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各种经历和遭遇会对我们的成长和发展产生影响。在写总结时,要注重语言的美感,使得读者能够产生共鸣。以下是一些比较典型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对你的写作有所启发。
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篇一
1、基台的安装。
第一节、开孔前的准备。
第一节、泥浆管理。
第一节、预防孔内事故。
第一节、岩煤、芯采取。
1、凡要求采取岩、煤芯的钻孔或层段,其采取率务必到达钻探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2、为了保证岩芯采取率,应遵守下列规定:
(1)、回次进尺不得超过岩芯管有效长度。
(2)、不使用弯曲的粗径钻具,以减少岩芯的震动、破碎、堵塞及磨损。
(3)、采取岩芯时,应根据岩性和岩芯长度确定卡料的规格和数量,并充分冲孔,保证卡取牢固,提升钻具要稳。
(4)、钻进松软、破碎岩层时,可适当限制回次进尺长度和回次进尺时间。
3、为保证煤层质量,防止打丢打薄煤层,应遵守以下规定:
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篇二
场长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即要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场长开展安全工作,又要督促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场长做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审定、颁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审定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在安排和审批生产建设计划时,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纳入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措施费用:在审定新的建设项目时,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
(5)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6)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厂后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对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8)接到隐患整改指令后,应在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
(9)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意见。
(l0)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从业人员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l1)搞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抓好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篇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度的制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制定安全制度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依法制定,结合实际。企业制定安全制度,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为依据。要根据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划分要按照企业生产管理模式,根据“管生产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
2、有章可循,衔接配套。企业安全制度应涵盖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使与安全有关的事项都有章可循,同时又要注意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防止出现制度的空隙而无章可循或制度交叉重复又不一致而无可适从。
3、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制度是行为规范,必须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特别是操作规程。如果制度不科学那将会误导人的行为,如果制度不合理,繁琐复杂将难以顺利执行。
4、简明扼要、清晰具体。制度的条文、文字要简练,意思表达要清晰,要求规定要具体以便于记忆、易于操作。
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篇三
1、变电站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电业局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无证人员不得操作变电站设备,有证人员按相应等级操作。
2、进线带电时的隔离开关操作,母线带电时的高压手车操作,务必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
3、在电气设备上进行倒闸操作时,应遵守“倒闸操作票”制度及有关安全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操作。
4、变压器、电容器等变、配电装置在运行中发生异常状况不能排除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5、电容器在重新合闸时,务必时断路器断开,将电容放电。
6、隔离开关接触部分过热时,应断开断路器,切断电源。不允许放电时,则应降低负荷并加强监视。
7、在变电台上停电检修时,应使用工作票。如高压侧停电,则负责人应向全体工作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设专人监护。
8、所有的高压设备,应根据具体状况和要求,选用含义相符的标牌,并悬挂与适当的位置上。
9、所有操作务必两人以上(含两人)时进行,严禁单人操作。
10、操作。
1)变配电装置的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和控制温度应在额定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内。
2)操作人员务必熟悉35kv和10kv系统的一次接线图,熟悉掌握二次原理图的看法,并能熟练依次进行故障的分析和处理。
3)操作人员应每班对变配电室内的主要电器设备巡视两次,并做好运行日志。
4)变配电装置在运行中发现因气体继电器或继电保护动作跳闸,电容器或电力电缆的继电器跳闸时,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重新合闸运行。
5)操作人员应按时记录电气设备的运行参数,并记录有关的命令指示,调度安排。严禁漏记、编造和涂改。
6)在电气设备上进行倒闸作业时,应遵守“倒闸操作票”制度及有关的安全规定,并应严格按程序操作。
7)变配器、电容器等电装置在运行中发生异常状况不能排除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8)隔离开关接触部分过热,应断开断路器,切断电源。
9)隔离开关接触部分过热,应使用工作票。如高压侧不停电,则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加强监护。
10)在变电站上停电检修时,应使用工作票。如高压侧不停电,则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加强监护。
11)所有的高压电器设备,应根据具体状况和要求,选用含义相符的标示牌,并悬挂在适宜的位置上。
12)变压器吸湿剂失效,防爆管隔膜有裂纹,应及时更换。渗漏油应及时处理。
13)应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实验。
14)高低压变配装置应在每年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停电清扫检修工作。
11、运行。
1)综合分析可与设备评级、安全检查等综合进行。由班长或工程师(技术员)主持,值班长和设备负责人几全站人员参加。
2)设备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时,由班长或工程师(技术员)负责召集专题分析会。
3)运行分析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上级及电业部门汇报。
4)分析运行设备的异常现象、自动保护装置误动、误报警、保险熔断等。
5)分析运行方式、健康状态、电压质量、耗能指示、无功设备运行状况等。
7)分析安全措施及事故技术措施和事故预想执行状况,季节性预防事故措施实施执行状况。
12、维护。
变电站设备除有关专业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预防性实验和检修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1)持续设备清洁,对来电设备部位每3---6个月全面清扫一次(一般应结合线路停电办理申请后进行)。变电站主控室、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经常持续清洁。
2)变电站用电贴合较高时,应用蜡片触试(或检查试温蜡片是否融化脱落)。
3)备品、备件定期实验、清扫、检查。
4)补充或重新油漆设备编号几标志。
5)清除电缆沟的杂物、积水。检查防止小动物进入室内的措施。
6)绝缘工具应定期实验。
7)班长对设备的定期维护及实验工作计划列出进度表,张贴于主控室,并定期检查。
8)进行维护实验前,应按有关规程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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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篇四
龙门吊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安全检查鉴定书、安全作业操作规程,才能投入使用。
1、龙门吊应有专人开车,司机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本机的结构特点和操作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才允许开车。
2、工作前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具,拆除锁轨装置后,小心登上直梯进入驾驶室。
