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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管理的概念老hrd手把手教你做任职资格管理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时应同时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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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
第九条 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条 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汉语水平。
第十一条 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3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三)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支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五)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应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应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五)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六)累计两次被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破产、关闭、被接管等实行特别处理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外,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的3年内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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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五) 拟任人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报资料的审核、与拟任人考察谈话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拟任人双方签字。
第十八条 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在接到第十六条所述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未提出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后,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的决定。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公司内部同级分支机构之间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核准,但应在任命的同时报拟任所在地和离任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上级任免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
前款所指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十一条规定条件或具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否决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提交的各项材料应当真实可靠。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对提交虚假材料的保险公司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取得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其任职资格被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到拟任职位履行职责的,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决定免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批准其辞职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该高级管理人员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除外。保险公司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不得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以临时负责人名义或其他方式指定未经任职资格审核的人员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指定和结束时应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临时负责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建立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任职资格申报资料、考察谈话记录、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以及其他重要资料。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被取消任职资格期间,不得继续作为所在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其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人选。
(二)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三)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合并、分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四)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保险许可证;
(五) 未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各项准备金、保证金;
(六) 违反有关规定运用资金;
(七) 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不入帐,设立帐外帐或挪用、截留保费;
(八) 保险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情形;
(十)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管理;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案件。
(二)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
(三)任职期间有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其他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严重违规应由其上级公司负领导责任的,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及时提出对该上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的处理意见,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作出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保险公司不服,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涉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查与管理
