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篇一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l 2月31日修改)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10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0]11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可以享受零关税。
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篇二
◇ 技术开发合同
◇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
◇ 项目负责老师根据免税条件在交回合同时即提出是否申请办理免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可以免税的技术合同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知识产权办会通知项目负责老师开具发票,并将相关材料于每月18日前提交财务部办理国税备案。
注:老师如申请办理合同免税,至少要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告知我办,以留出充足时间办理技术市场登记、核定收入以及国税局备案等事项。
证明
◇ 国税局备案完成后,我办会通知老师来我部财务办公室取回发票以及入账分配。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单独订立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不能免增值税)
◆ 享受优惠政策申请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持有加盖“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等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查申报,经审核单位和个人办理技术交易免征增值税备查申报合格后,可给予享受技术交易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待遇。
1.有明确、具体的开发目标
合同中明确委托方只有使用权的,不作为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
7.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
(1)项目名称
(2)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报酬、价款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争议的解决
(11)名词术语的解释
◆ 非软件类
1.技术开发内容
※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尚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应描述出技术的内容、技术的构成等。
2.开发采用的技术方法、技术路线、研究进度
※ 应写出体现先进性的技术指标、技术功能参数、定性的描述划用量化指标列出;采用的技术核心内容。
※ 研发计划:结合研究开发内容,把研发过程中的几个主要阶段的工作概括的表示出,直至最后以什么形式交付研发成果。
3.创新性
在本技术领域应用达到的科技水平,即创新性。
4.注意问题
开发内容要详实,避免简单空洞。要把开发项目的内容、技术的组成、应用、所属技术领域达到的科技水平(先进性)实现的技术经济目标,开发的关键技术,采用的理论、原理、技术方法、手段、路线及交付的技术成果的方式(设计图纸、技术文档、资料、研究报告、技术方案、样品、样机等),总之内容要突出“新”先进性技术进步特征。
◆ 软件类
◆ 撰写框架
1.开发内容
2.开发目标
3.开发原则
4.系统架构
5.功能详细描述
6.运行环境和配置
7.具体开发计划或步骤
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篇三
一、办技贸证 地点屏山生产力促进中心计划处小吴
所需资料:
1、福建省技术贸易资格证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任命书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有效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
二、省创业中心注册
所需资料:
1、技贸证
2、营业执照
3、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法人身份证
三、合同网上注册
四、报送合同文本,取得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创业中心907做合同审核
带印花税单,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五、取得合同执行证明
六、减免备案
收入呈报表 技术合同成本核算单 技贸证合同复印件已开具发票减免申请报告(写明项目名称,买方 技术金额,等信息)
七 纳税申报
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篇四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l 2月31日修改)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10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0]11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可以享受零关税。
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篇五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乙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丙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
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
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
2.技术内容:
。
3.技术方法和路线:
。
第二条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
。
2.工作进度:
。
3.研究开发期限: 。
4.研究开发地点: 。
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
2.工作进度:
。
3.研究开发期限: 。
4.研究开发地点: 。
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
2.工作进度:
。
3.研究开发期限: 。
4.研究开发地点: 。
第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
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
。
第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
下技术资料和条件: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
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
3.使用方式:
。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
3.使用方式:
。
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
3.使用方式:
。
第六条 以提供技术为投资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任
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实施该项技
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
。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
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变更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
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
2. ;
3. ;
4. 。
第八条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
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
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
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1. ;
2. ;
3. 。
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
。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
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
损失的,合作各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风险损失:
1. ;
2. ;
3. 。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
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
是:
1. 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 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
形时,应当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 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
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 日
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2.涉密人员范围: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2.涉密人员范围: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
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2.涉密人员范围: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甲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
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
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合作一方完成的研
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第十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本合同最终完成的
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
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
方式处理:
1. (完成方、合作各方)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
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
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
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
第十六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
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方式处理:
1. 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
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
第十七条 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并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阶段性技
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
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合作各方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员名单。此完成
人员享有在有关最终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
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合作一方或多方利用共同投资的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
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 方所有。
第十九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
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甲方:
(支付违约金或
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支付违约金
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乙方:
(支付违约金或
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支付违约
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政策篇六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合作)
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
四、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
明“无”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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