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培养自我学习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的有效途径。总结要有自己的思考和观点,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和欣赏。
国税系统工作总结篇一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七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书信。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国税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工作总结,统计受理信访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一般保存,到期清理、鉴定、登记、销毁。对重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送本级档案部门鉴定保存。
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5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税系统工作总结篇二
本文目录。
第一条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七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十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x人。
第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当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x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x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华考|zk168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国税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统计受理信访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x年,到期清理、鉴定、登记、销毁。对重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送本级档案部门鉴定保存。
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九条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20xx年x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返回目录。
xx年对我个人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实现了一个质的飞跃,下半年华丽转身,我毕业9年来的夙愿,终于得偿所愿,梦想成真了,很荣幸地成为了国税系统的一名公务员。半年来,由初涉国税工作的一切感到新鲜、心情激荡,而又惟恐做错事,怠慢同事与纳税人,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谨慎,转变为和谐融入国税大家庭,坚持不懈的努力,充满信心的工作,高效务实为纳税人服务。
一、思想方面:一是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xx大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税收工作大局,大力夯实个人“新六基”建设。积极参加所组织的政治思想学习,树立向吴大观、xx市国税系统先进代表分川区局车建忠、千州区局马云霄好榜样学习的丰碑,并写作个人。
心得体会。
4篇。二是激情投入“唱读讲传”活动。参加所组织的唱红歌4次;经常读点经典,阅读xx市委宣传部组编的《读点经典系列》10余辑、古今中外经典名著10套;参与所组织的讲故事活动5次;支持传箴言短信,向亲朋好友、同学、同事发送红色短信200多条。
二、税收工作学习方面:一是而今迈步从头越,由于自己毕竟毕业多年,我所拥有的财税知识已经不适宜我在国税全新的工作实际,非常需要及时更新税收业务知识。一切从头开始,我一直把姿态摆得很低,俯下身子,甘当小学生,真切认识到所领导与同事都是我的好老师,都有很多值得我学习的地方,我也诚恳接受大家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沐春风接受所组织的“六员培训”,广开视角经受多岗位锻炼,如饥似渴学习税收业务知识(国税业务、申报、征收、稽核、发票、资料档案、ctais系统等),现已初步了解税收业务知识,但是掌握得还不够精通。在所领导的大力支持与同事的鼓励下,经过个人努力,于xx年11月通过了xx年下半年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二是转变职业观念,竭力适应新的环境尽快融入国税大家庭。来国税前我一直在企业工作,公务员工作与企业有着很大的区别,企业可以灵活变通,但是机关工作必须严谨、讲程序;身处异乡基层税务所,方言对我有着很大影响的,为更好服务纳税人,克服语言障碍,真正践行“三进三同”,在所领导与同事带领下深入场镇辖区纳税户宣传税法、沟通纳税情况。三是积极参与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我能够顾大局、讲团结、促和谐,低调务实、愿意付出、少说多做,勤请教、多听指示,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尊重同事、团结同事、乐于帮助同事,领导安排与同事求助的工作事项,高效率执行落实,注重事后互动反馈。任劳任怨主动做好办公环境卫生、二楼平台绿化日常管护、节假日值班。
三、不计得失积极主动参与平安建设:安全无小事,应该时刻保持警钟长鸣,在所领导及同事的大力支持下,我非常重视所安全防护问题。每天巡视所办公、住宿区域,消除安全、消防隐患6次;高度重视节假双休日安全问题,我完全以所为家,双休日不随便外出,xx年十一国庆节8天假期一直呆在所里值班。
四、身体力行积极实践健康建设:一是主动参加文体活动,在所领导组织下,努力做好每日的工间操;利用工作之余和同事切磋羽毛球、气排球、乒乓球等。二是营造温馨舒适洁净而用充满人文关怀的工作生活环境。自己或帮助同事搞好办公室、门厅、走廊、公厕卫生,组织全所消杀12次;视日常管护情况,适时为所二楼平台花园里的花草浇水、除草、剪枝。
坦率地讲,我在xx年的工作中付出了努力,天道酬勤,取得了一些微不足道的成绩和收获,也赢得了所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但是,由于国税工作对我来说是个全新的开端,缺乏相关工作经验,也暴露出了我的软肋:眼光不够开阔,考虑问题不全面;设想简单,做事流于草率;想当然而为,有时不注意讲究工作方法;不能始终谨言慎行有时粗枝大叶,在一些工作细节上不够细心谨慎等等。这些缺点都有待于我在来年的工作中加以整改,对此,我充满万丈豪情,相信经过自己不懈的努力一定能把它们克服!
