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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法律与法规》考点汇编篇一
一、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
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 ?
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
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 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 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 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 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17、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18、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19、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 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0、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谁申请?由谁批准?
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1义务教育法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22、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3、义务教育法对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24、义务教育法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有何特殊规定?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25、义务教育法对 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26、义务教育法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有何特殊规定?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7、义务教育法对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有何要求?
(1)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 校毕业以上水平。
(2)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3)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 生,忠于职责。
28、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是如何保护的?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 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29、义务教育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是如何要求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30、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 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 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 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3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 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2、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 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义务教育法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 秩序,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 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35、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在宗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36、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由谁制定的?什么时间实施的?
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于1992年3月14日实施的。
3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 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哪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 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是如何确 定?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3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具体确定的?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机构有那些?
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 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 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41、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1)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2)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3)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 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42、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应如何办理?
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4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哪个部门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4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谁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 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4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是如何规定的?
(1)、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 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 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3)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46、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 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如何处理?
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 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47、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如何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4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标志是什么 ?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 育的证书。
49、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 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可否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可以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50、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什么费用?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51、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费用标准和具体办法,谁提出方案?谁批准?其他单位是否有权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和向学生乱收费用?
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 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52、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不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5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那些学生?
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 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助学金制度的 具体办法,由哪级人民政府规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5、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是什么?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 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56、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使用教科书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 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但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
5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学生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是如何保护的?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 的需要;
(2)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对 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5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语言是如何规定的?
使用普通话。
5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法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1)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本地区的义务教育。
(2)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 用语,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决定。
(3)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60、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有什么要求?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 规划,合理布局。
(2)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
(3)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 相对集中。
(4)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 排。
61、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1)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经费开支定额,并制订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建设、图书 资料、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规划,使学校分期分批达到前款所列的办学条件标准,并进行检查验收。
62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费用方面的规定?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2)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 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3)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办学单位或者经 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措。
(4)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 育给予适当补助。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6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节如何处理?
(1)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2)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如何使用?
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部分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6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 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66、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师资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1)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并组织其他高等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
(2)盲、聋哑、弱智儿童学校的师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养。
67、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教师培训方面的要求如何?
(1)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使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 和管理水平。
(3)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68、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什么样的考核制度来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 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69、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什么样的制度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
70、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应当接受哪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71、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都有哪些情形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2)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3)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5)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6)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72、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都有哪些情形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
(2)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73、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 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如何处理?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 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 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
(2)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74、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都有哪些情形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
(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3)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4)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那些救济途径?
(1)、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 复议。
(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应如何处理?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7、《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的时间?
1987年2月20日。
78、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的义务教育含义是什么?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9、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我省的义务教育包括那些?
(1)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2)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3)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80、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我省普及义务教育是谁的责任?
普及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81、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我省普及义务教育谁是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
82、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的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
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8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什么制度,对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问题?
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
84、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1)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为六周岁。
(2)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仍可实行七周岁入学。
(3)盲、聋、哑和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九周岁。
85、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该怎样办理程序?
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方可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
86、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生升入初级中等学校的原则?
就地就近。
87、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学、杂费是如何规定的?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交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减免杂费,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88、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受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是如何规定的?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受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务农或从事其他工作。
89、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段教师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教师必须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忠于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教师应爱护学生,严禁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90、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社会对教师的权利是怎样保护的?
(1)全社会应当尊重中小学教师;
(2)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
(3)禁止侮辱、殴打教师。
91、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那个机构对教师进行管理、调配?
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92、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教师的学历标准?
(1)小学教师必须具有中等师范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2)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师范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9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调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要求标准?
凡要调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考核。
94、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于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人员如何处理?
对于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调离教学岗位,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有困难的,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95、按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应如何加强义务教育段教师的培养?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和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办好师范院校和教育(进修)院校,保证培养、培训义务教育需要的合格师资。
(2)有条件的非师范类高、中等院校应承担培养、培训义务教育师资的任务。
(3)散居的少数民族中学和小学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96、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是如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学校保证义务教育的?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义务教育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设置中小学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积极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97、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是如何规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办理程序的?
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均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98、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1)、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规律办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提高教育质量,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2)、学校不得拒收应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让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学生停学或退学。
99、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学生杂费的标准和收缴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1)学生杂费的标准和收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2)任何学校不得自定标准,乱收费用。
100、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和乡镇(包括工矿区、开发新区或改造住宅小区)建设方面如何保护义务教育的?
