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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汇总(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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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汇总(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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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篇一

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2、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3、罂粟壳可供医疗单位配方使用和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配方使用,不准零售。

4、麻醉药品的进出口必须经卫生部审查发给麻醉药品进口或出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进出口。

5、有麻醉药品使用权的医疗单位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配制没有供应的制剂或特殊制剂。

6、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

7、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3年。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篇二

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不可以随便使用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保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构成对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和社会的危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1.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②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③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

3.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借用

医疗机构抢救患者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的配制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保存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6.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2.遵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1)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3)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4.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放行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

放射性药品,是指凡用于诊断、治疗、缓解疾病或身体失常的恢复,改正和变更人体有机功能并能提示出入体解剖形态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标记化合物的物质,亦指在分子内或制剂内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

医疗机构将放射性药品用于病人前,应对其品种和用量进行严格的核对,特别是在同一时间给几个病人服药时,应仔细核对病人姓名及给药剂量。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篇三

麻醉药品管理范围系指: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知道最新的辽宁省麻醉药品的管理条文吗?下文就等小编告诉你吧!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醉药品管理范围系指: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和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本办法。

第四条 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

第五条 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

(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被盗、丢失事件发生。

第七条 凡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疗、教学、科研单位(以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使用条件的核发《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

《印鉴卡》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印制。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限量级别。《印鉴卡》限量级别由核发单位用红色中文大写数字填写并加盖印章。使用单位应当在《印鉴卡》栏内分别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药剂负责人印章。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供应单位检审一次,重点审查购用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度限量,并将结果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使用单位购买麻醉药品应当凭《印鉴卡》和盖有与《印鉴卡》相符印鉴章的《麻醉药品申购单》(以下简称《申购单》)一式三份,按季度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供应单位办理采购业务。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使用单位,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可跨一季度购买。

使用单位更换单位及个人印鉴时,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供应单位应当按限量供应麻醉药品,并在《申购单》上注明供应数量,加盖供应单位会章及核售人员章,《申购单》一份留存备查,一份由供应单位按季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一份退回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供应单位必须保证使用单位正常的麻醉药品供应,发现使用单位违反规定采购麻醉药品,应当及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手续的,供应单位应当拒绝供应。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麻醉药品必须严加管理,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制度。麻醉药品实行专人保管,必须使用防撬保险柜储存,开具麻醉药品应当用专用处方笺,注明病情诊断、单位或家庭住址,并应当按处方笺的内容造册登记,保存三年备查。

第十四条 各级医疗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控制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数量。医疗单位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单位领导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由医疗单位法定代表人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并报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处方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清楚,医务人员印章清晰,麻醉药品的数量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数字,门诊医生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必须经门诊部审核批准,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医药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滥用麻醉药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使用麻醉药品的,属滥用麻醉药品:

(一)未明确诊断的急腹症及疼痛;

(三)其他非医疗使用。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对住院或者手术患者(晚期癌症除外)应当根据病情需要合理使用麻醉药品,所开麻醉药品必须在病志和麻醉药品医嘱上记载。

十至一百元的押金。

晚期癌症患者易地治疗需办理《供应卡》手续的,还须提供患者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中断或未供应麻醉药品的证明。

第二十条 《供应卡》的使用期限为十五日。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应由负责开麻醉药品的临床医生察看核实病情,并重新出具证明,患者凭证明、户口簿到发卡单位办理换卡手续。

使用麻醉药品镇痛的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不得持《供应卡》再冒购麻醉药品,并在十五日内凭死亡证明或户口簿办理退卡手续,同时领回押金,逾期不再返还押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供应晚期癌症患者麻醉药品应当在《供应卡》上详细记录发药数量及时间。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单位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并做好麻醉药品废瓶回收、登记、销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药剂人员调配麻醉药品处方,必须实行双人核对、签章制度。对违反本规定滥用麻醉药品的,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单位确属急需,市场又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制剂,经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在本单位制剂室配制。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撤销后剩余的麻醉药品,应当在十五日内上交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麻醉药品丢失或被盗的单位,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

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持已死亡患者的《供应卡》冒购麻醉药品的,应当追回冒购药品,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冒购者处以五十至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对于用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强迫医务人员开取麻醉品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篇四

