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作和学习来说,总结是一种反思和提升的方式,可以指导我们未来的发展方向。完美的总结应该在表达上具有逻辑性和连贯性,让读者能够深入理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总结示范,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部门规章篇一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内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于贯彻执行〈证券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办发〔1999〕11号)的精神,我会对成立以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证券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逐一进行了确认。其中,已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替代,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证券类规章46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证券类规章24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0件证券类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各有关单位。
附件一:废止的证券类部门规章目录。
1.关于授权中国证监会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通知(证委发〔1993〕42号)。
2.关于印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职权的规定》的通知(证委发〔1993〕44号)。
3.关于在新股发行工作中加强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证监〔1993〕108号)。
4.关于颁发《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工作规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5号)。
5.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报送材料要求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9号)。
6.股票发行复审工作细则(证监发字〔1993〕78号)。
7.关于发布《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规则》和《股票复审工作细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97号)。
8.关于严格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方案的紧急通知(证监上字〔1993〕123号)。
9.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证监上字〔1993〕128号)。
10.关于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强化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作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3〕45号)。
11.关于授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对个人持股情况进行监管的决定(证监法字〔1993〕110号)。
12.关于颁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违法违纪案件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法字〔1993〕112号)。
13.关于颁布《证监会处理投诉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证监办字〔1993〕73号)。
14.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证监函字〔1993〕79号)。
15.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号)。
16.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9号)。
17.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87号)。
18.关于上市辅导机构资格审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1号)。
19.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陈列试点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4号)。
[1][2][3]。
部门规章篇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xx〕28号),我部对20xx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
20x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含: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规章2件,国家环境保护局规章13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章37件,环境保护部规章10件,总计62件)。
部门规章篇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8号),我部对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
十二月二十一日。
(含: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规章2件,国家环境保护局规章13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章37件,环境保护部规章10件,总计62件)。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1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环字〔1983〕483号。
2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87)环放字第239号。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
(89)环管字第201号。
4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90)环管字第359号。
5
防止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能源部。
(91)环管字第050号。
6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91)环监字第338号。
7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7号。
8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9号。
9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
10。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
环管〔1994〕140号。
11。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
12。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6号。
13。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商检局。
环控[]204号。
14。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