第四章任职资格取消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机构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包括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中资保险机构是指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资(含外资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资保险机构是指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其他中介性质的保险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机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任、副主任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其他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须的专业从业经历与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前资格审查、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中国保监会审查和管理保险机构分公司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审查和管理保险机构支公司以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中资保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有保险业经营和管理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
外资保险机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汉语水平。
第九条担任中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经济、金融或其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须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保险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经济、金融或其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须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保险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部门经理或支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
(三)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下(含支公司,下同)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经济、金融或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保险工作2年以上。
(四)对担任分公司以上(含分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保险、金融、财会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或支公司以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保险、金融、财会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事经济、金融、保险工作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长期从事保险工作且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的,其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国家金融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从事与保险业直接相关工作,并具有2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的,其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七)担任保险公司境外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具备第(二)项条件外,还应具备的相应的外语水平或在境外金融保险机构从业的经历。
第十条外资保险机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适用第九条的规定。
(二)担任保险机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须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职业10年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担任中级管理人员职位的经历。
第十二条担任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须具备第七、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有关保险中介机构管理法规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四)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五)有赌博、吸毒、嫖娼、欺诈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
(六)中国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在破产、关闭、被接管等实行特别处理的保险机构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外,在采取上述措施的三年内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其他保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查与管理
(一)保险机构申请报告;
(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
(四)原任职机构同意其调离的证明材料;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书面材料必须用中文书 写。
保险机构提交的各项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中国保监会有权对提交虚假材料的保险机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九条对保险机构内部同级分支机构之间因工作需要而平职级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备案制度。保险机构须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项所要求的材料。中国保监会保留对拟调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否决权。
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对拟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必须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必须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报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未经中国保监会审查批准,不得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以临时负责人名义或其他方式指定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人员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建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档案,作为考察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审查的各种重要文字材料均须存入其任职资格档案。
第四章任职资格取消
第二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有权取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被取消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其被取消任职资格期间,不得继续作为所在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作为其他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人选。
(一)违反有关规定,超业务范围经营或其他违规违章经营;
(二)经营中有意损害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四)发生重大案件后不及时报案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在业务活动中向客户索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或其他与正当业务收入无关的利益。
