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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排查整治方案通用篇一
为认真汲取怀化市中方县“10·22”脚手架垮塌事故、长沙县“10·26”雨水收集池土方坍塌事故以及近期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20xx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特制定泉塘街道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60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60日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督促各项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组长: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李文杰。
副组长:各党政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城市人居环境建设服务中心,由周霄任办公室主任。
(一)街道为业主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街道属地管理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对于街道为业主的在建项目,街道城市人居环境建设中心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于街道属地管理项目,按以下整治内容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并加强与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联系,参与其组织的安全整治行动。
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各项规定,领导小组重点对起重机械、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有限空间作业、消防安全、临建设施、混凝土搅拌站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深基坑整治重点。
未按要求组织深基坑、高边坡、桩基础施工专项方案的编审、论证;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内支撑架设、支护施工不及时,未按要求分层开挖、分层支护;放坡坡率、基坑支护结构不符合设计要求;土方开挖施工不规范,未按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在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要求强度前提前开挖下层土方;基坑顶部和底部、人工挖孔桩的降排水措施不符合要求;基坑边违规堆载,荷载超过基坑支护设计允许范围;未对基坑、边坡的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核实,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保护措施未到位;基坑支护未组织联合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深基坑、高边坡监测,监测单位未按方案和规范要求实施监测,监测项目不全,监测频率达不到要求,监测数据不真实,监测报告不及时;监测数据异常或报警,建设、施工、监测等单位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二)建筑起重机械整治重点。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否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权备案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是否与使用单位签订安拆合同,且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安拆单位是否按程序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按程序进行审批、是否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设备进场后各责任主体单位是否对设备构配件组织进场验收;设备安装前是否按程序进行基础验收,隐蔽工程资料是否齐全;预埋件及地脚螺栓是否有产品合格证;安装(拆卸)及操作人员是否有资格证件,是否按程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监理单位是否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件进行网络查询,是否按照“四证合一”要求进行管理;安装(拆卸)前是否按要求办理开工条件审查;安装(拆卸)设备的构配件是否为原厂构配件,构配件编号、型式是否与产权备案时的构配件编号、型式一致,是否存在私自改装和随意安装行为;安装(拆卸)过程中安拆单位管理人员是否在岗履职使用单位项目经理、机械员、安全员是否在岗,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旁站。
(三)脚手架及高支模整治重点。
排查脚手架和高支模的扫地杆、连墙件、剪刀撑、横向斜撑等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架体基础排水是否通畅,钢管、扣件等原材料是否经进场验收合格,材质是否达标;检查架体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违规堆载,操作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检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拆、提升、下降作业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专项方案是否按程序编审,超过一定规模的是否组织专家论证,是否严格按方案施工。
(四)有限空间作业整治重点。
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空间通风、通讯、有害气体检测、消防等情况;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编审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检查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可燃物清理及易燃、可燃物按规定集中堆放并苫盖情况;检查各类储气罐规范存放和使用情况;检查消防水源和水管的配备情况;检查临时用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严查临建设施违规用电用火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临建设施整治重点。
临建设施选址是否妥当,是否违规设置在滑坡体等危险区域、易积水或洪水位以下低洼地段;临建设施主要受力结构是否存在变形,是否安全牢固;临建设施消防设施配备不足。
(七)建筑市场整治重点。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要求,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暂停执业、上报失信行为等处罚。
(一)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10月28日-11月6日)。
要求街道内各施工、监理企业要认真组织对本企业所辖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对项目检查出的问题,要建立安全问题隐患清单和责任清单,要督促项目部认真整改。
(二)排查整治阶段(20xx年11月7日-11月30日)。
街道及各成员单位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阶段(20xx年12月1日-12月31日)。
街道及各成员单位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开展隐患问题集中整治,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直至整改销号,加强标杆企业和良好监管经验的推广宣传,推动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落实责任,强化监管。街道及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管理首要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发包,任意压缩工期。施工单位要落实项目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和安全管理标准化,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
(二)全数检查,严厉查处。街道及各成员单位组织专业力量对街道职责范围内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全数摸排,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期限,逐一督促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要责令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县行政执法局严肃查处,并纳入“一单四制”管理。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予以通报,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三)认真分析,及时总结。各相关单位要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查找不足,巩固成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于20xx年1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总结报送至泉塘街道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60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专项排查整治方案通用篇二
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单位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整改隐患。
二、排查重点。
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领会不深不透,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和畏难情绪;对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研究不深入,安全监管部署不细致,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等。
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市、县级安全监管体系、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监管程序不规范,监管责任人缺失;一级查一级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不健全,难以逐级督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在“放管服”改革中,不能正确处理“放”和“管”的关系,放松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管队伍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不高、作风不实,难以发现问题;监管执法行为不规范,开展执法检查不严不实不细,流于形式;对违法违规企业不敢动真碰硬,该整改不整改、该停不停。
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措施不力,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隐患排查、风险防控、日常检查、员工培训等环节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弄虚作假、违法违规。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不彻底,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甚至故意隐瞒;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被动应付,只求有不求用,只备案不落实,“双控”机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与安全管理“两张皮”;安全隐患整改走形式、走过场、不及时,整改问题没有盯住不放、形成闭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形成有效机制,导致同一问题反复出现。