环控〔1996〕629号。
15。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
16。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
17。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
18。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
环发〔〕98号。
19。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20。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1999〕246号。
21。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
环发〔1999〕278号。
22。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23。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85号。
24。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25。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
2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27。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
28。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
29。
全国环保系统六条禁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0号。
30。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
31。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
3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
33。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5号。
3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
3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36。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3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
3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
3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40。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
41。
环境信访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
42。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
43。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
44。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
45。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46。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47。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
48。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
49。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防科工委令第44号。
50。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
51。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6号。
52。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5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5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55。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4号。
5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57。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
58。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
59。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60。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61。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10号。
62。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
部门规章篇四
第一条:决定开展活动前必须交上一级领导批准,经各成员讨论确定,活动方可实施,写好活动计划交上级批准。
第二条:开展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书的方案执行,如遇到特殊情况改变方案须经上级同意,例会中活动组织人要汇报活动开展情况。
第三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大型活动须有照片等资料),并如实写出总结并交于办公室存档。
第四条:因活动要求进入办公室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抽烟、衣冠不整者不得进入办公室、借用团委公共物品着应做好记录,如有丢失、损坏需照价赔偿。
第二条:参加会议人员不可无故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出入。
第三条:开例会时,带纸和笔,记下重要的工作;开会是须关闭手机或调为震动,不许接电话。
第四条:开会时须遵守纪律。
第五条:例会期间,可以适当活跃一下气氛,但是把握好尺度;。
第六条:请假次数不得超过5次;。
如果屡次未请假而不参加例会者,我们会采取相关措施给予警示或者开除。
第一条:部门成员应该主动担当部门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
第二条:部门成员在工作中应当互相配合、团结合作,不断学习、高效率地完成工作。
第三条:部门成员应当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学习,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第四条:部门成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注意自身言行,塑造权益部良好形象。
第五条:部门成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协助学生会其他各部门举办的活动,主动为同学们服务。
第一条:不得无故旷班,凡无故旷班三次以上者予以警告。仍不悔改者,予以开除。
第二条: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不拖拉,马虎。
第三条:如有没有完成的工作,应在与下一人交班时说明情况。
第四条:最后一班值班结束时,注意锁好门,关好电脑,窗户。
第五条:对待来访同学应礼貌、热情、周到。
第一条:部门职位实行竞争上岗,表现优秀的优先考虑。
第二条:对每周负责人实行考评,考评分高者在例会上进行表扬,并择优推荐参加“五四评优”。
第三条:在各类活动中积极承担工作者颁发“优秀工作人员”奖状,适当奖励。
第四条:学期末对工作认真负责的个人进行表扬,并适当推荐参加学生会“权益工作先进个人”评优。
