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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重大建设项目篇一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2020年扶贫专项
1.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改造项目:。
2.十年行动计划项目1个:县沙尔乡中心校操场改造项目。
3.学前“一免一补”惠及学生数1533人。
4.义务教育“三面两补”惠及学生数4887人。
5.普通高中“两免一助”惠及学生数1040人。
6.建档立卡特别资助惠及学生数271人。
7.教育扶贫救助基金惠及学生数1445人。
经自查改项目完工率100%,完成审计绝算率100%,资金支付完成率100%,审批程序完善,无违法违纪等作风问题。学前“以免一补”、义务教育“三免两补”、普通高中“两免一助”、建档立卡资助、教育扶贫救助等项目,审批程序合规、完善,帐卡册齐全,资金按月足额支付,县级配套资金足额落实。
(二)2018扶贫专项
3.学前“一免一补”惠及学生数1533人。
4.义务教育“三面两补”惠及学生数4732人。
5.普通高中“两免一助”惠及学生数888人。
6.建档立卡特别资助223人。
7.教育扶贫救助基金548人。
经自查以上项目完工率100%,审计结算率100%,资金支付完成率100%,审批程序完善,无违法违纪等作风问题。学前“以免一补”、义务教育“三免两补”、普通高中“两免一助”、建档立卡资助、教育扶贫救助等项目,审批程序合规、完善,帐卡册齐全,资金按月足额支付,县级配套资金足额落实。
(三)2019年扶贫专项
(3)、中学附属工程
2.学前“一免一补”惠及学生数1632人。
3.义务教育“三面两补”惠及学生数4792人。
4.普通高中“两免一助”惠及学生数861人。
5.建档立卡特别资助384人。
6.教育扶贫救助基金1606人。
经自查二楷小学教学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地址地处边远高寒地区,施工期短且该地区长期停电对施工进度造成一定影响,经过采取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抓住最佳施工期,加大人员配置及优化资源配置,利用发电机发电等辅助手段改善施工环境,目前该项目已完工并完成竣工验收,资金支付完成情况符合工程进度拨款规定,现该项目处以审计送审阶段。其余项目完工率100%,审计结算率100%,资金支付完成率100%,审批程序完善,无违法违纪等作风问题。学前“以免一补”、义务教育“三免两补”、普通高中“两免一助”、建档立卡资助、教育扶贫救助等项目,审批程序合规、完善,帐卡册齐全,资金按月足额支付,县级配套资金足额落实。
(四)2020扶贫专项
1.学前“一免一补”惠及学生数1670人。
2.义务教育“三免两补”惠及学生数4704人。
3.普通高中“两免一助”惠及学生数808人。
4.建档立卡特别资助惠及学生数324人。
5.教育扶贫救助基金惠及学生数1553人。
经自查目前无已纳入扶贫专项的建设项目,学前“以免一补”、义务教育“三免两补”、普通高中“两免一助”、建档立卡资助、教育扶贫救助等项目,审批程序合规、完善,帐卡册齐全,资金按月足额支付,县级配套资金足额落实。
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通过此次自查,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对项目管理的预见性不强,对项目出现不特定因素造成工期延迟后的调整措施不健全,以及因地方材料价和人工工资上涨幅度大,容易超概算,不好控制建设成本。
下一步工作计划;
三是项目施工要“实”,做到监督到位、质量检查到位、层层验收到位。通个对每个完工项目进行经验总结,为下一期项目工程的开展奠定基础,以促进我县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更好、更快地发展和提高。
实施智慧教育工程工作汇报
工程建设项目自查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宣威重大建设项目篇二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洪府发[200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建设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廉洁地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的<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3]6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3]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或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资金的各类城建项目(下称工程项目),涉及到国家、省里项目投入资金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它城市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类别及投资额的不同区别对待,力求简化前期手续。
(一)工艺、技术简单、建设方案明确、结构安全系数较大的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可凭立项批准文件,直接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
1、建安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城市道路拓宽、改造项目;
2、小桥新建及200万元以下的桥梁维修、加固(非结构安全性)项目;
3、投资额300万以下的公路、排水、市政、园林的维修与改造项目;
4、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道路的拓宽、改造。(二)采取一阶段设计时,市发展计划部门可直接凭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组织初审并批准概算。
(三)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发证时,应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操作: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及市规划部门的地形图、批准的规划方案到市规划部门办理;
2、建设用地批准书: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国土部门办理;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到市规划部门办理;
4、拆迁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仅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可先行办理拆迁许可证,但实施拆迁前须补交其他有关文件。
5、施工许可证: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经招标确定了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经招标确定了监理企业的,可向市建设部门先行申请办理,其他有关资料开工后30天内补齐。
6、对于在原址改造不增加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手续涉及此证的,程序从简办理。
7、凡与道路改造同步实施的各类管线工程,必须做好管线综合规划,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许可手续由项目责任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办理。
8、特殊工程确须先行开工的,必须按上述规定在60天内补齐相关前期工作手续。第五条市发展计划部门在审批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站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与可研时,应同时审查其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或交通咨询机构编制的,经市规划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涉及消防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方面的技术规范与标准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具体规定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除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外,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施工招投标的过程中,开标时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人)必须到场,中标后签定合同时,法人代表必须到场。
第七条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有形建设市场内进行。项目责任单位应将招投标资料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属重大重点工程的,同时报市重点办备案。招投标工作实行稽查制度。
第八条市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企业资质与资格动态管理系统,对在昌或入
昌施工企业的业绩状况、参与工程施工投标工作的诚信度、在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包括质量、工期、安全及其他)、投标行为的违规违纪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施工企业的资信通报,作为全市施工企业投标资格预审的基础依据。第九条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招标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好职责,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把资格预审关。备案材料除评标资料外,尚应包括预审的原则、依据及结果等。入围投标单位的确定:按照省建设厅赣建字[2002]6号文件精神,由招标单位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报名人中自主选择不超过三分之一数量的正式投标人,其余三分之二数量的正式投标人由招标单位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报名人到场并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公开随机抽取。第十条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须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对施工合同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要求;
2、承发包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情况。
