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江西李坑篇一
如果,你看过了“五岳归来不看山,黄山归来不看岳”的黄山;看过了气势磅礴的万里长城;看过了历史悠久的故宫;看过了浓妆淡抹的西湖;看过了清奇俊秀的桂林山水……那么你来江西浏览一番吧。既然来到江西,你就应该去庐山浏览一番,才不枉此行。
江西还有很多特产。如:庐山云雾茶、景德镇陶瓷、会昌大果金桔、玉山罗纹砚等。庐山云雾茶在国际茶叶市场上是深受欢迎、供不应求的高档产品。“幸饮庐山云雾茶,更识庐山真面目”,这诗一般的赞语,足以说明它的.地位和价值。黄山有“四绝”,而庐山云雾茶有“六绝”:条索粗壮、青翠多毫、汤色明亮、叶嫩匀齐、香凛持久、醇厚味甘。还有那狗轱脑茶,是江西珍贵名茶之一。此茶的特点与其它茶叶迥然不同,它叶片细嫩均匀,碧色中微露黛绿,表面覆盖一层柔细软嫩的白毫,茶叶五至七片,茶水清澄而略呈金黄,茶味清凉、芳醇、香甜,沁人肺腑,口中甘味经久不去。
江西有令人如痴如醉、心驰神往的旅游胜地;有与众不同、独具一格的民风民俗;有引人入胜、感人肺腑的民间传说;还有味道独特,令人回味无穷的民间小吃。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赶快来这里亲身体验一下吧。你不来会终生遗憾,来了会终生难忘的哦!
江西李坑篇二
春节,又叫过年,是中国民间最古老最隆重的传统节日。你知道江西春节风俗吗?下面本站小编精心整理了江西春节风俗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到你!
年三十的晚上吃过团圆饭以后,一般来说户主和成年人都不睡,大家围在火盆旁一边喝着茶,嗑着瓜子,一边总结过去一年的得失,筹划来年的生产生活,这样一直坐到天明,此俗为辞旧迎新。
正月初一凌晨开门,叫“开财门”,每家每户对此极为慎重,至初一凌晨,户主首先洗脸,着好衣冠,先向祖宗神位摆供品,点燃香烛,烧纸钱,之后在鞭炮声中大开门户,念叨“恭喜发财”,有的村民开门后,还出门向大利方向烧香作揖、敬天地,这叫“出方”,祈求天地保佑,能在一年里消灾避祸,大吉大利。
回屋后拜祖求神,祈求祖神保佑全家人平安,生财发福。
江西南昌春节过年习俗
春节:我们南昌人说:过了二十四,天天都是年(南昌话)。是因为秦始皇征集民夫修万里长城,南昌籍民夫在腊月二十四日后才陆续回家,家人均以亲人抵家团圆的时间为“过年”。所以,南昌人过年的日子不同、时辰不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都是过年的,有的早上过年,有的是中年、晚上过年。
拜年:正月初一,幼辈依次向尊长拜年,尊长又率幼辈向左右邻居贺年。南昌有句俗话:(南昌话)初一的崽,初二个郎,初三初四老姑丈,初三、初四也有专为亡亲祭拜的。
换茶:是“换财”的意思,就是大家都发财。用厚毛纸外加一层白纸包裹糕点,上贴一片红纸,送来送去。只需一件,只需一件,只图形式,不重内容。
宜春春节习俗
年三十的晚上吃过团圆饭以后,一般来说户主和成年人都不睡,大家围在火盆旁一边喝着茶,嗑着瓜子,一边总结过去一年的得失,筹划来年的生产生活,这样一直坐到天明,此俗为辞旧迎新。正月初一凌晨开门,叫“开财门”,每家每户对此极为慎重,至初一凌晨,户主首先洗脸,着好衣冠,先向祖宗神位摆供品,点燃香烛,烧纸钱,之后在鞭炮声中大开门户,念叨“恭喜发财”,有的村民开门后,还出门向大利方向烧香作揖、敬天地,这叫“出方”,祈求天地保佑,能在一年里消灾避祸,大吉大利。回屋后拜祖求神,祈求祖神保佑全家人平安,生财发福。今“出方”拜天地之俗已废,初一开财门习俗沿袭不衰。
饺子
真正过年的前一夜叫团圆夜,离家在外的游子都要不远千里万里赶回家来,全家人要围坐在一起包饺子过年,饺子的作法是先和面做成饺子皮,再用皮包上馅,馅的内容是五花八门,各种肉、蛋、海鲜、时令蔬菜等都可入馅,正统的饺子吃法,是清水煮熟,捞起后以调有醋、蒜末、香油的酱油为佐料沾着吃。
也有炸饺子、烙饺子(锅贴)等吃法。因为和面的“和”字就是“合”的意思;饺子的“饺”和“交”谐音,“合”和“交”又有相聚之意,所以用饺子象征团聚合欢;又取更岁交子之意,非常吉利;此外,饺子因为形似元宝,过年时吃饺子,也带有“招财进宝”的吉祥含义。一家大小聚在一起包饺子,话新春,其乐融融。
汤圆
汤圆的“圆”有“团团圆圆”之意,南方人过年时每家每户必定要吃汤圆
年糕
年糕因为谐音“年高”,再加上有着变化多端的口味,几乎成了家家必备的应景食品。年糕的式样有方块状的黄、白年糕,象征着黄金、白银,寄寓新年发财的意思。年糕的口味因地而异。北京人喜食江米或黄米制成的红枣年糕、百果年糕和白年糕。
江西李坑篇三
、考生答题中暴露出的问题:
(1)11—17题:该题满分数占11.2%,平均得分7.42分,得分率为61.8%。常见错误有第14题单纯写硫酸,没有注明“浓”字,还有很多写生石灰的。第15题硫酸不注明“媳字,写硫酸铜不带“溶液”二字。第16题主要是价态符号与离子符号混淆:化合价形式写成离子符号形式,离子符号又写成价态符号,氧化铁的化学式写错较多。第17题学生对鱼中哪种营养素含量更多分不清,很多填脂肪的。
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是:①教师在平时教学中,对学生在描述现象,文字表达方面要求不严,没有达到细化的程度,使学生在思想上形成了一种差不多就行的习惯。②学生平时不把学习当回事,不把错误当回事,加上老师平时又没有强化训练,导致学生回答问题太简洁,抓不到要点。
此题考查的知识点很多,11—15题主要考察学生掌握并应用知识的能力,选择和判断的能力,分析比较和文字表达能力,书写化学用语的能力。
(2)18—20题:该题满分数占2.6%,平均得分6.07分,得分率为50.6%。常见错误有18题:分子种类数错,化学方程式没写条件、没配平、写错反应物或生成物,分子模型所表达的信息不会找。19题将过滤写成过渡或把滤字的心字底写成业字,第二空将煮沸写成蒸馏或者将煮沸写错。部分同学将化学式写成2cl而不是cl20题主要错误是不会寻找对应温度下的溶解度,不会判断溶液是否饱和且饱和两字常写错,将饱和溶液转为不饱和溶液的方法还有很多同学不会,第四空错填成大于或等于。
出现这样错误,原因可能是:①对抽象的分子模型不会辨认,导致数不对分子种数、写不对化学方程式,质量守恒定律及化学反应的微观本质掌握不好;②对化学专用术语教学和书写不够重视,读题粗心漏掉了生活二字导致填成蒸馏,对化学式如何拼写掌握不好;③不能正确的读懂和分析溶解度曲线,对溶液当中一些基础性的知识记的不够牢,驾御知识灵活、运用、迁移能力不够。
18题主要是利用微观的示意图模型来考察分子的和类,化学方程式的书写,及图表分析获取正确信息的能力;19题主要考察过滤等化学实验操作专业用语的识记和书写能力,对蒸馏和煮沸操作的分析比较和选择甄别能力,对质量守恒定律的微观认识能力,及水是生命之源的环保意识。20题主要考察溶解度曲线和溶液的相关知识,主要考察学生的图表分析能力,比较分析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
(3)21—22题:该题满分数占12%,平均得分4.32分,得分率为48.1%,得分率非常低。常见错误有:21题写错二氧化碳与氢氧化钠溶液反应的方程式,将na2co3错写成naco3;22题对铜丝受热现象描述不规范,如写成铜丝由红变黑或错写成由黑变红等。
