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篇一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 小区 楼 号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全款。
三、甲方于签订协议之日,将该车库交付乙方使用。
四、乙方在购得车库后,对本车库享有所有权。本协议签订之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本协议签订之日后所产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但因房产证抵押贷款所引起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五、因车库没有单独办理房产证,今后乙方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六、甲、乙双方均应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若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篇二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 幢_____号车库(实测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甲方保证所出售车库产权无争议纠纷。
二、乙方所买上述车库仅作为贮藏室或车库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二、甲、乙双方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整。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甲方已在 年 月 日将上述车库及有关手续移交给乙方。
四、乙方购买上述车库后,与车库有关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因该车库甲方与开发商所签合同明确不能办理产权证。如日后因本车库与开发商产权纠纷导致乙方损失,甲方不予负责;乙方所付甲方购房款,甲方不予退还。如有可能办理产权证,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证及过户给乙方相关手续(产权归乙方所有),办理产权证及过户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车库产权及使用权。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构留存备案一份。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年 月 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篇三
乙,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街号。身份证号(系甲丈夫)电话:(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丙,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东区路号身份证号。电话:(以下简称乙方)
一、车库的基本情况
1、室内地面为沙浆找平,室内墙面为搓沙,室外正立面为瓷砖贴面。
2、电动卷闸门已安装,费用已包含在价款中。
3、电已经接通,费用已包含在价款中。
二、甲乙双方约定车库总价款(包括定金在内),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小写rmb120xx0元)。买卖双方的税收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三、乙方于20xx年2月23日支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仟元整作为定金。在20xx年3月25日前甲方将车库的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用以及用电户头过户到乙方户头上。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
四、甲方必须保证所卖的车库没有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和没有设定抵押、保证不被第三方追偿及其他影响买方的利益。如因产权纠纷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赔偿给买方,并且甲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五、任何一方不得毁约,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整。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并到大竹县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在场人: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篇四
代理人:董某某,女,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xx街号。身份证号(系唐某某母亲)电话:。
一、车库的基本情况
1、室内地面为沙浆找平,室内墙面为搓沙,室外正立面为瓷砖贴面。
2、电动卷闸门已安装,费用已包含在价款中。
3、电已经接通,费用已包含在价款中。用电户头由唐某某过户到郑某户头上。
二、买方与卖方约定车库总价款(包括定金在内),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小写rmb120xx0元)。
三、买方于20xx年2月19日支付人民币贰仟元整作为定金。在20xx年3月15日前甲方必须将车库的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过户到乙方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包括定金在内)。
四、卖方保证所卖的车库没有转让和设定抵押、不被第三方追偿及其他影响买方的利益。如因产权纠纷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赔偿给买方。
五、任何一方不得毁约,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买方与卖方各执一份,办理过户手续时,提交相关部门一份,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x年xx月xx日 x年xx月xx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篇五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一、买受人所购的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车库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号单位。该车库套内面积约为________平方米。
二、计价方式与价款
双方约定按套计算该车库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风险告知:很多业主都认为买了车位之后就不再产生其他费用,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即使我们买下了车位,还需要每个月缴纳一定的“车位管理费”。这笔费用每个小区收取不同,大概在几十至上百元不等。因此,在购买车位之前最好问清车位管理费的数额与缴纳方式,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三、付款方式
买受人须在签定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有关规定,该车库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交付买受人使用。
五、出卖人延期交库的违约责任
1、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2) 逾期超过三十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三十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百分之二的总价款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六、 车库交接
车库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买受人在接到交房通知七日内办理结算和交房手续,否则按拖延天数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和看管费。逾期三十天,出卖人有权按买受人违约而终止合同,买受人按房款的百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房另行出售。
七 、其他规定
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车库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车库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八、争议解决
1、 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在约定管辖时注意,约定了法院管辖就不能在约定仲裁管辖,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贰份,买受人贰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车库平面图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篇六
;摘 要 本文以二手房买卖市场为立足点,通过对相关理论学说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中具体裁判案例的归类分析,试图解决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问题。再结合我国《民法总则》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新规定,提出了认定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法律效力的新思路。
关键词 二手房屋买卖 阴阳合同 法律效力 通谋虚伪行为 隐藏行为
作者简介:陈雅雯,广州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一、 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法律效力的理论与实践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就同一交易订立的一份对内、一份对外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对内的合同称为“阴合同”,在二手房买卖市场中该合同显示双方当事人实际交易的价格;而对外的合同称为“阳合同”,是交易双方为了应对相关部门的审查而签订,仅用于备案、登记等公示程序而并不实际履行。