3、司机工作时,只听地面上专门人员指挥(并且只能有1人指挥),但是无论什么人发出停车信号时均应停车,查明情况再开车。
4、每日每次开车前,开车前必须检查所有机械部分、电气部分是否处良好状态(包括限位器、钢丝绳、吊钩、制动器),操作系统是否灵活,并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保养和润滑。
5、龙门吊每次起动前必须行铃提示地面人员,并空载试车,检查卷扬限制器是否灵活,应指定专人负责挂钩指挥作业。每班第一次吊运物品,尤其是吊运接近额定负荷的物品时,司机应先将重物提升20cm左右高度,做刹车试验并确认吊装良好后再作业,移动过程中,应与重物高出移动途中一切物体50cm以上。
6、吊运重物时,应鸣铃让人躲开或绕开,严禁从人头上越过,应听从地面人员指挥,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警告信号。
7、不许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停留,吊着重物时,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禁止人随物品一起升降,龙门吊运行时严禁任何人停留在机架上。
9、不允许长时间吊重于空中停留,龙门吊吊装重物时,司机和地面指挥人员不得离开。
10、应定期对钢丝绳进行维护保养,并正确使用钢丝绳。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起吊重物:
(1)钢丝绳打结或扭曲时;
(2)钢丝绳与物体的棱角接触;
(3)千斤绳夹角过大;
(4)穿过滑轮的钢丝绳有接头。
11、吊钩放到最低位置时,钢丝绳索在卷筒上最终少留有2圈以上,钢丝绳磨损腐蚀超过表面钢丝绳索直径的40%,烧坏压扁变形、折断一股或在10cm内断丝根数超过5根,均应禁止使用。
12、交接班时,两个班的司机应共同检查全机的机械设备和电器设备情况,并填写司机日表。
13、龙门吊检查、修理或保养时应切断电源,且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以免误开车造成重大事故。
14、经常检查各部件是否有松动现象,防止螺栓螺钉等物件落下伤人。
15、突然断电时,要将主电路开关切断,将所有控制器手柄转至零位。
16、龙门吊起动、停止应缓慢,禁止在运行中突然改变方向,当大、小车运行接近终点时,应用最慢速度,禁止用限位器作为停止运行的手段。
17、龙门吊工作完毕后,应将吊钓升起,小车停放在司机室一侧,并开到指定地点,将所有手柄均转到零位,用夹轮锁紧轨道,如遇大风应使用结实可靠的揽风绳,切断电源,锁闭操作室,达到整齐、清洁、安全。
18、禁止六级以上风力工作。
19、严禁非司机开车;严禁酒后操作,工作中不许与他人闲谈;禁止超负荷使用;禁止倾斜吊运物品。
20、吊车工应严格遵守“十不吊”的规定:
(1)钢丝绳不合格不吊;
(2)捆缚不牢不吊;
(3)信号不明不吊;
(4)钢丝绳挂不均匀不吊;
(5)超过负荷棱角没垫不吊;
(6)工作物埋在地里不吊;
(7)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8)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堆放浮动物件不吊;
(9)易燃、易爆物品未设安全装置不吊;
(10)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篇五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特指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定期检查:
由项目经理每月组织一次施工现场安全大检查,检查人员由安全员、技术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按照安全检查评分标准项目、内容对安全管理、安全标志、施工道路、边坡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等进行全面大检查。做好检查与总结相结合,检查与评比相结合,检查与奖罚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危险隐患较多的现场进行停产整顿,对运行不良的电气设备、施工机械等要坚决停止使用。整改之后,有检查组复查合格方准使用。
2)、验收安全检查:
脚手架、井字架由现场施工员组织安装工人参加,按照检查表列的项目,确实基本达到规程要求后由施工员和操作班组签字,然后在自检的基础上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检查验收并签字,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使用。施工机械的检查验收,由施工员组织安装工人,司机参加,按照检查表的内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损坏,运行正常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检查验收并签字,并挂牌后方能使用。
3)、班组安全检查:
由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负责进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班组使用的设备、电动工具等及作业面防护措施,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作业安全并作好记录。
4)、季节检查:
针对季节气候特点,对可能给安全施工带来危害由公司或项目部生产和质安部门安全检查。冬季安全检查主要查防冻、防滑、防坠落、防火灾、防中毒的各项措施。暑季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是露天作人员的作息时间是否调整,休息的宿舍是否通风。防暑降温的饮品供应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检查组由项目带队,安全、施工部门派员。风季检查主要内容是各种起重设备、架设工程、电杆、临舍等有无倒塌的危险,达到边检查,边加固的目的。
5)、整改与复查:
对施工生产中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危险因素,一旦发现,要认真研究对策,积极实施改进措施,消除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检查中要本着安全生产,对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积极、广泛地搞好整改。对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分类,按立即要整改的问题和限期整改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单,以便整改时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务必做到条条有落实,件件有交待。对于签了整改通知单隐患,项目部必须组织力量逐项复审,对整改及时彻底的要给以表扬,凡不认真整改者要给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理。
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篇六
为了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发生中暑、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各种塔、槽、罐、炉膛、管道、容器以及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1、安环部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进入受限空间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票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
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进入有限空间施工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由安环部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2、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3、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1、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2、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3、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根据危险设各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藤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5、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6、检修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且取样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看安全作业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8、有限空间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进入有限空间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
9、在易爆易燃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器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器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10、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的容器内作业应不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11、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焊、气割,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现场要配备一定的护具、灭火器、安全绳等;要掌握紧急情况下外出的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操作或休息,一旦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服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下盲目进入抢救,并且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12、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性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13、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后方可封闭设备。
