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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实用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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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实用篇二
; 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改革,经过10年的发展,显示出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导致了基层财政困难,和地区间差距的日益扩大。其中转移支付制度的薄弱和不规范则是导致地区间差距拉大的因素之一。目前改革的任务,除了缓解基层政府的收支矛盾外,更为重要的是构建一个具有自律机制的能有效运行的基层财政体制。分税制导致的问题之一:基层政府财政陷入困境
1. 分税制使基层政府财源缩减,只能把筹资目光集中于农业
分税制改革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就是把一些原来由地方财政支配的收入划归中央政府所有,从而改变了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结构。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基层政府为了自身收入的稳定,就把筹集收入的关注点由1994年以前的偏向工业,部分地转向了农业。这种行为的改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特别是可以减少当时地方政府争投资、忙于上短线项目的短期化扭曲行为。
但是,规范的农业各税数量是有限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健全,因此难以提供基层政府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特别是处于财政级次最低层的乡镇财政,在巨大的支出压力下,为了弥补财政收支缺口,不得不在制度外采取非规范的筹资行为,形成了“费大于税”的局面。
继之而来的农村税费改革,堵住了基层政府的乱收费渠道。农村税费改革的宗旨是对基层政府的收入来源,以及征集方式进行规范,同时降低农民负担。
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因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大大降低了的基层政府收入来源的进一步枯竭,使乡镇政府机关的运作只能依靠上级的转移支付。特别是对于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取消农业税对基层财政的影响很大。在一些以农业为主的区县,国、地税收入所占比重很低,农业税占到当地财政收入的1/3以上,有些县甚至高达70%-80%。调查显示,中西部贫困地区,一些镇的地税和国税收入占其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只有5.5%。
2. 其它导致基层政府财政陷入困境的体制因素
(1) 过多的财政层次导致处于分税体制末端的基层财政收入来源有限。现行《预算法》含有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规定。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本确立了中央和各省之间分税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决定了各省对下进行财力分配的资金总量。在中央与省,省与地市,地市与县,县与乡镇的财政关系中,基本是财力集中在上一级政府,支出放在下一级政府,这样的安排是符合公共财政理论的成本效益原则的。但是,过多的政府级次带来的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复杂,导致了基层财政收入来源的不稳定。一方面导致基层政府缺乏自有的主体税种,另一方面给转移支付、特别是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带来困难。
1994年的分税改革,允许省以下的财政体制随地区不同而存在差异,因此许多地区的基层财政体制是过去的财政包干制和现行的分税制的结合。省以下,特别是县乡两级处于政府级次的末端,转移支付链条过长,在经过了多级次财政的缺少透明度的转移后,尽管有专项拨款,到政府级次末端已所剩无几。
(2) 基层政府职能转换导致政府资金缺口加大。在财力集中的同时,按照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基层政府职能逐步调整,县乡财政支出更多地集中在提供教育和行政事业费、基础设施建设等地方性公共物品开支部分。另外,省以下地方政府还要承担额外职责,如工资调整须由地方负担的部分等。职能范围的扩大加剧了基层政府的收支矛盾。
(3) 机构臃肿、冗员过多也是乡镇财政紧张的重要原因。虽然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农村基层政府的乡镇政府,其机构不要求与上级政府的部门进行对口设置,但对乡镇政府机构设置的审批程序没有严格规定,造成机构设置随意性大,机构和人员不断膨胀。据国家统计局对1030个小城镇的调查,每个镇的机构一般都在30-40个,其中镇属机构的干部人数平均为158名,上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干部人数为290名,每40个农民就养一个乡镇干部。减免农业税将会使农民负担有所减轻,但如果不能尽快解决基层政府的收入来源,政府机构维持不下去,农民负担还会反弹。
分税制导致的问题之二:区域间不平等
地区差距的存在,导致基层政府收入来源的不平等;在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的条件下,基层政府收入的不平等反过来又加剧了地区间的差距。基层政府收入不平等带来的重要危害之一,是导致了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平等。资料表明,东、中、西部地区政府在义务教育投入水平上存在严重差距,同时各省内的教育投入也存在不均衡。另有资料表明,中国的健康不平等也是地域性的,富裕省份的平均健康结果更好。
1. 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分税制实施以来,中央财政已经具备充裕的财政自给能力,征收的收入除了满足本级支出外,有相当一部分可以用于对地方政府实施转移支付。虽然中央财政具备了向地方财政实施大规模转移支付的财力基础,但直至目前为止,转移支付仍存在很多问题:
(1) 均等化转移支付的总量仍然偏小。1995年实施的过渡期转移支付首次引入了因素分析法,利用公式计算中央对各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额度,但绝对数量十分有限。1995-1999年分别只占当年中央补助地方支出总额(财政口径,下同)的0.82%、1.27%、1.76%、1.81%和1.83%。2000年一般性转移支付额61.65亿元,加上民族政策优惠转移支付额23.8亿元,占全部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补助支出的1.83%。
省级、地市级财政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明显不足。据统计,全国县乡级财政供养人员占地方财政供养人员总数的约70%,但县乡财力却仅占全国地方财力的40%。不少县乡拖欠工资问题,不仅与其机构冗员有关,也是县乡财政困难的真实反映。
(2) 转移支付结构不尽合理,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较大。虽然根据国际经验,专项转移支付对于实施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目标、发挥中央财政宏观调控作用、引导地方合理配置资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使用方向明确、见效快、便于监督等特点。但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影响了专项转移支付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并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一些困难地区存在专款被挤占挪用的现象;二是要求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加重了地方财政负担。三是专项转移支付的立项审批不规范,也缺乏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手段。
2. 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对地区差异的影响
(1) 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改革以来业已出台的一些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寻求逃避税收的保护伞,投资向有优惠政策的地区转移,形成了各地区间、各级政府间横向和纵向的税收竞争。地方政府一方面积极游说中央政府出台有利于本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也积极运用业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税收资源,不仅减少了总体的税收收入,也导致了地区间差距的拉大。事实证明,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对地区差距拉大的作用是明显的。
(2) 税法的漏洞。现行税法存在漏洞和相互矛盾之处,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责任不清的问题,造成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征管方面争抢税源。如征收地问题,税收实体法中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各执一词,各地的税务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征管决定,经常出现争夺税源现象。
(3) 改革措施对地方税收收入的侵蚀。一些改革措施,如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启动房地产市场的优惠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等,都会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与地方收入密切相关的税种,影响基层财政收入。
深化分税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1. 减少财政级次,解决基层财政困境
一般认为,基层财政体制改革应该在政府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但事实上,基层财政体制的改革,也可以为未来的简化政府级次的政体改革提供有力的前提条件和改革经验。1994年的分税财政体制改革,已经为建立规范的分级财政体制奠定了基础,目前的任务是构建一个可以有效运行,并具有自律机制的基层财政体制,而不仅仅只是为了缓解当前的收支矛盾。
三级政府体制在国际上较为通行。不仅联邦制国家的政府体制是三级,单一制国家中也不是单纯的两级政府。中国目前政府体制下的分税财政体制,要求每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税种和稳定的税收收入是不可能的,从中央政府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到达基层政府时的数量也已经极为有限,现行预算法又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这些因素导致了基层政府获取稳定财政收入的困难。一些省份针对财政级次问题进行了若干试点性改革。
