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任何工作都应改有个计划,以明确目的,避免盲目性,使工作循序渐进,有条不紊。优秀的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民兵工作计划制度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抓好民兵应急分队的基本教育、基本队伍、基本制度 、基本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四个基本建设”),提高民兵应急分队全面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民兵战备工作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中居住的民兵应急分队,非集中居住的民兵应急分队参照执行。
第三条民兵应急分队,是基干民兵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突击力量。民兵应急分队战时主要担负配合部队作战、战场勤务、保卫后方的任务,平时主要承担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第四条民兵应急分队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领导下,由当地军事机关主管,各有关部门应协助军事机关开展工作。
第五条民兵应急分队工作必须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突出重点,落实制度,常备不懈,以“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和“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为标准,适应新形势和任务需要。
第二章基本教育
第六条教育对象。民兵应急分队干部、民兵应急分队队员。
第七条教育内容。主要包括科学理论教育、我军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教育,光荣传统教育,军事斗争准备教育,国防教育,法纪教育。科学理论教育主要进行理论学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光荣传统教育主要进行人民战争教育;军事斗争准备教育主要是进行战备教育、根本职能教育和爱装管装教育;国防教育主要是民兵义务、国防知识教育;法纪教育主要是国防法规、法律常识、遵纪守法和安全保密教育。
第八条教育时间。民兵应急分队的教育每年不少于16课时,原则上每季度安排4课时,其中科学理论学习3课时,我军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教育3课时,光荣传统教育2课时,军事斗争准备教育4课时,国防教育2课时,法纪教育2课时,具体由基层武装部视情安排。参加训练的民兵政治教育时间,不少于训练总天数的确10%。
第九条教育方式。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任务特点,区分教育层次,主要采取集中教育与其他教育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民兵应急分队干部教育以区人武部为主进行组织,采取集中教育、个人自学、观摩见习、参观访问等形式进行。通常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集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六天。民兵应急分队队员教育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灌输与疏导相结合,集中教育与个别谈心相结合,阶段性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军事训练、业务集训、兵员征集、组织整顿、执行勤务、演习拉练和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时机,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有重点地进行。要积极适应时代要求,创新教育方法手段,充分发挥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教育功能,扩大教育覆盖面,增强教育感染力。充分发挥“青年民兵之家”和民兵预备役刊物的功能平台作用,积极开展岗位竞赛和争先创优活动。
第十条教育保障。民兵应急分队应有计划、有场地、有教材、有检查、有记录,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教育计划,并上报上级军事机关存档;教育资料参考上级编印的教材,结合实际充实内容;应有统一的教育记录本、学习体会本。
第十一条基本教育目标。理想信念坚定,思想道德纯洁;精神状态良好,工作作风扎实;业务素质过硬,任务完成出色。无违反党纪国法和军事纪律的人和事。
第三章基本队伍
第十二条基本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干部、应急分队队员。
第十三条民兵应急分队干部队伍建设
(一)编制和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的编组任务由警备区下达,按照相对集中、分散设点、灵活机动、发挥作用的原则,在基干民兵中指定建制单位或挑选骨干力量组成。一般为区建民兵应急连(营);沿海街道、主要交通干线(枢纽)、社会治安重点地区要建立独立连(排);重要目标所在街道、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可建立独立应急排。
建立民兵应急营由省军区批准;民兵应急连的建立、调整由警备区批准;民兵应急独立排的建立、调整由区人武部批准,均须报省军区备案。未经批准,严禁扩大规模。
民兵应急营营部原则上设在警备区司令部或区人武部,民兵应急连连部一般设在街道人民武装部,民兵应急排排部一般设在大型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
民兵应急分队符合建立党(团)组织条件的,要建立党(团)组织,接受地方党(团)组织领导。
(二)选配和管理 。民兵应急分队干部选配的基本条件:政治信念坚定、政策法纪观念强,年纪较轻,身体健康,熟悉民兵工作,具有与岗位相称的军事素质、业务水平和组织指挥能力。选拔民兵应急分队干部由各级军事领导机关商同级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单位推荐、军地双方联合考察的方法进行,按照规定程序任命。
民兵应急连(营)设正副连(营)长、正副政治指导(教导)员,民兵独立排应设正副排长。通常情况下,连(营)长由区人武部连职以上干部担任,指导(教导)员由地方党政领导或机关副科以上干部担任,副职干部一般由编制人数较多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兼任;独立排排长由专武干部担任,副排长由企事业单位干部担任。干部年龄一般营职不超过45岁,连职不超过40岁,排职不超过35岁。
民兵应急分队干部的管理应建立定期检查考核 制度,由各级军事机关与同级地方党组织共同实施。重点对干部的政治思想状况、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考评。通常情况下,每年结合年度民兵组织整顿进行一次。对检查考核 不合格的以及因情况变化不能继续担任民兵应急分队干部的,要按任免程序和权限予以撤换,并随时弥补空缺。
(三)待遇。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参加训练、执勤和其他活动的误工补贴、伙食补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民兵应急分队队员执行任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资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培训 。加强民兵应急分队干部的军事、业务培训 ,提高能力素质。警备区下发年度训练计划,由区人武部组织实施,要进行本级指挥和教学法训练,新任职的2年内,完成25天的训练(含政治教育2 天),以后根据需要安排复训。民兵应急分队干部的训练,由警备区组织抽考,必要时军地联合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建设。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原则上从基干民兵和居住一年以上的优秀外来退伍军人中挑选,按照本人申请、基层武装部审查批准的程序进行,并报区人武部军事科备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向深圳警备区或区人武部、基层人民武装部提供本单位符合民兵应急分队规定人员的相关信息;根据深圳警备区或区人武部、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要求,确定编入民兵应急分队组织的人员,并按程序报批。
