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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1、目的:为了加强本公司的车辆管理和保养,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公司用于送货之货车。
3、职责:
3.1司机负责车辆的`定期检查和保养,并凭《用车申请书》出车。
3.2用车部门负责填写《用车申请书》并经部门部长签名后交总经理或行政部部长审批。
4.1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司机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4.2车辆出车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车辆行车途中应安全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4.3用车部门在用车前须填写《用车申请书》,经部门部长签字后交行政部部长审批后交司机。
4.4用车应设《用车记录狈记录出差地点、时间、用车人等,并应要求用车人在记录薄上签名,每月30日前上交财会统计结算。
4.5公司用车送货物原则(以本公司铝壳箱为标准)低于2件的不出车。
4.6如节假日或业余时间用车的应提前一天向总经理或行政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用车申请书》,经审批后方可使用。该用车时间内所有责任由用车人负责(包括事后得知该时段发生的电子违章记录罚款。
4.7车辆出车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专用车位内,不得擅自将公车私用,否则追究司机责任。
4.8车辆的各类证件要保管完好,行驶证、车匙不得放在车内,以防发生盗窃。
4.9营销人员用车各项费用自理,包括油费、路费、违章罚款,司机出差补贴等。
4、司机管理:
5.1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
5.2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发现有故障的应及时报告行政部,经批准后送汽修厂维修。
5.3司机应清楚了解车辆的保养时间和各季度的审核工作,如因证件不齐全或过期失效的,后果由司机负责。
5.4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不准疲劳驾车、不准酒后驾车。如因故意违章或以上原因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5.5上班时间未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公司等候出车,在办公室内应协助做好各方面工作(包括接收、派送传真文件、复印等)必要时协助其它部门工作。
5.6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随意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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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搞好公司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保证公司基本建设、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结合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执行和落实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公司总体安全目标是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控制零星伤亡事故,地面实现零死亡。
第二:保证公司运作、资金资产、人员在生产中时刻处于安全可控范围。
第一:新员工入职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由人事行政部主导,用人部门配合,培训时间为2天。
第二: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所在岗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三:员工岗位调动的,须接受与其新岗位相适应的岗前安全培训,培训由人事行政部主导,用人部门配合,培训时间为1天。
第四:特殊岗位上岗前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五:人事行政部主导,各部门配合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材(或课件)、做好岗前安全培训的组织、记录、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六:公司管理人员要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方面的教育。
第七: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依法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及时参加年审,其《安全操作合格证》由公司运营管理部和人事行政部核查原件后留下复印件备查。
第八:公司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等主题的`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一: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选举公司各模块关键员工成立“安全小组”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一)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员安全的管理监督。
1、人员的安全培训。
2、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3、人员安全问题隐患的整改。
(二)运营管理部负责日常生产运作的安全管理监督。
2、运作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3、运作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财务部负责公司资产资金的安全管理监督。
1、应收、应付账款的安全管控。
2、公司固定资产、残值、存货、物资资产的检查管理。
3、财务安全隐患的整改。
(四)由组织发展部成立的安全小组负责公司各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整改。
1、人员安全。
2、资金资产安全。
3、消防安全。
4、运输安全。
5、仓储安全。
6、信息安全。
第二:公司所属部门或分公司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包括例行各类安全检查和其他安全检查。
