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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起诉答辩状篇一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反诉人的反诉被反诉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反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的“一”中所言与事实严重不符,反诉人称:其在××胡同30号院有西房两间并称其与被反诉人在30号院共同居住。
但朝阳法院和二中院两级人民法院均判决××胡同30号院西房两间归被反诉人所有且两级人民法院均查明30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被反诉人。见一审判决书第三页第二段第七行和二审判决书第四页第二段第七行。这一点不但具有既判力而且是既成事实。
2被反诉人提供的“宅基地调查表”是通过正常手续在村委会开具的,不存在任何造假之处。
3根据法律规定反诉的诉讼请求必须与本诉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性。
本诉的案由是相邻关系纠纷,并不涉及胡同30号院北房东××数第二间、第三间的权属和30号院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且北房东数第二间和第三间是反诉人和被反诉人父亲的房产,鉴于原房屋所有人已死亡,该房产的'产权除本案当事人外还涉及其他法定继承人。
反诉人如对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有争议应另行提起法定继承纠纷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而不能在本案的反诉中提出。
4关于反诉人提出的第五项撤销“乡村民××宅基地调查表”的诉讼请求应以此表的开具组织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另行提起变更之诉而不应提起反诉。
5反诉人提出的证据3明确写明“卖房人:××买房人××:总计6000元。”双方买卖关系一目了然。但反诉人在原房屋所有权纠纷一、二审诉讼中确拒不提出该证据且坚称双方是租赁关系,6000元是的租金。
以致究竟双方是租赁关系还是买卖关系成了该案争执的焦点,为了查明此处浪费了当事人大量时间、精力和法院的司法资源。现在反诉人又不知为何提出该证据。由此可见反诉人在法庭调查期间一贯说谎。
综上所述,反诉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
被反诉人:
日期;
物业起诉答辩状篇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违约金约定,“缴纳物业时间:应在每个计费首月15日前履行缴纳义务”,不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天应付款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约定“按每天应付款”既不明确,也不规范。若是按每日累计计算,则是天文数字。若按不利于制定格式条款的被答辩人解释,则以仅仅一天计算,则为※※元。又因被答辩人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答辩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然而,被答辩人计算答辩人欠缴物业费※※元,却以该物业费的20%计算违约金?得出违约金※※元?按照约定计算则2019年当年的费用至今欠缴29个月,2020年欠缴的17个月,2021年的欠缴5个月。每月物业※※元,年物业※※元。首先缴费,没有进行服务就收取物业费,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其次,该违约金也明显过高;第三是延迟缴纳,被答辩人的损失的证据在哪?没有证据证明损失,谈何收取违约金?。
鉴于被答辩人违约在先存在过错被答辩人收取答辩人“违约金”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服务收费因其过错且质价不相符应当按照物业标准减少20%缴纳物业管理费;再者被答辩人没有损失的证据且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违反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制定人的解释。因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该违约金条款不应作为合同条款。
为此,请求法院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1年9月23日。
来自:荷香月暖《合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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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起诉答辩状篇三
答辩和反诉人:张吉君,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妙智街123号。电话:13968616956为原告陈正胜诉被告张吉君,车宗华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张吉君依法答辩并提出反诉请求。
一、原告诉称答辩人和本案其他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94261.54元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于3月26日与原告结算,原告工程款实际应付76229.60元,后答辩人支付原告2万元,还应支56229.6元。但原告在12月7日向答辩人借人民币265000元。于12月已还105000元,原告还欠答辩人160000元,这样答辩人扣除支付原告的工程款56229.6元,原告还欠答辩人民币103770.4元。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原告诉称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答辩人认为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及目的均合法。双方意思表示均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已履行,应为有效。如果按原告所说答辩人等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而致使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原告自己也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即然无效。那么原告已依照该合同向答辩人所收取的工程款3881199.4元应全部返还答辩人,双方重新计算原告的误工费或损失。
三、原告应返还在答辩人处的借款160000元,并按照约定承担利息,按每万元每月150元计算,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向人民法院诉请的事实不成立。答辩人根本未欠原告工程款。而是原告欠答辩人人民币103770.4元,所以原告诉请的事实不成立。加之原告诉称原告和答辩人均无工程施工资质致使合同无效,既然双方所依倨的合同无效,那么双方依照合同所结算的帐目、内容、方式均应无效,原告就应返还答辩人已支付3881199.4元工程款。同时应先返还答辩人借款16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后,双方再重新计算该工程原告应得的误工损失而不因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计算。因此原告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也不成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谢!同时判令原告返还答辩人借款16万元,并并按照约定承担利息,按每万元每月150元计算,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诉讼费用。
此致
路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吉君。
20xx年6月21日。
物业起诉答辩状篇四
答辩状的书写方式如下: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和程序方面进行答辩。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
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
3、证据。
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物业起诉答辩状篇五
反诉原告:陈xx李xx,反诉与被告李xx高xx,签订的山林权流转协议纠纷一案,作答辩如下:
一、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山林权流转协议》。反诉的诉讼费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原被告双方在20xx年xx1月xx日,签订了一份《山林权流转协议》,该协议对山林的范围不清,面积不实,只有流转的价格约定,签订协议时反诉被告没有和亲属统一意见,更没有征得村集体同意。