民兵应急分队队员要增强组织观念,当变换工作岗位和住址时,要及时报告、备案。民兵应急分队每月至少点验一次。队员完成收拢集结应达到遂行任务能力,30分钟内到位率应当达到60%,1小时内到位率应当达到80%以上,2小时内到位率达到98%以上。
民兵应急分队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组织整顿,队员年出入队比例控制在10%以内,并做到随缺随补。
第十五条队伍建设目标。民兵应急分队干部成为专业技术精、组织能力强、完成任务好的一线指挥员;民兵应急分队队员是听从指挥、作风优良、敢打硬仗的应急战斗员。
第四章基本制度
第十六条基本制度包括派遣使用、战备工作、军事训练、政治教育、管理工作、请示报告、会议、登统计、奖惩等制度。
1、担负战备和作战任务,按深圳警备区的`命令、部署和要求执行。
2、担负维护社会治安的一般勤务,使用民兵应急分队班(排),由街道人民武装部根据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实施,同时报区人武部备案;使用民兵应急连以上人员,由区人武部报经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深圳警备区作战值班室批准;使用民兵应急营,由深圳警备区批准,报省军区备案;异地使用民兵应急分队执行任务,报省军区批准。在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使用民兵应急分队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由企业事业单位批准,同时报区人武部备案。
3、使用民兵应急分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由区委、区政府批准,区人武部组织实施,同时报深圳警备区作战值班室批准。
4、动用民兵应急分队平息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的任务,不携带枪支等武器的,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区人武部根据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决定,报深圳警备区批准。
5、动用民兵应急分队携带枪-支-弹-药担负巡逻、设卡、堵截内潜外逃、重大活动警戒等任务,由深圳、市政府决定,深圳警备区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报省军区批准。
6、动用民兵应急分队平息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的任务,携带枪支等武器的,由、市政府、深圳警备区报、省政府和省军区共同批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武力处置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战备工作制度。把战备教育列入年度民兵应急分队政治教育计划,结合国内外形势和战备任务,以民兵应急分队职能和任务、战备形势、战备制度、爱国主义和优良传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为主要内容进行,增强国防观念和战备意识。加强战备值班和战备值勤,民兵应急分队应设立值班室,值班人员由值班员和值班领导及应急小分队(班)组成,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情况及时报告,紧急情况边处置边报告。节日或重大活动需要坚持战备值勤制度,一般以班为单位组成巡逻小分队,对重要目标进行不间断值勤。民兵应急分队应根据上级指示和担负的任务,制定完善抢险救灾、重要目标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应的战备方案并报上级审批;当情况或任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并有计划地组织演练,提高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落实战备训练,结合战备执勤、抢险救灾、节日战备防护等任务,民兵应急分队应组织基干民兵进行军事训练,每年组织综合战备演练不少于1次,不断提高民兵应急分队组织指挥能力、战术技能水平和保障能力。加强执勤警戒,组织并带领基干民兵完成本辖区重要目标的警戒及上级赋予的其他警戒执勤任务。抓好战备物资准备,按照规定规范装备器材库(室)设置,配齐战备物资。
(三)军事训练制度。民兵应急分队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与考核》的规定和上级指示,结合战备任务进行。民兵重点应急营、连,每年应当安排建制分队训练,训练时间为80至104小时。其中,入队训练24小时,单兵训练24至48小时,分队训练24小时,政治教育8小时。其它民兵应急分队安排新入队人员训练,训练时间为80小时。其中,入队训练24小时,单兵训练48小时,政治教育8小时。分队每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战备演练。民兵应急分队组织军事训练考核,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队员普考由基层武装部组织实施,训完一项考核一项;班、排、连训练科目由区人武部组织普考;深圳警备区视情抽考,将抽考情况通报全区。对考核合格的,应当及时登记、储备,不合格的,应当补训、补考。
(四)政治教育制度。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思想政治教育大纲》为依据,教育时间不少于16课时,原则上每季度安排4课时,主要包括科学理论教育、我军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教育,光荣传统教育,军事斗争准备教育,国防教育,法纪教育。由基层武装部根据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年度教育任务,细化教育方案,制定教育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民兵应急分队应有《国防报》、《中国民兵》、《国防杂志》、《广东武装》等报刊杂志,由基层武装部统一订阅发放。做好民兵应急分队教育的检查督促,建立教育考勤 登记制度。
(五)管理工作制度。人员管理。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应牢记自身职责,自觉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分队建立一日生活制度、请销假制度、军容风纪规定等。要按照建制执行任务,明确领导和带队人员,执行重要任务须由区人武部主要领导带队;统一着迷彩服、佩带制式臂章、携证亮证执勤。尤其要建立并落实人员外出登记和联系制度,明确紧急召回的方法和时限并制定人员临时补充措施。
装备管理。民兵应急分队的武器装备的配备、调整、维修等工作,由警备区负责。平时集中在深圳市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集中保管;根据战备、值勤需要,经警备区同意,报省军区批准,也可由街道人民武装部、企事业单位或民兵应急分队值勤点保管。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武器装备库(室),配备专职看管人员,完善安全设施,健全保管制度,确保武器装备安全并处于良好的战术、技术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动用使用武器弹药,因执勤、训练动用武器弹药必须请示和办理调拨手续。民兵应急分队所需车辆和摩托车由政府购置,专车专用,也可由政府指定有关单位的车辆保障。
经费管理。民兵应急分队工作经费应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同级政府的年度预算,由军事机关编报,财政部门审核并做好安排。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民兵应急分队工作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民兵应急分队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督。