出现这些错误,可能是:①学生对常见物质的性质及物质间的相互转化等基础不扎实,对物质的用途、反应类型的判断只会死记硬背,不会灵活运用,导致失分很多。②有些学校的实验还停留在口头上,没有进入到实验室,以致回答问题不切实际导致失分较多。
21、22题主要考察物质之间的相互反应,物质的用途及反应类型的判断,基本实验操作,实验现象描述,实验失败的原因分析;该题主要考查学生驾御知识的能力,图表分析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实验操作正误的判断能力及实验失败后反思评价能力。
(4)23—24题:该题满分数占26.49%,平均得分4.57分,得分率为65.3%,是所有题目中得分率最高的。常见错误有:23题第2空填错元素;24题第2小题失分较多,主要有学生不能从微观的角度分析化学反应原理,对题给信息提炼加工能力不足,文字表述不完整,将粒子具体成了离子、原子等。第3小题也有同学填成了减少或增大。
出现这些错误,可能是:①学生不会从化合价变化的角度分析化学方程式。②学生对控制变量法进行实验的数据缺乏必要的分析方法,对应用微观知识分析实验的能力明显不足,语言表达能力较差,表述含糊不清、似是而非。③平时对于这种信息给予题练得不多也不到位。
23、24题实际上就是以前的分析说明题。23题主要考察原子结构示意图,置换反应中元素的化合价变化,能源和环保。考查了学生认读原子结构示意图的能力,化合价变化的分析判断能力和环保意识。24题考察学生根据题给信息的分析、评价、推理能力,考察学生对实验数据的选择、分析、比较能力,考察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逻辑推理能力等。
(5)25—26题:该题满分数占8.9%,平均得分6.55分,得分率为50.4%。常见错误有:25题锥形瓶写成雉形瓶等,化学方程式错写成制氢气的,还有就是化学式写错、没配平方程式、漏标气体符号等,这题得分率较高,满分较多;26题试题虽易,可得分率不高。学生描述不精确,如简单写游码左移,还有将游码写成油码或邮码,,天平读数读成73.4或73.20,滴加酚酞的作用表述不完整,产生气泡原因分析错误,比如说成反应放热、产生了氢气等。
出现这些错误,可能是:①平时对学生识别仪器并书写仪器名称的教学做得不好,②审题不仔细,对于一些常见的基础题在解答时自持胸有成竹,审题一目十行,末看清题意,结果造成失误。如仪器、药品的选择,常见方程式的书写,天平的读数,结果造成失分。③学生描述不精确,说明同学们平时的文字表达能力不过关。
25题是实验基本操作和气体制取的考察,主要考查了仪器的识别能力,药品的选择甄别能力,根据实际需要对发生和收集装置的选择、组装、连接的能力;属于容易题,但得满分不算多。26题是质量守恒定律探究和中和反应的综合题,试题难度相对较大,失分较多。主要考察了天平的使用和读数,及守恒的判断,中和反应中酚酞的.作用,反应方程式的书写,氢氧化钠变质的原因和碳酸根离子的检验。
(6)27—28题:该题满分数占13.5%,平均得分7.35分,得分率为61.3%。常见错误有:27题提出问题这一空多数填电石会不会与水反应等,第二空主要是把“烫”写成“汤”或“荡”等,第三空主要把可燃性错填成“燃烧”“助燃性”,第五空主要错填成燃烧的条件或电石的保存方法等。28题第一空主要没有填序号,第二空主要错填na2co3或naoh或其它一些不含钠的盐,第三空及后面的空大多数是空的没填,填了的主要错误是操作步骤上写的太简单,比如只写盐酸或氢氧化钙,导致失分,还有就是有部分同学选择的药品是题外的药品,如氯化钙溶液、酚酞、ph试纸,na2co3写成naco3的也很多。这两小题还有一个以后教学中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很多学生把表格中已经印出来的字全部抄在答题卡上,导致改卷老师找不到答案在什么地方,整个表格中黑麻麻的全是字。
江西李坑篇四
江西,是一个令人向往的地方;江西,是一个美丽的的地方;江西,是一个富饶的地方。
早上,我和妈妈早早的起床,奔向火车站,坐上了去往梦想天堂的列车。由于从济南到江西路途遥远,我们需要在火车上留宿一晚。我便发挥我的开放能力,开始来回串车厢,串一下,说说话,再开个玩笑不到一会,我便把车厢里的人全都认识了一遍。
第二天凌晨4点,我们踏上了江西这片土地,来到了吉安县。下车的第一感觉就是热与潮湿,令我实在受不了。坐了1个多小时的车,我们来到了饭馆准备吃早餐。这里的早餐与北方的区别不大,只是多了一些米饭。
大约过了40分钟,我们踏上了去往井冈山的旅途。经过了2个多小时的车程,我们终于来到了红色文化圣地?井冈山。我们首先参观了第一个景点黄洋界。相信大家都听说过黄洋界保卫战,正是这场战争使井冈山晚被占领了2年。我和妈妈在黄洋界拍照留念,便下了山。
第二个景点便是龙潭,龙潭中最著名的便是五龙潭。五龙潭包括碧玉潭、金锁潭、珍珠潭、飞凤潭和仙女潭。都是非常美丽的景区,令我流连忘返。
等坐缆车上来时,已到中午时间,便去龙潭酒店吃饭。这里的饭就一个字辣,除了米饭,剩余的菜都放辣椒,而且一放就是一大把,辣的我都找不到东西南北。一顿超辣的中饭过后,我们便继续前行,来到了井冈山革命博物馆。
井冈山革命博物馆中有着许多内战时期的物品,像毛泽东的手迹,各种老式枪支大炮,与各种人物塑像。令人深深感受到老革命同志的坚强精神。
江西李坑篇五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下文是江西计生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八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生育证》。
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生育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对孕妇的b型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的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向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登记资料。
