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村房产证申请书农村住房房产证申请书篇一
一、标的物该宗房屋位于宅基地。
二、房款及支付该宗房屋及宅基地共计作价*元,乙方与**年**月**日前交付转让款*元,余款*元于*年**月**日付清。
三、标的的交付甲方在*年*月*日之前交付转让标的。
四、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全部的所有权,该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无任何权利瑕疵。如果因权利瑕疵或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购得该房屋,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直接经济损失、房屋改造费用、应得利益损失、因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每拖延一日需承担房屋总价款1%的违约金。
3、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为任何租赁、担保、买卖等损害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否则承担与房款等额的违约金。
4、在房屋交付之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各项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5、该宗房屋的所有权于合同签订时转移至乙方,该房屋上的一切权益全部归乙方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如果该处房屋因改造需要拆迁,因拆迁而产生的所有补偿款及权利全部由乙方享有。
6、在房屋交付前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水费,电费等)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房屋交付之后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农村房产证申请书农村住房房产证申请书篇二
2017年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小编来给大家介绍,欢迎阅读参考!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建房申请
(三)、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1、测绘费1元/m2;
2、登记费80元/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5、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房产证申请书农村住房房产证申请书篇三
抵押行为无效,你的权益无法保证:
农村房屋证明。
一、联建的定义及特征
所谓的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
(一)、主体特定性。
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至少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否则,联建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
(二)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实践中,有很多联合开发行为就是因为违反了联营个这一基本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甲公司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不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不论项目是否赢利,乙公司均应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不再直接认定无效而是作改性处理,即认定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责权利统一,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从宏观上看,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并非指在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均等的付出和收益。
比如说,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或者仅派人监督),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原则。
(三)法律关系复杂。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文将详细分析);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
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非常惨痛。
二、房地产联建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
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
现就几种常见类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第一、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在此种类型合同中,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登记。
从此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看出,这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为共同的事业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种房屋联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合作行为,其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关系。
联建合同,应认定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另一方出资,双方办理了土地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此类合同因符合房地产经营开发的法定条件,则属典型的房屋联合开发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另一方出资,并负责建设施工。
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
这种房屋联建方式较为常见,主要发生在有地无钱和有钱无地的双方之间。
在此类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资方式参与一方的房地产开发,因规划工程许可证等建房审批手续系一方领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房地产转让行为,房屋产权应首先归持有建房审批手续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办理了房屋权登记后,才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产权转移于另一方。
而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的规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转移房屋产权时,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因此,此类合同不仅具有房屋转让的性质,且具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性质。
第四、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和资金,以自己的名义领取建房审批手续,自行负责建设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约定的单价和面积提供一定的资金,房屋竣工后,一方按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特定的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
这种联建方式也较为常见。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建房资金不足时,往往采取这种参建方式,吸引另一企业带资参与“共同开发”,由于参建投资方取得特定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为前提的,且又有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没有建房开发资格,未实际从事建房及房地产开发活动,因此,这种参建形式实质上是一种非法融资行为。
这类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本应认定为无效。
总之,房屋联建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房屋联建,都应根据合同的内容,正确把握其法律特征,确认其法律性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合同的效力。
三、房地产联建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主体资格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房地产开发联建也属于房地产开发的一种,因此也必须遵守此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这一条件限制。
因此在进行房地产开发联建时,其风险首先来自合作对象。
在选择联建合作对象时,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资金或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首先应当核实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条件;有资金或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但无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须确认对方是否合法持有用于项目建设的土地的使用权。
否则,双方所签的参建、联建合同可能会因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件而导致无效甚至受到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4条、第35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当然,如果企业既有土地使用权,又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仅仅是缺少资金,那就好办多了。
为此,应要求合作方提供经过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最好复印一套存档备查)并仔细审查;同时,还可以委托律师对对方进行资信和土地权属等调查,以确认合同主体资格。
(二)联建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确定联建的合作对象后,就进入双方合作具体事宜的谈判、签约阶段。
本阶段,双方一般至少应就下列事项(风险包含于其中)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联建合同(或协议):(1)双方合作事项概况,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报批手续、项目拆迁与前期开发等;(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项的约定事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式及相应权限、项目总投资数额及投入方式、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许可证书的办理、资金到位进度安排、利润或所建房屋分配比例、税费承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事项;(3)违约责任;(4)合作期限;(5)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6)纠纷的解决方法。
在本阶段,联建方应作的主要事项有:(1)核实对方持有的该建设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相应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
这是因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建设项目属于违法建设,会导致国家有关部门的查处。
(2)签订合同应当注意如下原则:合同条款尤其是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必须明确、具体、详细,用词(包括标点符号)准确而不发生歧义,切忌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口头协商一致的事项最好能够落实到具体的书面合同中。
兹有我乡(镇、单位或社区)居委会xxx,家庭人口x人,现居住房屋面积为xxx平方米。
xxx乡(镇)人民政府
或xxx社区居委会
或xxx单位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
兹有我社区(村)常住居民 ,身份证号: ,在我社区(村)自有住房 处,房屋类型:□平房 □楼房,面积 m2,位于 ,房屋质量: ,产权明晰。
我社区(村委)保证上述填写内容真实。
证明社区/村委(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年月 日
渭南市房改办: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系本单位(乡镇、办事处)职工(居民),该同志现住房情况为 (无住房、私有住房等)面积为 ,该住房位于 。
本单位(乡镇、办事处)承诺提供的以上情况真实,如因上述情况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相应责任。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乡镇、办事处)地址: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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