例行各类安全检查。主要有公司日常检查、季节检查、专业(项)检查和综合检查、隐患排查、反违章、重点检查、抽查、危险源排查等。
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生产部门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各岗位生产工人要自觉遵守安全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本岗位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工人操作设备、处置物料、进行生产作业时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则。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业前安全检查的内容、方法和安全要求。
(2)安全操作的步骤、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过程中巡查设备运行的内容和安全要求。
(4)故障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作业场所、作业位置、个人防护的安全要求。
(6)作业结束的现场清理。
(7)特殊作业场所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为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得到认真贯彻,在管理与安全生产有关事项时有一个行为准则,企业应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
(1)职工安全守则。
(5)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6)特种设备、危险性大的设备、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和动力管线的管理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0)“三同时”评审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合同安全评审制度。
(1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管理制度。
(13)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规则。
(14)危险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
(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制度。
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本标准规定了xxxx有限公司涉及车辆的管理和控制的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所有涉及车辆的相关管理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车辆保修申请单》。
《车辆使用申请审批表》。
《车辆管理登记表》。
3要求。
一切对于车辆的管理和控制的活动应按本标准规定。
3.1公司公务用车的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及养路费支出等事项统一由销售部负责管理。公司车辆由销售部主管指派专人驾驶、保养、维修、检验、清洁等。
3.2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事前向销售部主管申请调派,销售部主管应事先得到董事长批准,销售主管或董事长依其重要性指定派车,不按规定申请,不得派车。
3.3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合法的相应驾照。
3.4未经销售部主管或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
3.5费用报销。
3.5.1公务车油料由销售部主管指定单位办理,外出购油及维修须经销售部主管批准后,凭发票实报实销。
3.6车辆维修应事先填写“车辆保修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经销售部主管核准后方可送修;清洗、打腊等事先应向主管及时报告。
3.7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应指定特约修理厂维修,否则维护费不准报销。如情况特殊,经销售部主管同意可据实报销。可自行修复的,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3.8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元时,应事先征得销售部主管批准。
3.9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或责任人予以负担。
3.10在无照驾驶、非公驾驶外出、未经许可车辆驾驶员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3.11私闯红灯、乱停车、驾驶未佩带安全带、驾驶时车速超规定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其罚款和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其余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责任。
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仓储物流管理环节直接关系到企业正常运营,为了严格地做好各类货物的仓储工作和配送工作,特制定仓储物流管理办法。
一、仓储组织架构。
仓储物流管理是存货控制管理和负责末端配送业务的职能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跟进末端用户的需求,及时供应所需的各类货物。同时负责存货的管理和安全,以加速存货的周转,节约资金,降低存储费用,避免存货损失,保障存货的安全和完整。为了完成上述任务,仓库需配备必要的人员。
1、根据仓库规模设立:仓库主管、仓库组长、仓库管理员、仓库信息专员、配送员、巡店员。
2、仓储人员必须职能明确,明确规定职责权限、工作范围和任务。做到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协调,实行岗位责任制。
3、严格规定纪律,建立仓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实行规范化管理。
4、实行交接班制度和人员调动交接制度,做好交接工作,明确交接人员的责任。
二、仓库管理的岗位责任制。
(一)仓库主管岗位。
仓库主管负责仓库内存货的收、发、存管理,并对仓储运营处负责,报告工作,其岗位责任如下:
1、负责组织和管理仓库原材料的收发,存储和安全工作,保证及时供应所需的各种货物。
2、正确组织、安排、规定各类货物的仓位(存放场地),其中包括收货区、发货区、中转区、工作区场地的划分管理。
3、规定各类仓储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范围和任务,使人员分工明确,职责分明,互相配合。