(二)承包方施工现场的项目班子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班子的符合情况。(三)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情况。
(四)工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等。
第四章征地与拆迁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的征用由项目责任单位按规划红线组织测量摸底后,原则上委托工程所在县(区)政府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由项目责任单位委托工程所在县(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负责实施,市房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房屋拆迁时,其拆迁面积的核实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属城镇房屋的,由各区拆迁办与项目责任单位共同丈量、登记,凭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的产权确认证明,经市房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建设部门备案。(二)属农房的,由县(区)拆迁代办处与项目责任单位共同丈量、登记,经市房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实施拆迁前,项目责任单位须负责收集被拆迁房屋的照片及录影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拆迁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二)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03]44号)的原则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当地县(区)政府负责以农民公寓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安置。
(三)各县(区)制订的具体实施细则,须经市建设、房管部门统一协调平衡并报市建设部门备案后,再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在拆迁现场设立公示栏、监察部门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项目所在地区监察、审计、建设、房产、土地、信访等部门负责对拆迁项目实施全程监管。市建设部门负责会同市房管、监察、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地组织对拆迁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章工程监理的管理
第十七条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设部门)作为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负责对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对监理行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在招投标过程中,须有市监察部门监督,项目责任单位参与。
第十九条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的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文件对工程实施“三控制一管理一协调”,并对自己的监理行为负责。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部门依据国家有关监理规范、规定及合同条件等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建立监理单位资质与资格动态管理系统。对监理单位(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并与监理单位(人员)的资质(格)、资信、市场准入等挂钩。触
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工程变更
第二十二条工程变更是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之一,必须从严掌握。
1、设计变更:须经监理、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分别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和市建设部门备案。
2、施工变更:须经监理、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3、一次性大型变更或累计变更超概10%以上的变更,由市发展计划部门组织调概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按规定报备案的,其所发生的项目及费用在工程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可。因擅自变更而影响到工程质量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资金的支付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即所有工程项目的资金均纳入市财政部门的财政总支出帐户体系,总支出帐户下再设立各工程项目的分帐户。建设单位在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通过工程项目帐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各项目的所有用款都可以通过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之间的网络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项目责任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户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基建工程报表。
第二十六条项目责任单位在申报建设资金时应提供下列依据和资料,以备审查。(一)建安费:经批准的概算、施工合同(含工程量清单)的复印件,经监理签证的当月工程监理计量报表。
(二)征地拆迁费:拆迁许可证复印件,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当月拆迁完成情况(附拆迁协议书复印件),下月拆迁计划等。
(三)前期费:当月发生的前期费用清单(附相关协议及证明材料),下月的前期工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贷款工程项目的月度、年度提款计划的审批程序。
各项目责任单位向市建设部门提交月度、年度工程进度计划表、各标段工程量清
单,以及经监理鉴认的月工程计量表、征地、拆迁、前期工作计划及已发生的费用清单等资料,市建设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报市发展计划部门统一汇总。
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的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财政性资金: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每月下旬向市建设部门提交用款申请,经市建设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到由市政府领导组织的由市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月度工程资金调度例会上研究。各项目责任单位凭市建设部门开具的工程项目月度拨款通知单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二)贷款资金:按洪府发[2003]34号文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监督管理单位、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均须按监理计量及工程实际进度等严格控制资金拨付比例。严禁在工程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超付、截流、挪用等违规操作行为。
第八章成本控制
第三十条在办理工程项目前期手续时,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取费标准时,都应本着支持、节约的原则计取(公开招投标的除外)。具体执收标准见附表。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市造价管理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在审核工程预、决算、编制标底时,其工程间接费、利润等综合取费费率应控制在15%以内(税金除外),力求降低利润空间,减少投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大宗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原则:
(一)对于标准建材产品及设备,应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通过竞标的方式确定其价格。凡能在国内生产企业采购的,不得通过中间商、集成商或经销商到国外采购。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二)对于非标设备及建材产品,必须通过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的方式择优、合理确定供应商。招标单位发布招标信息前必须会同市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多方询价后确定投标报价的上限额(必要时,业主可通过市造价管理机构及时发布此类建材产品的价格信息)。若所有竞标单位报价均超过上限额时,招标单位要及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并视情况宣布竞标无效,重新组织竞标。
第三十三条在批准的概算内有可使用工程建设资金购买生活或消费性商品的:属控购商品的,须经市政府审批;属政府采购的,按市政府采购办法办理。
第九章质量控制
第三十四条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实行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三级管理体制。其中:
(一)企业自检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对工程质量负有主要责任,并有按合同履行质量职责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企业本身必须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实行层级负责制,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监理企业受业主委托,对工程质量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能,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负有监督责任。
