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汇报篇一
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了城乡居民的基本利益,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具有本县户籍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及其子女、已办理居住证明的非本地户口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全县中小学生。按户籍所在镇(乡)以户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每户应参保人数以当地派出所户口簿所登记的人口数为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缴费未满6个月)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9年人均筹资标准690元,其中个人缴纳210元,各级财政补助480元。
城乡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残疾人,其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孤儿等困难群体以及新生儿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户口登记后,随着整户参保自动获取参保资格,不需缴纳医保费即可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费。
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缴费后原则上不予退费,但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并且已缴费至2019年的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经本人申请核实后,可以给予退费。
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中途参保人员可以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时间为一年,即2019年1月1日零时至2019年12月31日24时止。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年度内又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终止。
(一)镇(乡)卫生院起付线从300元调整为6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90%调整为80%;县内县级医院起付线从600元调整为9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80%调整为70%;县外市内医院起付线从1000元调整为13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75%调整为50%;市外医院起付线从1000元调整为13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60%为调整为40%。参保人员在平阳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就医之前未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者异地安置手续的,在原先同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降5%的报销比例。县内医疗机构转至温医附二医就医的报销比例为55%。
(二)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12万元。
(三)“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续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终末期肾病)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重症情感精神障碍治疗”、“儿童孤独症”、“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等十种特殊门诊病种医疗待遇视同住院。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妇女,顺产或剖腹产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按8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包干。患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因素的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按住院政策报销。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乡卫生院)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40%;县级医院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20%,未从基层转诊的为15%;每人每年普通门诊最高支付800元。未实时刷卡的门诊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
(六)住院(含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超过最高限额标准12万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60%的比例给予报销,每年每个参保人员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七)儿童“两病”待遇: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中6个病种的0—14周岁参保儿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单病种总额限价,在限价范围内按实际结算金额,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70%,民政救助为20%。
(八)老年性白内障待遇:患老年性白内障的参保患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就可接受免费治疗。待遇标准为1800元/次(单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残疾人联合会和慈善机构分别支付10%。
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社会保障·市民卡在温州(含各县、市、区)已纳入异地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可以直接刷卡报销。新参保人员和合作医疗卡遗失人员请就近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市民卡。
在我县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发放的合作医疗卡继续并轨使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汇报篇二
;为做好我市 2021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工作,确保完成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南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中市做好 2021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 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目标:城乡居民医保实现全覆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 98%以上。
二、参保缴费时间 (一)2021 年度城乡居民 (含高校大学生)集中参保时间为:2020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二)集中缴费时间:2020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
三、缴费标准 2021 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280 元。
四、办理参保手续 (一)家庭参保 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全员参保,由税务部门代征医疗保险费,参保时携带户口簿或新中市居住证(新中市外户籍居民的须提供未参加外地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或承诺书、港澳台居民须提供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南中开户的银行存折(有个人结算功能、正常使用的有效账户)
及复印件,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属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参保手续,填写参保申请表。