我的xx年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融入和谐国税,在学习中成长,在成长中学习。“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即将到来的xx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气象、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会继往开来,再接再厉,持续打造个人诚信工作·学习·生活,努力开创一个全新的国税工作局面。
国税系统工作总结篇三
2010年,我们贯彻落实《中共大新县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通知》,扎实开展党组织“结对共建先锋同行”活动,与雷平镇新益村党委结成对子,帮助开展林改工作、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推进林改工作。新益村有10个自然屯,其中有6个自然屯有林改任务,在镇林业站、村委的共同努力下,已全部完成了勘界任务。2008补偿金经上级审核核实后,已经发放完毕,完成县、镇党委政府的工作任务。
二、做好防洪及地质灾害的排查工作。6月上旬,由于连续的降雨,不少的市、县发生了洪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局积极深入到新益村的10个自然屯进行走访排查,没有发现有隐患点。
三、做好各村屯有关资料的收集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我局深入到村屯做好调查工作,经过细致的调查了解,基本掌握了10个自然屯的生产、交通、民俗歌圩节日等情况,取得了一定成绩,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四、帮助村委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2万元为村委建。
厨房和卫生间,完成3个沼气池建设任务;完成2条长为5公里的屯级公路维修工作。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6月29日,大新县国税局正式与雷平镇新益村结成“百局联百村”帮扶共建对子,以此来庆祝建党89周年到来。当天,在雷平镇新益村,双方开展了多项活动共庆城乡党组织“百局联百村”结对共建。一是局党组书记陈铁坚为新益村36名党员讲授党课,通过宣传党的政策,让农村党员群众真正提高自身的政策观念和政策水平。二是召开党员座谈会,帮助村委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举行新棋艺、扑克、抛圈等休闲娱乐活动,进一步增进干群关系。四是签订结对共建承诺书并进行揭牌,以结对子帮扶的形式,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把支援新农村建设当成我局义不容辞的责任。
六、2011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抓好结对共建工作,进一步激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力,推动全村经济发展、村民收入提高。
(二)继续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继续抓好林改工作。
大新县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税系统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条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七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管理制度《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国税系统工作总结篇五
同志们:
一、财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稳步推进预算改革。
一是规范预算编制管理程序。,预算编制级次从二级预算单位,扩大到三级预算单位,从各基层单位起自下而上的编制了20“二上”经费预算,改变了过去由上级机关估列代编的现象。二是加强预算编制的综合性。年省局采取综合预算的方法,将中央财政拨款、结余和其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收入,将全口径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纳入一般预算支出对各单位进行了批复。同时全省在编制2014年预算时,将全部收、支、余纳入预算范围,完整编制收入、支出、结余预算,确保了预算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三是继续完善基建项目支出滚动管理。理顺了基建项目预算的分配体制,按照总局基建项目预算安排项目经费,避免了预算安排的随意性,保证了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基层单位基建经费的投入。去年全省实现了从经费包干体制到预算制的转变,从单一编制预算到各单位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的转变,预算改革又前进了一步。
(二)预算安排向基层倾斜。
进一步落实省局“三个面向”、“两个转移”的要求,在资金安排上进一步加大了向基层倾斜的力度,较好解决了基层经费水平偏低和突出困难,并逐步缩小地区间经费水平的差距。一是再次提高基层的经费水平。省局在上年各地人均基本支出经费水平的基础上,2014年又继续安排了2600万元水平补助经费,将基层人均基本支出最低保障线标准从2.8万元提高到了3万元,使基层单位最低人均经费提高了2014元。二是专项解决基层突出困难和问题。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各市州视频会议室的建设;继续安排“三州”高寒地区取暖运行费补助;安排2200多万元资金为市、县两级配置稽查检查办案用车;安排了专项经费,用于“三州”安心工程,缓解了高海拔国税干部周转住房的建设矛盾;下半年还安排了一次性困难补助2500万元,用于解决基层突出困难,并对“三州”和国贫县安排特殊困难补助;此外,还动用省局的其他收入安排对总局已出库但中财拨款投入不足的建设项目的补助。
(三)启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按照总局部署,从2014年10月1日起,省本级和省局机关正式推行了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省局严格规范各项操作,顺利完成了银行开户、上报用款计划、财政授权支付等各项国库集中支付的运行程序,保证了系统资金流的顺畅。
(四)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
一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省局及时转发了总局修订后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就基本建设立项审批、开工审批、实施过程监管和决算审计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并规范了审批权限。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要求,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制度。按照建设部和总局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要求,各单位对已完工基建项目欠账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并按照总局提出的2014年底前彻底解决基建欠账的要求,制定了归还欠账计划,并认真督促和加以落实,同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发生新的欠账。二是进一步理顺基本建设管理程序。2014年,省局下发了47个2014、2014年进库项目的批复文件,正式审批了2014年已进库的4个项目。当年省局审批项目23个,上报总局审批项目1个,并全部申报进入了总局项目库。同时,审批了3个追加投资项目和4个开工项目,对70个审批项目签订了《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对因项目取消或已完成投资的4个项目预算报请总局同意进行了预算调整。按照总局要求,对项目库中的89个项目进行了清理,对用自筹资金垫支的项目申请总局对未完成投资额作了调整,收回了垫支的自筹资金。三是进一步增强基本建设管理意识。从基建项目申报、审批、进库、立项到安排预算,再到开工审批、实施建设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要求已被大家认识和接受。新开工项目超面积、超投资和不履行审批手续就开工建设的情况基本杜绝。从今年上报的申报材料看,大部分单位能够按照建设条件审核上报基建项目,报送的建设单位情况基本准确,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测算比较客观。未经批准不得用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的规定基本落实。
2014年,省、市(州)两级财务部门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开展财务审计的同时,对预算编制和执行、基本建设、“三代”手续费及稽查办案经费管理开展了专项审计。在审计工作中,认真执行审计计划,不断规范审计程序,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加大审计结果的落实力度,取得了较大成效。省、市两级共组织对134个单位进行了内部财务审计,审计面达50%,并对130个单位进行了专项审计,共下发审计决定15份,出具审计意见116份,通报3份。财务审计查出违规金额1,567万元,违规银行账户5个。专项审计查出预算编制、预算批复不规范单位9个;基本建设违规项目7个。此外,还查出不按规定权限报批、不按规定程序立项、未实行工程公开招投标以及未设基建账或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审计查出超范围代征税款、虚列虚报“三代”手续费、挪用手续费以及不按规定签订代征代扣协议和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善等问题;审计查出稽查办案经费支出不规范、违规支付举报奖励基金等问题。2014年,委托中介机构对31个项目进行了基建竣工决算审计,审减金额1,400万元,审减率6.4%。