4、负责制定与实施存货储存管理的规章制度,规定存货收、发、存的操作方法与规范,严格执行仓储人员的纪律,实行人员轮调,实施纪律控制。
5、库的通风负责完善仓、防火、防洪、防腐、防盗窃,监控的安全措施和存货准备的配合工作,指定专人管理。
6、负责与销售、采购、财务部门的联系,随时报告存货的收、发、存情况,其中包括超储积压、脱供、存期过长和质量变化的情况,以便及时进行处理。
7、组织专人负责保管存货,随时清点、核对和检查存货数量与质量状况,确保存货的安全和完整。
8、负责检查存货的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仓库人员职守情况,防止仓储人员怠忽职守、违反纪律和规章造成责任事故的发生,如发现仓储人员违反纪律和制度的及时进行处理。
(二)仓库组长岗位。
两人以上管理仓库应设组长,负责仓库主管所授权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其他保管人员的岗位责任进行监督,并负责向仓库主管汇报工作。
(三)仓库管理员岗位。
1、在仓库主管(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分配的任务,对各自负责的仓库物资进行管理,并对仓库主管负责报告工作。
2、对分管的存货做到堆装整齐,便于清点、发货,并随时清点存量,检查质量状况,出现超储、积压、脱供、变质、残损、保质期将到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仓库主管(组长)人员处理。
3、严格按仓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章进行物资的收、存、发货工作,配合财务人员的查登账务。
4、随时检查存货的堆装和安全设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存货的安全和完整。
5、负责看守仓库,保证仓库安全,防止发生存货被盗被窃和破坏仓库安全设施以及纵火犯罪行为。
6、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严格禁止非仓库人员和外来人员入库。
(四)仓库信息专员岗位。
1、负责erp(进销存)数据的输入及输出,并及时上报。
2、对仓库的进出仓活动情况的终端跟踪。
3、管理仓库的所有文书和档案。
4、监督货品到仓,出货,及退货情况。
5、接听、转接电话并及时登记。
(五)配送员岗位。
1、协助装卸人员将待配送货物装载至货车上;
2、检查所配送货物的数量、包装情况,办理相关配送手续;
3、核对出库货物明细与货运单是否一致,做好出库复核工作;
4、根据客户要求和公司安排,合理安排配送路线和顺序,确保配送工作按时完成;
5、在货物运输途中,根据货物特性对其进行保管,保证货物安全到到客户方;
6、按照客户要求将商品运送到指定地点交货卸车,进行货物验收,办理交付手续;
7、将客户及时签单,并将签收依据带回。
(六)巡店员。
1、销售目标销售管理检查:销售进度的检查;与店长沟通销售目标进度和商品方面的存在与改善的重点问题。
2、负责片区业务和加盟商管理。
3、熟悉所在商品部门的商品名称、产地、厂家、规格、用途、性能、保质期限。
4、掌握商品标价的知识,正确标好价格,按照陈列标准进行陈列。
5、商品运作检查:对库存量大的'前十名进行检查;对滞销的后十名进行检查;商品的质量问题顾客投诉等问题的跟进检查。
6、搞好货架与责任区的卫生,保证清洁。
7、对顾客挑选后、货架剩余商品进行清理并作好商品的补充工作。
8、与配送中心,门店关系的及时沟通与协调。
仓库的库存应根据销售计划和资金情况,合理使用资金,防止盲目购进,超储超压,脱销脱供等情况的发生,对库存实行控制管理,适时调查库存结构和数量。
2、凭证收货、发货原则。
仓库管理员应根据管理制度规定专人负责,按凭证办理收发业务,做到无合理性凭证不收发物资。仓管人员对物品进、出仓,应当即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办;应保证帐物相符,经常核对,并得随时受单位主管或财务部稽核人员的抽查。
3、货物进出原则。
坚持无进无出、先进先出原则,批次清晰,确保各类物资不积压、不损坏。
(二)、仓库管理的有关规定。
(1)仓库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月当日物资采购计划、送货通知单对交库的各类物资进行验收,凡与计划品种、数量不相符的,必须向有关人员问明情况方可验收。
(2)仓库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根据质量安全检验人员开据的验货检验单予以验收,否则严禁入库。当实交数超出合格证上的数量时,应要求供方补开多出部分的合格证,才能予以验收入库。
(3)各类物资入库时,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看包装是否完好,标记是否清楚,入库品种、数量、型号是否与送货单相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采购人员查实核对。并同供方当面交接清楚。各种原始凭证不得涂改,入库前必须对入库物资、逐项清点、核对。
2、库存物资保管规定:
(1)入库后各物资要摆放整齐,分类合理,做到有物必有、类、有类必有区;
(2)仓库保管员应经常对自己所分管的物资进行数量上的核准,做到每月小盘点,每季大盘点。
(1)各类物资出库时必须凭发货清单从仓库中领出,仓库保管人员要同领用单位人员一起当面点清数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严禁超数量发货。
(2)出库物资必须有合格证,否则不准出库。一次领不完一批的,可根据用户需要随时另开合格证,原合格证不出库。
4、登账管理规定:
对出入库的各类物资做到及时逐笔登账、销账,日清月结,字迹清楚不涂改,如有写错可用红线更正法进行纠正。
5、退库管理规定:
凡从仓库中领出的物资原则上不得退货,若需要退库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查明原因后方可退库,退库前要有质检人员的验证证明,仓库做好数量的清点工作。
6、仓库积压、变质、报废物品的处理规定:
为使仓库始终处于良好的储存备用状态,原则上每年12月份对公司各类仓库清理一遍,由仓库提出对库存超过保质期的物资的处理建议。
1、根据仓库情况及物资种类做出各类存货的收、发、存月报。每月仓库应盘点一次,检查货的实存、货卡结存数、物资明细账余额三者是否一致;每年年终,仓储人员应会同财务部、采购部门共同办理总盘存,并填具《盘存报告表》。
2、存货损耗和短缺损失报告。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应及时上报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处理;仓管员不得采取“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约做法。
3、仓储人员重大责任事故报告。
4、存货安全状况报告。
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我公司各驾驶员能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提高了驾驶员的荣辱观,完善了驾驶员的自身素质,使驾驶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加强安全教育,做好车辆的管理工作。
