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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企业化管理国有林场如何发展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经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所在地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把国有林场的道路、水利、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国有林场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国有林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出资人职责;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活动,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承担。
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管理权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林场人事、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国有林场履行法人职责,确保国有林场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有林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国有林场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稳定国有林场经营区,维护其合法权益。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属于集体拨交的林地维持现状,继续由国有林场经营,并依法支付村集体林地使用费。
设区市人民政府对维护其所在地国有林场经营区的稳定负责,将国有林场林地保有数量与资源增长目标纳入对设区市政府的考核内容。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可以通过租赁、合作造林、赎买、置换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森林资源增长,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七条对在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全省国有林场发展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建设完善管护用房以及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十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大林业科研技术投入,开展林业科研试验,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科学培育森林资源,增强国有林场科技示范带动能力。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应当采用良种壮苗造林,改造低产林分,调整优化树种结构;鼓励发展优良乡土阔叶树种、营造混交林、培育大径材,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可以依托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林场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建设公益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的,应当对占用的林地、林木资源给予补偿,国有林场应当支持。
第十三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清查和动态监测,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机制,配备森林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管护绩效考核,提高管护成效。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成立防护组织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禁止擅自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用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设施、重要民生项目确需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实行占补平衡,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
(三)毁林开垦、破坏和蚕食林地;
(四)堆放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种植、养殖、放牧、采脂、砍柴、挖树兜、剥树皮;
(二)猎捕野生动物;
(三)采挖、采集野生植物;
(四)举办群体性活动。
第十九条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工作需要在国有林场设立执法点(警务室)或者派驻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国有林场的隶属关系和经营区范围,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国有林场或者调整经营区范围、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及其他资产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国有林场应当依据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其它国有资产。
第二十三条国有林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监管制度,规范各类产权产籍管理。
国有林场对外投融资、借款、担保、承包、租赁、合作经营等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国有林场开展造林抚育、森林资源管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活动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第二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权属证明、森林采伐和造林规划设计文件、合同协议、森林经营方案等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档案。
(一)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和年度计划;
(二)提请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三)依法聘任(解聘)或者提请聘任(解聘)工作人员;
(五)制定岗位责任制和绩效管理方案;
(六)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七)其他按照规定由场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国有林场同意或者未经依法审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林场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国有林场实施,并对国有林场实施处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国有林场企业化管理国有林场如何发展篇二
林业是我国的重要产业,林业建设不仅关乎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且与生态建设息息相关。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类对林地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乱砍滥伐等现象频频出现,使我国森林资源面积减少,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因此,只有重视林业建设,加强林场管理,才能使林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才能协调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此,有必要针对林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促进林业建设的不断发展。
1.1加大宣传力度
近年来,国民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在国有林场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宣传来提高大家的林场保护意识,使大家都能认识到林场保护的重要性,从而切实做好林场保护方面的工作。针对现阶段民众对林场用地随意占用等方面的问题,应积极向周边村民普及法律法规,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村民认识到林地资源属于国有资源,随便占用是违法现象,从而有效杜绝民众乱占用地的不合法现象。