(1) 乡财县管:安徽省的经验。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乡财政一直不甚完备,各地的情况也有不同。从目前的收入情况看,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以及取消农业各税的改革后,乡镇一级已经没有了自己的收入来源。从支出的角度看,原来乡镇支出一半以上的教师工资,已经由县级政府统一发放,公共卫生等其他支出的改革,也在进行中。从其它经济管理系统看,金融、工商的基层己经按照经济区域设置,而不再按行政区划。因此,乡镇一级的财政工作实际上已经减少了很多。由县财政代管乡级财政是可行的。
安徽省是最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省份,在两年前又开始推行乡镇财政由县级财政代管,并建立了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规章。在进行乡财县管之前,进行了并镇改革,减少了乡镇数量。但不可否认的是,乡镇政府的职能仍然是存在的,特别是在一些交通和通讯设施较差的山区。
(2) 省直管市、县财政的思路。地区一级政府原先曾规定为省级的派出机构,近年一些省份的地市合并后,有很多市级政府是由地区行署转化而来的,可以取消。然后,地级市、县级市、县等,作为同级单位,都由省级财政直接管理。
在浙江、安徽等地,省和县之间的体制联系较多,市是一种过渡的形式。浙江市和县的财政都和省财政对话,即在财政体制上,市与县实际是“平级”的地位。但在省份,如吉林省,则各级次的依次管理仍然很强。
在目前市县行政不同级的情况下,可以先实行财政同级的改革。
(3) 三级财政体制的设想。中间层次的政府,是联系中央政府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必要桥梁,特别是对于大国更是如此。但中间层次的政府级次太多必然增加交易费用,降低效率。如果能把财政体制缩减到三级,对于解决基层财政问题可能是一个相对简单的体制框架。当然,为了切实解决基层财政问题,还需要继续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先考虑实行乡财县管的财政体制,然后推开市县财政同级的改革。
与此同时,分级财政体制中的基层政府具有了解当地居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的信息优势,出于政府资金使用效率的考虑,凡是一级政府可以有效提供、有效管理的公共产品及服务,应赋予该级政府相应的职能,逐步完善多级财政体制。
2. 构建地方税体系
地方政府存在的基本经济理由,是由于它能够有效率地提供满足本辖区居民需要的公共服务。设置地方税的意义即在于使地方政府能够具有一部分较为稳定的收入以便提供这种公共服务。因此,在分税财政体制中,地方政府稳定的税收能力是应该首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 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税收来源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一般说来,间接税不宜作为地方税收的稳定收入来源。特别是一旦进行增值税扩大范围的改革,会大大缩小营业税的税基。企业所得税因其不稳定性,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也有缺陷。虽然个人所得税由地方政府管理成本较低,但出于税制公平的考虑,其主要部分应放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作分率的加成征收,这是世界各国的惯例。
第二, 财产税(或称不动产税)是最适宜成为基层政府地方税的税种。一是因为财产税的非流动性,使其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的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随着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这一税基会越来越大。二是因为财产税是一种受益税,财产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当地公共服务的受益者,因而较易推广。目前中国有关财产方面的税收,只占税收总量的不足5%,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资源税基于同样原因,也是地方政府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三, 关于分税财政体制中的共享税,应该采用国际通行的税基分享、分率计征的办法,即中央政府统一确定税基,不同层次政府分率计征。这种办法可以使中央和地方收入都能随经济发展而自动稳定增长,使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
第四, 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也要逐步规范化。一是取消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将其纳入征税范围,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和监督。二是对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正确定价,合理收取使用者付费,弥补其投资成本,作为正税的必要补充。
3. 税权的适当下放
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是实现地方公共服务自主权的保障。税收管辖的分权,包括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权在不同级次立法机构间的配置,特别是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立法机构之间的合理划分,不仅有利于税收法制化建设,也有利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中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以中央立法为主,省级立法为辅,建立两级立法相辅相成的立法格局。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可按不同税种分别处理。
值得指出的是,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限,需要有其他方面改革的配合,例如减少财政级次,实行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体制;同时进行不同级次政府事权的改革和界定等。
4. 转移支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改革的设计原则,是在收入划分适度集权,政府支出适度分权的前提下,建立促进地区公平的转移支付制度,考虑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调整既得利益,实现地区间财力水平相对均衡。多级政府财政体制中的转移支付,主要是为了平衡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并对存在有跨区溢出效应的地区财政支出(如环保和教育)做出补偿。同时,要配合进行预算管理的法治化、透明化合公开化,以及外部环境的改善。
其次,作为大国,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的同时,也应注重省对以下政府的转移政府制度的完善,逐步缩小辖区内地区间财力差距,才能确保全国地区间差距的本质缩小。
第三,简化转移支付的方式,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力争使转移支付的社会收益大于政府间资金上划下拨的成本。
最后,调整现行转移支付的结构,加大均等化转移支付的数量,完善计算公式,增大其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作用力度。同时控制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通过建立严格的项目准入机制,减少项目设立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并加强监管,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分税制的确立和改进
从制度层面看,1994年开始的分税财政体制改革使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对中国的多级财政体制的建设也产生了正面影响。
但是10年来,实行分税财政体制后的基层财政逐步陷入财政困境:划分税种后基层政府收入结构改变——基层政府更为依赖自有的农业税收——规范的农业各税数量不足,且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基层政府不得已采取非规范的筹资行为——解决农民负担的税费改革堵住了基层政府的乱收费渠道——取消农业税后基层政府收入来源更少。
1. 分税财政体制的开始
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财政体制,其主要内容是将94税改后的18个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同时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此外,关税是中央收入,而农业各税属于地方。这项改革的直接结果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3年的22%上升到1995年的52.2%,2002年54.93%,2003年为57.47%。从地方政府的不同级次看,省、市级政府也在不断加大财政资金的集中力度,省级政府资金占地方各级总资金的比重,从1994年的16.8%提高到2000年的28.8%,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
2. 转移支付制度的逐步建立
在划分税种的同时,实行了中央对地方的两税(指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政策。这一政策在当时也被列为转移支付的内容之一,但其实税收返还只是一种激励地方税收努力的政策。1995年开始着手建立中央对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并在其后的几年间逐步建立起包括公式化的“过渡期转移支付”、专项拨款等5种转移支付手段。
截至2003底,按财政口径计算的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三大部分。
3. 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各不相同
在1994年中央和省级政府实行分税财政体制改革、以及1995年开始构建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后,赋予了省级政府自行确定其省以下财政体制形式的权力。因此,目前在不同省区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不是统一的。
4. 所得税分享政策
1994年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在国、地税局之间分别征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为此,2002年开始实行“所得税共享”办法,企业所得税(除了少数行业或企业外)和个人所得税均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这项改革重新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关系,调整后中央政府多集中的资金全部用于西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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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实用篇三
