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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围堰防洪标准篇一
;【摘要】沿海堤围防护区內防洪排涝标准不同时期规范标准间差异,并结合现行规范明确标准,提出建议。
【关键词】防护区;防洪(潮)标准;治涝标准
1、问题由来
防洪排涝需要一个明确的治理标准,但现行规范未对同一对象不同条件下作出明确规定,且随着《防洪标准》(gb50201-2014)、《治涝标准》(sl723-2016)等规范的相继出台,新老规范对同一防护对象的防洪排涝标准发生较大变化,本次以广东省澄海区一八围为例,分析不同时期防洪排涝标准的变化,并提出建议。
2、现行规范及采用防洪排涝标准情况
《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试行通知》(广东省水利厅以粤水电总字(1995)4号文颁布),该标准对比当时的规范《防洪标准》(gb50201-94)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在广东区域更具实用性,广东省的主要流域规划如珠江流域规划、韩江流域规划及汕头市水发展十二五规划等,均参考该标准进行编制。
一八围位于澄海区南部,三面以韩江东溪莲阳河、西溪外砂河及蓬洞河为界,东临南海,全围总面积92.57平方公里,堤防总长度60.86公里,其中江堤44.76公里,海堤16.1公里。2004年捍卫澄海的广益、澄华、凤翔三个街道和上华、坝头镇,共有51管理区,总人口25万人,捍卫农田面积10.8万亩。
根据珠江流域规划,保护区内有较为重要的城镇,或保护农田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海堤,规划防潮标准为20年~50年一遇,以50年一遇为主,列为2级;在《韩江下游及三角洲河段综合整治开发规划纲要》提出韩江上游设京山(高陂)水库与永定(棉花滩)水库,通过二库联合调度“将韩江三角洲100年一遇洪水削减为50年一遇洪水,50年一遇洪水削减为20年一遇洪水”;《广东省汕头市江河流域综合规划报告》中也作出相同规定,故一八围海堤设计水面线应采用洪水20年一遇与潮水50年一遇的外包线;省计委粤计农[1999] 710号文《关于澄海市一八围海堤达标加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与省水利厅粤水基[2004] 87号文《关于澄海市一八围海堤达标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要求,“一八围海堤为4级堤防;工程防洪(潮)标准为50年一遇设计,治涝标准为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城镇及菜地一天排干,农田三天排干”。
3、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八围江海堤防洪标准按广东省标准城镇防护区人口大于20万人,小于50万人,中等城市,防护等级ⅲ等,防洪标准[重现期(年)]20~50,上述水利主管部门批复合理考虑韩江流域规划,防护区防洪(潮)标准实际可达到50年一遇,堤防实际等级堤防20年一遇洪水水面线定为4级,对比该标准对应的等级3级有所降低。
按2016年澄海区一八围捍卫着围内广益、澄华、凤翔三个街道和上华镇,共有58管理区,总人口28.42万人,捍卫耕地面积2.42万亩,全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6345元。一八围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中城市防护区常住人口均大于20万人,小于50万人,防护等级ⅲ等,防洪标准[重现期(年)]50~100;按照《海堤工程设计规范》(gb/t 51015-2014)中防潮(洪)标准[重现期(年)]50~100对应海堤工程的级别为2级堤,对比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68-2013)中防洪标准[重现期(年)]100且≥50对应堤防工程的级别也为2级堤。
对比以上标准发现,澄海区2004年-2016年在城市防护区防护等级为ⅲ等的情况下,防洪(潮)标准及堤防等级均发生变化,说明现行防洪(潮)标准及堤防等级均比过去的规范标准有了较大的提高,即防洪(潮)标准按50年一遇(远期可规划为100年一遇),堤防工程级别为2级堤。
根据《治涝标准》(sl 723-2016)农田-耕地面积50万亩,作物区以水稻区为主,设计暴雨重现期年10~5,作物区以经济作物区为主,设计暴雨重现期10年,农田设计暴雨历时水稻区2~3d、经济作物区24h,涝水排除时间水稻区3~5d、经济作物区24h;乡镇和村庄-乡镇常住人口≥20万人,设计暴雨重现期20~10年,乡镇、村庄的设计暴雨历时和涝水排除时间可采用24h暴雨24h排除;城市-常住人口≥20万人且150万人,设计暴雨重现期20~10年,5.0.4设计暴雨历时和涝水排除时间可采用24h降雨24h排除。根据新标准初步分析建议采用治涝标准为10年一遇设计暴雨,城镇、村庄和经济作物区24h排干,农田3d排干。在前述批复文件的治涝标准为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城镇及菜地一天排干,农田三天排干”;在《广东省汕头市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报告》中治涝设计标准按按10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市区、城镇、“三高”农业要求1d排干,种植蔬菜、水产养殖业为主的农田1d排干,种花卉和以水稻为主的农田3d排至作物耐淹深度。上述治涝标准基本保持一致,即在一八围按照治涝标准为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城镇、村庄和经济作物区1d排干,农田3d排干”。在《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与《汕头市澄海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30)》中均对澄海区中心城区按20年一遇24h降雨1d排干。
4、结语