(六)圆满完成政府采购任务。
2014年,各级国税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和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以及国家税务局系统部分计算机类设备实行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依法采购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效益和保障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全年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共组织采购2,277次,实际采购金额16,927万元,比上年增长19.5%,资金节约率11.4%,节约资金2,598万元。其中,省局实际采购金额3,361万元,资金节约率18.4%,节约资金735万元。去年由于系统推行综合征管软件和稽查办案用车采购等涉及预算金额6,600多万元项目的上马,使省局政府采购项目的数量和金额都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一是自行采购部分,省局组织实施了系统、机关“推综”计算机及外围设备1,525台(套)的采购工作以及为市(州)和县局稽查局配备办案用车143台的采购工作,通过高度集中采购数量,实行品牌竞争,换取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并未发生一例供应商投诉。二是委托采购部分,全省“推综”网络设备的采购,涉及金额2,000多万元,设备品目繁多,数量巨大,且技术要求高,为了确保全省综合征管软件按时上线,经省局领导同意,委托了在总局中标的代理招标公司代理公开招标。通过省局机关采购人员和招标代理公司的紧密合作与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采购任务,确保了全省综合征管软件的上线运行。
(七)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政专员办对我省11个市(州)和部分区县局的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出了违规开设账户14个,未申请批复账户13个,未备案账户1个。各被查单位及时进行了纠正,省局还就检查中发现类似问题组织开展了其他单位的自查工作。全年新开设银行账户61个,备案银行账户994个。截止2014年底,全省国税系统共开设银行账户874个,其中基本账户254个,基建账户83个,房改类账户188个,党费工会账户207个,备用金等账户142个。各单位按规定完成了银行账户年检任务。
(八)开展各项清理检查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了津、补贴的清理调研工作。按照总局的部署,完成了对全省国税系统职工2014年和2014年上半年津、补贴发放情况和文件依据的逐项清理、统计和审核工作,对26个市(州)级预算单位发放项目的政策依据逐一进行核对,形成取消个别发放项目或降低发放标准的初步意见,及时向总局报送了清理结果和核查报告,为国家统一津、补贴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此外,省局在对津、补贴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开展了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参加了总局召开的部分省、市座谈会,为总局制定津、补贴政策提供了参考。二是按照总局的部署,2014年继续开展全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和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清退工作。通过清理,全部收回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拖欠公款14.76万元,全部清退收回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199万元,全面完成了两项清理工作,进一步严肃了财经纪律。
(九)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
为强化日常财务监督,省局要求各地对预算编制和执行、日常财务收支、项目经费使用、基建管理等财务工作的重要环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地结合实际,精心组织,采取财务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工作相结合、与日常管理相结合、自查与上级单位抽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积极整改,有效促进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我省该项工作的开展,得到了总局的充分肯定,在全国财务工作会上做了经验交流。
(十)进一步强化财务队伍建设。
2014年,总局关于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的文件下发后,在省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地按照要求,规范财务机构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充实财务人员。截至目前,全省21个市州国税局中,除5个地区外,均已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县区局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各单位在机构设置中按照“以事设岗,以岗定责,岗责清晰,目标明确”的要求,根据财务专业分工,将专业化的组织、程序化的业务与财务内部控制有机结合起来,将财务日常监督与岗位设置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了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了岗位之间的互相监督,切实落实了依法理财和“两权监督”的要求。全省国税系统从事财务工作人员共有821人,较2014年602人,增加了219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占财务人员总数的57%。
回顾2014年,我省国税系统的广大财务工作者奋力拼搏,锐意改革,开拓进取,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和辛勤的劳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此,我代表省局党组向辛勤工作在财务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财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需要我们在管理行为和管理制度方面加以改进:一是一些单位预算意识淡薄,部分基层单位甚至没有年度预算,原创文秘材料,尽在网络。预算和执行“两张皮”的现象在我省还比较突出;二是财务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制度执行不够严格,财务管理不够精细,管理上还存在一些漏洞。三是在经费使用上还缺乏成本意识,花钱大手大脚的现象仍然存在。四是有的单位基本建设还不能做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依然存在盲目攀比、贪大求洋的现象,个别地方仍有违规建设的问题。五是一些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不规范,还存在分头采购,多头管理以及应当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应当报批报备而未报批报备的现象。六是多数单位财务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干部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
二、“十一五”期间财务工作的基本思路。
“十一五”规划是新世纪的第二个五年规划,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财务工作任务更加艰巨,无论是推进各项改革,还是进一步强化管理,都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省局提出“十一五”期间我省国税系统财务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推进四项改革,建立六大体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财务工作全面和谐发展。简单地概括为“四四六一”。
(一)强化四个意识。
一是要强化改革的意识。改革创新是做好新时期财务工作的根本要求。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等改革,建立一个严格预算、合理收支、规范操作、监督严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我们处在改革的大背景下,各项工作都必须迎着改革而上,随着改革推进,用改革推动财务管理机制的创新,促进财务工作的自我完善。
二是要强化法纪意识。依法理财是“管理型”财务的核心,其要义就是整个财务工作在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运用法律、法规和制度手段规范和监督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到各项资金“生之有道,取之有据,用之有效”,这是促进财务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根本指针。