;摘要:律师作为专业性法律执业者,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发挥还受到很多限制。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职业趋向仍不明显,职业动力缺乏。针对这些问题,除了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转变律师的职业理念外。更为必要和紧迫的是以法律援助服务的国际经验为基础,研究落实一系列的具体改进与激励措施,实现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路径优化。
关键词:律师;法律援助;职业趋向;路径
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构建,需要制度、政策、政府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多重配合,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律师的职业特点和职业身份,决定了其必然成为法律援助实践的主体和法律援助创新的主体,如何进行良好的职业规划,树立科学的执业理念,实现高效地法律服务,不但影响着律师职业的演进,而且直接制约中国法治进程。
一、律师法律援助职业趋向的价值界定与国际比较
1.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主体地位无可替代。律师法律援助主体地位是法律所决定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律师在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中的三种情况应给予法律上的援助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等。可见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主体地位是法律所决定并赋予的。同时,律师作为当代法治社会中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具有维护社会成员个体利益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双重职能。在针锋相对的诉讼过程中,律师的介入,更是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对完善国家的司法制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以上职业使命的顺利实现,必然要求肯定和加强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职业的独立性,也由此奠定了法律援助是律师执业的一个重要方向。
2.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职业趋向的专业化。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职业视角,更多的是出于一种义务而非主动性的职业选择。在统计调查数据和案件分类上,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职业方向,还没有进入律师职业选择的主流视角。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选择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向就是从事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作为专业性的职业方向。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对欧美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
英国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提供者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法律服务委员会签订法律服务合约的律师事务所,这类主体承担了法律援助中的大部分工作。特别是在《接近正义法》施行后,将全新的法律援助合同引入了英国法律援助体制中,以便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活动,保证服务质量。只有通过法律服务委员会质量认定,并与之签订法律援助合同的律师事务所,才能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1]。通过这一做法,从政府层面到律所层面,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视和投入,就使很多律师将法律援助作为职业方向,成为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为在成为专业性法律援助律师后,不但在经济利益上能够得到保障,其职业价值也得到了肯定与尊重。第二类,是法律服务委员会直接雇佣的公设辩护人,也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服务委员会同样会对公设辩护人进行严格质量控制,设定一定的质量保证标准,并且要求其受法律服务委员会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制约,以帮助其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这一法律援助服务形式的存在,也使得这一类律师会将法律援助作为职业趋向 [2]。与法律援助委员会对法律援助案件的高标准、高质量要求相对应的,是其同样为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了高薪酬,法律援助服务不再是免费和低报酬的代名词,运用市场的经济手段来引导律师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其职业专项。
参照英国经验可以发现,律师在将法律援助服务作为职业趋向时,受到两个重要因素的影响,一个是对律师职业价值的判定与尊重,另一个便是具有法律援助服务的良好外部环境。只要具备以上两方面条件,必然会吸引越来越多的职业律师投身到法律援助服务中,进而实现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化。
二、法律援助服务的职业化发展与路径优化
1.逐步完善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立法依据。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工作之所以能得到比较快速的发展,与这些国家非常注重制定并不断修改有关法律援助的立法密切相关。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明确了政府所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阐明了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和职责、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条件、程序及资金来源,使法律援助活动更加符合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法治精神的内在需要。
2.适度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职业空间。较之英美发达国家,中国以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显得门槛过高,再加上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限制,使真正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和人口数在全国家庭数和人口数中所占比例较低,这就使得法律援助案件没有能够形成规模化效应,制约了律师的执业动力与职业热情。因此,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适当调高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使更多的社会成员受惠于法律援助,并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职业空间与范围。
3.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和职责,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机构保障。西方发达国家从建立和发展法律援助开始,一直十分强调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责任,设立专门的机构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而中国各地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援助机构除了一小部分属于政府行政机构外,大多为财政拨款的仅具有事业性质的单位。这些机构不仅性质不一,法律地位也不明确,这种状况不利于体现政府对法律援助所应承担的责任。为了彻底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应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和职责,明确其法律地位,使现有法律援助机构能够更好地代表各级政府行使法律援助职能,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职责,为律师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4.建立一支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专业支持。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的建立与壮大,不仅极大地提高了法律援助服务的办案效率和质量,也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整体制度功能,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目前,中国对于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性质地位不明确。而且,专职律师的数量偏少,职业动力缺乏。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内,适当灵活地采取措施,赋予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应有的法律地位,为其执业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条件,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法律援助服务职责。