(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将义务教育设施列入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并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2)城市和乡镇(包括工矿区、开发新区或改造住宅小区)建设,要根据义务教育的实际需要,由规划、建设部门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
(3)有关部门要在征地、动迁、资金、材料和施工等方面优先安排。
101、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对学校校舍、财产及设施是如何保护的?
各级各类学校,不论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其校园校舍、运动场、校办工厂、农场等及其它一切设备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或变相侵占。
102、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在财产方面对学校、师生是如何保护的?
(1)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禁止向学校乱摊派。
(2)禁止任何学校或教职工,向学生及家长摊派或索取财物。
10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在学校用书方面是如何保护的?
(1)出版、发行等有关部门要保证义务教育用书。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各种中小学生学习参考资料。
104、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和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方面是如何规定的的?
(1)禁止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
(2)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105、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经费问题的基本规定?
(1)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应以上一年的财政拨款核定的预算数为基数,以高于当地本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年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
(3)各级地方机动财力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费,并对偏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特殊照顾。
106、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效益的责任是如何规定?
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效益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
107、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免收杂费的地区,其免收的部分是如何规定的?
(1)对免收杂费的地区,其免收的金额由当地人民政府拨款,由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给学校使用。
(2)各部门不得克扣、挪用。
(3)非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免收杂费的金额,由举办单位负责解决。
108、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举办的学校是如何要求的?
凡已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应坚持办好,不得任意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如确因需要,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09、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有哪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1)、认真执行本条例,实施义务教育成绩显著的;
(2)、积极捐资助学,发展基础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3)、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忠于职责,在教育、教学工作上取得优异成绩的。
110、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如何处罚?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其履行义务;
111、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规定,对招用应受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务农或从事其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罚?
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强令学生返回学校就读。
112、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教师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侮辱、殴打教师如何处罚?
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赔偿受害者损失。
113、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如何处罚?
按审批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限期恢复。
114、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凡已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没坚持办好,任意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或未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的,如何处罚?
按审批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限期恢复;
115、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学校拒收应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让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学生停学或退学的,如何处罚?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116、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学校或教职工向学生及家长摊派或索取财物的,如何处罚?
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117、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向学校征收费用,向学校乱摊派的,如何处罚?
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从严处理。
118、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各种中小学生学习参考资料的,如何处罚?
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出版、文化部门对主要责任者及单位领导,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119、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或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的,如何处罚?
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120、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教师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侮辱、殴打教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1、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什么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销?
个人受罚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销。
122、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是?
(1)可在接到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2)对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23、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如何履行?
对处罚拒不执行的,处罚机关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4、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考核与监督,由哪级人民政府负责?
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125、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合发展决定讲教育工作中的“两基”的含义?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126、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决定确定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
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127、2002年起,国家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一种收费方式简称是什么?
“一费制”。128、2005年起,对农村义务教育段家庭贫困的学生实施的“两免一补”的内容?
免收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29、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几部宪法?哪年颁布的?
第四部,1982年颁布。
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由什么图案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131、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是什么?
生命健康权。
13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可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1)平等权利;(2)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权利;(4)人身自由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
133、我国公民有那些基本义务?
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多少周岁的公民?
未满18周岁的公民。
135、警匪报警电话是什么?火警电话是什么?医疗急救电话是什么?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是什么?
它们依次是:110,119,120,122。
136、我国监护人的设立有哪三种方式?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137、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3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多少岁可以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8周岁。
139、哪些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哪些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40、在道路上骑自行车,有年龄限制吗?
有。未满12岁,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141、自行车转弯须注意什么?
减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142、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交通信号包括哪几种?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143、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以拘留,拘留最长是几天?
15天
144、证据都有哪些?请至少说出四种。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145、诉讼可分为几种?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14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哪些人禁止进入网吧?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什么范围内开设网吧?对网吧营业时间有何规定?
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网吧。禁止在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开设网吧。网吧营业时间是8点到24点。
147、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48、冬冬今年15岁,其父母经常外出经商,让冬冬一个人在家单独居住,冬冬父母这样做可以吗?为什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父母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149、杨某的父母平时白天经商,晚上打牌,对杨某缺少管教,致使杨某染有不良行为,初二期终考试成绩列年级最后一名,其父母认为杨某没出息,更加不管,不让杨某回家,杨某父母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15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取得小学、初中教师资格分别应当具备哪些相应的学历?
(1)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5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及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如何主张权利?