保密工作。民兵应急分队有关的军事秘密载体要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六)请示报告制度。民兵应急分队应自觉接受军地双重领导,加强请示报告。日常工作情况应定期向隶属地方党委、政府、军事机关报告;半年、年终应上报应急分队建设综合情况;组织重要活动、执行重大任务、辖区重要社民情及时上报。民兵应急分干部及其他专武干部按照各自的职权和分工,认真负责处理本职工作,做到行动前有请示,任务完成后有报告,确保一切行动听指挥。民兵应急分队主要领导每季度应向本级党委(支部)及上级军事机关报告一次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七)会议制度。党(团)日制度。每半月安排一次党(团)日活动;党(团)员每月向小组汇报一次思想情况;根据情况召开党(团)支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行政例会制度。包括队务会、分队民兵大会、战评会议。队务会按照班每周、排每半月、连每月的要求召开,主要是对本单位完成任务、军事训练、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分队民兵大会应每月或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主要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和布置任务,分队大会是全分队最高权利的大会。战评会议在每次执勤和完成任务后召开,进行战评总结,讲评好人好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部队战斗力。
(八)登统计制度。民兵应急分队登统计主要有“五本”、“两册”、“两表”、“一图”。“五本”:分队工作会议记录本;党委(支部、党小组)会议记录本;民兵工作要事日记;政治教育备课本;物资器材出入库、使用、保养登记本。“两册”:民兵应急分队人员花名册;民兵应急分队训练登记册。“两表”:年度基干民兵出入队统计表;基干民兵政审表。“一图”:民兵应急分队人员分布图。要求各类登统计填写及时准确、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字迹工整。
(九)奖惩制度。一是奖励。结合“三落实”评比和本单位的评比先进活动,总结评比民兵工作,实施奖惩兑现。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实施奖惩。凡民兵工作被上级军事部门评为先进,受到表彰或考核验收中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给予奖励,并根据各单位成绩大小,对民兵应急分队干部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对在训练和执行任务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民兵应急分队单位和个人,参照军队条令、条例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二是惩罚。民兵应急分队成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武部给予处分或提请所在单位、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因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拒绝建立或擅自取消民兵应急分队组织或拒绝完成民兵应急分队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该单位领导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基本制度建设目标。战备工作落实较好,军事训练质量优良,政治教育扎实深入,日常管理严格正规,登统计准确完善,上级军事机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应企事业单位关心支持民兵应急分队建设。
第五章基本设施
第十八条基本设施主要包括战备训练设施、办公设施、文体设施。
第十九条民兵应急分队要有“四室”:办公室(队部)、民兵执勤(值班)室、装备器材室、活动会议室(民兵之家)。
办公室(队部)。应有必备的办公用品:办公桌椅、报刊架、文件(资料)柜、电话、电脑、打印机等,悬挂民兵应急分队工作职责、民兵应急连长职责、民兵应急连指导员职责。分队有印章、队旗,成排以上建制集中居住的,应在办公或居住处悬挂分队标志牌。
民兵执勤(值班)室。要有执勤(值班)床铺、电话、执勤(值班)登记本、值班表、执勤器械和执勤标志,悬挂执勤示意图、执勤守则等。要具备应急功能,制作设置《应急分队成员分布图》、《重要保卫目标分布图》、《应急机动路线图》等图板,悬挂当地地图等内容。有条件的,建立电子图表,购置投影仪。
装备器材室。按照统一内容悬挂管理规定,室内摆放统一的装备器材柜(架),按“三分四定”要求存放钢盔、盾棍、救生衣、迷彩服、迷彩鞋、帽子、腰带、雨衣、水壶、地图等战备训练、应急物资,张贴标签,摆放整齐。
活动会议室(青年民兵之家)。要有相应的会议桌椅,有民兵刊物、文体活动器材,有光荣榜、国防教育园地、民兵誓词、民兵之歌等,悬挂民兵职责、民兵活动制度和管理使用规定。
民兵执勤(值班)室、活动会议室(青年民兵之家)可与其他功能室合并,各单位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视情确定,力争要素齐全,功能完备。各功能室悬挂相应标牌。
第二十条设施建设目标。战备训练、办公、文体设施配套实用,达到正规化、军事化要求。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各级职责
(一)地方党委、政府职责。把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开支预算,统筹谋划,加强指导,抓好落实,确保民兵应急分队建设与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共同进步。
(二)警备区职责。主要加强宏观指导,制定总体规划,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宣传重大典型。
(三)区人武部职责。主要制定抓“四个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和措施,明确目标要求,协调解决难点问题,搞好重点指导。
(四)基层武装部职责。全面掌握所属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情况,加强管理和重点帮建,搞好具体指导。
(五)民兵应急分队职责。按照上级指示要求,理清工作思路,固强补弱,重点突破,抓好“四个基本”建设的落实;加强自身管理,加强教育训练,努力提高应急应战水平。
第二十二条检查评比。区人武部、基层武装部重点抓好对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的经常性检查。警备区结合年度整组、工作检查等时机,对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情况作为每年评选先进民兵营连、优秀民兵干部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民兵应急分队抓民兵应急分队“四个基本”建设的积极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区人武部、基层武装部可根据本细则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警备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民兵工作计划制度篇二
认识机会先于实际的计划工作开始以前,严格来讲,它不是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却是计划工作的一个真正起点。那么2017民兵工作计划应该如何制定呢?下面是爱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民兵工作计划,供大家阅读!
一、指导思想
20xx年我村民兵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两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管武装优良传统,紧紧围绕抓基础管长远,抓重点争发展,抓创新求突破,抓管理促规范的工作思路,以加强民兵组织建设为基础,以提高民兵政治素质为主线,以落实军事训练任务为重点,不断增强民兵“两种能力”,提高“两种本领”,为我村民兵预备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打造平安、和谐风波港村再立新功。
二、主要任务
抓基础,认真加强组织建设。
1、巩固提高村级民兵连队建设,在原有基础上,村民兵连要提高连队建设的档次,力求今年再上一个新台阶。
2、突第一文库网出抓好辖区民兵连连部规范化建设。要按照场地共享、专人负责、资料齐全、制度完善、标志规范、组织健全的总要求进行落实,使民兵连连部建设有一定的飞跃。
3、搞好组织整顿工作,编组合理。要按整组任务着重抓好作战队伍、应急维稳队伍、其它队伍分类编组配干,不得少登、漏登和重登。
三、抓重点,努力完成军事训练任务