在《民法总则》未颁布实施之前,认定“阴阳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但是,该法并未系统地对“阴阳合同”法律效力作出规定,导致学界对此争论不一,司法审判人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陷入法律适用混乱、裁判标准不一的审判困境。
(一)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法律效力的理论
(二)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的司法实践
为了研究目前司法实务针对二手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的解决情况,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从中挑选出典型的案件进行分析。通过整理,笔者归纳提炼出以下三类判决依据及理由。
1.“阳合同”属于恶意串通,价格条款无效
案例一: 在王某与吕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吕淑芳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在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阳合同”)时隐瞒了真实交易价格280万元而将交易价格写为64万元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但是,该行为只会使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无效,并不一定会使整个合同无效。
2.“阳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价格条款无效
案例二: 在张宗云与朱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阳合同”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但其他内容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
3.“阳合同”效力不予置评,当事人的避税行为应交由相应部门处理
案例三: 在丁媛与钱志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经审理认定,钱志芬和康靖订立“阴阳合同”以逃避过户税费的行为,虽然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该行为应当交由房屋主管机关和税务部门进行处理,要求相关当事人补缴偷逃的税款。
从上述的案例可知,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均认定“阴合同”合法有效;但对“阳合同”的效力评价却出现了分歧,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尽相同,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类:(1)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阳合同”属于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价格条款无效;(2)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认定“阳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缺乏“意思表示真实”的有效要件; (3)回避对“阳合同”效力的评价,只提到合同当事人规避税费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阳合同”无效,但也未直接肯定其效力,而认为此类问题应交由相关国家职能部门处理。
二、 二手房买卖 “阴阳合同”法律效力思考
(一) 通谋虚伪行为法律制度的建立
针对二手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之所以会出现学界观点不一、法官裁判标准各异的现象,其缘由便在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缺位。在《民法总则》颁布以前,能够规制此类问题的相关规定仅为“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两项制度。但这两项制度具有一定的缺陷,存在概念定性较为混乱、内涵外延依旧模糊等问题。
(二)《民法总则》亮点之一——关于通谋虚伪行为的新规定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總则》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其中,第146条出现了关于通谋虚伪行为的新规定,该规定填补完善了我国民法理论关于“意思表示瑕疵”部分的立法,是本次《民法总则》中的一大亮点。
通谋虚伪行为,也被称之为虚假行为、伪装行为。台湾民法学者王泽鉴认为,“通谋虚伪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三:一是须有意思表示的存在;二是须表示与真意不符;三是须其非真意的表示与相对人通谋。” 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涵盖了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中的两种情形:通谋虚伪行为和隐藏行为。根据该条款,双方当事人作出的通谋虚伪行为因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绝对无效;而隐藏行为效力的确定,则应适用与该具体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
相较于我国民法原有的“恶意串通”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两项制度,通谋虚伪行为理论在规制民事法律效力时存在一定的优势。在《民法总则》颁布以前,法官只能援引上述两项制度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样处理的不足之处在于,对于含有隐藏行为的通谋虚伪表示,由于该通谋虚伪表示被认定为无效,其背后的隐藏行为也当然地被归为无效。而当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明确规定了通谋虚伪行为和隐藏行为之后,法官在认定通谋虚伪行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时就可将两者独立开来进行判断,避免了由于立法缺失而导致隐藏行为一概被认为无效的情形,从而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及合法利益。
(三)“通谋虚伪行为”理论在“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的运用
根据通谋虚伪行为理论可知,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阴阳合同”是含有隐藏行为的通谋虚伪表示,“阴合同”与“阳合同”相互独立,两者的效力认定应当独立开来。
就“阳合同”而言,其效力认定应当采纳上述的“部分无效说”,也即“阳合同”并非全部无效,只有合同当中的虚假价格条款无效。正如卡尔·拉伦茨所言,“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就表示事项不发生效力达成合意,亦即双方表面上共同实施一法律行为意图发生某一法律效果,实则不希望相关法律效果的产生。” 因此,对于“阳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由于合同当事人在真实交易中往往不实际履行而仅作为交付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备案登记之用,依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该条款由于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但对于“阳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例如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其效力的认定则不可依据通谋虚伪行为理论而直接判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其他条款的效力认定不受价格条款的影响,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以上关于“阴合同”“阳合同”效力认定的探讨,都是建立在两者除价格条款之外的内容保持一致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之下。但是,如果“阴阳合同”的其他条款内容发生冲突时,怎样认定二者的效力?合同当事人该以哪份合同为准?遇到此种情况,应当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结合合同的签订时间、具体内容、合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具体判断。实践中,通常是先有“阴合同”再有“阳合同”,因此,当事人在订立“阳合同”时可能会对先订立“阴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当变更,或是对一些未明确约定的内容进行约定。上述体现在“阳合同”的修正,可视为合同当事人对“阴合同”的补充,其效力应当得到肯定。因此,当“阴合同”与“阳合同”的其他条款发生冲突时,若“阳合同”的其他条款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以签署在后的“阳合同”为准。
注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
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2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终275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所选取的案例三(该案的裁判援引了《民法通则》第55条)是在《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之前就作出了生效的判决,也即当时适用的法律为《民法通则》。
王泽鉴.民法总则.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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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市号2栋4单元8楼的住宅壹套及一楼车库杂物房壹间出售(出让)给乙方,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153.18平方米,车库杂物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出售价(含出让价,下同)为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一)乙方陪同甲方到银行归还上述住宅按揭贷款余额取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时支付甲方售房款陆万元整。