对民用爆炸物品工业化生产动态风险认识不足,自动控制及安全措施不完善;视频监控存在盲区,安全联锁参数设置不合理,监控人员业务不熟悉;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不准确,登记、建档、标识不规范,监测监控体系不健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安全评价报告、工艺技术及设备鉴定证书、设计图纸与企业现状不一致;未严格落实抗爆间室门机安全联锁措施,工业雷管生产线钢板防护间防殉爆能力不足;未及时对老旧抗爆间室、抗爆门、传递窗改造,安全防护能力不足;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盲目抢产量、赶进度,“四超”(超员、超量、超产、超时)现象时有发生;生产现场管理混乱,现场员工执行安全行为规范不严格,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不合格品及生产废料,不按规范对生产线作销爆处理;出入库管理不规范,落实销售备案制度不到位,存在账证不符、账物不符现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严,存在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现象;库区装卸车及中转运输过程不遵守安全规程;企业、生产线停产或复产手续不完备、不履行相关手续;值班值守不严格,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
以“查违规、查隐患、查制度落实”为重点,对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组织对辖区涉爆从业单位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大检查各地要通过排查全面掌握涉爆单位基本情况、人员状况及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和库存情况,切实做到详实准确、不遗不漏工作中,要重点检查涉爆从业单位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购销手续是否齐全、进出物品账目是否清楚、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健全、信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制度建设、隐患排查、风险防控、日常检查、员工培训等环节不认真不负责对存在的各种隐患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落实单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逐一详细记录,明确整改责任,根据检查结果综合评估单位风险等级,对隐患问题突出特别是可能产生现实危害后果的,综合采取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手段,在规定的时限迅速整改到位,不能整改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爆炸物品。
坚持全面核查、逐人见面的工作原则,对涉爆从业人员开展核查,重点对从业人员资质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岗位技术等培训考核情况进行核查,并充分利用公安综合信息库等专业系统,通过对涉爆从业人员的信息化比对碰撞、定期分析研判等手段,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核查比对机制,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业情形,坚决调离岗位,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凡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性规定实施爆破作业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注销、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发现有感情纠葛、重大利益纠纷、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等情形或者私藏民用爆炸物品、网购定时器、电点火头等敏感物品可疑行为的,要暂停其接触民用爆炸物品,立即进行核查,严防其利用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事端。同时,要对近年来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涉爆违法犯罪人员,涉嫌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特别是掌握爆炸物品制造技术的人员,扬言采取爆炸等过激行为报复社会等有现实危害性的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纳入监控视线。随时掌握涉爆重点人员动向,针对不同情况,逐一落实监控措施。
各地要采取视频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督促爆破作业单位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对正在施工的爆破作业项目,逐一检查民爆物品领取、发放、清退制度落实情况,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在岗在位、持证上岗情况,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情况等,特别是要重点检查爆破作业现场视频采集、人像数据采集等工作落实情况,爆破员、安全员、监理人员等相关作业人员职责执行情况。要从严审批爆破作业项目,从即日起,无特殊情况,各地暂停爆炸物品销毁工作,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爆破作业现场人员不超过9人,各爆破小组要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确保绝对安全。
开展对辖区民爆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安全检查,确保治安防范系统运转正常,严防流失丢失、被盗被抢。要检查民爆物品储存库安评报告是否有效,评价结论是否为安全级以上,对照安评报告核对储存库安全设施、周边环境等是否发生变化。要检查监控报警系统是否运转正常,是否设有备用电源并符合要求,值守人员是否熟练掌握报警、视频监控系统操作应用;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是否符合要求;值班室内部物品摆放是否符合要求。要逐一检查值守人员值班、巡查、交接班、人员进出库登记记录,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记录,是否存在超量储存、混存和存放民爆物品以外的其它物品的问题。要检查库存民爆物品是否存在未标注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产品,库存物品品种、数量等是否与民爆信息系统、企业手工登记台账的记录一致。
各地公安机关在受理民爆物品运输许可申请时,要在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民爆物品运输路线、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发民爆物品运输证件。要重点检查是否落实民爆物品道路运输通报机制。起运地和沿途主要经停地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要根据“民爆物品道路运输许可信息通报”情况,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和频度,重点检查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规定,驾驶员、押运员是否持证上岗,车辆是否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等。
各地要围绕城乡结合部、矿区、农村地区,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清查收缴,按照“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管”标准,严格执行“进屋、见人、看物、查疑”工作要求,逐个村庄、逐个社区、逐个场点、逐街逐楼逐户进行排查,坚决做到一个不漏、不留死角,对可能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的出租房屋、废弃窑洞、本地关闭矿点、闲置厂房(院落)等场所,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全面排查其是否存在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多部门密切协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涉爆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要采取多种措施、渠道,深入摸排涉爆案件线索,加强研判分析,及时落地核查。要创新技战法,建立专门工作小组开展侦查打击。对跨区域、涉案人员多的制贩爆炸物品犯罪案件,要加强整体协作联动,深挖彻查、追根溯源,查清贩卖网络,及时落地查人、铲除窝点、追缴爆炸物品。强力推行重奖举报制度,落实专项奖励经费,规范举报认定、奖金兑现程序,及时兑现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浓厚氛围。
三、排查清单。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备注。
1
管理制。
度落实。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2
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
3
有爆破作业活动的矿山企业,是否将矿山爆破作业纳入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管理制度,严格爆破作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4
紧急抢险设备设施齐全、符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并保留完整的演练记录。
5
储存管理。
储存库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符合年龄、身体状况等要求,政审合格,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熟记相关报警联系电话,熟练操作各项装备和器材;统一着装。
6
值守人员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有完整的巡视登记台账、电子巡视记录和交接班台帐;有完整的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台帐。
7
有对治安防范措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和发现、整改治安隐患的记录或台帐,并有治安保卫负责人的每周抽查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签字确认。
8
储存库房的内、外两层门锁钥匙由双人分别保管,开启门时两人同时在场,利用生物信息识别技术,监督落实双人双锁制度。
9
储存管理。
报警值班室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有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具,严禁设置床铺。
10。
值班室报警电话24小时畅通,室内张贴有报警联系电话,且在报警值班室内任何部位均能方便看见。
11。
储存库窗设置铁栅栏、金属网,金属网密实牢固,能有效防范小动物破坏和进入。
12。
储存库区四周有密实围墙,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围墙距最近储存库墙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墙顶有防攀越的措施。储存库区周围有陡峭山体、水沟等自然屏障,可不设密实围墙,但应设铁丝网围墙,山体必须坚实牢固。
13。
防护土堤高度不小于屋檐高度,土堤顶部无松散滑落现象。
14。
库房安装入侵报警、视频监控装置;库区及重要通道安装周界报警、视频监控装置。
15。
报警系统能独立运行,并能按时间、区域、部位灵活编程设防或撤防;其中入侵报警装置、周界报警装置每次撤防应有详细记录,紧急报警装置全天处于设防状态。
16。
报警系统具有防破坏功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指示故障区位;当有报警时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地址及有关警情数据。
