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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通报篇一
为确保我校食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责任制。
一、食品卫生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学校法人代表是食品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务主任具体负责人,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责任明确。
二、学校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灭“四害”工作,环境随时保持整洁、卫生。
四、建立食品卫生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告制度。
(一)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扣除一定的奖金或工资。
(二)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通报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河北省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1.灵寿县南营乡“3.14”森林火灾。县委书记王建海、县长姜阳受到诫勉谈话;副县长左国方被责令检查;县林业局局长肖光武被行政记过;县林业局副局长祁登林被行政记大过;县防火办主任李风芹被行政记大过并免职;乡党委书记刘英江受党内警告处分;乡长尹国亮被行政记大过;副乡长李龙被飞行政记大过并免职。
2.赞皇县许亭乡“3.16”森林火灾。县委书记吴时茂、县长凌青利作深刻检查;副县长臧晓娜作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县林业局局长吕爱文、副局长刘月临被行政记大过;乡党委书记刘彦玲受党内警告并免职;乡长商进贤被行政记大过并免职;副乡长安志刚被降级并免职。此外,负间接责任的石家庄市林业局局长杨建秋、副局长狄运武也分别受到诫勉谈话。
3.内丘县侯家庄乡“3.18”森林火灾。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查并罚款5万元;主管副县长邢连军被通报批评;县林业局局长邱志刚被行政记过;县防火办主任邢振中被行政记大过;乡党委书记张印发受党内警告处分;乡长郭庆伟被行政记过;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吴庆丰被免职;包村干部韩志强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福建省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1.大田县文江乡“1.18”森林火灾。乡政府作书面检查;乡
长茅有温被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元;分管副乡长周万裕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500元;乡林业站长林友干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500元;乡党委综治副书记郑丁炫经济处罚500元;驻村干部邱珠香、林业员陈仁凡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1000元;朱坂村书记廖世勇、村主任廖启珠、朱坂联营林场场长余瑞清经济处罚1000元;取消朱坂村参加年终评比先进单位资格。
2.大田县华兴乡“2.12”森林火灾。乡政府作书面检查;乡长章两建被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元;分管乡党委宣传委员陈震阳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500元;驻村干部范大庆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1000元;林业站长林登双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500元;华兴林场场长范科兴、副场长叶德扬被通报批评;乡干部陈培焜经济处罚500元;京口村书记叶清城、主任叶健然、村委叶良佐、林业员叶玉辉经济处罚1000元。
3.大田县湖美乡“2.12”森林火灾。乡政府作书面检查;湖美乡乡长严志利被通报批评;分管副乡长苏启读被行政警告;人武部长张兆钡被效能告诫;乡林业站长颜梅山被行政警告。上述4人每人经济处罚500元;桃源国有林场场长魏永平、副场长林华章经济处罚500元;司法所所长廖明绩、林业站干部陈新芳、湖上村书记施素梓、主任施大利、护林员施发棉、施正步经济处罚1000元。
4.沙县高砂镇“2.12”森林火灾。副县长罗奕星被党内警告;县林业局局长王丽艳被行政警告;高砂镇镇长裴秀萍被行政记过;县林业局副局长陈奕斌被行政记过;高砂镇人大主席林辉斌被党内严重警告并建议免职;高砂镇林业站站长花焜福被行政撤职。
5.清流县李家乡“2.12”森林火灾。乡党委书记巫扬辉被党内警告;乡长赖成基被行政记过;乡林业分管领导黄位财被效能告诫;乡林业站站长马华茂被效能告诫。
三、四川省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木里县三桷垭乡“2.13”、“2.15”森林火灾。管辖单位责任人罗平被行政记过并扣风险押金500元和当月岗位津贴;管辖单位第二责任人赵纯涛被行政警告并扣风险押金500元及当月岗位津贴;第二管护站站长李波被行政记大过并扣当月岗位津贴;管护员刘蓬、雷前军扣当月基本工资50%及当月岗位津贴。
盐源县大坡乡“2.15”森林火灾。大坡乡党委、政府被全县通报批评;乡党委书记田甲次、乡长余友富作书面检查并公开检讨;乡分管副书记乔国文、分管副乡长喇五一、包村干部甘万会被停职反省;护林员毛打散、马有塔扣发当月工资并予以解聘;大坡管护站负责人谢健林扣风险责任金200元。
四、江西省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已就吉安市和吉水县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目前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处理之中。
当前,各地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已进入最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务必充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切实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全力抓好各项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确保思想不松懈、工作不松劲。要加大绩效评估、责任追究和奖惩力度,对领导到位、责任落实、业绩突出、保障有力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责任不落实等引发森林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及时曝光,以儆效尤。
特此通报。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
20xx年x月x日
责任追究通报篇三
一、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总体情况
20xx年全省共发生重大较大安全事故58起,其中重大事故3起(水上交通1起,煤矿2起)、较大事故55起(交通40起、煤矿5起、非煤矿山、建筑等行业10起)。
截止20xx年4月8日, 58起重大较大安全事故,已经全部批复结案,其中追究责任的事故41起, 8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19人、科级干部35人、其它人员32人;14人受到警示训诫;32人被处罚款,7个单位被处罚款;3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xx年,全省共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3起,已全部批复结案。2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8人、科级干部14人、其它人员5人;3人受到警示训诫;2人及2个单位被处罚款;10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安康市紫阳县“6•7”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5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科级干部4人、其它人员1人;1人受到警示训诫;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榆林市神木汇森凉水井煤矿“7•1”重大放炮事故
7人受到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3人;1人被处罚款9万元,凉水井煤矿被处罚款199万元; 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渭南市澄城县尧头斜井 “10•2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1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处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7人、其他人员4人;2人受到警示训诫;1人被处罚款1.2万元,尧头斜井被处罚款199万元;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一次死亡3-9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20xx年,全省共发生较大安全事故55起,已经全部批复结案,追究责任的事故38起。5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21人、其它人员27人;11人受到警示训诫;30人被处罚款,5个单位被处罚款; 2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继续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严格事故调查处理,按期批复结案,及时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批复报省安全监管局,每年3月15日前,应将上年度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批复结案情况汇总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市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结合“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重点,紧密结合“三项行动”(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三个继续下降”,为完成全省生产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的目标和任务做好各项工作。
20xx年x月x日
责任追究通报篇四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1、同班内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蹲点年级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双方家长协调处理;再由双方班主任、家长会同保险公司进行协调处理。
2、异班(年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双方蹲点年级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家长协调处理;再由双方班主任、家长会同保险公司进行协调处理。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老师、梯间负责人、楼梯值日、值周教师、值周责任人、门卫等)擅离岗位、私自调停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失踪、溺水等校内外伤害或财物损失的。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
