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报告的作用是帮助读者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论文篇一
随着各界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工作以及媒体对以案说法的报道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开始加强,农民也越来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情在处理问题是在某种程度上占了极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小组在安义石鼻镇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第三,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
第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当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仅在10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法律认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数居民认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智行为。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现在安义县石鼻镇在接受调研的人群中学历在高中以上的仅为23。85%,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二,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四,当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径很少,当地居民的遇到问题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够找那些途径以获得帮助,他们(他别是年龄较大的人)遇到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思想观念或多或少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远远不足。要想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必须转变农民的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做一个现代农民。小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此外,对于农村留守的老人孩子应采取一些针对的方式。
对提高老人法律意识来说,一是开展全面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宣传通过法制宣传橱窗,黑板报、法律咨询等为老年人开展法律服务,帮助老人排疑解难;二是为特殊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工作人员对有残疾或行下不便的老人进行了一次走访,能及时满足老年人法律方面的需求;三是为老年人发放《法律服务手册》及工作人员联系卡,通过此项工作来满足老年人基本的法律需求,将有援助需求进便于及时联系;四是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专题咨询活动。开展法律援助现场咨询活动,回答了老年人关心的老年婚姻、遗产继承、赡养纠纷、分家析产、拆迁安置及遗嘱效力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消除了老年人心中心疑惑。
而对于提高儿童来法律意识来说,一是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同时,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二是确保课时到位。中小学要充分发挥品德课、初中思想品德课和高中思想政治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要在相关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制教育内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宣传及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中小学法制教育课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安排,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设法制教育专门课程;三是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平。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可采取脱产进修、短期培训、专家辅导、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四五普法期间,力争将所有中小学法制课老师轮训一遍。有条件的中学要引进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师资队伍。同时,也要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各个方面都能为人师表。
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论文篇二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现代化法治进程直接影响了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而现实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多数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这一历史性命题面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无庸讳言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从总体上讲,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是以淡漠为其表象特征的。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农村秩序的型构与维持所需要的具体素材是长期的乡间生活所供给的,诸如“族外交涉”、“差序格局”和“爱有等差”,除非万不得已,它一般不会主动邀请国家正式法律的介入。
与轻法意识“相映成趣”的是,在农民心中既“轻法”又“畏法”。这不能不说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密切相关。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律的刑罚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最鲜明特色。这种传统法律文化反映到人们的意识观念上,导致了对法律的狭隘认识。时至今日,仍有老百姓把“被告”视为“罪犯”的同义语,而国家倡导法治,老百姓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法治,实现权利,而是想到“严打”,要“从重、从快、从严”,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苛刑的畏惧心理。
“知足者长乐,能忍者自安”是我国广大农民的生活格言。在他们看来,遭遇不幸怨不得别人,而是自己的命苦。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为好人所不耻。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诉讼观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不光彩的事,遇到纠纷逐渐倾向于诉诸法庭。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缺乏诉求意识,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即使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来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1.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75%;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15. %;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0%。
通过观看电视节目,可以获得与自己的生活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信息,及时把握环境的变化。监测环境是人们观看新闻节目的主要动机,但其他类型的节目也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人们的这种信息需求,如收看家庭电视剧同样能够使人们感受到社会生活状况及其变化。现在社会上普遍关注的问题仍然是农民工权益的问题。由于法律意识的缺乏,使得一些农民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并不知道自己应该怎样维护。无论是讨薪、合同的签订还是职业病的治疗上,农民工单薄的法律意识在面对这些问题上都显得苍白无力。但由于近些年来,这类法律报道的增多,我们可喜的发现类似这样的事件发生的没有以前这样多,国家不断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工作,而农民也在大众传播中不断丰富自己,渐渐走上自己的维权之路。
2.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杜绝执法者在农村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这些现象对农民正确树立法律意识有极大的危害。经过长期艰难的普法教育使农民形成的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及信任,往往会因为一些错误处理或枉法行为而丧失。
3.重视司法执法的“示范”作用 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农民树立法律意识,使农民将法律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社会活动结合起来。
5.发展市场经济,使法律成为农民生活的必需品。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是,独立的个人或利益集团得依市场、靠契约关系进行活动,市场、契约关系促使个人主体化、社会关系复杂化。这从两方面对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给予支持:一是市场经济打破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制,断绝了传统宗法习俗对人们道德观念的束缚,为人们的精神解放创设了社会条件。二是市场经济无时不把人们抛入复杂的社会交往中,迫使人们时刻不得不考虑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自觉提高权利意识。基于此,只要我们建立起健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使其成为农村的主导性经济模式,也就具备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社会基础。
6.增强国家法的亲和力。立法机关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树立起农民权利保护意识;在立法程序上要贯彻群众路线,让立法走向民间,走入民众;在立法技术上,必须考虑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薄弱的法治传统,注意国家法是否与民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合拍。唯此,才能有效地反映农民的呼声。
总之,要消除几千年来封建意识在农民思想中的积淀,使农民树立正确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农民的法律教育就不能是一次性的。法制教育要在内容更新的基础上反复进行,使农民能够适应更发达的经济条件下的法制环境。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其自身素质、社会环境都有直接关系。在改善农民学习、运用法律知识的外在环境的同时,要不断提高农民的自身素质。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注意将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科学技术素质、市场意识和法律意识结合起来。
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论文篇三
调查时间:20xx年3月。
调查地点:农村、乡镇、就业办事处等地方。
调查方式:采用收集材料、电话、网聊、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 调查目的: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深入剖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前言: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对清涧县的农民工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
通过调查清涧县外出的农民工在外主要涉及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轻工业等行业。
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54.64%。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25.24%,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6%。