1.2加强对占用林地的审批
针对现阶段林地非法占用问题,相关部门应切实肩负起其自身应有的责任,制定相应的规范,对占用林地的行为予以约束,对于特殊情况下征占用地的行为,也应对其加强审批,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做到有法可依。国有林场管理部门应与资源建设部加强沟通合作,建立完善的机制,对未办理相关手续而进行林场征占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这样才能减少乱用征地等不合理现象,促进林场规范化建设。
林地资源是十分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然而,近年来生态环境不断遭到破坏,乱砍滥伐等不合理现象不断出现,致使林地面积逐年减少,非常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人们认识程度的不断加深,开始逐渐重视林地资源保护。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若干政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部分环境破坏严重地区仍然存在着严重的自然灾害,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困难。为此,应切实做好林地资源动态保护管理,使林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减少环境遭到的破坏。在林地资源动态保护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切实肩负起自身应有的责任,以身作则。通常来说,国有林场面积较大,对其管理较为不便,尤其是在巡视的过程中,既浪费时间又难以保证效率。因此,应将林场划分为若干区域,不同区域分派不同成员进行管理,将责任具体到人,每一位成员都应明确自身的任务所在,这样才能大大提高林场管理效率。此外,林场应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对保护管理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反思。
在国有林场保护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目标,建立健全的目标责任制,从而有效实现林业资源保护的'顺利开展。在战略目标的制定过程中,一定要对当前的形势进行科学分析,力求目标更具科学化和合理化,能够切实符合当前的时代需求。尤其是随着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在林业资源管理保护过程中,应切实注重对方法的创新,利用现代化的新兴技术促进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根据国有林场的实际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保护方案,有效减少乱砍滥伐等不合理现象的出现,同时应规范现有的木材市场,减少林业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不断提高林场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林场管理,应化解现阶段存在的林权纠纷问题,有效避免双方存在的矛盾,从而促进国有林场的不断发展。通常来说,林权纠纷主要来源于周边民众集体林和国有林场之间的矛盾,一旦矛盾扩大化,会对国有林场产生严重影响,甚至会引起恶性的事件发生。为此,应对新老山林之间存在的纠纷予以妥善解决,采用科学法治的方法对双方的分歧进行判断,使双方能够和解。针对纠纷问题,应建立完善的纠纷调解制度,科学地进行纠纷调解。
在林场管理过程中,火灾问题是一直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旦林场起火,不仅对周边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也不利于林场的发展。为此,应加强防火宣传,树立大家在防火方面的意识。针对防火问题,还应加强紧急救援培训,使大家面对火灾时能临危不惧,将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国有林场应配备完善的防火设施,并加强值班巡逻,尤其是在火灾高发期,应全天24h监控,值班人员应切实肩负起自身应有的责任。
林业资源是较为宝贵的自然资源,加强林场管理,不仅能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也能使生态环境得到保护。为此,相关部门应切实肩负起自身应有的责任,做好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国有林场企业化管理国有林场如何发展篇三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最新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下文仅供参考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 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缴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
第八条 国有林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的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
第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十一条 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林场数量较多的地区,应当设立国有林场管理局或者总场,统一组织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林地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源评价、资产评估和经济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企业性质的营林单位或者由国有林场控股的股份制林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纳入国有林场系列管理。
第三章 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
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有条件的林场可以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的方式,扩大森林资源规模。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作为单独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并应当明确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区划,设立护林站,健全护林组织,配备森林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确保管护成效。
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组织火灾扑救。
第二十五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建立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林业执法,保护森林资源。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息繁衍的环境。
第二十九条 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有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国有林场依法享有以下经营管理权:(一)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和生产规模; (二)按照市场需求依法经营销售本场生产的木材、林产品和其他产品;(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四)依法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场工作需要决定本场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劳动用工和工资奖金分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有林场摊派和乱集资、乱收费。对于非法向国有林场集资、收费、摊派的,国有林场有权拒绝,并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三十三条 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国有林场应当将争议情况及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三十五条 国有林场不得以其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独立经济核算。