17。
报警值班室所设监控终端能对所有监控图像进行记录,多画面或轮回显示各监控图像;能与报警系统联动,当报警发生时,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
18。
视频监控摄像视场角能覆盖目标80%以上(对出入口和直接被监控目标摄像设防的视场角应实现全覆盖),录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观看所摄录的图像能明确辨识被摄录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
19。
库区安装探照灯,照度达到监控摄像要求,通过监控视频资料能对人员、车辆及物品标识进行个体辨识。
20。
报警、视频监控备用电源运转正常。
21。
值班人员熟练掌握报警、视频监控系统操作应用。
22。
储存管理。
视频服务器接入互联网,满足监管人员通过互联网访问视频服务器,调阅采集的视频图像、下载数据、制作截屏图片等。
23。
库区配备2条(含)以上看护犬,看护犬应为大型犬,夜间应处于巡游状态。
24。
有完善的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有完整的每半年组织一次的演练记录。
25。
储存库治安防范设施有专业人员或部门定期检测和维护的检测维护详情记录。
26。
有设区市公安局出具的治安防范验收报告。
27。
在库房内、库区内、库区外不得进行有碍仓库安全的活动,如:在库房内住宿、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在库区外爆破狩猎等。
28。
无关人员不能进入库区;进入库区的人员按规定关闭手机,不能携带枪支、火具、火种及其他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在库区内不得加工爆炸物品。
29。
库房周围无杂草和灌木丛;设有高位水池或配备消防水泵的消防水池;每个储存库配备至少两个年检合格的5千克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30。
不得有电气线路跨越储存库。
31。
雷管储存库和发放间、黑火药储存库的地面和台面铺设接地的导静电橡胶板,配备泄放静电装置。
32。
安全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评价结论为安全级以上。
33。
每座储存库有符合要求的警示标识牌,准确标明核准存放的产品名称、危险等级、危险特性和定员、定量等内容。
34。
储存库的最大储存量不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且不超过核定储存量。
35。
同一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违规混存。
36。
储存库内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
37。
储存管理。
爆炸物品堆放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
38。
储存库内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识。
39。
堆垛之间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40。
工业雷管发放间内暂存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零散雷管存放在防爆箱内并上锁;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的发放间暂存产品计算药量不得超过50公斤。
41。
库存民爆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符合国家规定的尺寸、颜色、清晰度等方面的要求。
42。
流向管理。
利用纸质登记台帐和信息系统采集民爆物品登记标识,实现对物品流转轨迹的跟踪。
43。
准确按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台账和爆破器材流向清单,并与实际库存核对后相符。
44。
领取、发放、清退台帐及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确认单、爆破员日志填写完整无误,与实际情况相符。
45。
运输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为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
46。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识。
47。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且运转正常。
48。
驾驶员、押运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持证上岗。
49。
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监管系统运转正常,能够实现启运到达确认、司押人员比对、行驶轨迹记录、途中开门预警、视频信息采集等功能。
50。
爆破作业。
现场管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应当在场,持证上岗且着装与一般工作人员有明显区别,利用生物信息识别技术监督落实上述人员在场在位。
51。
爆破员、安全员佩戴视频记录仪且正常使用。
52。
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应符合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设专人管理、看护。
53。
爆破员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取出雷管。
54。
爆破员领取雷管、炸药不超过当班使用量。
55。
制作起爆药包、连接网络和起爆工作由爆破员独立进行。
56。
爆破作业现场配备视频记录设备,所有爆破作业视频记录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采集爆破作业视频完全涵盖出库、爆破现场、爆后总结等各环节内容。
57。
爆破作业结束以后24小时内将采集的爆破现场视频导入公司的企业监管系统。使用专用计算机储存爆破作业现场视频内容。
58。
管理制。
度落实。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9。
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
60。
紧急抢险设备设施齐全、符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并保留完整的演练记录。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备注。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查看是否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和考核办法,形成文件下发至各部门和生产车间,并报上级公司。
查看企业安全组织机构设置图或询问机构设置情况。
查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所有部门及各类人员,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查看安全管理制度,看是否健全,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并对照制度查看企业执行情况记录,看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制度。
查看操作规程,看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现场查看实际执行情况。
查看相关负责人是否定期主持召开安全例会,形成会议纪要。
查看是否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查看是否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管理部门,并将标准化工作列入考核内容。
2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查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文件,是否与实际人员履职情况相符。
查看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查看相关人员资质,是否符合任职要求。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人员档案,档案应包括工作经历、资格证书、培训证书和主要业绩等。
3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工伤保险和安责险缴纳。
查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看是否足额提取和正确使用。
专项排查整治方案通用篇三
(一)落实责任,强化协作。各县(市、区)、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压实属地责任和部门一线把关责任。要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高度和全局出发,加强横向协同和纵向联动,合力排查整治风险。跨区域风险所涉地方要加强信息交流与协作,主动通报情况,本地排查出的风险线索,要及时通报涉及的其他地区,形成联防联治的工作格局。
(二)周密部署,加强联动。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和联系人名单(附件1)报市处非办。要加强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市场监管部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相关部署的有序衔接。
(三)分类施策,稳妥化解。对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要整合市监、税务、金融等多种监管手段,运用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注销吊销、督促清退等措施,打早打小,分类处置。既要坚持问题导向,下决心快速处置一批紧迫、突出的风险点,也要坚持稳中求进,讲究策略、把握时机,紧紧围绕建国70周年国庆属地维稳工作主线,提前谋划,稳妥有序化解风险。
(四)认真总结,及时报送材料。对排查出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要建立风险台账(附件3),动态跟踪处置进展,做到件件落实,一抓到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总结,认真分析辖内非法集资风险总体情况、行业和地域分布、形成原因,研判问题、困难和风险形势,梳理经验和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意见建议。继续开展“无非法集资社区(村组)、街道(乡镇)、县市区”的摸排评比工作。无非法集资县(市、区)、先由各县市区自评,再报市处非初评后报省处非办确认并统一通报表扬;无非法集资社区(村组)、乡镇(街道)由各县(市、区)自行评定通报。各县市区排查整治情况报告和相关报表(附件2-5)于2020年6月25日前报市处非办(盖章扫描版和电子稿发至邮箱)。对发生的突出风险及处置措施、典型案(事)例、意见建议可随时报送。市处非办将定期通报,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市处非办将加强工作指导,适时组织市处非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赴各地开展工作调研和督导检查,并将此次活动列入2020年综治考评重点内容,对排查工作不深不细,排查结果与本地实际风险情况、发案情况存在较大出入的,将严格予以考评扣分。
专项排查整治方案通用篇四
全省范围内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选矿厂等非煤矿山企业。
二、排查重点。
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冀应急非煤〔2020〕140号)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问责机制;是否根据企业实际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采掘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和人员资格;发包单位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矿山企业是否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是否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及动态评估,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确定管控重点,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是否建立风险警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是否定期对存在风险的场所、环节、岗位开展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制定隐患整改方案。