在农民工认为在哪里咨询法律问题比较可靠这一问题上,有48%的人选择了政府相关部门,44%的人选择了法律服务所,33%的人选择了律师事务所,还有13.5%的人选择了熟人介绍。
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项目上,有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
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的问题上,有84.07%的人选择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他们需要法律帮助时很方便或比较方便。此外还有89.84%的农民工认为他们能够或有时能在社区获得法律帮助。
1、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2、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处在初始和尝试阶段,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加之其他主客观因素,造成宣传形式单一,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更好的办法,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4、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将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此项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大。
5、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教育对象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
6、虽然建立了目标责任,但各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尽相同,因此,在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总结推广经验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7、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单位对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热情不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规模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在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比较薄弱。
调查中,62.44%的被调查者认为建筑工地农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帮助,在外经商人员占23.08%,这说明建筑工地农民工人员较集中,有些共性问题最需要得到法律帮助。
在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上,有43.72%的人认为是拖欠工资问题,另有24.02%及21.26%的人认为是劳动时间过长和用工单位待遇过低。
新途径。协调解决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出现的问题,注重开展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理论研究,以引导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普法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对每一时期的具体工作制定方案,协调、督促和检查。要加强对本辖内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共同推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和完善层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
2、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积极营造氛围,发挥媒体作用。一是普法部门要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适时组织普法讲师团巡回进行法制演讲。二是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励法律职业工作者在承接农民工法律服务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倡导律师事务所自主为农民工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制讲座。三是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相结合,及时调处农民工因工伤、劳资、人身伤害等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组织农民工积极参与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法制文艺汇演、学法考试等活动。五是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带动后进,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农民工之中扎实、有成效地开展。
3、充分发挥企业的自身资源优势,营造学法用法氛围。企业自身要发挥内部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加强企业内部普法的组织领导,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企业普法五定、一考制度,即定目标、定人员、定形式、定内容、定时间,统一培训后进一步进行考试的制度。同时制定培训细则、学法制度、签到制度、作息制度等。保证企业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依靠和发挥企业自身的宣传资源,利用已有的墙报、专栏、展板、内部刊物、内部网络开展法制教育,形成人人学法、讲法的氛围。努力探索依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室、调解组织促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法制部门,以及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企业工会维权制度,通过职代会,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评选“学法先进”同评选“名牌员工”、“守法员工”“优秀农民工”、“杰出青年”等活动结合起来,激励广大农民工自觉学法用法,不断奋发向上。
4、重点抓好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企业主是企业发展、运营的决策者,抓好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树立起法治理念,也就抓住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关键。因此要重点加强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深入理解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意义,努力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诚实信用、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观念,并辐射影响到在企业内的农民工,达到依法治企诚信、经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在普法内容上,要选择一些实用并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流通、金融、税收、劳动社保,以及与市场经济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制教育形式上,要组织一些质量较高,有一定层次的集中培训或专业法讲座。同时,鼓励自学和积极参加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在组织方法上,由普法主管部门具体协调,行业协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与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企业主遵纪守法、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5、进一步抓好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治安、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于一体的管理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相应的用工单位中。在教育内容上,选择与其工作生活相关,以及维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诉讼法基本知识。在教育形式和组织方法上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要抓好农民工的法律培训工作。劳动部门在用工单位招聘人员时要把好就业前的培训关,在岗前培训时组织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用工单位也要将法律学习融入各项业务培训活动中,如经营培训、管理培训、市场培训、策划培训,使农民工在接受业务培训过程中逐步接受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掌握与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知晓解决法律问题、寻求法律帮助的渠道和方法。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同时,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经过本次调查,我们发现,农民工群体的法律素质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还比较大。在今后的“六五”普法工作中,应定期举办“法律进工地”活动。宣传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普法教育经常化、多样化。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职能,简化程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工地民调组织,法律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针对农民工法律知识需求量大的特点,在对农民工普法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知识覆盖面,在过去的劳动法、民事法律法规等传统普法内容上加大与农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贴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由于用工单位劳动时间过长及待遇过低等问题已开始凸现,今后的工作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农民工合理合法讨要拖欠工资的宣传教育之外。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用工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用工单位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通过对返乡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宣传工作的调查,综合清涧县的情况,参看调查数据,我认为整个情况暂不严重。但可能会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深化而趋向严重,不可掉以轻心,必须积极应对。我们要看到这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新情况,要努力变不利为有利,化危机为转机,确保农民工就业与增收不受影响,并借此促进现代农业和打工经济的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同时这是我们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问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稳妥解决、促进我县的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
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论文篇四
为深入了解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状,切实推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笔者利用在乡镇挂职锻炼的机会,采取走访、座谈、问卷等形式,对乡镇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报告情况如下。