所以该协议只是为无效协议,还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协议才签订过后,反诉被告就多次找反诉原告协商,要求撤销协议,返还定金,但反诉原告不同意,必须强买强卖,被迫我诉请法律解决,反诉原告的定金xxxxx元,被告愿意按银行利息返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山林权流转协议》,是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应解除协议,因此,请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诉被告人的意见为谢。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高xx2xx年xx月xx日。
物业起诉答辩状篇六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女,汉族,xxx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xx市。
答辩人因培训费用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多少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xxx年7月3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答辩人依《承包协议书》完全正确履行了协议书的第二项约定,详见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学员名单,2、约考回执,3、学员的证人证言,4、收据,5,教学日志。被答辩人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扣费等共1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承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非常明确,答辩人自负盈亏(只是包括油费、修理费、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赔偿);况且依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即是自负盈亏,同时也是被答辩人的教练,负责培训被答辩人的学员,顺利拿到这人驾驶证。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学员学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为该四名学生,未到韶关考试,因此并不存在交学费事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违约,且想不支付答辩人的培训费及保证金是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本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xx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物业起诉答辩状篇七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冼xx,男,汉族,xxx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在佛山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xx号,电话xxxxxxxxx。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地址:xx市河南岸xx路xxx新村xx大厦首层xx号。
负责人:黎某某电话0xxxxxxxxxxxx。
答辩人因装修合同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xxx)惠城法民一初字第xx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违约金122402.2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工程项目,违反合同约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一项第3条规定工程安装内容、施工费用、增减项目都需要经双方签认后生效。但是,被答辩人将双方约定的工程总造价7.1万元增加到13.9006万元(折后价12.5982万元),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确认,因此该增加的所谓工程项目和工程款违背了合同约定,超出了答辩人的委托范围,本身是对答辩人权利的侵害,不仅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增加的款项,而且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被答辩人所谓答辩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变化,没有任何证据。
被答辩人以答辩人在施工图纸中“配电系统图”中签字确认“开工,以实践数为准”,就武断认为被答辩人所从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辩人认可,显然是荒唐的。一方面双方在《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规定施工图须答辩人签字认可后被答辩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条规定答辩人变更设计或增减项目须书面通知被答辩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时间、材料等,这就说明任何未经答辩人签字确认的施工一律属于被答辩人违约,任何未经答辩人书面详细通知被答辩人的变更行为一律视为未变更。被答辩人拿出答辩人在配电系统图中的签字确认,就认为答辩人认可一切施工变更,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即使答辩人同意了施工变更,也只是同意配电系统图的变更,答辩人并没有在其他图纸上签字确认。
二、被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四项地1条规定工程总价款为7.1万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别为总价款的50%和35%,即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总价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可是,被答辩人经答辩人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却尚未达到总量一半,答辩人不是认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项目,而是一再单方面增加装修项目以牟取合同约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辩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被答辩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与答辩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适应。
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总价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辩人未能完成合同约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只有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才有权要求答辩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的规定,施工图须在答辩人签字确认后被答辩人方可以施工,xxx年11月4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提供的施工图上签字,因此被答辩人最早开工时间应该是xxx年11月4日。到xxx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开工不超过26天,答辩人已经支付合同约定85%的工程款。按照《装饰工程合同书》规定两个月的工期进度,被答辩人尚未完成总工程量半数,就要求答辩人支付95%的总价款,并在xxx年12月22日单方面停工,明显侵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外,该《装饰工程合同书》没有约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辩人即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规定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或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答辩人付清工程款,而无权采取停工这种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损害答辩人利益。因此,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既没有法定依据也没有约定依据,属于严重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装修工程量,在收取绝大部分合同约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应工程量的情况下,又单方面停工,严重损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未经答辩人签字认可的新增工程款,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造成答辩人严重损失,被答辩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履行合同义务。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冼xx。