(1)是否建立健全包保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
(2)包保人员是否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立即处置并及时上报。
(3)对不需要通风排水的矿山是否采取远距离停供动力电、拆除提升设施、封堵井口等措施。
(4)确需维持通风、排水、提升人员的矿山,是否制定并全面落实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等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是否严格落实人员上岗资格、设备检测检验、作业安全条件等要求。
(5)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私自下井作业或借检维修之名行生产建设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1)是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2)开展井下自查自改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3)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复产前是否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现状评价。
(4)内部验收通过后,是否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复工复产验收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复工复产方案(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各生产要素配备情况等材料。
(5)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后,是否严格对照复工复产验收标准逐条核查、签字。
(6)复工复产验收通过后,是否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和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出具批复意见,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矿山(井口、露天采场)具体位置。
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边建设边生产、不按基建顺序施工、随意压减基建工程量、超期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在通风和排水系统形成前,是否进行其他掘进作业。
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是否存在采掘巷道应支护未支护以及支护不到位、顶板和两帮浮石处理不及时问题。矿区范围内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影响生产的大面积采空区;老采空区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新采空区是否按设计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地表塌陷区是否设明显标志和栅栏,警示标志和栅栏等是否完好;通往塌陷区的井巷是否封闭以及封闭是否完好有效。
在井口和井筒内进行切割、焊接动火时,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落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进行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资格。是否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协议(合同),并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履行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送、装卸、存放、分发、爆破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排洪设施形状、尺寸、质量是否符合规程和设计要求,且可靠、畅通、有效;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等排洪构筑物是否存在变形、位移、破损、淤堵、渗漏等情况。
尾矿库初期坝、堆积坝的筑坝材料、内外坡比、排渗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尾矿坝的渗流控制措施是否确保浸润线低于控制浸润线;坝肩截水沟、坝面横纵排水沟是否保持完好、畅通。
尾矿库的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是否可靠、有效;库区是否设置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水位、警戒水位。
尾矿库是否严格执行安全设施设计、技术规程、年度作业计划进行排放、筑坝;是否存在超设计高度和库容超期运行现象;尾矿库调洪库容、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规定要求;尾矿坝是否存在异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安全隐患。
企业对新建、改建、扩建选矿项目是否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三同时”有关规定。是否组织制定并落实以防范机械伤害、坍塌事故为重点的选矿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三、排查清单。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备注。
1
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健全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2
人员资质。
提升机司机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
提升设备。
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重电源供电;是否违规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是否使用非标设施设备和属于淘汰、落后的设备和工艺。
4
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5
防坠罐。
跑车措施。
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
6
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7
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且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接,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附挂保险链。
8
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9
斜坡道运输是否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的或者改装的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10。
维护保养。
是否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维护保养和日常安全检查。
11。
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12。
是否健全维护保养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13。
顶帮管理。
是否存在采掘巷道应支护未支护以及支护不到位、顶板和两帮浮石处理不及时问题。
14。
是否存在进入采场、作业面前未进行冒顶坍塌事故风险隐患排查、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作业点上方存在危岩浮石冒险作业行为。
15。
是否存在支护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是否存在同一采场凿岩和处理浮石平行作业行为。
16。
发现冒顶片帮预兆,是否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片帮危险征兆,是否立即通知井下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17。
地压和采。
空区管理。
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18。
工程地质复杂、严重地压条件或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19。
是否存在影响生产的大面积采空区;老采空区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新采空区是否按设计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是否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20。
地表塌陷区是否设明显标志和栅栏,警示标志和栅栏等是否完好;通往塌陷区的井巷是否封闭以及封闭是否完好有效。
21。
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22。
推广应用。
充填采矿。
方法。
新建地下矿山是否优先选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23。
井下。
可燃物。
电缆、照明线、输送带、风筒等设备设施是否具备阻燃特性,主要井巷是否淘汰木支护。
24。
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淘汰非阻燃的设备设施。
25。
动火作。
业管理。
在井口和井筒内进行切割、焊接动火时,是否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落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
26。
在主要进风巷进行动火作业时,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27。
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28。
油品管理。
井下各种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29。
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30。
消防系统。
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31。
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2。
水害隐患。
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33。
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34。
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
35。
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36。
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7。
地表防治水工程截排洪沟是否存在断裂、渗水、淤堵等现象。
38。
排水系统。
是否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建立排水系统,并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核查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9。
防治水。
机构、人员、设备管理。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0。
探放水。
管理。
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41。
应急保障。
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42。
通风管理。
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
