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经典作品是培养情感和审美能力的良好资源,值得我们深入研读。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回顾,同时也是为未来的计划和发展提供参考。希望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些灵感和启示。
民事二审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李,男,汉族,1x年x月x日出生,xx市x区地税局工作,住xx市xx区路巷号x单元x号。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首先,本案诉争房屋系答辩人于1xx3年12月3x日向原所在单位太原市南城区财政局(现更名为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在预交了购房款后取得的房产。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xx5年1月11日核发的并房权字第x1xx12x号的《太原市房产所有权证》载明诉争房产即老军营西区2x号楼1单元3层x号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答辩人李,x年2月,本着原售房单位同意,购房人自愿的原则,由原售房单位迎泽区财政局向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在答辩人向售房单位一次性补交房价款及利息后,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原告李换发了晋房权证并字第fx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确认了答辩人为诉争房产1%单独所有权人。1xx5年3月左右,上诉人刘在未经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诉争房屋门锁撬开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已经在一审法庭审理中查明。而上诉人辩称1xx3年单位分房时,区财政局将答辩人居住的位于桃园南路西二巷15号3单元x号旧房分配给了上诉人,由于在三个月的腾房期答辩人没有腾,后经单位同意,上诉人才住进了原本分配给答辩人的位于老军营西区2x号楼1单元3层x号的新房,并一直居住至今。对于上述事实,无论是上诉人在起诉房地产管理局撤销答辩人诉争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诉讼中还是在原一审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始终没有向法庭提交据以支持其主张的任何证据。相反,在上述行政诉讼中第三人迎泽区财政局当庭否认曾授权或同意上诉人入住诉争房产;在原一审法庭调查中上诉人在独任审判员的询问下,当庭陈述,是在没有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撬开诉争房屋门锁,堂而皇之一直非法侵占入住至今。由此可知,上诉人不顾原单位未经授权且已将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答辩人名下的事实,肆意侵占他人合法房产,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应属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xx2)3x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精神实质。对单位内部的房地产纠纷,应分类对待,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认为只要是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法院一概不予受理,机械地适用"法发(1xx2)3x号解释",实属断章取义。
第一、所谓单位内部分房纠纷是指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该定义中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指的是分房单位和本单位的职工,两者的主体地位不是平等的。单位内部分房纠纷主要发生在单位对职工进行分房时,出现的单位因建房需拆除职工居住的单位自管房屋,但职工不同意拆除而引起的占房纠纷,因单位分房,职工对单位的分房方案(包括职工对所分配房屋位置、面积、楼层等)不服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等。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职工对住房并不享有权利,职工在分房中所享有的权益是依据政策而享有的住房福利。
本案中所涉及的纠纷实际上与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大相径庭,存在本质区别。首先,纠纷双方当事人并非迎泽区财政局与其职工,而是在同单位的两个普通职工。其次,纠纷也没有发生在迎泽区财政局对职工进行分房时,而是在房屋已经分配之后,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已经结束,答辩人已取得诉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拥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本案中,迎泽区财政局不属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任一方,只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第二、本案中上诉人与答辩人之间的房屋纠纷应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属于法院主管和受理的范围。判断一起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主要有两个标准,一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平等主体,其次看纠纷的实质内容是否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本案中,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为答辩人李与上诉人刘,二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争议标的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其纠纷实质内容是因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对"法发(1xx2)第3x号解释"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予以正确理解和适用。根据以上原则和标准,答辩人认为,法院受理本案合乎法律的宗旨。
另外,为解决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x年3月2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明确了关于审理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受理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要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2、权属明晰;3、诉讼标的属于明显的财产权纠纷。从上述条件来看,首先答辩人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其次,答辩人持有诉争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享有该房屋的1%所有权,已属权属明晰。最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答辩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房屋原物的物权纠纷,明显属于财产权纠纷。因此原告的起诉,完全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
答辩人认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真正回归,明确了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的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纪要对于司法实践中有效区分单位分房纠纷与占房侵权纠纷提供了现实依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关部门久拖不决的单位分房引发的侵权案件,不仅可以定纷止争;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有着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李。
x年三月二十日。
民事二审答辩状篇二
住址: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做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_____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民事二审答辩状篇三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称xxxx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xx街xx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x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民事二审答辩状篇四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______。
民族_______。
籍贯工作单位______。
职业住址(如申诉方系企业时,写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姓名(注明与申诉人的关系)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
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职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住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姓名并写明某某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诉人:姓名性别年龄_____。
民族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如被诉方系企业时,写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
&nb。
案由:
(以下简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调解理由)。
经本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调解书与仲裁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独任仲裁的写:仲裁员)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
附:
1、本调解书从送达后第二天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认真执行;。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调解书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在一年内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二审答辩状篇五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与刘于x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年与原告姐姐徐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17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1986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所以徐与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与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
x年3月18号。
附:答辩状副本1份。
其它证明文件7份。
民事二审答辩状篇六
答辩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aaa,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4_____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ggg村村民,现住该村。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二审答辩状篇七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民事二审答辩状篇八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xx与刘xx于xxx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xxx年与原告姐姐徐xx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17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xx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xx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xx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1986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所以徐xx与刘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xx与刘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xxx年3月18号。
附:答辩状副本1份。
其它证明文件7份。
民事二审答辩状篇九
答辩人:(一审被告)。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xx(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xxxx年xx月份,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购买x基金,先后x次向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共计x元人民币,被上诉人便用其在xx基金的余额帮上诉人购买了总额为x元的基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帮助购买基金后,便一度自己亲手把盘,每天能够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x月xx基金的网站修复,无法打开。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将其转入的金额进行购买基金这是站不住脚的。
2、上诉人称其在x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码,没有基金购买人的名字,这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初次注册的用户需要登记用户的信息,换而言之,上诉人在刚注册之时,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也是要本人的真实姓名才能进行注册。而这些基金都是登记在上诉人的姓名项下的,上诉人称基金不能显示自己的姓名,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书》上,更能表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协助上诉人购买了x基金。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是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项,而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