1、完成好年度军事训练任务。要坚决按照西塞山区人武部和街道党委下达的军事训练任务,认真做好人员的`挑选和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和安全无事故。
2、组织好“军事日”活动。积极向上级军事机关争取,组织教师、村干部开展军事日活动。
四、抓标准,圆满完成征兵工作任务
1、搞好兵役登记工作,全面掌握我村适龄青年人数。
2、加大征兵工作宣传力度。
3、切实把好“四关”,圆满完成进站任务。
五、抓主线,提高民兵的政治素质
1、组织民兵进行政治理论学习。
2、结合重大节日,认真开展国防教育进村组、进学校、进家庭“四进”活动。
3、完成订报订刊任务,加大新闻报道的力度。
六、抓服务,引导民兵服务大局
1、配合上级组织民兵开展各项突击活动,完成应急任务。
2、围绕民生问题,做好对军烈属扶贫帮困和慰问工作。
民兵工作计划制度篇三
(一)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夜间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夜间值班时间为:当天下午下班开始到第二天8:30;除尘滤布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当天8:30到第二天8:30时。
(二) 值班人员除因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准外出。值班室必须要有人值班,夜间必须到10:30才能离开值班室,并认真做好电话接听、记录,本文来自http://处理好突发事件,如遇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次日与有关人员交换意见。
(三) 机关工作人员值班因事请假必须征得值班班长同意,http://要向镇纪委书记请假,同时要上交书面假条,并如实在值班考勤薄上登记,擅自离岗的,每次扣除奖金50元。
(四) 机关工作人员须在征得值班班长同意后方可相互调班,不准代班。互相调班的,必须是与之相对的`人员。压滤机滤布厂家同时凡是相互调班的不再享受值班补助。
(五) 值班期间吃饭,原则上不离镇。
(六) 值夜班期间,如发现无人值班,追究值班人员责任,每次扣除值班班长200元,其他班员100元/人。如发现值班室无人值班扣除100元/人;http://值班期间发生被盗,扣除400元/人。
(七) 交接-班必须由值班班长负责。
(八) 值班领导每月向党政办反馈一次值班考勤情况,由党政办汇总后报财政所备案。
(一)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夜间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夜间值班时间为:当天下午下班开始到第二天8:3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当天8:30到第二天8:30时。
(二) 值班人员除因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准外出。值班室必须要有人值班,夜间必须到10:30才能离开值班室,并认真做好电话接听、记录,处理好突发事件,如遇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次日与有关人员交换意见。
(三) 机关工作人员值班因事请假必须征得值班班长同意,要向镇纪委书记请假,同时要上交书面假条,并如实在值班考勤薄上登记,擅自离岗的,每次扣除奖金50元。
(四) 机关工作人员须在征得值班班长同意后方可相互调班,不准代班。互相调班的,必须是与之相对的人员。同时凡是相互调班的不再享受值班补助。
(五) 值班期间吃饭,原则上不离镇。
(六) 值夜班期间,如发现无人值班,追究值班人员责任,每次扣除值班班长200元,其他班员100元/人。如发现值班室无人值班扣除100元/人;值班期间发生被盗,扣除400元/人。
(七) 交接-班必须由值班班长负责。
(八) 值班领导每月向党政办反馈一次值班考勤情况,由党政办汇总后报财政所备案。
民兵工作计划制度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第三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第四条 全国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应当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方针,实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管好现有武器装备,立足于民兵使用现有武器装备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三)选配和培训民兵武器装备看管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武器装备;
(五)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六)掌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七)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保守民兵武器装备秘密;
(四)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五)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补充、调整、动用、封存等组织计划工作,由军事机关司令部门负责。
第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储存保管、技术鉴定、维护修理等技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军事机关的司令部门或者装备技术部门负责。
第三章 配备与补充
第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与补充,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制定本地区的配备与补充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应当根据基干民兵的组建计划和战备、执勤、训练等项任务的需要,做到保障重点,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的武器装备,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按照损耗补充。
第十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区批准;超出管辖范围的,由上级军事机关批准;调出民兵系统的,由总参谋部批准。
第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制造、装配、接收、购置,必须经总参谋部批准。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应当符合技术和战备、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值班、交接、登记、检查、保养等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武器、弹药应当分开存放。
第十七条 民兵武器装备,应当集中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因战备、值勤的需要,经省军区批准,可以由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民兵值勤点保管。
配备给乡、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射机枪和火炮,由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保管。
第十八条 省军区、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除依照本条例执行外,并应当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械仓库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县以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除依照本条例执行外,并应当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有牢固的库房、枪柜(箱、架)和可靠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
