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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访处置规范篇一
;规范学校疫情应急处置流程通知
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校开学返校工作,根据当前x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现对全市中小学校x疫情应急处置流程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自感不适或检测异常的处置。在校内任何场所,一旦自感不适或检测发现师生员工体温≥37.3℃,应由所在场所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将异常人员带至就近的临时留观点,为其佩戴一次性口罩(已佩戴的确认佩戴规范),并在旁陪护安抚,同时报告学校疫情联络员(一般为学校校医或分管校领导)。
异常人员带离后,场所其他工作人员登记现场师生员工个人信息(如果人员位置固定,也可以不用登记),提醒在场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注意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减少人员接触,注意观察自身状况,然后继续正常在校学习生活。没有接到排除信息前,有关现场人员不得离校。
二、临时留观点的处置。在临时留观点,一般由定点联系医院驻校医生或校医对有异常情况的人员再次进行体温检测(应使用水银体温计检测腋温)和简单询问,如果确认体温≥37.3℃或有咳嗽、腹泻等症状,则启动应急处置;如有境外或省外重点疫区旅居史或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的,应参照疑似病例处置,立即启动应急处置。
如果体温37.3℃,由校医或定点联系医院驻校医生根据实际,决定继续观察、返回恢复正常学习生活或启动应急处置。
三、转运与诊治。启动应急处置后,按照联防联控机制,原则上由学校通知120救护车到校,转运患病人员至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诊治。患病人员是学生的要通知家长,中、高风险地区不允许家长自驾运送,低风险地区可由家长自驾运送学生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
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应在做好个人防护后(二级防护,佩戴n95口罩、手套和工作服),随行赴医疗机构予以协助,并做好记录。
定点医疗机构经诊断排除x的,原则上须由医院提供诊断证明,症状消失(发热患者症状消失48小时后,呕吐腹泻患者需症状消失72小时后)、身体痊愈再返校,严禁带病返校。学校要及时将排除信息通知现场登记的师生员工,提
相关热词搜索:;群体访处置规范篇二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包括群体性事件,下同),将集体上访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切实维护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维稳办的安排布置,积极配合、联动处置,依法办理,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集体访,推进依法信访,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早介入,妥善处理,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矛盾解决在基层,避免群众集体越级上访。
(二)联动处置。局办公室要加强同信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做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集体访处置工作。
(三)依法办理。加强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程序和方法,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过激违法行为。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领导小组。
组 长:--局长
副组长:--、00副局长
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访办)
主 任:由00副局兼任
副 主 任:00
工作人员:00
四、职责
(一)局信访领导小组职责
1、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及市人事局有关信访工作特别是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理等工作要求和指示精神。
2、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我局信访工作的开展。妥善处理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3、开展信访隐患排查,对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事关人事工作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要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局信访办工作职责。
2、建立完善、灵敏、高效的信息情报网络(要与乡镇、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上访动态)
4、加强与县信访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
5、按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督查督办、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
(三)各科室的工作职责
1、各科室应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处理好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信访问题。
2、当发生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时,相关科室要要迅速赶赴现场配合局领导处理。要敢于面对面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主动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3、各科室应根据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安排,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参与集体访的协调处理,共同做好群众集体访处置工作。
四、处置范围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上访群众超过5人(含5人)列为集体访。为此,本预案将集体访分为一般来人来访(5人以下)、一般集体访(5-29人)和重大集体访(30人以上)三类,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分级处理。
五、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来人来访,实行首问现责任制,找到谁,谁就负责解释,不属自己业务范围的,要带到相关科室办理,任何人不得拒不受理、恶言相向。能办理的要及时办理,不能办理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
2、一般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如反映的问题较简单,一般情况下,由局信访办牵头,协调相关科室按规定程序处理。
3、如集体访反映的问题较复杂、冲突较激烈,矛盾有可能升级,则援引以下重大集体访应急处置办法处理。
⑴来访人推选代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由来访人选出5名(含5名)以内的代表到局会议室,其他来访人则由领导安排局职工劝离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等候。同时,应先了解初步情况,安抚来访人,迅速通知县信访办、县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负责人到场处理,并视情况向有关县领导汇报情况。
⑵现场处理。根据“归口办理”原则,来访人反映问题所涉及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应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或指定接访室配合局领导处理。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有关科室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给予来访人合理的解释,请示县有关领导后,配合县信访办,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如出现上访人员突发重病,局信访办应在第一时间通知120急救中心,并协助急救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⑶维持秩序。如来访人不满解释和处理,情绪激动,有采取过激行为的倾向,全局工作人要到现场维护秩序,尽力劝解,做到言语温和,不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同时,应及时向县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公安部门迅速增派警力到场维持秩序,避免矛盾激化、冲突升级。
⑷局信访办跟踪督办。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县领导和局领导批示按程序转相关科室办理,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并进行跟踪督办。相关科室应按照领导批示积极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当事人或信访部门。
⑸越级集体访处置。
①掌握到上访动态后,要在可能出现的车站等候,配合县信访办、公安局等部门做好劝返工作。
②如发生群众集体越级到市人事局甚至进京上访,局信访办应及时向有关县领导汇报情况,并根据集体上访情况和上级机关的要求,配合县维稳办、相关部门、乡镇人员赶赴现场,配合上级机关做好处置工作和上访群众的劝返工作,协助上级机关维护信访秩序。
相关热词搜索:;群体访处置规范篇三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机构编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的规定,特制定《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范围和级别
(一)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通过集体上访、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
4.跨地区、跨行业联动上访请愿;
(三)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三、工作要求
(一)县编办履行下列职责:统一领导、部署排查调处全县机构编制方面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县机构编制方面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全县各单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排查、调解可能引发的机构编制方面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四、监测和预警
告、早处置;
2.发生群体性事件后,编办相关责任领导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向应急办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经过、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现场指挥员的联系方法等,可先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提供书面情况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书面续报动态信息。发生群体性堵塞主要交通干道、围堵党政机关、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特别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五、处置程序和方法
