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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种粮补贴小麦补贴篇一
“一天之计在于晨,一年之计在于春”,元宵节后,覃塘区东龙镇的农民便开始紧锣密鼓地进行春耕,播下新年的希望。
近日,记者来到东龙镇义合村,看到菜农黄大伯正在田地里忙着松土播种。黄大伯每年都种好几亩菜地,今年还承包了5亩水田种水稻,立春一过他就开始忙起耕种了。据东龙镇农业服务中心技术员黄朝宏介绍,往年春耕期在2月25日左右,今年春节提前,春耕日期也提前了2、3天。
今年,东龙镇按照市委“三年工作目标行动计划”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目标,立足“早”字,全力抓好春耕生产,村组、田间地头到处呈现出一派繁忙景象,营造了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春耕工作中创先进、争优秀的良好氛围。
开展政策宣传行动,增强农民春耕信心。为了宣传和落实中央扶持“三农”的政策措施,引导和帮助农民进行春耕生产,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围绕发展优质稻、无公害蔬菜、生态农业、规模养殖等农业产业,该镇专门成立了5个春耕生产工作组,深入村组、地头积极落实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利用广播、村务公开栏、拉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广泛宣传发动春耕生产工作,增强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信心。
开展送科技下乡行动,提高农民生产技能。为帮助农民搞好春季农业生产,该镇组织5支科技小分队进村入户“传经送宝”,深入田间地头“把脉”、“问诊”,传授培苗壮秧、配方施肥、病虫防治等技术服务,切实解决农民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同时,邀请了区农业局、农机局的农技专家开展技术培训,以流动课堂的形式进行现场示范演示、讲解指导,大力推广农业新技术,提高农民春耕生产科技含量,增强农民的春耕生产技能。
开展百名干部闹春耕,掀起春耕的热潮。为了有效提升农民春耕生产的积极性,该镇全面掀起干部闹春耕行动,建立驻村挂点联系工作制度,各驻村工作组深入联系村屯、田间地头指导开展农业生产工作,30多名新农村指导员下到联系结对村,积极帮助规划农业生产和调整产业结构,为各村发展特色农业产业把脉。
目前,该镇已犁地13000多亩,筹备优良水稻良种3万斤,调剂各类优质化肥30吨、农药2吨、农机23台,为农民增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小麦种粮补贴小麦补贴篇二
;县农业农村局:
我镇与8月23日至8月25日开展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专项治理,调查情况如下:
(一)2018年由于我乡向县农业局申报补贴资金过程中出现数据错误,造成申报补贴资金(73万6337.09)与实际应发给农户资金(73万1982.63元)多出4354.46元,目前正在通过程序将多余资金返回县财政。
(二)政策知晓率低。存在部分农户只知道自己归钱,对享受的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具体项目不清楚;或者只知道自己享有补贴政策,但不清楚自己享有补贴的标准及金额。
(三)2017年度,我乡地力补贴资金还有60户未发出,共计1万2557.25元,均属于农户长年不在家,无法联系,收集不到正确的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目前这笔资金一直由我乡财政储存。2018年我乡地力补贴已通过农商行向农户发放补贴资金73万1982.63元,但在发行过程过一些享受补贴农户存在不正确的开户名和银行账户造成还有95户(2万734.21元)未发放到位,目前正在通知各村、社干部联系该农户进行纠正,确认后再次进行发放。
截至目前,通过入户调查未发现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私存私分、克扣索要、未足额发放、未按规定发放、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未按规定分配补助资金、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应享受未享受的问题。
大湾镇人民政府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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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稳定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5〕59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9号)、《关本文来自http://于印发2005年全省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农发〔2005〕60号)精神,在对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政策调整和完善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现对2005年粮食直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粮食直补的原则
(一)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
(二)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对粮食直补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既要周密规范,又要符合农村实际,尽量简化程序。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粮食直补各项政策、对种粮农民分配补贴的相关数据都要向农民公开,确保宣传到户。
二、粮食直补资金规模和来源
(一)资金规模。粮食直补资金规模为市政府分配给我县2005年的指标。
(二)资金来源。粮食直补资金由各地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省适当补助。
三、粮食直补对象和补贴品种
(一)补贴对象。用粮食风险基金直接补贴的具体对象是全县范围内从事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生产的农民(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职工)。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原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品种。2005年享受直补补贴的粮食品种为玉米、水稻、小麦、高粱、杂粮五大粮食作物。
