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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专家篇一
;推行财务信息公开和注会审计制度
《意见》要求,完善对社会组织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改进和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意见》明确,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意见》指出,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
《意见》还要求,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当前现状
制度执行不统一 缺乏专业财务人员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史久磊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前社会组织申请的项目主要来自于政府,因此政府是社会组织主要资金支持方。社会组织的主要资金支出是业务支出,职工薪酬和设备支出通常也占比较大。
史久磊表示,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普遍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还不够完善,高端专业人才比较欠缺,导致财务人员由非专业人员担任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社会组织自身并没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各个岗位分工不够明细,容易出现会计岗位兼任的现象。
此外,由于社会组织涉及的领域多范围广, 对这样一个庞大的领域进行管理,是非常巨大的社会工程,没有财务信息化软件工具,难以推行财务制度规范化应用。
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审计教研室主任、副教授胡耘通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介绍,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6年一季度,全国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达到66.48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9万个、基金会4 84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3.1万个。社会组织能否持续、良好、健康的发展,规范的财会运行情况乃重要影响因素。
胡耘通说,实际上,早在2011年《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就单独规定了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施。2015年2月,民政部、财政部就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可见,对于社会组织财会管理,国家一直在持续关注并予以规范。经过多年探索,社会组织的财会管理工作、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在社会组织的财会管理领域,财政部在2004年就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旨在规范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但胡耘通指出,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会计核算不规范。某些社会团体和规模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执行该制度,而是执行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导致会计信息核算口径不统一和相关财务指标统计不真实。第二,票据使用不规范,存在随意使用普通收据、不同类型收据混同使用、填开收据内容不全等现象。例如,由于社会团体会费收入可以免税,有些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议费、培训费等非会费收入违规使用会费票据,混淆收入类别,进而偷逃税款,而有的社会组织仍存在“白条”入账问题。第三,资金使用不规范,尤其是现金结算现象严重。有些社会组织在支付工资、费用的时候,大多直接使用现金结算,甚至上万元的款项也不通过银行转账,组织负责人大多解释称“为了节约银行转账手续费”。还有些社会组织从收入中直接开支,存在坐支现象,这就非常容易滋生腐败和财务舞弊行为。第四,缺乏内部控制机制。社会组织往往规模小、业务少、经费缺,多数不单设财务机构,也无专职会计人员,有些由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兼职处理,有些从社会上聘用人员代账,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社会组织账务处理比较混乱。
资深注册会计师、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向《财会信报》记者列举了社会组织财务现状的八宗“罪”:一是执行的财会制度混乱,执行各种制度的都有,更有甚者以领导为执行标准;二是资产管理随意、松散,对各类资产没有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没有落实专人管理,账实不符,记账不及时;三是预算编制不准确或不认真;四是经费使用存在漏洞,存在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私费公报、弄虚作假等问题;五是应税收入不入账或虽入账但不申报纳税;六是财权不独立,或无专职或专业的财会人员;七是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八是账外资产、账外经营现象常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指出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那么,当前社会组织的审计现状如何?社会组织推行注会审计是否存在阻力?有哪些阻力?如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审计?应采用哪些技术及方法?《财会信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专业人士。
专家建议
规范执行制度 提高审计质量
针对社会组织财会管理存在的问题,急需从强化外部监督方面入手,寻找破解难题的科学措施。
对此,胡耘通认为,虽然《意见》中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但由于财政部门受业务范围、人员限制等因素影响,难以很好地承担起监督检查之重任。而如果强化注册会计师开展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将有效弥补监督机制的不足,更利于形成有效、完整的监督体系。他进一步表示,其实,财政部在2015年重大课题《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中,明确了“非营利组织”属于公共部门,而且“是更广泛的公共部门,其主要目标是支持或处理公众或团体关注的社会性事务。这些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如慈善、教育、艺术、学术、环保等,主要包括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见,注册会计师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为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服务,在理论上和制度上均具有可行性。
虽然注册会计师审计在专业能力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但社会组织财会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不能不说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胡耘通介绍,在其曾审阅的某民办非企业机构财会资料中,存在核算不规范、违规使用现金等大量问题,却通过了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违规与报表不符等问题没有被充分披露或者被要求整改。可见,针对社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审计往往流于形式,并未真正遵循应有的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究其原因,第一,审计业务多,事务所疲于奔命。在201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范围为“对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对在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该文件的初衷在于保障审计质量、强化审计监督,但针对全国4 000多家基金会,前100名事务所平均审计40多家,在还有其他大量审计业务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真正保证审计质量,值得怀疑。