第五条: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会议达三次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在会议上作公开检讨,取消各类评优资格。
第六条: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会议达五次者则作自动退部处理。
第七条:经常无故推脱工作者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
第一条:在各项相关权益活动结束后,各部门成员应当积极总结活动举办优点和不足之处,写好总结(电子档),在活动结束后的三天之内发于部长邮箱。
第二条:每学期期末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写好学期工作总结,按时发于部长邮箱。
第三条:各部门成员应当积极思考部门工作,不断探索总结,及时提出个人建议。
第四条:部门成员应当团结友爱、为把权益部打造成一个优秀部门、为同学提供优质服务而共同努力。
第二条:要主动维护部门形象,特别是在大型活动与其他部门联合做事的时候;。
第四条:严禁以部门或者团学联名义做一些违反校纪校规的事情;。
第五条:每周下达的任务或通知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沓。
部门规章篇五
规范公司薪酬管理,建立公正合理的薪酬管理体系,调动全体员工工作积极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薪酬标准的确定。
3、薪酬设计原则。
3.1业绩导向原则。
本制度为确定员工薪酬的直接依据。员工最低工资的保障和业绩考核的结果相结合,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3.2以岗定责,以责定权,权责对等,责利一致。
薪酬向为公司持续创造价值的员工倾斜,对员工所创造的业绩予以合理的回报。
3.3可持续发展原则。
薪酬要根据物价指数、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本行业特点、本地区的工资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相适应,与公司的整体效益的提高相适应。
3.4保障基本收入,实行动态激励。
4、薪酬结构。
本公司员工薪酬由以下部分构成,员工因不同情况可享受其中的部分或全部。
工资=固定工资(含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绩效工资+津贴。
津贴=工龄津贴+伙食津贴+通讯津贴+特殊岗位津贴。
4.1.1固定工资。
每个月固定发放给员工,不参与绩效考核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固定工资在工资中所占比例根据绩效考核需要而确定。
4.1.2绩效工资。
与员工为公司所创造的价值相关,是对员工完成业务目标而进行的奖励,与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与利润相关,同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密切相关,可以是销售佣金、项目提成等。
4.2津贴。
津贴是对员工的工作经验、劳动贡献等的积累所给予的补偿。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福利津贴项目及享受标准进行调整。津贴包括:
4.2.1工龄津贴。
公司根据员工为公司服务年限的长短给予的津贴。以员工在为公司的服务年限作为工龄津贴计算依据,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元,工龄最早期限从年月日开始计算,工龄工资月度最高元,即最高计工龄年。年1月1日后入职的员工从入职日起计算(包括员工无论基于何种理由,离开公司后又回来的,工龄从新入职日起计算)。
4.2.2伙食津贴。
公司按工作餐标准,为全体员工给予的津贴,伙食津贴的享受人员及标准见《福利津贴表》。
4.2.3特殊岗位津贴。
公司为部分特殊岗位员工所给予的津贴,特殊津贴的享受人员及标准见《福利津贴表》。
4.2.4通讯津贴。
公司为部分员工在通讯方面所给予的津贴,通讯津贴的享受人员及标准见《通讯管理制度》。
5、试用期薪酬、固定工资员工薪酬和实习生生活费。
5.1试用期薪酬。
5.1.1新员工必须经过试用期(特殊人才除外),试用期限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5.1.2试用期间员工薪资为公司与其约定薪资的百分之八十。
5.1.3特殊人才试用期以及薪酬级别由办公室以《薪资定级审批表》呈送总经理参照市场标准和本制度相关标准确定。
6、薪酬定级。
6.1薪酬定级基本原则。
6.1.1每个职位的薪资等级应根据公司职务/岗位说明书,综合考虑相关工作经历、学历、职称、劳动技能、责任轻重及潜在发展因素而最终确定。
6.1.2薪资等级的确定主要依据是职位等级,职位等级越高,相对价值越大,薪级越高。6.1.3薪酬按职位分为5等10级,每个职位所对应的是一个薪级区间,见《职位体系》。
6.1.4由高一级职务兼任低一级职务或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薪酬条件时,享受高一级薪酬标准。
6.2薪酬定级程序。
薪酬定级时应综合考虑岗位定级标准和学历定级标准,以岗位定级标准作为确定年薪的主要标准。对员工的薪酬定级,应在确定其职位等级基础上,综合考虑其岗位胜任能力、工作绩效、工作态度及其潜在发展因素。
6.2.1新员工薪酬定级。
新进员工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后,按以下规定评定其薪酬等级:
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全国通用的专业技术职称且经公司认可聘任的员工,根据《试用期考察表》考核得分,结合职位薪资起薪标准,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定其薪资等级,特殊情况按流程报总经理裁定。
其定级起级标准及定级标准如下:
6.2.2职位异动时的薪酬定级。
a、同一职等间发生职位异动时,按其所在新岗位确定薪酬。
b、从现职等晋升至高职等时,按新岗位所在职等中的最低薪酬级别定级,若新岗位所在职等的最低薪酬比原岗位薪酬低,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比原薪酬高一级别的薪酬为其新岗位薪酬级别。
c、从现职等降至低职等时,按降职后的岗位确定其薪酬等级。
d、从现职等晋升至高职等时,可有1~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薪酬与原职等相同。试用期满后由所在部门/生产厂提请综合管理部填写《薪资调整审批表》,经审批后执行。
6.2.3晋级时的薪酬定级。
a、原则。
年资原则:每个员工必须在现有的资格等级上至少满两年,才可晋升到上一薪级,即所谓“基本年限”。如果有特殊贡献或优秀表现的,经总经理批准可超常晋级。
考评原则:晋级员工应经过正规、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
封顶原则:某职位的最终薪级是该职位所在职等中的最高薪级。
超常晋级:特殊情况下,可不按正常规定晋级。
b、超常晋级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为公司作出特殊贡献。
当年被评为公司模范员工。
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员工。
c、晋级流程。
由所在部门/生产厂以《薪资调整审批表》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部部长审查,行政企管分管领导批准后从下一月开始执行,主管/班长以上晋级还应经总经理批准。
6.2.4降级时的薪酬定级。
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发生调职的,薪酬按新任岗位最接近的薪酬级别确定;员工经换岗培训后任职新岗位后经考核仍不能胜任新岗位的,公司将予以辞退处理。
7、薪酬兑现。
7.1员工薪酬按照公司《部门绩效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后给予兑现。
7.2员工职位在每月的15日(含15日)前异动,新职位薪酬标准从当月计发;员工职位在每月的15日之后异动,新职位薪酬标准从次月计发。
7.3员工转正在每月15日(含15日)前的,转正薪资从当月计发;员工转正在每月15日后的,转正薪资按半个月计发;转正在每月25日(含)后的,转正薪资从次月计发。
7.4生产厂停产放假时,放假员工的工资按每月保底工资标准发放。实发时按实际考勤天数计发。