第二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是国家的军事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掌握武器装备的民兵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看管人员,应当由人民武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乡人民武装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当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修建和改建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省军区、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职工工资、公务事业费和福利费等,从国防费中开支;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维修费、业务费和职工工资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平时启用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经过批准。启用简易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以上军事机关批准;启用新品和长期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省军区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高等院校学生军事训练用的教练枪,应当按照规定经过批准,由当地县人民武装部提供,由院校负责保管。
学生军事训练用的教练枪,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实弹射击用枪,由当地县人民武装部提供并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兵配合部队执行任务或者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需要动用民兵武器装备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民兵武器装备,不得擅自借出。因执勤、训练需要借用配发给民兵或者民兵组织的武器装备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借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的民兵武器装备,必须报上一级军事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保管与使用民兵武器、弹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意射击、投掷;
(二)不准用与武器非配用的弹药射击;
(三)不准持武器、弹药打闹;
(四)不准随意拆卸武器、弹药和改变其性能;
(五)不准擅自借出武器、弹药;
(六)不准擅自动用武器、弹药打猎;
(七)不准擅自携带武器、弹药;
(八)不准动用武器、弹药参加械斗和参与处理民间纠纷。
第二十九条 因执行任务需要,按照规定配发给个人的民兵武器、弹药,实行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制度。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式样及使用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三十条 民兵弹药的使用,应当执行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军事训练、武器修理、试验等剩余的弹药,必须交回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列入本年度装备实力统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第三十一条 民兵、学生军事训练所需弹药,由总参谋部规定标准和下达指标,逐级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总参谋部批准,民兵为外国人进行军事表演所需弹药,由省军区拨给。
第三十三条 修理、试验民兵武器和进行试验、化验所需要的弹药,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标准执行,由省军区装备技术部批准拨给;未设装备技术部的,由司令部批准拨给。
第三十四条 严禁挪用、出租、交换民兵武器装备。
未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总参谋部批准,不得馈赠、出售民兵武器装备。
第三十五条 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动用民兵武器装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发生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军事机关和人民政府报告,并迅速处理。
军事机关必须及时逐级上报总参谋部。
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修理其管理的民兵武器装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修理其保管的民兵武器装备;无力修理的,由军分区、省军区、军区修械所(厂)修理。其中,弹药的修理,由省军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负责;无力修理的,由军区司令部门安排修理。
民兵武器装备维修所需的经费,从民兵事业费的装备管理维修费中开支。
第三十八条 军分区、省军区修械所负责修理民兵武器装备和军分区、省军区直属分队的武器装备。其职工工资、公务事业费和福利费等从国防费中开支。
第三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分级和转级,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应当经过批准。报废的批准和处理权限,由总参谋部规定。
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处理规则,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
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严禁将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维修费、民兵武器装备维修材料或者备件挪作他用。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四)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从事危险作业,圆满完成任务的;
(五)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三)挪用民兵装备管理维修费、武器装备维修材料或者备件的;
(五)违反民兵武器装备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造成后果的;
(七)对民兵武器装备事故隐瞒不报的;
(八)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除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民兵通信装备、工兵装备、防化装备的管理办法,由总参谋部根据本条例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兵战备工作,完善民兵战备制度,保证民兵战备任务的完成,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军队战备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兵执行战备任务和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民兵战备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兵战备工作必须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贯彻新时期军事战备方针,突出重点,落实制度,常备不懈,提高民兵执行战备任务的能力。
