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中石化安全制度中石化集团安全生产方针篇一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范围:全体员工
4、程序:
4.1总则
4.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作业场所管理
4.5.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12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4.6.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附则
4.8.1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3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4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8.5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先后颁布了《股份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股份公司健康监护管理暂行规定》、《股份公司作业场所卫生检测管理暂行规定》、《股份公司健康管理规范》等。
(2)为了消除和减轻石油石化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与国际接轨,并在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上创国际一流的业绩,现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施{hse(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该“体系”明确规定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hse一体化管理,对生产车间(装置)hse实施程序、职能部门hse职责等都作了具体规定。(3)各级领导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检查督促。除职业卫生专项检查和上级安排的检查以外,还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职业健康考核细则》。
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把职业卫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健康至上”的理念,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股份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制定规章制度,监督各地区公司依法治理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股份公司及下属的专业公司和地区公司均设立职业卫生管理职能,设在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地区公司的各二级单位均设有职业卫生管理岗位和专(兼)职人员,车间设有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各级工会、技术、机动(设备)、人事劳资、企管、工程建设、生活行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卫生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形成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管理网络。中国石油石化行业曾发生过多起重大事故,给企业员工的健康和安全生石油石化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防范产造成了严重损害,我们应不断地汲取教训,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探索石油石化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重点,实现安全生产。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操作人员素质的提高,加强石油石化行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健康,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石化安全制度中石化集团安全生产方针篇二
20__年6月13日是我国第__个“文化遗产日”。为切实做好各项宣传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宗旨
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展示活动,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全民共同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自觉、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主题
今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主题是:“保护文化遗产,促进科学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主题是:“弘扬民族艺术,延续中华文脉”。
三、时间安排
20__年6月9日至6月20日
四、活动内容
(一)召开市文博考古学会年会和全市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30年老同志座谈会。
时间:6月9日—10日
地点:市会议中心会议室、市阳光大厦五楼会议室
内容:开展学术研讨和学会换届会员会议,颁发荣誉证书,回顾总结座谈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举办焦作市庆祝第__个全国“文化遗产日”暨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仪式。
时间:6月13日上午8:30
地点:东方红广场中心舞台
内容:拟请市领导颁发第二批国家级、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匾牌和第二批国家级、第一批省级、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奖牌及证书。仪式前组织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各县市区主管领导,文化局局长、分管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副局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等参加仪式。在东方红广场西侧举行焦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展(现场发放宣传单、咨询)。
(三)举办第_个全国“文化遗产日”文物陈列及图片展览。
时间:6月13日至13日(9:00—17:00)
地点:市博物馆及各县市开放博物馆、纪念馆。
内容:组织观众参观“配合基本建设出土文物精品展”;发放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品;开展文物鉴定项目服务活动,由市博物馆负责组织文物专家免费对文物进行鉴定,增强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四)召开庆祝全国第__个“文化遗产日”暨表彰__年度焦作市区优秀业余文物保护小组、优秀业余文物保护员大会。
时间:6月13日上午9:30—12:00
地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老君庙戏楼。
(五)召开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现场会。
时间:6月13日上午10:00
地点:武陟县大封镇驾部村
内容:总结前段时间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武陟县和驾部村做典型发言。与会人员观看驾部村文艺演出。各县(市)区文化局主管副局长、文化馆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参加。
(六)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有条件开放的文化遗产景区优惠或免费开放。
时间:6月13日至13日
内容:焦作市博物馆《文物精品展》及石刻艺术展、沁阳市博物馆、朱载堉纪念馆免费开放;武陟县嘉应观、孟州市韩园、博爱县月山寺、市区药王庙等将对社会优惠或免费开放。
(七)启动高新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田野调查工作。
(八)启动省保单位许衡墓、北朱村民居维修保护工作。
(九)会同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省_、陕西省古迹遗址保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家重走焦作大运河段,考察勘察编制规划。
(十)在《焦作日报》开辟文化遗产、“文物普查成果”或“大运河申遗考古新发现”专栏,采取发表署名文章、答记者问等一系列方式进行宣传。
(十一)出动宣传车进行巡回宣传。
五、宣传材料
印制彩色宣传册和宣传资料;制作宣传版面和宣传标语。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文化(文物)局、市直文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宣传活动的领导,认真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方案,并有效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宣传活动落到实处。
中石化安全制度中石化集团安全生产方针篇三
第一条 加油站是石化销售系统面向社会,直接为用户服务的零售单位,服务面广,政治性强。为了提高加油站的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做好石油商品的零售供应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石油商品具有易燃爆、易挥发、易渗漏、易集聚静电荷的特性。加油站必须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证安全经营。
第三条 加油站要树立“用户至上”的观念,制订服务规范,推广礼貌用语,提高服务质量,站容要整洁。
第四条 加油站必须建立从站长到每个工种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分工具体,责任明确,并同时制定考评办法和奖惩规定,确保本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 加油站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石油商品知识和用油机具知识,掌握业务操作要领,熟悉加油站管理制度,并经过地区分公司以上的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第六条 加油站工作人员要保持仪容整洁,佩带服务证章,礼貌待客,文明经商,严格执行供应政策、价格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严禁出售掺水掺杂和变质油品。
第七条 加油站必须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减少商品损耗,降低流通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 加油站必须严格票证、现金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交待清楚,记录清晰,帐实相符。
第九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加油站,必须符合设计和建筑规范要求,经过竣工验收,达到设备配套、质量合格、资料齐全,方可投产。投产后,各种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和维修管理制度。
第十条 加油站要在站的明显处悬挂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颁发的统一标志,用以加强职工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工作质量,维护行业信誉,增强行业团结(标志直径为100-150厘米)。标志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制作,悬挂安全可靠,经常保持清洁完整,维护企业标志的严肃性。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台帐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一)《加油站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附表3)或加油ic卡;
(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三)《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附表4)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机自有车辆自用油;
(二)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加油站本身到库油;
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帐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结合通过金税工程网络所掌握的企业购油信息以及本地区同行业的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有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
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应对所管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1次加油数据读取,并将读出的数据与该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同时应对加油站的应扣除油量的确定、成品油购销存等情况进行全面纳税检查。