(一)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县编办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警戒、控制现场、疏散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参与处置事件的单位要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二)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县编办领导及有关负责同志要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准确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掌控局面,把握尺度,讲究策略和方法,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三)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有关责任人对现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发生。
(四)对于群体性事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令其具结悔过或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系统内党员和干部等违规参与群体事件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通报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编办设立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
组长:(主任)
副组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编办相关科室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综合科,负责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协调工作,确定同志为综治维稳工作联络员。
(二)相关单位协调保障。县编办应与维稳及综治、公安等部门联系协调,做好各种应急预案,建立联系网络,保障突发事件后果最小化。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群体访处置规范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和安全处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县卫生健康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决定在全县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的监管,杜绝医疗废物随意丢弃、遗撒、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发生,结合2020年《市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完善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的全过程痕迹管理,防止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保护人体健康。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是否建立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并落实;
是否建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方案;
是否开展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
医疗废物登记是否规范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协议;
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与辖区内设置暂存处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暂存协议或者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是否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并建立管理台账。
(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情况。是否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医疗废物;
是否使用专用包装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暂存处是否符合标准;
是否规范称重、登记和交接医疗废物;
是否存在暂存时间超过2天的现象;
是否按规定时间保存转移联单。是否存在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的现象;
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实现了医疗废物全部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运送、处置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是否符合标准;
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是否经过培训;
是否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是否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
是否规范登记、交接、贮存、处置医疗废物;
是否实行医疗废物处置闭环管理;
专用车辆是否有医疗废物标识,是否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使用后是否进行消毒和清洁;
处置医疗废物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是否定期对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建档、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登记内容、数据是否与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台账一致。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所属(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开展专项整治。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情况。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宣传引导。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向县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
(三)卫生健康执法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医疗废物执法检查,督促规范处置各类医疗废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开展至少2-3次执法检查,确保检查全覆盖,对于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加大对本单位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工作的自查自纠力度,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专项整治检查,建立医疗废物管理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按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的统一要求,建设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彻底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开展专项整治时间为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30日。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6月1日—6月10日)。制订整治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安排在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开展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专项整治行动。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6月11日—6月20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建立整改台账,限时整改落实。
(三)拉网式检查及抽查阶段(2021年6月21日—8月31日)。各部门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开展全面拉网式检查,建立医疗废物风险源清单,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9月)。9月30日前,县卫生健康执法部门将专项整治评分表、统计表(附件1、2、3)和专项整治报告报县卫健局医政医管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将本辖区专项整治统计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直接报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内容应当包括本辖区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现状,开展专项整治的具体做法、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工作打算等。
(一)提高思想认识。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较大危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角度出发,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和环境安全监督执法重点内容,持续深入推进,有力提升全市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水平。
