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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规定篇一
我们在经过为期3天时间的岗前业务培训和考核后,我们终于真正走上了安全检查工作岗位,首先,我是安检员的协助和指导下学习岗位具体工作;队长出于岗位的急切需要把我们分成8组,我被分到了出发5号口,后期因为工作需要又被调至东交a道,从此我也开始走上了在安全门执勤的人身检查员岗位;并获得了领导的一致好评。
我们的主要工作是进行爆炸物品检测,和进行人身检测,以及开箱开包检查。其中也收获了很多的易燃易爆物品,如打火机和火柴等。“您好!请配合安全检查!”“谢谢您的配合!请慢走!”这是我们每天说的最多的几句话。有礼有节,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我还坚持和发扬自己“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的为人处世的原则,积极配好分队、中队的工作需要与那些身体不适的员工主动换岗、在自己的自己的休息时间替他人顶岗、在自己班组执勤过程中甘于吃苦受累以减轻其他组员的工作负担等,受到了队长和领导的表扬。也有很多的旅客来问一些关于机场航空公司的问题,我们也能很好的对旅客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回答。给旅客带来了一些帮助,也受到了旅客们的赞扬。
我的欠缺与不足:
孔子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是的,我坦承自己在这一个月的实习中犯下了一些小小的错误,有的是由于自己粗心大意、心态不稳过于紧张、有的是由于自己经验不足而至话多必失引起自己在工作上出错。但我在客观认识自己不足,知错就改,并督促自己一定要谨记经验教训于心,所以我每犯错一次我都要认真思考犯错的原因以及犯错造成的各种严重后果。
对于安检这种特殊的服务行业而言,我们实习生也算是普通服务一线中的最平凡一族,但我们用自己的大爱之心和实际行动服务了人民而竭尽了个人所能。
所以,我们很值得庆幸和自豪,因为我们正在为我们自己学业中的实习生涯和我们的人生画上了最起码在我们心中属于自己的最圆满的一笔!
信息公示规定篇二
数据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公司供应商、客户和商品品种相关数据的保密管理,确保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保管的上述数据的不被窃取、泄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存放公司供应商、客户和商品品种等各类数据资料、备份温湿度监测系统、仓储管理系统(wms)和计算机管理系统(erp)数据的移动硬盘,每天中午 12:00 和晚上 18:00 下班前,统一保存于文件保险柜内,不得随意摆放在办公桌面或者办公室其他任何位置。
三.质量管理部门移动硬盘、u 盘统一由综合管理员负责保管,因移动硬盘、u 盘在保管过程中出现损毁、遗失的,由综合管理员承担保管责任。若因移动硬盘、u 盘在领用期间出现损毁、丢失的,由领用人承担保管责任。
四.质量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需要使用上述移动硬盘的,由综合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登记领用记录,获准同意后方可使用,领用人使用完毕之后,必须及时归还综合管理员保管。
五、质量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即为周六、周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需要领用移动硬盘的,综合管理员不得发放。但是;在此期间可以领用 u 盘作暂时存储,由领用人承担 u 盘的保管责任,正式上班之后,必须立即将 u 盘暂存的数据,剪切保存至移动硬盘。
六.非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借用质量管理部门移动硬盘的,必须经过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且经综合管理员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外借。获准借用移动硬盘的非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在综合管理员的监督下使用。移动硬盘使用完毕后,由综合管理员当场收回存放于保险柜内,并在登记记录表上备注使用情况和使用时间。
七.除将外来文件复制、剪切保存于移动硬盘外,未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的,任何人不得复制、剪切移动硬盘内的任何文件,也不得修改、移动移动硬盘内任何文件内容。
八.因移动硬盘内储存的文件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的最长保存期限需要清理的,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由综合管理员负责清理。
九.因移动硬盘存储容量已满,或者移动硬盘损毁的,需要购买新移动硬盘的,由综合管理员提交申请,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人事行政部门购买。
十.质量管理部门的移动硬盘只能用于存储公司供应商、客户和商品品种数据,以及计算机管理系统备份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存放与本条款规定无关的内容。
得在外带以及在公司外部电脑上使用。
十二.因移动硬盘损毁,而必须外送修复的,经质量管理部门许可,并且经综合管理员办理登记手续后,在综合管理员陪同下,交人事行政部相关员工送外维修。移动硬盘送外维修期间,由综合管理员和人事行政部相关员工承担保管责任。
十三、移动硬盘送外维修期间,启动公司 u 盘作临时存储,不得随意将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和首营客户相关数据保存在电脑桌面硬盘或者个人 u 盘上。
十四、质量管理部门员工在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erp)、温湿度监测系统和仓库管理系统(wms)等软件过程中,不得采用截屏的方式,保存后台数据截图,禁止将后台数据截图以任何形式对外传播。
