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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模板篇一
(1)检查公司财务;。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此外,为便于对董事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还规定,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或者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模板篇二
【问题1】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回复】总结如下:
【问题2】何为先合同义务,请举例说明。
【回复】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这就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问题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回复】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对象是指具体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或事物,是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却未必有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惩处的就是侵害社会关系的行为,即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的行为,但犯罪客体作为一种抽象的社会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犯罪对象是其表现形式,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因此从逻辑上我们应当可以得知任何犯罪都应该存在犯罪对象,因为犯罪行为不可能仅仅侵犯抽象的社会关系而不对具体的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造成损害。
例如:脱逃罪没有犯罪对象,即没有直接侵害的具体人或物,但是有犯罪客体,即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问题4】假药和劣药的区别。
【回复】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问题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和集资诈骗罪定罪的区别。
【回复】首先,两罪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即是否以非法占有所募集资金为目的。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事后不予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了募集资金或揽存存款人的资金用于营利或经营活动,其意不在占有。如果吸存人以吸存的名义取得资金后,把占有的资金任意挥霍,用于违法活动或吃喝玩乐等高额消费,或者主要资金去向不明且不能说清用途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吸存人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只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存款的,仍不能客观归罪而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其次,两罪在行为实施方式上也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这是该罪的必要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结合,即表现为以存款的方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该罪的构成并不以欺骗方法为必要构成要件,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行为目的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和表现。
再次,由于犯罪目的和客观方面的不同导致两罪侵犯的客体也不同,集资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模板篇三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模板篇四
【问题1】事件、事实、行为的区别。
【回复】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简单地说就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比如自然事件:海啸。
行为则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行为进一步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需要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
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即事实行为。它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一旦实施该行为即在客观上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致的。比如侵权行为,行为人作出侵权行为的目的可能是为自己获得利益,本身并没有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却使侵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产生赔偿的法律关系,即侵权人要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事实行为属于是行为的范畴。
而自然事实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比如地震、人的死亡等。
【问题2】关于逾期利率的规定。
【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3】行使紧追权的条件。
【回复】行使紧追权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a.紧追须在沿海国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违反沿海国有关规章时,紧追也可以在该海域开始。
b.紧追不能中断,须继续进行,如该外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立即停止。
c.紧追权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的船舶或飞机行使。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沿海国应负赔偿责任。
【问题4】若劳动者违反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哪些损失。
【回复】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回复】这里享有取回权。但该取回权受到一定限制。
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模板篇五
【回复】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体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限定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即只能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等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与遗嘱继承相比,受遗赠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法律规定受遗赠的主体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或社会团体,又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二是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继承人不仅依遗嘱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而且,在遗嘱人生前负有债务或者欠缴税款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人还负有以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先予缴纳、清偿。而受遗赠人则与此不同,受遗赠人不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和缴纳税款的义务。而是在清偿了遗赠人生前的债务之后才接受遗赠。对此,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害清偿遗赠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主要是防止当事人规避义务,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依据遗嘱,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人的身份,可以直接参与遗嘱所规定的遗产分配,并取得制定给予自己的份额;而受遗赠人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则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通过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受遗赠的财产。总之,受遗赠人所要获得的财产是相对明确的,而遗嘱继承人所能获得的财产则不大明确,需要等继承具体执行后才能明确下来。
遗赠与赠与的区别则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受遗赠人的同意;而赠与是一种合同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不仅要有赠与人的赠与行为,而且还要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缺少哪一方面赠与合同都不能成立。遗赠由继承法调整,而赠与则由合同法调整。
二是遗赠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在遗赠人设立遗嘱时,只是尚未生效的法律事实,其财产所有权并未转移。而赠与则是当事人生前的法律行为,是一种实践合同。即只要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财产所有权就发生转移。在赠与物交付以后,特殊情况下还可撤回赠与,收回赠与物。这是遗赠不具备的。
【问题2】请问“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如何适用?
