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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复查申请书篇一
我是 ,住址 ,我反映
的问题,单位给我出具了处理意见《 》,我对处理意见不服,特向鄂温克旗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我对处理意见不服,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处理意见的内容中某部分 针对这
一点应该为: (事实和所根据的证据)
2、处理意见的内容中某部分 针对这
一点应该为: (事实和所根据的证据)
现在,我向鄂温克旗人民政府申请复查,提出如下要求:
1、
2、
3、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成绩复查申请书篇二
答: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划定我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自治区招考委办公室成立划线工作组,工作组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参照考生成绩分布状况以及不同批次的生源特征,按照上线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来拟定分数线。拟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在录取中执行。
今年我区一本分数线有所提高,文史类提高了9分,理工类提高了10分。这是因为,今年高分段考生较多(以文史类为例,去年550分以上的考生有 3418人,今年550分以上的考生有5749人,多2331人,而招生计划只增加101人),影响分数线的三大因素是:划线比例、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在划线比例保持稳定不变、本科第一批招生计划增量不大情况下,高分段考生增多,分数线自然会水涨船高,这是正常现象。
(一)考生相关信息是否正确;(二)是否考生本人答卷;(三)是否有漏评;(四)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五)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评分细则以及执行的宽严程度不属于复核内容。
评卷工作组将于6月26日至6月30日统一复核,并于7月1日前将成绩复核结果统一反馈给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考生可以到申请地查询复核结果。
成绩复查申请书篇三
普通高等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下面是小编分享的扬州高考成绩怎么复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出书面申请,中学或报名点签署意见并审核盖章,各县(市、区)、市招办逐级汇总后由评卷组进行首次复核。
2、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考生号、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3、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4、省教育考试院在收到考生再次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各市、县(市、区)招办书面告知考生再次复核结果。
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厅〔2013〕2号)以及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考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成绩复核分为首次复核和再次复核,分别由评卷组和仲裁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于6月27日上午11:00前,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出书面申请,中学或报名点签署意见并审核盖章,各县(市、区)、市招办逐级汇总后于6月27日下午17:00前报省教育考试院,由评卷组进行首次复核。
第五条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考生号、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条,复核的具体内容为:
(一)核查评卷过程:是否符合国家及省评卷工作实施规范和相关规定。
(二)核查申请人答卷情况和相关考试信息:考生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科目总分是否等于各题得分之和;选测科目等级转换是否准确。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评卷组在受理考生的首次复核申请后,对在规定以内的考生申请事项进行首次复核,并于6月30日17:00前通过各市、县(市、区)招办以及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查询中心告知考生首次复核结果。
第八条考生对首次复核结果仍存有异议的,可于第一阶段填报志愿截止前,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交《普通高考成绩再次复核申请表》,按科目提出再次复核申请,申请表须经班主任或相关科目任课教师审核签名,并经所在中学或学习学校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各县(市、区)、市招办逐级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手续不齐全的,不接受其再次复核申请。
第九条根据国家及我省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仲裁组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学科专家、教育测量专家以及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等组成,各学科组成员不少于5人。经仲裁组再次复核得出的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
第十条省教育考试院在收到考生再次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各市、县(市、区)招办书面告知考生再次复核结果。
第十一条经仲裁组再次复核,并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后,各市、县(市、区)招办及省教育考试院不再受理考生对再次复核认定结论的异议申请。
第十二条在首次复核、再次复核中,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分别由评卷组、仲裁组出具变更报告,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并重新下发成绩通知单。
在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之后发生了成绩变更的,考生可申请重新填报志愿。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绩复查申请书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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