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美好生活物业合同 美好生活物业怎么样篇一
2007年1月1日,某谷物业公司与新乡某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就某谷物业公司对某谷时代广场二期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明确管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其所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2018年2月11日,某谷时代广场二期召开第二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二期业委会,并向所在街道办备案。二期业委会多次书面通知某谷物业公司对业主反映的“电梯故障,限制业主充水、充电,监控设备故障”等问题进行整改,但双方协商无果。2019年3月8日二期业委会发出“关于召开新乡市某谷时代广场二期全体业主(楼长)代表大会的公告”,准备召开业主(楼长)代表大会,对小区选聘新物业管理公司等有关事宜进行表决。2019年3月31日,二期业委会发出公告载明“……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并授权二期业委会全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以招标、议标、邀标的方式进行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本结果公告之日起由业主委员会立即执行……”,公共上显示有该小区所在办事处监督员范某、张某,社区监督员齐某、崔某的签字。该公告内容系打印,未加盖所在社区、办事处的公章,监督员亦未签章。
2019年4月18日,二期业委会与某伟招标有限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委托该公司为案涉小区二期物业管理项目实施招标。2019年4月22日二期业委会向某谷物业公司发出邀请函,邀请其报名参加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的投标工作。2019年5月16日,某鼎物业公司中标,于2019年5月29日与二期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二期业委会提供的二期业主代表(楼长)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委托期限为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多处出现一人书写、代签、代投的情况。另案业主李某、赵某等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判决,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二期业主大会作出的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赵某等的诉讼请求。
二期业委会于2019年8月21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谷物业公司撤离该小区,并移交相关资料及设施等。
二、裁判结果三、典型意义当建筑建成后,需要开始对建筑物及相关设施进行管理,且随着业主逐步入住,卫生、安保、停车等相关服务需求同步产生,因此在初期甚至开发商销售房屋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由建设单位先行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惯常做法。但法律对此类合同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或期限虽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业主有权作出选聘新物业公司的决定,按法律规定要符合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及业主人数占总人数“双过半”要求。如果主张未达此要求,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合同是否可撤销而非合同本身是否生效。根据《^v^民法典》的规定,对业主大会作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提出异议,并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是小区的业主而非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在形式上表现为原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等,但本质上是物业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权。这些义务并非源于当事人合同约定,而是源于法律的规定,对该义务的理解应为法定义务。因此,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有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资料等。
案例索引一审: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7264号民事判决二审: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7民终1475号民事判决再审审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5482号民事裁定美好生活物业合同 美好生活物业怎么样篇二
生效裁判认为: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物业管理事项,根据《^v^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涉及物业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住建部[2009]274号文《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第五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本案中,案涉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由当地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与广大业主充分协商,对物业服务费的调整进行充分调查,广泛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将调查结果向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告,在经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均对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上调小区物业费的情况下,进行物业管理费的调整。生效判决认定其未经充分协商,驳回了许昌某华物业公司调价部分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物业服务收费是维系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小区正常运转的基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缺乏合同依据,不应当支持。但是在遇到物业服务成本上涨的情况下,根据市场变化,也可以申请调整物业收费标准,但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涉及广大业主利益,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充分讨论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则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否则,则因调整程序不合法,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索引一审:许昌市鄢陵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4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二审: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0民终2626号民事判决再审审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3411号民事裁定美好生活物业合同 美好生活物业怎么样篇三
一、基本案情2014年1月19日,某弘物业公司(甲方)与刘某丽(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其中第五条约定的有偿服务费包括车位维护费用,地下停车场、车库车位为80元/席/月,业主不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3‰交纳违约金。因车位交付纠纷,刘某丽将开发商河南某弘实业有限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该院于2019年4月20日作出另案判决,认定刘某丽的车位交付时间是2017年年底。刘某丽至今未缴纳过车位维护费,某弘物业公司催缴未果提起本案之诉,请求:依法判令刘某丽向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2720元,违约金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实际主张至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共计元。
二、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弘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刘某丽理应支付物业费。因刘某丽未按时缴纳车位维护费,构成违约,刘某丽应向某弘物业公司支付1440元车位维护费并承担年利率5%的利息。关于刘某丽主张其不应当承担2018年11月20日之后的车位维护费的问题,因刘某丽存在违约行为,且刘某丽主张已经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随着城市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民众对车位的需求量上升,开发商在规划中即把小区车位规划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小区建成交付后,车位维护费或车位管理费的缴纳也成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容易发生争议的热点问题。因此,各方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更加注重了对收取车位服务费的协商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业主应当支付车位维护费,并且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就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业主不按照约定支付车位维护费,物业服务企业起诉请求业主支付车位维护费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水平,关乎业主的居住环境和切身利益,业主依法享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但是物业服务合同实质上应当是业主群体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合意与安排,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利也是全体业主享有的权利,选聘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并且还要符合法定程序。单一业主作出的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解除物业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直接产生解聘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刘某丽以其已告知某弘物业公司解除合同为由,主张不应支付2018年11月20日之后的车位维护费,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一审: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9745号民事判决二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4570号民事判决再审审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8194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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