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进步的秘诀,更是成就的基石。总结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成长和进步。最后希望大家在总结的过程中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方式和方法,写出优秀的总结成果。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篇一
a)招标文件的出售: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b)招标文件的内容:资格审查标准、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以及你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c)对招标文件的要求:
i.原则性要求。
iii.对时间的要求:;。
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出招标文件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有效期。保证招标人有足够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篇二
如果出现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救济(一年内)。
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继续认可该合同效力。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出于公平起见,需要以地申请撤销的事由进行具体分析而做出是否允许当事人撤销的决定。
(三)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一)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二)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三)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中标无效,也即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四)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溯及既往)。
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具有效力。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就不具有效力,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认可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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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篇三
例1.下面的条件中不属于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是(be)。
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需要拆迁的,拆迁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c.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
d.按规定已经委托了监理。
e.建设资金已经百分之百到位。
这就是对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考查,看一看考生是否掌握了这个知识点。由于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很多,所以,不可能将那八个条件都罗列出来,肯定是选取其中的几个来考查。而且一般来讲应该是采用排除式出题比较合理,否则会有遗漏条件的嫌疑。考生必须真正理解为什么办理施工许可证要要求有这些条件才能容易记住这些条件,而不可机械性记忆这几个条件。
书中符合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也很少,考生可以对这有限的几个知识点给予特别的关注。
例2.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c)。
a.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b.给付货币的,应当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c.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d.给付货物的,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这是一个前提条件型知识点,主要考察的就是大的前提条件,即“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双方当事人又达不成协议的”这个前提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个前提条件,才可以按照后面的规则来履行。对于这一点也不难理解,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某个事项,那么只需要按照那个约定履行就是了,就没有必要再按照别的来做了。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篇四
《建筑工程》是二级建造师考试的科目之一,考生们在复习的时候,要了解科目的考试考点,进行有针对性地备考,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相关法规高频考点,欢迎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一、民用建筑节能法规
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新建建筑节能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
一、良好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颁布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中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例如: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支护与降水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5.现场外电防护工程;地下供电、供气、通风、管线及毗邻建筑物防护工程。
6.脚手架工程(包括: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各类工具式脚手架和卸料平台)。
7.塔吊、施工电梯安拆工程。
8.起重吊装工程。
9.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篇五
20.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
c.经济法。
d.行政法。
21.作用在于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的法律是()。
b.经济法。
c.行政法。
d.诉讼法。
22.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等。
a.行政处罚法。
b.治安管理处罚法。
c.环境影响评价法。
d.行政复议法。
e.行政监察法。
23.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和()。
a.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
b.刑法与诉讼法。
c.建筑法与担保法。
d.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e.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24.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下列选项中,属于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范畴的是()。
a.消防法。
b.环境影响评价法。
c.节约能源法。
d.土地管理法。
e.安全生产法。
25.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
a.建筑法。
b.招投标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e.安全生产法。
26.法律效力等级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下述法律效力排序正确的是()。
a.国际条约宪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c.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e.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下列选项中,属于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范畴的有()。
a.消防法。
b.环境影响评价法。
c.节约能源法。
d.土地管理法。
e.环境保护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依照相应规定做出裁决,以下属于规定权限范围的有()。
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篇六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物,以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特征如下:其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行为,即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消极行为。其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身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这不同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也不同于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其三,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必须在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不能通过诉讼外的其他方式来行使。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包括扶养、赡养、继承、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是专属债务人的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
(一)代位权的行使的主体与方式。
债权人行使的代位权,必须以自已的名义提起诉讼。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二)债权人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包括如下两方面:
2、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债权数额应当于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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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篇七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自己过错)。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二)显失公平(订立就显失公平)。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变更或撤销。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1、不法行为乘对方危难或者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受害人因为自身危难或者急迫而订立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的允许的程度。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篇八
(一)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重点)。
并非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只有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二)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其构成条件有:1)具有胁迫的故意2)实施了胁迫行为3)行为是非法或不当4)因胁迫订立合同以及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即无论造成损害与否,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可构成。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利用“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定义的弹性,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缺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狭义法律)。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同时,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不得履行性。
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库所有(追缴)追缴财产包括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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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篇九
例1.下面的行为中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d)。
a.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b.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c.承包商在投标时借用了其他企业的资质,在资格预审时没有通过审查。
d.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业主改变了中标人。
这是本书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是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所以,考生必须非常精确地掌握两者的区别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违约责任中的“约”指的就是合同中的约定,所以,如果没有生效的合同约定,就谈不上违约了。
2)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当事人一方要有过错,而违约责任不管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事实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做或没做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另一方当事人要有实际损失,而违约责任则并不强调守约方是否实际有损失。
例如,某甲欺骗某乙说:“我有工程需要向外分包,你是否希望自己来承包这个分包工程?”
某乙说:“当然愿意”。
某甲说:“那好,你回去购买机械、材料然后回来与我签订合同”
当某乙购买了机械设备、材料后来找某甲签订合同,某甲告诉某乙自己根本没有工程要分包。
由于某甲与某乙还没有签订合同,某乙不能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他可以要求某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2.某甲向某乙发出了承诺的通知,但是由于客观的原因导致该承诺的通知到达某乙时已经超过了某乙要求承诺返回的期限,对于此,下面说法正确的是(c)。
a.该承诺属于承诺超期,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无效,则该承诺视为有效。
b.该承诺属于承诺超期,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有效,则该承诺视为无效。
c.该承诺属于承诺延误,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无效,则该承诺视为有效。
d.该承诺属于承诺延误,如果某乙不及时通知某甲该承诺有效,则该承诺视为无效。
这是另一个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我们在前面也以此为例进行了分析。考生可以参见前面的内容。
在《法规》这本书中,这样易于混淆的知识点并不多,但是却很容易出现在试题之中,希望考生对此要给予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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