四、粮食直补资金分配依据
(一)对农民分配粮食直补资金的依据。以每个农户今年实际种植玉米、水稻、高粱、小麦、杂粮的面积之和,扣除机http://请支持原创网站动地面积后,作为分配粮食直补资金的依据。按照全县粮食直补资金总规模和当年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播种总面积,计算出全县统一亩均补贴标准,在补贴兑付开始前,在全县实行张榜公布。
(二)对每户农民的直补资金分配结果以《种粮农民补贴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农民。通知书中必须注明:当年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应发放补贴金额。
五、粮食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粮食直补资金进行管理。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单设粮食直补专账,对直补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要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确保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粮食直补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底清算的办法。在直补资金具体拨付过程中,实行县对场乡镇年初预拨、年底清算,逐级批复的办法。县财政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计划,及时将直补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在粮食直补资金到达当地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后,按照当地粮食直补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发放现金、储蓄存折或银行卡的形式将直补资金一次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2005年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工作必须在8月31日前结束。
(三)健全粮食直补财务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直补的有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五)加强粮食直补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的及时足额兑付。直补资金禁止集体代领。不允许用直补资金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要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六、建立粮食直补工作责任制
(一)实行粮食直补,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县政府全面负责全县粮食直补工作,责成财政和农业部门牵头,由发展改革(计划)、粮食、农发行、农信社、审计、监察部门组成粮食直补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开展粮食直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直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直补资金的发放;粮食部门负责提供粮食商品量;金融部门负责配合财政、农业部门做好直补资金划拨、发放的相关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直补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直补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二)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县定原则的基础上,周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备案。
县财政局
县农发局
县发展计划局
县粮食局
县审计局
县监察局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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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小麦良种补贴项目政府采
购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 方:
乙 方:
按照 年中央财政小麦良种补贴项目要求,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委托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山东省小麦良种及相关服务采购以 号采购文件在国内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 (乙方)为
包的成交供应商。
甲方为山东省农业厅、 项目县农业局、 项目县财政局。
甲、乙双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 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
1.采购文件
2.成交供应商报价文件
3.成交通知书
4.成交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或承诺
5.本合同附件
二、小麦良种品种名称、亩标准播量、各品种良种数量(基准) 、折扣供种单价 乙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向该包对应补贴实施区供应小麦良种:1. (品种),每亩标准播种量 公斤,良种数量 万公斤(基 toc \o "1-5" \h \z 准)。以每公斤折扣供种单价 元向项目区农户供种,确保每亩给农户补贴 10 元。2. (品种),每亩标准播种量 公斤,良种数量 万公斤(基准)。以每公斤折扣供种单价 元向项目区农户供种,确保每亩给农户补贴 10 元。3. (品种),每亩标准播种量 公斤,良种数量 万公斤(基准)。以每公斤折扣供种单价 元向项目区农户供种,确保每亩给农户补贴 10 元。4. (品种),每亩标准播种量 公斤,良种数量 万公斤(基准)。以每公斤折扣供种单价 元向项目区农户供种,确保每亩给农户补贴 10 元。5. (品种),每亩标准播种量 公斤, 良种数量 万公斤(基准)。以每公斤折扣供种单价 元向项目区农户供种,确保每亩给农户补贴 10 元。本合同确定的基准供种面积和供种数量是乙方供应小麦良种的参考值, 合同履行以实际 供种面积和供种数量为准, 乙方要根据农民实际种植面积和已确定的每亩标准播种量相应增 加或减少供种数量。注:某品种折扣供种单价 =(综合单价 *该品种每亩标准播种量 -每亩补贴 10元) /每亩 标准播种量。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舍去第三位,不得四舍五入。三、合同金额
