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提高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三是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大力加强粮食政策研究。充分发挥调查研究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推动粮食流通改革发展、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干部素质和工作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扎实有序推进粮食依法行政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领导,为我省粮食依法行政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再上新水平、取得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局分管局长、负责政策法规和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的科(股)长、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乡镇双拥工作简报 镇双拥工作汇报篇五
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即9月17日,是“全民国防教育日”,北京市拟进行防空警报试鸣。这也将是近年来的第四次防空警报试鸣。
昨天(31日)下午,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会议原则同意在“全民国防教育日”(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即9月17日)进行北京市防空警报试鸣,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组织好防空警报试鸣。要考虑到北京作为首都,重大国事活动多等特点,周密安排,稳妥开展防空警报试鸣,不断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市民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
据介绍,警报鸣响分为平时试鸣和战时鸣响。记者了解到,平时试鸣的启动流程包括政府决定、向市民发布通告、组织试鸣。20xx年9月,在我国第15个全民国防教育日当天,就进行了防空警报的试鸣,试鸣按照“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的顺序发放,每种警报信号间隔三分钟。时长共计15分钟。
谈及和平时期试鸣防空警报的原因,北京市民防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规定进行的正常试鸣,其目的是对本市各区各个警报点的仪器设备、布点科学性进行测试,检验防空警报设备和控制系统的完好程度,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
同时增强广大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防灾意识,使市民了解和熟悉防空警报信号的具体规定,提高对防空警报信号的识别能力。
据了解,这是近些年来本市第三次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第一次是在20xx年5月19日,为悼念四川汶川大地震罹难者,在全市范围鸣响了防空警报;第二次警报试鸣是20xx年北京市人民防空演习在三个区县进行了警报试鸣。第三次是20xx年全民国防教育日当天,警报试鸣范围扩至全市10个区。
乡镇双拥工作简报 镇双拥工作汇报篇六
从11月初至12月底,天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双11”“双12”网络交易监管专项行动,以营造“网络购物节”期间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强化企业自律管理能力,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交易违法行为。
“双11”“双12”购物节期间,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开展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和大型交易网站专项整治。对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整治。监督指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和大型交易网站公开促销规则,制定投诉处理预案,落实“交易主体有溯源、商品信息有审查、国家禁售无上架、退换制度有执行、消费者权益有保障”等相关责任和义务,提高平台经营者的自律意识,促进网络经营者守法经营。天津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加大网络购物节期间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网络经营者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违法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此外,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还将召开大型电商企业法律法规宣贯会。对该市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网络交易平台和大型交易网站开展有关新法宣贯会、解读会,宣传20xx年新颁布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解读法律法规,使网络企业进一步了解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树立“高压线”意识,坚决杜绝各类网络销售违法行为。
同时,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积极开展消费维权进网络活动。开展投诉举报窗口人员业务培训,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面向网络企业售后服务部门开展培训,督促网络企业提高对售后服务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建立并完善各项售后服务制度,履行消费维权自律承诺。开展消费者走进网络企业体验活动,邀请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和消费者,深入互联网企业开展网络消费体验日活动。通过体验,使消费者对网络企业销售形式有直观的了解,使企业通过活动提高对自身管理的要求,进一步为消费者做好网络销售服务。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将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发布“双11”“双12”网络购物节期间的消费警示,提示消费者选择正规网站和网店购物,提醒消费者注意各种网购消费陷阱和误区,使用较为安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支付不随意透露个人隐私信息,及时保存各类网上消费记录,以便消费纠纷时提供维权依据。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引导网络消费者在疯狂购物时,保持理性,做到“安全意识在先、隐患预防在先”,减少不必要的退货和消费纠纷的发生。
据悉,此次专项行动以宣传20xx年新颁布实施的有关互联网法律法规为重点,以树立“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为主线,以倡导企业“重诺守信、诚实经营”为主题,以“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社会共治”为根本,引导和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责任,提高自律意识,共同构建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发挥“网监+”创新监管机制作用,提升网络市场监管效能,切实做好“网络购物节”期间的市场监管工作。
乡镇双拥工作简报 镇双拥工作汇报篇七
出租方: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的房屋___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结构等级___,完损等级___,主要装修设备___,出租给乙方作___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个月或空置_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元,由乙方在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方承担;
所有权属___方。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宜
1、……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合同有效期限:至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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