(1)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15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2)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3)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4)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15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1)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155、初二学生陈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陈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还可以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吗?
可以。
156、初中学生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限徒刑1年缓刑3年,李某可以回校继续读书吗?
可以
157、刚上初一年级的小明就被父母留在家庭工厂里做帮手,不让他继续上学,其父母有权这样做吗?
无权。根据《未保法》规定父母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158.某乡初中学生王某在他初二时,父母就给他订了亲,其父母这种行为可以吗?
不可以,是非法行为,《未保法》规定,父母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59、某初级中学为追求升学率,将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的学生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6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16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16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16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64、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165、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16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什么?
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16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16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7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7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17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7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183、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184、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 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185、王力是一个15 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186、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187、波波很贪玩,经常不完成作业。一天,波波又没做作业,班主任张老师很生气,放学后把他单独留在教室里补作业。这时,张老师突然想起家里有事要办。看见波波还没有补完作业,张老师说:”补完作业才能回家,我一会儿回来检查“。为防止波波自己偷偷跑了,临走时张老师把教室的门上了锁。由于家里的事很多,后来张老师就把波波的事忘了。天越来越晚,波波一个人在教室里越来越害怕。他想出去,但是门被锁上了,窗户上有铁栏杆。他拼命地大喊,但学校里的人都走了,没人听得见。波波急得大哭了起来,天很晚了,波波的爸爸才找到学校,当他和张老师一起打开教室门的时候,波波的嗓子已经哭哑了,请问张老师的做法对吗?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少年儿童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张老师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只是因为情节比较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道歉的方式弥补,否则的话,非法拘禁他人要负刑事责任的。
188、王洋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成绩一直不好。在数学课上他不认真听讲,所以老师经常在课堂上用教鞭抽打他。因此,王洋一想到数学课,就感到害怕。请问:我们应该怎样评价这位数学老师?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见,教师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如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体罚王洋,无疑会对他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他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老师违法行为,王洋可以通过他的监护人或者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罚学生的错误做法。如果老师坚持不改的话,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学生自己的合法权益。
189、强强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因智力发育得较晚,尽管学习很努力,但成绩却总是很差。一次考试,他又考了全班的最后一名。班主任教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强强说:”你怎么那么笨,多简单的题呀还答不对,你是不是长了猪脑子啊!“同学们哄堂大笑。下课了。好几个同学围着强强叫”猪脑子“。强强羞愧极了,回家大哭了一场,说什么也不愿意再上学了。强强的父母问明原因,找到学校。校长在弄清楚情况后,严肃地批评了强强的班主任,要求他在班上给强强道歉,并教育全班同学要互相尊重,不能取笑强强。请谈谈你对这件事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这件事中,强强班主任的行为已经对强强的人格构成了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情节比较轻微,可以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如果情节恶劣,严重侮辱强强人格,还要负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190、小学三年级有个小姑娘叫扬扬。两年前扬扬的爸爸妈妈离了婚,扬扬与妈妈生活在一起,两年来扬扬的爸爸从不来看望扬扬,也不给扬扬抚养费。前不久,扬扬的妈妈下岗了,一个月只有300元生活费,家里生活很困难,扬扬的妈妈
《新闻出版法律与法规》考点汇编篇二
1、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
2、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广义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系统。狭义的法律,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可诉性;程序性。
4、法的渊源
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不同形式的各种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5、我国有新闻法吗?