43。
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通风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4。
通风系统。
是否安装了主要通风机,并按设计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按设计形成了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45。
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通风机;是否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46。
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47。
监测监控。
主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风压传感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48。
是否为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爆破作业后是否保证有足够的通风时间;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是否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49。
废弃井巷。
废弃矿井和井下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封闭,并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0。
应急能力。
是否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51。
井下主要通道是否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52。
是否制定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教育培训;是否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53。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管理。
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54。
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人员是否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55。
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管理情况。
签订的爆破作业协议(合同)中是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6。
矿山企业是否履行对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运送、装卸、存放、井下运送、分发、爆破作业管理等环节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7。
安全管理。
是否存在同时同地装卸炸药、雷管行为。
58。
是否存在装卸过程中拖拉、撞击、抛扔、脚踩、翻滚、侧置等野蛮装卸行为。
59。
是否存在井上井下违法违规存放、超量储存、混合储存炸药、雷管、导爆索等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60。
是否存在向井下运送时人员和爆破器材同时同容器上下井行为。
61。
是否存在在井口或井底停车场分发爆破器材行为。
62。
是否在上下班或者人员集中时间往井下运送爆破器材,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备注。
1
是否发现“安监总管一〔2017〕98号”认定的12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
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专项排查整治方案通用篇五
全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涉及光气、液氯、液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及硝酸铵、硝化纤维素、硝基化合物等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医药企业,涉及硝化、加氢、氯化、过氧化、重氮化等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医药企业,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二、排查重点。
是否对企业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形成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制定的管控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建立隐患治理信息台账;是否按照“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的规定开展全员全岗位隐患排查;是否形成“风险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工作模式。
是否制定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并严格落实;是否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涉及爆炸性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学历和专业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定期复审;特殊作业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作业票证是否符合gb30871要求;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否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是否组织专家或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程监督;企业外委施工是否对承包商资质进行审核;是否对承包商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是否将承包商具体情况、施工方案、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等书面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企业是否建立安全风险研判制度,完善责任体系,建立覆盖企业全员、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流程;企业是否以本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名义每天签署安全承诺,并上传至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过正规设计或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诊断;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要求。
是否对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是否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区内,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车间)和仓库内,是否有控制室、交接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实验室;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区内控制室、交接班室是否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
厂区危险化学品物料是否与安全评价报告一致;甲类物品仓库是否单独设置,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的,是否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是否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是否混放混存;剧毒化学品是否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经正规设计并正常投用;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等剧毒气体管道是否穿越除厂区(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防火防爆要求;是否按照标准设置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报警系统是否正常投用,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
是否按要求建立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重大危险源点是否全部接入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是否制定销警制度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是否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按照gb/t29639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是否对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定期进行评估修订;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是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培训;是否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各车间、班组、岗位是否常态化开展全员应急处置演练;应急演练完成后是否进行总结评估,分析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是否建立应急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并按照要求定期检查;是否在可燃、有毒气体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并定期检定;是否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厂区消防通道净宽度、高度是否满足消防救援要求;可燃液体罐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区是否按照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消防柜内器材是否配备齐全,附件是否完好无损;是否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灭火器材,定期更换药剂,有更换记录和有效期标签;泡沫发生系统、消防水幕、喷淋、蒸汽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能够随时投用,是否定期试验。
消防水泵、稳压泵是否分别设置备用泵;消防栓供水压力是否正常满足消防要求;消防炮是否采取防冻措施,消防炮阀门及转向齿轮是否灵活无锈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一企一策”改造提升目标要求》制定“一企一策”提升方案;方案是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是否按照方案有序推进;是否向当地应急部门报告。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是否投入使用;是否建立了“二道门”;是否建立“双控”信息化平台,实现风险分级推送、分级管控;是否在从业人员素质、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管理水平和智能化、信息化等方面得到有效提升。
现有化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非法出租或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行为;是否存在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是否存在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是否建立健全设备台账和持证作业人员台账;是否建立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是否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定检和年检。