(三)市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力,着重对业主、监理、施工企业各方在质量职责、质量行为、质量法规等方面的履行情况以及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对工程质量负有监督责任,同时对质量问题的争议有仲裁权力。
第三十五条凡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市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开具停、返工通知单。施工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监理单位负责督促。同时,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情况,分别与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资质(格)、资信、市场准入等挂钩。
第三十六条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凡未取得市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验收备案认可文件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与检查,各部门对每个项目都要形成监督报告。
第三十八条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前期工作、招标方式以及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市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加强对各项取费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市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按分工职能对全市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有形交易市场的监督与检查以及
工程质量、施工监理、设计与施工变更的监督与检查。会同市国土、房管部门加强对工程征地拆迁政策、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征地拆迁行为等方面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条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合理。
第四十一条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察,尤其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及工程资金使用的监察。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财务收支和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一律按违规、违纪处理。具体细则由市监察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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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副市长、**局长、**局长、**副主任、**副局长、**副区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大家上午好!
值此全国疫情防控阻击的关键时期,**在**市发改委、**银保监局指导下,通过线上方式如期举办了重大投资项目对接会,实属不易。我代表**保交所、**对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受这一轮疫情、国际局势变化的超预期影响,当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稳增长、保民生等目标面临严峻压力。特别是年初以来,新冠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从制造业到消费业,从跨国集团到中小微企业,各类市场主体均承受着前所未有的经营压力,地方政府的收支矛盾也进一步凸显。*月份制造业、非制造业pmi指数双双低于荣枯线水平,公布的*月份社融增量、各项贷款等指标同期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也都印证了微观主体的切身感受。
面对抗击疫情下的多重风险挑战,唯有顶住压力、迎难而上。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月召开的博鳌亚洲论坛上指出,越是困难时刻,越要坚定信心。“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关键时刻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提出的明确要求。国务院和各宏观管理部门也密集部署,统筹协调宏观微观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努力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月以来,银保监会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加强对受疫情冲击严重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支持。强调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做好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融资保障,支持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一直是投融资服务的重要供给方。目前,银行理财市场规模近**万亿元,保险资管市场规模超**万亿元,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中的作用愈发重要。一方面,银行理财和保险资金受负债端及委托方资金属性约束,在不断提高权益投资的同时,也追求绝对收益为主的配置目标,偏好新老基建、城市更新等资金需求量大、预期收益稳定的项目,与重点区域发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契合度较高(*月**号,中国银保监会还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另一方面,二者在资金期限、资源禀赋、产品形态、风险偏好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和互补性,有利于拓宽客群覆盖面、丰富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其中,保险资金的长期限特征更加明显。我国寿险公司平均负债久期达**年,有的公司甚至在**年以上。在当下“资产荒”环境中,引导保险资金以不同品种投资长期优质资产,既可缓解“长钱短配”矛盾,又可以发挥跨周期配置优势,支持企业爬坡过坎,实现金融和实体经济的互促共赢。
**地处“一带一路”战略布局和长江经济带交汇点,集直辖市和西部大开发政策等优势于一体,是西部人口最密集、产业基础最雄厚、创新能力最强、市场空间最广阔、开放程度最高的区域。特别是在当下多地陆续遭受疫情冲击的情况下,成**双城经济圈在稳住经济大盘中的战略作用更加凸显。近年来,**市纵深推进双城经济圈建设和“一区两群”协调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营商环境持续优化。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势头,为银行业保险业大规模资金运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机遇。
借此机会,我也简要介绍**保交所和**的有关情况。**保交所是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管理的金融基础设施,坚持服务监管、服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围绕保险价值链整合构筑高水平联通的生态服务体系,推动保险交易向集中高效规范转型,提升保险要素配置效率,创新风险治理机制。目前,**保交所已构建了业务规则、系统平台、配套功能一体的交易框架体系,重点在国际再保险、特种风险、新能源车险、健康险、保险中介服务、普惠保险、保险资管等领域培育交易市场,服务涵盖了监管机制创新、社会公共治理、企业风险管理和个人风险保障等方面。
**是**保交所在保险资产端的重要战略平台,是注册在**的全国性金融要素市场,承担着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测、保险资管产品集中交易、保险资管公司自律管理等多重职责。近两年重点建设的“**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主要包括“保实通”“银保通”“保资通”三大板块。通过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金融同业机构、实体企业间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支持银行业保险业资金高效对接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
**自落户**以来,得到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年初印发的《**市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支持**发挥好保险资产登记结算功能,构建保险资产交易平台”。我们将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努力把**打造成为**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的“样板间”,发挥好行业基础设施的桥梁纽带作用,一如既往地支持**市各方面建设,投资**,成就自我。目前,**疫情防控已到了清零攻坚的关键阶段,全国疫情扩散的蔓延势头也得到了有效遏制。我们要坚定疫情防控的必胜信心,坚持做好自己的事,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最后,预祝本次项目对接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宣威重大建设项目篇四
稽查重点包括重大项目审批程序稽查、项目法人稽查、勘察设计稽查、工程招投标稽查、工程监理稽查、工程质量和进度稽查、资金管理和使用稽查、竣工验收稽查。下文是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查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使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达到本级政府规定数额的建设项目,使用国家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获得政府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支持的企业投资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程序规范、实事求是、以查促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不得向被稽查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以及对稽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章稽查职责