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危险设备所属单位专职安全员认真填写许可证上所属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内介质、检修作业时间、检修作业内容、设备切断置换安全措施等内容后,交由检修单位填写。
2、在完成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查合格后,依序由现场分析人、危险设备所属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和公司安全员分别签名后,《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
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公司安全员留存。第二联由检修单位或检修人留存。
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篇七
1、龙门吊应有专人开车,司机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本机的结构特点和操作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才允许开车。
2、严禁非司机开车。
3、司机工作时,只听地面上专门人员指挥(并且只能有1人指挥),但是无论什么人发出停车信号时均应停车,查明情况再开车。
4、每日每次开车前,必须检查所有机械和电器设备是否良好,操作系统是否灵活,并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保养和润滑。
5、使用前必须检查起吊钢丝绳状态应符合起重机械的有关规定,绳卡应牢固,走行系统良好,限位开关、制动器和其他安全装置应可靠。
6、液压系统应安全可靠。
7、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
8、起重机上禁止搁放或存放易爆或易燃物品。
9、工具、备件等应放在工具箱内。禁止随意搁放,以免落下伤人。
10、走行起动前,要确认走行轨道上无障碍物,轨道地基无沉陷。
11、走行起步时要鸣笛(铃)示警,缓慢起步。
12、起重机行走时,禁止搭人或搭物。
13、起重机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不得擅自进行起吊或走行操作。
14、被吊物体必须捆扎牢固。起吊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起吊时要平稳垂直起吊,禁止用起重机斜拉、拖拽物体。
15、起重机走行时,要确认两侧驱动是否同步。如发现偏移,必须停车检查调整。
16、两台起重机合吊一物体时,应使用平衡梁。起重量不得超过两台总重量的80%.两台起重机走行、吊放等动作要一致。
17、起吊物下禁止站人。
18、空车走行时,吊钩要离地面2m以上。
19、换梁龙门起重机的吊梁(梁架)上不许坐人,吊梁下禁止站人。
20、换梁龙门起重机吊梁行走时,必须注意两台起重机要同步,如有偏移要立即停车检查调整。
21、禁止起重物长时间停留在空中。
22、对起重机进行维护或修理时必须切断电源。
23、风力超过六级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用两侧夹轨钳夹住钢轨,换梁龙门起重机必须打铁锲。龙门起重机停止使用时亦应照此办理,并将吊钩升到上限位置,吊梁架按规定放置,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24、每年应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并进行静、动负荷试验。
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篇八
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12月24日晚19:30,由安全环保科主管石剑在新区大高炉峥嵘大讲堂为我们上了一堂令人反省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课,通过此次培训,个人有以下几点感悟:
一、安全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但又容易令人忽视,安全不仅牵扯到自己也牵扯到别人,导致伤残了,自己和家人会抱憾终身,伤及到别人自己心里也会感到不安和愧疚,更有甚者会有牢狱之灾。
二、所有的安全操作隐患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设备和工具都是死的,每种设备和工具都有其操作规程,违反了操作规程不仅仅是对设备造成损坏甚至会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这也是我们经常说的违章行为。
三、安全培训是让员工了解和掌握安全知识的重要途径,这样我们才会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当知道了不应该做的行为而去做,那就是对自己、对家庭、对别人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
四、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日常工作中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和处理,才能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过进一步学习了设备的安全操作规范,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从而有利于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篇九
车间是企业生产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员工开展工作和日常管理活动的主要场所。是企业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就必须要做好车间的安全工作,才能实现“工作零违章、安全零事故”的目标。我认为安全生产工作要从“严”、“细”、“实”三个方面下功夫。
“严”,就是对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管理。首先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细”,就是安全工作要做得细。在生产中对安全工作要做到勤检查、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整改。经常组织学习,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吸取经验教训,让每个员工都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要求,操作技能以及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实”,就是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考核项目、考核标准奖励办法明确,作为车间、工段第一责任人,经常对各种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从人员、环境和设备入手,对各种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及早消除。
安全是效率和效益、生存与发展的基石,安全生产是我们一切工作永恒的主题和头等大事,必须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这样,才能筑好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
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篇十
安全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度的制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制定安全制度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依法制定,结合实际。企业制定安全制度,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为依据。要根据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划分要按照企业生产管理模式,根据“管生产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
2、有章可循,衔接配套。企业安全制度应涵盖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使与安全有关的事项都有章可循,同时又要注意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防止出现制度的空隙而无章可循或制度交叉重复又不一致而无可适从。
3、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制度是行为规范,必须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特别是操作规程。如果制度不科学那将会误导人的行为,如果制度不合理,繁琐复杂将难以顺利执行。
4、简明扼要、清晰具体。制度的条文、文字要简练,意思表达要清晰,要求规定要具体以便于记忆、易于操作。
一、矿井每年年初根据矿井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安全生产专业科室(区队)技术主管制定矿井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必须报区煤炭局批复后,下发到各有关单位落实。
二、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职工认真学习矿井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并结合现场实际辨识工作场所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要求,制定出预防措施和处理措施。
三、矿井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矿井灾害及处理计划,以及本单位的工作场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预防措施和处理措施,矿井对学习效果进行统一考核,凡考试成绩不合格,没有参加考试者,不得下井作业。矿将组织安检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对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落实。