(二)加强部门协作。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县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专项整治工作。对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专项整治评分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专项整治评分表》规定内容进行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形成清单反馈至各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整改落实。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疏于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辖区内连续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事件,应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监督执法。强化日常监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并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行为。对造成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立全县区域内医疗废物信息化监管系统,实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可视化及智能化监管。将医疗废物日常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评审及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内容,保证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规范处置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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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铁路建设和运营的安全稳定,积极构建和谐铁路,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信访条例》及中央、铁道部、沿线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3.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参建单位、各建设指挥部是做好稳定工作的责任主体。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参建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自的维护稳定工作责任体系,各参建单位党政正职和各部门、各指挥部负责人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立足源头抓信访,实行标本兼治,开展综合治理,力求避免产生群体性事件。坚持责任追究原则。有关人员如不能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信访事项,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应急委员会
公司成立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程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各部门、各指挥部、各参建单位为成员。
公司各部门、各指挥部的职责是:在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及时赶赴第一现场,了解情况,接受诉求意见,做好政策解释,并对诉求意见酌情予以答复,有效控制事态。
参建单位的职责是:对群体性事件有敏感性、预见性、控制性,在遇有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时要高度重视、积极工作、及时报告,尽最大可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处置得当、化解及时。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要在第一时间迅速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做好全方位稳控工作。
公司成立处置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分管维稳、信访工作的副总经理 成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涉事管段指挥部负责人、涉事参建单位的党政正职。
3.应急办公室
处置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主任由部长担任。
三 信息报告
1.信息报送程序
一旦发现、掌握群体性事件或苗头信息,涉事参建单位要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逐级报告,遇有紧急情况,可直接向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不得瞒报和漏报。报告应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内容主要包括涉事单位、人员动态、事件概况等。
2.信息收集及分析
由公司综合部对收集到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按程序向公司领导、有关部门报告。
四 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标准
建立群体性事件快速应急信息报告制度。蓝色预警向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黄色及以上预警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应急响应的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主体为处置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群体性事件的秩序维持、劝解和疏导。对冲击围堵公司机关、各指挥部和参建单位驻地、国家行政机关、生产设施,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首先由各单位保卫部门牵头做好控制疏散工作。
群体性事件需要地方政府援助时,经公司主管领导指示后,由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各指挥部、参建单位负责人向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情况。
4.处置方式
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在聚集阶段,涉事参建单位的党政正职要立即带领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教育、疏导等多项措施,千方百计、积极稳妥地缓解情绪、化解矛盾,及时疏散上访人群,按正常渠道和程序反映问题。
一旦劝阻无效,形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公司有关建设指挥部、涉事参建单位要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参建单位党政正职、各指挥部领导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尽快将上访人员引导、劝解至指定的接待场所。涉事单位应积极开展工作,尽快做好上访人员的安抚工作。
对聚集、围堵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场所、施工工地的群体性事件,涉事参建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各指挥部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有关部门要做好现场警戒,及时与到场新闻媒体沟通。要尽快摸清情况,第一时间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协调确定接访人员、接访地点、接访责任和指定现场协调、劝阻的具体责任者,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
超过一小时以上的聚集、围堵办公场所、工地的群体性事件;超过30分钟以上的打标语、呼口号、静坐的群体性事件,各参建单位的项目经理以上领导要出面接访。
需要公司领导出面接访时,涉事单位应及时提供基本情况、政策依据、答复意见等。
如现场出现骚乱、扰序时,有关人员要及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传;如有故意破坏、打砸抢、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涉事单位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群体性事件,各单位不得进行公开报道,也不准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5.处置中的安全防护
在场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好现场秩序,及时疏散围观的过往车辆和人员,严防在劝访过程中上访人员发生踩踏、挤伤事件。同时应急工作人员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严防上访人员采取过激行为而引发人身伤害。
6.应急响应的解除
上访人员被劝回后,各涉事参建单位要向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处置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及领导指示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应急响应解除。由涉事单位牵头,组织责任范围单位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五日内上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
五 应急处置资源及利用
1.人力资源
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响应人力由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各参建单位、各指挥部相关人员组成。
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响应人力由处置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蓝色预警由所属的公安部门出警5人,黄色以上预警按各级公安部门应急处理预案规定的预警力办理。
2.交通资源 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响应车辆由涉事单位准备,必要时由各指挥部、公司协调调配。
3.通信资源
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必须保证通信工具、信息联络畅通无阻,办公电话必须保持状态良好,遇有故障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抢修恢复,所有工作人员手机必须开机并确保联络畅通,以便及时传递信息、指导工作。
4.紧急避难资源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遇有不良天气或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现场有关领导要立即决策,组织疏导全部人员撤到安全地带或指定场所。
六 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对上访人员提出的具体问题,要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
接访完毕、来访群众离去后,涉事单位要负责督促落实,并做好回访工作,避免同一或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要向公司及时反馈信息,按期结案。
2.总结评估
处置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组织协调处理事件的同时,负责对有关责任单位、部门根据预案规定、领导指示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等现象要立即进行督促,确保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七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公众信息交流
各参建单位、各部门都有宣传贯彻信访有关政策规定的义务。充分运用报刊、电台、网络等多种载体,重点宣传《信访条例》和有关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使得驻地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国家、企业有关政策规定,引导其通过合法、正常渠道反映、解决问题,避免因不懂法盲目采取非正常方式或过激行为反映问题,积极消除不稳定因素。
2.培训
为提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工作能力,各参建单位、各部门应定期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重点是《信访条例》、相关法律法规、日常工作程序、应急预案等。
八 附则
本预案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管理,根据工作变化需要随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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