三是要强化艰苦奋斗的意识。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做好财务工作必须保持的优良作风。今后一段时期,国家将逐步降低行政经费的投入,国税系统的经费总量不可能有大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始终牢记“两个务必”的宗旨,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四是要强化效益意识。各级国税机关要增强成本和效益意识,下大气力研究探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方法和途径。要从重投入、重资金、重项目、重设备的外延发展向重效率、重利用、重质量、重管理的发展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收事业的长足发展。
(二)推进四项改革。
一是稳步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在“十一五”期间,逐步按定员定额核定基本支出和按项目需求核定项目支出,实现基本支出经费定员定额管理,规范项目排序和项目预算安排,严格按基建项目库排序安排经费,做到基建项目支出预算规范化、程序化、滚动化管理。积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制定国税系统装备预算定额标准,“十一五”期间实现装备预算定额标准化管理。
二是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按照财政部和总局的要求,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步伐,2014年国库授权支付扩大到市州级预算单位,“十一五”中期扩大到全部预算单位。直接支付项目也将逐年扩大。
三是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按照“依法采购、规范程序,科学管理,提高效率”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和监督制约体系“四个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监督,服务基层。
四是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按照财政改革的要求和总局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规范和强化“两费”和“三代”手续费管理,适时推进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在“十一五”期间逐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三)建立六个体系。
1、建立健全精细化、科学化和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分阶段分步骤完善财务管(在好范文)理制度体系建设,“十一五”期间总局和省局计划制定和修订财务管理制度40多项,涉及财务管理各个方面,一是财务公开、财务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及财务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二是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定员定额管理、绩效评价、稽查办案经费管理以及收支分类预算管理;三是会计制度、住房基金、结余资金、非税收入管理;四是国有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购置、处置、业务用车标准以及税务制服标准管理;五是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标准、跟踪管理和审计以及项目库管理;六是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以及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管理;七是决算评比、会计基础档案、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到“十一五”中期基本建立适应精细化、科学化管理需要的基础性规章制度,到“十一五”末完成适应财务改革需要和财务信息化管理要求的管理型制度体系建设,实现制度完善、相互协调、运行规范、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实现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建立一个公平、透明、规范、高效的预算分配、编制、执行和监督体系。一是建立和完善公平、透明的预算分配机制。部门预算改革的目的,就是通过规范预算编制方法,建立规范、科学的预算分配机制。“十一五”期间,我省国税系统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体系,按国家、省级政策核定人员经费,核准每项政策享受的人数和标准;按工作量(实物量)和属地标准、编制人数核定公用经费;逐步缩小地区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经费水平差距。分析税收成本,建立与税收成本相联系的预算分配机制,经费分配继续向基层、征管和困难地区倾斜。项目支出预算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按照项目重要程度,分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通过科学的预算分配机制,规范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预算编制准确有据、公正合理。二是扩大预算编制内容,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体系。继续推行全面综合预算制度,将所有的资金包括各种其他收入来源资金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的管理范围,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编制、批复和执行预算,实现各项资金统筹安排。各预算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完善预算编制程序,严格遵守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各阶段的时间安排。三是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体系。预算审批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切实提高预算到位率。四是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控,建立严密的预算监督体系。省局将建立和深化预算批复制度改革,对各市州预算批复实行报批制,对落实最低保障线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建立预算执行到位率的考核机制,并通过决算报表、财务调研,以及网络化财务软件,将网络查询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
3、建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评审、监控体系。一是从严审核基建项目,严把立项审批关。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条件审核基建项目,对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要进行现场核实后才能审批。严格按标准计算建筑面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省局审批的标准。二是实行项目评审制度,严把开工审批关。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开工的项目进行评审后,按评审结果审批开工。项目开工后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三是严格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严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关。加强基本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推行项目绩效考评,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四是严格执行基建项目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基本建设纪律。
4、建立财务检查、考核、奖惩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加强财务工作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通过监督检查,促进和加强预算、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财务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对各地财务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落实情况、预算编制和执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固定资产管理、基建项目管理、会计信息质量、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解决财务制度不落实、重花钱轻管理、预算执行意识淡薄、基本建设超规模、超投资,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推进财务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财务管理工作水平。牢固树立财务纪律观念,强化财务责任追究,建立财务纪律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格按程序办理财务事项。对各项工作的考核情况定期进行通报,结合考核情况探索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奖惩措施,对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给予充分肯定,大力进行宣传表扬,对工作不力的,提出批评,做到奖惩分明,有奖有罚。