(二)在甲方办妥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当天支付壹拾万元整。
第四条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购房款并归还按揭贷款余额取回《房产证》后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原入住人员或存放的物品必须在住宅所有权过户后的十五日内搬离。
第六条鉴于甲方原来只拥有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仅取得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而《使用权出让证》又不能到发证机关办理“使用人”变更手续的实际情况,该车库杂物房及对应的《使用权出让证》自乙方付清上述购房款(含车库杂物房的出让金)之日起至该车库杂物房使用权终了之日止归乙方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交易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不包括售房应缴税费及办理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费等各种税费,此项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以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将住宅《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外,必须按日支付全部售房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三)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搬离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必须按市场房屋出租价格的三至五倍价格向乙方支付房屋租金。
(四)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不出售(出让)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如已收取乙方的购房款的,甲方除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须另行支付给乙方三万元整违约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终止购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项的80%退回给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第九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存一份。
甲方:(签名和手印)
乙方:(签名和手印)
日期: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市号2栋4单元8楼的住宅壹套及一楼车库杂物房壹间出售(出让)给乙方,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153.18平方米,车库杂物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出售价(含出让价,下同)为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一)乙方陪同甲方到银行归还上述住宅按揭贷款余额取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时支付甲方售房款陆万元整。
(二)在甲方办妥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当天支付壹拾万元整。
第四条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购房款并归还按揭贷款余额取回《房产证》后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原入住人员或存放的物品必须在住宅所有权过户后的十五日内搬离。
第六条鉴于甲方原来只拥有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仅取得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而《使用权出让证》又不能到发证机关办理“使用人”变更手续的实际情况,该车库杂物房及对应的《使用权出让证》自乙方付清上述购房款(含车库杂物房的出让金)之日起至该车库杂物房使用权终了之日止归乙方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交易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不包括售房应缴税费及办理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费等各种税费,此项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以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将住宅《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外,必须按日支付全部售房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三)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搬离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必须按市场房屋出租价格的三至五倍价格向乙方支付房屋租金。
(四)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不出售(出让)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如已收取乙方的购房款的,甲方除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须另行支付给乙方三万元整违约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终止购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项的80%退回给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第九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存一份。
甲方:(签名和手印)
乙方:(签名和手印)
日期: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篇八
卖方:身份证号码:(简称甲方)
买方:身份证号码:(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车库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车库的基本情况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所有的位于称____小区____号____楼____单元____室房屋所属的车库,该车库位置在靠南侧一排车库从东往西第号,该车库未办理产权证。
第二条、销售价格
上述车库售价____元
第三条、费用交接的时间
l、车库电费的交接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此日之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若办理该车库的权属手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保证条款
甲方保证对所出售的车库拥有完全所有权,需给乙方提供上述车库的有关的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无设定抵押、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如因第三人对该车库主张权利,甲方需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本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阿左旗人民法院判决。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篇九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车库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乙方自愿购买坐落在吉林省柳河县金达莱小区b17栋楼南侧4号车库。双方议定上述车库为每平方米陆仟元(6000元)人民币出售。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余款将定于20__年4月1日前支付,在20__年4月1日前甲方不得更改此车库出售价格。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加倍赔偿违约金。
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年 月 日
证明人: 年 月 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篇十
乙方(车库买方):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买方所购车库的基本情况:
车库位置: 车库编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总 价 :
有关事项:
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壹间出售给乙方。
二、上述车库的出售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三、付款方式:一次性结清。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书后,甲方先交付车库钥匙,由乙方检查电动升降器及内部设施无异后,支付相应款项,甲方出具车库权属证明和收据后,车库所有权归乙方。
四、乙方在取得车库钥匙、车库权属证明和收据后,对本车库享有所有权,今后与本车库所发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因车库未办理产权证,今后乙方如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或因政策要求需要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六、此协议收以甲方先交付车库钥匙,出具车库权属证明和收据,乙方付款为条件,一方不履行协议,对方可以要回款项或要回有关钥匙和权属证明,并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20xx元人民币。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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