7.5固定工资和各种津贴在每月的15日发放,遇节假日或公休日可顺延,发放及审批流程按照《票据审核与资金支付审批程序》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根据《部门绩效考核制度》按月度或季度或年度进行考核发放,福利发放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7.6发放形式:所有薪酬均通过授权银行,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
部门规章篇六
本规定所称资产包括本部门所有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如:设备、仪器、工具、办公设施等)。
二、资产管理体系。
本部门资产管理实行分类归级管理:
1、一级管理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其职责为:
1)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细则、程序;。
2)对资产的申购、调拨、改造、变卖、报废等有关情况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3)随时检查资产的保管、使用和维护情况;。
5)发现不需用的资产,要做好内部调剂,尽量做到物尽其用;。
6)指导做好资产盘点工作,保证资产安全性;。
2、二级管理责任人为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暂定助理),其职责为:
1)负责资产的账务管理,建立真实完整的资产明细账,及时、准确地反映资产类别、数量、使用年限、原值、折旧和净值。
2)每月25日前对本月变动的资产进行核对。
3)每年六月二十五日与十二月二十五日与管理部共同进行资产盘点,管理部监督资产管理工作,做到资产账实相符。
4)编制资产增减变动表。
3、三级管理责任人为资产使用人或指定负责人,为资产的实物管理人,其职责为:
1)负责资产的实物保管。
2)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修的申请、验收。
3)发现毁损的资产,提出申请及时修复,保证资产完好。
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内的.所有设备、仪器、工具、办公设施等资产建立明确的责任人。资产责任人应在其负责的资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并承担管理责任。无责任人的,由部门主管承担直接责任。
三、资产的档案管理。
1、建立资产卡片,全面反映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存放地点、生产厂家、购置日期、原值及资产大修理与流转情况,资产卡片由技术工程师负责制定和更新,由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保管。卡片一式三份,管理部、财务部和本部门各一份,在资产购置、调拨、报废、盘点等过程中,三方须签字认可。
2、资产在本部门间调拨时,应在卡片上注明调拨日期,并由调入实物的责任人签字,以明确责任。
3、同时在资产卡片的基础上,建立资产管理档案,保管好资产使用说明书和保修卡,认真做好设备修理及各种突发性事故的'记录,由技术工程师负责制定和更新,由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保管。
4、部门内资产实施编码管理,由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则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编码。
四、资产的申购程序。
资产的购置实行月度申购制,每月24日由使用人提出申请,交由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于25日按资产类别填写“物料申购单”,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购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审核后按公司采购程序进行各项审批和采购。采购时,必须要求供应商明确其保修或维修责任。
五、资产的验收。
购置或调入的资产需经申购本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相关领用手续。
资产的验收由技术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1、产设备的验收按照《动力设备管理制度总则》中的相关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2、工具和仪器的验收按照《动力部工具管理制度》中的相关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3、其它设施如:办公设施等的验收参照公司的资产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4、验收报告交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管理。
六、资产的领用。
1、验收入库的资产和调入的资产由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按规定程序办理申领手续。
2、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对资产登记作帐目处理后,使用人可按审批数量进行领用(或调入)。领用(或调入)时必须有签字确认。严禁他人代签。设备和公用资产由指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负管理责任。
七、资产的移交。
移交是指内部资产调整或工作异动等原因,对所管理的责任资产进行责任移交。
1、移交由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提供移交清单。
2、由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按相关规程进行资产帐目处理。
3、移交的资产由接交人按资产移交清单进行清点和检查,如发现与帐目不实应立即提出核查。监交人负责整个移交过程的组织与监督工作。
八、资产的盘点。
1、每月25日由各资产负责人组织自查。
2、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由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会同各资产负责人实施对资产进行盘点。
3、每年12月25日部门负责人组织联合进行一次年终资产状况全面清查与盘点。
4、每次盘点记录由盘点人签字确认后,交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保存。
九、资产的维修和报废。
如资产损坏后,根据鉴定报告判定是使用中正常损坏,由资产管理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维修报告,经部门主管批准后予以修理,无法修复的资产由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向管理部提出申请报废。
十、资产的闲置处理。
资产闲置后应进行维护后,清洗干净并封存,存放于指定地点,做好标识。由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管理填写申请报告,向管理部申请调出处理,并做好相应资产帐目管理。
十一、资产的损坏和报废的鉴定。
凡资产的损坏和报废必须经鉴定后再上报处理,其鉴定程序如下:
1、具的鉴定按照《动力部工具管理制度》中的相关程序进行。
2、设备的鉴定按照《动力设备管理制度总则》中的相关程序进行。
3、其它设施如:办公设施等的鉴定参照公司的资产的相关程序进行。
4、由工程师出具资产鉴定报告,交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管理。
十二、资产的维护和保养。
1、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资产管理按要求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把资产管理纳入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3、各使用班组对所辖资产应派专人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兼职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共同处理,使资产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4、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在正常情况下应按所规定的技术参数使用,禁止超负荷运行设备,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及使用寿命。