(四)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一)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擅自设立保险机构;
(三)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
(四)任职期间被发现有第十三条第(五)项所列行为。
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获准辞职,或被董事会免去其职务,或受到本机构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其他行政处分的,保险机构必须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中国保监会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限期30日内改正,并由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主要责任人取消1年至5年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取消处理情况记入其档案。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有关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任职资格管理的概念老hrd手把手教你做任职资格管理篇二
;xx中学中层管理岗位任职资格
任职基本条件:
1.参加调整任用和竞争上岗的人员必须符合:
①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②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教育事业,为实现十九中学发展目标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③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学校、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⑤正确行使学校组织赋予的权利,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⑥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近五年年终考核称职等级(包括称职)以上者。
3.年龄要求:初次申报中层干部年龄应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原中层干部在50岁以下。
4.学历、职务、职称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校中层领导岗位的调整任用或竞争上岗。
①现任校中层领导干部;
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满二年以上的教职工;
5.凡是因工作需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需破格、提拔的干部,学校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宽有关工龄、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培训时间、年龄和党龄的要求。
①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教职工;
②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教职工;
③专业性较强的处室急需的、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人才;
④有关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教职工;
⑤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⑥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
6.凡是参加调整任用和竞争上岗的人员,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经过调整任用或竞争上岗后确定的拟任人选,由学校党支部集体酝酿审查确认,按要求提交教育局党委备案任用。对于在调整任用和竞争上岗中不服从组织安排者,学校将不再安排相应任职。凡现任的校中层领导落选的,学校这次不再安排相应任职。
具体岗位任职资格:
(一)党政办公室主任(设正副主任各1人)
1、具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共正式党员,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协调学校各部门之间工作的能力,能够做好对外接待和宣传工作。
2、对各级党和政府机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全面准确地了解,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能准确把握,有组织实施的能力。
3、熟悉人事、劳资、职称晋升、劳保福利规定。
4、有处理党政日常事务的能力,及时了解教职工的思想状况,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能使用计算机进行日常的管理工作。
(二)教务处主任(设正副主任各1人)
1、熟悉国家颁布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有全面地了解,能依法执教。
2、有较强的教学、教研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正常的教学工作。
3、对教学有引领和指导的能力,具有写作、计算机应用的能力。
4、能够做好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招生、对外宣传和接待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德育处主任(设正副主任各1人)
1、中共正式党员,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善于做思想工作。
2、对国家颁布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较透彻的理解,对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有全面地了解,在德育管理工作中能依法执教,能不断在师生中进行知法、守法教育,树立法治意识。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对年级组长、班主任工作进行引领和指导,扎实有效地开展德育工作。
4、有三年的班主任工作或三年以上年级组长工作经历,有指导团队、学生会、少先队积极开展工作的能力,能够处理协调好各个部门关系,有德育科研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德育工作。
5、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德育工作管理,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四)教研处主任(设正副主任各1人)
1、对各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各项教育法律法规有较透彻的理解,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
2、具有较强的教学、教研能力,能够组织带领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有专业引领和指导能力。
3、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组织开展教研工作有针对性、实效性,能够制定符合实际的教育教学计划,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估体系,工作求真务实。
4、在使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方面有特长,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
(五)总务处主任(设正副主任各1人)
1、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各项财经制度和政策规定有准确地了解,在工作中能准确把握财经制度。
2、能够制定实施总务处工作计划,做好总务人员的管理工作,具有为教学、为师生服务的思想意识。能够坚持原则执行政策法规,公私分明,不谋私利。
3、能够合理、有计划的使用学校经费,能够做好校产维护和管理工作,能够利用学校资源积极为学校创收,具有经营意识。
4、会使用计算机,具备写作能力。
(六)信息中心主任任职资格
1、具备信息技术专业或教育技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有较深厚的信息技术理论、教育技术理论等方面的知识。
2、从事信息技术教育5年以上;在信息技术方面以及教育技术上有较强的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软硬件知识。
3、熟练掌握各种教育教学媒体的应用、维护、保养以及开发;
4、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