5.构建契约化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职业动力。英国成功的法律援助实践表明,契约化的法律援助模式有助于规范法律援助行为,保证法律服务质量,并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在中国,传统的行政化法律援助模式占据支配地位。由类行政化的法律援助机构行使管理权,律师则通过接受指令完成任务,表现为一种公法上的强制性义务[3]。这种模式显然难以激发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热情,也就无法保证援助质量。在法律援助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要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援助服务,就必须以契约模式引入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主体。此类合同宜采用竞标的方式,由中标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订立合同,设置必要的条款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律师事务所应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则负责支付其合理的援助费用[4]。契约式模式的引入,明确了法律援助服务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范畴,充分尊重法律援助律师的平等地位,充分实现其经济利益,能够有效激发律师的执业动力。
6.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外部激励。法律援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与全面优化,除了健全的制度支持和机构保障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充足的财政投入。欧美各国多年来一直不惜斥巨资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并对法律援助经费不设上限,不受财政预算的限制,还随着援助业务量的增加,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以保证这项法律制度的顺利运行。中国各级政府尽管近几年来加大了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人,但保障水平仍很低,仍然跟不上工作发展的步伐,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培训等事项所需的大量经费支持,还很难落实到位。综上,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为律师对法律援助服务的职业选择提供外部激励。
7.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作用,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创新指引。律协作为律师管理与自治的重要机构,发挥着管理、协调与沟通的多重职责,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律协也应当在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中为其提供创新性的职业引导。因此法律援助的创新与发展,同样离不开律师协会。作为援助工作的管理部门应主动协调律师协会,通报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情况,并根据法律援助在各个时期特点的变化、工作要求的更新、新增加的援助项目、新法律问题的出现等,对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专业指导和业务培训,让律师及时掌握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法规、新要求、新变化,使律师跟上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思路与步伐,为律师选择法律援助服务作为职业方向提供职业引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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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与完善
自90年代初期开始,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在会计领域迈出了改革的步伐。会计改革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范畴,它包括会计制度、会计手段、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教育以及会计观念的变革等,其中会计制度改革是会计改革的实质和核心,它是会计改革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反映会计改革成效的优劣。
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
(一)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
目前各企业所执行的具体会计规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行业会计制度,这套规范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1)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多元化经营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帐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2)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3)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企业各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资主体出于增加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不断的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性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于若干不同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又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要实施财务监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加大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财务监督效率。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完整性和系统性是现代会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一些现代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近年来,一些新的会计分支,如人力资源会计、质量成本会计、物价变动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等早已为人们所熟悉,然而,有关这些会计分支,我国目前尚无具体的制度或准则规范,使得现行会计规范在内容上残缺不全,企业会计人员力不从心,或只能按各自的需要作出不规范的会计处理。(2)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这一方面损害了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则往往导致企业成本不实、帐目不清、数据不真。
(三)会计制度改革的国际化进程缓慢
《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在国际化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其进展不尽人意。现行会计规范在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协调,甚至差异较大,例如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等会计方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而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有关这些方法的选择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国外被广泛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如加速折旧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在我国尚未获得用武之地,或在应用的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再如,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分部业绩报告的编制、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财务报告等均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而我国尚缺乏这方面的准则规范。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国际性商业语言”的功能,这正如我国的涉外企业需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与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两套口径不同的会计报表,并分别由不同国别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充分表明,由于会计规范的差异,一方面使我国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增大,会计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国际性竞争,另一方面有碍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
(四)现行会计规范的协调性差
在我国,自《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分行业、分所有制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对相关事项的核算与报告作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面看,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存在诸多不协调的方面,以报表种类的设置为例,工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编制的财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和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而《公司法》规定企业除编制几个基本财务报表外,还应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则没有明确要求。新近出台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则规定企业须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等。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就可能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比如一个从事产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公司法》规定处理,是无从明确的,结果可能导致同一类型企业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五)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损害