十三、责任界定。
1、管理不善造成公司资产损失者,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因使用不当,误操作造成公司资产损失者,追究当事的相关责任。
2、任何人不得私自借用或将公司资产借给出他人使用,否则按偷窃资产处理,一经查处,按公司《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属偷窃、故意损坏公司资产者,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并追偿由此造成的公司损失,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所有人员(含主管)在岗位变更(包括职位调整、离职)时应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具体工作由财务部派人对照资产登记表进行监交并做好相应记录,资产移交不完整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5、本部门如出现资产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部门主管隐瞒或不及时上报的,由部门主管负直接责任。
6、本部门如出现资产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处理无结果,责任界线不清楚的,由部门主管负直接责任。
7、本部门如出现资产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部门主管不处理的,由部门主管负直接责任。
十四、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动力部。
2、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部门规章篇七
1自觉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2不断提高自我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刻苦钻研业务。
3树立全心全意为教职员工、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关于教育的文件精神,收集并及时向领导反映广大教职员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
4负责印发学校各种文件、资料,及时处理来文来函,并做好文件、资料的分类、整理及归档工作。
5负责记录汇总全校教职员工的出勤情景。
6负责做好学校会议的准备与服务工作。
7管好学校电话,及时上传下达。
8坚持节假日值班。
9积极参与学校的对外宣传和联络工作。
10热情接待来校检查和参观访问的人员。
11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部门规章篇八
《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此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公安机关将承担起保安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保安服务市场有条件地向社会放开。
条例明确规定: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和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四类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保安员。条例规定申请成立保安服务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条件。
条例明确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摒弃以往的行政化处理模式,采取与地域管辖异议相同的诉讼化模式。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贯彻了三项原则:依法解释原则。立足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严格依照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解释;利益平衡原则。一方面,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切实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划界作用,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紧贴专利审判实践中的基础性、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明确多年来成熟的审判经验,对于尚未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暂不规定,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
该司法解释涉及当前专利侵权审判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
部门规章篇九
一、推动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我局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为目标,通过实行政务公开,增加机关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事项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
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局机关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开。
二、基本内容。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相片、姓名、部门、职务、职责;
(二)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办公区域分布;
(三)办事规则、程序、时限、标准、结果;
(四)用人、财务和分配情况;。
(五)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
三、基本形式和要求。
1、实行对外政务公开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广播、电视、专栏、上墙、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公开;对内公开的内容通过政务公开栏、板报、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2、公布部门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文时限、办事程序、
收费标准、监督投诉处理办法。
3、机关人员实行挂牌上岗。
4、实行首问责任制。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办理公务。
5、对内实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公示制度,对外实行行政处罚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广泛吸取群众意见。
6、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实行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做到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做到逐段公开。
四、基本方法。
(一)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检查一次各部门、有关科室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扣除相应分数。
(三)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各科室、个人当月绩效工资考评依据和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并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