行政部现管理大小各类车辆15部,其中小轿车9部,班车4部,洒水车1部,小面包一部。车辆型号较多,给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为了消除各种外部因素对安全行车的影响,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车辆费用审核管理。车辆费用主要包括油费、维修费、保养费、过路费、年审费用及其他费用等。对于各项申报费用进行详细审核、落实,确认无误后进行签批,确保各项费用的合理支出。
2、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班车管理制度;制作各项管理电子表格;安装车辆管理软件。对各类车辆的具体使用及运行情况进行登记,包括派车管理;用油管理;日常检查、保养、维护;车辆年检、保险管理;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等。
3、定期加强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司机学习《道路安全法》、《20xx年新交通法各项规定》及本公司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司机的安全意识。
4、要求司机疲劳不驾车;酒后不驾车;不开英雄车。平常对车辆勤检查、勤保养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车辆不带病上路;司机不带情绪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5、严格执行车辆派车审批制度和节假日期间车辆使用制度,禁止公车私用。
6、对车辆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还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解决,如集中讨论各项问题,共同提出解决办法等。
三、存在问题。
在近半年的车辆管理工作中,虽然能较为圆满地完成各项任务,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由于特定原因,车辆没有定期养护,造成车辆损坏,给行车安全带来隐患。
2、个别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开快车,车辆行驶曾出现事故的苗头。
3、没有对所有车辆及时年审,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车辆的各种费用同比去年有所增加,除正常的开支外,部分是人为造成的。
四、20xx年的工作计划。
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今年的工作重点还是从车辆的行车安全上着手,紧紧围绕安全行车这个主题抓好其他各项工作,做到以安全出效益,效益促发展,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1、以人为本,从管人、管车入手,吸取经验教训,避免行车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2、严格执行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只有以制度管人,才能使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3、继续搞好车辆管理工作,管好每个环节,降本增效,开源节流,使车辆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为规范仓储各项操作行为,确保装卸、搬运、码放等各项工作安全有序,作业质量符合要求,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仓储操作整个作业过程。
一、仓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1、仓管员作业时要按规定穿戴好安全帽,防护鞋及棉衣裤等劳保护具。
2、现场作业工程中,仓管员必须维持好现场秩序,保障安全作业。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现场排除或上报仓储部长。
3、仓管员指导相关人员在穿堂叉车通道(黄线)外行走,如需横穿叉车通道,要明确告知注意躲避来往车辆,无关人员不准围观装卸作业。
4、仓管员严禁在叉车运行中靠近叉车,待叉车停稳后方可靠近,进行点数或传递票据等作业。
5、进库工作前,要认真检查库内设备的运转和照明情况,正常后方可进库作业。
6、库内货物码放整齐牢固,货物要与各种管路、线路、设施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无特殊情况下货物码放不准占用叉车通道。如发现险垛、歪垛要及时调整,在险垛未排除前不得安排人员、车辆到险垛周围作业。
7、正确使用和精心爱护库内的设备、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人员维修,运用冷廊潮湿的电器开关必须戴好绝缘手套。
8、仓管员每半月检查一次库门安全脱险手柄,保证其能灵活使用并做好记录。
9、工作完毕和下班前,确认库内无人后方可锁门。
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叉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并经公司同意后方能驾驶,严禁无证操作。
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闲谈、使用手机或对讲机等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车辆启动前,检查车辆、音响信号、电瓶电路、运转、制动性能、货叉、轮胎,使之处于完好状态。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笛起步。
4、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起步时须缓慢平稳起步。叉车在行驶时严禁任何人攀爬与乘坐,货叉腿上严禁站人。
5、除装卸货物外,必须靠右侧行驶。
6、空载时货叉距离地面50—150毫米;载货行驶时货价离地高度不得大于500毫米起升门架须后倾到上坡限。
7、应于其他叉车保持安全距离10米左右,叉车会车时除外。
8、叉车在运行途中若遇交叉路口或狭窄路口,应小心慢行,并按喇叭随时准备停车。
9、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非紧急情况下,不能急转弯和急刹车。
10、上坡载货时需要货叉向前行驶,倒退行驶下坡,这样重心会落在前轮上,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斜坡上调头或停车。
11、叉车原则上不准超车,如需要超越停驶车辆时,应减速鸣号,注意观察,防止该车突然起步或有人从车上跳下。
12、严禁超载、偏载行驶。装卸货物时,即货叉承重开始至承重平稳,必须启动刹车。
13、作业速度要缓慢,严禁带有冲击性的装载货物。停车后禁止将货物悬于空中,卸货后应先降货叉至正常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14、叉载物品时,货物重量应平均分担在两货叉上,货物不得偏斜,叉车所载物品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如出现遮挡驾驶员视线或易滑的货物时,应倒车缓慢行驶,如遇上坡则不应倒车行驶,应有一人在旁指挥货叉朝上前进。
15、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托盘等。