药物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工及外来人员进出厂登记、企业负责人值班带班、产品买卖合同及流向登记等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建设应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危险性建筑物的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gb50161要求;“三库”(成品总库、药物总库和危险品中转库)的设置是否满足实际生产需要;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是否超过核定药量。
涉危险品总仓库区、行政区、展览区是否分区设置,围墙是否完整,是否设置防火隔离带;是否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是否将执法收缴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库房作业人员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储存药量是否超过核定储量;是否私自搭建库房、阳光棚、走廊等用于储存;库房的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设置且有效。
三、排查清单。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备注。
1
安全生产。
责任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应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2.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等所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2
企业应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如实记录相关教育培训情况等。
3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4
1.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2.安全生产目标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量化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
5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应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6
安全生产。
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其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
企业应制定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应参加领导干部带班,其他分管负责人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并严格落实。
8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安全生产状况,研究重大问题,并督促落实情况。
9
1.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10。
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以上职称。
2021年6月底前,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企业相关人员要达到规定学历资质水平;2021年底前,其他重点危险工艺的精细化工企业要达到规定水平。
11。
2.企业应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载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12。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13。
安全生产。
责任制。
企业应建立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机制,对“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处置。
14。
企业应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外溢的场所及装置进行分析识别,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
15。
企业应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每3年运用hazop分析法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辨识分析,编制hazop分析报告。
16。
企业应将安全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管控措施。
17。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种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内容、频次、组织与参加人员、事故隐患治理、上报及其他有关要求。
18。
企业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立即组织整改,并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19。
省政府2号令落实情况。
20。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21。
企业应按照“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的规定开展全员全岗位隐患排查,建立“风险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工作模式。
22。
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3。
企业应根据培训需求调查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2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5。
26。
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企业应对新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实习人员等)进行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
27。
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8。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29。
2.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定期复审。
30。
当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发生改变时,要及时对相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再培训。
31。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2。
企业应对相关方入厂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33。
变更管理。
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不同部门的变更管理职责及变更的类型、范围、程序,明确变更的事项、起始时间、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修改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信息、开展变更相关的培训等。
34。
企业应对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更进行规范管理。
35。
企业的所有变更应严格履行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程序。
36。
企业应对每项变更在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37。
变更后企业应对相关规程、图纸资料等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更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掌握变更内容、安全生产信息更新情况、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及采取的管控措施。
38。
企业应建立健全变更管理档案。
39。
作业安全。
管理。
2.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40。
1.特殊作业票证内容设置应符合gb30871要求;
2.作业票证审批程序、填写应规范(包括作业证的时限、气体分析、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各级审批、验收签字、关联作业票证办理等)。
41。
作业安全。
管理。
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安全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
42。
特殊作业现场管理应规范:
1.作业人员应持作业票证作业,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符合要求,无违章行为;
2.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持作业票证监护;
3.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现场的设备、工器具应符合要求,设置警戒线与警示标志,配备消防设施与应急用品、器材等。
43。
特殊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44。
承包商管理。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明确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安全培训、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要求。
45。
企业应按制度要求开展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管理。
46。
企业应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
47。
3.保存承包商安全培训教育、现场安全交底记录。
48。
企业应对承包商重点施工项目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49。
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50。
安全设施设计管理。
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
51。
建设项目应经过正规设计或开展安全设计诊断。
52。
53。
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库房应按gb/t37243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时应采用可能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最大量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54。
新建化工装置应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并根据工艺过程危险和风险分析结果、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价(sil)结果,设置安全仪表系统。
55。
2.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56。
总图布局。