1.麻醉药品只能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正确合理地使用,严防患者产生对此类药品的依赖性,杜绝事故漏洞。

2.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者,才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3.麻醉药品必须使用专用的处方笺,并有医师的签章,配方人员也要双签字,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处方限量 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需 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按规定手续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凭卡到指定医疗单位开方取药,一次取药zui多为5日常用量。

5.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3年备查。

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品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篇五

运输药用阿片时,必须凭卫生部签发的国内运输凭照办理运输手续,原植物的种植单位调给自家医药管理局仓库的药用阿片由发货单位派人押运,由仓库调往药品生产企业的由收货单位派人押运。押运员人数,按运输部门的规定确定。

运输凭照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2条

第3条

运输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和罂粟壳、必须加强管理,及时运输,缩短在车站、码头、机场存放时间。铁路运输不得使用敞车,水路运输不得配装仓面,公路运输应当苫盖严密,捆扎牢固。

第4条

运输途中如有丢失,承运单位必须认真查找,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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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不规范使用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的初探麻醉药品是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之一,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可以减轻疼痛感觉,同时还可以减缓因激烈疼痛而引发的一些焦作不安、惧怕等一些不愉快的情绪[1],这样可以避免生理功能紊乱现象的发生[2],目前麻醉药品作为管制药,主要应用于医疗、教学和科研三个方面,但其大量应用于医疗方面,所以本文主要从这个方面来探讨麻醉药品的不规范使用。麻醉药品在临床上主要是为一些手术、急诊、癌症、骨科的患者止痛。其在镇痛的同时还会有成瘾性的危险。当其规范使用时可治疗疾病,缓减病人的自身疼痛,但如果不规范使用的话,就会产生身体依赖性以及成瘾性,继而产生一些不良后果,甚至会危害社会。所以本文将从麻醉药品不规范使用的原因以及其解决对策的两个方面来分析探讨。

1.不规范使用的原因分析

1.1 医师没有真正受《处方管理规定》约束

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规定》第三、第六条规定:首次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师,首先必须要具有处方权,然后要亲自诊查患者,给患者建立病历,同时还要备份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存档。但在临床上有些医师对规定里面的备份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不重视,有些患者没有携带任何身份证明,而医师往往为了不耽误治疗,就没有索要身份证明了。同时还有些医师主观臆断一次用药患者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就没有和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还有医务人员要每4个月要对患者进行1次的随诊的制度往往也没得到落

实。

1.2 患者不遵从《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医师在为患者开具处方时,会按照规定向患者索要身份证明,但有些患者往往会不积极的配合,有时甚至还会误解和辱骂医生。有些患者使用剩余的麻醉药品不交回医疗机构,有的就算交回了也会强烈要求退费。对于一些长期用药患者,《处方管理规定》要求其4个月复诊一次,而患者一般不执行。

1.3 取消《麻醉药品专用卡》所引起的问题

随着《麻醉药品专用卡》的取消,新规定要求用病历和身份证明代替《麻醉药品专用卡》,这给患者带来了一些不方便,同时也加大了管理难度。当患者到医院找不同医师时,每一次都要重新提交诊断证明和身份证明,重新建立新的病历。这时医院药学部门检查某一患者在一段时间内所使用的麻醉药品时,就必须要去找各个病历上的医师,同时检查多份病历。而当患者去不同的医院多次开药时,这时就会失去药学部门对麻醉药物的监管,肯定会带来麻醉药品的滥用,即造成麻醉药品的不规范使用。

1.4 媒体和医疗结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培训和宣传力度不够[3]