(七)艺术中心主任
1、对国家颁布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较透彻的理解,对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有全面地了解,能够积极开展校本课程开发实践活动,在学校艺术特色教育方面独挡一面。
2、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艺教计划活动方案,指导和引领艺教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和组织管理能力。
3、能够在艺术教育促进人的发展方面进行大胆的探索和实践,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热爱艺术教育,能够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文艺活动,求真务实,乐于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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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管理者的领导与管理能力的提高是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各级管理者必须不断对照任职资格标准来修炼自己的行为,提升公司的整体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持续与稳定发展。
任职资格标准是任职者取得高绩效的关键行为的提炼,它指引任职者高效率去获取成功,因此管理者任职资格标准是评价管理者任职状况的基准。
对中基层管理者任职状况评价的核心要求为:身体力行、事必躬亲、严格执行、有效监控、诚信服从,中基层管理者必须具有强烈的绩效导向,紧紧围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这一目标,严谨做实。
一、评价要素
参考权重
任务管理
团队建设
流程执行
资源有效利用
职业素养与工作态度
二、评价标准细则
任务管理
1、制定合理的目标与计划:部门目标的制定是依据上级目标及本部门工作现状,体现对上级目标的分解与对本部门工作的牵引;工作计划符合smart原则并设有监控点。
关键行为:
①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划或部署,与相关人员共同制定部门工作目标,明确各项工作任务要求和改进方向。
②根据工作的优先顺序分配资源(包括人、财、物、信息等),充分考虑资源成本,以使其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
③与相关人员商讨,面向目标,在公司规定范围内确定执行计划的具体工作方法和活动。
④根据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和特点,深入分析工作中易出现失误或问题的环节,并设计相应的监控点及防范措施。
2、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按计划要求及本部门资源状况分解工作任务,对下属进行相应的事先指导与工作辅导,协调所需资源、激发员工热情,确保工作任务高效完成。
关键行为:
①
明确本人及下属的工作职责、任务要求和衡量标准,并以承诺的方式加以记录和保存。
②指导团队成员制定相应的个人工作计划,为下属提供相应的情况分析、资料、信息等,进行事先指导,确保下属具备明确的工作思路。
③按工作目标的要求,合理分配工作资源,组织各种资源及时到位,对未到位的原因立即查清,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必要时上报主管及相关人员。
④认真听取员工对工作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正确实施正向牵引,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参与度,确保工作士气。
3、指导和控制工作计划的实施:按工作计划及所做出的承诺及时检查、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对下属工作及时进行有效指导,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关键行为:
①根据工作计划的监控点及实际的工作需要,及时检查、分析和评估各项工作结果,并及时汇报。
②
根据工作进展及检查、评估结果,对下属工作方法或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
③找出偏离计划目标的原因和工作中的失误,提出改正措施,必要时上报主管及所影响的接口部门。
④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立即实施改正措施,必要时,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并提供协助,促成问题的解决。
4、绩效改进: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及目前工作任务要求,分析和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提高组织效率和工作有效性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目标并具体实施,促进工作绩效的不断改进。
关键行为:
①根据工作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及周边部门的反馈,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明确的部门工作改进目标,制定相应的改进计划。
②结合部门实际情况,与相关人员商议,制定可操作的改进措施并确保执行,不断提高组织效率和工作有效性。
③定期对部门工作改进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有关的改进措施及时充实调整,以达到所要求的绩效。
团队建设
1、氛围营造:以公司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以身做则,在部门内倡导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树正气,敢于承担责任、相互负责、勇于自我批判,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基准,协调部门工作。
关键行为:
③
倡导下属之间建立积极、和谐的关系,公正处理本部门下属之间的矛盾。
④
2、干部培养:积极主动的营造员工成长的环境,创造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根据部门岗位要求及员工发展潜力,指导下属不断提高任职能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培养、推荐干部;通过梯队建设激发团队活力,改进团队绩效。
关键行为:
①明确公司选拔和甄别干部的标准,以高度的责任感培养、选拔、推荐干部,干部推荐要不以个人好恶出发,严格按照任职资格标准要求,做好部门内干部梯队建设。
②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育学习型组织,主动推进员工培训;并注意在工作中言传身教、及时辅导,必要时合理授权,在实践中进行锻炼。
③根据组织发展需要及下属的绩效、能力特点,与下属一起商定其个人发展目标和培训方法、改进措施。
④对下属的改进提高情况进行例行化检查、评估,就改进效果提出建设性的反馈意见,培养下属效果显著。
3、有效沟通:
在部门内组织和推动双向沟通的定期进行,使沟通在部门内形成制度,提高员工工作的明确性,促进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
关键行为:
施,体现对员工工作的正向牵引。
③对例外事件的处理要及时沟通,养成非正式的沟通习惯;明确有必要进行沟通的条件要求、熟练掌握各种不同的沟通方法,与各层骨干员工建立非正式的业务朋友关系。
④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帮助员工正确面对挫折和失败,在工作中以积极的心态接受优胜劣汰的事实。
4、创造、培育和维持良好的外部工作关系:以公司利益为重,强化整体观念,与相关业务部门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积极主动地协调部门关系,达成工作目标。
关键行为:
①主动考虑本部门工作对接口部门的影响,建立例行化的信息通报方式,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并与各部门就关注的问题交换意见。
③积极响应与处理相关部门提出的配合要求和改进建议,及时反馈结果,不断评估服务质量,组织和保证对相关部门的业务支持;必要时向相关人员求助。积极暴露有关问题,推动相关部门工作。
流程执行
程的执行情况,确保与本部门有关的业务流程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
关键行为:
口程序,确保对流程的正确理解;
②给流程使用者提供准确、清楚、全面的培训和指导;
③对与本部门相关的业务流程的运作情况进行及时的监控,确保业务流程得以正确的贯彻实施。
2、内部优化:
对流程的运作情况进行及时的评估,对不足部分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与相关人员一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及相关部门申报,以期进行合理优化。
关键行为:
应的补充规定与实施细则;