中石化安全制度中石化集团安全生产方针篇四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防止和避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导致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的,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对企业有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本禁令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试行)》的有关解释
附件: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试行)》的有关解释
1.本禁令是针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凡不在本禁令规定范围内的“三违”行为的处罚,仍按已有的规定执行。
2.本禁令中的在岗饮酒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直接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
3.本禁令中的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4.本禁令中的无证或酒后驾车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无证或酒后驾驶公车。
5.本禁令中的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6.本禁令中的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是指油田企业的井队、站场负责人,炼化企业的车间、联合装置负责人,销售企业的油库、加油(气)站负责人,企业现场施工项目部负责人。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与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1.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1.3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
1.4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各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1.5各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2职责
2.1各单位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部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2.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3.1.1直单位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当地政府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1.2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除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参加中国石化组织的石油化工安全专业技术培训。
3.1.3.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3.1.3.2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1.3.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调查处理方法。
3.1.3.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3.1.3.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3.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1.3.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1.4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单位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3.1.5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2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3.2.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2.1.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3.2.1.3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3.2.1.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3.2.2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季节性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2.3.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2.3.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3.2.3.3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3.2.3.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3.2.4.1工作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3.2.4.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3.2.4.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3.2.4.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3.2.4.5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3.2.4.6本车间安全状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3.2.4.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
3.2.4.8有关事故案例。
3.2.4.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2.5.1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3.2.5.2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2.5.3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3.2.5.4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
3.2.6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3.2.7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单位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专门培训。相关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2.8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中国石化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3.3日常安全教育
3.3.1各单位要组织基层单位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安全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3.3.2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3.3.3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3.3.4直属企业的领导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3.3.5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3.3.6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
3.3.6.1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3.3.6.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3.3.6.3结合事故通报和《班组安全》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3.3.6.4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3.3.6.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安全技术表演。
3.3.6.6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3.3.6.7开展安全文化活动,进行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3.3.6其他安全活动。
3.4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3.4.1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3.4.2.1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3.4.2.3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3.4.2.4典型事故案例。
3.4.3.1车间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3.4.3.2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
3.4.3.3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3.4.3.4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3.4.3.5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3.4.3.6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3.4.4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各单位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要安排专人陪同外来参观人员。
4奖惩
4.1各单位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4.2对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安全台帐管理规定
第一条 分(子)公司、研究院(统称“各企业”)及其二级单位两级机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均应建立包括安全组织、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安全考核与奖惩等七类内容的.安全工作台帐。两级机关的其他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和班组应设安全活动记录。安全台帐提倡微机管理。
第二条 安全组织台帐
(一)各企业及其二级单位的安全组织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组织网络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成人员名单以及消防工作组织网络。
(二)基层单位安全组织台账主要包括:基层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工程师、安全员、班组安全员,基层单位义务消-防-队。
第三条 安全会议台账主要填写本单位召开的安全会议内容,尤其对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传达、学习贯彻情况。安全会议台账应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召集单位和主持人、与会单位和人数、会议内容以及处理结果等栏目。
第四条 安全教育台账
(一)各企业及其二级单位安全教育台账应填写领导、管理人员、安全处(科)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二)基层单位安全教育台账应填写基层单位领导及员工安全教育、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岗位安全技术练兵、应急预案演练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等。
(三)安全教育台账必须包括受教育者姓名、授课内容、地点、时间、考试成绩、授课人姓名等内容。外来人员的培训教育登记台帐要有本人签名,并保留试卷备查。
第五条 安全检查台账必须包括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受检部门、发现的问题、要求整改日期、整改完成日期及检查人签字等栏目。
第六条 隐患治理台账
凡发生在基层单位的事故隐患,不论级别和资金来源,均应在基层单位的隐患治理台账中填写。
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应设有隐患所在单位、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计划治理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及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
第七条 事故台账
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各企业及其二级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事故台账,分别记录本单位所发生的事故。
事故台账应设有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概况、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情况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