以澄海区一八围为例,梳理新老规范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防护等级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堤围防护等级的提高,建议新建及重建加固项目均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相关流域规划多具备前瞻性,采取了较高标准,同时建议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现行规范及时修编相关地方性流域规划,确定所属行政区划内堤防等级;治涝标准基本保持一致,变化主要在中心城区,主要原因为近年城市化进程加快,存在主要问题是城市治涝工程与雨水管网的衔接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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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受水利部经调司委托,由黄委财务局负责研究编制的'《》已正式由水利部、财政部联合颁发。其填补了我国财政预算管理方面的空白,是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
接受委托任务后,黄委领导非常重视,由主管主任牵头,财务局一名副局长具体负责,抽调有关技术专家和业务人员组成编制工作组,在水利部经调司和财政部农业司的具体指导下,历时一年多,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期间,编制工作组共调研水管单位92个,涉及4个流域机构和11个省(区),召开汇报咨询会8次,集中编写1500多个工日,修改调整9稿,最终完成《》编制。2003年11月正式上报水利部,并通过水利部、财政部审查。
《》的制定,一方面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经费核定依据,保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另一方面为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提供了支持。
在研究制定《》的同时,编制工作组作为依托单位,还完成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测算》及中央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及维修养护经费试点方案》等一系列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系列标准、办法、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
水利工程围堰防洪标准篇三
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基础水利工程的建设,尤其是在农田水利的修建中,政府投资成为项目资金的主要来源。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不仅能够解决覆盖区域的灌溉问题,还能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等,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村地区的.生产条件,引起了农民的广泛支持,并获得社会各界的美赞。通过合理的项目后评价分析,可以及时检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个分项目是否按时完工、项目进度计划是否可行以及既定的经济效益能否达到等,并在评价完成后随即进行经验总结,为后期工程建设方案的完善以及管理制度的改进提供一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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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围堰防洪标准篇四
; 山东省水利工程试验室等级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开展质量监督及质量检测工作的需要,为加强我省水利系统水利工程试验室的资质管理,特制定本等级标准。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利发电、供水、防潮堤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水电工程。
第二章 水利工程试验室的管理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包括水利工程实验室)工作,办事机构为“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具体负责省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包括水利工程试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试验室资质的考核、认定工作。
第五条 我省水利工程试验室按标准评审,并取得省级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 由省水利厅发给相应等级的证书。凡取得等级证书的水利工程试验室,均应按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检测试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超出业务范围的试验报告无效,凡没有取得等级证书的水利工程试验室不得出具检测试验报告,出具的试验报告亦无效。
第六条 水利工程试验室的专职试验人员,必须经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统一培训、考核并发给结业证书后,方可签署试验报告。水利工程试验室的业务接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指导。
第七条 水利工程试验室的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对承担试验、检测项目的数据和结论负责。出具报告必须数据准确、可靠,字迹清楚,并经水利工程试验室负责人复核签字加盖试验室印章后生效。
第八条 各级水利工程试验室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试验报告、原始记录、报表、登记表,必须统一分类、编号,归档存放,不得涂改和随意抽撤。
第九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水利工程实验室资质等级标准
第十条 壹级水利工程试验室
一、技术力量
1、具有十年以上连续从事试验(研究)工作的高级工程师3名和五年以上从事试验工作的工程师3名,试验师或技术人员4名。
2、具有十年以上连续从事试验工作的技工不少于4名。
3
、能从事开发性的土工建材检测技术和专业理论研究工作。
二、技术装备
(一)建筑材料试验
1、具有不同千牛顿并形成系列的混凝土、砌体、砂浆、水泥和钢筋全套力学强度试验机及配套设备。
2、具有钢筋、混凝土和骨料等建材的物理性能及混凝土的抗渗、抗冻、抗冲刷、水化热及弹性模量等特性的试验设备.