在组织领导上,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xx”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机构和人员任成员,将普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普法工作与全镇总体工作统一安排,统一检查,统一评比,确保了普法工作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在普法教育上,突出对重点对象的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对于乡镇领导干部、乡镇直单位负责人和村干部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为主,提高干部依法执政水平;对镇企业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商户依法经营意识;对普通党员、群众广泛深入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教育,提高村民依法自治水平;对青少年学生加强交通、消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学生自我防范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在依法治理上,大力推进“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把法制教育、依法治村与“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全乡镇普遍实行了村民自主选举村委会,建立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农村基层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开始树立,农民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明显提高。
在活动载体上,普法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增强企业经营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公平竞争意识;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为农民和外出务工人员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社会热点、难点和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开展法治主题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开展“法律上门”服务活动,加大对弱势群体和经济困难人员的法律援助力度,受到群众的欢迎。
1、对农村普法认识不足,思想上有偏差。调查发现,当前农村中“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以及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等不良社会现象依然存在,导致学法用法脱节,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给普法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有的基层干部认为抓普法教育是一项“软”指标,既花钱又费力,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有的则认为普法就是要农民守法,强调群众义务多,宣传群众权利少;还有许多基层干部群众对法律存在实用主义思想,遇到问题才想起来去找法律,不能做到事前学习和预防。
2、农村普法干部队伍力量薄弱,法律素质不高。乡镇司法所3人,专职工作人员不足,工作压力重;村(街、居委)普法干部全部都是由分管综治的村干部兼任,这些村干部主管工作多,完成镇、村中心工作任务繁重,对农村普法工作不以为然;不少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自身法律学习不够,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宣传法律时,要么避而不谈,要么凭主观臆断,对复杂、疑难的纠纷更是显得束手无策,不知道依法该怎么办;有的在调解民事纠纷、处理村级社会事务时,涉及法律宣讲不到位,导致民事纠纷扩大和无序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3、农村普法宣传手段和形式简单落后,亟待突破创新。除了进村入户散发些法律宣传品或是上集市设个法律咨询台之外,就是放广播,搞宣传栏、标语进行普法宣传,传统形式多而创新形式少;传统普法“被动式”的教育由于成本高,加上组织难已不受组织者和农民的欢迎;从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农民获取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电视、报刊等媒体,如《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法律新闻类节目,从其它方式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很少;大多数村(街、居委)法制宣传阵地建设薄弱,正常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不多。
4、普法工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民群众的需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各种新型矛盾逐渐产生,农民对学法用法有新需求,如在信访维稳工作中,面对个别“上访户”的诉求,法律宣传的技巧显得极为重要,这对乡镇农村普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不断增强,农村多数青壮年外出打工或在企业就业,留守在家的主要是“老弱病妇小”,他们法律知识接受能力差,自我依法保护意识不强,导致普法教育组织难,时间落实难;加上镇流动人口多,组织松散,都增加了普法的难度。
5、农村普法经费没有保障,制约工作开展。司法所无专项普法经费,宣传活动经费要临时筹集,列支主要依附综治经费报销,数量少、效果差,完全不能保障普法工作的正常需要;村(街、居委)普法,没有经费,落实起来难,自然什么事也办不成。
针对农村普法调研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乡镇农村普法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建议和对策:
1、进一步更新农村普法观念,纠正基层干部群众对普法思想认识的偏差。党委、政府各级领导要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普法工作,真正把服务农民、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普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逐步培养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引导基层干部依法决策、按章办事;引导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依法参与村民自治;要把普法与依法解决农民的实际法律问题结合起来,针对法治实践中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通过具体的参与法治实践活动,树立法治的权威,使人民群众养成崇尚法治的行为习惯。
2、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切实解决司法所人员、编制、职级待遇等实际困难;进一步整合农村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制宣传志愿者等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加强对村(街、居委)普法员的选聘、培训工作,把大学生“村官”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村两委干部选聘到普法队伍中来,使他们成为各村(街、居委)农村普法教育的宣讲人;实行农村普法宣传辅导员制度,在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部门中选派政法干警到各村(街、居委)、各中小学校担任普法宣传辅导员,指导村(街、居委)、学校开展普法宣传,提供法律服务。
3、要进一步创新普法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加强农村法制教育阵地建设,镇设立法制辅导站,行政村建立法律图书角,依托公开栏设立法制宣传栏;在继续利用传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基础上,采取以案说法、图片解法,组织旁听审判,组织反面典型现身说法、法制文艺、法律咨询、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网络博客等贴近群众的新形式,把多姿多彩的法治文化和法律服务送到农村千家万户。
4、要进一步把普法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平安建设相结合,增强工作灵活性和针对性。按照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民间纠纷排查调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引导农民依法调整社会利益关系;要紧紧抓住有利时机,有效地推进农村普法工作;譬如,抓住党员冬训时机,对党员干部进行法制专题教育;抓住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机,对广大村民进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抓住春节民工返乡时机,对他们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抓住葵毒、禁赌、反对xx等专项治理活动时机,大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等;此外,普法工作还要突出重点村(如信访村、宗姓村)、重点人群(如刑释解教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重点年龄层次(如15-25岁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增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
5、进一步加大农村普法的经费投入。县、乡镇党委、政府要对司法所日常办公所需经费与普法经费共同纳入财政预算,使农村普法有专款,专款能专用,保证农村普法的必要支出;要利用匹配资金修建司法所办公用房,购置交通、通讯、微机等必要办公用具,为司法所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基本物质保障。
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论文篇五
在目前全国上下进入法治建设的新时代,我县农民的法律意识状态如何?他们的权利意识、法律保护意识和民主意识的状态又如何呢?为了解现今我县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更好地加强和增进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我们的法律有正确的态度,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我们选择几个乡镇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农民法律意识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目前我县农民的法律意识状态
1、传统的习惯根深蒂固。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多年的普法教育,全县农民法律知识贫乏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的改观,农民的法律、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知道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总体来看全县农民的法律意识依然相对淡薄,传统意识较浓,农村法制宣传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法律素养低,害怕打官司,对法律缺乏信任,薄情优先于法。从走访的人员和媒体披露的大量案件来看,在一部分农民的脑子里的法律意识仍是空白,即使自己或家人受到了严重侵害,也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或者想寻求法律保护,确不知道该如何着手;也有一些像经济往来的行为,如借款不写借条,总以为大家是熟人、朋友,不会出问题,一旦出了问题,又无凭无据,无法求得法律的保护;更有甚者,一些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十分淡薄,公然出面去解决本村发生的刑事案件,以私了的方式解决,使得触法刑法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2、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到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浅薄。大多数的农村村民不懂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人认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在更多的限制人的行为的发生。在很多的村民自治选举中我们看到很多村民出售自己的选票,候选人用金钱买选票的事情屡屡发生。他们不知道这样滥用自己权利的后果是导致选举结果并不能达到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目的,而以损坏自己的利益告终,而这种权利、义务意识的浅薄最终不能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3、农民法律维权意识存在误区。觉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到民告官如土地征用赔偿等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由此造成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信访问题。法律意识维权上的这一误区直接造成对政府的信赖往往胜过对法律的信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信访的工作量以及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二、产生的原因
大多数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文化知识面窄,谈不上什么系统的有条理的学习法律法规,广大农民获得的法律方面的信息量非常少。所以,法律在广大农民头脑中所占的位置自然是十分淡薄,甚至是触犯刑律的行凶、抢劫、盗窃等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也并非无知到杀人是否偿命、犯罪是否坐牢的愚昧地步,但是他们仍然铤而走险,这纯粹就是法律意识的问题了。
