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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数据管理制度数据管理制度体系篇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城市管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出《乌当区人民医院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本单位保密信息的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本单位移动存储设备要进行编号,不得借于他人使用,若需借于他人的,必须征得科室同意,并进行借还时间、借用人、审批人等详细登记。
第四条新购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再发放使用。
第五条如使用移动设备转移存储保密数据,需在使用前格式化,并在使用后立即删除保密数据。
第六条使用光盘备份的保密数据要登记编号,分类存放。
第七条非本单位的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
第八条单位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处理办法如下: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交叉混用,即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
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存储普通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混用;新启用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或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查杀病毒处理。
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维修时,必须到信息科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淘汰和报废前,应到保密部门进行消磁和粉碎处理。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公司数据管理制度数据管理制度体系篇二
1、第三方人员参与我公司信息系统建设、开发、测试、运行、维护环节的工作,应签订保密协议及安全责任书。以下简称协议。
2、协议中应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工作内容等,就涉及核心数据访问、操作使用、传播加以限定,原则上任何信息只在双方公司范围内使用,未经书面授权不得扩散。
3、协议中应明确违约责任。
第二节安全要求
1、第三方人员使用的终端,应统一安装我公司域管理、防病毒软件等安全防护措施。以下简称终端。
2、应对通过终端向服务器网段发起的操作,应加以审计,审计记录包括操作时间、账号、数据内容。
3、终端网络接入有我公司统一指定网段。
4、第三方人员到岗、离岗时应重点做好帐号创建及回收环节的管理工作、必要的网络及防火墙设置调整、数据清理和审核等管理规范。
5、第三方人员接触客户资料、账户信息、消费记录(话单等)等核心数据,须经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访问、保留、转发。授权方式由相关系统负责人发起申请,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生效。申请流程可以采用书面作业,也可采用电子化流程。
6、第三方人员入场前应就上述安全要求进行培训,并在整个工作期间每半年重复一次。培训必须包含保密协议、终端安全、网络接入、核心数据访问使用与传播、行为审计、账户权限管理等内容。应保留培训记录,反馈培训效果。培训应有配套考试。
公司数据管理制度数据管理制度体系篇三
1为明确原始数据、统计报表的建立、使用和保管的程序和权限,确保数据真实、可靠、齐全、准确、保管完善,特制定本制度。
2电能计量原始数据是原始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始记录是通过建立在观察、测量、试验或其它手段所获事实的基础上证明已完成的活动或达到的结果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它是计量人员的工作记录,是考核计量工作质量、处理计量差错或事故、仲裁计量纠纷的原始凭证,也是企业制订计量工作计划、发展规划、经济核算的重要素材。因此,要求做到齐全(不散失)、清晰(字迹工整、不随意涂改),准确(不错记、不漏记)、保管完善。原始记录可以是手写或打印,要推行现代化管理手段,积极采用计算机有效完成对工作记录中原始计量数据档案资料的贮存、计算、统计、查询、打印等工作。
3电能计量原始记录应格式规范,填写符合要求。
a)电能计量原始记录的分类:
1)检定或校准(含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在内)等溯源记录;
3)计量检测记录。
b)电能计量原始记录的作用:
1)计量器具测量能力及其所处状况的证明;
2)为测量工作连续性、继承性提供保证;
3)担负计量检测体系过程控制,以及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的凭证;
4)证实计量数据的可溯性(包含有足够的信息,使之具有复现性、可追溯性)。
c)电能计量原始数据(记录)的要求:
1)格式设计规范、统一;
2)如实、详细、完整,应保持其“原始性”;
3)填写必须字迹清楚、数据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4)更改、保存、销毁应符合一定的要求;
5)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4电能计量部应配合公司计量管理机构加强对计量原始数据(记录)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原始数据(记录)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弄虚作假等行为要及时处理。
5电能计量统计报表是综合评价,以电能计量管理工作实施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有关报表,为确保其数据真实有效、有据可查,必须做好原始数据的收集、归类、分析、整理前期工作,做到填写正确无误、数据认可签章手续完整,上报及时。
a)检定(含现场检验)或校准记录:
1)属于计量标准的,应长期保存,直至报废或不再有参考价值为止;
2)高压在用电能计量器具:3倍于检定周期;
3)低压在用电能计量器具:2倍于检定周期。
b)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三倍于检定周期(至少3年);