5、建立现代内部财务审计体系。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逐步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业务规范、运行高效的现代内部财务审计机制,努力实现国税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在全系统建立起现代内部财务审计机制,建立和完善内审的“四个体系”:一是健全的内审组织体系,要合理地设置内审机构,明确职责范围,提高人员素质。二是完善的内审制度体系,要通过制定符合国税系统实际的内部审计制度和工作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约束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效率。三是完善的业务体系,要不断地拓宽审计工作范围,加大财务收支审计力度,积极开展专项审计。在内部财务审计的实施中,各级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四是高效的信息化体系,运用科技手段,逐步实现计算机辅助审计,建立实时监控和远程审计系统。
6、建立财务管理的信息化体系。适应预算改革要求,加快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行电算化管理,用现代化手段为宏观预测和定员定额管理及项目评审网络管理打好基础。第一步是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网络版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将现有单个会计核算、报表和固定资产软件融为一体,并根据总局部署,完善和拓展软件功能,不断进行升级;2014年使用基建项目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以及预算管理、内部审计管理和远程审计模块。第二步是按照总局信息一体化建设的要求,适时完成网络财务软件与办公自动化软件、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人事软件、征管软件的联接工作,以及网络财务软件与ca认证软件的联接工作,提高行政管理信息一体化程度。
(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积极推进基层财务工作组织体系、岗责体系、制度体系、监督体系“四个体系”的建设。一是加强基层财务管理岗责体系建设。要进一步细化岗位职责,量化工作目标,确保岗位到人,职责到岗,落实到位;二是加强财务管理组织体系建设。要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改善财务人员结构,选配责任心强、懂财务、懂会计、懂审计、懂法律、懂计算机的优秀人才充实财务队伍,充实岗位需要。三是加强财务人员自身建设。要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并要以“敢讲真话,不做假账,实事求是,恪尽职守”为基本职业操守,按照严谨、细致、深入的要求,认真研究,精心谋划,精心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国税系统工作总结篇六
今年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年,xx县国税局携挟着2015年辉煌的战果又打开了新的篇章,半年以来,xx县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以“锐意进取,强化管理,全面开创我县国税事业和谐发展的新局面”为奋斗目标,各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现分线如下:
政工线。
一、抓好办公室的,发挥抠纽的作用。
办公室为以服务机关,服务税收为为宗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重点抓住三点:一是节约办公成本、高效积极。车辆设专人管理,定人定车定点;办公用品采购先请示、后审批,实行领用签名制;来客接待、食堂就餐;二是抓好文秘,搞好上传下达,半年来,办公室发(转)各类文件份,上报各类信息调研和《原件呈阅》份,在新闻媒体上发表各类新闻和专稿篇,并在国家级刊物上取得了突破,在《中国税务报》上发表了………..。三是整理了档案,并以办公室牵头编撰出版了xx县局历史的'第一本综合性的纪实丛书——《十五回眸》,受到了各方的好评。
二、思想政治常抓不懈,方式方法不断创新。
以人为本,才是执政之道,xx县国税局十分重视人才的培养,今年上半年,集中组织税干参加各种培训和讲座()(人)次,选送优秀人才脱产学习,安排新进干部进行初任培训,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培训班,集中开展了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刊发了全员学习心得,组织了全员业务技能大考试,取得了90的人员一次过关的好成绩,进一步巩固了文明创建的成果,制定了《2015年文明创建方案》,积极参加并上报了xx县委《文明创建先进单位》的巡礼材料,长期开展献爱心活动,对xx县排头乡贫困农民邓糖一家,进行了扶贫慰问,并继续坚持资助缪兴池等五名家庭贫困学生。
三、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让蛀虫属蚀我们的肌体。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公正执法和树立良好国税形象的首要,xx县局为此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并收取了廉政保证金22000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今年上半年就对两起违纪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和警告处分,继续聘用了8名特邀监察员和52名中层干部的家属为“廉政劝导员”,将防腐反腐的关口前移。据统计,半年来,xx县局干部职工拒请吃120(人)次,拒受礼品礼金48(人)次,折合计人民币24500元。
开展多种多样的警示教育是xx县局监察的一大特色:一是逢节预防,“两节”期间专门发文,节后自查;二是专场授课,请来检察院的同志讲《预防税务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的专题课;三是对稽查立案查处户发放廉政调查回执卡;四是以局长名义与全县1000多户纳税户签订了《诚信纳税,优质服务,共建和谐税企关系》的双向承诺书;五是组织收看廉政警示片,做到了时刻警钟长鸣,廉政常思。
国税系统工作总结篇七
过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努力,目前各项工作均进展良好。现将上半年的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全年工作部署。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为今年的工作起好步、开好局,我局于1月25日召开了全市国税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贯彻省局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制定了今年全市国税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的工作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以进一步推进“四个统一规范”为主线,积极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加强全系统的征管能力、执法能力和行政能力建设,努力建设管理规范、执法公正、文明服务、和谐高效的国税,为市全面建设产业强市、文化名城、现代化大城市和富裕和谐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根据这一总体思路,我局确定2014年国税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要实现五大提高:一是以“聚财为国”为使命,继续坚持“向管理要税收”的思想,实现税收收入的稳步提高;二是以依法治税为前提,积极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继续大力加强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实现税收执法和服务水平的明显提高;三是以夯实征管基础为关键,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实现征管质效的全面提高;四是以科技兴税为理念,确保征管软件大集中的顺利上线,实现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跨越式提高;五是以共建和谐高效国税为导向,理顺内部行政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实现队伍素质能力和行政效能的显著提高。
二、知难而进,勤征细管,实现了组织收入“双过半”