三、针对以上的现象,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1、营造一个大家都积极参与的学法守法的舆论氛围。现在的传媒的力量是巨大的。各类传媒应该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或是法制文艺演出等形式以直观的方式入手,来吸引村民的注意力。在这个方面,宣传机构、普法机构应义不容辞的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2、号召有关部门编写出通俗易懂的普法宣传教材。广大农民的文化水平都偏低,枯燥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肯定不适应他们,所以要编写出适合广大农民的法律学习资料。在我们的农村,各类案件时有发生,法律宣传的素材应该讲并不缺乏,只是说没有下大力气、下功夫去收集整理。编写好宣传材料,最好条文结合实际案例、真人真事的案例。多拍摄农村生产生活与法律相关的电视短片,贴近他们的日常生活,这样的教育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3、建立一支专业的普法队伍。首先,这支队伍应该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熟悉基本的法学理论。同时,他们也应该要熟悉农村、农民的日常生活,知道农村在法律上的空白是什么,农民经常发生的纠纷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每逢普法宣传日,搞好法律咨询活动,散发宣传资料。普法队伍得长期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促进农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
法律调查问卷模板
法律意识调查问卷
本文来源:
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论文篇六
调查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
调查对象:各高校大学生
调查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人:电大北校区20__秋法学专科学员周峰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然而,根据有关数据表明:近几年来我国大学生的违法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大学生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我通过对调查问卷进行归类分析,对当前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同时对如何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计策。我还通过直访大学生,更加直接、清楚地了解到大学生的心里话,从而更加深入了解到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情况。
一、调查问卷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对新疆各大院校学生进行了法律意识问卷调查,发放问卷80份,收回68份。男女比列1:1。
(一)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有待提高。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董舆教授通过他的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显示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另一方面,高校的《法律基础》课学时有限,要想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想大幅度的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是很困难的。因此,高校大学生在这有限的课时中获得的法律知识也是有限的。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里的总和。法制观点是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现存的法律规范、法律活动和法律关系等现象的概括和总和。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决定着大学生,甚至是以后走入社会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当前,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知识匮乏,就容易产生错误的法律判断意识、淡薄的法制观念。在这种错误意识和观念支配下的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无法预料。
(三)法律权利意识弱于法律实用意识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任何法律都不在乎是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法律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强弱主要取决于主体的权利观念的强弱,权利意识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尤为重要。权利意识既包括对自我权利的认识、要求,也包括对他人权利的必然和必要性。没有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就没有现代意义的权利观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行,大学生越来越关注一些法律现象,在事关社会问题的解决尤其是身边的涉法问题时,他们能首先想到应该运用法律。但是,当他们自身遇到问题时,却因缺乏权利意识而极力回避,既缺乏对自己权利的维护,又缺乏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公道”。另一方面,在事关自己的利益时,比如说在评优评奖、入党、就业、担任干部等具体切身利益面前,却一马当先,采取尽可能的手段,逃规避法为自己谋利,有时甚至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一方面,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时,比如晚上熄灯后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经允许随意拿别人的东西,考试作弊等,完全不顾及他人的权利,甚至极力逃避,推卸责任,企望能法外开恩、法理容情,缺乏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的勇气。
(四)法律意识层面有待提高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主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高低的主要依据。掌握法律知识的多少,法律水平的高低与法律意识成正比,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内容的不断丰富,大学生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也应随之提高。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并不理想。高校学生大多重视专业课而忽视基础课,因而多数学生对基础课只有到了考试的时候才临时抱佛脚应付了事,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大学生就不可能把法律基础课上好,就不会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同时,除了法学院校外,不少高校法律基础课课时过少,教师只能略教一些法律知识,大学生也只不过略懂一些法律概念和常识。由于当前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比较薄弱,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因此,造成了他们一些错误的法律观点、淡薄的法制观念。错误的法律观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权与法不分、有不少学生认为在当今中国,权大于法;二是违法与犯罪界限不清,把二者等同起来;三是道德与法的界限不清,把道德规范作为法律规范,把道德情感当作法律准则,认为不符合道德规范的就是违法,淡薄的法制观念主要表现在: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用法律手段类似保护自己。或者不相信法律,放弃法律武器。
(五)大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脱节
在我国任何一所高校都开设法律基础课作为非法律专业学生的选修课,在法律基础课上通过老师的讲授能够学到一定的法律知识,学生们都知道遇到问题、纠纷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如同学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时,有的同学就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往往是头脑一热,就采取一些过激的,甚至愚昧的方式,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有的同学则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因此,提高大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使其学以致用,是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
二、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大学生犯罪率高的客观原因有以下三个
(一)有的家长教育方法不好,有些是对孩子无原则的溺爱、袒护和娇纵,致使孩子对自己的不良行为产生“合理感”;有些是孩子出现问题后采用极端粗暴方式管教,无情的谩骂,甚至赶出家门。另外有的家长有不良嗜好的也有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二)学校教育存在偏差。
主要表现在:一是重视学生的智育教育,对学生的品行教育重视不够。为了应付考试,有压缩、挤占其它非考试科目课的现象发生。虽然学校有教给学生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却只局限与课本或书面上,未能真正教会学生运用法律,导致学生只会口头上的法律知识。
(三)、社会诱因的侵蚀。
近几年来,社会上不良风气对大学生有很大的腐蚀作用,文化部门有时对文化市场管理不够严格。另外,当前社会很多市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在这种社会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下,造成大学生对法律的不重视,导致有些大学生由于存在侥幸心里而走上的犯罪的道路。
三、大学生犯罪率高的主观原因有以下三个
(一)有的大学生法律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往往从一些影视作品、电脑游戏、书刊杂志中,吸收一些不健康的东西,加上他们有的认识问题的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常常不计后果。
(二)有的大学生性格内向、孤僻,加上来自学校、家长、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大,心理长期受压抑,缺乏倾诉对象,平时又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再加上易冲动,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
(三)有的大学生虽然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在现实生活中,受他们所处的环境和背景影响,往往会因为克制不住私欲而忽视了法律做出违法的事情。
由此可见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因素有很多。根据调查显示,有的大学生认为家庭对他们法律意识的影响较大。他们觉得父母是孩子的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大学生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然而,目前我国一部分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还比较低,未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大学生虽然认识法律知识,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未能将其合理运用,这也是当前大学生在法律层面上的一大弊病。
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论文篇七
您好!为了了解当今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的程度,我们小组设计了以下问题。请按照您的真实想法填写符合您意见或想法的选项。您的回答我们会严格保密,希望大家能够积极配合,填写最真实的情况。谢谢您的支持。(以下题目全为单选)
1、请问你的专业类别是
a 理工类b 文史类
2、你认为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有用吗?
a 非常有用b 一般c 基本没用d 法律不如权力有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a 基本法b 权威法c 基础法d 根本法
4、你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a 3月15日b 11月1日c 12月4日d 12月26日
5、您认为当代大学生应当掌握些法律知识吗
a.很有必要b.没必要c.无所谓d.不清楚
6、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你首先想到的是?