基层单位的事故台账应包括发生在本单位或当事人属于本单位的各类事故。
第八条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账应包括考核项目(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九条 安全活动记录按《安全教育管理规定》要求,填写单位和班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填写、保管安全台账;同级主管安全领导应定期检查并签字。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台帐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1基本要求
1.1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
1.2安全检查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有关规定进行。
1.3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检查和现场安全检查两部分。
1.3.1安全管理检查主要内容
1.3.1.1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各级领导班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安委会工作会议纪要(记录)等。
1.3.1.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符合情况等。
1.3.2.1按照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储运、检维修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和制度,检查生产、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安全问题。
1.3.2.2检查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各级机构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3.2.3检查生产、检维修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各项安全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1.4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内部检查是总部、各单位内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计划性和临时性的自查活动。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1.4.1综合性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总部对各单位至少每年组织检查或抽查1次,各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至少每季组织1次,基层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
1.4.2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并做好记录。
1.4.3专项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1.4.3.1季节性检查。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1.4.3.2节日前检查。主要是节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交通、娱乐场所、应急预案进行的检查。特别应对节日期间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检维修队伍值班安排、车辆值班和安全管理,以及原辅料、备品备件、存在隐患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1.4.3.3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和卫生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以及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具体要求
2.1各单位要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内、外部安全检查的关系,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
2.2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督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按照规范标准定期开展法定检测工作。对政府部门组织的督查,各单位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总部报告。
2.3各企业开展安全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应成立由单位领导负责、有关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参加检查人员应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
2.2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督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按照规范标准定期开展法定检测工作。对政府部门组织的督查,各单位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总部报告。
2.3各企业开展安全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应成立由单位领导负责、有关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参加检查人员应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
3附件:中国石化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
1基本要求
1.1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符合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及中国石化相关技术、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所在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1.2加油、加气的合建站执行《中国石化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1.3加油站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2职责
2.1加油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小组。2.2加油站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2.3加油站应按照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和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2.4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活动。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安全教育
3.1.1加油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新员工、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持证上岗。
3.1.2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按照中国石化安全教育管理规定执行,并定期开展安全活动、进行考评。
3.1.3在加油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加油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2安全措施
3.2.2.1严禁在站内吸烟。
3.2.2.2严禁在站内进行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2.2.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油。
3.2.2.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3.2.2.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机、对讲机等非防爆电器。
3.2.2.6严禁向塑料桶内加注易燃油品。
3.2.2.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3.2.2.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3.2.3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3.2.4落实防抢、防骗、防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确保加油站人身、财物安全。
3.3用火管理
3.3.1用火管理应符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3.3.2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应符合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3.4消防管理
3.4.1加油站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3.4.1.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3.4.1.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油机位置、数量,输油管线走向图,其他油品的存放地点、数量。
3.4.1.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3.4.1.4灭火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操作程序。
3.4.1.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3.4.1.6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3.4.2加油站各种消防器材应按照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并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3.4.3消防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3.5安全检查
3.5.1.1加油站每周组织1次安全检查。
3.5.1.2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并向上级反映情况。
3.5.1.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3.5.2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无渗漏、电器接线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作战预案演练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3.5.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3.6事故的分类、分级,以及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中国石化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4安全技术规定
4.1用电规定
4.1.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区等级要求。
4.1.2当独立变压器供电时应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或三相五线专用接地线保护;当使用电网直供或由临近企业转供电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网保持一致。在加油站内,用电设备应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4.1.3电气器具、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规范、紧密牢固、无腐蚀。
4.1.4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4.1.5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1.6加油站内不得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4.1.7加油站营业房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4.1.7.1加油站应采取合理方式保证供暖并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禁使用煤炉明火、煤油炉、电炉、电暖气等不安全的取暖方式。
4.1.7.2锅炉房应明确专人管理,做好运行和检查记录,悬挂安全标志,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品和操作无关的物品,闲杂人员不准随意进入。
4.1.7.3取暖锅炉、管线、设备等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要确保炉渣、炉灰用水浇灭后倒在安全地带,防止其死灰复燃并引燃周围易燃物品。
4.1.7.4严禁常压锅炉带压运行,排气管上不得设置截止、隔离等阀门,室外管道需进行保温处理。
4.2防雷、防静电
4.2.1对钢质油罐及其金属附件要做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2处。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处应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设断接卡,并用双螺栓连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4.2.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接地电阻值要求如下:油罐、站房、罩棚不应大于10ω,输油管线不应大于30ω,卸油防静电接地不应大于100ω。