企业总图布置应根据工厂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发展等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布置,符合gb50489要求。
57。
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160规定。
专项排查整治方案通用篇六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集中力量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结合xxxxxxx公司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隐患排查治理的目的和任务。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深化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彻底遏制新隐患产生,保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组员:
(一)组长责任:组长负责制定排查计划;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小组对全公司安全隐患到进行排查,全权负责保障隐患排查与治理的相关事宜。
(二)副组长负责按计划组织隐患排查小组人员对各生产环节、班组、现场进行隐患排查,督促各班组对每次排查的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三)各成员应抓好生产现场及作业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隐患或领导小组安排隐患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完善,未整改完善的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上报组长、副组长、通知班组成员注意预防。
(四)各成员应加强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优先处理大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亲自指挥整改,负责检查验收,对为整改完善的隐患,即使跟踪落实,做到发现一起,整改一起。
(五)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工作,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组织人员对整改后的隐患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排查记录,定期向对隐患排查记录中的事件进行跟踪、预防。
公司所有车间生产现场的设备设施、配电室、实验室、办公楼、库房。
1、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办法、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2、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做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
3、各组员按实际现场情况、若发现问题上报领导小组完善制定管理情况。
4、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与保养。
5、注意xxx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储存、通风、防潮、防火。
6、生产设施、设备工作一个周期后定时停电维护、维修不可超负荷工作。
7、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伤害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场地必须佩戴防粉尘防护装置。
8、公司设有专门的义务消防队,消防队成员定期进行消防演练,预防麻痹大意。
9、厂区环境卫生、标志标牌、交通道路。
10、车队成员禁止酒后上岗、疲劳驾驶、超载超速。
11、电工班、机修车间严格遵守用电程序;注意电其设施安全,杜绝电器火灾。
四、隐患排查治理的方法和措施为解决重大隐患问题,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保证生产工作顺利开展,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开展:
1、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贯彻落实到各班组,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检查各班组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实施情况,重点落实各类安全职责,设备安全检查、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查、高、低压电气安全检查、防火防爆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节假日检查。
3、发动全体职工,查找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教育。
2017、8、5。
专项排查整治方案通用篇七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统筹抓好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标准、最迅速的行动,压紧压实责任,全力开展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彻查消除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明确主体,压实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规定,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按照“三个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产权人、使用人严格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
2.全面动员,群防群治。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纵向要全面动员部署到位,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横向要全面宣传动员到位。广泛发动专业技术人员、居民群众等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排查整治。
3.全面排查,立查立改。通过产权人、使用人自查,部门街道乡镇核查和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估鉴定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入户,全面摸清自建房情况,从快从严处置隐患,加强监管,督导检查,立查立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4.分类处置,依法整改。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进行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开展整改。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要立即停业停用,并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的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无法进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要依法拆除。
(一)目标任务。针对昆明市自建房粗放发展,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隐患较多、存在系统性安全风险的实际,全市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排查整治范围。基于农村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前期工作,充分利用有关信息平台和数据成果,以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为重点对象,对农村自建房、城镇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
1.突出重点区域,聚焦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综合交通枢纽周边、旅游景区、工业园区、集贸市场、铁路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建大项目周边、地势低洼、靠山临河等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
2.突出重点场所,聚焦农家乐、宾馆、饭店、民宿、教育培训、厂房仓储、养老和儿童福利、交通场站、电影院、酒吧、网吧、洗浴、棋牌室、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宗教活动、疫病集中隔离、社区办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多种混合设置等人员聚集、多种风险交织叠加的自建房。
3.突出重点房屋,聚焦昆明主城区城中村90年代前后建成的3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用于出租、经营、生产加工的自建房,以及违法违规改扩建和存在突出火灾风险的自建房。
(三)排查整治内容。重点围绕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3个方面,全面摸清全市现有自建房基本情况。
1.审批程序方面。房屋建设无正式审批手续、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建筑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各类经营性自建房未经安全性审查、未经经营许可、证照不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虚假等情况。
2.实体安全方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建筑面积,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野蛮装修,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受损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房屋主体结构及附属构件(设施)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房屋周边场地出现明显沉降、开裂等现象;房屋建在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区域等情况。
3.消防安全方面。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搭建、装修,消防通道不符合规范要求;餐饮企业等未安装燃气泄漏截断报警装置;燃气管网老化、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存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室内(楼道、门厅)停放充电;液氨制冷剂的冷库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实行防火分隔;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健全、未落实等情况。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依据专业评估鉴定结论,按照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一般安全隐患(蓝牌警示)进行分级分类、划定安全区域、设立警示标识。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拆除、局部拆除、修缮加固等整治措施,消除自建房存量安全隐患。
昆明主城区不得再新建自建房,农村自建房建设纳入规范管理,加大对违法建设、违规经营及监管缺位、执法失严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坚决打击随意加层、违法违规改扩建、擅自改变房屋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行为;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遏制自建房安全隐患增量。
昆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分为百日攻坚和巩固提升两个阶段:20xx年5月4日—8月15日为百日攻坚阶段,8月16日—12月31日为巩固提升阶段。