5、水电管理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不及时维修,被检查到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被盗而造成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的。
7、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或仪器损坏的。
9、每天上午第四节和下午第二节课的任课老师,下课前要提醒(告之)该班学生楼梯行走的路线,如没有提醒(告之),学生在其他楼梯造成安全事故的。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班子会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一定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晋级或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报上级有关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通报篇五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单位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学校由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二)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应由本单位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五)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六)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七)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八)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求、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十二)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十六)敬业精神不够,工作期间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的;工作业绩差,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出现上班迟到、早退现象的;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贯彻执行组织管理决定的;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十七)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因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的,或经检查发现的,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按照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有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或经检查发现的,经查证属实,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一定场合公开检讨。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年度考核时缓定等次或解除聘任合同,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五)被暗访查出的违反效能建设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通报篇六
年 月日 时 分,甲方 驾驶的与乙方 驾驶的 ,在路段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 。经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自愿赔偿给乙方 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二、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四、此事故一次性解决,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责任追究通报篇七
这次行风评议是我园行风建设情况的一次全方位检验,是对全园干部职工作风的一次全方位检验。因此,行风评议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全体教职工。
行风评议事关我园形象,全园每个干部职工都要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事做起,自觉维护单位的整体形象。在行风评议中如发生下列情况的,将严肃追究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3)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甚至在行风评议期间继续顶风违纪,造成评议结果很差和群众满意率较低的`。
(4)群众举报和投诉比较集中以及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5)违反 廉洁自律规定,接受可能影响教学公正履行职责的礼品、请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上班时间不按要求,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或迟到、早退不在岗的。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纪律处分。
责任追究通报篇八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金山张堰镇留溪佳园小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七)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
(八)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九)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一)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的。第四条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部门监管是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由张堰镇食品安全办报请县委、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首先要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化管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技中心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生产服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张堰工商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张堰镇食品药品专管员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张堰镇食品安全办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其他部门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职责,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头,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从严查处。
第六条 本办法由金山张堰镇留溪居委会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留溪居会
20xx年3月10日
责任追究通报篇九
第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
1、依法追究的原则;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3、责任自负的原则;
4、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5、重大教育的原则。
1、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办理生育手续的;
2、不按生育审批程序批准生育的;
3、违反规定随意签发计划生育证件的;
4、 违反规定作出处罚或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6、贪污、私分、借支、挪用社会抚养费,不够刑事责任的;
9、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
10、因技术服务或工作不认真,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1、对群众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第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五条 由于执法人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而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执法人负责。
第六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领导对执法人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人和执法人分别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同领导者承担从重追查责任。
第八条 由集体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主要领导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按其负责程度分别担。
第九条 执法过错人处分形式有: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4、经济处分(退赔、没收非法所得);
5、纪律处分,直到解聘或辞退。
第十条 追究执法过错行为应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视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以及责任人态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先行赔偿后,再向责任人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一般过错,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后,依有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或涉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或本级纪检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十五条 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中,责任人有申辩权、陈述权和提出异议权。
第十六条 追究执法过错案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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