②对本部门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与习惯,及时以规则的形式加以固化;对本部门规则的运作情况及时评估并合理的方式进行优化。
及时提供反馈信息;
资源的有效利用
1、建立、保持、维护工作环境:
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应的资源状况,充分考虑效率与成本并兼顾未来发展,建立工作环境包括硬件设备的配置与管理工具的开发等;对其运作情况进行及时评估与优化,保证工作需要。
关键行为:
①根据公司的规定和业务需要、并适当考虑发展,按公司的有关工作程序建立、优化工作环境,使硬件设备的配置与管理工具的开发、使用利于工作的开展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②工作环境的建立与优化要充分考虑成本与预算,确保现有工作环境资源的充分利用。
③根据公司的规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条例(如:消防、环保等),充分考虑影响工作环境的各种因素,制定工作环境管理制度、检查制度,确保公司资产不受损失并得到有效利用。
④经常巡视检查工作场所以保证相应制度的有效实施,按照要求和程序监督下属正确使用和维护办公仪器设备,督促下属准确记录和上报不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不按程序操作的情况,督促相关人员即时改善工作场所。
2、文档管理:重视部门知识环境的管理,采用文档、手册、经验案例等适当形式保证工作技能的积累继承,避免类似工作性质的员工犯类似错误。
关键行为:
①以制度的形式保证日常工作文档建立的规范性,明确文档种类、规范格式与具体责任,定期检查,确保工作经验的持续积累。
②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要及时进行总结,建立案例库并不断予以充实。
③鼓励、组织部门员工定期对工作进行总结,重点分析工作失误的原因,适时交流有关信息,以利资源共享与相互启发,促进信息增值。
3、信息的搜集与提供:
根据相关部门的需求,搜集、选择并处理所需信息,按所需格式及时予以提供,以利于相关部门进行决策参考。
关键行为:
①
明确上级主管和相关部门所需的信息及相关要求,在允许的范围内搜集并准确记录。
②分析、筛选所搜集信息,以使之准确并与规定的需要有关,按要求的格式在商定的时限内向有关部门提供所需信息并归档。
③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④当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信息搜集工作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职业素养与工作态度
1、职业素养:
关键行为:
②团结同事,以包容心、同理心、平常心和自信心去接受并鼓励他人提出批评和不同意见,善于团结不同意见的人甚至是反对过自己的人,去共同实现公司目标。
2、工作态度:
以公司利益为重,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力行地贯彻公司文化与各项制度要求,保持积极心态,不断学习、进取,以模范的行为表现影响员工。
关键行为:
①有较强的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以结果为导向,脚踏实地、一丝不苟地做好本职工作;坚持原则,勇于承担责任。
②热爱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压力、困难和挫折。
③不断进行自我批判和自我超越,不断进取。
任职资格管理的概念老hrd手把手教你做任职资格管理篇四
导语:与股票相关的资本管理概念有哪些呢?需要考证券从业的你要知道这也是考试知识点之一哦。下面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内容吧。
股利政策是指股份公司对公司经营获得的盈余公积和应付利润采取现金分红或派息、发放红股等方式回馈股东的制度与政策。股利政策体现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思路,稳定可预测的股利政策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是股份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
(1)派现。派现也称现金股利,指股份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将盈余公积和当期应付利润的部分或全部发放给股东,股东为此应支付所得税。
(2)送股。送股也称“股票股利”,是指股份公司对原有股东采取无偿派发股票的行为。
(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在股东权益内部,把公积金转到“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并按照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比例的大小分到各个投资者的账户中,以此增加每个投资者的投入资本。
(4)四个重要日期。
①股利宣布日,即公司董事会将分红派息的消息公布于众的时间。
②股权登记日,即统计和确认参加本期股利分配的股东的日期,在此日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方能享受股利发放。
③除息除权日,通常为股权登记日之后的1个工作日,本日之后(含本日)买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期股利。
④派发日,即股利正式发放给股东的日期。根据证券存管和资金划转的效率不同,通常会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到达股东账户。
股票分割又称“拆股”“拆细”,是将1股股票均等地拆成若干股。股票合并又称“并股”,是将若干股股票合并为1股。
从理论上说,不论是分割还是合并,将增加或减少股东持有股票的数量,但并不改变每位股东所持股东权益占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比重。理论上,股票分割或合并后股价会以相同的比例向下或向上调整,但股东所持股票的市值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如果把1股分拆为2股,则分拆后股价应为分拆前的一半;同样,若把2股并为1股,并股后股价应为此前的两倍。
但事实上,股票分割与合并通常会刺激股价上升或下降,其中原因颇为复杂,但至少存在以下理由:股票分割通常适用于高价股,拆细之后每股股票的市价下降,便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并股则常见于低价股,例如,若某股票价格不足1元,则不足1%的股价变动很难在价格上反映,弱化了投资者的交易动机,并股后,流动性有可能提高,导致估值上调。
(1)增发。增发指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资本额而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可以向公众公开增发,也可以向少数特定机构或个人增发。增发之后,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
(2)配股。配股是面向原有股东,按持股数量的一定比例增发新股,原股东可以放弃配股权。
(3)转增股本。转增股本是将原本属于股东权益的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股东权益总量和每位股东占公司的股份比例均未发生变化,唯一的变动是发行在外的总股数增加了。
(4)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从公开市场上买回发行在外的股票,称为“股份回购”。
1.证券从业资格考点:从业资格
2.证券从业考点:股票公司的辅导
4.期货从业资格考点:期指股票
5.证券从业《金融基础知识》考点:股票
任职资格管理的概念老hrd手把手教你做任职资格管理篇五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保证书
一、本人确认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成为银 行高管人员的情形,未通过或试图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银行高管人员任 职资格。
二、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认真 学习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各项规章文件,进一步掌握农 * 行管理知识。使 自己持续具备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并胜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三、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 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主动配合并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维护所任职银行及其客户合法权益。发现有侵 害农*行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 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四、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将切实履行职责,促进所任 职银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在本人的职责 范围内对确保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有责任,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 行为承担领导责任。五、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决不违背有关制度和政策规 定。决不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之上。清正廉洁,决不徇私舞 弊,决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获取任何非法收入,决不挪用侵占农 * 行及其客户的资产。