上半年我市各级国税部门继续坚持“向管理要税收”的思想,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禁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持“抓早、抓紧、抓实”的工作方针,迎难而上,挖潜增收深入开展税源调查,层层制订落实收入计划,勤征细管,实现了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市国税系统共组织税收收入138.16亿元,同比增长21.4,增收24.38亿元。其中:中央级收入109.9亿元,同比增长20.5,增收18.7亿元;省级收入4.66亿元,同比增长43.9,增收1.42亿元;市级收入23.6亿元,同比增长22.0,增收4.26亿元。剔除海关代征税和免抵调库后,市国税系统共组织国内税收直接收入85.44亿元,同比增长17.3,增收12.61亿元,完成省局下达年度计划的51.8。其中:国内“两税”直接收入62.32亿元,同比增长13.6,增收7.48亿元,完成省局下达年度计划的49.4;其他税收收入23.13亿元,同比增长28.5,增收5.13亿元,完成省局下达年度计划的59.8。此外,上半年我市共办理出口产品退税62.42亿元,同比增长29.7%,增加14.29亿元。其中退税39.47亿元,同比增长23.2%,增退7.44亿元,免抵调库22.95亿元,同比增长42.6%,增加6.86亿元。对加快企业资金周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两化”管理,规范公正,征管执法与纳税服务成效突出。
(一)税收管理员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管理制度在我局的全面落实和整体提升,今年3月,市局召开了全面推进税收管理员制度工作会议,对全系统推进工作进行了全面再动员和再部署。与此同时,市局还实施了市局机关直接挂钩抓点基层税务分局的工作措施,市局各有关部门坚持一个月至少一次以上深入到挂钩抓点分局开展工作调研,对基层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进行督促、指导和服务。市局会议之后,特别是在市局挂钩抓点工作的带动下,各区局、分局对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进行了更广泛深入的实践与探索,大胆尝试了一系列创新做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税收管理员制度在全面提升征管质效、队伍素质和促进税收收入增长方面已体现出明显的成效。
定了听证和复议工作规程,逐步形成了较完善的保障税务依法行政的法规体系。
;二是门户网站全新亮相。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完成了我局门户网站的迁建工作,门户网站在界面风格、布局、栏目、功能设置等方面更加完善;三是税收宣传月精彩纷呈。通过邀请市长发表公开信、开展税法进社区、加强与新闻媒体协作等措施,形成了党政部门支持、社会各界参与、传媒广泛宣传的良好格局,促进了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认识的进一步深入。
四、以ctais2.0上线为中心,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
(一)全力以赴,攻坚克难,确保了ctais2.0的成功上线。针对推广应用ctais2.0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风险大的情况,我们将其列为上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力予以保障,确保如期上线。为此,我们着重抓好了以下几个重点环节:一是加强对ctais2.0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二是按照规范和统一操作,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要求的原则,制定了科学严谨的工作方案,并抽调30多名思想素质好、业务精通的同志进行集中攻关,为推广应用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智力和组织基础;三是严把数据清理关。为确保ctais2.0系统平稳上线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市局进一步规范了特殊数据清理的范围和标准,使得数据清理工作较为顺利地开展;四是做好模拟运行测试,及早发现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五是扎实做好培训工作,通过以会代训、集中授课、分系列培训等形式,对全体人员进行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六是加大宣传力度,赢得了我市纳税人的广泛理解和支持。由于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方法科学、全员参与、保障有力,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我局在5月31日实现了系统的成功上线,从1个多月的运行情况来看,系统总体情况平稳,我局ctais2.0的推广应用工作也得到省局及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充分准备,认真筹划,顺利完成国税互联网站整合迁建工作。去年底到今年初,我局就如何加快我市国税系统网站建设步伐、提升网站建设水平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前往网站建设先进单位进行了学习考察,在此基础上对国税门户网站和内部网站的建设进行了重新构思和筹划。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针对实际,研究制定了《市国税系统互联网站迁建工作方案》,经过征集需求、栏目调整、版面设计、数据迁移、新版测试、操作培训等环节,国税门户网站顺利地于2014年6月5日成功迁建到省局服务器,成为广东国税信息门户的一员,迁建后的国税门户网站从内容到形式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达到了内容更加全面、功能更加强大、管理更加规范、界面更加友好、风格更加突出的预期效果。
五、践行排头兵,认真带好队,和谐国税建设取得新进展。
(一)深入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坚持学习和实践相结合,一方面通过召开动员会、组织报告会、讨论会和知识竞赛等形式,着重加强对党章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提升了广大干部的思想境界,增强党员同志的党性观念;另一方面,开展“城乡一对一”送温暖、送知识下乡、扶贫助学等主题实践活动,使全体干部职工在奉献社会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三个走在前面”的意识。
(二)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继续坚持“五管齐下”和“大宣教”的工作方法,抓好廉政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治理商业贿赂和“两权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工作机制;大力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升了国税行风形象。
(三)进一步加大队伍建设力度。组织了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圆满完成公务员招录工作,大力开展教育培训,使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能力素质进一步得到加强。
(四)积极共建和谐国税。坚持“三位一体”,完成了党委、工会、团总支的换届工作,为共建和谐国税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举办了一系列参与面广、互动性强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干部职工提供午休场所,活跃了干部职工的业余生活,增强了团队精神,为共建和谐国税营造了良好的人文氛围。
上半年,在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国税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由于上半年工作任务较为繁重,推进“四个统一规范”未能全面开展;二是税收收入虽总体实现“双过半”,但各区发展不平衡,“两税”收入还相对滞后;三是纳税评估在统筹开展方面还比较缺乏,纳税评估的操作性还有待加强。今年下半年,我局将认真总结上半年的工作,积极应对和解决存在问题,大力抓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并坚持按照“四个统一规范”的目标,推进各项工作质效的提升,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向管理要税收”,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任务。我局将高度重视下半年的组织税收收入工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市局领导采取挂钩抓点的措施与各区局共同抓好组织收入工作,各级计财部门详细分析不同阶段组织税收收入工作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和有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促收措施,指导各基层单位的征收工作。此外,各级国税部门还须进一步开展认真细致的税源调查,对重点税源企业加强监控管理,以确保完成今年的组织税收任务。
二是进一步落实“四个统一规范”。下半年,我局将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通过加强对“四个统一规范”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继续发挥攻关小组的作用,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四个统一规范”的整体方案》,并抓好落实,全面提升我市国税系统征管能力、行政能力和执政能力。