4.2.3弱电系统(通信、信号、监测和微机控制等)应按照有关规定或产品技术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4.2.4定期检查加油机、加油胶管及卸油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4.3加油站卸油应采取密闭方式罐车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汽柴油进油口应分别采用阴阳接头,以防混油;油罐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0.2米处,严禁喷溅式卸油。
4.4加油站输油管线管沟要用砂填实,输油管线管沟与电缆沟、暖气沟应隔断。
4.5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应采用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内乱拉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
4.6加油站油罐通气管口应装设阻火器通气管的口径不应小于50毫米;通气管距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通气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米,沿建筑物墙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于顶面或屋脊1米。
4.7当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措施。建在水源保护区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保护措施,并设渗漏检测设施。
4.8根据一、二、三级加油站的要求,对加油站的油罐应采用具有测量温度、液位等功能的测试监控仪表。
4.9加油站应采用国家认定的具有整体防爆功能的加油机不得进行破坏整体防爆功能的改造。
4.10加油站罩棚
4.10.1加油站罩棚应符合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4.10.2钢结构网架罩棚制作、安装、验收和检测应符合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4.10.3投用10年以上的加油加气站钢结构网架应每5年进行1次技术抽检。抽检项目主要包括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检测、挠度试验、抗滑移试验等,并,由具有钢结构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同时建立台账和档案。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1基本要求
1.1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按照《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规程》(sy6303)执行。抢险用火作业按照应急预案执行。
1.2用火的作业方式
1.2.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管理内容及要求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包括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办理、用火作业安全措施、用火作业人职责、用火监护人职责、许可证管理等。
2.1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2.1.1用火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1.2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
2.2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略)
2.3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略)
2.4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2.4.1一级用火作业
2.4.1.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用火。
2.4.1.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态烃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用火。
2.4.1.3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用火。
2.4.1.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
2.4.2二级用火作业
2.4.2.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验合格的用火。
2.4.2.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用火。
2.4.2.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
2.4.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2.4.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外,从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得设固定用火作业区。
2.5日常实行每周2天集中用火,节假日期间的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2.6许可证的办理
2.6.1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二级用火,炼化企业特级、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许可证,报各单位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
2.6.2油田企业三级、四级和炼化企业二级、三级以及销售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
2.6.3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各单位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2.7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2.7.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7.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均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2.7.3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7.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2.7.5油田、销售企业的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最多不超过5天;炼化企业一级、特级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许可证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2.7.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并将分析数据填入许可证,分析单附在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2.7.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许可证上注明。
2.7.8施工单位(含承包商)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2.7.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化验分析合格后,工艺系统采取须有效隔离措施。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
2.7.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2.7.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2.7.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2.7.13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2.7.14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含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2.7.15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1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2.7.16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2.7.17.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2.7.17.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应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2.8用火作业人职责
2.8.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8.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2.9用火监护人职责
2.9.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9.2应参加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9.3用火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2.9.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2.10许可证管理
2.10.1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应妥善保管。
2.10.2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2.10.3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许可证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2.10.4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中石化安全制度中石化集团安全生产方针篇五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用到承诺书的地方越来越多,承诺书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作出。承诺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中石化员工hse安全承诺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1、遵守中石化集团公司、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及各项hse制度和规定,坚持预防为主,做好本职工作,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不断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3、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并实施控制,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4、遵守公共道德,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5、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地址违章指挥行为。
6、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带火种进入生产区,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规章制度。
7、主动接受hse教育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会报警,会自救、互助,会熟练使用防毒面具、呼吸器、灭火器等消防、气防设施等。
8、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工作质量保证过程质量,以过程质量保证产品(服务)质量,以质量求得安全和效益。
我已经接受过本岗位hse教育,并熟知hse承诺书的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石化安全制度中石化集团安全生产方针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石油成品油库(以下简称油库)是接卸、储存、供应石油成品油的基地。为了提高油库的科学管理水平,做好成品油的供应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石油成品油(以下简称油品)具有易燃爆、易挥发、易渗漏、易于集聚静电荷的特性。油库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措 施,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油库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油库现代化技术水平。