已登记参保的家庭,由医保系统默认续保登记。参保登记信息有变更的,如人员变动、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参保身份、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变更的,请持户口簿或新中市居住证、身份变更材料、新的银行存折等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属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变更手续。
(二)特殊困难人员参保 符合政府资助参保的五保户、孤儿、“三无”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由户籍所在地民政、残联、扶贫部门录入本部门信息系统,按照年度缴费标准,办理由政府资助参保手续。退出人员(由特殊困难人员身份变为普通人身份的)要及时到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随家庭参保手续。
五、待遇标准 (一)住院医保待遇 按医院的类别确定待遇,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一、二、三类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分别为 100 元、100 元、300 元、500 元;
报销比例分别为 85%、80%、70%、50%,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 万元。
五保户、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不设起付线,住院报销比例增加 10%。
70 岁以上老人住院报销比例增加 5%。
(二)门诊医保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 (1)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9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 号)“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 2020 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
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和南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南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个人账户的通知》规定,我市从2021 年开始,取消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每年向参保居民社会保障卡划入的 20 元,不再向参保居民个人账户划入资金。
(2)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我市将根据有关规定调整普通门诊统筹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法实施后,按省规定执行。
(三)大病保险待遇 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患者给予进一步保障。
1.特困供养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住院费用,年度累计超过 2000 元以上部份,大病保险按85%报销,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住院费用,年度累计超过 3000 元以上部份,大病保险按 80%报销,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 60%报销;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含 8 万元)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 70%报销;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 80%报销;
10 万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 85%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80 万元。
病保障范围。治疗上述重大疾病的限定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70%,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 20%。
(五)异地就医待遇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待遇的通知》精神,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已全面推开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
1.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经本市三甲医院或五县(市)人民医院转诊的参保人,到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其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级定点医院的待遇标准结算。
2.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经本市三甲医院或五县(市)人民医院转诊的参保人,到异地非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住院,其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回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增加 5 个百分点。
3.对于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转诊的参保人,到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其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回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增加 10 个百分点。
4.对于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转诊的参保人,到异地非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住院,其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回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增加 15 个百分点。
自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增加 5 个百分点。
六、时间安排 2021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安排如下:
(一)10 月 1 日到 10 月 15 日为工作部署阶段。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召开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会议,具体部署宣传发动、参保缴费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并按 98%以上的参保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各镇(街道)。各镇政府(街道办)召开动员大会并制定实施方案,采取以村(居)为主体具体筹集的方式,按照包干负责制的办法,把任务层层分解到村组,确定村(居)委会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将任务细化、量化到人,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10 月 15 日至 12 月 15 日为集中宣传阶段。市医疗保障局制作医保宣传小册子、宣传单张、宣传海报、参保申请表及须知等宣传广告,发放到各镇(街道)、医院、学校开展宣传。在新中广播电台、新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投放参保宣传。各镇政府(街道办)宣传广播车要深入村(社区)进行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力争做到镇(街道)、村(社区)学校、村口等地要有宣传横幅。村(社区)干部要通过广播宣传、张贴标语、出墙报、发放宣传资料、挨家入户宣传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参保的好处和一些参保受益解困的典型,力求做到全镇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应保尽保。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全力完成参保任务。
补缺,确保各项工作进度。