xxx年xx月xx日。
基本知识。
反诉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大多关于反诉特征的归纳,没能把反诉的'特征与反诉的条件区别开来,把提起反诉的条件看成了反诉的特征,这给界定反诉的特征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反诉是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因此应当将“反诉”和“本诉”加以参照,找出“反诉”不同于“本诉”之处,作为反诉的特征--即反诉与本诉在发动条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诉的最大特点应该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诉与本诉发生时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诉才有发生的可能,反诉对本诉在这点上具有依赖性。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
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反诉借助本诉的诉讼程序进行,法院一并审理裁判。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一对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区别。
反诉与反驳的详细区别:。
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反驳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在诉讼中经常采用的防御手段。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来进行防御。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一是性质不同。
二是前提不同。
三是目的不同。
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告答辩时没有明确提出反诉,而是在反诉过程中提出了反诉,有的内容实际具备了反驳的条件,并提出了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反诉受理、审理。如果材料不够充分,可令其补充。同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2条第一款“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与价款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的规定,应由被告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使被告弄懂反诉与反驳的不同。并应要求原告就该反诉进行当庭答辩,由于实践中这种情况往往是反诉请求与反驳意见同时并存。因此,审判人员就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以便更准确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辩中的诉讼请求,从而完善在程序上的各个环节,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答辩,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带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所进行的辩驳。被告和被上诉人提出答辩,这是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中的必经程序,也是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证他们能正确地行使这一权利,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权利平等。至于当事人拒绝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依法审理。
反诉条件。
必须符合民诉起诉的条件。
注:。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物业起诉答辩状篇八
反诉人某某(原审被告)诉被反诉人xx某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依法受理,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现被反诉人就与反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仅供法庭参考:
一、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意向金转为定金。
xxx年10月15日,因反诉人有买房需求,被反诉人业务员发现合适房源,通知反诉人来看房,当天下午共看了两次房,第一次是她姐姐,第二次是其本人,看房过程中业务员向其介绍了该物业(即本案诉争物业)的基本情况、基础设施、价格等等,反诉人当场表示愿意购买,并于当晚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xxxx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以下简称三方合同),支付了购房意向金15000元,之后业务员按照合同约定找到业主签字并且将意向金交付给业主,意向金转变为业主定金了。
被反诉人业务员按照中介业务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积极促成反诉人与业主签订三方合同,合同系当事人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是合法有效地合同,按照合同补充协议第二项第2条约定,甲方签订三方合同则乙方同意将意向金作为定金,由丙方转付给甲方。该项事实有三方合同、业主收定金的收据予以证明。
二、反诉人违约在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方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的业务员一直督促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进件贷款预审等手续,可是反诉人因自身办不了贷款资金不足等原因,迟迟不予配合履行,经再三沟通,明确表示放弃购买该套物业。这违反了三方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该项事实有录音以及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不予认可,没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某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xxx年八月四日。
物业起诉答辩状篇九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冼某升,男,汉族,xxx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在xx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xx号,电xxxxxxxxxx。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xx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地址:xx市河南岸xx路xxx新村xx大厦首层xx号。
负责人:黎某某电话xxxxxxxxx。
答辩人因装修合同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xxx)惠城法民一初字第xx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违约金122402.2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工程项目,违反合同约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一项第3条规定工程安装内容、施工费用、增减项目都需要经双方签认后生效。但是,被答辩人将双方约定的工程总造价7.1万元增加到13.9006万元(折后价12.5982万元),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确认,因此该增加的所谓工程项目和工程款违背了合同约定,超出了答辩人的委托范围,本身是对答辩人权利的侵害,不仅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增加的款项,而且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被答辩人所谓答辩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变化,没有任何证据。