三是大力抓好纪律学习教育月工作。根据省局和市政府关于开展纪律学习教育月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我局决定于7月起,紧密围绕“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主题,开展一次为期2个月的纪律学习教育月活动,通过认真学习贯彻党章,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总局下发的《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紧密联系实际开展学习教育,突出主题,抓住重点,积极开拓反腐倡廉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学习教育取得良好效果。
四是进一步完善ctais2.0,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上半年,在省局的正确领导和全体国税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我局的ctais2.0的上线工作取得了完满成功。下半年,市局将在进一步完善ctais2.0的基础上,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重点实施网上办税推广试点工作和区局网站迁建工作,确保网站迁建的第二、三阶段工作取得成功,顺利实现今年网站建设的工作目标:建立一个基于“广东国税信息门户”平台的统一规范、有机联系、集约管理的“国税门户网站”。
五是进一步推进税收管理员挂钩抓点工作。我局自3月份启动税收管理员挂钩抓点工作制度以来,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下半年,我局将召开税收管理员挂钩抓点工作总结会议,总结挂钩抓点工作,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行各区局推进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好做法、好经验,研究部署下阶段的工作。
六是统筹开展行业纳税评估工作。一要在现有行业纳税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评估面,充分依托信息化管理手段,制定科学的纳税评估模型和办法,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二要加强纳税评估的整合,建立综合性的纳税评估体系,使各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齐头并进;三要进一步理顺纳税评估与税源管理、职责管理和稽查工作的关系,加强部门配合,规范评估结果的处理,堵塞征管漏洞,促使企业依法诚信纳税,促进管理规范、公平税负纳税环境的形成。
七是做好全国出口货物退税审批权限下放的试点工作。根据总局要求,省局决定在我市开展出口货物退税审批权限下放的试点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此次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的试点工作,要求各区局主管出口退税的局领导要亲自挂帅,加强内部协调,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实施情况不断规范和完善退税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确保这次试点工作的成功。
国税系统工作总结篇八
率,促进财务管理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努力发挥财务工作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一、必须树立“四种意识”
(一)必须树立改革创新的意识。今年财务工作面临着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收支两条线改革等各项改革任务。如果没有改革创新意识,不及时改变观念,工作因循守旧,按部就班,将使财务工作陷入被动,无法适应新形势对财务工作提出的要求,错过改革发展的大好时机。
(二)必须树立艰苦奋斗的意识。全区国税系统目前的经费还相当紧缺,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资金供求矛盾仍十分突出,我们必须牢固树立艰苦奋斗意识,自觉做到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确保必要的、正常的经费支出需要。
(三)必须树立资金效益的意识。资金效益体现在如何降低管理成本、如何降低行政资源耗费上。就目前各级国税机关资金总量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要保障税收工作的需要,必须树立资金效益意识,努力降低管理成本,努力降低行政资源耗费。而实现资金效益的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加强管理,向管理要效益。因此,要切实转变管理思想,创新管理理念,努力克服过去预算资金的使用“重分配,轻管理”和“重花钱,轻效益”的倾向,做好重大资金使用项目的跟踪管理,保证国家预算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做到合理、科学、有效。
(四)必须树立服务的意识。税收工作的基础是征管,重心在基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为征管和基层服务意识,在资金的安排和物资的分配上进一步向基层单位、向困难单位倾斜,改善基层单位的办公条件,配好征管设备,为基层解决后顾之忧。
二、切实做到“五个加强”
(一)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首先要规范预算编制,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区局的统一部署,各预算单位严格按“两上两下”的预算编制程序完成预算的编制和上报工作,杜绝上级税务机关代下级机关编制预算的现象,实现逐级编制综合预算的目标。其次是要严格预算执行,坚持没有预算就不能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遏止随意花钱,铺张浪费的问题。第三是要认真落实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合理确定全市国税系统经费最低保障线,认真落实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确保单位基本经费支出的需要。
(二)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国税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办法》等财务制度,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财务事项审批管理、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会计业务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做到收入有来源,支出有计划,有领导审批,有合法凭据,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二是抓好会计决算工作。财务管理部门认真督促、指导下级单位编制年度经费会计决算报表、基建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年报。做好年度财务状况分析工作。及时解决基层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遇到的疑难问题,保障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是加强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单位资产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购置、分配、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
(三)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积极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建立现代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四个体系”(即组织、制度、业务、信息管理体系)建设;二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完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审计出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三是开展专项审计工作,今年工作的重点是对预算安排和执行、基建项目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对专项审计结果进行通报,提高内审工作透明度和审计工作质量。
(四)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要坚持依法采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要正确处理依法采购与提高效率的关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坚持依法采购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预算计划采购原则、服务税收中心工作原则,力求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同时要抓好政府采购计划及预算的编制,并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和预算,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节约采购成本,促使政府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