没有,有相关的法规,是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6、新闻法律关系
由新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当事人在新闻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7、在我国,可以设立出版单位的必须是单位。(p27)
8、新闻自由
公民的一种民主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批评自由。
9、犯罪构成的概念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0、行为犯(p59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11、煽动
是一种言论方式,可以通过口述(讲演)、文字乃至广播、影视、戏剧、书画等方式来表现,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言论,其特点是:一是表述方式的非理性,就是使用浮夸的、情绪化的、蛊惑的语言;二是内容的非事实性,如虚张声势,夸大其事,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有的还要进行造谣诽谤;三是直接面向公众,即公然散布;四是具有导致反常行动的目的,不是“书生空议论”,而是希望激起他人反常狂热,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动。
12、国家秘密
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3、司法与新闻的一致性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在价值追求上有统一性
1、新闻自由与司法在价值追求上有统一性
2、在保障权利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二、二者相互依存
1、司法需要新闻媒介介入
(1)新闻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有力武器
(2)媒体介入司法有助于满足公众知情权
(3)媒体介入司法有助于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2、新闻自由需要司法保障
传媒在司法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一、公布法律文件
二、对草案发表意见,对立法过程进行报道
三、旁听和报道审判过程
14、新闻审判
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伦理中的一个术语,意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
15、结合实际论述新闻报道如何防止“新闻审判”(p96—p104)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监督,这种监督包括新闻舆论监督。维护审判独立和公正、反对“新闻审判”不是不要对司法的舆论监督,而新闻舆论监督也不意味着新闻可以干预司法,在两者之间要有一个合理的平衡。
一是依法。案件报道除了避免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之外,还应当依照司法程序进行。
二是平衡。当某案件成为公众关注的议题的时候,新闻媒介最好的办法就是客观的、平衡的报道或发表不同的代表性意见。
三是理性。就是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报道和评论,避免那种煽情的、鼓动性的报道和评论。
四是善意。媒介关于司法审判的报道,应当是为了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国方略,为了提升中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水平,为了促进整个社会的正义和公平,而不是出于某些局部的利益考虑。
16、新闻侵权
特指新闻媒体因传播新闻作品或其它作品而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17、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1、侵权言论已经发表
2、言论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
3、言论具有特定指向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8、名誉权
名誉,是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19、侵害名誉权的方式(p141)
诽谤和侮辱
20、诽谤和侮辱的区别
在学理上通常把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成为诽谤。
侮辱是从语义上来说,就是使人蒙受耻辱。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
1、侵害客体不同
诽谤是贬低他人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的社会评价,造成名誉减损。侮辱则是贬损他人的整个人格和人格尊严。
2、言论性的侮辱在方式上同诽谤有很大不同
(1)诽谤的主要特征是虚假陈述;侮辱的主要特征是辱骂和丑化。
(2)诽谤是散步关于特定人不良表现的虚假事实,在言词上甚至可能是规范而洁净的;侮辱则是以粗鄙、下流的词语或 图像施加于特定人,而不一定要有特定人的行为事实的陈述。
(3)诽谤通常具有理性的表现形式;侮辱是不讲道理的。
(4)诽谤造成的是公众对受害人的憎恨;侮辱造成的是公众对受害人的轻蔑。
(5)诽谤所散布的事实真假难辨,往往不胫而走,使受害人百口莫辩;侮辱所使用的词语或图像毫无修饰,一目了然,因而容易识别。
(6)诽谤既有故意的,也有过失的;侮辱都是故意的,而且侮辱性言词还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具有恶意的根据。
21、隐私权
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隐私权,就是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22、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1、公布、宣扬隐私
(1)披露纯属个人信息
(2)在报道公共事件中涉及个人隐私
(3)披露假事件中的隐私
2、侵入私人空间
(1)侵入住宅
(2)窃听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的信件
(3)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4)互联网也有重要的私人空间
22、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可能发生对他人的人格损害,主要是新闻传播的内容不当造成的。
23、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正当的关切”(p172)
《新闻出版法律与法规》考点汇编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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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
知识点一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二)民法商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发》、《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反垄断法》、《统计法》、《节约能源法》、《预算法》等属于经济法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与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
(六)刑法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内容。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法指的是规范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非诉讼的程序发主要是《仲裁法》。
知识点二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四层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4、法律法规的地域效力。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七类: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利,保障公民权利。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也是建筑法规的最高形式,是国家进行建设管理、监督的权利基础。
2、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分为: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3、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新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6、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7、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一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有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条约和国内法一样具有约束力,所以条约也是我国的法的形式。
(二)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宪法是其他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率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4、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一致时,由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
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知识点三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的关系
(一)建设法
建设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发的主体。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真实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监督、协调等形成的关系。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之间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会形成民法商法的关系。建设民事法律关系,是建设活动中由民事商事法律规定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
1、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商事权和民事商事义务;
2、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时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4、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建设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属于社会法的是()。
a.建筑法
b.招标投标法
c.节约能源法
d.安全生产法
2、以下不属于民商法的是()
a.合同法
b.劳动合同法
c.物权法
d.侵权责任法
3、下列法律中,属于行政法的是()。
a.《统计法》
b、《建筑法》
c.《预算法》
d.《土地管理法》
4、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
a.省人大常委会
b.省人民政府
c.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市人民政府
5、国务院制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单行条例
d.政府规章
6、以下规范性文件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a.《建筑法》
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c.《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d.《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7、以下关于法的效力层级,说法错误的是()。
a.宪法至上
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c.一般法优于特别法
d.新法优于旧法
8、按照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法律地位与效力,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建筑法》高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高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高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d.《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高于《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二、多项选择题
1、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以下属于法的形式的是()。
a.宪法
b.劳动合同法
c.法律
d.部门规章
e.国际条约
2、我国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
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b.《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c.《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营管理条例》
d.《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e.《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题
d b b a b a c d d d
二、多项选择题
acdeabcd
《新闻出版法律与法规》考点汇编篇四