16、叉车在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任何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车叉物升降时,货叉范围半径1米内禁止站人。
17、运货上货柜车前,应先观察货柜车与装卸平台是否靠紧,车厢里是否有人,落实货车的承重能力和货车与踏板的倾斜度,确认安全后再进行装卸。
18、尽量避免将叉车停在斜坡上,如不可避免,则应取其他可靠物件塞住车轮,拉紧手刹车并熄火。停放时应将货叉降到最底位置,拉紧手刹车,切断电路,但不能停放在坡度大于30度的路段上,不能将叉车停靠在紧急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等地方。
19、严禁在叉车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维修、装拆零部件。严禁自行维修叉车和装拆零部件。
20、遵守“七不准”:
不准将货物升高后做长距离行驶(高度大于500毫米)。
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和利用制动惯性溜放的方法卸货。
不准叉一托盘货物顶撞另外货物或顶撞其他物品。
不准将叉车交给无驾驶证人操作。
不准直接铲运危险品、用单货叉作业、利用惯性装卸货物。
不准用货叉载人作业,货叉升起后下方严禁站人和进行维修工作。
不准用叉车拖拽其他车辆,如确实需要叉车牵引,则需经过负责人同意。
三、充电工安全操作规范。
1、充电室内禁止明火、火花,设立“禁止明火”标识,配备灭火器。
2、充电室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充电时应打开门窗或通风设备。充电室禁止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出。
3、工作前必须穿戴保护用具,耐酸手套,安全鞋,防护镜等。
4、充电前须检查蓄电池、连接线是否完好无损,并打开气盖。
5、不许打开或拔出电池上的注液塞。
6、须开启蓄电池上的盖板进行充电,充电前或充电时不许加液体。
7、充电室严禁吸烟,杜绝任何可能产生火花或明火行为,蓄电池要远离火源和热源。
8、充电时电池上不要搁置金属物品、不要修理电池、电解液温度须低于55摄氏度。
9、蓄电池充电环境必须通风良好,尤其随车充电四周须强行排风。室温不要高于40摄氏度,避免电池充电时积聚氢气氧气混合气体引起爆炸。
10、充电完毕须盖上气盖,擦净外溅电解液,保持接头清洁干燥,并涂抹黄油。
11、蓄电池冲洗必须吊离车外进行,备用蓄电池应存放在通风、阴凉的场所。
12、使用吸入式比重计检查比重作业时,不要让电解液溅洒出来。
13、每次充电前必须检查电解液的额定液面高度,按规定的液面添加蒸馏水。
14、如果因电解液太少而导致蓄电池发热损坏,责任由当事人自负。蓄电池接近使用寿命终期时单格电池内的电解液消减得非常快,应每天补充蒸馏水。
15、严禁为了延长加水间隔时间而添加过多的蒸馏水,以免因加水过多而导致电解液溢出。
16、电解液泄漏应立即进行以下紧急处理:
电解液溅到皮肤、眼睛上,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接受专业医生治疗。
电解液溅洒到衣服,立即脱下衣服,用清水冲洗后再用弱碱性皂液冲洗。
电解液泄露到外部时,立即用石灰、碳酸苏打等进行中和,并用大量的清水冲洗。
四、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a、行驶前准备工作。
1、首先检查上个班次的设备运行记录,确认电梯有无问题。
2、开启层门进骄厢之前,须确认轿厢在该层。
3、进入轿厢后,打开照明灯,观察电梯内有无异常。
4、对电梯进行时运行,观察有无异常,尤其要注意平层准确度有无明显变化。
5、厅门外不能用手扒启。
b、工作时注意事项。
1、电梯装卸货物时,防止碰撞,有散垛危险的货物不得进入梯内,严禁超载,严禁装运易燃易爆物品。
2、货梯除指定的操作人员外,未经允许,不许承载任何人。
3、行驶中不得突然换向,必要时应先停轿厢,再换向启动。不允许以手动轿门的启闭作为电梯的启动。
4、运行中如碰到停电,应将电源钥匙关闭,待来电时开启。
5、若发现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按急停警铃按钮并通知维修人员维修:
操作骄内发出指令并关闭层轿门后,电梯不能启动。
在厅、轿门开启情况下,按下轿内指令按钮时,电梯启动。
厅、轿门关闭后未加指令,电梯启动。
内选、平层、换速、召唤等信号失灵失控。
电梯以额定速度运行而限速器和安全钳误动作。
超过端站而继续运行。
有异常噪音、较大振动和冲击。
电气部件有烧焦气味。
6、有故障的电梯要在一楼厅门外设立“禁止使用”或“正在维修”等安全警示牌,能够正常使用后,及时撤掉。
7、电梯使用完毕后,将轿厢停于基站,清理好机内外卫生,关闭照明开关,锁好厅门,并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记录。
五、装卸平台安全操作规程。
1、平台必须由指定的操作人员负责操作,其他人不得擅自启动。
2、操作人员在升降平台时,必须告知他人远离升降平台,站在穿堂安全区域内。
3、车辆未安全停靠在站台时,操作人员不得启动装卸平台。
4、装卸平台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操作人员不得强行启动装卸平台。
5、装卸平台的搭接板至少搭接在车厢板上100毫米处。
6、正在装卸货物时,操作人员不得将装卸平台紧急停止按钮转到停止位置。
7、装卸平台工作时,操作人员要关闭好电源,防止误操作。
8、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要将装卸平台恢复到原位置,关闭电源。
9、维修人员每月按要求对装卸平台进行保养,并做好记录。
10、对有故障的平台要及时设立“停止使用”或“正在维修”的安全警示牌,维修完毕后,及时撤掉。
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5、除装卸货物外,必须靠右侧行驶。
7、应于其他叉车保持安全距离10米左右,叉车会车时除外。
8、叉车在运行途中若遇交叉路口或狭窄路口,应小心慢行,并按喇叭随时准备停车。
12、严禁超载、偏载行驶、装卸货物时,即货叉承重开始至承重平稳,必须启动刹车。
14、叉载物品时,货物重量应平均分担在两货叉上,货物不得偏斜,叉车所载物品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如出现遮挡驾驶员视线或易滑的货物时,应倒车缓慢行驶,如遇上坡则不应倒车行驶,应有一人在旁指挥货叉朝上前进。
15、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托盘等。
19、严禁在叉车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维修、装拆零部件、严禁自行维修叉车和装拆零部件。
20、遵守"七不准":
不准将货物升高后做长距离行驶(高度大于500毫米)。
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和利用制动惯性溜放的方法卸货。
不准叉一托盘货物顶撞另外货物或顶撞其他物品。
不准将叉车交给无驾驶证人操作。
不准直接铲运危险品、用单货叉作业、利用惯性装卸货物。
不准用货叉载人作业,货叉升起后下方严禁站人和进行维修工作。
不准用叉车拖拽其他车辆,如确实需要叉车牵引,则需经过负责人同意。
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为加强公司的物流管理,妥善保管仓库库存物资,使采购物资入库及领用、产品出入库规范化,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包括产成品入库、销售、外协加工、采购物资入库、材料领用出库的相关管理。