第四条全国的民兵战备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及街道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的民兵战备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战备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战备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本地区军事机关开展民兵战备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完成本单位的民兵战备任务。
第六条民兵担负下列战备任务:
(二)搜集情报;
(三)守护重要目标;
(四)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
(五)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六)参加抢险救灾;
(七)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战备任务。
战时,民兵担负配合部队作战、独立作战、战场勤务、支援前线和保卫后方等任务。
第七条参加军警民-联防的民兵,应当明确联防区域和任务,遵守有关规定,掌握通信联络、协同行动、处置情况的方法,配合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对边境、领海、领空的侦察(观察)、警戒和守卫,严防敌人武装袭扰,保卫边防安全;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实施对海上船只、港口码头、车站、交通要道的监视和控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担负哨所执勤任务的民兵,应当明确执勤区域和任务,熟悉哨所附近的地形和社会情况,掌握执行任务的各种技能,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观察、巡逻、警戒勤务,加强自身防卫。当发现敌情和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果断处置。
第九条担负搜集情报任务的民兵,应当严格遵守情报工作纪律,掌握侦察和情报搜集、分析、报知技能,按照上级指示开展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情报。当搜集到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报时,必须迅速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守护重要目标的民兵,应当明了守护目标的性质、特点及守护任务和职责,熟悉周围地形,掌握守护方法,牢记联络信号和口令,落实有关制度和规定,保持与目标归属单位的联系,不得擅离岗位。当守护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的`民兵,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和维护国防工程,适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国防工程的行为。
第十二条担负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民兵,应当明确任务和分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政策和规定,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手段和协同行动的方法,在上级指定的区域内执行勤务,保持本地区、本单位的正常秩序。
民兵执行平息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任务时,必须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命令和指示,与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人民解放军密切配合,依法行动,坚决、迅速、稳妥地制止和平息危及国家统一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担负抢救灾任务的民兵,应当了解险情、灾情的性质、范围和程度,明确具体任务及实施方法,服从统一指挥,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在执行战备任务时间,民兵的管理应当参照人民解放军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建立正规的内务制度,严格执行请假销假规定,保持人员稳定,增强民兵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服从命令意识,注重培养优良作风,保持良好的战备执勤秩序。
担负守护重要目标任务的民兵组织和民兵哨所,人员在位率平时应当达到80%以上;担负其他战备任务的民兵组织,应当建立并落实人员外出报告登记制度,明确紧急召回的方法和时限并制定人员临时补充的措施。
第十五条民兵的战备教育,应当结合国内外形势和战备任务,以民兵职能和任务、战备形势、战备制度、爱国主义和优良传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为主要内容进行,以增强民兵的国防观念和战备意识。
民兵战备教育应当列入年度民兵政治教育计划。
第十六条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的规定和上级指示,结合战备任务进行,要实施规范化训练,落实训练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
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战备方案,组织常年担负战备任务的民兵进行战备演练,通常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和乡、街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及担负战备任务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本单位的任务,制定相应的战备方案并报上级审批。当情况或任务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战备方案的保管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战备方案。
第十九条民兵开展敌情、社情研究,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安排和有关情报通报,结合战备任务进行。研究的主要内容是:预定作战对象的编制装备、主要武器性能、作战思想和特点;当地社会治安和社会动态情况,特别是敌对势力的主要活动及其特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进行研究。
第二十条民兵战备物资应当按照战备要求管理,实行集中保管,分类存放,定期清点,适时更换、补充。动用战备物资,必须按照规定经过批准。民兵战备物资的携行、运行标准,由省军区确定;战备物资的供应、筹措办法,由省军区会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民兵战备设施应当实行责任制管理。对民兵执勤使用的营房、工事和观察、警戒、通信、供电、照明、供水等设施,必须明确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战备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担负战备值班(包括日常值班、节日值班和等级战备值班)的民兵,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指示的战备任务的需要指派,并明确值班民兵的具体任务、时限和位置。
担负战备值班的民兵组织,必须按照上级的规定落实兵力,明确任务,熟悉方案,坚守岗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并使武器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做好随时执行任务的准备。
第二十三条民兵组织在执行战备任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请示、报告规定:
(五)常年担负战备任务时,应当在年度民兵组织整顿后报告实力,主要包括组织实力、装备实力和人员在位率。
(一)组织健全,官兵相识,在位率达到规定标准,人员流动情况清楚;
(二)战备教育落实,战备观念强;
(三)军事训练任务落实,军事素质良好;
(四)敌情、社情研究针对对性强,掌握情况及时、准确;