(四)居保应征数据推送时间。医保经办机构在集中缴费期间,每月至少 2 次向税务部门推送城乡居民医保应征数据,并根据税务部门的缴费数据情况定时记账。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家、省和南中市的要求,我市将 202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 280 元。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集中人力物力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在 98%以上。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镇政府(街道办)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工作,做到报纸见字、电视显像、电台听声、街头有横幅;
各镇(街道)医保办要积极协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宣传发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努力让居民充分了解、支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踊跃自愿参保。
(三)加强督查督办。从 11 月 21 日起,市医疗保障局将对各镇政府(街道办)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参保情况进行督导;
每半月对各地缴费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宣传发动工作实施方案,协调当地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全力做好城乡居民缴费参保,困难人员政府资助参保工作。
(五)督促指导居保应征数据推送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认真做好向
税务部门推送居保应征数据,缴费数据记账工作,每月向税务部门推送居保应征数据不少于 2 次,并要指定专人负责居保应征数据推送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工作落实到位。
2021 年城乡居民医保宣传标语及横幅内容
宣传标语内容:
1.2021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由税务部门代征,实行银行托收缴费参保,参保登记时间从 10 月 1 日正式开始,12 月 31 日结束。
2.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 280 元,住院报销最高 80 万。
3.先把家里医保买上,出去打工赚钱放心。
4.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拒绝因病返贫。
5.看病能报销,无病献爱心。
6.老人儿童入医保,家庭后顾之忧少。
7.人人享受医保,户户幸福安康。
8.平时小投入,大病有保障。
9.奔小康,要健康,城乡居民医保是保障。
10.发扬互助共济精神,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1.为父母投保,表达一份孝心;
为儿女投保,体现一分爱心;
为自己投保,寻求一分安心。
宣传横幅内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手法娴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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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就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就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明确提出了“六统一”的要求:
一要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要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渡。
三要统一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四要统一医保目录。由各省(区、市)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制定统一的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五要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六要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做好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
系统推进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意见》强调,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各省(区、市)要于2019年6月底前对制度整合作出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区要于 2019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综合医改试点省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作为重点改革内容,加强与医改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推进。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汇报篇四
;摘 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全面实施以来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还存在政策定位模式、政策模式多样、基金运行不稳定、商业保险机构优势未发挥和监管体制不健全问题。为此,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明确大病医保的补充地位、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优化与商保机构合作模式、健全监管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保;城乡居民
2.关于大病医保的定义。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它是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为减轻居民罹患重大疾病时的医疗费用负担、降低居民由于重大疾病而陷入经济困境的风险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安排,它以政府部门作为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大病医保的责任主体是政府,目的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运行模式包含筹资模式、补偿模式、运营模式和监管模式四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一)筹资模式
1.资金来源。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于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不需要参保居民额外缴费。目前浙江省大病医保需要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其他地区全部依靠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2.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两种筹资模式,一种是按人头筹资,依据参保人数划拨资金,全国标准在每人40—75元不等。另一种是按比例筹资,以北京和上海为代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2%和5%筹资。
(二)补偿模式
1.关于起付线。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设置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但是有部分地区低于这一标准。如北京市按照本市城镇居民中20%低收入人群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起付线。
2.关于封顶线。目前,大病医保的封顶线没有一个明确的制定标准,一般在10万—40万元不等。也有地区有所不同,如浙江省大病医保资金按起付线的10—15倍设定;河北省承德市,按照参保年限设置了不同的封顶线标准。目前全国各地区正在逐步取消大病医保的封顶线。
3.关于补偿标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补偿标准按照“分段支付”原则设定,医疗费用越高补偿金额就越高;一般将医疗费用分为3个段次。但是,重庆市只有一档统一按60%补偿;山西省太原市等7个地级市在大病医保资金达到封顶线后,对超出5万元自费部分中符合大病医保政策的费用给予50%的二次补偿。