四、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应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通风、防尘、防瓦斯、防水灾、顶板、提升运输、职业危害等主要危害有害因素,并分别制定管理制度、预防措施、处理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五、每季末根据矿井季度作业计划,及时对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进行修编,并下发到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六、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学习贯彻落实等不认真、组织不力或在灾害处理过程中延误战机的单位及个人,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一定的处罚。
七、建立健全预防职业病危害制度,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八、为强化管理,加强监控,确保对矿井各主要危险防患于未然,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
(一)瓦斯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科根据矿井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结合现场实际按《规程》要求,确定瓦斯检查点,并由技术员根据现场变化负责及时增、撤瓦检点,每次设置、增、撤瓦检点都必须书面报总工程师审批。
2、瓦斯检查员按照总工程批准的瓦斯检查地点按规定进行检查。对瓦斯涌出较大,瓦斯涌出量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实行跟班蹲点随时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检查员实行现场交接班,工作面还要安设甲烷传感器。对于瓦斯异常采区里瓦斯涌出量不大、瓦斯涌出量正常的一般地点实行巡回检查制度,规定每个班检查3次,两次检查时间之间的间隔,不得小于2个小时,也不得大于4个小时。
3、瓦斯检查员在班中每检查一次必须向调度汇报。交接班时,必须交接清楚并填写记录。
4、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认真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牌板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检查手册必须有现场施工负责人签字。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必须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靠近顶板以下20厘米的位置;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靠近底板20厘米处。
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导风筒末端以外的巷道风流中测定,并取其最大值。
7、在井下任何地点放炮,都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非炮掘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准放炮,确需放炮必须编制专门的措施,严格按措施执行。放炮员要认真填写齐全“一炮三检”记录。
8、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因其它原因停风必须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对停风地点的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9、排放瓦斯要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由矿山救护队严格按措施执行。
10、及时检查可能涌出瓦斯的地点,消灭瓦斯积聚,并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
1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矿总工程师。
1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及时报总工程师和通防科、调度室。
13、停电检修期间和恢复通风时,通风工区必须编制专门措施按程序审批,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14、瓦斯异常区内的采掘工作面及特殊地点,要安装使用瓦斯电闭锁,并严格按高瓦斯区管理。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检员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5、加强对高冒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对高冒区及时防治瓦斯积聚,及时充填,及时封闭。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重点检查,发现瓦斯接近超限浓度时必须派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同时在工作面进风隅角挂较为严密的挡风帘;在回风隅角附近挂导风帘进行治理瓦斯。
16、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m内,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和采煤机附近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并正常使用。煤与半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按监测管理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位置与传感器相同。
17、机电部门和采掘单位要严格执行“包机制”,确保机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可靠,防止失爆。确保局部通风机的可靠供电,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18、通风科每周对所有的密闭进行全面的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瓦斯涌出,同时做好有关记录。
19、瓦斯检查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
20、进入瓦斯异常区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以《瓦斯异常区的管理》措施为重点进行安全培训并熟练掌握,严格按管理规定执行,规范工作行为。
21、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2、通风科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井调度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及时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3、瓦斯异常区内的采煤、综掘工作面原则上禁止放炮。确需放炮时,必须编制措施,除按正常程序审批外,必须经矿长审签。放炮施工单位严格按火工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4、已封闭的巷道,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负责破除挡风墙。
25、排放气体的安全措施必须由通风科编制,经通风科、安全科的主管工程师和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后,排放气体措施送救护队,由通风科负责组织,由救护队实施排放。
26、排放气体前,所有参加排放气体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排放措施并签字。
27、通风科技术员要做好排放气体记录。
28、矿井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科科长、区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29、监测监控装置要保证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安全监控设备每月必须至少进行1次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组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由校验监控负责采取安全措施。
30、监控中心要24小时不间断正常监测,设备显示、打印、报警、存储等功能正常,按时打印报表。
31、按要求及时填绘有关记录、台帐、报表、图纸。建立监测数据库,瓦斯、一氧化碳等资料要保存1年以上。
32、主要通风机和井下局部通风机要安装开停传感器,风硐安装负压、风速传感器,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内要安装瓦斯、风速传感器,主要进风巷要安装风速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2台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装1台一氧化碳感器,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
33、风速传感器要安装在能正确反应巷道平均风速的位置。
(二)防尘管理制度。
1、认真落实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坚持煤尘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杜绝任何地点的煤尘积聚和飞扬。
2、井下巷道冲尘必须悬挂冲尘牌板,严格按冲尘周期执行。
3、井下所有防尘设施按划分的管理区域,挂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和使用。
4、各类防尘设施由通风科按标准安装后,移交给现场施工单位,并在设施交接单上双方签字、存档,真正做到谁使用、谁负责。
5、每旬必须对井下所有防尘设施及冲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6、对损坏和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矿井防火管理制度。
1、自然发火。
(1)、采区和新工作面的设计,必须编制设计防治自然发火系统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编制有明确防治自然发火的措施规定。