(六)战备执勤、值班严格正规,请示报告及时,处置情况正确。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民兵战备等级分为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民兵组织进入或者解除等级战备,必须根据军事机关的命令进行。民兵组织接到进入等级战备命令后,必须立即按照相应等级战备的要求,转入战备状态。
第二十六条三级战备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二)掌握人员在位情况,控制外出,做好收拢准备;
(三)进行战备教育,了解战备形势、任务;
(四)明确人员紧急收拢的地点、时限、通知方法及信号;
(五)组织敌情研究,了解、掌握社会动态;
(七)检查战备工作落实情况,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二级战备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三)进行战备动员,明确战备任务和要求;
(四)组织必要的收拢集结和紧急集合演练,完善紧急行动的措施;
(八)逐日上报战备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一级战备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三)进行临战动员,明确临战任务和有关规定;
(四)值班人员和分队昼夜值班,及时掌握和处置各种情况;
(五)请领、接收和分发武器装备、弹药及各种战备物资;
(六)根据担负的任务,进行临战训练和相关的演练;
(七)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齐装满员,完成各项临战准备工作,在指定的位置集中待命,保持临战状态。
第二十九条战备等级的转换,必须根据命令实施。通常情况下,依次转入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紧急情况下,也可以越级转入所需要的战备等级。
民兵组织实施战备等级转换,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战备等级转换时限的规定,由省级军区拟制方案,报军区审批,并报总参谋部备案;紧急情况下,由下达命令的军事机关规定。
第三十条民兵战备执勤,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本级任务,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民兵参加军警民-联防,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由联防指挥机构实施统一指挥;特殊情况下,由上级军事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指挥。
第三十二条民兵担负守护重要目标勤务,由县人民武装部和目标归属单位共同领导,以县人民武装部的领导为主。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执勤民兵的组织调整、教育训练、人员管理以及与附近民兵的联防工作。目标归属单位负责执勤民兵的守护勤务训练,解决执勤的后勤保障问题,协助县人民武装部做好执勤民兵的管理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民兵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进行。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对民兵的组织和调动;公安机关负责现场指挥。
第三十四条战时,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任务、战场勤务,由部队指挥和管理;民兵执行独立作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的任务,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
第三十五条边防、海防地区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或者撤销,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方案,报省军区批准。
第三十六条使用民兵担负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守护任务,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第三十七条使用民兵维护管理国防工程,由管理该工程的军队团以上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第三十八条使用民兵担负维护社会治安的一般勤务,由公安机关会同同级军事机关报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军事机关根据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实施,同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在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由厂矿批准,同时报县人民武装部备案。
民兵执行上述任务,不得携带枪支等武器。遇有追捕持枪凶犯等紧急情况,必须携带抢支等武器的,由县人民武装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告军分区。
第三十九条动用民兵执行平息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的任务,不携带抢支等武器的,由地方县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决定,同级军事机关根据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决定,报上一级军事机关批准;携带枪支等武器的,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共同批准,并报军区和总参谋部备案。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武力处置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使用民兵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装部报军分区备案。
第四十一条边防、海防地区,遇有敌人袭扰、空降和敌特潜入紧急情况,县人民武装部应当立即调动民兵,予以打击和搜捕,同时迅速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二条在民兵哨所执勤的民兵,来自农村的,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享受误工补贴;来自企业事业单位的,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对长期脱产执勤的民兵,在其退出执勤任务后,有工作单位的,由原单位安置;无工作单位的,由县、乡人民政府视情况予以安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与省军区共同制定。
第四十三条民兵守护重要目标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以及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第四十四条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的民兵,来自农村的,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享受误工补贴;来自企业事业单位的,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维修经费和看护费从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解决。
第四十五条经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的民兵战备勤务和抢险救灾,执行任务的民兵的报酬或者补助,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
第四十六条对参战、执行战备勤务、参加战备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无恤,按照国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民兵战备工作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与惩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民兵战备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兵工作计划制度篇五