第二,审计收费低,对事务所吸引力不够。《通知》规定,“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分确有困难的社会组织适当减免审计费用,提供公益审计服务。”据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社会组织一般收费在2 000~3 000元。虽然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履行社会责任的本质,但其运行需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成本,过少的审计收费,显然无法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派出资深注册会计师承担社会组织审计任务,其审计质量可想而知。第三,处罚、惩戒力度不够,监督机制缺失。虽然《通知》强调“对于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为社会组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但因与证券市场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违法影响相比,不实报告等违规行为程度较轻,几乎没有因社会组织审计违规而被惩罚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此惩罚机制也是形同虚设。
胡耘通认为,针对审计质量不高、会计师履职不严等弊端,需要从制度建设、日常管理等方面入手,提升社会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切实发挥审计监督之功效。一方面,应完善社会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关制度,例如,按照“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的基本原则,删除关于前100名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门槛限制,落实“社会组织审计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社会组织自由选择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事务所。而针对社会组织审计收费低的问题,不能仅仅采用口号式的“鼓励”,毕竟事务所也属于营利性组织,如果没有利润可以赚取,不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针对这种情形,可以采取税收优惠的方式,对服务社会组织的事务所在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事务所)或者个人所得税(合伙制事务所)方面给予一定减免,以此激励事务所提供公益审计服务。另一方面,应强化社会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业务监督,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自律监管的作用,定期检查、抽查社会组织的审计报告、财务资料,以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等级。如果获得良好或者优秀等级,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奖励;如果获得较差等级,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者惩戒,并禁止从事相关领域甚至扩大到其他领域的审计业务。毕竟,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提供社会组织审计属于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如果简单业务都无法良好地完成,更难以确保完成证券、投资审计等复杂业务。
史久磊建议,加强社会组织审计,要从政府等相关机构、社会组织自身以及社会层面三个层面考虑。首先,要规范社会组织审计的制度,规范社会组织接受审计的情形、条件。社会组织需要接受政策指导,提高自觉进行审计的意识。
其次,需要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大内部控制力度,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提升审计便捷性和有效性。
另外,注册会计师审计与政府审计应形成“双轮驱动”效应。注册会计师应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加关于社会组织审计这方面的知识涵养。
史久磊还建议,在对社会组织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常规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技术与方法,如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等方法。另外,由于社会组织工作中可能涉及到一些项目,所以在必要的时候还应采用跟踪审计。再者,由于社会组织与一般性企业不同,对于审计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可聘请专家参与审计工作。
刘志耕提出,应采取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如将规模较大的拥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列入国家监督的范围,或由国家机关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监督。而社会监督就应该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为主要方式,以行业自律和社会舆论监督为辅助手段,同时国家监督对社会监督必须进行必要的保障,对社会监督的结果进行充分利用,对社会监督的质量进行必要的管理、检查和约束。他认为,这才是我国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初步应该建立的机制和有效方法。
刘志耕最后表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既要有定期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制度,还应该建立健全临时检查制度,但必须注意的是,既然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承担了相应的审计职责,就应该同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如果今后发现其审计过的社会组织存在严重问题,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没有恪尽职守,则应该由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必要的处理处罚,或由相关行政机关责成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进行必要的自律惩戒,以规范和优化注册会计师对社会组织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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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______
2、活动安排: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由授权代表盖章,作为本协议附件。
3、活动人数:350人。
4、活动地点:济州岛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和安排本次高层专家活动,包括活动的日程安排、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接送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可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方案,经双方授权代表盖章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双方应严格执行。
三、费用
单人活动费为人民币元/人,甲方为本次服务须向乙方支付会议费合计人民币元。费用明细见行程表。
本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元,20__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元人民币;本委托事项履行完毕后,乙方提交实际费用明细表,甲方在收到费用明细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在收到每笔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发票。