被答辩人以答辩人在施工图纸中“配电系统图”中签字确认“开工,以实践数为准”,就武断认为被答辩人所从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辩人认可,显然是荒唐的。一方面双方在《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规定施工图须答辩人签字认可后被答辩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条规定答辩人变更设计或增减项目须书面通知被答辩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时间、材料等,这就说明任何未经答辩人签字确认的施工一律属于被答辩人违约,任何未经答辩人书面详细通知被答辩人的变更行为一律视为未变更。被答辩人拿出答辩人在配电系统图中的签字确认,就认为答辩人认可一切施工变更,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即使答辩人同意了施工变更,也只是同意配电系统图的变更,答辩人并没有在其他图纸上签字确认。
二、被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四项地1条规定工程总价款为7.1万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别为总价款的50%和35%,即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总价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可是,被答辩人经答辩人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却尚未达到总量一半,答辩人不是认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项目,而是一再单方面增加装修项目以牟取合同约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辩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被答辩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与答辩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适应。
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总价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辩人未能完成合同约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只有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才有权要求答辩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的规定,施工图须在答辩人签字确认后被答辩人方可以施工,xxx年11月4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提供的施工图上签字,因此被答辩人最早开工时间应该是xxx年11月4日。到xxx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开工不超过26天,答辩人已经支付合同约定85%的工程款。按照《装饰工程合同书》规定两个月的工期进度,被答辩人尚未完成总工程量半数,就要求答辩人支付95%的总价款,并在xxx年12月22日单方面停工,明显侵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外,该《装饰工程合同书》没有约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辩人即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规定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或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答辩人付清工程款,而无权采取停工这种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损害答辩人利益。因此,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既没有法定依据也没有约定依据,属于严重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装修工程量,在收取绝大部分合同约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应工程量的情况下,又单方面停工,严重损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未经答辩人签字认可的新增工程款,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造成答辩人严重损失,被答辩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履行合同义务。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冼某升。
xxx年xx月xx日。
物业起诉答辩状篇十
反诉人(本诉被告):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籍、职业、现住地址(确定到门牌号)。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籍、职业、现住地址(确定到门牌号)。
第三人(与本案有关但不能独立提起诉讼的人):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籍、职业、现住地址(确定到门牌号)。
反诉请求。
一、
二、
三、
—5条,第17条、第20—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8、10条)。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一、二、三……。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x份。
反诉人:xx年xx月xx日。
物业起诉答辩状篇十一
答辩及反诉人:胡______,女______岁,汉族,临时工,______省______县人,住______县林业局竹木加工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______县法律顾问处律师______。
原告______县土产公司诉债务一案,现提出答辩及反诉如下:
(一)答辩部分:我(答辩及反诉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由原告雇为临时工,专业货车装却毛竹、竹片等土产品。
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我与其他5名临时工在原告院内装毛竹,因该卡车无固定的铁架或木架,仅临时选用几根毛竹做插杆,装车设备不牢,加上超载2.6吨(250支毛竹),以致毛竹塌落,我从车上摔下,被毛竹打伤,不省人事。
经医院检查诊断,我为’“外伤性脾破裂,脑震荡”,头部裂伤缝合12针,脾脏切除,共输血1810毫升,住院治疗56天,花去医疗费890.27元。
出院后,医嘱休息半年(医院诊断书已呈交你院)。
这起工伤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原告方的装车设备不牢,劳动保护制度不健全所引起的。
原告作为国营企业,对此不仅不检查改进自己的工作,反而推脱责任,这是很不应该的。
劳动部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相同。
根据这一规定精神,我因公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甲项的规定办理,即:其全部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或厂方负担。
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由此可见,原告预支给我的医疗费用______元作为我的欠款而现在要我返还,纯属不知法、不懂法的表现。
(二)反诉部分:我因公负伤医疗期间,依法应由原告负担的费用如下:
1.以现金交纳的医药费、输血费救护车费计667.54元(全部单据已呈交你院);。
2.住院期间的膳费84元(每天1.50元,56天);。
3.护理工资112元(每天1人,护理56天,日工资2元);。
4.医疗期及出院后休养期共8个月的工资480元(每月60)。
以上四项,共计1343:54元。
另加我负伤前结存未领而由原告非法扣压的工资47.92元,总计1391.46元。
原告除已预借给我的医药费800元外.还应偿付我591.46元。
请你院查明事实,合并审理我的反诉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3]。
