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条件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篇一
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付出财产或者付出劳务(付出劳务可以视为付出财产利益)。
有偿合同是两个诺言的结合,因此可以把有偿合同称为双诺合同,是两个诺言、两个意思表示取得一致,成立并生效的合同。
法律一般把有偿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因为双方都负担义务,所以,双方两个诺言取得一致的.情况下,有偿合同成立并生效。有偿合同一般情况下,除了要经过批准、登记的以外,合同成立时即行生效。而无偿合同,因为一方要付出财产或者劳务,但没有获得对价,因此,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把无偿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或者规定为有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其意义在于给无偿付出的一方以反悔权,以鼓励人们的无偿行为、助人行为。
对于实践合同,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者开始履行的时候,才开始成立或者生效。对于有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如赠与合同),赠与人(债务人)的反悔权是通过通知对方撤销来体现的,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
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条件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篇二
股 权 质 押 合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同
质押权人:
出质人:
第一条 有关各方
1.甲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乙方,持有标的公司万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3.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总股本构成吴辛波出资万元合万股。
第二条 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其对甲方形成万元借款的还款保证。
第三条 质押登记
甲、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债权质押,并委托甲方代为办理因质权实现产生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委托类别为全权委托,委托期限为质押股权变更至甲方项下止。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5.乙方保证于20年月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法将质押的全部股权无条件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全额股东。
第五条 三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第六条 违约及赔偿
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七条 质物
2.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乙方如没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股权由甲方全权处理。
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乙方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乙方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乙方应当及时补足。
第八条 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2.优先受偿权。甲方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3.主合同变更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甲方给予乙方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甲方与乙方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乙方的事先同意。
第九条 质物保管与质押解除
1.解除质押登记
主合同项下债权获得全额清偿的,甲方可解除质押,配合乙方办理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
2.质物的保管
乙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移交甲方保管。
1.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甲方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乙方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的;
(3)乙方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甲方有权处置质物,并以处置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3.甲方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保证:
(1)乙方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保证遵纪守法。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乙方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乙方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乙方保证其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
(5)乙方保证完成为本合同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信息披露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6)乙方不存在对乙方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事件。
本合同项下质物系乙方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乙方保证对该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股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物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越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十二条 约定事项
1.乙方承诺
③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⑤申请重组、破产或解散公司;
④乙方标的公司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组、破产或被上级主管单位撤销;
⑥其他可能影响质权人权益的情形。
(3)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
(4)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经甲方要求,乙方还应向甲方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一般公证手续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乙方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
(5)乙方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以维持股权价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放弃股东权利和标的公司章程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就质物签署或同意签署任何转让、转移或让与文件,或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或其任何部分。
(7)除本合同外,乙方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或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安排。
(8)乙方应承担与质物及与实现质权有关的全部费用。
(9)如质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因标的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乙方拒绝购买标的公司配股或标的公司发行新股,甲方有理由认为该状况已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10)乙方确认,在债务人向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乙方不得向债务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及相关权利。
2.通知及送达
(1)本合同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则视为在下列日期送达;如是信函,则为按主要营业地址或住所地挂号寄发后的第7个银行营业日;如果是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如果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则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但向甲方发出或交付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均须在甲方实际收到时被视为已经送达。且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须于事后将原件(加盖公章,乙方为自然人的,应该乙方签署)以当面送交或邮寄于甲方的方式加以确定。
(2)乙方同意,对其提起任何诉讼而发出的传票和通知,只要发送至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主要营业地址/住所地,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对甲方不生效。
3.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由乙方及甲方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可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违约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乙方对甲方的违约:
①乙方在本合同作出的任何陈述、说明、保证或在任何依本合同规定而作出的或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授权、批准、同意、证书及其他文件在作出时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已被证实为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被证实为已失效或被撤销或没有法律效力。
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事项。
被注销或破产的,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的;
④乙方财产状况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产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⑤乙方标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导致对乙方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通过赠与、交换、出售、发出指令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物的;或发生质物价值减少、质物灭失或重大损坏等严重影响乙方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形的。⑦质物被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施以强制措施的;或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质物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⑧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为,或者损及甲方正当利益的行为。
2.违约处理
如发生上款所诉任一违约事件,甲方有权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处分质物外,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适用的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3.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三方可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相关用语和表达与主合同具有相同的含义。
甲 方(签章):乙 方(签章):
年月 日
合同签订地:
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条件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篇三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待甲将某项产品试验成功以后,乙即向甲赠送一套设备。在这里,产品试验成功是一个条件,在该条件实现时,赠送设备的合同即发生效力。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如上例中,产品试验成功便是乙向甲赠送设备的动机。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例如赠送设备),而并不反映当事人的动机(即为什么要赠送设备),而附条件的合同则能够将当事人的动机表现在合同中,从而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知道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条件。如果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转动,则借钱给你”),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订立合同。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合同的条件,称为不法条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在宣告不法条件无效后,合同是否已经在内容上合法且可以独立存在。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若将此屋买给丙,则租给你”,在这里,卖屋的条件和出租的内容是互相矛盾的,甲只有是屋的所有人时,才有权出租房子。对于以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的事实作为合同条件的,应认为合同未成立。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则合同在成立以后还不能立即生效,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能产生效力,当事人才可以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条件,则合同已经实际发生效力,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失效,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将继续有效。
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这里所说的不正当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例如,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如果甲之子从外地回来,乙应搬出另租房屋,该条件属于解除条件。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否则,根据《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也就是说如果乙采取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视为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该合同应当解除。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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