3、具有混凝土强度和内部缺陷的非破损检测(回弹、超声波,地震仪)及中小型结构的动态、静态试验设备。
4、具有水泥和混凝土的标准养护室。
5、具有建筑材料、水质和土壤化学分析的一般设备。
(二)土工试验
1、土料力学性能试验
(1)剪力仪8—12台。
(2)固结压缩仪三联式4台。
(3)三轴试验设备(包括土的三轴试验和粗颗粒三轴试验)不少于2台。
(4)击实仪、膨胀仪等若干台。
2、土料的物理性能试验
(1)比重、容重、含水量试验设备;
(2)细粒土、粗粒土的颗粒分析设备。
(3)流塑限试验设备。
3、土料的渗透试验
(1)常水头渗透试验设备。
(2)变水头渗透试验设备。
4、对需要室温控制的试验项目能满足规程要求
三、技术能力
l、具有完善的复核、校核、设备校验、计量标定、定期送检等管理制度和系统的试验规程、规范等技术资料以及熟练的试验操作技能,
2、建制十年以上,完成过二级及二级以上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允许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全部试验任务。
3,承担并先成过具有省级水平(经省级鉴定)的有关试验方面的科研项目二项以上。
4、能承担中、小型结构的动。静荷载试验,能对水利工程的常见病态进行检测和处理。
5、能对水利工程的混凝土质量、砌体质量,土石方填筑质量及金属结构或构件质量进行检测控制。
6、能承担水工建筑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四、管理制度
l、有《质量管理手册》。
2、有省级以上计量部门的计量认证文件。
第十一条 贰级水利工程试验室
一、技术力量
1、具有从事试验工作五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1名和工程师2名和三年以上从事试验工作的技术人员2名。
2、具有从事试验工作五年以上的技工3名,
二、技术装备
(一)建筑材料试验
1、具有混凝土、砌体、砂浆、水泥、钢筋力学强度的试验机及配套设备(2000千牛顿压力机,1000千牛顿或600千牛顿万能试验机)。
2、有钢筋、混凝土和骨料等建筑材料的物理性能及特性试验设备.
3、具有混凝土强度非破损检测及小型构件静态试验的一般设备。
4、具有混凝土标准养护室。
(二)土工试验
1、土料的力学性能试验
(1)剪力仪(4~8台)。
(2)固结压缩仪若干台。
2、具有壹级试验室的2、3项试验设备。
三、技术能力
1、有
较完善的复核、校审、设备校验等管理制度和较系统的试验规程、规范等技术资料及熟练的试验操作技能。
2、建制五年以上,完成过三级及三级以上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允许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全部试验任务。
3、能对水利工程的混凝土质量、砌体质量、土方填筑质量及金属结构或构件质量进行检测控制。
4、能做小型构件的静荷试验。
5、能承担水工建筑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四、管理制度
有《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二条 叁级水利工程试验室
一、技术力量
1、具有从事试验工作三年以上的工程师及助理工程师各2名。
2、具有从事试验工作三年以上受过一定专业训练(获得省级培训结业证)的试验工3名。
二、技术装备
(一)建筑材料试验
l、具有混凝土、砌体、砂浆、钢筋力学强度试验机及配套设备(2000千牛顿压力机一台及600千牛顿万能试验机一台)和骨料物理性能一般试验设备。
2、具有基本符合标准的混凝土养护室。
(二)土工试验
1、具有贰级试验室1、2、3项设备中的一项以上(根据本地区工程条件而定)。
2、具备土料容重、含水量的试验设备.
三、技术能力
1、具有一定的复核、校审、设备校验等管理制度和试验规程、规范等技术资料以及一定水平的试验操作技能。
2、建制三年以上,独立完成过四级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及四级以上企业允许承担的水利工程项目的有关试验任务。
3、能承担钢筋、混凝土骨料等建筑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能控制混凝土质量。
4、能完成施工现场土、石料的质量控制。
四、管理制度
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肆级水利工程试验室
一、技术力量
1、具有从事试验工作二年以上的助理工程师2名和试验工(有省级培训结业证)3名。
二、技术装备
(一)建筑材料试验
l、具有2000千牛顿压力机和配套设备。
2、具有简易混凝土养护室;
(二)土工试验
1、具有贰级试验室1、2、3项试验设备中的一项。
2、具有土料容重、含水量的试验设备。
三、技术能力
1、建制一年以上或虽不足一年,但技术力量和装备符合条件并对试验报告有一定的复核,校审能力和一定水平的操作技能。
2、能完成部分常规建材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任务和现场土、石料质量控制。
四、管理制度
有规章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水利工程试验室技术等级标准(试行)》([92]鲁水科字第1号)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围堰防洪标准篇五
1.0.1 为科学合理地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1.0.2 本定额标准的编制,贯彻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内容,完善和细化预算定额及项目工作(工程)量,力求做到科学合理,操作规范,讲求效益。
1.0.3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年度日常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费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及其它专项费用另行申报和核定。
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文],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3)灌区工程由各地根据其功能、水费到位情况、工程管理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1.0.5 本定额标准由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及调整系数组成。调整系数根据水利工程实际维修养护内容和调整因素采用。
1.0.6 本定额标准对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和灌区工程按照工程级别和规模划分维修养护等级,分别制定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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