会议期间,应甲方要求或客观情况变化,在不增加乙方损失的情况下,上述费用因会议有增加或减少时,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甲乙双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结算。如果该项变化要求给乙方造成损失,或者乙方提出该项变化给甲方造成损失,并且该项损失无法挽回时,提出方应当对此损失予以赔偿。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事先提交本次商务活动安排方案,并取得甲方授权代表的同意;如甲方在上述方案确定后提出取消或增加等更改服务项目的要求,乙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若该等取消或变更产生实际损失时,则该损失由甲方承担。
2、完成甲方要求及前款方案确定的事项、任务和标准;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前款方案要求,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3、为保障参加人员在会议期间的安全,为参加活动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甲方的义务
1、事先明确对活动安排的要求,及时审核乙方提交的安排方案,并为乙方组织安排本次商务会议提供必要的协助。
2、对参加会议人员应尽到管理职责。因非乙方原因,参加会议人员的行为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时,应当先行履行赔付义务。
3、按照约定支付活动费用。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支付费用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六、协议的变更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条款或转让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但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将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不在此限。
2、一方在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后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确保另一方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因该变更行为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一方承担,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应当给予充分补偿。
七、第三方责任
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及其参加会议人员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因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给甲方及其参加会议人员造成损失时,乙方负有赔偿义务。但对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甲方及其参加会议人员在获得乙方赔偿的同时,应当将其追偿权利书面转让给乙方。前款所述的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不包含负责运输甲方及其参加会议人员从居住地到会议地,以及从会议地返回居住地的航空、铁路、轮船及其长途汽车的承运人,乙方只是代购此项运输的相关运输服务,不产生委托的法律后果。若因提供此项服务的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甲方及其参加会议人员人身、财产损失时,甲方及其参加会议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运输票据向责任人及相关保险机构行使赔偿主张,乙方不负任何赔偿义务。
八、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守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赔偿。
九、免责条款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十、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约定
1、成团人数为参考人数,具体旅游者人数按照甲方提供的名单人数计算,但甲方最迟不能晚于20__年月日向乙方提供人员名单。
2、活动费用单价为固定价格,即元人民币/人;暂估总费用为元。
3、如遇到住宿需要住单人房间,每个住单间者需要补元/人的住宿差价;
4、乙方保证甲方所有参团人员能够成行,如果因机票、酒店房间或其他乙方的原因而导致甲方人员未能全部成行,乙方除应立即双倍退还未能成行人员的所有旅游费用。如未能成行人员超过20人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返还给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
5、实际抱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将甲方已经缴纳的费用全部返还。
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议的执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该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应当履行。补充协议可以由双方授权代表或会议负责人签署。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之前甲乙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
社会组织专家篇三
党建全覆盖的实践与思考
昌吉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江
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决策,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抓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社会覆盖的重大任务。昌吉市在学习实践活动中,通过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类”组织)建立商会,在商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党组织,破解了“两类”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的难题,有力促进了“两类”组织党建和经济互动双赢。
较薄弱,党组织组建率低,组建率为10.2%,低于全国18%的平均水平。
二、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加强“两类”组织党建是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作为党的基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职责。“两类”组织党的建工作做的扎实、做的好,党在这一领域的执政地位就巩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有着力点。
(二)加强“两类”组织党建工作是保证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产值已占到全市工业总产值的半壁江山。可以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已经成为全市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柱和经济发展的活力源泉。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卓有成效地开展党的工作,既是优化企业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在增强活力中谋求和谐、促进发展的需要,又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两类”组织中贯彻落实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促进“两类”组织健康发展、和谐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
业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由此抓好“两类”组织党建工作对促进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更有十分重大意义。
三、依托商会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全覆盖的具体做法。