(2)、合理选择采煤工艺,努力做到不丢煤、少丢煤,当煤层厚度超过采高时,必须沿顶留底开采。在因受地质条件影响时,留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自然发火措施。
(3)、采煤工作生产过程中,采空区必须回撤干净,不得随意丢弃物料和支护用品,两巷端头的浮煤必须清理干净。
(4)、沿空送巷的掘进工作面,要加强巷道的支护,必须采取防止通过巷帮裂隙向采空区漏风的喷浆封阻措施。
(5)、加强采空区管理,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1.5个月内建立不少于两道的永久密闭进行密闭。
(6)、建立封闭采空区的管理制度和密闭管理台帐,每月必须对采空区进行一次人工取样气体分析,建立分析台帐,并编制分析报告报公司有关领导。
(7)、合理优化通风系统调整,积极采取综合预报预防措施,切实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理,一旦发现自然异常区,必须及时报矿调度和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1、外因火灾。
(1)、主副井口房和通风机房的防灭火管理,附近20米范围内不准有明火。
(2)、必须使用阻燃性皮带,坚决杜绝非阻燃性皮带下井。
(3)、皮带运输机要安装防滑保护、防跑偏装置、堆煤保护和温度烟雾保护等装置,并有专人检查维修,保证灵敏可靠。
(4)、运输巷必须安装齐全防尘管路,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除防尘用水外,必须满足消防用水。
(5)、皮带机头、机尾及周围的浮煤必须及时清理干净,并要按规定配齐灭火器和灭火沙等消防材料和工具。
(6)、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失爆,坚持使用好过流、短路、漏电及漏电选线保护装置。
(7)、机电峒室、工作面移动变电站和其它电器设备处,要按规定配齐灭火器、灭火沙箱和其它消防材料,现场工作人员要熟悉存放地点并会熟练操作使用。
(8)、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峒室和材料峒室内严禁存放汽油、柴油和变压器油。井下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不准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峒室内。
(9)、加强井下烧焊管理,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烧焊前要制定严密的措施。烧焊现场要安排专人负责,有安监员和瓦斯检查员监督检查。严禁无措施和超范围烧焊。
(10)、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严格火药、发放、领取、清退和存放制度,各放炮地点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放炮作业,严禁放糊炮和明电放炮。
(11)、加强职工的防灭火安全知识教育,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12)、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13)、在出井口和井底车场分别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内要储存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安排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和更换。
(14)、矿井要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每季要对反风设施进行检查一次,要保证反风设施完好可靠,以备必要时进行反风。
(四)防治水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升我矿防治水管理水平,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有效遏制水害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稳固保持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良好局面,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保证煤矿安全正常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重大水患事故的发生,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
2、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矿长对所在矿井防治水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全面领导,定期分析研究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直接领导矿井防治水工作,为防治水患提供技术保证;地测部门是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部门,必须按照五项业务保安责任制度,按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为矿井防治水预防重大水患事故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成果资料,并提出预测预报,地测部门对预防重大水患事故负业务保安责任;设计部门要将防治水工作列入设计内容;各采掘区(队)长对本区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实负第一责任,班组长对本班组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实负直接责任;安全部门对防治水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3、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为此,必须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不断地提供水情资料和年、季、月水情水害预报,井巷接近危险地段或水情发生变化要根据有关的规定提供临时水害通知单。各种水情资料、水患预报要详实、具体,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强,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发至设计、施工、安全科等单位和有关领导。
4、设计部门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水患预测预报资料和有关的水文资料,在编制裁决工程设计时充分考虑水害因素,从工程设计开始,为防止重大水患和探放水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并将探放水工程纳入采掘工程设计和工作面衔接计划时间表内。
5、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在受水害威胁地区进行采掘施工时,必须首先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意见,并提出防范措施。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批准后实施,采掘工程待确认水患排除后方可施工。
6、探查水压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探放水设计经批准后,属于钻探施工部分,由钻探部门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属于井巷工程施工部分由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并取得开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7、在存在老空区积水威胁的地区施工探放水工程前,都必须确定探水线,并准确的将积水区范围、积水标高、积水深度、积水动水量及探水线填绘在专业矿图上。
8、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情况不清时,必须在距贯通点30米(煤巷)或20米(岩巷)前,发放水害通知单,查清条件,待排除积水或淤泥后方可贯通。
9、由于受岩溶陷落柱影响,所造成的高水位异常区和岩溶陷落柱怀疑区,必须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综合勘探,查清岩溶陷落柱怀疑区的分布位置,含、导水性及高水位异常原因、范围,探查原则“先物探,后钻探”,探查结束后提出成果报告及防范措施。不进行专门勘探,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在上述区域不得设采掘工作面,更不得施工。对于经探查确定的岩溶陷落柱怀疑区无论是否导水,均要按规定留设煤柱。
10、矿井之间的隔离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所有防水煤柱内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以保证煤柱的完整性及隔水的可靠性。如因工程需要不得不开掘巷道时必须提出专门报告和相应的有效措施,经上级部门审查审批,不经正式批准不得施工。
11、坚持水害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各生产矿井由总工程师组织,每月进行一次,由防治水中心负责人组织每周一次,对重点水害问题组织排查,每次排查要有正规记录,内容要齐全、规范。
12、当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现水文地质异常情况时,要求主管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对井上下钻孔水位及涌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对收集到的数据及时进行分析、整理,拿出结论性意见。
13、坚持质量标准化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杜绝防治水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侥幸思想,规范矿井防治水安全技术工作,以高质量的矿井防治水工作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
14、为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预防重大水患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防治水管理十不准:
(1)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不准随意布置巷道。
(2)当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现突水征兆时,不准施工。
(3)探放水钻孔正式探水钻进时,未安好孔口装置时,不准继续钻进。