由于媒体和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培训和宣传力度不够深入,这就直接导致医师的不理解和不支持,那么医师势必对患者的解释也不会很清晰。患者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都一知半解,甚至都没听过。现在医疗纠纷与日俱增,大部分原因就是医患之间的沟通不够,从而引起医患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这就限制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实行,导致了麻醉药品的不合理使用。譬如在癌症的治疗中,有些医师不认同“癌症三阶梯治疗方案”,在行医过程中没有依照“口服给药,按时给药,阶梯给药,个体化给药”的指导原则,这都有可能引起一些癌症患者要不过早的使用了麻醉药品,要不应用不足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1.5 我国长期对麻醉药品的过分严格管理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麻醉药品生产和消耗量都有明显增长,拿1996年我国的麻醉药品生产来说,生产的总量已经是1989年产量的3倍了,将近6000kg。而我国生产的麻醉药品主要是吗啡、可待因、哌替啶。其中1996年我国生产的哌替啶总产量已经达到了2109kg,在全球生产产量排第二位,仅仅少于美国。虽然产量很大,但是我国的麻醉药品生产水平还是的,与我国的国情很不符合。据报道,在吗啡消耗量上发达国家是发展中国家的42.43倍,而却是我国的148.3倍。这就说明人口比例只占1/5的发达国家却消耗了92.2%的吗啡,而我国人口占世界人口比例将近1/6只消耗了0.9%的吗啡。这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我们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过分严格,这也属于麻醉药品的不规范使用。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麻醉药品“滥用”的定义是:“与医疗需用无关的持续性或间断性使用大剂量麻醉药物”。这就说明只要是医疗上的需求,无论是否有副作用即依赖性成瘾性等的发生,这些

都不属于麻醉药物的滥用。该委员会同时还指出药物依赖性在癌症患者身上很少发生,其中是这样进行阐述的:“现有的研究已经说明,癌症患者长时间的使用吗啡等止痛药物后,的确会有耐药性和一些停药综合症发生,但是药物依赖性的发生却是极少发生的,所以不用担心癌症患者发生药物依赖性的问题。在临床上医师对癌症患者使用吗啡等麻醉药品不应抱怀疑的态度”。

1.6 价格因素制约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

现在临床上对于长久使用麻醉用品或者止痛药癌症患者,都推荐使用第三阶梯的止痛药物。譬如:多瑞吉、美施康定、美菲康、等控缓释制剂,因为这些制剂有作用时间长、成瘾性低、副作用小等优点。但是这些药品往往价格都比较高,患者在经济上承受不起,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制约了这些药物的使用。

1.7 很多癌痛患者是单一用药。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对癌症患者麻醉镇痛用药都是按照三阶梯疗法,非常注重药物的联合使用,比较倡导的是阿片类+非阿片类+辅助药的方法[4]。但在我国,还没有足够重视,还有些是对癌症患者实行单一用药,这样患者更易产生耐受性和一些停药综合症。

1.8 麻醉药品不合理的给药途径

在癌症患者的麻醉止痛治疗过程中,应当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能口服的就要尽量避免注射用药。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不是这样,在临床上我们经常有些药师给癌症患者使用盐酸哌替啶镇痛时往往会使用其注射液形式,而这种麻醉药是可以换成口服形式

的。所以临床上还是要加强宣传和贯彻该指导原则的,改变医师的一些习惯性的用药途径。

2.为规范麻醉药品的使用,促进其合理应用,制定的对策如下:2.1加强医、药、患三者的配合与沟通

患者及其家属与医师和药学人员相比较来说是一个弱小群体,他们也需要医疗服务务人员的体谅、关心和照顾,这些患者对用药的需求也应尽量提供给他们。药学人员对于患者所做你的任何行为和活动都要多方面体现出对患者的关心和爱护,要首先考虑患者的利益,保护好患者的隐私,耐下心来解说患者本身存在的问题,尊重患者;药学人员面对于医师的职责应是主动报告医师所用药物质的信息和动态情况,不在患者面前评论有关用药作用和处方错误等质量问题,不随便谈及医师的医疗水平和私下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医师也希望药学人员能够帮助他们发现解决与患者有关联的药物相关问题,并且制定合理的药物治疗方案。在临床用药上,医师常常忽视阿片类止痛药物的不良反应,而且他们还是全程伴随止痛治疗,就比如便秘是最经常发生的,发生率为90%-100%。综上建议医师在让患者服用阿片类药物的时候,为了更好地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提高患者服用药物依从性,应该注意便秘缓泻剂的合理使用[7]。

2.2 宣传、落实《条例》及《处方管理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大医务人员要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定的新规定进行大力宣传和落实,做好宣传药品的板报,同时开设药品宣传专栏,让医师、患者和药学人员