第四条油库必须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油库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改善经营管理,减少油品损耗,降低流通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油库必须根据设计规范,制定布局总体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批准后,作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依据。新建、改建油库时,油库管理部门要 参与方案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油库及其主要设备拆迁,要按程序上报批 准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油库必须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遵章守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油库必须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建立起从油库主任到每个岗位职工分工具体、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 度,并做到严格考核,保证贯彻执行。
第二章油库内部机构和主任职责
第九条油库等级划分:
一级油库总容量50000m^3及以上。
二级油库总容量10000-50000m^3以下。
三级油库总容量2500-10000m^3以下。
四级油库总容量500-2500m^3以下。
(以上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
第十条油库的人员编制,按照业务收发量大小、作业环节多少、复杂程度,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岗定员。消防人员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 条例》规定配备。警卫人员从各地实际出发,由油库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批准后配备。
第十一条油库内部的职能机构,根据油库规模和担负任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业务、仓储、修建、安全等部门。
第十二条油库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油库的管理,是油库的安全责任人。
二、组织贯彻执行上级规定的方针、政策、制度、计划。
三、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组织、划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各级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六、组织检查、总结和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七、组织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文化学习,关心职工生 活。
第十三条油库管理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对熟悉这项工作的管理干部和保管、计量、化验、电工、维修工、司炉工、司泵工、消防等技术性工种, 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一节安全组织与领导
第十四条成立由油库主任领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油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根 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排,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各部门、车间、班组,都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督促本部门、车间、班组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措施。组织群众性的义务警卫消 防队伍,并要对其加强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做到常备不懈。
第十六条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与消防联防组织,安全保卫职能部门负责与之保持密切联系,要定期研究了解社会治安情况,搞好安全教育和防火、灭火技 术训练,共同保卫油库安全。
第二节安全制度与教育
一、岗位专责制;
二、交接-班制;
三、岗位联系制;
四、巡回检查制;
五、设备维护保养制;
六、岗位练兵制;
七、安全生产制。
第十八条油库凡因制度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或有制度和分工,而不检查督促执行者发生的责任事故,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油库主任的 责任。
第十九条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一、对油库职工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二、凡新入库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 专院校实习学生等)必须经入库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 作和学习。
三、外来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工、办事和参观人员)进库前必须进行人 库安全教育。
四、电工、锅炉工、起重工、电焊工、汽车与机动车驾驶员、船员、计量、 化验、司泵等专业工种结合政审,进行专业安全教育。
五、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或调换新工种时要进行重新教育。
六、基建、改造、大修等工程施工前,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质量、安全、 防火等教育。
七、发生较大或典型事故时,要联系实际进行“三不放过”的教育。
第三节安全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油库必须建立领导干部夜间轮流住库值班制度,节假日要有领导干部带班。重大作业期间,领导必须上岗指挥生产,组织巡检。
第二十一条油库应配备巡检员,建立巡检制度。作业时,巡检员要对作业场所(如罐区、栈台、码头、泵房、管线、阀门、仓库)进行定时巡检,并填写 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油库都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一、年度大检查一般在第四季度内进行。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领导对安全工作是否重视,对过去查出的隐患是否已经完成整改;规章制度 是否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组织是否健全和起到应有作用;各种生产和消防设备 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种设备的运行、控制、检修记录和设备技术资 料档案是否完整。
(二)检查的基本分工:
直属公司负责检查所属油库;省、区、市公司负责检查直属油库和地、市级 的油库;地、市级公司负责检查县级油库。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排队,油库能解决的,限期整改。油库 解决有困难的,属于上级公司管的,上级公司要及时予以解决;属于行政领导部 门管的,要汇报清楚,要求予以解决,同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检查后,要将上 年度整改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本年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意见及时 逐级写出报告。
(一)着重查思想、违章、隐患和劳动、工艺、操作、施工、工作纪律。
(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组织力量抓紧整改。通过检查总结,进行 安全教育。
三、基层单位的安全监督巡检员,要督促检查本单位每一个职工执行安全制 度、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对违犯者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和向领导 报告。
第四节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油库要建立要求明确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在大门外设立醒目告示牌,由门卫负责监督检查实施。出入库管理制度中主要包括:禁止一切人员因 私事入库、住库,临时工人库必须佩带证章,因公入库人员必须进行登记,严禁 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各种汽车入库必须有防火帽、 静电接地装置、灭火器材等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油库职工在岗期间,必须穿着非化纤类工作服。
第二十五条铁路蒸汽机车入库,要加挂隔离车,关闭灰箱挡板,不得清炉和顶车溜放作业。
第二十六条油船停靠码头时,锅炉及生活用火必须关闭。
第二十七条严格明火管理:
一、库内电焊、气焊、化验等常用固定明火点,要加强管理,并不得擅自移 位。
二、在非固定点进行明火作业时,油库必须提出用火理由、地点、项目、工 作量、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在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轻油装卸作业 区的用火要报经当地有关领导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在其他场地的明火作业, 要经过油库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八条油库的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收发油栈台、码头、油泵房、发电间、变配电间、消防泵房、锅炉房为要害部位,必须采取措施,严加防范, 非本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315kva以上的变配电间和消防泵房, 要建立值班制度。
第二十九条油罐区的防火堤及防火堤以内,不准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防火堤以外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消防道路的畅通和妨碍消防人员的实际操作。地 上明罐防火堤以内不得有超过十公分的杂草和枯草,要及时清除复土隐蔽罐顶部 及其周围五米以内的枯草。
一、防汛、防洪、防台风。每年雨季到来之前,要对所有生产设施进行全面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固,并疏通排水沟道。遇有紧急情况时,空油罐和 空容量较大的油罐,要进行注水;趸船和码头引桥,要紧固系牢,防止水、风袭 击造成移位、损坏。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油库的机电设备、桶装油品 和其它贵重物资。
二、防胀。输油管线上的膨胀管,在收发和输转油品时要关闭,用完后及时 打开,防止胀裂管线、阀门。
三、防冻。每年冬季到来之前,要做好油库设备的保温防冻工作。油罐放水 阀、排污阀(底阀)和管线上的阀门、消火栓要排除积水或用不燃材料包扎保温, 防止冻裂。解冻后及时清除包扎物。
四、防山火。复土隐蔽库要在离罐壁15米以外修筑防火沟或防火带,防止山 火侵袭。
五、防地震。油库接到地震预报后,要尽可能扩大桶装油品数量,以保证做 好震期用油供应,同时要进一步加固防火堤,堵死放水口。接到临震预报后,放 空高架罐,拆断油罐阀门处的管线(金属软管线除外),防止拉裂油罐、阀门、 管线。
六、防雷。遇有雷雨、大雪、大风沙天气时,应暂时停止接卸,设备复位。
第三十二条防静电规定:
一、金属油罐,按周长计算每30米要设一组静电接地装置,但周长不足60米 的油罐,静电接地装置不得少于两组,电阻值不得大于10欧姆。油库中其它部位 的防静电和防雷共用接地装置的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接地装置技术要求符合 有关规定。
二、油罐汽车、火车、船舶装油规定:
(一)油罐汽车必须保持有效的静电接地胶带。在装油前先接好静电接地线。 使用非导电胶管输油时,要用导线烙胶管两端的金属法兰进行跨接。
(二)油罐火车装油,必须将栈桥、鹤管、管道、槽车进行等电位联接。
(三)船舶装油时,要使作业管线的金属管口与油船的进油口保持金属接触, 并用导线与岸上金属管进行跨接。
三、灌油和输油:
(一)装油鹤管输油时,要下伸到接近油罐、船仓底部间距不高于200毫米 处(油船有输油管达到仓底者除外),严禁喷溅式进油(包括油罐输油)。套筒 式鹤管,套筒间要进行金属跨接。严禁用塑料桶灌装汽油。
(二)灌油、输油的速度控制在1米/种之内,在出油口被浸没以后加大流 速,但最高流速不得超过6米/秒。
四、计量、取样:
(一)接卸轻质油品静置时间,小于15m3的油罐汽车静置时间2分钟,15-50m3油罐火、汽车及储罐静置时间3分钟,50-5000m3的储罐静置时间10分钟, 大于5000m3的储罐静置时间30分钟 后才能进行计量。
(二)输油作业过程中进行测油高时,为防止静电放电,金属量油尺一端要 和油罐跨接或用带木锤的绝缘皮尺测量油罐空间。
(三)取样筒、温度计的系绳须是铜链或棉麻绳,不得使用含有化纤材料的 制品,不得使用化纤纱头。
五、其他方面的防静电装置,要符合电业部门及《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油库罐区、油泵房不准设临时设施进行收。发作业。除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安全职能部门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第五节消防管理
第三十四消防人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消防设施的分布情况和灭火作战方案,熟练掌握消防设备、器材的 操作技术和灭火要领,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二、装卸、收发、输转轻油作业及在非固定明火作业点动用明火时,要派人员 值勤,负责现场安全,发现违犯规定时有权立即制止。
三、专职消防人员除按规定轮休者外,一律住库,外出必须请假,不得擅离 职守。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学习和训练,搞好消防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负责对 本库和联防单位的义务消防人员进行灭火训练。
第三十五条立式钢质油罐的消防设施,必须按照《石曲库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
第三十六条地上小油罐库的罐区,必须配置的消防设施:
一、移动式消防泵一至二台及配套的水带、水枪、泡沫钩枪等,配备一定量 的泡沫液。
二、规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小油罐库罐区,要设置总容量一百至二百立方 米的消防水池。