供种面积(基准) 万亩
供种数量(基准) 万公斤。
合同总金额(基准) :人民币 (大写)
人民币 (小写)
良种综合成交单价:人民币 元 / 公斤(大写)
人民币 元/ 公斤(小写) ,
四、种衣剂生产厂家、产品、药种比、种衣剂数量、包衣数量、相关措施 乙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使用种衣剂及采取相关措施:乙方使用 年从 (种衣剂生产厂家) 购进的 吨(种
衣剂数量) (种衣剂产品) ,农药登记证号 ,按照 (药种比)采用机械包衣,完成 万公斤(种子数量)包衣任务,确保机械包衣率达到100%。
注:种子数量=(1/药种比)*种衣剂数量/10,此款种子数量》第二条良种总数量 以上产品 (是或否)单一杀菌剂剂型的种衣剂,如是,同时采取防虫措施,按照 比例添加 (农药名称)杀虫剂。
(如是单一杀菌剂剂型的种衣剂,后两项必填)
五、付款
付款途径:预算内国库与采购人自行支付;
付款方式:
(一)财政补贴资金 财政补贴资金按照实际供种面积,以每亩 1 0元的补贴标准核算。1 .本合同签订后,山东省财政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基准供种面积预拨 70%的补贴资金 万元到乙方的开户银行帐号,以资助乙方开展备种。
2.播种结束后,实际供种面积对应的补贴资金与预拨资金之间的差额,由省财政厅凭 项目县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逐级审核后的供种清册, 以及省农业厅出具的无种子质量问题书 面意见,与供种单位据实结算。(二)农户负担的良种款
由相关项目县农业局根据分品种折扣供种单价, 协助乙方按实际供种量向购种农户收取, 在乙方供种完成的同时,完成收取工作。1.小麦良种的质量应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及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承诺及 澄清。2.乙方在供种前一周内,必须向该包所相关县级农业部门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种 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期(供种前 30 天内)种子质量检测报告。并出具相关检疫证明,确保 种子质量和检疫合格。如出现种子质量和检疫问题,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七、供种
1.由相关项目县农业局负责编制项目区示意图、乡(镇)任务分解表。向乙方提供印 制和编制村统一供种清册、到户供种(订单)卡要求,指导协助乙方编制村统一供种清册、 到户供种(订单)卡,协助乙方制定详细的供种计划,供种计划明确种子送达日期、地点、 数量等。2.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项目县农业局要求,印制供种清册和到户供种卡,在相关项目 县农业局指导和协助下, 及时做好供种清册编制工作, 制定统一供种计划, 在农业部门的指 导与配合下将种子按计划的日期,送种到村,供种到户,必须保证在 年 月 日前结束供种工作。同时确保在供种的同时将供种卡发放到户。
3.相关项目县农业局协助乙方在农户购种时,做好农户在统一供种清册上的确认工作 (购种人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 ,以备乙方报账时使用。4.相关项目县农业局负责村供种清册供种前和供种后两次公示;公开举报电话,接受 群众监督。负责监督项目区供种秩序,保障乙方正常供种。八、履约保证金
小麦良种交付 2个月后, 如无质量问题, 乙方填写《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单》,并由该包所相关县级农业部门盖章,交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后,履约保证金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除甲乙双方签章,还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合同生效: 1.本合同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公证费用。2.本合同须经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合格。
十、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 报价文件及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 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2.乙方在相关项目县农业局的指导与配合下,向农户发放品种栽培技术资料,抓好项 目区良种良法配套技术的培训、指导,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十一、违约条款
1、乙方必须承诺在履行合同期间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如不能履行承诺,采购人有 权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成交资格,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2、 乙方延迟交货,每延迟 1日,按应交付小麦良种总额 0.3 %。支付违约金。3、 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 出现供种品种、 质量、 数量、 经营权等问题由乙方负责,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4、 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 并经另一方提示后 15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 经山东省省级机 关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乙方违约,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保留追索的权利。
