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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用篇一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容全文大家看过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是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委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须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材料交易中心)进行。对材料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品种分别进行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钢材、水泥、各类墙体材料、建筑给排水管材及用水器具、建筑涂料及粘结剂、散热器、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内外墙、地砖)、建筑石材。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线电缆及开关)、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防盗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立体停车库、擦窗机。市建委对上述品种进行调整时,须及时公布。
(四)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鼓励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第七条 提倡材料由施工承包人采购。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设备由施工承包人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指定承包人采购设备的品种、规格、标准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八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公开招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厂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材料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应交验有效证件和施工承包合同有效文本或中标通知书,并进行登记。
第十条 材料设备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名称、所需材料设备名称、品种、规格、标准、数量、质量、价款、支付方式、供应时间、地点、供应方式以及合同争议解决途径街相关内容,并应在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备案。市建委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内容的,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人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招标总量须与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材料设备总量相符。
第十二条 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受地域或部门的限制,但应具备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材料供应能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同时查验其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材料供应资格备案手续,未办理的,应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储备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建设时,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材料设备采购开标应在材料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开标过程记录应存档务查。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从市建委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十八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产品成本的除外。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使用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照排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公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公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和投标人应自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书面合同向市建委备案。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应向市建委备案。继续进行材料设备采购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材料设备采购中标后除辅助性工作外,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 材料交易中心应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法律服务,提供样品展示、展销和会展服务,为检测、公证等中介组织提供相关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供场所服务。材料交易中心的服务要规范、有序、公开、文明。材料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
在征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意后,材料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存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制定相应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有关部门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材料交易中心要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材料设备检测单位以及材料交易中心,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应招标未招标而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时,应及时向市、区县建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及应备案不备案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委等有关部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学校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
物资采购是指学校的教学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后勤服务物资、基建工程所需的资产设备、图书资产等物资的采购。
二、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专项经费、捐赠款和各系、处级单位自筹经费。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均纳入学校计划统一管理。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成员有财务处、审计处、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基建处派人组成,吸收物资使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年度采购计划的审定。
(二)各类物资的采购实行归口管理,按照经费渠道和物资用途,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主管。教学设备及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办公设备由教务处负责;行政、党群部门办公设备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后勤服务物资由总务处负责;基建工程所需的资产设备由基建处负责;图书资产由图书馆负责。
(三)监察处为物资采购监督部门,对物资采购计划的审定、招标等工作进行监督。
四、审批程序
(一)各类物资采购计划,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详细列出该项目的用途、性能、规格、型号、采购方式、使用时间及资金来源等基本要求和情况,于上年度末报有关归口职能部门和单位。
(二)有关职能部门将各单位申请的物资采购计划汇总审核后,在学校经费预算控制额度内,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
(三)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对有关职能部门上报的物资采购年度计划及时进行审定,明确提出实施采购的具体要求。
(四)年中可根据需要进行一次计划调整,临时急需的物资购置应履行立项报批手续,明确资金来源后可报采购计划。对突发性抢修所需物资,可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直接采购,事后必须补办申报批准手续。
五、实施办法
采购工作采取政府采购、招(议)标或由物资采购专职人员就地就近购置等方式进行。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的暂行办法,汽车、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并按有关要求办理。
1.使用单位在初步了解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向物资采购主管部门和单位推荐2—3个(单价价值在1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推荐3家以上)厂(商)家。
2.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使用单位推荐的情况,进一步进行考察、市场调研、了解厂商信誉等,拟定参标厂(商)家,筛选邀请投标单位,拟定招标说明书,发邀请函。
3.主管部门和单位把收到的标书进行登记整理,经由主管部门和单位、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招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同类物资或设备一年限购一次)。主管部门和单位经授权代表学校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未签合同的,一律不予付款。货到后,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严格进行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三)对不宜采取招(议)标采购形式的,分两种方式进行采购:
1.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由主管单位派人带队,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直接向厂(商)家采购。采购时要签订协议书。
2.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价格波动不大的物资,由物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或其他人员2人以上)派员到市场直接采购。
(四)对零星配件、材料、办公用品、个别单位专用品、价值较低的(总价值在20xx元以内)、不能进行批量采购的物资,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但要办理相关固定资产手续。
六、采购纪律
(一)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必须廉洁奉公,讲究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必须熟悉采购业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保证供货厂(商)提供的物资质优价廉,并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二)使用部门要积极协助学校主管部门做好物资采购工作。不得擅自向厂(商)家作出承诺,以防影响商务谈判;未经学校审批,各部门不得自行组织采购,否则不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经费不予报销。
(三)采购人员一律不准私自收受回扣,否则按受贿行为处理。对有损于学校利益和形象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用篇二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推行招标承包制。招标承包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第三条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在海口市、三亚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所在地在其他县(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第四条少数特殊工程(或保密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议定施工企业,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五条凡持有效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并相应成立省、市、县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一)凡中央、省属单位在省会所在地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在各市县兴建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直接管理。其他项目由省建设厅委托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二)市、县属工程项目,分别由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第八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单位、投标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招标全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的不法行为。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的形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招标工作必须按基建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具备如下条件:(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列入国家、省、市、县的年度基建计划;(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业经批准;(三)资金已经落实;(四)建设场地、交通、水源、电源等准备工作就绪;(五)持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六)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七)已确定招标形式;(八)投标企业资质等级已经审查符合要求。第十一条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才能着手组织招标会议。