(三)运营模式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由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当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保业务时有超出合同约定的结余,需要返还资金;因政策变化而带来亏损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四)监管模式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监管责任主体是政府。政府建立大病医保制度考评体系,对制度的实施进行评估,督促商业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卫生部门对医院行为进行监管,防止多度医疗、挂床等现象的发生。
大病医保制度的定位影响后续政策的制定。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大病医保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是补充保险;另一种观点认为大病医保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多数学者都认同前一观点。
目前,对大病医保的定位,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大病医保应该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但是目前大病医保从基金、医疗目录等方面都与基本医疗保险紧密连接,没有起到补充的作用。
(二)基金运行不稳定
目前,缺乏独立的筹资渠道是我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大病医保基金全部来自于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结余,结余不足的地区用基本医保基金统筹支付,没有独立的筹资渠道。2019年《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全国住院病人人均医疗费持续上升。随着发病率的上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扩大和合规医疗费用支出增多,会使基本医保资金支出和大病医保资金支出增多,既影响基本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也影响大病医保基金的稳定性。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医保保障水平,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50%用于大病保险,相较于2019年大病医保人均补助均增加15元。持续提高政府对大病医保的补助,会使财政支出过高,政府负担加重,也不是大病医保可持续发展的长久政策。
(三)商业保险机构优势未发挥
第一,政府与商业保险机构的责任未理清。政府在运行中应承担购买和监督的责任,但是目前政府掌握着大病医保运行中大部分执行权,负责筹资标准、起付线、封顶线等标准的制定。采用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保目的就是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人才优势和精算优势,但是由于政策标准都由政府制定,商业保险机构只是一个基层服务机构。
第二,缺乏信息共享平台。姜学夫等研究发现,大病医保制度运行缺乏国家级统一的信息平台标准,而地方信息平台建设的差异大,地方之间沟通困难;商业保险公司在参与大病医保经办过程中获得数据有限[3]。目前还没有政府、医院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共享信息平台,政府要求信息系统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并逐步与医保局、医院进行系统对接。但是商业保险公司职权和资金有限,也没有统一的开发标准,信息系统对接困难,全国联网更无从谈起。例如,黑龙江省因为医保保密原则,商业保险公司仅录入了部分理赔人员信息,给理赔造成了许多麻烦。
(四)监管体制不健全
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的监管分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和对大病医保资金的监管。大病医保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政府部门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对大病医保资金的监督要从医院、患者两方面入手。大病医保运行过程中监管全部由政府负责,对商业保险机构、医院和患者三方进行监管,行政成本高,也容易造成监管疏漏。
(一)明确大病医保的补充地位
政策定位是大病医保政策制定的前提条件。大病医保应该作为基本医保制度的补充,目前实践中大病医保制度过于依赖基本医保制度,很难明确大病医保的补充地位。
要明确大病医保的补充地位,第一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大病医保的法律定位。第二要为大病医保建立独立的筹资渠道,这样它才能与基本医保分割。第三要合理扩充大病医保目录,如浙江省根据本省疾病发病率,综合考虑大病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通过竞争性公开谈判把大病治疗过程中效果明显、群众需要、费用高昂的特殊药品,纳入大病医保支付范围。其他地区也可以根据当地疾病病谱,将相关药品通过谈判的方式纳入大病医保报销范围。
(二)建立长效稳定的筹资方式
第一,发动个人缴费。大病医保资金主要有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和政府补助两种来源,这样大病医保资金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规模制约,也增加政府补助负担。因此,可以发动个人筹资,如浙江省,建立了大病医保统筹资金与个人筹资相结合的方式,并规定个人筹资不少于筹资总额的40%。其他各地区也可以发动参保个人对大病医保缴费,增强基金稳定性。
第二,拓宽筹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比如,与医药企业签订赠药协议,患者连续使用规定的药品几年以后继续用药免费;发动慈善组织的力量,为大病患者捐款等。
(三)优化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模式
第一,明确政府在大病医保运行中的定位。政府要放宽权限,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精算优势,让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到籌资、起付线等政策的制定,合理运用商业保险机构大数据。这样才能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优势,提高大病医保政策效果。
第二,开发政府、医院、保险公司三方关联的信息平台。信息共享是保障大病医保制度透明度的关键。国家制定相关标准共享信息平台标准,平台内的信息内容有统一的标准才能做到信息系统有效衔接。信息系统内应包含参保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也应包含使用大病医保人群病历、住院费用、基本医保和大病医保报销比例等信息。以省政府为责任主体开发信息平台,与医保局、商业保险机构和医院系统对接,并逐步进行全国联网。
(四)健全多方位的监管体系
第一,针对保险机构。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准入资质审核,对于资质不符的保险公司不予准入;规范商业保险公司招标机制;对承办大病医保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定期审查;发挥社会力量进行监督,严惩商业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
第二,针对医院。严厉打击过度医疗现象,加强医生思想道德素质建设,发动群众力量对医生行为进行监督。严惩材料费虚高、与病人套取医疗保险资金等行为。
第三、针对患者。提高患者科学就医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不小病大医,严厉打击骗保行为,将骗保行为纳入全国征信系统;对大病医保政策进行宣传,增强患者对政策的理解;完善群众监督投诉机制,利用群众监督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生的行为。
参考文献:
相关热词搜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汇报篇五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还称,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本次出台的新政策,针对的是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而非职工医保,即主要是适当提升无业人员及没有参加工作的人员的个人缴费比重。那么《意见》究竟是怎么样的?小编整理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读,欢迎阅读!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
各省(区、市)要于2019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区要于2019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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