第十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针对运用有关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公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检查和技术服务,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对怀孕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并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九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应当保证国家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费用,但已实行生育保险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除外。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已实行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实行生育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结算,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禁止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按照节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与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凡未完成本级年度人口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晋升职务。
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不得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已取得的,予以撤销。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管理服务网络建设,依法建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制度。
(三)根据本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制定相应的措施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对下级督促指导。
第二十六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每月初将新生儿户籍登记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月初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相关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产妇分娩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产妇姓名等相关情况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合理解决其报酬。
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在为申请领取《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妻出具证明前,应当进行公示。应当对村(居)民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及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绝育家庭受优待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五)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监督。
在基层可以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第三十条 提倡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开展的环检、孕检和生殖健康检查。
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已怀孕的妇女,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孕期随访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的职能。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有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保证奖惩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
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作失职者进行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计划外生育线索清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承担。技术鉴定收费按照本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有关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公共管理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入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本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并将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协助采集、通报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后,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和个体业主负责对招用的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其房客中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四十条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送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通报。
第六章 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惠民政策时,应当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
第四十三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日;
(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七日;
(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确定。
施行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
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按照国家规定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
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农民或者无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或者在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不再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在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其家庭劳动力;
(三)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第四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对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八条 提倡和鼓励男方到农村的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女方所在地应当准予落户。
第四十九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农村应当在独女户、二女绝育户中优先实行养老保险,并采取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办法帮助独女户、二女绝育户解决生活困难。
第五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扶助。
第五十一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单位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据实举报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费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的经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二)重婚生育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十五条 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一)非法为他人摘取避孕节育环,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避孕节育的;
(二)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
(三)个体行医人员及其他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五)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对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其中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五年内不予聘任和晋升;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其中出现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已领取的《生育证》,由发证部门收回。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销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部门或者单位,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经依法鉴定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身体伤害系施行手术单位过错所致,受术者的治疗费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施行手术的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一)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或者不育妇女的;
(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以殴打、侮辱、诽谤或者故意毁坏其财物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
(一)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证》或者出具假证明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明知他人计划外怀孕而不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适应家庭与社会的要求。
2.在人口发展速度超过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时,应采取节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针对中国的国情,计划生育不仅是对人口数量上的控制,而且是为提高人口素质把关。提高人口素质人口实体的各种素质,如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等等,是计划生育的更高层次上的要求。为了提高中国人口素质,应采取如下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积极提倡优生;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扩大集体福利,保障妇幼健康,同时对青年加强优生、卫生、婚姻生育观和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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