三、规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下的小油罐库罐区,要设置总容量50-100立方米 的消防水池。
第三十七条油品收发作业区和桶装储存区消防器材的设置:
一、铁路装卸油作业区,按鹤管组数配置。
(一)一组配置石棉被两块,8公斤干粉灭火机或10升泡沫灭火机两个。
(二)五组以下者配置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两台。
(三)五组以上者配置100升手推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三台, 并设消火栓及配套的泡沫钩枪、吸取器、泡沫液桶、水带等。
二、油泵房,按油泵台数配置。 一台泵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3公斤干粉灭火机三个。每增加一台泵, 增加灭火机一个。泵与电机设有隔墙者,隔离间要按上述标准配置。泵房门口设0.5立方米砂箱(桶)一个,石棉被四至五块,防火铁锹五把。
三、桶装仓库、简易仓库、小油罐库房、露天桶装场地,按库房建筑面积或 存放场地面积,每300平方米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机四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 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1台,0.5立方米砂箱两个,铁锹5把,石棉被五块。建 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时,要按比例相应增加。
四、副油间和副油场地,按副油管数配置。四组以下的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 机或10升泡沫灭火机三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 二台,石棉被三块,0.5立方米砂箱一至二个,铁锹五把,四组以上的要适当增 加。
五、码头、趸船配置10升泡沫灭火机六至八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 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二至五台,石棉被四至八块。大型码头要配置消火栓、泡沫 钩枪、泡沫液桶和足够数量的水带、砂箱、铁铲等。
第三十八条辅助生产作业区消防器材的设置:
一、计量室、化验室各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1211”(二氟一氯一 溴甲烷)灭火机二至五个。
二、锅炉房设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两个,燃油锅炉增设10升泡沫灭火机 两个。
三、变(配)电间、仪表控制室、空气压缩机室,按作业间每间配置3公斤 二氧化碳灭火机和4公斤“1211”灭火机各一个。
第三十九条土油罐区,要配置石棉被四至五块,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两台。
第四十条消防器材要摆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要有专人保管。摆放位置、品名、数量,要绘成平面图,加强管理,不准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油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灭火作战计划,并编制图表和说明,作为实践和灭火训练的主要内容。灭火作战计划确定以后,报上级和公安部门备 案。
第四十二条供水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一、消防水池要经常存满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
二、地下供水管线要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常开,地下管线每隔二至三年要 局部挖开检查,每半年冲洗一次管线。寒冷地区冬季放空管线水时,要保证5分 钟内将水送到最远油罐。
三、每天巡回检查消火栓,每月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米范 围内,严禁堆放杂物。
四、固定式消防水泵要常年充水,每天作一次试运转。消防车要每天发动试 车,按规定检查、养护。
五、消防水带要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里,防止受潮霉烂。每半年 对全部水带按额定压力作一次耐压试验,持续五分钟不漏水者为合格。使用后的 水带要晾干收好。
第四十三条泡沫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一、灭火剂的保管:
空气泡沫液应储存在5-40℃的室内,禁止靠近一切热源,每年检查一次泡 沫液沉淀状况。灭火剂每半年抽验一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灭火剂的有效 期,按照生产厂说明书规定,掌握调换。
二、空气泡沫混合器,每半年做一次检查校验。空气泡沫产生器的空气滤网, 要经常刷洗,保持不堵不烂,隔封玻璃要保持完好。
三、各种泡沫枪、钩管、升降架等使用后,都要擦净、加油,每季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
四、泡沫管线,每年进行一次分段试压,试验压力应不小于1.2mpa,五分钟 无渗漏。
第四十四条各种灭火机,要避免暴晒,火烤,冬季要有防寒措施,要定期换药,每隔二年进行一次筒体耐压试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六节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油库应按国家和当地劳动部门并参照石化企业的有关规定,发
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卸收车、船余油和清洗油罐,必须进入车、船、油罐作业时,要佩带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防爆工具,系好安全带并指派专人监护。
第四十七条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必须佩带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要根据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帽,设置绳网和脚手架。
第四十八条油库必须关心职工生活,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疾病者,妥善安排。高温季节要做好防暑降温,冬季严寒地区要做好防寒取暖。
第七节事故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各级油库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报告。其中库内发生爆炸、着火、人员伤亡、重伤、跑油、混油及其财产损失 一万元以上(销售公司直属油库六千元以上)的一级事故,逐级上报。省、区、 市公司和直属公司接到油库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等快速方法上报 销售公司。
第五十条油库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查不清事故原因不放过,当事人和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油品收、发、保管
第五十一条油而入库:
一、油库接到发货方的启运通知和运输部门的车、船到达预报后,要及时做 好接收准备。主管人员必须亲自检查准备工作情况,并到现场指挥。
二、车、船到达后,要按照启运通知认真核对到货凭证及车号。散装油品, 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铅封,并进行化验、计量;桶装油品要清点件数、检 斤计重、检查质量,尽快卸收,防止积压车、船。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作出 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卸收铁路罐车油品时,要收尽底部余油。卸收船装油品时,轻油要注水 冲舱,粘油要进行刮洗。
四、卸收和输转油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巡视输油管线。 连续作业时要办好交接-班手续。作业开始前与交接-班后应有复查制度。
五、油品卸收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第五十二条油品出库:
一、油品出库,必须根据发货凭证,检查发出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车、船到 达前做好装运准备。车、船到达后,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包装容器的完好 和洁净程度,符合要求者,及时装运。
二、装完车、船后,要按规定进行计量、铅封,出具合格证,及时办理发运 和出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三、发出的桶装油品,要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
第五十三条罐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所有油罐均须逐个建立分户保管帐,及时准确记载油品的收、发、存数 量,做到帐货相符。
二、油库储油不得超过安全容量。除储存轻质油品罐的底板有严重变形影响 计量准确度的以外,一般不得垫水。
三、不同品种、规格的油品,要实行专罐储存。油罐改储他种油品时,要按 照本制度附录三的要求进行清洗。
第五十四条桶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要贯彻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长期存放。如存放期限超过半年,应 进行倒垛。
二、保管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季节定量灌装标准,并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 (灌装标准见附录八)。
(二)对不同品种、规格、包装的油品,要实行分类堆码,建立货堆卡片, 逐月盘点数量,定期检验质量,做到货,卡相符。
(三)润滑油和润滑脂应当入库保管,其中润滑脂类、变压器油、电容器油、 汽轮机油、小包装油品及各种工业用汽油等,不得露天存放。
三、库内堆垛方法:
(一)一律立放,双行并列,桶身靠紧,垒层牢固,桶口向外。
(二)油品闪点在28℃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层;闪点在28℃至45℃之间的, 不得超过三层,闪点在45℃以上的,不得超过四层。
(三)桶装库的主要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8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1米, 垛与墙的间距不能小于0.5米。
四、露天堆垛方法:
(一)堆放场地要坚实平整,高出地面0.2米,四周有排水设施。
(二)卧放时要做到双行并列,底层加垫,桶口朝外,大口向上,垛高不超 过三层。斜放时要做到下部加垫,桶身与地面成75度角,大口向上。
(三)堆垛长度不能超过25米,宽度不能超过15米,堆垛内排与排的间距不 能小于1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3米。
(四)汽、煤油要斜放,不能卧放。润滑油要卧放,立放时必须加以遮盖。
五、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定时检查保养制度。
(一)发现油桶渗漏,要及时倒装。
(二)发现库内油品蒸气浓度超过规定时,要加强通风。
(三)露天存放的桶装汽、煤油,气温高于28℃时要采取降温措施。
第二节油品计量
第五十五条油库都必须配备待有合格证的专职计量人员,二级以上油库要设置计量机构。
第五十六条计量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收油时检查车体状况,核对车型、车号、油品品种,计量数量。
二、对储油罐进行计量,动转罐作业前后及时计量,非动转罐每三天计量一 次。每次计量都要做出完整记录,及时准确地提供容器存油变化动态。
三、油罐输油作业时,要对输油状况进行监视,防止瘪罐、溢油。
第五十七条计量人员要接受系统内和地方计量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计量法规和石油产品计量管理规定,严格按石油产品 计量操作制度正确操作。
第五十八条新建造的油罐和新购置的量具、仪表,要经过检定,合格者才能使用。所有油罐都要编制准确的容量表。
第五十九条油罐检定周期规定:立式罐四年进行复检,卧式罐八年进行复检。因某种原因造成明显变形的油罐,必须重新经过检定方准使用。
第六十条石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规定:温度计、密度计一年,量油尺半年,流量计(表)半年,磅称除平时经常做好校验外,半年检定一次。
第六十一条各级油库要根据“石油产品自然损耗管理办法”的要求,按作业环节建立健全损耗登记统计记录、报表和溢、耗审批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 理,降低损耗。
第六十二条损耗处理,必须实事求是,有依据,有凭证,不得弄虚作假。出库前的一切损耗,由经营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用户和其他单位。中转代管油 品,在运输、保管、收发环节中发生的一切定额损耗,均由委托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保管及零售损耗处理:
罐装保管损耗,按月核销。困计量不准而发生的虚假盈亏,在当月不能处理 者,允许跨月处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屡亏屡盈者,要认真查明原因,采取 措施加以解决。清理油罐损耗,逐罐核销。桶装保管损耗,按批在出席或盘点时 核销。零售损耗,按月一次核销。对于超耗部分,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经报批后 才能核销。
第六十四条运输溢耗处理,收货方负担定额损耗,发货方承受溢余,责任方负担损耗。
第三节油品质量
第六十五条油库必须配备持有合格证的化验人员,二级以上油库要设置化验室。仓储部门要经常了解各作业环节油品质量的维护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采取 措施加以改进。
第六十六条化验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收油时,取样检验,填写证书。
二、对储存油品定期检查、化验,记载质量卡片。
三、对出库油品质量出具合格证书。
第六十七条在卸收、输转、灌桶、倒装油品时,要按油品性质分组,实行专泵、专管、专桶专用。设备达不到要求的,要加以洗刷。非专用泵、管互用的 洗刷,按附录二规定进行。油罐重复使用的洗刷,按附录三规定进行。油桶重复 使用的洗刷,按附录四规定进行。
第六十八条入库油品:
一、进口油品,必须进行全分析,合格后方可接卸。国产油品要重点化验( 化验项目见附录五),发现不符合规格标准者,应单独存放,与发货方取得联系, 共同验明质量,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二、冬季接卸加温油料时,卸收后应立即排净管线内积油。