c)能源、经营、工艺控制检测记录:3年;
d)环境参数记录:3年;
e)其它记录:视其重要性,另行自定。
7统计报表由部主任或专责人负责收集资料进行填报,在上报时应自备一份,交部档案管理员归类存档,并明确保存有效期限(至少3年)。
8原始数据(记录)、统计报表应做到安全贮存、保管妥善、安全并保密。
9原始数据(记录)、统计报表应按类别保存,以便查询,并指定专人保管。
10确因工作需要保管原始数据(记录)、统计报表,须办理借用手续。未经部档案管理员或部主任同意,不得私自外借或复制。
公司数据管理制度数据管理制度体系篇四
收集、分析数据,以验证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适用于对来自监视和测量活动及其他相关来源的数据分析。
3.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数据的收集与处理。
3.2品质部对各部门统计的数据进行汇总,报管理者代表审批落实。
4.1数据是指能够客观反映事实的资料和数字等信息。
4.2数据的来源
4.2.1外部来源
4.2.1.1政策、法规、标准等;
4.2.1.2地方机构检查的结果及反馈;
4.2.1.3市场动态;
4.2.1.4相关方(如业主、供方等)反馈及投诉等。
4.2.2内部来源
4.2.2.1日常工作,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服务质量检查记录、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报告及体系正常运行的其他记录。
4.2.2.2存在、潜在的不合格,如质量和环境问题统计分析结果、纠正(预防)措施处理结果等。
4.2.2.3紧急信息,如出现突发事件等。
4.2.2.4其他信息,如财务收支、员工建议等。
4.2.3数据可采用已有的相关记录、书面资料、讨论交流、网络媒体、通讯等方式。
4.3.1对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应提供如下信息:
4.3.1.1业主满意或不满意程度;
4.3.1.2服务满足业主需求的符合性;
4.3.1.3服务的特性及发展趋势,包括采取预防措施的机会;
4.3.1.4供方的信息。
4.3.2外部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4.3.2.1品质部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及反馈数据、服务标准类数据的收集分析;负责政策法规类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负责传递到相关部门。对出现的不合格项,执行《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4.3.2.2物业服务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与业主进行信息沟通,以满足业主的需求,妥善处理他们的意见,执行《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
4.3.3内部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4.3.3.1品质部依照相应规定传递管理方针、管理目标、管理方案、内审结果、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等的信息。
4.3.3.2各部门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直接收集并传递日常数据,每月形成《_月管理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统计分析》,经品质部审查后报管理者代表审批。品质部在管理评审前汇总并形成公司的管理方针和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4.3.3.4对存在和潜在的不合格项,执行《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4.3.3.5紧急信息由发现部门及时报公司主管部门处理。
4.4数据分析方法
4.4.1为了寻找数据变化的规律性,通常采用统计方法。
4.4.2本公司统计方法的选择
4.4.2.1对于市场行情、业主的满意程度、服务质量、审核分析一般采用调查表,如《业主回访单》、《维修任务单》、《客户满意度调查问卷》等。
4.4.2.2对过程和服务的监视和测量,采用服务过程监督检查,填写《服务过程检验单》、《品质部抽检单》。
4.4.2.3根据物品类别及对质量的影响,对物品的检测采用相应的抽样检验法。
4.4.3统计方法实施要求
各部门要正确使用统计方法,确保统计分析数据的科学、准确、真实,品质部对统计数据进行抽样验证。
4.4.4对统计方法实用性和有效性的判定
4.4.4.1是否降低了不合格率。
4.4.4.2是否提高了工作效率。
4.4.4.3是否减低了成本,提高了质量水平和经济效益。
4.4.4.4是否能为有关过程能力提供有效判定,以利于改进质量。
4.5统计记录的管理
对于统计记录的管理要分清职责权限,进行分级管理,各部门按照《文件控制程序》和《质量记录控制程序》,对统计记录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5.1《记录控制程序》
5.2《文件控制程序》
5.3《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6.1《服务过程检验单》jw/jl-8.3-1-001
6.2《业主回访单》jw/jl-8.2.1-003
6.3《维修任务单》jw/jl-7.5.1-5-001
6.4《客户满意度调查问卷》jw/jl-8.4-001
公司数据管理制度数据管理制度体系篇五
一、为了提高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政务应用水平,加强数据管理,明确数据传输、数据检查、数据库管理、数据安全工作的职责,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数据传输是指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批量信息数据或规定信息数据的发送、接收过程;数据检查是指对要发送数据和已接收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逻辑性检查;数据库管理是指对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所属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数据库的管理;数据安全是指对于数据传输和数据库的信息安全管理。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中心(含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牵头实施数据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工作部门应加强数据录入、数据更新工作,不断提高数据应用工作水平,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管理和质量保证工作。