会计制度作为指导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致使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二、深化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思路
会计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健全的、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根据这一目标,我们提出以下改革思路:
(一)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
改革会计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动态过程,因此,从理论上说,会计制度应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不同阶段企业经营的特点。但事实上,会计制度变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发展作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而会计制度变革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行为,缺乏内在必然性的因素;其次,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会计制度变革则是依据一定时期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对稳定特征,对原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其变化具有间歇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上两个方面表明,会计制度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而且要能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及其规范化的要求(即具有前瞻性),以便能指导和规范不断出现的新业务、新事项的会计处理。
1、建立能适应各个行业的统一的会计规范体系。适应这一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应改革以行业会计制度规范企业会计处理的状况,尽快制定和颁布能适用于各行各业的《具体会计准则》,以简化企业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综合程度和可比性。
2、制定和完善各项资本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战略的逐步实施,这就要求有关部门改革过去那种针对企业常规经营业务制定会计制度的状况,为各种形式下的资本经营事项制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规范,并纳入统一的准则体系。
(二)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完善会计制度
现代会计在构成上具有横向多元、纵向多层的特点。各个分支、各个层次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整的现代会计内容体系。与这一体系相适应,现代会计制度应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予以构建和设置,这里的“横向到边”就是会计制度的构成在广度上应具有全面性,既要包括对传统财务会计事项的规范,又要针对各现代会计分支,制定出相应的准则和制度。“纵向到底”就是会计制度的构成在层次上应具有完整性,既要与会计构成的层次性相适应,又要与会计制度制定主体的层次性相适应,即会计制度既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又要包括各企业(单位)根据统一会计准则或制度,结合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内部核算制度。但无论是“横向到边”还是“纵向到底”均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过程。随着我国会计改革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日益深化,将会不断拓展新的会计领域,形成新的会计分支,进而需要有新的会计制度来规范这些会计领域的会计行为,这表明会计制度在“边”的扩展上具有无限性;另外,随着集团化经营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增多,进而使得企业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的层次不断增加,这表明会计制度在“底”的延伸上具有无限性。
(三)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
会计规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要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的日益形成,我国市场必然要融于世界市场体系,加入国际性的商业交易网络。适应这种市场体系国际化的要求,作为“国际性商业语言”的会计必然要走向世界,融于统一的国际会计体系之中。针对我国会计国际化的现状,加快会计国际化的进程是深化我国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要加快会计规范国际化进程,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1、按照国际会计规范的构成构建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框架,包括:(1)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尽早实现从行业会计制度向具体会计准则的转变;(2)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补充和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如物价变动会计准则、施工合同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外币汇率变动影响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等等。
2、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的规定,修正和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中有关会计程序与方法的选择范围和原则,如将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现值计量法等纳入会计准则,并允许企业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自行选择。尚须说明,加快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这一命题并非否认会计规范的国家特色,不容质疑,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特征决定了我国会计规范应在加快国际化进程的同时,体现国家化特色。
(四)强化会计制度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会计主体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会得出不同的业绩信息,从而影响到会计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这表明如何强化会计制度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确保会计制度应有的严肃性,是深化会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1、各会计主体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从目前情况看,强化会计主体的自我约束,主要是各会计主体应根据国家统一准则和制度的要求,制定出与本会计主体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内部会计制度,以规范内部会计行为。同时,各会计主体的管理当局应从增进局部利益、维护国家利益这一双重利益观念出发,督促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制度规定,以促使会计人员自觉遵规守法。
2、强化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是外在于会计主体的各有关部门,经常性了解各会计主体对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会计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的会计主体则视情节轻重、违纪金额大小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如通报、罚款等),以督促各会计主体从维护自身的形象和利益出发,自觉遵规守法。同时,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应予以指出,并督促企业限期纠正,以促使会计主体从维护其社会形象出发,自觉执行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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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官助理 权责划分 职业规划 考核机制
作者简介:桂少锋、肖之云,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对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检察官办案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能够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检察官助理对检察官工作的协助与分担能够确保检察官专注高质量的检察业务,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助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落实。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官助理制度也出现了分类不明、职责不清等问题。
(一)检察辅助人员体系内部的分类问题
1.检察官助理与书记员、司法警察等人员混同管理,职业定位混乱。导致检察官助理对自己的身份定位认识不清,缺乏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很多未入员额的检察官助理离职的原因之一就是感觉被边缘化,缺乏职业归属感和尊荣感。
