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我们的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请一起努力,写一份计划吧。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文物库房工作计划篇一
20_年,按照国家一级博物馆标准和要求,杭州博物馆围绕区(局、委)中心工作,对照一级博物馆标准,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综合博物馆引领文化、服务市民的社会职能。
1、树立临展必须办出特色、办出精品的理念,进一步整合馆藏资源,提升独立策展能力,积极与国内外博物馆开展交流合作,引进和推出优秀展览。借助全媒体大力促进博物馆文化辐射力和美誉度的提升。
2、更好地凸显发挥杭州市博物馆中心库房的地位和作用,加强文物保护与藏品征集,提高征集质量,着重征集具有杭州地域特色的精品文物。启用文物修复室,开展文物科技保护修复工作。
3、巩固第二课堂活动常态化、项目化的良好势头,创新思维,优化载体,注入新活力。创新馆校合作模式,发挥博物馆教育职能最大化。对第二课堂宣传手册、科普读物进行再创作,设计各类生动有趣的活动,更好引导青少年感悟杭州历史文化。
4、树立课题意识,营造学术氛围,努力提升研究水平。积极申报各类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编写专业学术书籍,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举办1次具有全国乃至国际影响力的学术研讨会。
5、提升硬件服务,增加科技含量。增加英语等外语自助语音导览服务。利用增强现实(ar)技术,对展出文物增强现实3d内容,并开发相关衍生品。
6、强固人才立馆的理念,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开展馆人才梯队建设,推进高层次研究型人才培养,培养一专多能的人才。狠抓讲解服务水平,加强培训,建立稳定专业的讲解员队伍。
7、完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确保文物及人员安全风险最小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举办安全技能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和处突应变能力。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整改。
文物库房工作计划篇二
一、认真贯彻落实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确保库房安全。
二、库房内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
三、库房应保证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离岗、窜岗。库房钥匙分别由三名保管人员保管,需妥善保管,严禁随意转交他人。
四、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房须有两人以上;非库房工作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入内,经许可者,须由库房工作人员陪同。
五、进出库房人员一律不许带包,严禁在库房内吸烟。
六、建立库房出入登记制度,非本馆人员入库须在保卫部认真填写《入库人员登记表》,并由馆领导或保管部负责人签字。
七、库房人员须遵守文物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周到。
七、库房工作人员须遵守文物安全出库手续,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提取文物。
八、建立《库房工作日记》,由专人记录进出人员、时间、工作内容等情况,同时妥善保管好帐册档案,严守库房机密。
九、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发现情况,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并向馆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十、保持库房的整齐清洁,注意防潮、防尘、防虫、防光等。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全面检查一遍并熄灯,关好库门,启动安全报警装置。
文物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产,是博物馆、陈列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科学研究的重要资料。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好文物藏品,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化部印发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文物藏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文物必须经过鉴定、分类、登记、编目后,方能同“入库凭证”一起入库,保管接收人必须与登记移交人当面点清。入库凭证必须由移交人、接收人和保管部负责人签字,一式二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执一份留档备查。
第二条 文物入库后,保管员必须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保管。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三条 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切断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第四条 严守库房秘密。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和保管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入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库房内一般不接待参观。进入库房一律不准带入个人提包和食品。除库房管理人员外,其它人员进出库房均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内部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出库凭证。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须经局(馆)领导批准,其它藏品须经保管部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提用手续,用毕应及时归还。
第六条 藏品出库后,借用部门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藏品管理。纤维质地的文物要特别加强保管,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陈列的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减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第七条 保管部门必须对藏品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保管组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条 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局(馆)内进行。提取藏品须经局(馆)领导批准,由有关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归库。
藏品借出处外应从严掌握,一级藏品须经省文物局批准,其它藏品应经主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藏品借出后,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藏品安全,按期归还。
第九条 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国家文物局批准。调拨、交换其它藏品,须报省文物局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在总登记帐上加以说明。注销凭证要汇订成册,留档备查。
第十条 库房藏品中无价值的'文物需处理时,须报主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总登记帐上加以说明。注销凭证要装订成册作为处理藏品清册,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应加标志,以免真假混淆。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第十二条 藏品如需修复,由保管部门提出修复方案报请领导批准。藏品修复前,应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同时,还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
第十三条 如外单位因陈列、研究等需要,要求提供藏品照片、文字资料或复制藏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办理一切手续,并适当收取成本费或稿费。未发表的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的照片、文字等资料,一般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时,保管部门对藏品总数及增减变动数字进行一次认真的统计,并列表上报主管领导和省文物局。
文物库房工作计划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文物单位、文物库房及办公设备、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单位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负有安全防火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单位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分别对本单位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处理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2.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各类事故隐患
4.组织消防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三章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九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经常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条文保单位及文物库房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
第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火警电话119),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扑救。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险扑救。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并对取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保证正常工作的;
2.坚持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做斗争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财产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安全工作有贡献的;
第十四条 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仍拒不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因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消防安全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单位、部门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设消防责任人。单位的消防责任人由所长担任。
第十七条 为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单位成立消防安全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分别成立相应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危害,规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三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督察、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自查,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
(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
(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
(五)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
第五条实施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要落实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切实增强检查与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文物抢救能力。
第六条 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地区文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检查内容
第八条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组织机构建设
1.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3.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制订情况;
2.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的保障措施情况;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具体工作中的实际执行情况。
(三)人员管理
3.工作人员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操作技能情况;
4.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值班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车通道
1.消防水源和消防给水设施建设情况;
2.火灾报警、灭火等设施设备建设情况;
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5.消防设施设备检测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6.消防车通道设置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3.对电器设备和电气线路是否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4.是否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及其管理情况。
(六)火灾隐患整改
1.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记录;
2.火灾隐患整改结果;
3.《文物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表》内容和归档情况。
(七)周边防火环境
2.对周边可能引发火灾危害的预防和应对措施情况;
3.对周边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文物防火宣传工作情况。
(八)防雷措施
1.避雷设施安装和验收情况;
2.避雷设施日常维护和检测情况。
(九)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动
2.文物、博物馆单位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火灾扑救联动机制情况。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订情况;
2.内容和程序是否科学、有效,具有可操作性;
3.日常演练情况;
4.现场演练是否符合程序并具有防火、灭火效能。
(十一)消防安全档案
1.档案内容是否规范、完整;
2.档案的更新情况;
3.档案的保管情况。
(十二)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其他情况
(二)是否存在古建筑之间及毗连古建筑私搭乱建棚、房问题;
(六)保护范围内是否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易燃物品;
(八)古寺庙、道观、庙堂内悬挂的帐幔、伞盖等易燃物品防火处理情况;
(九)可能引发古建筑火灾的其他情况。
(二)内装与布展工程现场防火措施情况;
(三)展柜、展台、展墙等展具和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六)可能引发博物馆火灾的其他情况。
(一)承建工程项目合同是否约定防火安全内容;
(二)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四)施工作业期间搭设的临时性建筑的防火措施;
(六)施工使用的焊灯、喷灯等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七)施工现场废料、垃圾等可燃物品清理情况;
(八)可能引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火灾的其他情况。
(二)是否存在易燃材料包装物同文物一起进入库房问题;
(三)除湿、照明、通讯等电器设备安全管理情况;
(四)可能引发文物库房火灾的其他情况。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