7、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您的态度是
a不信任b除非不得已,不跟他们打交道c比较信任d充分信任
8、假如您在参加勤工助学或利用课外时间按在社会打工时合法权益收到侵犯时,您会:
a.利用法律手段(包括找劳动仲裁委员会、诉诸法院等))b.报告老师让学校出面处理
c.去他们单位大闹一场d.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9、假如你在公车上遇到骚扰,你会
a 出生制止,维护自己的权益b 用适当方法让ta得到惩罚
c 等他(她)一眼,然后换个地方或者下车d 默默离开,不敢出声
10、在您的印象中,法律与您的生活的关系是
a.时刻关注法律事件,能感到生活处处与法相关b.关注时事新闻,感觉生活与法相关
c.关注时事新闻,感觉生活中很少与法关联d.感觉法律与自己的生活很遥远
11、您相信法律途径能够真正帮你解决问题吗
a.相信b.不相信,只会是问题进一步恶化c只能解决某些事情d.不清楚
12、你认为大学有必要开设法律基础课吗?
a 没必要b 有必要c 无所谓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论文篇八
二、调查地点:大坝乡沙庙村二队
三:调查对象:大坝乡沙庙村经常外出打工的农民
四、调查目的: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了解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五、调查方式:采用收集材料、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
前言: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在20__年7月10日至8月25日,在大坝乡沙庙村的农民工中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这份调查涉及到该村200人,年龄涵盖18岁至55岁之间,有效答卷143份。
通过调查了解到,外出的农民工在外主要从事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工厂干临时工等行业。
一、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25.24%;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6%。
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问题上,有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的社会实际。
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的问题上,有84.07%的人选择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他们需要法律帮助时很方便或比较方便。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2、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宣传形式单一,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更好的办法,这应该是今后法制宣传工作的一个重点。
4、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此项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大。5、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单位对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目前宣传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的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法制宣传工作比较薄弱。
三、当前急需法律帮助的农民工群体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
调查中,62.44%的被调查者认为建筑工地农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帮助,在外经商人员占23.08%,这说明建筑工地农民工人员集中,有共性问题,最需要得到法律帮助。
在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上,有43.72%的人认为是拖欠工资问题,另有24.02%及21.26%的人认为是劳动时间过长和用工单位待遇过低。
四、相应的解决措施
1.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议建立各职能部门组成农民工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形成例会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把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引导农民工法制教育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共同推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将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发挥媒体作用。一是普法部门要联合相关单位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适时组织普法讲师团巡回演讲;二是整合社会资源,发挥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励法律工作者在承接农民工法律服务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倡导律师事务所自主为农民工举办各类法制讲座;三是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相结合,及时调处农民工因工伤、劳资、人身伤害等引发的各类矛盾,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组织农民工参与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法制文艺汇演等活动;五是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带动后进,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农民工之中扎实、有成效地开展。
4、抓好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企业主是企业发展、运营的决策者,抓好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树立起法治理念,也就抓住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关键。因此要重点加强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理解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意义,努力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观念,达到依法治企,诚信经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在普法内容上,要选择一些实用并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金融、税收、劳动社保等相关的法律;加强对企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企业主遵纪守法、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5、进一步抓好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治安、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于一体的管理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相应的用工单位中。在教育内容上,选择与其工作生活相关,以及维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诉讼法基本知识;劳动部门在用工单位招聘人员时要把好就业前的培训关,在岗前培训时组织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用工单位也要将法律学习融入各项业务培训活动中,如经营培训、管理培训、市场培训、使农民工在接受业务培训过程中接受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掌握与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知晓解决法律问题、寻求法律帮助的渠道和方法。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同时,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调查中发现,农民工的法律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比较大。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定期举办“法律进工地”活动,宣传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普法教育经常化。建立工地民调组织,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加大法律知识覆盖面,在劳动法、民事法律法规等传统内容上加大与农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贴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在用工单位劳动时间过长及待遇过低等问题上,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对农民工合法讨要拖欠工资的宣传教育之外,还要加大对用工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用工单位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通过对此次农民工的法律知识的调查,参看调查数据,我认为整个情况暂不严重,在确保农民工就业与增收不受影响,促进现代农业和打工经济的发展的同时,加快新农村建设。同时这是我们在深入学习实践_过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问题,我们要以_为指导,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稳妥解决,促进我县的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
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论文篇九
调查时间:
20__年6月。
调查地点:
农村、乡镇、就业办事处等地方。
调查方式:
采用收集材料、电话、网聊、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
调查目的:
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深入剖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前言: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在20__年春节期间,对大通县的农民工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
通过调查大通县外出的农民工在外主要涉及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轻工业等行业。