(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明时,不准贯通。
(5)所有下山掘进巷道无特殊原因未到位不准停止掘进。
(6)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积水威胁或情况不明时不准施工。
(7)在高水位异常区和陷落柱怀疑区的工作面上未经探查,不准回采。
(8)回采工作面波及范围内的水位孔或封闭不良钻孔,未经处理前,不准施工。
(9)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不准施工。
(10)受底板奥灰高压水威胁的矿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准布置在灰岩及以下层位。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区、县级市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控制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制订并演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2、本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1)是否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
(2)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1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每年年底进行1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总工会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等组成。
2、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3、考核组应当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应当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5、考核不合格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要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7、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优良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8、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掌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分析预判能力、安全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指挥能力。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制度;。
(七)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八)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十)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二)外包队伍和外包工程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四)应急管理和值班值守制度;。
(十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制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职责清单。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公示,每年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从业人员职级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国有及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并与奖惩措施挂钩。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和其他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填写现场带班记录。带班记录应当包括带班时间、地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处理结果或者建议等内容。
地下矿山带班负责人应当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对,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具体考核记分办法由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解决问题,每年对下一级单位安全检查全覆盖。
第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培训计划,明确专人负责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常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知晓安全生产风险,学会应急处置措施和逃生避险办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应当达到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应当达到12学时。
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应当达到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应当达到16学时。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下列资金投入: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费;。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建设经费;。
(三)劳动防护用品经费;。
(四)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的经费;。
(五)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经费;。
(六)应急装备物资及演练经费;。
(七)事故隐患治理经费;。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规定的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本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培育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行为习惯。
第二十五条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或者《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签订。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应当约谈,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认为上级单位发布的任务、指标可能导致安全风险的,应当提出异议;上级单位仍要求执行,产生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可以减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上级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及时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现场带班职责的;。
(三)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四)未组织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个体工商户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全过程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各公司须按照本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执行到位。
第三条。
股份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追究对象为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责任部门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行政处分”、“责任制年度考评”两种,两种责任追究方式同时执行。
第五条。
“行政处分”方式规定如下:
(一)发生一起1人工亡的责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给予降免职处分,事故责任部门负主要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给予免职处分,受处分人员1年内不得提拔。
(二)发生一起2人工亡的责任事故的或者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1人工亡的责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给予免职处分,事故责任部门负主要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给予免职处分,受处分人员1年半内不得提拔。
(三)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工亡的责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给予免职处分,调离本公司,事故责任部门负主要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给予免职处分,受处分人员2年内不得提拔。
(四)年度内累计发生3人及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责任事故的,行政处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执行。