反诉人张某某、胡某诉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5月18日,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与反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反诉人向答辩人购买stq4250号汽车头,价款为23.9万元,预交定金3万元,反诉人在提车时将剩余的`车款一次性付清。
双方合同签订后,在20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同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
至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向反诉人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而与之相反的是,反诉人至今还没有向答辩人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虽然答辩人长期以来三番五次地向反诉人催要剩余的车款20.9万元,但是,反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抵赖,反诉人已经很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的相关约定,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反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诉人更加无权要求答辩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应该是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
因此,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
答辩人与该诉争车辆的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江苏经理部签订了代理协议,答辩人由此取得了该车辆在连云港区域的经销权。
该车辆是由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发货到江苏南通,然后,根据江苏市场的销售情况再调配到赣榆县即答辩人的销售部,因此,答辩人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一系列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答辩人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因此,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从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根本没有事实依据,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该车不存在质量问题,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该车是经过生产厂家质量检测合格后才准予出厂的,符合生产厂家的企业质量标准,同时,也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在答辩人与反诉人签订的购车协议中的第五、六条明确约定:反诉人在提车的时候对该车质量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即表示认同该车质量是合格的,答辩人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而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诉人购买的该车是牵引车,反诉人还另外购买了一辆后挂车,牵引车与后挂车组成一个整体才能够用于运输经营活动,而反诉人另外购买的后挂车与反诉人在答辩人处购买的该车由于不是同一个汽车厂家生产的,后挂车与该牵引车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对该牵引车的高度进行适当的整改才能够与后挂车配合使用,才能够使前后车作为一个整体运输工具用于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因此,反诉人所称的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为该车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物业起诉答辩状篇十二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物业起诉答辩状篇十三
答辩人:____,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____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___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我与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日期:______
答辩人:____集团公司。
住所地: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______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为原告诉称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应当参加诉讼,原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为依法成立、经依法登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原告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分公司,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当事人资格,应当作为诉讼主体独立参加诉讼。
该承揽合同纠纷为原告与分公司签订,总公司并不知情,对于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履行情况均无从得知。原告诉称与分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纷,分公司有独立诉讼资格,原告应该以分公司为被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二、原告诉称,20___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负责人zz在其承揽合同中签字,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确认。而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负责人为“杨惠生”,若原负责人zz真的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签字确认,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负责人z经理的`真实姓名;且原告并没有提供所称的承揽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
三、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原负责人________已涉嫌经济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侦查,下落不明,并将本案涉及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材料带走,致使总公司无法掌握其他的证明材料,对本承揽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属于zz的个人行为等重要事实无法明确,更无法考证,需要等zz归案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待核实。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无权起诉总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起诉答辩状篇十四
答辩人2016年与被答辩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xxx令第379号)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
然而,高收费(每平方米※元)并未与被答辩人服务水平相适应,没有该物业服务水平甚至连普通物业管理水平都不如,具体证据有:
2、保安服务方面。不是业主的其他人员随意出入、甚至发生业主物品被盗现象;
3、公共设施、设备养护管理等服务,如电梯出现过被卡住、损坏情形;
4、生活服务配套设施跟不上。假期过年,甚至出现停电现象,明显是变电设备配套设施跟不上所致。
也正因为被答辩人未完整履行服务义务,从2019年答辩人就一直没有在“※※※※※※社区”居住,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诉的“现居住地”。致业主以拒交物业服务费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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