第三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税收、劳动工资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第三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落实职工社会保障有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国有林场场长的产生,采取聘任、委任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办法。具体产生方式由其主管部门确定。国有林场场长产生后,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场长负责管理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提请或者决定本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三)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场管理人员; (四)依法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场工作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组织制定工资调整、资金使用、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场岗位责任制、承包责任制方案; (七)其他需要由场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 国有林场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的收入分配制度。国有林场应当结合所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条件,按有关人事政策公开招聘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林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工资调整方案等事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财务、人力资源、森林资源管理、护林防火等部门及管辖区内的管护站(点)、瞭望台,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国有林场开办的企业,应当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组建独立法人实体经营,林场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区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有林场企业化管理国有林场如何发展篇四
;摘要 国有林场在一段时间内对国民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市场上出现了木材替代品,国有林场的效益也有所下降,大部分林场都在寻找和探索新思路。本文介绍了万佛山国有林场的基本情况,分析了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为相关国有林场的合理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万佛山国有林场;经营管理;问题;对策
文章编号 1007-5739(2020)17-0134-02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1 基本情况
万佛山国有林场位于舒城县晓天镇境内,前身是国有舒城县小涧冲林场,地处舒城县西南山区,与潜山驼铃林场毗邻、岳西县枯井园自然保护区接壤。林场总面积2 000 hm2,森林覆盖率高达96.4%,负离子含量是城市的300多倍,是国家4a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风景名胜区。万佛山国有林场成立于1958年,20世纪都是依靠采伐木材再更新造林。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木材替代品的出现,林场的经营逐渐陷入困境,林场转变思路,逐渐开始走旅游发展之路。
万佛山植物资源丰富,森林茂密、松树奇特、植被繁多是万佛山一大特色。林场内层峦叠嶂、峻峰林立、奇松怪石、流泉飞瀑。因其处于北亚热带,优良的生态环境孕育了丰富的动植物资源,有147科658属1 368种维管束植物,其中分布着香果树、银缕梅等25种国家保护植物。丰富的森林资源为科考和旅游提供了较佳场所。因万佛山已划入省级保护区,从资源保护角度来说,应避开保护区核心区,合理规划景区旅游线路,确保森林资源不被破坏,把丰富的植物资源展现在游客面前。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0世纪90年代的国有林场管理体系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具体表现为万佛山林场人员待遇与能力不成比例,工作环境较差,待遇不高,积极性不高,因而导致技术人员大量流失。林场现有人员结构老化,文化素质不高,制约了林场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各项林业技术的推广[1],无法吸引和留住相关人才。林场老职工较多,退休人员工资负担较重。
2.2 基础设施落后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村、组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但舒城县对于林场基础设施没有加大投资,有些护林点房子老化或陈旧,甚至有的成危房。20世纪90年代以来,万佛山国有林场经营管理陷入困境,林场难以承担生态防护建设的费用,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投入不足,难以消除火灾隐患,加大了巩固绿化成果的难度。
2.3 人才队伍缺乏
万佛山国有林场在很多方面存在人才队伍断档现象,特别是森林经营方面的人才,一线经营人员老年化严重,导致经营效益持续下滑,一些市、县级林业科技项目很难在林场实施,没有资金和科技投入,森林经营方面科技支撑缺失[2]。
2.4 经营模式较为单一
林场的经营模式较为单一,仅仅停留在提供原材料阶段,没有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突破口和主导产业,尚未探索出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新模式,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
2.5 市场竞争力差
万佛山国有林场打造森林公园刚刚起步,森林公园的经营状况是由政府各部门共同支持下决定的[3]。因此,发展策略和管理改革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存在,不能独立迎合市场的需要,更不能独自进行自身的改革。因此,应改变森林公园的管理体制,否则难以获得市场的竞争力。
3 对策
3.1 改革林场管理体制,及时调整经营思路
2017年,万佛山国有林场完成了国有林场改革。通过改革,理顺了国有林场的关系,也对林场的经营进行重新界定。为了更好地保护万佛山森林资源,将林场的森林全部调整为国家公益林,林场的主要工作也由过去的伐木变为现在的守林护林。随着森林旅游的崛起,以林长制发展为思路,守住生态红线,在森林旅游和森林经营方面,林场应及时调整经营思路,并统筹好两者之间的关系[4]。
3.2 争取和利用好项目,提升森林质量
万佛山国有林场自改革完成后,所有收支纳入财政,无经营性收入,每年依靠林场向上级单位争取项目资金,用于森林经营和林场的基本建设。2017—2018年,安徽省财政林业补助资金连续2年达120万元,用于生物防火林带建设;2020年又下达60万元资金再次用于防火林带建设。利用好舒城县林业局下达的2017年和2018年1 200 hm2森林抚育项目180万元和林相改造资金50万元,对林区小班进行全面踏查和规划,制定合理的作业设计书。
3.3 注重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技能
万佛山国有林场职工大专及以上学历有5人,中专学历有9人,其他基本都是高中及以下学历水平。因此,应提高职工学历培训。2019年,林場鼓励32名职工参加在职中专班学习,22名职工报名参加了大专班学习,2人报考南京林业大学专升本学习。2020年,林场制定了详细的学习培训计划,要求在职员工通过内部培训学会电脑办公,熟悉电脑操作,要学会arcgis相关知识并能熟练应用。
3.4 加强景区绿化规划,提高景区品味
万佛山风景区核心景区在飞龙潭景区和老佛顶景区,这2个景区景色优美,集奇松怪石、云海瀑布于一体。但景区大门到核心景区段的s454公路沿途绿植杂乱无章,给人以压抑感,与核心景区形成鲜明对比。为此,林场邀请安徽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绿化规划专业团队对此段进行绿植规划,增加层次感。目前,该规划顺利通过了专家评审,即将进入实施阶段。
3.5 加强旅游基础建设,探索森林经营新理念
万佛山森林资源十分丰富,集奇松、怪石、秀瀑、云海于一体。近年来,在舒城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投入巨资打造万佛山森林公园,先后投资逾3 000万元建成了万佛山客运索道,投资逾5 300万元升级改造了旅游步道工程,投资逾 500万元在旅游步道沿途修建了7个旅游厕所,投资逾3 300万元对s454公路末端进行升级改造。同时,旅游接待中心也在同步规划中,进一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森林旅游发展也是森林经营思路的一大创新,是以林长制为抓手,积极探索用绿、活绿的重要体现。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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