一、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54.64%;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25.24%;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6%。
在农民工认为在哪里咨询法律问题比较可靠这一问题上,有48%的人选择了政府相关部门,44%的人选择了法律服务所,33%的人选择了律师事务所,还有13.5%的人选择了熟人介绍。
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项目上,有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
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的问题上
,有84.07%的人选择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他们需要法律帮助时很方便或比较方便。此外还有89.84%的农民工认为他们能够或有时能在社区获得法律帮助。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2、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处在初始和尝试阶段,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加之其他主客观因素,造成宣传形式单一,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更好的办法,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4、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将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此项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大。
5、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教育对象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
6、虽然建立了目标责任,但各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尽相同,因此,在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总结推广经验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7、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单位对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热情不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规模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在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比较薄弱。
三、当前亟需法律帮助的农民工群体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
调查中,62.44%的被调查者认为建筑工地农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帮助,在外经商人员占23.08%,这说明建筑工地农民工人员较集中,有些共性问题,最需要得到法律帮助。
在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上,有43.72%的人认为是拖欠工资问题,另有24.02%及21.26%的人认为是劳动时间过长和用工单位待遇过低。
四、相应的解决措施
管部门负责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对每一时期的具体工作制定方案,协调、督促和检查。要加强对本辖内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共同推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和完善层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
2、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积极营造氛围,发挥媒体作用。
四是组织农民工,积极参与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法制文艺汇演、学法考试等活动;
五是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带动后进,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农民工之中扎实、有成效地开展。
业自身的宣传资源,利用已有的墙报、专栏、展板、内部刊物、内部网络开展法制教育,形成人人学法、讲法的氛围。努力探索依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室、调解组织促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法制部门,以及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企业工会维权制度,通过职代会,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评选“学法先进”同评选“名牌员工”、“守法员工”“优秀农民工”、“杰出青年”等活动结合起来,激励广大农民工自觉学法用法,不断奋发向上。
一些实用并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流通、金融、税收、劳动社保,以及与市场经济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制教育形式上,要组织一些质量较高,有一定层次的集中培训或专业法讲座,同时,鼓励自学和积极参加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在组织方法上,由普法主管部门具体协调,行业协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与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企业主遵纪守法、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大学生法律调查问卷
法律意识调查问卷
本文来源:
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论文篇十
1.1调查项目背景
调查当前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一般情况及其特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性及其方法,最后就农民相对落后的法律意识与当前法律的冲突等提出一些建议。农民法律意识状况任何是衡量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本次调查报告以河源地区农民为调查对象。通过调查,分析该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以利于提出了推进农村法制化进程的思路,为解决“三农”问题构建良好的法律环境。
1.2调查目的
在遇到纠纷或麻烦时,农民们首先想到的解决方式一般不会用法律来解决,法律方式往往是他们迫不得已的最后一招。他们经常选择的解决方式往往是找家族内或是村内有威望的人调解。如果纠纷再大一些,就会去找村干部解决。在遇到纠纷时选择通过民间调解方式和通过行政方式解决的农民远远多于选择通过法律来解决的。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害在农民的意识中仍然是一片陌生的领域。总之,不到万不得已,农民们一般不会直接选择通过法律方式来解决纠纷。相较法律而言,它们似乎更相信人的力量,只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可以解决的事情就没有必要去通过法律解决。而且他们相不相信法律还另当别论。
全社会要树立信仰法律的良好氛围。按照著名法学家苏力的观点,信仰法律并不是一个只要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而是体现为一个过程,或者说是在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我们不能仅仅靠论辩、靠灌输“法律必须信仰”,“对法律应多些尊重、多些崇拜”,而使人们信仰法律,而必须以实际的法律运作使他们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具体到农民的法律意识,决不是靠法律的严酷与冷峻,也不是靠外力的强迫、压制与威胁。它们只能使村民产生敬畏感,关键是我们的农村、农业立法要体现农民的情感,维护农民的利益。“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要使普法下村成为一项制度予以贯彻执行。目前,农村接受法律知识的渠道还较单一,法律知识面还较窄,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人还较少,而其中中年人居多,而年轻人、老年人占较低的比例,农村普法的形式还停留在集市上的宣传单。上述情况表明,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多管齐下,既要政府主动安排,还要民间的积极组织,既要农民主动去学,还要以案说法,通过多种形式使农民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用法律知识武装大脑,既要使农民养成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又要使其形成人人遵守法律的公共意识。因此,我们不仅要大力实施普法下村,还要使其成为一项制度加以落实。
1.3调查范围与方法
(一)抽样范围
本次调查针对本区农村各年龄人口,被调查的对象主要为我身边的朋友,家庭,同事,村民等进行调查。
(二)抽样方式调查方法农民法律意识问卷调查采取了简单随机抽样方式。
农民法律意识问卷采取了留置问卷、个别访谈的调查方式。
调查表(见第14页)
第二章农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2.1引言
农民法律意识是指农民对法律的思想、观点、知识、心理的总称。农民法律意识的状况体现为农民学习、理解、掌握和遵守的心理状态和行动。自十一届三_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强,广大农民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认识愈来愈明确,整体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法制建设在农村中收到许多成效,但这与依法治国和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问题还相当严重。据媒体先后报道:在河源市某村的村委会换届中,有的村民以10元的单价出卖自己的选票;在白水县有个别果农因讨不回果款而自寻短见;在龙川县有两位农村妇女捡到一万二千元现金,因分配不公而跑到乡派出所要求明断的。凡此种种事实,都暴露了农民在法律意识上的欠缺,这已成为制约农村法制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瓶颈,是影响党和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难题之一。
2.2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分析
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热点之一。为了切实了解当前农民法律意识的状态,研究农村法制化进程中的难题,我于20__年1月对河源地区进行了农民法律意识专项调查。调查问卷以法律常识为主,设置了16个基本问题,主要调查农民对法律性质,法律维权的途径,以及对一些基本法律现象的看法。本次调查有以下特点:
1.调查问卷的题目设计简单明了,符合农民的实际。
2.参加调查时走街串巷,深入田间地头,深入农民家中,获得的资料信息可靠,听到了农民朋友真实的诉说和心声。