2.新老检察官助理混同管理,打击“老检察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后,相当大一部分改革前已任命的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因未能进入员额而转岗为检察官助理,即“老检察官助理”。“老检察官助理”在遴选入额中“落败”,难免产生挫败感,将其与“新进检察官助理”,甚至与自己培养的检察官助理划归同一序列,无疑将对其心理造成双重打击,导致“老检案官助理”队伍的职业尊荣感、认同感、归属感急速下滑,从而使检察官助理队伍内部发展缺乏活力与动力。
(二)检案官与检察官助理的待遇和职权划分问题
1.职权待遇对比不平衡,打击检察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检察官助理制度的初衷是确保员额检察官能够集中精力于每个案件,把好质量关,落实责任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职权划分原则,各省检察机关列出了员额检察官的权力清单,但大多未对二者的具体权力范围和关系进行明确界分。从实践来看,某些地方是检察官助理不仅要做好员额检察官的辅助工作,还和员额检察官行使同样的检察权,但在行政级别上却与员额检察官存在高低差异,这严重打击了检察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
2.检察事务分解不合理,影响检察官助理的工作成效。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或配套制度合理分解现有的检察事务,也并没有创造条件确保检察官专注于高质量的检察业务,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在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职权运行中存在以下问题:(1)职权行使混乱。检察官助理事实上代行员额检察官行使职权,引发检察官助理对级别待遇的不满,也造成基层检察院存有增加员额的诉求。(2)权力关系不明。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关于检察事务的分工不明确,既使得辅助制度的设置初衷大打折扣,也导致检察辅助制度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
(三)检察官助理培养机制不当,“师徒制”传统渐失
1.员额检察官案件多精力少,培养新人陷两难窘境。新进检察官助理多为近几年通过公务员招考的检察人员,对检察官助理的招录多从学历、专业上加以要求,对从事法律工作年限基本无限制,实践中出现很多从家门、校门到院门无缝对接的“三门”检察官助理。传统的检察官助理培养模式为师徒式“传帮带”,但经验丰富的老检察官成为员额制检察官之后,个人办案量攀升,责任压力增大,办案精力非常有限,无暇悉心指导和帮助新人。
2.新老检察官助理“传帮带”陷两面尴尬。员额检察官在帮助新人成长方面结力有限,力不从心,而新进检察官助理被招录进检察院后虽然接受了系列专业培训,但法学理论与实践案例的结合运用、法律人办案技能的培养仍需要时间积累,只能寄希望于“老检察官助理”帮助。但新进检察官助理的学历越来地高,多为90后的年轻人,个性观念比较强,少数与“老检察官助理”存在一定隔阂和间隙,渐渐产生“老检察官助理”不愿意教、“新检案官助理”不愿意学的尴尬局面,以致于传统的“传帮带”理念逐步缺失,传统的“老带新”师徒关系名存实亡。
(四)检察官助理考核机侧不健全
1.考核办法较简单。某些检察院未就检察官助理单独制定考核规则,仅适用全院总体的考核方案。考核方案规定是所有人员按照所在部门进行综合考核,没有体现不同人员各自专业方向不同,评价标准差异更大的特体,简单适用统一办法及标准。
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基本完成,但近年来检察官助理制度的改革渐入瓶颈,一些制度性问题逐步暴露。亟须探寻其问题核心,對症下药,打破僵局。
(一)检察官助理制度立法疏漏,导致管理制度混乱
检察官助理制度的立法规范仍有不足。我国现有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均未对检察官助理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检察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只涉及检察官、聘任制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定位、选任、管理等事项无法律明文规定,立法缺位使其自身定位缺乏基本法依据。检察官助理的管理制度仍不尽科学,虽然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各自确定了一些检察官助理管理规范,但由于缺乏统领性、协调性,实践操作中容易引发混乱,使检察官助理管理、考评的规范性不足。
(二)检察官助理获得感缺失,引发个人消极情绪
在职责压力倍增的实务工作中,相较员额检察官而言,检察官助理获得的职业尊荣感较少,工作待遇较低,易形成消极情绪。在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矛盾的背景下,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压力、心理压力激增,处于疲于奔命的工作状态。然而,在工作内容和工作压力等同的情况下,二者的待遇差别悬殊。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员额检察官的配套待遇已经落实到位,但检察官助理的待遇制度却一直没有明确,“同工不同酬”的处理严重打击了检察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
(三)检察官助理职业规划不明,激励效应削弱
加快检察官助理制度立法,巩固改革成果,明确界定检察官助理的职权与责任范围,厘清其身份定位,在当前具有迫切现实需求和重大司法意义。
(一)细化工作权责划分,落实公正待遇
检察官助理的配置模式和职能定位较为重要,在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和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只有明确了检察官助理的角色定位,才能更好地划分职责,避免检察官助理和检察官职责不分,权力、义务不对等。检察官助理的办案权限和事务范围,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分类,并适当授予部分办案职权。这既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官助理的作用,也能够使其能力得到有效锻炼和提高。
构建检察官(助理)群体差异合理的工资、奖金福利、退休待遇等薪酬体系,应主要依据工龄工资和业务绩效奖金。其中,工龄工资主要依其从事检察业务的工作年限确定,每一个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都应当公平享有;绩效奖金则根据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日常从事检察业务的工作表现量化分配,以确保每一个检察官助理通过自我工作能力的提升和有效规划获得认可。
(二)厘清检察辅助人员结构,进行分向培养
现有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其中,设立编制内书记员的初衷是协助检察官从事办案调查记录、文书整理等事务性工作,以缓解检察官的工作压力。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院大量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协助检察官处理相关事务性工作,实质上代管了编制内书记员的职责,就工作内容而言,前后二者并无区别。现有的编制内书记员,在符合检察官助理条件时可以转任检察官助理,不符合检察官助理任职条件的,可以考虑遂步向司法行政人员转变。建议对编制内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进行整合,取消编制内书记员设置:对检察系统外聘用的检察辅助人员统一称为“书记员”,而将检察官助理限于编制内具有法律专业素养、在办案一线工作的检察辅助人员。如此便把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两类人员彻底区别开来,有利于两类人员的针对性培养和发用。
(三)完善检察官助理分级制度,加强职业规划引导
对于检察官助理的职业发展规划,除理顺检察官助理的晋升系列外,还应当尽量畅通检察官助理遴选为检察官的渠道。实行一年一晋升。为激发检察官助理的积极性和上进心,可以参照员额检察官职务系列划分等级。新招录检察官助理符合条件的即按照五个等级逐级晋升。应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这选考核标准,避免“论资排辈”和其他主观因素影响遴选,把真正优秀的人才逸选出来,为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打下良好基础。
(四)完善检察官助理独立考核机制,发挥制度优势
一是健全考核内容。除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官助理工作职责外,各基层检察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制定检察官助理的工作职权,考核时对相应工作职权进行遂项考察。
业务部门侧重对协助司法办案情况进行考核;对协办案件难易程度的测算,可参考员额检察官办案量计算方式进行。检察机关综合部门侧重对全院性综合工作(信息、调研、宣传工作等)、具体事务性工作(法治宜传、法律咨询、信访接待工作等)进行考核,尽量将工作量化评价;不宜量化评价的,可以按照效率效果定性評价。
二是完善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对检察官助理工作具有正向激励和倒逼推动作用,有必要对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进行细化,采用日常分期考核和年终一次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分期考核分为月度、季度、年度等周期;年终一次性考核一般为一个自然年度,即1月至12月,可在下一年1月份进行。日常分期考核在年终一次性考核结果中所占权重应在50%以上,以突出日常考核的重要性,防止年终的“突击表现”“临时公关”等不良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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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轨迹来看,21世纪是人类综合素质竞争和科技发展竞争的世纪,而承载这一历史重任的就是现在的婴幼儿。因此,我们应站在历史的高度看待今天的幼儿教育,我们应秉着对国家,对社会负责任的审慎态度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提高保教质量,努力打造渝西名园。
更新;观念;提高;质量
幼儿园的办园总目标是:努力提高保教工作质量,全力打造渝西名园。我们认为,只有建立了管理的目标体系,幼儿园的管理工作才能有序,幼儿园的一切工作才能围绕目标开展,使每个工作人员去围绕目标认真完成各项任务,真正发挥管理目标对教职工的激励和导向功能,使目标成为全体管理人员自觉进行管理的依据。