(五)年度内累计发生5人及以上重伤的责任事故的,行政处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第二款执行。
(六)厂区内发生一起相关方1人死亡的责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事故责任部门负主要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给予降免职处分。
(七)厂区内发生一起相关方2人及以上死亡的责任事故的或者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相关方死亡的责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给予降免职处分,事故责任部门负主要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给予免职处分。
(八)在本单位的子公司领导,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照刑法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子公司主要责任人员给予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厂区内相关方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子公司主要责任领导给予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检查,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决定、指令、要求等,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子公司主要责任领导给予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发现疑似职业病未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股份公司安委办及总经办报告的,确诊为职业病后,并未及时向(除以上部门外)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包括1周内未上报或政府部门下达未上报处罚通知单),给予主要责任领导警告处分;由于职业禁忌症人员未及时调整岗位或进厂时(每年)未及时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发生新增职业病例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专业分管领导给予降职处分。
(十三)有其他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子公司主要责任领导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等相应处分。
(十四)托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行政处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十五)兼职多个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专业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行政处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六条。
“责任制年度考评”方式规定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目标责任书》的规定,每年对照《考核细则》组织对各子公司开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年度考评。经考评,凡是列入股份公司“一票否决”单位的,取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参加当年各项先进评比表彰资格,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降职、免职。
(二)发生工亡责任事故的“一票否决”单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的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年终奖减半发放,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取消年终奖。
(三)区域内所属子公司发生工亡责任事故的,区域主要负责人的年终奖,按每人次核减5%年终奖。
第七条。
对于本制度规定以外的责任追究事项,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参照本制度同级别的责任追究条款规定,提出对子公司相关责任领导的处理建议,经股份公司安委会研究,报公司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由于子公司发生安全、职业健康等相关事故(事件),子公司出现社保赔付差额部分的,30%由子公司班子成员及二级部门相关责任人承担,承担比例为班子成员占70%,二级部门相关责任人占30%,子公司拿出具体赔偿意见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在年终目标责任制中清算,个人被政府部门处罚的,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已经承担法律责任或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罚,重于股份公司对其处理规定的,不再重复处理;轻于股份公司处理规定的,仍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
股份公司对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由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制度执行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安全是社会和谐的永恒主题,安全更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在我们生活和工作中,关于安全的话题已经举不胜举,安全关口把不好,可能会使一个人的生命受到威胁,一个家庭的幸福受到破坏,一个企业的发展受到制约。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1.在近几年来生产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经过会议都有相应的对策,今年新任的基层干部占公司比例还是想较大的,在今后工作中还要像老干部多学习,上班是要多走多看,预防跑,滴,漏的现象发生。
2.维修作业时,必须对该设备停产,检修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后,如对管道检查不仔细,一旦发生漏气、漏液现象,将造成着火、爆炸、烧伤、中毒等严重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工艺人员一定要认真确认与设备连接的所有管道安全和防护措施具备的前提下进行。
3.正确劳保着装,劳动保护并不是简单的穿上工作服即可,在进入化工设备内部作业时;劳保必须起防护作用,有一定的防护要求。在易燃、易爆的设备内,应穿防静电工作服,要穿着整齐,扣子要扣紧。
4.安全帽必须保证帽带扣索紧,帽子与头配戴合适,由于在设备内部作业施工空间不足,很可能出现碰头现象,还要保证帽芯与帽壳间留有一定缝隙,防止坠物打击帽子后帽芯不能将帽奏与头隔开,帽壳直接压在头上造成伤害。因此,帽芯内部要留有够的缓冲距离。
5.正确穿戴劳保手套,在一些酸、碱等腐蚀性较强的设备内作业要穿戴防酸、碱等防腐手套,手套坏了要及时更换,尤其是夏季作业手出汗多,会降低手套的绝缘性能和出现打滑现象,所以应最好多备几副手套。
6.劳保鞋要采用抗静电和防砸专用鞋。所穿的大头皮鞋,鞋底应采用缝制,不要用钉制,同时要考虑防滑性能,鞋带要系紧,保证行走方便。
当前,化工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到的化学物质的种类和数量显著增加。但是,由于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压、易腐蚀等特点,与其他行业相比,很多化工物料的易燃性、反应性和毒性,决定了化工生产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更多,危险性和危害性更大。这就要求化工企业必须不断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一、安全生产管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1、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明。
许多领导者片面追求生产进度,严重轻视安全工作,将“安全第一”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在政策上、措施上和制度上搞得都是生产第一。只求自己任期内不出事故,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更不愿进行长远的安全规划和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少事故看起来是发生在职工身上,但根子还是因企业领导者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致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处于一种松懈的状态。当然,不少企业领导者也抓了安全工作,但因认识不到位且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工作常常抓不到点子上,使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始终不能上档次、上水平。而造成如此种种后果的主要原因又是企业未真正建立和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
公司虽然制定出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制度,也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但仍然有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比如前段是又有吸烟被抓的现象,只停留在开会讲话,只作一般性、原则性的动员和要求水平上。分管生产的领导忙于事务性工作,没有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很少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或没有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一些事故通报内容不详,语言含糊,没有把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的根源及事故责任、需要吸取的教训等介绍清楚;也有一人将上级转发的事故通报一转了之,既不认真分析,也不提出和落实防范措施。专业人员对化工安全生产没有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没有熟练掌握必要的规程制度,不能很好地指导基层班组的工作。