3 物流管理的要求
所有物资应做到:每日清点、核对,保持帐、卡、物三一致,并根据物资实际状况,对长期不用以及需报废帐务处理的物资应及时清理,办理相关手续。
3.1产成品
3.1.1产成品的入库
3.1.1.1产品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员检验合格后,车间核算员填写"产成品入库单",要求把入库单位、日期、产品图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工时等填写齐全,经车间主任签字批准,检验部门加盖"检验合格"章后,仓库管-理-员核对实物、合格证验收入库。仓库保管员必须严格把关,对于手续不全或单据填写不完整,不允许物资入库。
3. 1. 1. 1. 1产品图号、产品名称、规格、工时一律按技术部提供的标准填写。
3. 1. 1. 1. 2入库单价一律按财务部提供的产值(不含税)价格填写。
3.1.1.2验收入库的产品按品种,按社会销货需要摆放整齐,做到合理、牢固、整齐、安全不超高。
3.1.2产成品出库
3.1.2.1 产品销售发出时,必须经质量检查部门认定无质量问题后,销售人员填写产品出库单及收发清单,财务部根据出库单开出门证,收发清单须购货单位签字或盖章后返回仓库,由仓库核对后返财务部。
3.1.2.2产品发货程序:第一步仓库保管员接到通知后,在仓库查看产品品种是否齐全,以备发货;第二步按销售员开具的出库单上的产品数量清点清楚发货;第三步提货人持产品出库单到财务部交款或办理相关手续,由财务部开据出门证;第四步仓库见出门证提货联后方可发货。
3.1.2.3对于社会零星销售的要先收款后发货,若销售价格低于公司规定最低价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货。
3.1.2.4发出货物退回,由业务人员在货物退回当月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并经质检部门检验签字,有质量问题的,应根据质检报告单写有关处理报告总经理批示后,交财务帐务处理。
3.1.2.5对于售后服务需用的产品必须经总经理签批后,才能往外发货,同时经办人要求对方将旧产品返回,以旧换新,否则不予以发货。若是先发货的,售后服务人员要在当月负责追回旧产品,并办理退库手续。
3.1.2.6所有发出商品应在当月及时办理结算,若遇特殊情况,最迟在2月内办理完结算手续。
3.2委托加工材料
委托加工材料的出入手续由生产部协助受托加工单位办理,并负责委托加工材料的收回。
3.2.1委托加工材料出库
3.2.1.1应填领料单并填写齐全。内容包括:领料单位、时间、材料类别、材料名称、型号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用途、领料人、发料人、批准人签字。
3.2.1.2领料单一式三份, 仓库、财务、受托加工单位各一份。
3.2.1.3领料人持领料单到财务部开据出门证,仓库见出门证提货联方可发货。
3.2.2委托加工材料完工入库
3.2.2.1 入库程序同材料入库程序相同,同时按入库数量减少委托加工材料数量,
3.2.2.2仓库办理入库时,应核对原出库数量,完工返回入库的'数量与出库数量不符时,属加工报废或者丢失的应填"委托加工赔偿清单"交受托单位签字确认后,随同发票和入库单、受托加工单位所持原出库时的领料单,返财务部。
3.2.2.3委托加工的成品入库价格应为:加工费加材料费,要求分别注明加工费、材料费,加工费按委托加工协议价格办理。
3.2.2.4委托加工材料要求当月返回,最长时间不能超过2个月,年终全部收回,若外协未完工而不能收回,应致函对方予以确认。
3.3采购物资
3.3.1采购物资入库
3.3.1.1仓库保管员根据采购员填制并经检验员盖章后的外购物资验收通知单核对实物,根据购货发票填写入库单,要求分清类别,内容完整,准确无误。
3.3.1.2无采购发票的物资可根据同类物资的账面价格或市场价格(采购员提供)办理估价入库,并在入库单上注明"暂估入库",交采购员一份。开回发票后,先开红票冲原暂估,注明"冲×年×月×日暂估",再办理正式入库。
3.3.2采购物资出库
3.3.2.1生产物资由领料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成套领用,注明用途,认真填写领料单,经车间主任或生产部长签字批准后,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料。
3.3.2.2主要材料钢材的领用。在仓库不能存放的情况下,需存放生产现场的,由车间代保管,购进后由仓库保管员协同领用车间核算员共同验收数量,仓库保管员办理入库,车间核算员按入库数量同时办理出库,月末将未用材料办理假退料手续,并填制"月份主要材料( )领用明细"报表。仓库每月对车间未用材料退库进行核对,无误后开据下月1日领料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3.3.2.3对外销售的材料由仓库保管员根据业务员填写的收发清单,按账面价格填写领料单。用于售后服务的材料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发货。
4考核办法
4.1仓库人员没按要求验收入库的,每次考核10元。
4.2产品及材料出库手续不齐全,当事人每次考核5元。
4.3没有开出门证而出公司的,每次考核门卫50元。
4.4售后服务发出的产品,旧产品当月未返回的每一笔业务考核当事人10元,第2个月仍未追回的考核产品原值。
4.5发出商品办理结算不及时,超过1个月的每一笔业务考核当事人10元,超过2个月的停发工资。
4.6委托加工材料返回不及时,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4.7产品出厂检查出现失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搞好物流管理不仅是库管员的责任,而是每位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进一步加强物流管理,为生产、营销等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物流人员要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养成勤奋、好学、吃苦耐劳的工作习惯,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本岗位《库管员作业指导书》内容。
二、按规定做好原材料及其产成品、半成品和工具的出入库手续,正确开具出、入库单,正确记账并输入erp系统中,做到随进、出,随记账,保证账实相符。
三、熟练掌握各种物品、材料和产品及其零配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性能,并按规定摆放整齐,做到分类排放、数字准确、标识存放、帐实相符。
四、库管员要保管好有关单据,对因失误丢失单据的一次扣岗位责任制考核分20分(每张单据开的不标准的罚5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给予赔偿。
五、出入库产品名称做到跟erp软件名称相符,发现一处不符的扣20分岗位责任制考核分(每有一张单据名称不符的罚5元)。
六、坚决拒绝手续不全的物品进出库,对本公司待加工品的进、出也要按规定填写出、入库单,并有经手人签字;对没有出库单和入库单私自进出的将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需要外协加工的产品全部实行投标制,按照中标书中中标价格、数量填写《出库单》;未投标的新产品、应急产品一律由各厂区第一责任人签发《工作派遣单》发货。