如甲方违约,应将履约保证金退给乙方。5、 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 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6、 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7、 按照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 赔偿金等, 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日内,按银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十二、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 应及时通知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 中心及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 15 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 如何履行等问题, 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并以书面形式报 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确定。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 1 )提交仲裁委 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采用第 1 种方式予以解决。
十四、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 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所签定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补充协议的生效应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
合同补充条款应报山东省省级机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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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了解全市各项种粮补贴政策实施执行情况,安徽省芜湖市财政局在全市开展了专题调研,采取发放调查问卷、重点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与涉农主管部门、镇村两级干部、家庭农场负责人、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部分种粮大户和一般农户进行了交流。具体了解了种粮农民粮食种植状况,粮食生产成本,农业生产资料物价上涨情况,以及粮食购销状况,粮食收购市场及收购价格等相关数据,以及他们对粮食补贴政策的意见等。调查结果表明,自2003年起,国家连续实施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等一系列种粮补贴政策对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但现行种粮补贴政策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重新思考谋划。
一、芜湖市种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
按照国家种粮补贴政策的规定,2014年芜湖市共发放各类种粮补贴资金规模达2.97亿元。其中:一是粮食直接补贴依据农业税计税面积进行发放,补贴标准10—20元/亩,全市计税面积约240万亩,全市发放补贴资金约3600万元。二是种粮大户补贴,2014年全市种粮面积达100亩以上的大户有3410户,种粮面积达88.6万亩,补贴资金达700多万元。三是农作物良种补贴,补贴依据是以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的水稻(早、中、晚稻)、小麦、玉米、油菜和棉花等播种面积,补助标准10—15元/亩,全市发放补贴资金达3800万元。四是水稻良种良法补贴,补贴依据是农民实际购买并种植挂钩优良水稻品种的面积,补贴标准10元/亩,全市补贴资金达630万元。五是农资综合补贴。补贴依据是以农业部门上年实际发放农作物良种补贴水稻(早、中、晚稻)和小麦播种面积,补贴标准70元/亩,全市发放补贴资金约2.09亿元。
二、现行种粮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种粮补贴政策难以持续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一是现行种粮补贴标准难以弥补粮食作物与其他经济作物之间的价差。农民种植粮食作物收益远没有种植其他经济作物收益高,种植粮的收益加上政策补贴,也不如种植其他经济作物收益高。农业部的一份调查显示,外来业主流转耕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只有7%以制种等方式与粮食生产相关,其他的都是蔬菜、瓜果、药材等附加值更高的经济作物,导致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二是种粮收益远远低于进城打工收益,很多农民宁愿背井离乡外出打工,也不愿在家种粮,很多农民家庭为了致富都以打工为主,种粮为辅;三是种粮补贴与实际种粮脱节。一方面由于是“普惠制”,不少农民把补贴款简单理解为党和政府的关心款,和种粮没关系。另一方面虽然现行补贴政策明确规定粮补对象是实际种粮人,但实际操作中都是以计税面积或二轮承包面积的依据,以实际播种面积计算,都是通过“一卡通”直接打卡发放给耕地承包人,与实际种粮人无关。芜湖市2014年全市耕地面积384.8万亩,全市粮食种植面积307.07万亩,粮食总产138.43万吨,其中:全市水稻种植面积239.28万亩,总产116.26万吨,2014年全市耕地流转面积128.17万亩,流转率达33.37%。实际种粮者有近1/3未能直接得到种粮补贴。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行种粮补贴政策对持续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越来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计税面积或二轮承包面积与实际耕地面积存在差异。根据粮食直接补贴政策规定,粮食直接补贴以农业税计税面积为基础,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时和农业税取消前,一些镇、村为减轻农民负担,将一些低产田、滩涂等自然条件差的土地没有纳入计税面积,近年来,各地大量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农业开发、农田基础设施配套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高了耕地种植能力。这些耕地难以有足够的依据使其纳入计税面积发放粮食直接补贴和其他补贴,造成种植面积、享受补贴面积与农户流转的面积之间有差异。如果严格按上级政策规定的实际种植面积发放补贴,将会出现有些田地无法认定到底是按“老亩”还是按“标准亩”发放补贴,给基层增加了很多的矛盾和纠纷。