十五.除质管员每日导出备份计算机管理系统(erp)、温湿度监测系统和仓库管理系统(wms)等软件的相关数据外,未经质量管理部门许可,质量管理部门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从计算机管理系统(erp)、温湿度监测系统和仓库管理系统(wms)等软件中导出任何数据,禁止将导出的数据以任何形式对外传播。
十六.不得在个人 u 盘上备份公司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和首营客户,以及计算机管理系统(erp)、温湿度监测系统和仓库管理系统(wms)等软件运行过程产生的各类数据。
十七.罚则(1)综合管理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给予通报批评,按照质管部绩效考核标准对应的考核项目扣减当月绩效评分。
(2)质量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四、五、七、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的,给予通报批评,当月绩效工资扣 100 元。如因综合管理员未严格执行本规定,造成质量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综合管理员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质管部绩效考核标准对应的考核项目扣减当月绩效评分。
(3)非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由质量管理部门通报该员工所在部门处理,并抄送公司人事行政部。如因综合管理员未严格执行本规定,造成非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综合管理员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质管部绩效考核标准对应的考核项目扣减当月绩效评分。
(4)一个月内违反本规定二次,且一年之内违反本规定累计达五次者,上报公司做辞退处理。
(5)针对严格执行本规定,为避免公司和部门相关数据信息泄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照质管部绩效考核标准对应的考核项目增加当月绩效考核分数。
十八.本规定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数据分析管理规定
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薪酬保密管理规定
信息传递管理规定
保密规定
信息公示规定篇三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示规定篇四
为保证公司客户信息安全,防止客户信息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内全体员工。
3.1品质管理部负责制度的拟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3.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客户信息清单编制、保管,对使用客户信息人员监督工作。
3.3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客户信息的日常管理。
3.4各服务中心项目经理
3.4.1 负责纸质客户信息打印申请批示。
3.4.2 监督部门人员实行客户信息保密工作。
3.5总经理负责客户信息需提供于公司外部使用时批示。
客户信息属于公司秘密信息,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公司的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并具有实用性的信息。
5.1.1 纸质信息
交付时产生的客户档案或其他信息。
5.1.2 电子信息
各种格式电子客户信息。
5.1.3 管控数据
指管控系统中客户资料。
5.2 客户信息权限、使用、保管、销毁
5.2.1 纸质信息
5.2.1.1 除客户档案外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纸质客户信息。特殊情况需经部门经理负责人批示后方可打印,打印件盖“受控文件”、使用期限后接收人签收领取。
5.2.1.2 使用过程中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办公区域。
5.2.2 电子信息
5.2.2.1 交付时由地产提供电子版客户资料只能由项目负责人保管,若信息员因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授权给信息员使用。但需设置权限只能查看,不能打印、复制、转发。
5.2.2.2 当信息员结合客户档案、地产提供的电子版客户资料完成管控数据的建立并确认无误后,信息员与项目负责人保留的电子信息均需销毁处理。
5.2.2.3 销毁需由项目负责人监销并记录。
经理将客户的其他诉求信息进行电子版归档管理,但不得保留客户电话、工作单位等私密信息。
5.2.3 管控数据
5.2.3.1 品质管理部it工程师有管控全部权限。
5.2.3.2 各项目信息员有除客户信息导入导出外的所有权限。
5.2.3.3 其他有管控使用需要人员只有录入、查看权限。
5.2.4 各部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评估客户信息外泄风险,决定是否封闭相关计算机usb接口、刻录光驱。
5.2.5 新员工入职需鉴定保密协议,离职时做好相关移交、注销工作。
5.3监督检查
5.3.1 各部门需每月对客户信息保密风险进行一次评估,并及时整改。
5.3.2 品质管理部每两个月对各项目客户信息保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
(1)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公司客户信息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1)因疏忽大意而泄露公司客户信息。
(2)遗失书面客户信息清单。
(3)出卖公司利益,利用公司客户信息为自己谋利的,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外,还要交司法部门处理。
无
《客户信息保密风险评估表》
《客户信息借阅、销毁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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