四、数据传输
(一)信息中心应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络维护人员,明确管理职责,每日对网络运行情景进行检查,如实记录网络运行日志,发现网络运行故障及时予以排除,确保工商行政管理网络通畅运行。网络运行日志应包括运行日期、各个端口运行状况、服务器工作状况、通信设备工作状况、故障处理排除情景、职责人员签名等资料。
(二)网络维护人员对要发送信息、数据应进行最终检查,对有缺、错、漏项的应要求录入部门进行补正,对违反网络安全有关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拒绝发送。信息数据发送完成后,应及时通知接收方查收。
(三)接收方网络维护人员应及时对接收数据进行检查,发现数据益出、数据断点、接收失败应及时排除问题并通知发送方重新发送,确保数据库的完整。
(四)不经过网络维护人员处理的直报信息、数据,由发送部门和接收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处理,网络维护人员应给予技术帮忙。
(五)在启动应急预案时,网络维护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确保网络畅通并及时发送、接收信息数据。
五、数据检查
(一)各级信息中心应按照《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数据质量检查制度》规定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数据质量检查,经过坚持不懈的开展这项工作,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数据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数据检查项目,应根据上级金信工程建设要求和本地开展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具体拟订。
(三)对于在数据检查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报相关单位进行补正和重传,相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和重传工作,确因工作量大等原因,不能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信息中心,并组织力量在最短时光内完成补正和上传工作。
(四)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擅自改变数据指标体系,擅自违反或扩大数据指标逻辑内涵进行处理的数据,应比照前款规定及时予以纠正和补传。
(五)各有关部门对于数据质量检查和补正上传工作应当进取配合,不得设置人为障碍或无故拖延。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数据库的管理,数据库管理人员应明确管理职责,定时对数据库进行检查,检查情景应记入运行日志。
(二)数据库管理人员应视工作量情景,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每1~5天进行一次数据备份。不得因数据备份不及时、不完整造成工作损失。
(三)数据库管理人员发现数据库不安全隐患或xx威胁时,应采取措施加以预防或制止,必要时能够切断用户接入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安全隐患或xx威胁消除后,应及时将切断用户接入。
(四)计算机使用人员应自觉理解数据库管理人员的监督,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录入、传输、查询、保存涉密信息数据,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安装、运行涉密程序、软件,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联接、访问涉密信息网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下载、安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程序、软件。
(五)数据库批量录入、查询必须做好书面记录,如实记载录入查询的时光、数量、录入查询人姓名等有关情景。
(六)数据库中的过期、冗余数据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清理中发现需要删除的数据,应书面报省局信息中心,经核对批准后方能进行。未经正式批准,不得擅自删除数据。
(七)数据库上传和接收数据,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七、各级信息中心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数据标准的贯彻执行。在应用中发现数据指标体系有不满足、不适应工作需要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省局信息中心,由省局信息中心统一做出修改。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改变数据结构。
八、数据管理职责
(一)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出现过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职责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职责;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出现过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过错职责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职责。
(二)因违反上述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造成泄密的,依据国家安全保密和计算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职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三)除以上情形以外,如违反上述规定,视情景每次扣减该单位绩效分1~5分,个人职责的追究办法,由被扣分单位研究决定。
九、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类信息数据管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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