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螺旋藻出口要求篇一
补办出口报关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货物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⑷出口发票;
⑸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申请资料后,须人工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退运,若办理过退运,需在补回的报关单上重新签属退运情况。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与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海关提供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补办收汇核销单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⑶出口发票;
⑷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请资料后,须人工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外汇管理局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补办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由于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就不能申报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须到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受托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时,需提供由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方可重新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⑸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审核
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数据与国家局提供的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已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国家局提供的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受托方(外贸企业)退税机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出口企业因各种原因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出口货物因故退运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应给出口货物发货人出具证明,出口货物发货人持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退运货物如属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还应向海关交验审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凭以办理退运手续。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未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还没有报给退税部门,则企业在次月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必冲减出口收入,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提交出具环节。
直接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已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无论是否审批,企业均应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收入,并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不需补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属以前出口的,则不得冲减下期出口收入,不得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补缴原免抵退税款(缴入中央金库),在”以前损益调整”中调整。若退运的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复印件;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证明;
⑷退运货物的运单及出口发票;
⑸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申请退运货物是否有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申请退运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是否已申报退税;
退运货物的商品数量、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数量、金额;
退运货物所属;
退运货物属以前的,且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部分退运(退运数量小于原出口数量)的,应补税额=原免抵退税额×(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
经审核,发现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发现申报过退税的退运货物需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冲减出口收入或补缴税款;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主管退税部门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出口退运戳记,标明退运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外币及人民币)、退运日期。
螺旋藻出口要求篇二
各省属出口企业:
一、关于单证申报:
1.申报首次出口的商品时,出口企业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并附送购货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a类出口企业还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2.从新增供应商购货出口首次申报时,若同一申报批次中,从该新增供应商购入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超过10,000元的,出口企业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并附送供货合同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出口口岸舍近求远的,出口企业应提供情况说明并附送外销合同、货运合同、运输发票和入仓单等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通知自2011年7月 1 日起执行。
浙江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11年7月1日
螺旋藻出口要求篇三
(一)对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对关联退税凭证作不予退税处理:
1、未按退税凭证内容录入多申报退税;
2、未按专用税票开票日期录入;
3、对预申报审核疑点未作调整直接办理正式申报;
4、对作撤单或撤销申报处理的退税凭证未作调整直接办理正式申报;
7、应当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或认证未通过;
8、无退税凭证、少退税凭证或涂改退税凭证;
9、退税凭证所开具的购货、报关、收汇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10、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作不予退税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对上述关联退税凭证将加盖“不予退税”印章,今后不得再申报退税。
(二)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对关联退税凭证作撤单处理:
1、退税凭证印章不全、不清;
2、配单错误或关联退税凭证内容、号码不相符;
3、退税凭证开具(填写)不规范,项目不全;
6、出口货物报关单未单独载明、单独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
7、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作撤单处理的其他行为。
对已作撤单处理的退税凭证当月不得办理重新申报,下次申报退税时,须单独装订成册。
1、申报表内容填写不全、印章不齐或逻辑关系错误;
2、申报表中数据修改后未加盖企业公章和办税员章;
4、将多份无关联关系的退税凭证合并为一个关联号;
5、在一年之中关联号重复;
6、未在外销发票右下角编写关联号;
7、非委托加工业务,在“备注”栏随意使用“wt”标识;
8、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登记出口销售帐、核算出口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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