第七条稽查人员包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稽查特派员和其他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的稽查工作人员。稽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
稽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业机构参与。
(一)监督国家和省有关投资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等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包括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工期等。
(三)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投资效益情况。
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可以是针对前款所列内容的全面稽查,也可以是针对前款所列某项内容的专项稽查。
第九条对获得政府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的企业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主要就其是否符合支持政策、政府资金的管理使用、投资效益等开展稽查。
第十条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三)要求被稽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予以说明或者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四)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六)向与被稽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或者评估。
(一)参与或者非法干预被稽查单位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泄露不利于举报人的情况;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稽查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与被稽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稽查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被稽查单位认为稽查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向实施稽查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
稽查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回避,由稽查特派员决定;稽查特派员的回避,由所在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被稽查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稽查,如实提供与被稽查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伪造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前款所称相关单位是指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编制或者核准、造价管理、项目管理等参建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
第三章稽查程序
第十四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与上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查计划,应当综合考量社会关注度和行业、地域分布情况,重点选择农林水利、交通能源、产业转型升级、社会民生事业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
第十五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开展稽查工作应当组成项目稽查组。稽查组对项目实施稽查,一般应当提前5日向被稽查单位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必要时,可以持书面稽查通知直接实施稽查。
第十六条稽查人员对稽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如实记录,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被稽查单位应当对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确认,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问题存有异议的,被稽查单位有权就有关情况进行申辩和补充相应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稽查发现存在可能严重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被稽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政府。
第十八条稽查结束后,稽查组应当形成稽查报告。稽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意见等。
稽查报告初稿形成之后应当书面征求被稽查单位的意见。被稽查单位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初稿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对被稽查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稽查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形成正式稽查报告。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稽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稽查认定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稽查单位限期整改。
稽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问题,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被稽查单位应当按照稽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
(一)通报批评;
(二)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提请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收回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稽查结果应当作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一定期限内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和财政主管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重要依据,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章稽查监管机制
第二十三条上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上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委托下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建立横向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移送问题线索,共享监管成果,并可以开展联合稽查,避免重复检查。
监察、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依法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可以在稽查工作中直接采用。
第二十五条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运用网络数据技术,建立覆盖全省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监管信息系统,健全在线监测和问题预警机制以及定期监测分析报告、质量评价等常态化监管制度。有关项目业主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绩效监管制度,委托有关专业机构采取项目中期评估、后评价等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投资绩效进行评估、评价。
第二十七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信用监管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参建单位的服务及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运用责任追究、纳入严重失信单位名单等措施,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八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稽查信息;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地区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挠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销毁、隐匿、篡改或者伪造有关材料的;
(三)未按照稽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或者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其他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一)侵吞、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的;
(二)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三)不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建设管理等职责,造成项目建设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对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编制或者核准、造价管理、项目管理等参建单位,在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 理进行稽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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