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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调整通知查询 社保调整通知篇一
20xx年度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365400元(3045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3080元(6090元/月)。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
20xx年度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365400元(3045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3080元(6090元/月)。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20xx年度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113250(9438元/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执行时间,苏州市区为20xx年4月1日。各县级市、吴江区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人民政府确定。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办理程序为:参保单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7日(截止至17:00)申报期内,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停保申报手续。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在上述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8-10日进行结算,确定各参保单位当月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参保单位可于每月11日后,至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打印《社会保险费月度结算表》。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缴纳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企业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2日前解缴至其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是社会保险征......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是社会保险征收的重要环节,也是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待遇计算的基础。申报对象为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参保职工;申报内容为用人单位职工上一自然年度全年工资性收入总额。
20xx年度相城区企业申报缴费基数自20xx年1月开始,至3月10日结束。截止3月1日,已有6683家企事业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柜面办理申报了本单位的社保基数。为提醒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避免单位缴费基数的硬性调整和列为20xx年度缴费基数专项审计重点检查单位,社保中心于3月1日对尚未完成申报的单位再次发出提示短信,告知申报截止日期及申报渠道。
社保调整通知查询 社保调整通知篇二
为规范经办秩序,营造和谐、有序的经办环境,朝阳区社保中心迁址后,于20xx年11月8日起对网上预约取号系统进行优化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调整后预约号码分为网上申报号、普通号、支付号三个类型,单位在取号时应按业务受理范围选择相应取号类型进行取号,并按照预约号码受理范围办理业务。
1.网上申报号受理范围: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新单位登记和个人新参统业务的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预约此号,其他诸如人员增减(最后一人减少除外)、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等业务可直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办理,无需审核。
网上申报号预约办理时间:每月5日—月末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其中新单位登记网上申报预约办理截止时间为25日)。
2.普通号受理范围:包括原征缴科和登记科非网上申报的各项业务(含补缴业务)。
普通号预约办理时间:每月5日—月末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3.支付号受理范围:原支付科的各项业务。
支付号预约办理时间:全月办理。
4.注意事项:
如单位需同时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和普通业务,请预约网上申报号,可在办理网上申报业务的同时,就地办理普通业务。
1.取号系统调整后,参保单位可提前一天预约下一工作日的号码,预约时间为每日10:00—18:00,请各单位根据取号时间预约取号。取号成功后,打印出的号码单上会显示业务办理楼层和号码激活时间,经办单位可按照号码单的提示到对应楼层激活,每个楼层仅限激活本层对应业务类型的号码。
2.单位取号后如不能前来办理业务,请及时取消预约,避免号码资源浪费。
3.即日起,我中心将对1年内累计3次取号但未办理业务的单位进行封号处理(未取消预约且未激活视为未办理)。当单位存在一次取号未办理的情况时,取号系统自动给出提示,累计达到3次未办理记录时,系统自动对单位进行封号处理,封号后单位只能登录系统,无法预约号码。被封号的单位需在每周二、四持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一层服务保障科进行备案和提交解封申请,审核无误三个工作日后解封。
4.各参保单位取号后只能办理本单位业务,不得代为办理其他单位的业务。
1.社保中心受理业务时将按照预约号码顺序进行叫号,单位激活号码后请不要离开,听到叫号后按号牌显示及时到指定窗口办理,当日上午号仅当日上午有效、当日下午号仅当日下午有效。
2.各类号码上午激活截止时间为11:45,下午激活截止时间为17:00,截止时间后未激活号码的单位不予受理业务。
3.如出现叫号系统、经办系统故障或大厅人流量过多等情况,请服从大厅工作人员的安排,按秩序排队办理业务。
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保调整通知查询 社保调整通知篇三
险种 < | 单位缴纳比例 < | 个人缴纳比例 < |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 < |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 |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 |
基本养老保险 < | 城镇职工:19%(有雇的个体工商户1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非本市户籍农民工:12% < | 8% < | 20xx < | 实际工资 <收入 < | 15130 < |
险种 < | 单位缴纳比例 < | 个人缴纳比例 < |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市平工资60%的缴费基数 < |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市平工资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 |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市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 |
基本医疗保险 < |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6.5%;非本市户籍农民工:2.5% < |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 | 2874 < | 实际工资 <收入 < | 14370 < |
失业 保险 < | 0.6% < | 0.4% < | 2874 < | 实际工资 <收入 < | 14370 < |
工伤 保险 < |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7 < | 无 < | 2874 < | 实际工资 <收入 < | 14370 < |
生育 保险 < | 0.5% < | 无 < | 2874 < | 实际工资 <收入 < | 14370 < |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 |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 <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 | 无 < | 2874 < | 实际工资 <收入 < | 14370 < |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成都市统计局《关于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分别公布了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60520元、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57480元。现就我市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附件1)。用人单位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应当分别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并在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其中变更了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附件2)。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本人可以在12月31日前申请补足差额(附件3)。
(三)符合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以区(市)县圈层划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100%和80%执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计发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度省平工资执行。
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xx〕235号)规定执行。度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度省平工资执行。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xx〕33号)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和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暂按度市平工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申报缴费工资标准,按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6月起分别按度市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附件1)。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度市平工资的80%执行;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度市平工资执行。
(三)符合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从1月起按度市平工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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