国税系统工作总结篇九
20**年我市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在省局纪检组、监察室及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六中全会、中纪委六次全会和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国税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防治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全市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连续八年被市纪委、市监察局表彰为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
一、党风廉政教育不断深入。
一是开展经常性的党纪条规教育和先进典型教育。全系统元月份开展了“廉政教育月”活动,春训期间邀请了市检察院预防处处长就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进行了授课。各基层单位利用二、五学习日、岗前半小时开展经常性的廉政知识教育,从而进一步提高全市国税干部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
二是重点在全系统集中开展一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专题教育活动,确定了学习对象及时间安排、学习教育内容、学习教育方式。机关副科以上领导干部都开展了自查自纠,撰写心得笔记。
三是加强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学习贯彻。市局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购置或印制《处分条例》,发放到干部手中,做到人手一册,应采取分散自学、集中讨论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国税人员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各项规定,使每个国税人员熟悉掌握《处分条例》。通过学习宣传,强化国税人员的纪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从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廉政文化建设不断推进。
按照国税廉政文化建设的总体规范和要求,20**年为廉政文化建设“整体推进年”,全市上下进一步拓展了廉政文化内容,丰富了宣传载体,在廉政文化建设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上半年重点开展了廉政文化作品征集活动。成立了全市国税系统廉政文化作品征集组委会,姜红纪检组长任组长。同时为加强考核,将这项工作列入作为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争先创优、评先评优、年终目标管理的重点检查内容,对因组织不力,行动迟缓,应付差事,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市局要给予相应的处罚。目前该项活动正在进行中。
三、认真做好信访件的核查工作。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做好信访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结果。20**年市局共收到举报件3件,核查3件,初核率100%。对其中举报一基层单位管理二科负责人挪用报刊征订款事件,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责成该局对财务制度进行完善。
四、惩治和预防****体系不断完善。
一是继续坚持和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要求。严格廉政责任状的签订、检查和考核,确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考核不少于综合目标考核总分值的15%的要求。
二是完善制度,构建惩防体系。根据《实施纲要》、《实施意见》和省局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国税系统惩治和预防****体系的具体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惩防体系“六大机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三是认真落实中纪委《关于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精神。各市、县(区)国税局召开全体党员干部动员会议,抓好思想动员,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包括离退休党员同志认真学习《规定》和中纪委、省委领导讲话精神,熟悉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明确政策界限,并结合实际部署本系统、本单位贯彻《规定》实施工作。同时广泛宣传教育通过局党组中心学习组学习,各种会议,税务信息、内部网、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规定》,为贯彻落实《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全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填写了《个人自查自纠表》,通过自查没有发现问题。
五、“两权”监督制约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进一步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不断完善政务公开网,机关各职能单位、各基层进一步丰富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规范政务公开程序,推动了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发展”为主题的服务企业“百日行动”活动,活动开展以来,由于领导重视、部门齐抓共管,制定措施落实到位,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三是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抓好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工程及政府采购等廉政制度规定执行;抓好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诫勉谈话、民主评议、述职述廉和函询等制度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四是扎实开展了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按照省局、市局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和部署,我市国税系统上半年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共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23项,提出执法(效能)监察建议65条,协助建章立制7项。通过执法(效能)监察,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和行政管理水平,促进了政务环境和行风建设的好转。
六、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迅速启动。
为切实搞好今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一步创优国税政务环境,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了20**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为副组长,机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成立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办公室,下设宣传材料组、联络督查组、后勤保障组,从各科室抽调了精兵强将作为成员。明确了职责,分工负责,落实领导包片,部门挂点,责任到人。同时建立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投诉中心,规定每月10号为局长接待日,在大厅一楼设立了意见箱。召开了基层纪检组长和派驻监察员会议,重点研究布置了当前重点工作,目前该项工作正在市局和各基层县局紧锣密鼓地进行。
七、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得到加强。
一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以适应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上半年市局党组将竞争上岗、民主推荐选拔出来的11名同志任命担任县(区)局纪检组长或派驻监察员,充实了纪检监察队伍。
二是注重加强纪检干部能力建设。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力度,注重强化纪检业务知识学习。5月份派员参加了省纪委组织的纪检干部培训班,6月份派员参加了全省特约巡视员的学习,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同时广泛深入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研,其中市局监察室撰写的《加强国税系统领导作风建设的实践与思考》调研文章受到省局监察室的表扬。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