(三)粮食补贴的标准偏低。全市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2000元左右,按照种粮补贴平均每位农民受益140元计算,仅占人均纯收入的1.2%,所以种粮补贴对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不明显,难以弥补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所增加的农业支出。以全市2011—2014年主要农资的价格变动情况看,每百斤氮、磷、钾肥的价格均上涨100元以上,复合肥每百斤更是上涨了350元。种子的价格上涨幅度更大,2011年水稻(杂交稻)、棉花、玉米每吨种子的价格为92000元、12000元、14000元,2014年上涨到110000元、13500元、28000元。而农资综合补贴基本维持在较低的标准,且几年没有调整,补贴效应不明显。特别是以100亩为标准确定为种粮大户,对50亩至100亩的中等承包种粮户不公平。补贴品种仅为水稻和小麦,以上年实际种植水稻或小麦面积,每亩补贴10元,补贴标准偏低,不足以刺激农民种粮积极性。
(四)粮食补贴的种类较多,补贴面积核实工作测算工作量重,难度大。我国已出台的粮食补贴的种类主要有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分水稻、玉米、油菜、小麦和棉花),而且补贴标准不同。虽然每种补贴的意义不一样,但粮食补贴种类过多,发放成本高,还会增加出错的几率,而且不方便农户理解。粮食补贴按国家政策只对种粮面积进行补贴,但核实种粮面积非常困难:一是由于补贴对象涉及千家万户,乡镇农办和财政所由于人员有限在短期内根本无法对种粮面积逐一核实,种粮面积只能依靠村委会协助进行。二是村委会为了简便工作和照顾村民,二轮承包面积内非种粮面积不核减。虽然种粮面积需要公示,但是广大村民只要自己的钱不少,同一个村的人也不会举报。农资综合补贴的面积为种粮农民的实际水稻播种面积和小麦收割面积。由于点多面广,核实的工作量巨大。且因人力、技术等方面的不足,面积的测量核实难以准确到位。同时,综合补贴还涉及村组集体面积、实际种植品种的界定,以及农村耕地面积计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增加了补贴面积准确核实的难度。
(五)良种良法示范户补贴激励效果不大。按照“使用水稻挂钩品种的农户享受补贴,不购买挂钩品种不予补贴”的原则实施。以实际购买并种植挂钩优良水稻品种计算的面积,每亩补贴10元。由于良种的质量和产量优势没有凸显,种粮农民对其信任度不高。良种的指定销售网点服务不到位,种粮农民不满意。补贴政策效应达不到“水稻产业提升行动”的高度。
三、关于调整种粮补贴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合理整合当前种粮补贴项目,实施普惠制“耕地保护补贴”。为保持补贴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保护农民既得政策收益,建议将现有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存量大部分资金合并为“耕地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补贴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突出对耕地的保护,要求凡接受补贴的农民对耕地保护负有一定的义务,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使农业耕地达到并维持安全产能水平。
(二)采取积极有效的支持方式,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实施“种粮大户补贴”。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建议将现有补贴存量一部分资金及增量补贴资金设立“种粮大户补贴”与粮食种植面积挂钩,按一定种植面积分档进行补助,遵循“谁种粮、补贴谁”的原则,补贴重点用于种植粮食作物农户并向适度规模种植户倾斜,推动适度规模经营,保障口粮绝对安全。二是加大农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投入,改善种植环境,减少大户投入成本,提高大户种粮积极性。三是加大对水稻育秧、机插秧、粮油植保、粮油烘干、秸秆综合利用、油菜机械化收割、绿色防控技术等方面的补贴力度。四是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
(三)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农业保险在抗灾减灾、恢复生产等方面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但目前农业保险赔付标准较低,粮食生产自然风险较大,为提高农业防灾抗巨灾的能力,建议保持目前基本运作模式,对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按照政府引导、自主自愿以及市场运作原则,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提标,提标部分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补充保险和常规保险在协同推进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实施,同时应建立农业保险巨灾支持保护体系,提升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
(四)土地确权后粮食补贴政策的调整建议。一是目前的粮补依据基本为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但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已经出现实际种植面积大于二轮土地承包的问题,矛盾和纠纷较大。土地确权后,建议应按照确权的实有面积兑现补贴,既便于操作,又能实现公平。二是在目前粮食生产规模化、产业化的趋势下,土地流转不可逆转。土地确权政策过于强调土地权属人利益,而没有重视土地流转流入方的承租人利益。土地确权后,建议粮食补贴政策应从法规的高度,明确界定承租人享受种粮补贴的权利和具体内容,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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