3.参加调查的学生走遍了5个县市,深入到50多个村庄,接触了200多位农民,调查的覆盖面较广。
4.调查的策划和安排始终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整个调查过程有始有终,成效显著,调查结论对当前解决“三农”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95份。通过统计分析,我们认为当前农民法律意识的基本现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大农民对法律的需要非常强烈,急需学会用法律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每一种社会现象产生都和社会的需要分不开的,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不例外,其产生以后也是为一定社会生活服务的,评价一个法律部门的实际价值关键在于它是否为社会所需要。调查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必须了解农民对法律需要的程度,为了此问题的调查,我们设置了两个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一:你认为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法律?统计结果:近60%的人认为很需要,22.5%的人认为需要,还有13%的人认为不需要,约4.5%的人认为无所谓。
调查内容二:你认为农民最需要了解什么法律?统计结果:12%的农民认为需要民法,5%的人认为需要合同法,约6%的人认为需要刑法,约13%的人则选婚姻法,近70%的人认为都需要。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广大农民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迫切需要法律知识,大多数农民已认识到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认识到日常生活与法的关系,他们渴望了解各种法律,渴望用法律解决日常生活的各种纠纷。出现这一可喜变化的原因有:一是中央和各级政府多年来普及法律、宣传法律的结果,使法律基本深入人心;二是农村改革使农民接触和碰到许多复杂问题,使他们体会到必须有大家共同遵从的“游戏规则”,法律便是最重要的规则之一;三是随着公众媒体的普及,农民朋友的视野也不断开阔,他们也能看到和听到外面的世界,从这中间也感觉到法律在人们生活中的公正和权威。这种现象表明,我国农民对于法律的不再是一种茫然,不再是认为法律可有可无。
2.现实中农民对法律知之甚少,法律意识现状令人担忧。从以上的调查中,我们知道法律已经成为农民迫切需要,但现实中农民对法律了解的程度确实不入人意,很难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很难正确地在生产生活中运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致在实际中陷入认识的误区和行动的困境。
调查内容三:法律的职能是什么?统计结果:53.2%的人认为是打击犯罪;30%的人认为是保护人民;16.8%的人认为是其它。
调查内容四:你认为现实生活中最严重的犯罪是什么?统计结果:62.1%回答杀人,7.6%的人回答贩毒,27.5%回答是贪污、受贿,2.8%认为是其它。
调查内容五:你认为谁最应该守法?统计结果:33.6%的人回答是干部;27.6%的人选择党员;33.3%的人选择公民,6.4%的人选择大学生、军人。
调查内容六:当你的亲人犯罪后,下面哪个做法是你选择的?统计结果:7.4%回答检举揭发,1.6%回答帮助其赶快离开,73.9%回答劝其自首,7.1%回答任其自然。
调查内容七:你认为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之后是否是合法的`夫妻?统计结果:43.2%回答是,56.8%回答不是。
从调查结果看,农民对法律的职能认识还不到位,有相当一部分简单认为法律就是打击犯罪,这只看到了法律惩罚性的一面,而对保护人民的本质属性还认识不清。大多数农民对于守法的主体认识模糊。在调查中,一些农民朋友讲:“领导干部手中有权有势,应该带头守法,”这话有一定的道理,但并完全正确,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守法应该平等,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对于最严重犯罪的回答,虽然有62.1%的人回答的杀人,但是,他们判断的标准只是靠道德和人之常情,而不是现行的法律,他们也没有认识到贩毒,贪污、受贿给社会和人们带来的更大的危害。至于亲人犯罪该采取什么办法和合法夫妻是否要结婚证的问题,农民存在的糊涂观念和错误做法主要还是受落后愚昧观念的影响。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有其自身的原因,但也和政府没有深入地宣传、推行法律有很大的关系。从19__年以来,国家已经开展了4个普法的5年计划,其成果是显著的,但是对于农民来说,只是粗略了解了法律的作用和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些法律条款,但对于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的具体内容如何他们并不了解。在最基本的婚姻问题上,他们知道有婚姻法,但并不知其具体内容,甚至有些连最基本的结婚年龄的规定也不知晓,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只要举行了传统的结婚仪式,就是合法夫妻。对于法律认识的误差,导致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很难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大多数农民对法、权关系认识有所偏差,法制观念淡薄。中国两千年的封建人治社会,使得“权力至上”的观念在中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农村社会过去主要是靠权力(如长老权力、政府权力)来统治管理的,因而,法律对农村的较大介入,首先便要碰到权力的挑战,要了解农民对法律的评价,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农民对法律与权力二者的态度。
调查内容八:你认为权利与法律的关系如何?统计结果:约44.7%的人认为法大于权,21%的人认为权大于法,约32.3%的人认为权法并重,1%的人认为互不干涉。
从调查结果来看,有部分农民对于权与法的关系有了正确的认识,但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人不能认识到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问题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依法治国要求法律至上,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人治思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广大农民思想观念中,权大于法的思想难以根除。这些问题不仅发生在一般的农民身上,更严重的是我们一些国家基层工作人员和村民自治委员会成员,根本不能依法行使权力,往往是以政代法、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曾经发生过这么一件事,一个村的治保主任在处理一起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之一提出了相关法律依据,此治保主任竟声称:“什么是法,我就是法。”从这一实例足以可见,在民众内心深处,法律远远不如权力在他们意识观念中的地位。四.农民法律上的权利认识模糊,权利和义务意识较差。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说,法律就是以为主体设定权利和义务为目的,从对于权利与义务的认识状况,以及对于权利和义务的态度上,可以看出农民法律意识的状况。
调查内容九:你认为法律与权利的关系任何?统计结果:34.6%回答保障权利,32.7%回答限制权利,8.9%回答没有关系,23.8%回答不知道。
调查内容十:你认为拣了别人钱包要报酬做法如何?统计结果:83.4%的受调查认为不合理,13.2的认为合理不合法,没有人认为是合理的。
调查内容十一:社会生活中以下什么事最重要?统计结果:68%回答孝敬父母,27.1%回答抚养子女,4.9%回答其他,没有人认为尊重权利和自由。
从调查结果看,农民对法律和权利的关系认识较为模糊,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把法律看作人们行使权利的保障,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法律是对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和剥夺。在实际生活中,他们还习惯于运用传统的道德标准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正确与否。尽管他们对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种田纳税都有一定的认识,但还没有上升到法律意义上,只是停留在一般的道德要求上。
比如,在以往的村民自治选举中,有部分农民并不能认识到选举是自己的一项合法权利,不能很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使选举过程往往受宗族和血缘、邦族或者黑恶势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选举结果并不能达到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目的。不仅对于民主权利如此,对于其他的权利他们也不能正确的认识和行使。对于拣了别人钱包要报酬做法,他们有83.4%认为不合法,13.2%的认为合理不合法,没有人认为是合理的。显而易见,他们对于这一问题评判的标准完全是道德操纵下,并没有人问及法律对它作出了什么样的规定,自然不能依据法律规范此行为了。对于权利的认识尚且如此,在义务的认识上农民更加模糊。比如,在农民减负问题一直是我国目前农村问题的一个重点。但是,从我国法律的规定中来看,农民合法的负担并不是很多,但是,通过层层增加,到了具体的交费人身上就显得难以承受,面对难以承受的费用,很少有农民对其收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只是在自己难以承受的时候请求能否缓交,他们并不了解法律对自己纳税义务作了那些规定。他们履行义务的标准日常生活中是道德,国家义务上是行政命令,不能对法律义务产生一个正确的认识,这样就导致他们难以正确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意识淡漠,法律还没有完全成为解决纠纷途径的有效途径。权利意识的模糊必将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能力减弱,致使有时遇到纠纷时并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途径解决争端,化解矛盾,保护自己。
调查内容十二:当别人侵犯你的权利,你选择什么方式保护自己?统计结果:31.6%回答起诉,6.3%回答报复,34.5%私下和解,26.3%公家调解,1.3%回答其他。
调查内容十三:你认为被别人告上法庭如何?统计结果:42.2%回答丢人,31.8%回答正常,18.6%回答无所谓,5.4%回答其他。
调查内容十四:你对私了有什么看法?统计结果:11.7%的农民认为合理,约11.2%的人认为不伤和气,约27.5%的人认为难公平,约27.3%的人认为不影响名声。
从调查结果看,农民尽管对法律的作用有一定的认识,但真的在生活中出现了矛盾和纠纷,又不愿意到法院去打官司,有的宁愿去选择“私了”来解决问题。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传统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在农民心里形成一种“上法庭太丢人”的落后思想,总认为好人就不打官司;另外中国传统文化的“吃亏”思想和“和为贵”思想还有一定市场,错误地认为宁可自己权益受点损失,也不愿伤害相互的和气,求得相安无事。二是诉讼成本过高,农民难以承担。诉讼成本不仅包括相关的诉讼费用,还包括时间上的耗费。从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来看,民事案件一般在6个月内结案,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愿意耗费过多是时间。加上社会上的不正风气,使农民害怕打官司。在调查中有的农民说:“公检法大盖帽,吃了原告吃被告。”“打官司难”的问题使农民不愿意或者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的选择沉默,有的选择私了,有的甚至选择报复,做了对社会、对家人、对自己不可挽回的损失。