一是明确责任,齐心合力建商会。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市“两类”组织中建立商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成立商会流程的通知》,向全市印发《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业主的一封信》,广泛向“两类”组织业主宣传组建商会的重大意义。按照“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地域相近、业务相关、关系相连的原则建立商会,在每个乡镇组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商会;在每个街道建立综合、餐饮业、娱乐业、美容美发、超市、中介服务业商会;在教育党工委、卫生局党委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民营医院、医药超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等行业建立商会(协会);在民政局党组所管辖的非属地和行业管理、行业不明显的其他社会组织中建立商会(协会);在工商局党组所管辖的个体私营业主建立商会(协会)。截至目前,全市所有“两类”组织、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商会(协会)范畴,率先实现了商会(协会)组织全覆盖。
二是严把标准,把党组织建在商会上。在成立商会的基础上,成立联合商会党组织。对商会(协会)中符合条件,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且经营比较稳定的“两类”组织,以及相对独立的大型市场、工地、超市和商务楼宇单独建立党组织;对商会(协会)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但分散在商会所属各企业和个体门店的,建立商会(协会)联合党组织;对于新引进的企业和新上项目企业,由所属地党(工)委协助加入商会(协会)并筹建党组织。目前,全市共组建商会党组织65个。
三是群团组织同建,形成工作合力。在推进“两类”组织党建工作进程中,对商会党员人数不足3人,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依托商会,注重发挥工青妇群团组织的特殊优势,全面推行“党群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采取“组建同步、机构精简、职务交叉、活动联办、经费共用”的方式,大力探索“团建搭桥、工建铺路、妇建跟进、党建通车”的模式,初步形成抓党建带团建促工建促妇建的“四位一体”格局,有效实现了工作步调一致、信息资源共享的党群工作联动机制。
四是强化举措,实现党建指导员和联络员工作全覆盖。制定出台《昌吉市(2010-2012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和《昌吉市选派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工作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党建制度,30名市领导、534名科级领导、组织部全体干部每人联系1-2家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采取“一企一员、不留空白”的方式,加大选派党建指导员和联络员工作力度,协助做好组建党组织、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使“两类”组织党组织组建做到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目前全市共派出党建指导员和联络员1957名。
五是注重队伍建设,为“两类”组织党建工作注入强大活力。市委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发展党员工作适当向“两类”组织倾斜,坚持全市每年30%左右的发展计划指标用于“两类”组织中发展党员。在去年“两类”组织中发展95名党员基础上,今年计划再发展50-100名新党员。目前,全市“两类”组织中共有党员1652人。
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现全覆盖的思考。
(一)加强和改进“两类”组织党的建设,必须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两类”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把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与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有机结合起来,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以统筹经济发展与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工作方式,实现“两类”组织的健康平稳发展。
搞活动党员人数偏少、规模偏小、影响力偏弱的现象。经费共筹。商会有会费,工会会费由地税代扣,党团员有党团费,商会党组织活动经费有保障。
(三)加强和改进“两类”组织党的建设,必须着力打造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非公经济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实现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必须把人才强企作为重要方略,要建设一支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和党员职工队伍。要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和党员培养计划,不断加强科技人才和高技能党员队伍建设。要加强和改进“两类”组织党的建设,必须把党员队伍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增强党组织生机活力,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推动发展、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两类”组织党的建设,必须着力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要把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领导作用和商会、行业协会的组织作用,创新行业党组织建设体制机制,实现“两类”组织党建与生产经营双推进。要从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员工成长安全的责任出发,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党建保发展、以发展促党建,在“两类”组织形成党建与生产经营相促进、生产经营与党建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社会组织专家篇四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研究
【摘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公共事务治理的必然趋势。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社会组织发展壮大为基础,这一过程必然会涉及到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双向互动。文章以深圳市龙岗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为例,在理论探讨的基础上,分析龙岗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了相应优化措施。
【关键词】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深圳市龙岗区 政府职能转变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社会组织是近年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颇为流行的一个词汇,美国著名的非营利组织大师萨拉蒙教授认为,凡是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这5个特性的组织都被称为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兴起并在公共管理中发挥作用主要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二战后,在西方各国大行其道的凯恩斯主义的弊端开始显露:公共事务治理中市场和政府的失败为社会组织的兴起提供了条件。随着社会组织的迅猛发展,“在公共行政学领域,学者所关注的协调方式不仅已经跨越公私部门泾渭分明的传统观念与制约,而且开始涉及‘错综复杂的等级组织’、平行的权力网络,或是其他跨越不同政府层级和功能领域的复杂而相互依存的协调形式。”①在这一背景之下,治理理论开始兴起。
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②作为一种正在发展中的理论体系,治理理论在内容和范畴方面尚存分歧,但基本内核是通过公共事务领域中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实现对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一表述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
深圳市龙岗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现状