三、卸收罐装油品灌桶时,要随即上紧桶盖,不得有水、杂、灰尘浸入。
四、段收油品时,按gb4756-84规定采样。
桶数
经抽查,发现问题较大时,要逐桶检查。
六、接收地方厂油品(包括加工整理、废油再生),必须按协议商定的质量 标准验收,不合格者,不予收货。
第六十九条库存油品:
一、罐装储存:
二、含硫量高、添加剂含量大、性质很不稳定的油品,如金工油、刹车油等, 应尽量缩短储存期。
三、油品化验周期:桶装油品六个月,罐装油品三个月。因储存条件变化, 对油品质量有疑议时。要随时化验检质。
四、油罐清洗周期:
轻油、重柴油、润滑油罐不得超过三至五年,如发现油罐底部含水、杂多, 影响油品质量时,随时进行清洗。
第七十条出库油品:
一、油品出库时,必须做到油品符合规格标准要求,并带有合格证(零星用 户不附合格证),调配油品要有技术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二、出库桶装油品要做到桶内洁净,标记清晰,垫圈有效,桶盖拧紧。露天 存放者,装运前要抽验水质。堆放在站台、码头上的'待运桶装油品,要有蓬布遮 盖。
三、用户自备提油容器要严格检查,发现脏、漏等不合要求的,要进行更换, 否则不予灌装。
第七十一条油库调配的油品,要按照规定的规格标准逐批化验,合格者,方可灌装出库。
第四节财会
第七十二条各级油库要严格执行《石化销售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帐制单位要实行费用定额管理,独立核算单位要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 管理水平。
第七十三条遵守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设置会计帐簿,填制记帐凭证,正确、及时、完整、合法地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数字 准确、帐帐、帐卡、帐实相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油库的财产、资金 变化和经营成果。
第七十四条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品、低值易耗品要严格核算、管理。除财会部门设置完整的明细帐外,实物保管部门应建立实物登记帐(卡)。定期 盘点商品及各项资产,发现帐实不符,及时标明原因,加以解决。一切财产损失 (如事故损失、商品变质、油品损耗和财产短少等),均需标明原因,分清责任, 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处理。
第七十五条根据《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定期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及时进行资 产的清查、报废和更新改造。油库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必须用于油库的更 新改造和大修理,不准挪作他用。
第七十六条各级油库必须采取措施搞好财产管理。对于违犯财经纪律,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设备管理
第七十七条各级油库必须设有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二级以上油库应有设备管理机构。
第七十八条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参与油库设备的规划、选型,逐步实现油库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通 用化。
二、参与设备的安装及调试运转,负责设备的投产验收。
三、负责设备运行管理,督促做好运行记录,按照规定定时定期提出小修、 中修和大修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鉴定设备技术状况,及时提出更新和报废计划,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五、认真做好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反映设备选型、安装、运行、使用、 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技术状态。
六、负责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素质。
第七十九条二级以上油库要有设备检测用测厚仪、试压泵、气体浓度检测仪、静电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基本工具。
第一节储、输油设备
第八十条油罐
一、油罐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罐体
1、无严重变形,无渗漏。
2、罐体倾斜度不超过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5厘米)。
3、保温层无脱落。
(二)附件
1、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口齐全有效,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
2、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接地装置有效。
3、油罐进、出阀门和入孔无渗漏,各部螺栓齐全、紧固。
二、油罐出现下列问题时,要及时进行维修:
(一)圈板纵横焊缝、底与圈板的角焊缝,发现裂纹和渗漏者。
(二)圈板凹陷、起鼓、折皱的允许偏差超过设备检修规程规定者。
(三)罐体倾斜超过规定者。
(四)泡沫室盲板损坏,油罐与附件连接处垫片损坏者。
(五)非金属油罐,经定期开挖检查发现渗漏者。
(六)投产五年以上的油灌,要结合清洗情况检查底板锈蚀程度,4毫米的 底板余厚小于2.5毫米,4毫米以上的底板余厚小于3毫米和顶板折裂腐蚀严重者。
(七)直接埋入地下的油罐(每年要开挖3一5处进行检查),发现防腐失效 和渗漏者。
(八)油罐主要附件的检修,按照附录六的规定进行。
三、油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厘米高度要用涂料进行防腐 处理。
四、油罐外表无锈斑、无起壳,油漆完好。油罐刷漆规定:原则上淋水罐2 -4年一次,非淋水罐4-6年一次。
第八十一条管线和阀门的检查与维修:
一、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线,输油前要用水以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强度试 验。使用中的管线每1一2年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二、地上管线和管沟管线及支架、管沟,要经常检修,消除杂草杂物,排除 积水,保持整洁。
三、直接埋入地下的管线,埋置时间够五年老,每年要在低洼、潮湿的地方 挖开数段检查,发现防腐层失效和渗漏者,必须及时维修。
四、油罐区、油泵房、装卸油栈台、码头、副油区和输油管线上的主要常用 阀门,要每年检修一次,其它部位的阀门,要每二年检修一次,平时加强保养, 做到不渗不漏。
五、要及时拆除废弃不用的管线。地下管线拆除有困难的,必须和使用中的 管线断开。
六、地上管线的防锈漆,要经常保持完好。油泵房和装卸作业区的管组阀门 手轮要按照油品种类,涂刷不同颜色的油漆,汽油为红色,煤油为黄色,柴油为 灰色。
第八十二条油泵房的管理要求:
一、油泵房建筑必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要求。
二,、地下、半地下轻油泵房要加强通风,油蒸汽浓度不得大干爆炸下限的25%。
三、油泵及管组要做到技术状况良好,不渗不漏,附件、仪表齐全,安装符 合规定,维修保养良好。
四、电气设备及安装符合技术规定。
五、作业、运行、交接-班记录完整。
六、新泵和经过大修的泵,要进行试运转,管组、附件要进行水压试验,达 到规定要求。
第八十三条各种油泵的检修周期(检修项目按照设备检修规程的规定):
一、离心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2000-2500小时。
(二)大修周期运行8000-10000小时。
二、齿轮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1200--1500小时。
(二)大修周期运行4000-5000小时。
三、真空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1200-1500小时。
(二)大修周期运行4000-5000小时。
四、往复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2000小时。
(二)中修周期运行4000小时。
(三)大修周期运行8000小时。
五、间断性工作的各类型泵检修周期适当缩短。
六、以上四种油泵,在中、大修后,经试车合格,办理验收手续,才能投产 使用。
七、其它种类型泵按照设备检修规程规定进行检修。锅炉和空压机的安装、 使用、维修按机械、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电气设备
一、油库用电区域划分:
(一)爆炸危险区域:易燃油品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生产 作业区及其周围的有限空向。
1.0区:凡是释放出危险源的油罐呼吸阀、敞开口的量油口、铁路槽车罐口、 汽车油罐口、油舱仓口、真空管排气口、发油鹤管口、消气器等。
2.1区:凡是具有汽油,煤油、35号柴油等易燃油品的泵房、灌油间、桶 装库房、复土罐的附件室、罐室、阀室、氧气仓库、乙炔罐室、化验室油样间等。
3.2区:闪点高于45℃的柴油泵房、灌油间、捅装库房等。
(二)火灾危险区域:石油库经营的柴油(-35号柴油除外)、变压器油、 润滑油(脂)等可燃油品的生产作业区。
(三)除上述场所外,其它场所为一般用电区域。
二、油库电气设备选型:
(一)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选型:
1.0区内应选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1区内应选用隔爆型、正压型,等级最低不得低于b2c级。1区使用的电动 机应选防爆节能型(yb系列)。
3?2区内应选用隔爆型、正压型或增安型。
(二)火爆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可选用封闭式、防水型、保护型。
三、轻油装卸、输转、灌装、储存场所及用于运输的车、船,必须使用防爆 式照明用具。油库必须使用防爆式手电筒。
第八十五条油库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库电气安全规程》进行安装,达到整体防爆。
第八十六条变、配电间操作规定:
一、操作高压变、配电装置,必须有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二、变压器运行规定:上层油温不超过55℃。
三、配电装置,必须正确操作刀闸,每一路开关要挂有明显的标示牌。
四、不能在带负荷情况下操作隔离开关。560千伏安以下的变压器允许用负 荷开关直接拉合。
五、送电后或运行中,如发现油开关自动跳闸,或高压熔断器跌落,应查明 原因后再行送电。
第八十七条变、配电装置的检修:
一、电力电容器的检查,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外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二、每半年、每年检修的项目和要求,按照电业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进行。
三、新购置、长期停用和大修后的变压器,使用前要进行一次线圈绝缘测定, 符合规定者,方可使用。
第八十八条电动机使用和技术规定:
一、主体完整,零附件齐全有效,外壳有铭牌。
二、启动、保护和测量装置齐全,电缆、轴承不漏油。
三、内部无明显积灰和油泥。线圈、铁芯槽楔无老化、松动、变色等现象。
四、绝缘电阻在热状态下,每千伏不小于一兆欧。
五、电流在允许范围内,输出功率功到铭牌要求。
六、定子、转子温升和轴承使用温度在允许范围内,严禁超负荷运转。
七、滑环、整流子无火花运转。
八、各部振幅及轴向窜动不大于规定值。
第八十九条电动机的检修:
一、在一般场所使用的,每年用500伏摇表检测一次,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兆欧。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每半年检测一次,绝缘电阻不得低于1兆欧。 在水泵房、锅炉房、洞内等潮湿场所使用的,每半年检测一次,绝缘电阻不得低 于0.5兆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二、解体检修:
封闭式的每年一次,防爆式的每二年一次。发现轴承、转子、定子、绝缘、 防爆面、接线盒等安装不符合要求者,要及时修理或更换。
三、在解体检修电动机的同时,要检查和校正有关的控制设备和导线。
第九十条主要输电线路的安装规定:
一、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 油泵房的上空。
二、变、配电间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要采用地下电缆。通往趸船的线路, 要采用软质电缆。
三、建立临时用电申请管理制度,非经批准,不得随便拉接临时线路。
第九十一条输电线路的检修:
一、架空线路,要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作业车间及其他线 路要每季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要随时拆除不在使用的临时接 线。
二、高压电缆检查,按电业部门规定进行。低压电缆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节油捅管理
第九十二条油桶是油库经营油品的专用包装,必须加强管理,做到定级准确(见附录九“油桶鉴级标准”)、使用合理,改善搬运条件,减少碰撞磨损, 搞好清洗、整形、修焊、刷漆等,力求延长使用年限。
第九十三条露天存放空桶的场地,要平整,无积水,四周设有排水沟。要分类分级堆垛,垛高不超过五层,垛间要留有通道,超过半年时要倒垛。新桶要 尽量入库(棚)保管。
第九十四条油桶的折旧费,重磅桶分七年,轻磅桶分五年,分年按季摊销。
要健全油桶保管帐和出入库手续制度,定期核对,年终盘存,做到帐实相符。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九十五条油库要有绿化规划,种植适合当地气候土壤特点的树种、花草,覆盖地表。油库绿化要以树景为主,绿化面积要达到可绿化面积的90%(除生产 设施、建筑物及消防、供电、市政设施等规定以外面积)。
第九十六条污水、污物处理:
一、油库要有油水分离、沉淀设施来处理含油污水。一、二级油库要有污水 净化处理装置。污水的排放,要遵守有关排污规定。
二、油库排水系统,要有控制设施,严加管理,防止发主事故油品流出库外。
三、清洗油罐及其他容器的油渣、泥杂,可作为燃料或进行其它处理。
四、失效的泡沫液(粉)等,要妥善处理,防止j5染。
第九十七条油库锅炉烟囱,要有消烟除尘装置,排烟要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各省、区、市石油公司和直属公司,要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销售公司备案。
第九十九条各省、区、市石油公司和直属公司)要将所属油库每年增减情况,按附录七要求,于下年一月底以前报告销售公司。