3.农民获得法律知识途径少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
调查内容十五:“对于报纸上公布的法律,你读过吗?”统计结果:64.2%的调查对象回答没有读过,还有11.4%的回答从来不读,只有23%的回答有些读过。
调查内容十六:你了解法律的途径是那种?统计结果:55.3%回答电视,18%回答报纸,12.4%回答政府执法,6.6%回答法院判决,7.3%回答其他。
2.3农民法律意识相对滞后的原因及提高对策
2.3.1农民法律意识相对滞后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农民群众本身文化素质相对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村民对于法律知识的接受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多的农村村民特别是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而留守家中更多的是老人、妇女和小孩。而这样的一部分人往往文化水平低、接受能力差,更甚者不识字的占据了绝大多数,他们不懂法律并且法律意识相当薄弱,所以这样的农村村民较少参与普法活动。正是由于他们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对法律缺乏信任感,从而不会应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镇、村虽然都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机构,但法制宣传作为一种“软指标”做与不做在短时期也没有明显的效果。在一些村干部中,他们本身的法律知识就相当的薄弱,更别说让其带头学法了。所以少数地方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应付检查上。
二、客观原因:
1、封建文化思想在农民百姓脑中已根深蒂固。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广大农民思想观念中,权大于法的思想难以根除。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法律看到更多的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能是镇压,而相对忽略了法律同时还具有权利保护的一面。长期以来,就形成了政府的权利大于法律的思想认识。这种法律制度与封建文化思想之间的鸿沟,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2、法制宣传队伍力量薄弱
目前农村的普法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全国农村人口占据全国总人口的80%,如此庞大人口的法制宣传任务,仅仅让司法助理人员担负,普法职能存在严重不足。以笔者所在县司法局为例,全县设立司法所共24个,共有专兼职司法助理员100人,他们不仅要完成司法行政的事务性工作,同时也是法制宣传的主力军,而该县为农业大县,总人口达93万余人,力量明显不足。所以基层普法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法律维权意识的薄弱现象,影响农民百姓对法律的深入了解。
3、普法宣传的形式单一,内容缺乏针对性。
首先,农村普法的方法比较单一,大多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通过挂横幅、贴标语进行宣传,往往造成农民只知法律名称而不知其内容。至于分发的宣传资料,虽然内容详细,但是受不同程度的文化影响他们不一定能够理解。其次,内容缺乏针对性表现在,没有对不同地区的农民百姓所需的法律知识进行认真的分类。比如,在工业发达的乡镇着重宣传《企业法》、《劳动合同法》等;在涉及征地拆迁的地方着重宣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在当地法律相对薄弱的地方宣传《刑法》、《民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这样一来才能调动农村村民的学习积极性,觉得学有所用。
2.3.2对策研究
1、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增强农民法律知识接受水平。
如前所述,文化素质低下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因素。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首先应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而对于农村教育的投入,首当其冲站在最前面的应该是政府部门的支持。只有当一个地方农村的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法律知识的接受水平。
2、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法制宣传工作制度化。
首先,搭建以基层司法所为主体,乡镇相关职能部本齐抓共管的第一层普法平台。实现对辖区内农村村民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协调,形成政府指导、基层司法所协调、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农民法制宣传新格局;其次,搭建村(居)两委干部为第二层普法平台,严格实行村(居)两委干部培训制度,以发挥基层村(居)干部的组织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农村基层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服务农民群众的能力。“五五”普法期间,要争取努力实现在每个行政村“两委”干部中培养一名熟悉法律知识的兼职法制干部。再次,搭建当地优秀普法人员为第三层普法平台,以其最能接近农村村民这一显著特点,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适应工作的新形式。逐步形成和完善层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2.3.3探讨符合农村和农民特点的普法形式
1、农村村民文化知识水平低下,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青壮年农民向城市的大量拥进,留守家中的老人、小孩、妇女对事物特别是对于法律的接受更是受到很大的限制。由此,对于这样一批特殊的人群对于普法的形式应该有其特殊的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枯燥的法律教条对他们来说没有一点兴趣,他们更容易接受的是生动、直观的案例,特别是就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他们会更加的感兴趣,从而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
2、打破以前普法宣传的单一形式,有针对性进行法制宣传
在以往的法制宣传中多采取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这样的宣传方式一是不够形象生动,无法引起村民的兴趣;二是受文化素质的影响不一定能够看懂。首先,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如快板说唱这样一种几千年文化传承下的古老方式,生动明了的展现,相信农村村民中特别是老人更容易接受;又或者将法制宣传以画图的形式,制作成年历,这样的宣传资料特别具有适用性的同时也达到宣传的目的;再者,将法制宣传的内容以小品、歌舞的形式展现,显得更加的直观、生动。
党的_报告明确提出:“在本世纪的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而农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它不仅是衡量农民素质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农民是否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保障自己权益,从而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所以,必须从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入手,把农民法律意识教育作为一个中心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农村经济发展,才能真正实现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结论
通过上述河源地区农民法律知识、法律评价和法律要求的分析,我认为,较之以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逐渐开放,农民法律意识的状况有较大提高或增进的一面,农民对法律、法制的认识在不断发展、深化,愈益趋于理解,认可和接受。但是也不宜作过高的估价,其种种不足是有目共睹。农民法律意识离人们的期望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法律在农民心中还未获应有的地位,未能在农民的生活中获得现实的生命力,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我们必须从农民法律意识这个最根本的问题着手,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文化教育水平,使他们能够在较高的水平上认识到法制建设在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巨大作用;二是帮助农民通过各种渠道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使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并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三是切实实行村民自治,使农民真正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村级民主建设,以他们的实际行动推进基层民主化进程;四是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使农民在实践中体验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五是要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公、检、法、司部门的整顿和规范,使他们切实树立“执法公正”、“执政为民”、“情系于民”的思想和作风,让农民真正把法律作为为自己的靠山。同时我们必须有效发挥电视、报纸等媒体的作用,用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吸引农民把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农问题是我国目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农村、农业、农民的发展问题直接关系着国家的整体发展,农民素质的提高关系着整个民族素质的发展。法律素质是农民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是衡量农民素质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国家法制建设的成就的重要依据。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要提高国民整体的法律素质,必须从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入手,把农民法律意识教育作为法制建设的一个中心工作来抓,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
法律调查问卷模板
校园法律意识调查问卷
本文来源: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