龙岗区是处于深圳原关外区域的新型城市化地区。近年来,龙岗区大力培育社会组织,激发社会活力,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功能互补、特色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龙岗区社会组织发展现状。截至2013年底,龙岗区共有社会组织1024家(含备案),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3个,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达2万多人,吸纳会员4.6万个,年收入10.3亿元,净资产8.2亿元,党员1662人,建立基层党组织83个。在这1024家社会组织中,民办非企业单位560家,社会团体464家。具体来说: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共有幼儿园330家、义务教育类学校68家、居家养老服务社10家、午托中心68家、劳动技能培训类培训中心20家、非学历教育类培训中心20家、社工机构7家、公益福利类组织15家、文体类组织17家、科学研究类组织3家、劳动类组织22家。在社会团体中,有老年协会128家、慈善公益性社会组织220家、经济类组织28家(工商类12家、行业协会6家)、社会事业类组织64家(卫生类1家、文化类27家、体育类36家)、综合类组织22家(宗教类2家、其他综合类20家)和科研类组织2家。
龙岗区社会组织发展特点。通过实地调研并查阅相关统计资料,笔者认为龙岗区社会组织在发展中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社会组织分布范围广、增长速度快。从龙岗区社会组织的分布来看,其范围涉及到教育、科技、文化、社会服务、体育、环保等多个领域,基本上形成了门类齐全、覆盖广泛的发展格局。同时,社会组织增长迅速,“自2000年复查登记以来,龙岗区社会组织已由2000年的97家发展至2013年底的1024家,增长近10.6倍”。在数量急剧增多的同时,社会组织形态也呈现出多元化,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组织,还不断出现新领域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如社工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等。
第二,社会组织服务水平高、影响力较大。衡量社会组织发展程度的高低,一是看社会组织的数量多少,二是看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大小。从后者来看,龙岗区涌现出了一批服务水平高、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组织。例如,龙岗区质量技术协会,每年承接政府转移职能170余项,政府向其购买服务的金额达300多万元;龙岗区金融商会通过搭建银企平台,为部分中小企业成功解决了贷款融资难的问题……这些社会组织影响力较大,是龙岗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标杆。
第三,社区社会组织覆盖范围广、公众参与性高。龙岗区社区社会组织覆盖了经济、教育、文化、体育、公益等各个领域,群众认可度高。目前,全区共有社区社会组织390个,会员数达32000多个,专(兼)职工作人员650多人,年收入1000多万元,净资产达800多万元。从具体构成来看,主要有社区老年人协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文体协会、义工组织、平安志愿者协会、平安社区促进会等,由于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较高。
第四,经济类社会组织枢纽作用发挥明显、助推经济发展。龙岗区民营企业商会、龙岗区企业联合会、龙岗区鞋业商会在推动企业自身发展、解决企业发展困境、帮助企业融资贷款、引导企业发展转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提高了企业抵御金融风险和快速转型的能力,促进了龙岗区经济的稳步发展。
第五,慈善公益性组织发展壮大、促进社区和谐。目前,龙岗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现了区、街道、社区的三级覆盖,成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主力军。区慈善会在汶川大地震、四川雅安地震、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动募集善款,累计向地震灾区捐赠善款1.8亿元。在开展社区服务、提升社区居民公益理念等方面,公益性社区组织也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巾帼互助会、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社区平安志愿者协会等公益互助组织。
龙岗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情况。一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不断扩展。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化,社会组织在民政、教育、文体、司法、残联等领域承接了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2013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金额达到了3315万元。同时,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也有较大提高。例如,龙岗区106个社区100%设立了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基层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扶持进一步加大。出台了社会组织发展规范性指导文件。2013年,龙岗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确立了“培育发展,提升质量;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厘清关系,明晰边界;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的基本原则,在培育和引进支持型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机制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开展了社会组织观察备案、法人登记、公益认定的分类指导方法,实行由宽到严的资格审查和登记注册制度。缩短审批时限,压缩审批链条,免去了社区社会组织筹备成立环节,采用直接登记制度。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全区大部分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有3个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
三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建设。2002年,龙岗区成立了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强化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2010年,龙岗区民政局与龙岗公安分局成立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了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开展社会委托年检和评估。2011年,龙岗区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组织年检初审工作;2013年,龙岗区启动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形成了良好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最后,加快党组织组建步伐,强化党组织规范管理。
龙岗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组织本身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同度不高。当前,龙岗区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仍存有一定的疑虑,认同度还不是很高。从龙岗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来看,80%以上的社会组织规模偏小,部分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素质不够高,调动政府、企业和社会资源的力量比较弱。
二是社会组织缺乏独立性。经费是社会组织独立运转的基础。从龙岗区社会组织的运行状况来看,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造血”功能差,资金短缺,大多数社会组织的财务支出总额在50万元以下,约三分之一的社会组织的资金基本上仅够支付专职人员工资、物业费和办公经费,没有充足经费可用于开展项目和活动。由于自身造血功能较差,大部分社会组织在经费上过分依赖政府,损害了社会组织的民间性特征,社会组织演变成了“准下级组织”,逐渐出现“行政化”管理倾向。