3、安全宣教培训工作力度不够,流于形式。
公司安全宣教培训工作说起来都知道重要,但实际工作与要求差距甚远。首先是力度不够,大多走过场。宣教培训工作许多企业也都搞了,钱也花了,但大多流于形式,根本未按有关法规对学时、内容、考试等严格要求进行,因此,实效性很差。其次是覆盖面窄,安管人员培训多,生产人员培训少,未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其三是秩序十分混乱,公司发个通知就可搞有的甚至课都不上,其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4、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不统一。
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安全工作只是安管部门的事,与生产无关。负责经营的相当一部分人员对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了解,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生产部门只顾片面追求进度和效益,而常常忽视安全,与安管部门不能形成统一认识,因此出现生产与安全“两张皮”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意义,用科学先进的安全理念指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作为企业领导者,要站在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站在确保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明确安全发展就是要零事故发展。通过编制安全发展规划、制订配套和保障措施,确保“零”理念坚决落到实处。二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在全体员工中牢固确立不安全不生产的思想,领导干部坚持靠前指挥,坚持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抓细、抓实、抓好。三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把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作为中心任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解决好影响制约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四要牢固树立求实创新的理念。公司各工段都要立足找问题、查弱项,深入分析,扎实改进,深化安全管理规律的研究,实施安全管理创新,探索安全长效机制,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一建立健全干部《安全管理行为规范》。要明确各级干部的安全职责,制定各级干部的安全工作标准,明确各级干部怎样抓安全,怎样抓好安全,使各级干部在安排工作、部署任务、检查落实时,按照自己的安全职责和行为规范约束自身的管理行为。同时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严格考核。二是规范工人安全操作行为,建立健全每个员工的《岗位操作标准和行为规范》。让员工从上下班、班前会、操作等方面养成良好的行为和操作习惯,使员工明确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增强员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和操作技能。使工作现场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于管理的可控状态,并形成规范的激励和惩处机制。三是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分管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绝不姑息。同时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细化责任、分解和落实,做到每起事故都能找到与事故责任相对应的责任人。
3、认真落实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管理素质。
人生来就有求生的本能和安全的需要,但岗位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不与生俱来,而人的安全意识强弱、技能的高低直接决定安全生产的具体过程和结果,因此,公司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来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人的安全素质,使人人都懂得安全、会安全,才能确保安全生产。具体实践中,一是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要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用什么考什么”的原则。二是要注重培训的实际、实用和实效性,利用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通过分层次、分对象、分岗位、分工种、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资格和安全技能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全员培训和班组长的培训,进一步增强班组长事故预防、职业危害控制和应急处理能力;要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要求,加强对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和实际操作培训,进一步提高其安全管理和岗位操作技能。三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加大培训投入,拓展培训渠道,创新培训方法,健全激励机制,注重效果考核。要对各类安全培训进行效果评价与考核,凡培训不合格或考试不及格者,一律不准上岗。通过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促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素质整体提高,从而适应化工生产的需要。
安全生产事关企业的发展和稳定,要站在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努力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严格履行安全职责,扎实做好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围绕公司安全工作,积极、主动的开展以安全为主题形式多样的系列活动,全方位筑牢每一条安全防线,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力争实现“零”重伤奋斗目标。
综上所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确保化工安全生产的总则。目前,随着化工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在大量新设备、新技术的应用于实际生产的同时,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化工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要有新思路,新举措,并及时贯彻执行于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促进生产安全、员工安全、企业稳定。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械设备和机械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机械制造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且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超过7人的,应当有不少于15%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和复工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保证所需资金,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机械制造企业应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识别,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机械制造企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职业病人(含疑似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要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六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十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机械制造企业铸造、焊接、热处理、电镀、涂装、木工等作业,磨料磨具、电碳、电瓷、铅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品、电焊条的生产,电火花加工以及发动机试车等存在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应有防尘防毒综合措施。
第二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的各类试验台站,必须配备信号、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及其氧、乙炔、煤气、燃油等管路,根据不同情况应设有减压阀、安全阀、吹扫口、取样口、报警显示和自动切断装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
第二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六条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其安全技术和应急措施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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