一、值班的组织与领导
(一)值班领导由办领导轮流担任,平时一轮一周;重大节日一轮2天;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不得离开本市区。
(二)值班员由机关和执法队工作人员轮流担任,平时一轮2天;节假日一轮1天,女同志不安排夜间值班。
(三)战备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天8:40为值班的起始时间;值班员应坚守岗位,值班期间吃住均应在值班室。
(四)平时值班领导、值班员各1人,节假日值班员落实“双人双岗”制度,白天、夜间各安排1人。
(五)值班领导负责处置值班情况、审定交-班内容、讲评值班情况;因故不能值班时应委托办其他领导代值,并通报值班员。
(六)值班员在值班领导的领导下,受理值班情况,记载值班登记,处理值班事务;因故不能值班时应委托其他人代值,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代他人值班者应为参加值班的机关工作人员。
二、情况的搜集与整理
(一)敌情动向、敌情通报、敌特活动,驻军情况。
(二)市(县)区人防工作主要情况,人防系统重大活动和主要领导活动情况,上级领导视察、检查工作等情况。
(三)友邻单位来访,重要友邻单位之间的活动及军地之间活动交流等情况。
(四)重大社情和重大灾情等有关情况。
(五)本办当日主要工作和活动情况,办领导的活动情况。
三、处置的.程序与原则
(一)受理情况,查证核实。
(二)分析判断,提出建议。
(三)报告情况,听取指示。
(四)通报情况,传达指示。
(五)掌握情况,检查指导。
(六)认真记载,总结经验。
四、值班的交-班与接-班
(一)平时交接-班由值班员按规定自行进行,值班员应于头一天下班前通知接-班人,接-班人应提前做好接-班准备,整个交接-班应在上班前完成。
(二)战备值班大交-班活动设在每周一上午,通常9:00开始。办领导、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及交接-班人员参加,由办主要领导主持,交-班员负责汇报上一周全市人防系统-战备值班情况,由值班领导或办主要领导对值班情况进行讲评,秘书处负责交接-班记录。
(三)每周星期天的值班员应提前做好大交-班准备,认真归纳、综合整理一周值班情况,并事先报告值班领导。
(四)交接-班人员应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待办工作和移交事项要交待清楚,必要时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五)接-班人员要负责贯彻落实大交-班时办领导对战备值班提出的指示和要求,秘书处负责督促检查。
民兵工作计划制度篇六
一、 指导思想
按“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要求,合更确定后备力量建设,优化人员结构,不断提高社区民兵组成人员的素质,推动社区民兵组织的优化和发展。
二、 主要任务
根据街道对我社区今年民兵整组工作的安排,我社区基干民兵调整为5人。
(一)重点建设型:救援应急分队 3人
(二)普通储备型: 2人
三、整组内容
(一)宣传教育。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思想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搞好爱国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性质、任务教育,增强参加民兵组织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认真搞好政治审查,切实摸清兵员的现实表现,确保枪杆了掌握在政治上纯洁可靠的人手中。
(二)出入转队。按照所赋予的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建设任务,
整组中,吸收年满十八周岁,符合政治、身体条件的男性公民加入民兵组织;动员超过二十八岁的基干民兵转为普通民兵,动员超过三十五岁的普通民兵退出民兵组织。
(三)集结点验。整组后期,进行一次集结点验,参点率力求达到100%。
(四)总结工作。认真总结一年来民兵工作的情况,肯定成绩,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四、时间安排
社区民兵组织整顿工作从4月6日开始,4月18日结束。结束后将民兵整组工作计划、基干民兵花名册及《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总结》报街道人武部。
民兵工作计划制度篇七
20xx年民兵组织整顿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视察山东视察济宁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为适应大规模作战准备形势,适应多种安全威胁、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要求,进一步搞好统筹规划,规范组建秩序,优化结构布局,狠抓基层规范化建设为目标,努力提高民兵组织建设质量,推动民兵预备役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1、要切实加强民兵应急排建设。我局民兵应急排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整组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按照“便于活动,便于完成任务”的原则,择优挑选民兵应急排队员。人员在政治上要绝对可靠,要加强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其遂行任务的能力。
2、确实选好预征对象和预训对象。要结合民兵整组搞好调查摸底,选定预征、预训对象,为今年民兵训练打下良好基础,并切实加强管理。
3、扎实抓好整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编组配干等重要环节的工作。局民兵应急排组建工作要广泛宣传,打造声势,民兵排、班干部应选政治思想好、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
(一)组织准备阶段。成立民兵整组工作领导小组,传达学习有关要求,拟制工作方案和计划,召开工作会议,明确工作任务,部署整组工作。
(二)宣传教育阶段。主要工作是拟制整组工作宣传计划,利用局网站大力宣传民兵的性质、任务、地位、作用和依法参加民兵组织的教育,宣传民兵整组工作的重要意义、方法及参加民兵组织的条件,增强全局适龄干部职工争当民兵的自觉性和光荣感。
(三)调查摸底阶段。按照民兵条件,切实掌握适龄干部职工的现实表现情况,退伍军人的实际人数,为编组配干打好基础,摸清20xx年度的预征对象和预训对象。
(四)编组配干阶段。按照计划、方案和规范的程序、方法,进行政治审查,确定出入转队、调配民兵干部、组织集合点验,健全有关制度等。依据民兵编组要求,抓好民兵干部的调整配备,落实民兵干部应享受的待遇,切实抓好编组配干。
(五)迎接检查和总结上报阶段。做好整组工作的档案资料归类、上报、统计和总结,迎接任城区人民武装部的检查验收,将民兵整组工作抓到实处。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指示精神,高标准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高度来做好民兵整组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标准抓好各环节工作的落实。
(二)周密计划、严密组织。要把整组工作作为20xx年全年的中心工作来抓,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明确分工,周密计划,科学部署,增强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力以赴,及时发现和解决整组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新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总结好的经验,推动整组工作的全面落实。
(三)讲求实效,狠抓落实。认真研究解决民兵整组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给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严格按照程序抓好工作落实。认真搞好自查,组织好民兵应急排点验,全力做好迎接区人民武装部检查民兵整组和基层建设工作的准备,确保我局民兵工作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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