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绑架罪量刑标准篇一
盗窃罪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 刑法规定,在认定 盗窃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xx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xx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xx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xx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根据法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20xx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20xx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20xx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xx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xx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xx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xx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绑架罪量刑标准篇二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量刑标准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量刑标准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义: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量刑标准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
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量刑标准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量刑标准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凭;(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所谓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表,连续3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报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前者如资产评
估时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如果明明知道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资信能力很差,不讲信用而仍不作为甚或收受贿赂的,则不能以过失论,构成犯罪,对之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后者如走马观花,不作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查、核实就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其次,必须造成了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失实,是指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重大失实,则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与事实不符,如全部内容失实,重要内容失实等。最后,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造成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公司、股东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的;造成市场秩序甚至社会严重混乱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
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相关热词搜索:;绑架罪量刑标准篇三
周颖佳
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法律关于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所需达到的程度方面的要求。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就是控辩双方对有关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应当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实施刑罚。在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标准的研究非常丰富,常见的证明标准有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达到优势证明程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现代法治国家为了防止无辜的公民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对定罪事实的证明都设立了很高的标准,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都体现了对于定罪的审慎态度。而关于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各国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虽然我国对该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关于量刑证明的理论和实践越来越受到重视,量刑证明标准作为量刑证明的重要内容,密切关系各方当事人在证明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应当被赋予应有的关注。
一、我国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设置
从该条款看,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和定罪事实一样,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是,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4条第2款对证明标准作了补充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见,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与认定被告人有罪相同的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至于罪轻事实适用何种证明标准,《解释》未作规定。
与此相对应的是,理论界对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不必区分具体的量刑事实,所有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明,只需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即可。有的以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为标准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认为罪重事实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罪轻事实的证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还有的设置了更为复杂的参考项目,既区分案件的严重程度,又同时考虑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是否有利,在重罪案件中,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采用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在轻罪案件中,对量刑的证明标准统一采用较低的优势盖然性标准。还有学者将量刑事实划分为罪轻情节、一般罪重情节、升格加重情节。罪轻事实被告人只要证明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对于那些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情节,检察官必须证明到清晰且具有说服力标准;只有对于那些升格加重量刑情节,检察官才需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上述学术观点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一致认为可以适用优势证明标准,争论主要集中于罪重事实的证明。本文认为,量刑证明标准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量刑事实的特点、证明主体的诉讼能力,在立足我国司法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参考其他法治国家的`相关实践。
二、域外关于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设置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有较大的差别。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量刑证明对象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在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上量刑与定罪相同的证明标准,即内心确信。这与两大法系定罪量刑关系模式有较大的关系。
在美国,总的来看,量刑因素的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但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加重量刑事实,其证明标准仍为排除合理怀疑。对量刑问题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在 mcmillan v. pennsylvania 案中得以确立。在该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在实施罪行期间是否明显携带武器”’这一量刑事实的证明应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要求,法院没有支持这一主张,而是明确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标准只是在证明犯罪事实构成要件时适用,证明科刑事实时适用优势证据标准是符合宪法要求的,除非这一科刑事实是“如此重要以至其已成为犯罪行为的实质性构成要素”。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加重量刑事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一些州的高等法院规定:“除先前犯罪外,任何的将刑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界限的量刑裁判必须提交陪审团作出决定,并且要排除合理怀疑的可能”。在英国,有一个专门的法官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并对争议的量刑事实作出裁决的“牛顿听审”程序。在该程序中,“控方要超出合理怀疑的向法官证明他们所主张的对量刑产生影响的犯罪事实是正确的”。辩方对其提出的罪轻情节只需要符合优势证据的标准即可被法官采信。
三、关于我国量刑事实证明标准设置的思考
首先,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要求在量刑程序中应当对被告人继续进行特殊保护。刑事司法进程从形式上看就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强大的司法机关与弱小的诉讼个体之间的对抗和博弈,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有宪法测振仪之称,是因为其体现了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宪法精神。定罪程序中无罪推定、平等武装、有效辩护等一系列保障性原则和措施,将这一精神表现得淋漓尽致,公诉权、司法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严格行使,被告方与国家司法机关相抗衡的能力被尽可能提升。量刑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任务之一,和定罪一样都直接关系被告人生命、财产的切身利益,在量刑程序当中也应当沿用保护被告人权利的一系列措施。虽然进入量刑程序意味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无罪推定原则不再适用,但是其他能够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制度和措施理应不受影响。实践当中,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往往是由控方提出,使用较高的证明标准,有利于约束和指导审判前程序中对量刑证据的收集行为,能够促使其严格依法、客观全面地调查取证。降低罪轻事实的证明标准,也能够促使被告方积极提出相关证据,帮助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作出合理的量刑结论。
讼过程对于人身自由受限、法律地位悬而未决的被告人而言是极大的煎熬,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已经被联合国国际司法准则予以确认。()现代刑罚理念持合并主义观念立场,更强调对被告人的预防和改造,这就要求量刑结论的作出应当全面考量有关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资料,相关内容复杂繁多,很多内容如性格、态度等很难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而且这些内容往往要互相结合才能得出结论,也无太大的必要对单个事实设置过高的标准。如果补加区分,对各种事实的证明都要求达到与定罪相同的高度,必然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消耗。
再次,我国当前的司法实际不适宜对罪轻事实适用较高证明标准。虽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有客观的义务,在承担追诉职能的同时,不能忽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在诉讼程序当中也应当积极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在法庭上提出的。但出于其控诉机关的立场,其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忽略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被告人对自身的权利的保障最为关切,最有动力去查明有利于己的案情,但是被告人往往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且多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其举证能力受到限制。而且,我国刑事辩护率普遍不高,多数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如果此时对罪轻事实适用较高证明标准,实际上变相剥夺了被告方举证的权利。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