(一)全面动员(20xx年5月4日—10日)。各级党委政府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惨痛教训,以及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成立专业技术专家组,细化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开展业务培训,全面启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二)全面排查(20xx年5月4日—6月20日)。按照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镇排查—县级复核的流程,街道(乡镇)倒排自建房排查计划,动员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同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及志愿者依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逐一入户调查,逐户逐栋建档造册,建立自建房排查数据库,形成自建房初步判定安全隐患清单。市、县(市)区、街道(乡镇)有关部门联动,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等机制手段,同步加大对自建房安全隐患线索的收集,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正在实施改扩建的自建房要立即停止建设,坚决打击随意加层、违法违规改扩建、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对自建房排查数据和安全隐患清单进行复核;对基层排查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组织专家同步进行现场评估分类,挂牌标识警示,提出处理措施建议,明确整治内容、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报县(市)区领导小组研判。
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和经专家组现场评估认定为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的自建房,街道(乡镇)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和处置意见进一步完善档案信息,并按鉴定机构处理建议立即进行分类处置,确保危房不住人、不营业。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6月20日前全覆盖完成自建房排查,做到应查尽查、应评估全评估、应鉴定全鉴定;依据排查评估鉴定结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分类处置,做到隐患实时监控,确保重点房屋安全风险处于重点监管之中。
(三)全面整治(20xx年6月20日—8月15日)。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通过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综合施策,做好群众工作,动员引导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限时主动进行整治;危及公共安全时,立即停业停用并开展整治,如产权人、使用人拒不配合整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进行强制整治。对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的自建房,立即撤离人员、拆除危房;对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的自建房,立即撤离人员,采取加固等措施;对一般安全隐患(蓝牌警示)的自建房,采取修缮等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活动。整治工作要落实责任人、整治期限和整治措施,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治全覆盖,形成闭环管理。
针对居民现居住的自建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没有其他居所的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可统筹利用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房源,作为过渡性周转住房。针对属于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且短期不能全面启动拆迁改造的城中村自建房,要立即动员居民搬离,做好房屋调查和资料保全,拆除相应房屋,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统一做好后续安置补偿工作。
(四)巩固提升(20xx年8月16日—12月31日)。在全面巩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成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存量安全隐患全面清零,同时严控增量。规范自建房的管理,将3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自建房,以及拆迁安置区房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实施规划审批管理,将规划管控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起来。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严格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经营性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对经营性自建房定期开展安全鉴定。加快建立完善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机制,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巡查发现机制,发挥街道、城镇、村、社区、物业企业作用,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施工队伍监管,依法打击无资质或借用资质违法违规承揽工程的行为。严格按照设计标准施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昆明市农村住宅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办法,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制定昆明市自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相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昆明市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流程和措施,于20xx年10月1日前出台有关政策。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自建房安全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按照“市级统筹推动、县级组织实施、镇街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建立专项整治领导机制,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市级成立市长任组长的昆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组建工作专班和联合督导组。
(二)强化部门联动。衔接国家、省级工作机制,市、县两级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三个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网格化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会商会办机制,每周开展工作调度,指导下级部门开展工作,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
(三)强化技术保障。根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等技术标准,市级层面统一全市技术标准,成立市级技术指导专家组,统筹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服务。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动员组织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全过程参与排查工作,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参与安全鉴定。
(四)强化要素保障。各级党委政府统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项要素保障。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有效化解自建房安全整治中涉法涉诉问题。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对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从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以及经营许可等方面,建立完善自建房全链条监管体系,研究出台支持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和规范自建房建设管理有关政策措施,主动服务、优化审批、疏堵结合,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五)强化宣传引导。新闻宣传部门牵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普及自建房规划、建设、安全、法律等方面有关常识,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提高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组织志愿者进社区(村组),向广大居民群众宣传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发动群众开展房屋安全自查,积极举报违规装修改造、违法搭建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线索。
(六)强化跟踪问效。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四级实行“挂图”作战,确定数据统计专员,每日汇总自建房排查整治统计数据,逐级上报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数据库,按照安全隐患等级实行“色卡”管理和“销号”管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排查整治工作进度及排名情况,由市级联合督导组及时提醒调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根据需要深入一线督导检查。针对工作推进不力、排查整改不到位、隐患消除不及时的情况,视问题严重程度,按规定及时约谈提醒有关责任人。
专项排查整治方案通用篇八
(一)重点主体。民间投融资中介、网络借贷、批发零售、房地产、私募基金、养老服务、影视文化、电子商务、各类涉农合作组织等行业企业及关联企业,以及打着上述企业或业务旗号,发布融资类广告资讯信息、实施募集资金行为的主体。
(二)重点地区。各县市区,尤其是近两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数量、金额和涉案人数排位靠前或上升较快的吉州区、青原区、吉水县及万安县等县区要加大排查整治力度,遏制增量、消化存量。要高度关注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等风险渗透蔓延,加大排查整治力度。
(三)重点场所。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科技园区、临街门店商铺等商业聚集区;商场、超市、公园、社区、城镇市场、农村集市等人员密集区;车站、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常见的户外广告投放区;展会、博览会、论坛等商业活动现场。
(四)重点群体。重点关注老年人、拆迁户等群体,加强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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