七、库管员要经常对库存产品进行清点、对账。公司将每旬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抽查对账,每月月底进行清资调帐,发现因工作失误造成账实不符的一次扣岗位责任制考核分10分(合格率98%,每差一件罚5元)。
八、外协加工单据每月月底前对完,到财务下帐。库管员、财务结算员应出据证明,作为外协加工户投标资格的主要依据。由于库管员、财务结算员原因造成外协加工户对帐、财务下帐不及时的,每拖一日扣20分岗位责任制考核分。
九、外协加工返修的产品出门的:未办理入库手续的由检查员出据《不合格品处置单》,工序流转库库管员开据《出库单》;已办理入库手续的应增加冲减入库数手续。严禁白条出门。
十、厂区间工序产品流转,一律办理出入库手续,没手续的产品司机不得运输,车间不得卸车入库。当班库管员、司机未严格执行的扣责任人岗位责任制考核分10分。
十一、产品退货。三包人员将现场服务单附件到东厂办理入库,《入库单》由东厂库管员开据,一式四份:质量部、营销部、财务部、留存各一份。三包人员以入库单、现场服务报告单作为财务报销差旅费附件;营销部以现场服务报告单、入库单冲减本月销售额,作为三包人员出勤记工的附件;质量部根据现场服务报告单、入库单拆卸、检查退货原因进行责任追究。退货产品经检查能够回用的,由东厂库管员开《出库单》,总厂开《入库单》存放到零件成品库。没有《现场服务报告单》、《入库单》的,营销部不得为三包人员记出勤,分管领导不得签字,财务出纳不得报销差旅费,违反以上规定的扣责任人岗位责任制考核分50分,并勒令改正。
十二、借用工具、量具等物资,一律用排码号的单据开单,借用人、批准人应在单据上签字,注明使用日期,到期由库管员收回;外协户借用收不回的由批准人代还。库管员一月一清,落实不到责任人的自己赔偿。
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
为规范仓储各项操作行为,确保装卸、搬运、码放等各项工作安全有序,作业质量符合要求,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仓储操作整个作业过程。
1、仓管员作业时要按规定穿戴好安全帽,防护鞋及棉衣裤等劳保护具。
2、现场作业工程中,仓管员必须维持好现场秩序,保障安全作业。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现场排除或上报仓储部长。
3、仓管员指导相关人员在穿堂叉车通道(黄线)外行走,如需横穿叉车通道,要明确告知注意躲避来往车辆,无关人员不准围观装卸作业。
4、仓管员严禁在叉车运行中靠近叉车,待叉车停稳后方可靠近,进行点数或传递票据等作业。
5、进库工作前,要认真检查库内设备的运转和照明情况,正常后方可进库作业。
6、库内货物码放整齐牢固,货物要与各种管路、线路、设施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无特殊情况下货物码放不准占用叉车通道。如发现险垛、歪垛要及时调整,在险垛未排除前不得安排人员、车辆到险垛周围作业。
7、正确使用和精心爱护库内的设备、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人员维修,运用冷廊潮湿的电器开关必须戴好绝缘手套。
8、仓管员每半月检查一次库门安全脱险手柄,保证其能灵活使用并做好记录。
9、工作完毕和下班前,确认库内无人后方可锁门。
1、叉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并经公司同意后方能驾驶,严禁无证操作。
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闲谈、使用手机或对讲机等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车辆启动前,检查车辆、音响信号、电瓶电路、运转、制动性能、货叉、轮胎,使之处于完好状态。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笛起步。
4、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起步时须缓慢平稳起步。叉车在行驶时严禁任何人攀爬与乘坐,货叉腿上严禁站人。
5、除装卸货物外,必须靠右侧行驶。
6、空载时货叉距离地面50—150毫米;载货行驶时货价离地高度不得大于500毫米起升门架须后倾到上坡限。
7、应于其他叉车保持安全距离10米左右,叉车会车时除外。
8、叉车在运行途中若遇交叉路口或狭窄路口,应小心慢行,并按喇叭随时准备停车。
9、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非紧急情况下,不能急转弯和急刹车。
10、上坡载货时需要货叉向前行驶,倒退行驶下坡,这样重心会落在前轮上,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斜坡上调头或停车。
11、叉车原则上不准超车,如需要超越停驶车辆时,应减速鸣号,注意观察,防止该车突然起步或有人从车上跳下。
12、严禁超载、偏载行驶。装卸货物时,即货叉承重开始至承重平稳,必须启动刹车。
13、作业速度要缓慢,严禁带有冲击性的装载货物。停车后禁止将货物悬于空中,卸货后应先降货叉至正常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14、叉载物品时,货物重量应平均分担在两货叉上,货物不得偏斜,叉车所载物品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如出现遮挡驾驶员视线或易滑的货物时,应倒车缓慢行驶,如遇上坡则不应倒车行驶,应有一人在旁指挥货叉朝上前进。
15、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托盘等。
16、叉车在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任何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车叉物升降时,货叉范围半径1米内禁止站人。
17、运货上货柜车前,应先观察货柜车与装卸平台是否靠紧,车厢里是否有人,落实货车的承重能力和货车与踏板的倾斜度,确认安全后再进行装卸。
30度的路段上,不能将叉车停靠在紧急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等地方。
19、严禁在叉车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维修、装拆零部件。严禁自行维修叉车和装拆零部件。
20、遵守"七不准":
不准将货物升高后做长距离行驶(高度大于500毫米)。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和利用制动惯性溜放的方法卸货。不准叉一托盘货物顶撞另外货物或顶撞其他物品。不准将叉车交给无驾驶证人操作。
不准直接铲运危险品、用单货叉作业、利用惯性装卸货物。
不准用货叉载人作业,货叉升起后下方严禁站人和进行维修工作。
不准用叉车拖拽其他车辆,如确实需要叉车牵引,则需经过负责人同意。
1、充电室内禁止明火、火花,设立"禁止明火"标识,配备灭火器。
2、充电室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充电时应打开门窗或通风设备。充电室禁止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出。
3、工作前必须穿戴保护用具,耐酸手套,安全鞋,防护镜等。