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内容、发包范围、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可供施工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等;(二)建设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说明;[!----] (三)现场勘察,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四)其他条款要求。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可以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招标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至千分之二作为招标活动费用,包括用于补偿投标入围而未中标者。第四章投标第十三条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投标书,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法人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帐号、资信证明;(二)企业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三)企业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过去承建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等;(四)港澳及国外施工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出具与我国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信用担保证明文件。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三个至五个企业参加投标,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投标企业发送招标文件。第十五条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填写标函,加盖本企业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报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送出,不得修改。第五章标底第十六条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工程咨询站、建设银行、标准定额站等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核发的预算员证书,并在标底预算书上签名方能生效。编制标底的依据是:(一)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招标内容;(二)国家和省有关定额和规定;(三)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包括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定期发布的调整价格);(四)现场施工条件
等。第十七条标底编制后,按第七条规定,送省或省市、县招标办公室审查。有关人员要严守标底秘密,不得泄漏。第六章中标第十八条开标前,由建设主管部门、建行、标准定额站、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原则。第十九条开标仪式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企业参加,当众开启标书,公布各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内容和工程造价。招标领导小组按照中标原则,评定中标企业并当众宣布。然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发给中标通知书。第二十条评定中标企业应根据如下基本条件:(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二)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三)评定中标价以标底价为基数,按概算价下浮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十,按预算价上浮百分之三,下浮百分之十为限;(四)能遵守工程合同及其他条款。第二十一条如果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均超出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分别按下列方法处理:(一)属标底无误的,招标领导小组按中标原则商定中标企业;[!----] (二)属标底不准确的,复核调整标价后,评定中标企业。第二十二条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特殊工程不超过二十日),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必须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内容一致。第二十三条中标通知书一经送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包中标工程任务。违者按中标造价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罚款,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第二十四条中标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中标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属工程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给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但中标单位必须向招标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负经济责任。第二十五条中标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等级不相应的施工企业,不得转包工程牟利。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七条招标单位必须秉公办事,不得收取回扣或者索贿;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投标,不得弄虚作假或者行贿。违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对在招标、投标工作中,转包中标工程从中牟利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施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第二十九条按第三条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而不实行者,不准施工,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境外、省外(包括港、澳、台)独资企业在本省投资建设的项目,使用本省施工队伍可以自主决定;境内外、省内外合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海南省建设厅制定发布。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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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省、市网上招投标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参与人(以下简称招投标参与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使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招投标系统)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采用网上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网上招标投标活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网上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无锡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为网上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技术服务,保障网上招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行、安全与稳定。
第五条网上招投标系统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网上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时间戳。
第六条招投标参与人应当使用网上招投标系统可接受的数字证书加密锁参与网上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投标参与人应当使用网上招投标系统提供的模板和专用工具制作招投标相关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电子文件;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报名、下载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等电子文件。
第九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在网上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签名、提交和撤回资格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合理安排资格申请文件的提交时间,确保在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
第十条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查看资格预审文件与资格申请文件,进行资格申请文件的评审、比较、表决和提出评审意见,并对形成的有关资格审查电子文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锁签名确认。
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要求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回复。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网上招投标系统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签名、加密、提交和撤回投标文件或者投标补充、修改文件。
投标人应当合理安排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确保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提交招标人。并将相同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于投标截止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包装密封后提交招标人。
第十二条投标人可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获取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回执单,作为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证明。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加密锁登陆网上招投标系统组织开标活动。投标截止后,招标人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解密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加密锁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开启所有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文件,并公布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第十四条采用远程评标的,招标人在交易中心通过江苏省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查看招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表决和提出评审意见,并对形成的有关评标电子文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锁签名确认。
评标委员会通过网上评标系统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回复。
第十六条网上招投标系统自动记载汇总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各资格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信息,供招标人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查阅、考核。
第十七条因网络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当及时到交易中心完成上传提交。
第十八条因网上招投标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后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使用应急开评标系统进行开、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投标截止后,因网上招投标系统故障导致网上开、评标活动无法进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使用应急开评标系统继续进行开、评标活动。
第二十条开标结束后,因网上招投标系统故障无法评标时,招标人可以选择暂停评标活动,待故障排除后继续评标。也可以选择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使用应急评标系统继续进行评标活动,评标前验证网上投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一致性,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作废标处理。
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项目,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导入应急开评标系统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系统管理制度。网上招投标系统发生故障时,交易中心应当尽快排除系统故障,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招投标参与人应当及时更新本单位的信息,如因信息缺失、失效或虚假等原因产生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网上招投标实施后,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处负责网上招标投标档案的监管工作。网上招标投标档案保管至合同备案后规定时间,然后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保存。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备案后,应当及时登录网上招投标系统下载全部招标投标资料,并刻录在电子光盘中,提交至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网上招投标实施后,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网上签发的招标投标备案书是项目完成招标投标程序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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