我这里所提到的“更新教育观念”并不是要求我们每一位幼儿教师在理论上提出一个新的观念,而是在幼儿教育实践中把理论内化为自己的教育观念,成为思想意识的一部分,并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更新,形成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螺旋上升的过程。事实上,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幼教领域出现的前所未有的异常丰富的新成果就是明证。在这么丰富有价值的理论面前不需要我们初始化,一切从零开始。我们要做的,就是深入学习、领会《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幼儿教育纲要》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个性发展,促进每位幼儿在原有水平上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以现代化的教育观念指导幼儿园保教工作实践,增强服务意识,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传统的管理制度多是事物型,制度型,经验型,症结在于过分注重制度的强硬作用,依赖经验的定势思维。而忽略了作为充满生命活力的人具有的特性,潜力和能动性。以前,幼儿园的管理者,处于监督、检查、发号司令的位置,还要抓一件件具体的,琐碎的,临时的事务,事无巨细,事必躬亲。教师则处于被监督、被检查、接受任务的角色。学校的人员形成一个严格不可逾越的“金字塔”管理模式。当然,以前的管理模式它特有的优势:层次清楚、责任明确、管理严谨。但是这种模式在效率上不能达到最优,在人际心理上也随着“金字塔”高度的增加而渐远。健全管理制度,同时也是更新观念的一项细节。更新管理观念,需要领导者以开放的胸怀,高度的姿态重新构建新的管理人际关系。以这种网络式管理关系,大大提高了信息传递的效率,增强了人与人之间联系,缩短了心理距离,较之传统的管理模式更加人性化。在这种管理模式中,管理者就需要与教职员工站在平等的位置,宽容的胸襟广开言路,接纳不同个体的不同想法。同时需要管理者不断成长,从理论水平到实践能力,从专业素养到业务能力,从广博的知识面到良好的人际关系等等都要不断充实和完善。要求管理者以多维度、系统化的思维方式指导工作。在工作中反思,善于寻找和发现问题,不断总结提高。在这种网络式管理关系中,我们认真学习国家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坚持依法治园,完善、修正幼儿园现行的规章制度,把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师德教风、工作制度、教育常规等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头上,保证幼儿园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充分发挥幼儿园的主体性,维护幼儿园发展的权益。
在幼儿园这块净土中,曾经有人在“教”与“不教”的问题上争论不休。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幼儿园因为要顺应儿童身心发展,如果在外力作用下获取的教育会抹煞儿童的天性。因此,在一段时间里,许多幼儿教师盲目了,不知道该做什么了,不敢教,教也只能偷偷地教。过分注重幼儿生成课程①游戏性而忽略预设课程②的教育性。我认为,只要教师能积极动脑,就能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在幼儿的生成活动中发现教育意义,让幼儿不自觉的接受了“思想洗礼”。因此,我们要树立现代化的课程观,全面落实课改精神,尝试构建具有本园特色,有较强针对性、可操作性、科学合理的园本课程,提高幼儿园一日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深化课程改革,构建园本课程:一是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注重幼儿在真实、自然的生活环境中主体性的体验,并使之贯通于幼儿园的课程结构与实施中。二是建立共同性课程与园本性课程相结合的课程体系,实施多维度的课程结构,努力体现幼儿园课程特色,“规范基础上的搞活,宏观指导下的多元”的课程管理政策。a、课程设置以"生活"、"运动"、"游戏"、"学习"为幼儿园一日生活最基本的活动形态,强调幼儿自身的兴趣、经验和需要,使幼儿真正成为活动的主体。b、正确处理好课程的"预设性"和"生成性"的`关系:"预设"和"生成"对幼儿发展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预设"和"生成"是两个不可截然分割的结合体。"预设"和"生成"可共同指向四种活动形态,并比例不尽相同。三是学年度结束后,组织全体教职工进行工作总结,把自己班务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在会上交流,老师们取长补短,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以幼儿园整体、全面、和谐的发展为前提,进行幼儿科学教育和艺术教育的探索与研究,促进幼儿各方面的发展,形成本园教育特色。我园同时开展了市级课题幼儿文学启蒙教育和学前教育先导组课题实验和县级课题《在新三创背景下对幼儿进行文明礼仪的实验研究》,小、中大三个教研组都确定了一到两个英语实验班和学具实验班,使幼儿园的教科研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近年来,脑科学新成就揭示:右脑存在着巨大的潜力,亟待开发,而艺术教育是开发右脑,造就左右脑并用的奇特有效的教育手段。根据这些特点,我园每周对幼儿进行音乐和舞蹈等艺术教育,每学年开展两次以上全园性的每个幼儿都参加的文艺演出活动,充分发掘和培养了幼儿的艺术才能。
工作环境对对教职工的工作和学习是十分重要的,和谐的工作氛围有利于大家的身心健康,有利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才能够积极的工作,快乐的生活。同时,加强班子人员的自身建设,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以班子人员的人格魅力来影响教职员工,进行情感管理,凡是幼儿园的重大事项,需行政会研究讨论,坚持政务公开,让每一位教职工都了解、关心、支持幼儿园的大事,做幼儿园真正的主人。提高幼儿园保教工作质量,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是,只要幼儿园一代又一代幼教人不懈的努力,只要玉屏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团结奋斗,苦干加巧干的,我相信,我们玉屏幼儿园一定能打造成为全县一流的,走在全市前列的渝西名园。
①生成课程:是一个动态的师生共同学习、共同建构对世界、对他人、对自己的态度和认识的过程。
②预设课程:有预先制定好的完整的课程计划,安排好了课程的目标、内容、进度,分配好了每一个课时,课程计划有详尽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目标,课程实施的每一步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教师所要做的就是严格地执行计划,根据既定的方案,引导儿童像计划中预想的那样活动一番,以达到预想的目标。当然,教师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也会做一些小的变动,但课程计划的基本思路、基本内容、基本程序是不变的。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实用篇七
;为改革完善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发〔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改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通过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机制,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底,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整合执法监督力量,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实施健康沧州战略、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实行统一监管。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和内部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行业组织自律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监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加强医疗健康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综合监管措施,加强全过程监管
1.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和药品器械等服务要素的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依托沧州市政务服务网,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优化规范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推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资质证书“多证合一”,实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配合,分工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健全地方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制度。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定期发布医疗服务与安全报告。加强医疗机构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要求。坚持信息化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建立医疗机构重点部门、专业、岗位、环节和高风险人员的监控机制,确保医疗质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沧州海关、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3.加强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监管。强化药品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并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的监管。规范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机制,加强辅助用药、血液制品、注射剂、植入类医疗器械和高值医用耗材等动态监控,对发现超常使用的药品耗材,组织开展合理性评价,对不合理使用情况进行约谈或处罚。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等指标进行监测,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沧州海关、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推进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监测和控制,规范支出和结余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强化监督和考核。落实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加强经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补偿机制。加大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药品和耗材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长期负债、资金结余使用、对外投资以及资产核销的监管力度。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沧州海关、市医疗保障局、市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5.