第一百条本制度从颁发之日起实行。原有的制度、规定、办法与本制度有抵触者,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的解释仅属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
附录
附录一 事故报告表
附录二 泵、管线互用洗刷要求
附录三 油罐重复使用洗刷要求
附录四 空桶重复灌装洗刷要求
附录五 各种石油产品验收化验必须项目
附录六 油罐主要附件检修表
附录七 油库现状统计表
附录八 油桶灌装标准
附录九 油桶鉴级标准
附录十 事故等级标准
附录一 事故报告表 填表说明:
一、“事故形式”栏填写着火、爆炸、跑(冒、漏)油、混油、油品变质等事故的表现形式。
二、“事故性质”栏填写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如:责任事故、设备事故、缺乏业务知识、有意破坏等。
三、“处理情况”栏在事故处理后另文补报。
四、凡符合销售公司等级事故者均应填报此表。
附录二 泵、管线互用洗刷要求
注:1、输转润滑油频繁的大型油库,应按油库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
2、用作润滑油的管线或长期不用的专用管线,在刷洗吹扫之后,正式输油 前,先用所输送的油品冲洗管线,并在出口处取样化验合格后,方可大量输送。
3、输送特种油品,要用专用管线及专用泵。
一级桶:
一、桶身接缝虽经修焊,但焊缝宽度不得超过1.2厘米。桶口可以点焊,但 不允许焊圈。
二、腰箍、桶顶、相底、桶边不得修焊。腰箍上的直缝役可以修焊,焊疤必 须平整,宽度不得超过1.2厘米。
三、腰箍不得有局部磨平或有四处凹陷。腰箍虽有劈口,但深度不得影响桶 身。
四、桶边劈口不得靠近桶顶、桶底,经修复无明显变形者。 五、桶形完整,不得成椭圆形。
六、桶身脱漆面积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脱漆处虽有浮锈,但不得锈蚀。
七、桶身虽有凹陷,但长度不得超过15厘米,并不能影响到腰箍。
八、桶顶、底外凸高度,不得超过桶边。
九、桶内壁(包括顶、底)无锈或有轻锈经洗刷可以去除者。
十、桶边修焊必须焊整圈,焊疤要平整。
二级桶:
一、桶口、桶身可以修焊,腰箍修焊不得超过两处,其它部位修焊不超过四 处。
二、桶身脱漆面积不得超过三分之二,脱漆部位不能出现麻点锈蚀者。
三、桶形不得成三角形。
四、桶身虽有凹陷,但长度不超过30厘米,不得影响到腰箍。
五、腰箍被压平程度不得接近桶身。
六、同一级第九条。
三级桶:
一、桶口、捅身可以修焊,腰箍修焊不超过四处,其它部位修焊不超过人处。
二、桶内的锈蚀可以洗刷,腰箍磨平程度接近桶身。
三、桶身成三角形,但桶顶、底仍为圆形成椭圆形。
四级桶:
三级桶以下者均属之。
附录十
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系统
石油库事故等级标准
一级事故:
1、人员死亡,重伤致残。
2、火灾、爆炸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者。
3、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10吨及以上者。
4、混油混入100吨及以上者。
5、其它损失万元以上者。
二级事故:
1、火灾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者。
2、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5吨及以上者。
3、混油混入量10吨及以上者。
4、其它损失6000元及以上者。
三级事故:
1、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1吨及以上者。
2、混油混入量1吨及以上者。
3、其它损失100元及以上者。
四级事故:
1、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500公斤以上者。
2、混油混入量500公斤以上者。
3、其它损失500元以上者。
注:
一、火灾定义按国家《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为准。
二、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三、重伤致残:见国家劳动安全保护有关规定。
四、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1、设备及建筑物损坏无法修复使用者,按固定资产原值计算。
2、设备能修复使用者,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为准。
3、跑、冒、漏油及变质油料者,按油品进货价算。
4、混油者,按油品差价及加工整理费计算。
5、火灾经济损失按公安部门的计算方法。
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9人重伤;
(2)一次造成1-2人死亡;
(5)炼化企业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曰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失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 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1.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周边发生可能对中国石化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
2.在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
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按“中国石化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 全环保局,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直属企业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值班室。凡当地 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 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井喷失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中国石化事故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中国石化事故报告”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3)一并上报安全环保局。
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6曰前将“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安全环保局。
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上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在 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或保卫)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非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承包商在直属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处分审批权限
3.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中石化安全制度中石化集团安全生产方针篇七
四、具有与施工项目有关的资质证明,特种作业人员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施工期间,我方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严格遵守发包方的各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并保证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禁止在施工现场吸烟。
六、我方为所管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乎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具。开工作业前将安全防护器材配置到位,安全措施得力。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七、施工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破土动工、进入受限空间、高空作业时,严格按照发包方的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八、合理布置现场各类临时设施和物资,并负责保管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及安全防护等设施,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仍乱堆。
九、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施工过程中当天产生的垃圾当日清理干净。施工结束后,对施工现场彻底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清理出的垃圾不随意堆放在发包方管理的场地内。
十、我方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人身伤害、环境污染等事故均承担责任。
承诺方(签字):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被承诺方(签字):
第一章一般规定(风险世界网#url# 专业研究安全风险管理,安全员的门户网站!)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
第二条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职能部门和员工,在各自和部门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实行一岗一责制,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
第四条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应参照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执行。
3.定期召开安委会,听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检查年度安全工作部署完成情况。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按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三章直属企业领导安全职责
第七条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1.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自觉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始终把握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断研究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新思路,采取新措施;逐级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企业的重大隐患做到心中有数,认真抓好治理;抓好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安全管理的“三同时”。
3.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确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4.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奖惩。
5.负责副职和二级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和考核。
6.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
7.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有关规定要求的证书;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8.执行国家财政部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安全保证基金的缴纳,审批返回基金的使用。油田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第八条党委书记安全职责
1.对本企业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
2.自觉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始终把握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断研究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新思路,采取新措施;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抓好生产装置、技术改造设施和基本建设安全管理的“三同时”工作。
3.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4.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保证监督作用,教育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周围群众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5.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并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
7.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双文明评比和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应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8.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支持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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