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依据泰安市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和泰安市停车场秩序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停车场经营资格备案登记证明》 ,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出入教学区的机动车实行规范管理,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的车辆在住宅区按规定标准交费的,凭车辆通行卡免费出入各教学区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三、学校教职工和家属的车辆出入东校区,按《山东农业大学住宅区机动车辆出入及停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东校区地下固定车位按每车位每年 1000 元收费)。
四、在教学区有营业网点的商户、与学校相关部门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可申请办理教学区通行卡(小型汽车每卡每月 60 元,大型汽车每辆每月 120 元)。
五、学校举办公务活动,由学校办公室提前通知公安处,公安处安排专人引导车辆并免费放行;其余大型活动,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与公安处联系, 公安处将按实际情况与举办活动单位确定收费方式及数额。
六、学校的公务车辆免费办理教学区通行卡。
七、特殊情况允许出租车进入教学区,20 分钟内免费,超过20分钟的从进入教学区开始计时收费, 按2元/小时标准收费,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
八、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教学区时问明情况免费放行。
九、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进入教学区,不足 30分钟的不收费;超过 30 分钟的从进入教学区开始计时收费,按2 元/小时标准收费,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全天收费不超过 30 元。
十、 进入教学区车辆须按规定路线行驶, 并在指定位置停放;贵重物品随身携带;车辆被盗、刮擦、损坏等责任自负。
十一、本办法自 20xx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由公安处负责解释。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篇二
一、机动车辆进入站内必须遵守交通标志,服从站内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排气管出口处必须安装有合格的防火帽,车上的点烟器不准使用,不得开放收音机和开关车灯,司机不得携带火种。
三、不得在生产区内修车、擦车、放水。
四、进站车辆依次行驶、停放、遇有车辆拥挤时要互礼互让,服从站内管理人员的调动和指挥,不得抢行、超车、逆行。
五、站内如发生意外事故,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服从现场指挥人员调动。
六、非司机人员不得动用各种机动车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篇三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篇四
一、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二、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等。
四、自觉接受各级质监部门对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五、在用、新增或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及时到所在地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检验机构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六、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质检总局统一设计、监制。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设区质监安全监察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七、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质监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八、每年对在用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定期检验。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自行检查,如有异常,应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使用。
九、厂内机动车辆司机应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制定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状况。
6、组织厂内机动车辆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组织做好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厂内机动车辆技术档案。
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1、认真执行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速、超长、超高、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5、认真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同时保证车辆完好。
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位、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才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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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篇五
为适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变化,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规范完善现行培训收费政策
(一)基本车型培训费基准价格保持不变,c1车培训费基准价格继续执行2600元/人·期。考虑到各地市场差异,适当放宽浮动幅度,由现行上下浮动20%扩大为30%,其中济南、青岛市可浮动40%。其他车型培训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下放部分车型培训费价格管理权限。城市公交车a3、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残疾人专用车c5及摩托车等驾驶员培训费标准委托各市制定,报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备案。
(三)适当放开特需培训服务收费标准。学员有特殊培训需求的,其收费标准由学员与培训机构根据特需服务内容协商确定。具体办法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二、严格规范培训收费行为
(一)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培训教材可按定价另行收取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其他费用。
(二)对考试不合格学员继续培训的,培训费按培训学时收费标准的80%计收;对中途退学的,应当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如数退还。
(三)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应与学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使用税务票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要加大对培训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及质价不符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
1.怎样网上报名参加驾校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
答:电脑登录网络,搜“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信息网;网站,申请驾校教练员继续教育报名。
(必须用电脑操作报名,手机无法登录操作!报名方法详见附件一)
审核后你会在网上自动排队。达到一个班的数额后网络会自动给你的手机发送“报到短信”。
按短信通知的时间地点报到即可。(详见附件二)
驾校教练员继续教育原来由各地市组织,自20xx年10月起改为网上报名驾校教练员继续教育。
2.驾校教练员继续教育学习几天?
答:报到学习考试一共三天。
第一天报到,后两天学习考试。
3.参加驾校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几点报到?
答:按短信提示的日期前来报到。
报到时间为当日上午10:00~下午4:00。
报到时,需要办理验证、照相、交费、领教材等各个手续,迟到会无人受理,请按时报到。
4.报到需要带什么?
答:报到需要携带身份证、驾驶证、教练证三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需将三证复印到一张纸上(身份证需正反面,驾驶证需正本副本。若是老证换新证多带一张一寸彩色照片,其他情况现场咨询报到老师)。
5.报到那天因个人原因去不了怎么办?
答:收到短信报到通知后,请按时报到。确有困难不能报到者,在收到短信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后重新到“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信息网站报名申请继续教育报 名。如连续两次不按期报到者,网络将会自动记录到驾培网信誉考核系统。有关教练员诚信考核请见相关规定。
6.驾校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学费多少?
答:驾校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学费400元,包含食宿一共大约800元左右。报名地点无法刷卡,请带好现金。
(统一开具发票,发票会在最后一天考试前由班主任上课统一发放。)
7.回程车票买几点的?
答:第三天下午1:40开始考试,预计下午3:30全部考试完毕,
建议购买下午4:30以后车次的车票。(考试入场顺序会根据地市由远及近安排入场)
8.驾校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到地点在哪里?
答:“短信报到通知”里已经很清楚。具体如下:
1、山东交通学院北门培训中心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8号 长途汽车总站西行2公里。山东交通学院北门进入右行200米即是。
2、山东交通学院南门交流中心地址:济南市天桥区交校路5号 长途汽车总站乘12路公交车到交校路站下车,往东行500米山东交通学院南门进入即是。
温馨提醒:一定看短信地址内容去找。山东交通学院比较大,有的人找考场去了。考场与培训地点不一样。地址不知道可能会走弯路。(详见附件三)
9.为什么一起报名的,有人没收到短信?
答:1、报名网站系统按报名人数安排期数,即便一起报名,也会出现没有被分到一期来学习的可能。
2、个人报名信息填写时没有完善手机号,如手机欠费停机,手机号更换,留的是做记号等都会造成没有收到短信的情况。
申请继续教育报名后一定要在左上角“信息修改”页面把手机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完善后再提交继续教育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10. 不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对教练证有何影响?
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只要在换证周期内未有处罚或及时参加继续教育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只要教练证到换证周期就会自动办理换证手续的。否则将会出现封卡现象,即过期作废。
1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练证继续教育、换证是如何进行的?
答:根据规定,教练证根据培训类别不同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教练证和道路运输(客货、危险货物)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教练证两种。两种类别不同,知识技能结构均不同,因此自20xx年8月起进行同号分类管理。道路运输(客货、危险货物)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教练证自初领日期起,6年为一周期。请这类朋友,及时在换证周期结束前网上报名参加道路运输(客货、危险货物)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教练证继续教育。方法同上述驾校教练员。
12. 驾校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有何法律依据?
答:驾校教练员除自身需要提高自我素质外,还有如下法律法规: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教育,提高职业素质”。
20xx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提升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素质的指导意见》。
20xx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88号)提出“试点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完善教练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篇六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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