进行多种多样的学习和培训,从而能更好的了解新规定的意义及新规定所要传达的具体要求。并且对who癌症三阶梯止痛疗法进行大力推广,提倡使用片剂代替注射剂[8]。吗啡是强阿片类药物的典型代表性药物,长时间口服该药对缓解癌症疼痛、中度疼痛、重度疼痛是非常有效的,因此它被公认为是治疗癌症的最好的方法。除此之外吗啡缓释片服用起来很方便,它可以使血液里的药物浓度保持在稳定的水平上,并且在与注射剂相比较的情况下,它使人体不容易对其产生依赖,也就减少了胡乱使用药物的情况,成为当前治疗癌症疼痛、中度疼痛、重度疼痛的第一选择药物[9]。

who的“癌痛三阶梯治疗指导原则”正面的指引了治疗癌症止痛的规范化,但是该指导原则仍然宣传的不够广泛,还需要通过多种多样的途径被大众所熟知,因此不仅仅要向治疗医师宣传,更应该向众多的癌症患者和家属普及,从而使他们能更好地在医师的指导下做适合的长期止痛治疗。

2.3药品安全监控系统需逐步建立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到那些与药品相关的单位进行检查,从而确保药品的安全性以及防止一些安全隐患。当然我们在确保患者用药的时候,还要杜绝患者的多家就医重复取药的现象。所以这就需要我们构建一个能涵盖所有医疗机构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对所有的患者用药进行实时监控,从而防止药物的滥用的现象和流弊事件的发生。

2.4 医务人员和药学人员要加强学习新知识和提升自身道德修养

医务人员和药学人员应该不断的学习新知识提升自身道德修养,积极学习who、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各种新规定,领会掌握并且努力应用到临床工作中。另一方面,临床医师也应掌该在恪守who“三阶梯止痛治疗原则”的基础上对一些用药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优化,丢弃掉一些不好的用药习惯,更好的掌握麻醉药品的知识和熟练使用药品的技能。遵循who提出的三阶梯止痛治疗的原则,对患者要按时、按阶梯服用药物,并且患者要口服、个体化服用药物。由于非阿片类镇痛药、辅助药可以用于任何阶梯,所以对癌症疼痛患者提倡使用阿片类加非阿片类辅助药[5]。医师、药师应该熟知国家对于吗啡制剂无极量限制的规定,为了使癌症患者免于痛苦,在依据患者的疼痛程度下,个体化给药,并且给足相应剂量。

2.5患者用药的可获得性需进一步改善

依法管理药品的最终目的是让所有患者的合理用药需求得到满足,对于那些需要麻醉镇痛的患者来说,医护人员要确保他们能够及时的得到麻醉镇痛的药物。我们医护人员的一些观念必须要更新,对药物的依赖性必须要有一个正确认识,对病人的用药权利也必须充分尊重,从而让病人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同时我们医护人员还要积极提供用药指导和必要的出诊服务,要摒弃管理系统的人为障碍,帮助患者及时、安全、足量的使用药品,保证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6]。3.结语

医院麻醉药品的管理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合理用药问题,它同时

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因为麻醉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管理的药品,它在临床治疗上的作用是不可替换的,但是如果管理不善就会导致一些危害社会问题的出现。所以对麻醉药品的管理,既要体现用得上,还要体现出管得住的总体思路。通过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使其规范合理的使用,既要让患者的用药需求得到满足,减缓患者的疼痛,还要避免麻醉药品的滥开滥用、危害人体健康现象的发生,最后还要杜绝麻醉药品非法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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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小勇,陈开文.2001我院病区麻醉性镇痛药应用情况统计分析.中国药业,20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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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社会,医务人员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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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婷,梁莉,何忠芳等。我院麻醉药品使用情况调查分析. 中国药事,2007,2l(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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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涂勤,唐志莲.1999~2003年我院麻醉药品应用[j]. 西北药学杂志,2005,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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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赵怀全,甄健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新规定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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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麻醉学术年会知识更新讲座[c]. 2006

[8] 林勇,李彬,袁浩宇. 我院2004—2007年麻醉药品应用分析[a]. 2008年成渝药学学术年会

论文集[c]. 2008

[9] 刘华清,许青云,王坚. 我院2009-2011年麻醉药品应用情况分析[a]. 《医院处方分析合作

项目》全国年会论文集[c]. 2012

[10] 黄健. 我院麻醉药品使用和管理中存在问题与对策[j]. 中国当代医药. 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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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篇七

1、医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2、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3、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4、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5、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济阳县中医院药剂科

201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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