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是未合谨慎;预见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等各种条件制约的。这些方面也就成为判断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人员责任时,坚持“细心 的家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过错的衡量标准。
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对一般侵权的归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项: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他人受损害,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论焦点,易使幼儿园在法律讼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过错原则,则不必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
二、“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
“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16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52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规程”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12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第13~20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制定有关制度,对在园幼儿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须遵守的法规。
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41条是奖惩条款。如果教职工在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出现失职,显然 适用本条的罚则。
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第47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五、《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3 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在幼儿全面发展教育中,幼儿体育始终是第一位的,而幼儿体育中首要的内容是安全、卫生、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由本条可见,《民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幼儿园为幼儿的监护人,但幼儿园却承担着类似监护的职责。
第16、17、18、20、21条都明确具体地强调了幼儿园在幼儿安全卫生方面应尽的职责。
第五章,是奖、罚则,幼教工作者也必须了解。
六、国家教委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国家教委教基[1991]8 号)中规定:“学前班应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我委(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拟订的《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试行稿)可做为指导学前班保育与教育工作的依据。”
以上的法律条文与幼儿园工作紧密相关,每一位园领导都应该熟练地掌握。一旦发生有关民事纠纷,幼儿园若能证明自己的工作在以上方面无瑕疵,才会被认为是无过错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总是认为幼儿园负有监护义务的,即不管幼儿园对幼儿在属其照管期间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有无过错,幼儿园都要作为临时监护人,对幼儿的人身安全承担一定责任。
《新闻出版法律与法规》考点汇编篇五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均有财政部制定,其它部门或地方没有权利制定。
2.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从业资格,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3.应当依法设臵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臵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3名以上)
4.财政部组织实施对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
5.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有关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7.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8.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9.为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收到检举材料和处理检举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为检举人报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
10.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1.设臵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根据本单位业务的需要设臵会计工作岗位;符合内部牵连制度;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12.会计工作岗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资金核算岗位;往来结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经营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
13.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支付职工工资、津贴;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一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起点1000)
14.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撤销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1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16.办理支付结算的一般要求:
⑴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⑵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⑶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⑷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7.出票的效力:出品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请求权和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18.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填空、选择、判断)
19.票据丧失的补救:⑴挂失止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现金本票,现金银行汇票。因为只有确定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支票、商业汇票、填明“现金” 字样的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⑵公示催付;⑶普通诉讼。
20.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其提示承兑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
21.银行本票可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面额
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银行本票只限同城使用。
16.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22.未填实际结算金额与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转让。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3.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即在共同保证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个或多个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24.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25.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经营所在地30天)、变更登记(30天);停业,复业登记(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不超过一年)、注销登记(15天);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管证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26.发票的开具要求:(填空、多选、简答)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
范围。禁止倒卖倒买发票等违法行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27发票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票联,税款抵扣联,记账联);普通发票(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专业发票(邮票,保险业,客票,货票等)
28、税款征收方式(注意多选)
(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
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纳税人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有关设臵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
(5)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有利于加强对税源控制,减少税款流失,降低税收成本,手续简单。(6)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税源很难控制的领域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有利于控制税源,方便征纳双方,降低征收成本。
(8)其它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29、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这是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
30、税务代理特点:中介性、法定性、自愿性、公正性
31、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反映监督作用)
32、国家预算分为五级:中央预算;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33、预算组织程序:编制、审批(有效性、级别性、程序性和严肃性)、执行和调整
34、政府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功能: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宏观控制;活跃市场经济;推进反腐倡廉;保护民族产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
35、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首要规范)、诚实守信(基本准则)、办事公道、服务群众(重要原则)奉献社会(出发点和归宿)
36、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掌握各内容内涵。注意每大内容里包含的项目,多选题常出)
(1)爱岗敬业。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实事求是,如实反映;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执业谨慎,信誉至上。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职业道德的精髓。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要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要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37、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注意多选、简答)
1、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2、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 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38、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途径主要有:采用多种方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 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将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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