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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招生章程篇一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依法维护学院和考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学校代码:13408;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校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南环东道99号。
第三条 学院是经河北省政府批准、教育部确认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招生工作涵盖的招生层次为:全日制本、专科。现开设70个本科专业,16个专科专业,涵盖工、理、经、管、文、法、教、艺八大学科门类。
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招生章程篇二
第一条 为保证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华北电力大学,英文名称: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校部设在北京,分设保定校区,两地实行实质性一体化管理。北京校部办学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2号;保定校区办学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永华北大街619号。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大学。学校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行列,电气工程学科入选第二轮“双一流”建设学科。现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特大型电力集团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成的理事会与教育部共建。学校拥有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7个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23个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1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和1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形成了培养本科、硕士、博士的完整教育体系。
第三条 颁发证书:学校为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北电力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华北电力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华北电力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华北电力大学组建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咨询和监督作用。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集中决策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本着“科学、稳定和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原则,综合考虑地域、生源质量、专业分配结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报名人数等因素,在参考往年分省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鉴于我校“一所大学、两地办学”的实际情况,考生应按华北电力大学(部标代码:10054)和华北电力大学(保定)(部标代码:10079)的招生计划分别报考,北京校部和保定校区分别录取。
第十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我校招生专业类中,外国语言文学类限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计算机类、自动化类、电子信息类、经济学类由于专业类培养与英语密切相关,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一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总分值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和专业安排以高考投档成绩为准。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除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外,我校将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分数相同时,依据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若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顺序均相同,则按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或尚有调剂计划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浙江省、山东省、河北省、辽宁省、重庆市考生,由考生所在省教育考试院按其有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对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海南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考生,由考生所在省教育考试院按其有关规定投档,我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据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分数及专业志愿顺序均相同则参照考生所在省教育考试院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报考时其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公布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六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具体按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时,无往届生和应届生限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考生应根据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校专业目录填报志愿。
第十九条 我校招收考生体检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智能电网信息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储能科学与工程、氢能科学与工程、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机器人工程、人工智能、核工程与核技术、辐射防护与核安全、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应用化学、能源化学工程、网络与新媒体、产品设计专业不适宜辨色能力异常(色盲、色弱)考生攻读,考生在填报相关专业类时请谨慎,在专业分流时不建议选择以上专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校根据教育部、北京市及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收费标准的规定,北京校部、保定校区理工科专业学费标准为5500元/年,英语和翻译专业学费标准为60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年。保定校区产品设计专业(艺术类)的学费标准为85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校鼓励其入校前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帮助和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第二学士学位、华侨港澳台学生和台湾高中毕业生招生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学校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将按照教育部要求进行复查审核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招生联系方式
北京校部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北农路2号华北电力大学招生办
邮编:102206
本科招生网址:
e-mail:zsb@
保定校区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华电路689号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招生办
邮编:071003
本科招生网址:
e-mail:bdzsb@
第二十五条 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10-61772561(北京校部);0312-7522700(保定校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招生章程篇三
为保证山东华宇工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华宇工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华宇工学院
学校代码:1385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大学东路968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对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山东华宇工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专业和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体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的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投放招生计划的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选考科目要求:山东省2022年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渠道向考生公布。
其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所在省份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
(1)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2)录取原则:学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分数。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语、数、外三科成绩总分高的考生。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校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处理。
(3)普通类本科进档考生专业安排:
山东省生源依据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对考生进行审核录取。其他省份生源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4)美术类专业(使用统考成绩)本科进档考生专业安排:依据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按照“综合分”对考生进行审核录取。
(5)普通类专科进档考生专业安排:
山东省生源依据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对考生进行审核录取。其他省份生源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生主管部门高考录取查询官方网站、学校招生信息网、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录取通知书等。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美术类新生入校后,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复测,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山东华宇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华宇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华宇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e-mail:zsbgs@
通信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大学东路968号 邮编:253034
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招生章程篇四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我校相关招生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定向招生计划、南疆单列计划等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理工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463,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招生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基本学制:四年
办学地址: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801号
学校简介:江苏理工学院是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地处被誉为“千载读书地,现代创新城”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三角洲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江苏省常州市。学校创建于1984年,2012年更名为江苏理工学院。学校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单位、全国首批职教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和江苏省首批决策咨询研究基地。
第四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江苏理工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江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江苏理工学院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实施,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登录江苏理工学院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具体使用办法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新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三)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四)报考我校中美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数字媒体技术专业的考生,要求有较好的英语基础。
(五)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一条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二)普通类招生
(1)对于进档的普通类考生(不含艺术类),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考生的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当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
其他省份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2)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三)艺术类招生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高考文化成绩及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
对于进档的艺术类考生,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当投档分相同时,艺术类以专业分优先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我校艺术类录取规则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符,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录取信息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四)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五)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六)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调剂考生专业志愿的参考。
(七)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如果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有所调整,我校也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4+0”联合培养项目招收学生录取后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生活,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由相关培养学校按规定收取。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招生及培养按照江苏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
(一)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以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江苏理工学院新生报到须知》为准。
(二)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学校住宿费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800元至12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学校共设立奖助学金项目近20项,校友及社会捐赠奖助学金项目10余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社会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方式获得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可在《江苏理工学院新生报到须知》《江苏理工学院学生手册》等材料中查阅)。
第十八条 所有录取考生在报到后要进行新生入学材料复核和体格检查。对于入学身份材料与录取资料或校考报名材料不一致,学校将组织专门调查,经查实属提供虚假作品(材料)、替考、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入学资格。对体检结果明显与考生电子体检结果不符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监督邮箱:jwxf@
招生信息网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和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招生章程篇五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年福州理工学院招生章程,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和高校实施“阳光工程”招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教育部和福建省的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州理工学院的高职高专、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福州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3773)
教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院2016年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2016年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成立以学校党委分管纪网站统计检的院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六条 报考学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具体体检工作按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招生性别比例不限,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第八条 学院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对投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
第十条 按国家及各省高考的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的分数线,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录取原则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一条 在确定考生专业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不设立专业间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降分录取的规定,学院在各生源省录取时出现生源不足情况下,填报学院的考生可享受最低录取控制线降分录取政策。
第十三条 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以生源省艺术类美术类省级统考成绩为准。美术类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都达到同批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照考生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40%+考生省级统考成绩×2.5×60%。
第十四条 其他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具体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学院网站上公布,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果公布后统一寄出。
第十七条 学院收费项目、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及学校最终确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执行。学院设立优秀生奖学金、提供勤工俭学岗位。贫困家庭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享受“政府助学奖学金”。
第十八条 经录取的考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招生办公室请假。在新生报到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发现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本科、专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列》,本科毕业生符合福州理工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招生录取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利益。招生工作在学院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考生及其家长和其他人员如对录取过程和结果有疑议或意见,可向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申诉、举报(电话:0591-62990012)。
招生办通讯地址:福州市连江县潘渡
邮编:350506
联系老师:官老师陈老师
学校网址: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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