三是社会组织发展不平衡。目前,龙岗区社会组织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社会组织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有的街道数量较多,发展较为完善;有的街道相对较少,发展也比较滞后;社会组织的类别发展不平衡,民办非企业单位多,而社会团体较少,龙岗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占社会组织总数的70%,而社会团体仅占社会组织总数的30%;社会组织的分布不平衡,从总体来看,文化类、体育类、服务类的社会组织较多,而公益慈善类、维权类的社会组织较少。
四是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不完善。从龙岗区社会组织运行的实际情况看,绝大部分社会组织在组织管理、财务管理方面较规范,但在筹资措施和项目策划开发等方面与政府、企业和社会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部分社会组织没有严格履行章程,存在乱用会费、超范围经营等现象……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组织形象,弱化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
政府在管理社会组织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政府职能转变尚不到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本质上是政府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只有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社会组织才有可能成长起来并真正参与到对社会事务的治理中来。当前,虽然龙岗区在转变政府职能、向社会放权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总体来看,政府职能转变还远未到位,政府仍然承担了很多本不应该由其承担并且也做不好的事情。二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力量不足。从龙岗区来看,目前仅在民政局设有社会组织管理科,仅有两名编制内工作人员,这与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不相适应。由于管理人员有限,事实上很难对广大社会组织实施有效监管。
完善龙岗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对策措施
从社会组织方面讲,要提高社会组织自身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一是进一步增强社会组织的知名度。知名度和美誉度是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无形资本。社会组织要通过各种手段宣传自己。向社会公众宣扬自己的核心理念和行为方式,使更多的社会公众能够了解自己进而认同自己,从而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社会基础。同时,通过开展有针对性、影响力的服务项目不断扩大其影响力。
二是提高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一方面政府要转变理念,正确认知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关系,政府不应谋求控制社会组织,而是要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给予社会组织财政上的支持和人事上的自由,鼓励其做大做强,帮助政府处理那些政府不能有效处理的事情。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自身也要秉承其价值理念,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通过会员服务、吸引慈善捐赠等手段不断扩大其筹集资金的渠道,减少对政府的财政依赖,从而保持其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的独立性。
三是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其一,要提高社会组织内部运作的规范性。针对当前组织运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流程体系,建立标准化的运作模式,从而规范自身运作。政府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从外部形成对社会组织规范运作的督促力。其二,要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一方面要提高其筹措资金的能力,通过接受社会捐赠、向政府寻求支持、开展与组织目标相关的服务等方式,提高自身的财政充裕度;另一方面,要提高社会组织的项目策划开发能力,通过不断地学习与创新,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项目活动,提高其社会知名度,从而寻求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从政府角度来讲,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与管理。一是政府要进一步向社会放权。首先,编制政府权力清单。全面梳理政府职权,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社会和市场的责任边界,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其次,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有关文件,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主体、承接对象和条件、购买形式、操作流程等,推行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项。最后,要编制具有承接政府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清单。着手编制深圳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要继续推行直接登记制度,实行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社会组织审批流程,取消社会团体成立筹备环节,探索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设立改为备案管理。放宽社会团体准入条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照国民经济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从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要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双轨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要完善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管理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重大问题,强化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
三是要创新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机制。要进一步贯彻落实《龙岗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增加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在区、街两个层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空间”,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场地和空间资源。继续推进社会组织优秀项目评选活动,对社会组织优秀项目予以立项指导,分类给予经费支持和奖励。要开展社会组织评比活动,宣传和介绍先进典型,为全区社会组织发展树立“风向标”。
四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要开展社会组织观察备案、法人登记、公益认定的分类指导方法,实行由宽到严的资格审查和登记注册制度。要加强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敦促社会组织签订《诚信公约》,探索政府依法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要进一步严格社会组织等级年检、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年检、评估比例,完善“宽进严管”的监管体系。
(作者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吴志成:“西方治理理论述评”,《教学与研究》,2004年第6期。
②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3页。
责编/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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