【回复】“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适用。
1.“先并后减”(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
(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了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
(5)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例如,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8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这样甲、乙两罪便在9年以上17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4年,那么,已经执行的3年便计算在这14年之中,被告人应再执行11年有期徒刑。
2.“先减后并”(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1)犯罪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
(2)不管新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均应并罚;。
(3)将新罪定罪量刑;。
(5)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以内。
【问题3】合同的解除与撤销的区别。
【回复】合同的解除和撤销主要区别在于:
其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其二,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其三,从发生的效力看也就是法律效果上,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而撤销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存在效力瑕疵。
【问题4】何为复代理。
【回复】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称复代理。特征:
(1)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而非由被代理人选任;。
(2)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问题5】委托和行纪的最明显的区别是不是代理人到底是以谁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
【回复】不是的。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
但是,这两种合同又有所区别:
其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其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在前一种情况下,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模板篇六
【回复】两者区别在于:
(1)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虽然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者的犯意不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仅仅是为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当然,他的动机有很多种,如泄愤报复,逼取口供,索要债务等。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为了勒索财物,一种是为了其他的非法利益。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只是一种手段。
(2)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是实行了非法强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在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人质,以加害人质相威胁或者以释放人质为条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3)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主体方面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一般来说都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两罪的主体。但是在实践中非法拘禁罪的主体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现象居多。
(4)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客体方面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绑架罪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
(5)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区别。《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的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的一般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问题2】如何区分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回复】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按照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进行划分。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主体权利就能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它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的基础上,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最典型的保护性法律关系就是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违法者。
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即使合同违约也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之内的。而民事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所以合同违约后还是调整性法律关系。
【问题3】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回复】类推解释是填补法律漏洞的一种解释方法,是指对于相类似的案件应作相同处理。
扩大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时,扩张法律条文的文义,以期正确阐释法律内容意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以刑法看,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从理论上可以列举:
其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其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其三,从与立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
其四,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问题4】顺序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回复】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值得提出,“顺序履行抗辩权”这一名称并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较少。另有使用“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等词语的。仔细说来,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强调先履行一方应先履行其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则强调抗辩权人本身履行的后在性。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顺序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不在于履行顺序有不同,主要在于顺序履行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对方又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
【问题5】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回复】两者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损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
一般而言,区分两罪比较容易,但是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如果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模板篇七
在中国境内,《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对象。
根据《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船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客车、货车)、挂车、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船舶(机动船舶、游艇)。
(三)车船税的减免。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1)捕捞、养殖渔船;(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3)警用车船;(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四)车船税的税额。
乘用车、商用车中的客车和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单位,商用车中的货车、挂车和其他车辆以整备质量(即通常所说的“空车重量”)每吨为计税单位,船舶中的机动船舶以净吨位每吨、游艇以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位,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年基准税额征收车船税。
(五)车船税的申报缴纳和扣缴。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模板篇八
【问题1】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回复】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或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审判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两者的区别在于:
1.解决的问题不同。
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土地权属是政府的专有权利,法院无权对土地确权,假设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对土地的权属予以确认,法院就会以该请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被驳回起诉后,权利并不丧失,他可以请求政府对争议的土地进行确权。
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的存在。如某甲起诉要求某乙归还欠款,但他把欠条丢失了,也提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某乙欠他的钱,某乙也不承认欠某甲的钱,在此情况下,法院就会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某甲要求某乙归还欠款的权利就从实体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俗地说,就是法院认为某乙不欠某甲的钱。
2.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使用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用判决书。
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原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可以寻求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证据,他所争议的问题就不能再被审理了。
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是一个理论性较强,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是,如果分不清就驳回诉讼请求。
【问题2】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回复】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问题3】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别。
【回复】区别如下:
【问题4】名誉与荣誉的区别。
【回复】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
【问题5】请总结刑诉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回复】。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模板篇九
(一)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
(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b)“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有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2)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注意: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具体表现:
(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
(1)“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2)“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3)两者的关系:——《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的法律特权。
(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模板篇十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模板篇十一
1、商事登记是一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2、商事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制性条款规定。
3、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的干预。
二、商事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
三、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四、商事登记的内容。
2、相对登记事项。
五、商事登记的意义。
延伸意义:
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安全至上原则的集中体现。
六、主管机关。
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
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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