加强医疗机构分类监管。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纳入年检和年报的主要内容,规范资金用途,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严惩。(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沧州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6.加强医保资金使用监管。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全面推开医疗保障智能监控,完善医疗保障与卫生健康信息系统对接机制,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和医保基金安全。(市医疗保障局、沧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7.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重点监管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薪酬分配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情况,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成本控制、医疗质量、运营效率、可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医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财政投入、经费核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医保拨付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作为选拔任用党组织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参考,推动公立医院更好地履行公益职能,提高管理绩效,提升运行效率。(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沧州海关、市医疗保障局、市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8.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将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处罚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强化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进一步健全公开公平的考核方式和科学量化的考核办法,重点监管服务质量、服务行为、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实现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项目“两个全覆盖”,建立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的奖罚机制。推广项目资金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食源性疾病等的监测和数据分析,不断织密监测网络。(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沧州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10.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推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沧州海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配合)
11.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相关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根据国家出台的健康产业发展行动纲要,做好我市健康产业体系核算工作。积极探索新型健康服务监管办法,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国资委、沧州海关、市税务局、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沧州银保监分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健全综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1.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完善案例评查、案例示范机制,提高案件查办水平。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2.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建立抽查事项清单,健全抽查对象、检查人员名录库,完善抽查细则。加大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沧州海关、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落实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建设医疗卫生机构信用信息记录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归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红黑名单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示。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不良执业行为和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按照国家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要求,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归集的红黑名单实施联合奖惩,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局、人行沧州中心支行、沧州海关、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4.落实网格化管理。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试点,逐步推广网格化监管模式,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推动“一格三员”(网格、管理员、协管员、督导员)规范化监管,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5.落实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沧州海关、市医疗保障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6.落实风险预警和评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改进工作机制,对医疗质量和安全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逐步对医疗卫生风险实行分级管控,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沧州海关、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7.落实权威有效督察机制。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每年对县级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每两年对各县督察一遍。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市委、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加强综合监管保障,确保监管长效有力
1.健全监管标准。积极推动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完善医疗卫生执业资格、资源配置、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等全流程技术标准,开展标准体系宣传贯彻和实施,推进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监督工作。制定“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地方标准,加强对其规范管理和监督。(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提升信息化水平。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3.加强卫生健康执法队伍建设。整合充实执法队伍力量,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体系。(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4.加强考核问责。将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严肃查处各级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依照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0年5月至6月)。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快推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
(二)实施阶段(2020年7月至10月)。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整合执法力量,加强政策培训,联合开展检查、执法、督察和惩戒,提升执法效能和治理能力。
(三)提升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运行实际,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监管举措,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2020年以后,逐步推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运行常态化、规范化。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措施,统一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厘清责任,细化分工,加强沟通衔接,统筹推进综合监管制度落实落地。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信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凝聚社会共识,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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