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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缓刑规定篇一
致先生:
重庆 律师事务所接受您的委托,就您与x公司因“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供您参考以作调解之用,本律师受事务所指派,撰写本法律意见书,由于本法律意见书系律师个人意见,仅供您参考调解适用,故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案 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委托人:
3、相对人:
二、案件基本事实
1、案情简介:20__年2月14日,陈与重庆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从20__年2月14日到20__年2月13日,陈从事搬运工的工作,合同约定工资随公司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20__年1月23日在公司库房用手动叉车搬运货物时,摔倒受伤,致胸部骨体骨折,肋骨骨折等不同程度受伤。20__年1月23日到重庆解放军三二四医院入院,住院26天。之后于20__年10月18日再次入该院治疗,住院19天。重庆x公司于20__年2月1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渝中区人社局在20__年2月21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渝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鉴定,鉴定为:伤残九级,无护理依赖。20__年2月23日,劳动者陈明全因为受伤无力再继续工作,故此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基本可以确认的事实:
(1)陈与重庆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并且公司为陈依法购买了工伤保险。
(2)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可以确定,从12年2月14到14年2月23日。陈于20__年2月23日因为工伤不能继续工作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3)陈受伤的性质属于工伤可以确认,造成四处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住院治疗第一次26天,第2次19天。
3、尚有争议的事实:
(1)委托人的工资标准
(2)委托人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三、证据及证据材料
1.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及证据分析:
(1)《劳动合同》
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具体职位,工资标准,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日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证明劳动者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3)《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证明劳动者陈明全确为工伤,证明劳动者被依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可以获得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和陈明全经过了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前置程序。
(4)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的病例档案
证明劳动者陈明全住院治疗的时间,证明劳动者的受工伤的程度,证明劳动者不存在过度治疗的情形。
2、律师建议委托人还应提供的证据:
(2)住院治疗的费用凭证,证明陈明全住院治疗期间的合理的治疗费用;
(3)工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劳动关系、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因公受伤事实、工资报酬等内容。
3、律师可以代为收集的证据:
(1)公司工商档案信息。证明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及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四、案件争议焦点
1、是否应当由被告单位支付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
2、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成立。
3、委托人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
五、委托人的诉讼目的或效果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护理费和工伤医药费;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律师对委托人诉讼目的初评
属于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治疗费和护理费应当由单位支付,社保费用也是先打到公司的账户上,公司应当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并交给劳动者。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七、律师拟诉讼的诉讼请求
1、确认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x9=27000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83x4=15132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3x9=34047
(4). 停工留薪期工资
(5)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6) 停工留薪期满至鉴定期间生活津贴
(7) 护理费
(8). 工伤医疗费:
3、请求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800元
4、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元
以上费用共计:84079+
综上:委托人与重庆力天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委托人拟主张诉讼请求和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大概率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但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律师个人意见,不代表法院或者仲裁委最终意见,仅供参考,不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
20__年10月 22日
附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_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或工伤职工要求延长未获确认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确认。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工伤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的工伤,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
危险驾驶罪缓刑规定篇二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危险驾驶罪缓刑规定篇三
酒驾缓刑期满自我鉴定范文的书写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就是对自己在反省期间进行总结,特别自己在反省期间学到了什么,进行分析。叙述事实过程,包括认罪服判,接受管理和教育,参加公益劳动,有无奖惩等情况说明,表明自己的态度等等。
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例如,有的虽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据其具体情节和为了教育其本人,预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诸执行的,不能缓刑。或者本人虽有悔改表现,但判刑较重也不应当适用缓刑。
此外,刑法规定,对于xxx分子和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问。缓刑是对所判处的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为了考验犯罪人是否遵守这种条件,就要在决定缓刑的同时,确定一个对犯罪人进行考验的期限,这便是缓刑的考验期限。
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见,缓刑考验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期。
(1)拘役的考验期限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不能少于1年,最高不能超过5年,在此范围内,缓刑考验期限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罚。
(2)必须注意原判刑期与缓刑考验期限的比例关系,一般来说,考验期限应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例如,对于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5年,对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3年。
在酒驾刑满时,会被要求书写一份自我鉴定书,这一份缓刑期满自我鉴定书直接影响着酒驾者是否可以顺利回归社会。缓刑期满自我鉴定书并没有什么规定的模板,只要表达清楚自己的反省之心以及刑满回归社会后会为赎罪做出的努力,真诚相待,执法部门一定会宽容对待。
危险驾驶罪缓刑规定篇四
*人民检察院:
一、从本案起因看
(1)、犯罪嫌疑人家境贫寒、生活压力大、收入微薄
(2)、因为有爱心,受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蒙蔽、蒙骗,误认为是慈善事业
(3)、文化程度低,不懂法(仅是初中毕业,并非起诉意见书记载的中专毕业)
二、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情节
犯罪嫌疑人于20__年9月7日到接受询问,如实供述案件事实,20__年9月15日自动到案,接受讯问,再次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明显构成自首,依据《_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关于下线人数的确定问题
(1)、下线人数必须结合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传销人员关系、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必须查清出资人是谁、受益人是谁。
(3)对于仅有姓名,无法证实其是否存在,更不能证实其具有参与行为,应当予以扣除。
四、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从轻情节:
(1)事发前一直遵纪守法,诚实善良,支援教育,无私奉献
(2)因受蒙蔽、蒙骗而涉案,本身也是受害者
(3)能够知罪、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罪行,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关
(4)主观恶性小,系偶犯、初犯,无前科
(5)本案四名犯罪嫌疑人中,仅一人出具过保证书,且在四人当中,涉案人数最少、级别层数最低。
鉴于以上,建议贵院对以上意见予以充分考虑。
河南律师事务所
刑辩组
律师:
20__ 年 月 日
危险驾驶罪缓刑规定篇五
按照《股票发行与管理规定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贵公司与хх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协议书,хх律师事务所指派хх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贵公司хх年度向社会定向发行股权证工作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委托协议书》,本律师审查了如下事项:
(1)发行人发行股权证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的章程(草案);
(3)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4)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5)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7)本次募股资金的运用;
(8)本次股权证发行的批准;
(9)本次定向发行股权证的实质条件;
(10)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声明以下事项:
1、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2、 本律师已证实过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 对于那些对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重要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权证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хх公司上报申请材料中招股说明书的附录,并依法对我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附则:
1、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年月日。
2、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副本一式份。
3、本法律意见书在加盖хх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在经办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
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危险驾驶罪缓刑规定篇六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扩大了犯罪圈,但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只有拘役和罚金,是一种典型的轻罪,应当要罪刑均衡。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设置变量,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比例逐年增加,量刑在整体上呈现轻型化的倾向,与理论上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相符。影响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的因素有血醇含量、自首、坦白等,在缓刑期限上,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是否自愿认罪等情节也存在一定影响。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缓刑;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一、引言
2011 年 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 2011 年5 月 1 日起施行),该修正案新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前者俗称“飙车型危险驾驶罪”,后者就是常見的“酒驾型危险驾驶罪”。2015年8月29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性规定,增设了两类危险驾驶行为,即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险驾驶罪从设立至今,其立案受理与刑罚情况一直都是各方关注的热点,由于该罪规范的行为在入罪前仅仅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在被立法机关确定为犯罪行为后,关于该罪的具体司法适用,出现了诸多问题,较显著的就是缓刑适用问题。危险驾驶罪在设立之初,缓刑适用比例较低,司法机关在判决时大多适用拘役刑,但因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微罪,且刑罚仅仅是拘役并处罚金,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争议。通过查阅目前司法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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