如本人上述声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上述保证事项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 责任并接受处罚。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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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员工任职资格管理制度目的。
(3)树立有效培训和自我学习的标杆,以资格标准不断牵引员工终生学习、不断改进,保持企业的持续性发展。
2.任职资格的应用。
任职资格 从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将对人的资格要求清晰化,并与工作要求相对应,为人力资源的管理体系奠定基础,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行为,推动企业的职业化进程。
(3)薪酬:资格与职位匹配决定员工的薪酬范围,使薪酬激励更具实效;
(4)人员选拔:经考核认证后可获相应资格,企业可从有资格的人中选拔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5)员工职业生涯设计不同类不同级别可以使员工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将员工发展与企业发展相结合。
3.资格分类分级。
(1)管理类:
5级领导者:对企业某个运作过程或某项职能负完全的责任,参与制定企业长期战略及宏观指导。
·级别要求:任何管理都是对从事某项专业或技术的人员进行管理,管理类人员必须达到某方向、某专业或技术标准2级水平以上。所以管理类级别分为3一5级。
(2专业类:
.级别要求:从工作要求出发,i一s级不等。
(3)技术类:
.定义:从事运用某项技术设计和改进解决问题的方法的工作;
级别要求:从工作要求出发,1一5级不等。
4.资格衡量要求。
对人员进行选拔时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衡量:
(1)品德;
(2)素质;
(3)技能/行为(表现);
(4)工作经验;
(5)工作绩效。
基于企业评价体系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主要对技能或行为建立标准,颁发资格证书时参考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以品德.、素质、经验等不易考核的要素作为人员选拔及员工自我发展的重要参考因素。
5.任职资格标准。
(1定义:任职资格标准从称职胜任角度出发,主要建立以结果导向的技能/行为标准。管理类基于工作特点定义行为标准,专业技术类为技能标准或行为标准。
(2)建立原则:
.结果导向:达标评定的素材尽可能取自于日常工作成果,尽量减少为获资格而额外增加的工作。
6.绩效考评体系。
w依据:考核认证以资格标准为依据,做出评价;
(3)考核认证原则。
,客观公正:标准客观,判断客观全面;
.促进改进:认证不仅是评判达标与否,更重要的是促进改进,形成规范化工作的习惯;.有序可行:遵循工作的内在规律。
7.评审体系。
资格评审 分为二级评审,包括部门级和企业级。
(2)企业级评审:由企业任职资格管理部负责组织,保证企业各系统对标准掌握的一致性。
由企业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对颁证的评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每2年企业组织一次资格复审或修订标准。复审通过,证书将继续有效。
1 目的
1.1 建立职业化发展通道,指明员工职业发展方向;
1.2 建立任职能力评估标准,提供客观、具体、统一标准;
1.5 为招聘、职位晋升、岗位轮换、薪资的确定和调整等提供依据。
2 管理原则
2.2 促进员工工作改进,关注员工核心能力的提升;
2.4 客观公正,有序可循。
3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管理职责
4.1 各部门:
4.1.1 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资格审查、晋升考核等工作;
4.1.2 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任职资格标准的建立和优化;
4.1.3 以任职资格为出发点对员工进行培育和辅导。
4.2 人力资源部:是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4.2.1 负责组织编写各类职位系列任职资格管理标准;
4.2.3 负责组织开展各类职位序列资格评审考试试题库的编制;
4.2.4 组织对各职位系列任职资格标准进行优化。
4.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任职资格评定的最高责任部门
4.3.2 对各类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负有最终审核的义务。
5 职位族的分类和等级
公司将岗位分为5个职位族23个职类,员工技术任职资格根据此划分为4大类(即不含管理类),每类划分为若干子类,每个子类划分为3~5个等级。
5.1 职位族划分具体如下:
类 别 释 义
5.2 每个职位族类别的划分如下:
专业支持族 技术族 市场营销族 供应链族 操作族
财务类 研发技术类 销售类 计划类 事务类
审计类 技术支持类 产品类 采购类 司机类
人力资源类 质量管理类 营销策划类 仓储物流类 检验类
项目管理类 技术工艺类 公共关系类 调测装配类
商务类 it类
证券投资类
行政类
等 级 释 义
6 任职资格的标准(内容)
6.1 任职资格标准是公司根据职种划分,按一定的方法提炼出的各级别能力标准和行为标准,该标准是进行任职资格等级评价的依据。
6.2 任职资格的标准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6.2.3 任职资格的标准根据岗位、等级的.不同,其难易程度及侧重点会有所不同。
7 任职资格评定的方式
根据申请的等级的不同,采用考试、评审或考试与案例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1 专业知识考试:
7.1.1 考试的内容:
7.1.2 试题来源:
人力资源部负责定期组织各部门编写、修改、完善各职种、等级考试的试题库,此试题将作为考试题目的来源全部公开。
7.2 案例评审:
指申报人例举个人参与的项目由评审组进行评审。
7.2.1 案例的内容要求:
● 所举案例需与所申报的职种具有相关性;
● 申报人对所举案例的真实性负责。
8 任职资格评定周期
每年一次,时间定为每年的10月
9 任职资格评定的流程
9.1.1 申请资格:
9.2 员工参加相关职种的等级考试;
9.3 专家组对申报人进行案例评审:
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申报人将案例制成电子文档的形式,现场讲解,专家现场提问、现场评分。
9.5 专业领域内取得重大成就、荣誉,或对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破格晋升其任职资格等级,具体名单由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共同提出,并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
10 评审组的管理
10.2 评审组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
10.3 为确保评审的客观性,评审组的成员评审前不确定,至案例评审时再临时确定。
11 新入职员工的任职资格认定
11.1 社招人员:
11.2 应届毕业生:
转正后按照初级予以认定,待参加公司的任职资格评定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后,再正式确定其任职资格等级。
12 资格评定纪律及结果申诉
12.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任职资格评价结果拥有最终裁决权。
13 技术任职资格与职务晋升
公司的技术任职资格等级晋升与职务晋升是两种相对并行的激励机制,它们相对独立运作,但又有着一些内在联系,技术任职资格是职务晋升的基础,获得职务晋升人员需通过相应技术任职资格中级及以上的认定。
14 附则
14.1 本制度解释权归浙江大华人力资源部;
14.3 本制度的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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