4、充电前须检查蓄电池、连接线是否完好无损,并打开气盖。
5、不许打开或拔出电池上的注液塞。
6、须开启蓄电池上的盖板进行充电,充电前或充电时不许加液体。
7、充电室严禁吸烟,杜绝任何可能产生火花或明火行为,蓄电池要远离火源和热源。
8、充电时电池上不要搁置金属物品、不要修理电池、电解液温度须低于55摄氏度。
9、蓄电池充电环境必须通风良好,尤其随车充电四周须强行排风。室温不要高于40摄氏度,避免电池充电时积聚氢气氧气混合气体引起爆炸。
10、充电完毕须盖上气盖,擦净外溅电解液,保持接头清洁干燥,并涂抹黄油。
11、蓄电池冲洗必须吊离车外进行,备用蓄电池应存放在通风、阴凉的场所。
12、使用吸入式比重计检查比重作业时,不要让电解液溅洒出来。
13、每次充电前必须检查电解液的额定液面高度,按规定的液面添加蒸馏水。
14、如果因电解液太少而导致蓄电池发热损坏,责任由当事人自负。蓄电池接近使用寿命终期时单格电池内的电解液消减得非常快,应每天补充蒸馏水。
15、严禁为了延长加水间隔时间而添加过多的'蒸馏水,以免因加水过多而导致电解液溢出。
16、电解液泄漏应立即进行以下紧急处理:
电解液溅到皮肤、眼睛上,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接受专业医生治疗。
电解液溅洒到衣服,立即脱下衣服,用清水冲洗后再用弱碱性皂液冲洗。
电解液泄露到外部时,立即用石灰、碳酸苏打等进行中和,并用大量的清水冲洗。
a、行驶前准备工作。
1、首先检查上个班次的设备运行记录,确认电梯有无问题。
2、开启层门进骄厢之前,须确认轿厢在该层。
3、进入轿厢后,打开照明灯,观察电梯内有无异常。
4、对电梯进行时运行,观察有无异常,尤其要注意平层准确度有无明显变化。
5、厅门外不能用手扒启。
b、工作时注意事项。
1、电梯装卸货物时,防止碰撞,有散垛危险的货物不得进入梯内,严禁超载,严禁装运易燃易爆物品。
2、货梯除指定的操作人员外,未经允许,不许承载任何人。
3、行驶中不得突然换向,必要时应先停轿厢,再换向启动。不允许以手动轿门的启闭作为电梯的启动。
4、运行中如碰到停电,应将电源钥匙关闭,待来电时开启。
5、若发现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按急停警铃按钮并通知维修人员维修:
操作骄内发出指令并关闭层轿门后,电梯不能启动。在厅、轿门开启情况下,按下轿内指令按钮时,电梯启动。
厅、轿门关闭后未加指令,电梯启动。内选、平层、换速、召唤等信号失灵失控。电梯以额定速度运行而限速器和安全钳误动作。超过端站而继续运行。
有异常噪音、较大振动和冲击。电气部件有烧焦气味。
6、有故障的电梯要在一楼厅门外设立"禁止使用"或"正在维修"等安全警示牌,能够正常使用后,及时撤掉。
7、电梯使用完毕后,将轿厢停于基站,清理好机内外卫生,关闭照明开关,锁好厅门,并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记录。
1、平台必须由指定的操作人员负责操作,其他人不得擅自启动。
2、操作人员在升降平台时,必须告知他人远离升降平台,站在穿堂安全区域内。
3、车辆未安全停靠在站台时,操作人员不得启动装卸平台。
4、装卸平台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操作人员不得强行启动装卸平台。
5、装卸平台的搭接板至少搭接在车厢板上100毫米处。
6、正在装卸货物时,操作人员不得将装卸平台紧急停止按钮转到停止位置。
7、装卸平台工作时,操作人员要关闭好电源,防止误操作。
8、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要将装卸平台恢复到原位置,关闭电源。
9、维修人员每月按要求对装卸平台进行保养,并做好记录。
10、对有故障的平台要及时设立"停止使用"或"正在维修"的安全警示牌,维修完毕后,及时撤掉。
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
1. 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的连续性和秩序,使仓库作业合理化,减少库存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於公司生产、销售、办公所需各种原辅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包装物、备品备件、工具、办公、卫生用品等物料的库存管理规定。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1. 公司实行仓库分散管理体制。各类物料分别由其使用部门设立仓库保存。其中,原辅材料仓库由采购部主管,在制品、半成品、包装物仓库由生产制造部门主管,成品、备品备件、工具仓库由营销部门主管,办公、卫生用品仓库由行政总务部门主管。
2. 仓库管理应保证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需要,不缺货断档,并使库存物资、采购成本总额资金费用最小化。
3. 公司各仓库根据仓库工作量和重要性,设专职或兼职仓库管-理-员。
4. 仓库对各类物资进行分类统计,分为a类、b 类、c类,分别以重点、次要和一般性级别管理。
5.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时间特点,制定仓库入、出库工作时间。
三、存货计划与控制
1. 仓库以适质、适量、适时、适地之原则,供应所需物资,避免资金呆滞和供货不足。
2. 仓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销售记录与计划、生产计划等制定最优订购点、订货点、安全库存、订购提前时间等标准。
3. 仓库对订有标准的物资品种进行控制,实际库存量降到订购点时,即可提出补充采购计划申请。
四、入库
1. 所有物料,无论是新购入、退货、领后收回,均应由仓管部门检验后方准物品入库
2. 办理入库手续时,对照物品与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发票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是否相符。如发现品名、型号或规格或包装破损的,应通知采购主办处理。
3.仓管员於物料入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於次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4. 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入库物品及时入帐,对在存仓库物品造册登记。
五、出货
1. 凡持经各级主管签批的领用单、领料单经确认后,方可领料出库。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库物品及时入帐。
2. 仓管部门对领用要求,於规定的时间内发货或调拨。如缺货或不足,则应回复预定或供货的日期。
3. 供领双方在确认出库物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后,均应在一式多联领料单据上签字,各联分送、留仓管、领用、财务等有关部门。
4. 领料人於物料出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当场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5. 物料出库提运过程中,禁止领料人随意进入仓库内部场所,对不听规劝的可拒绝
出货并报主管。
6. 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按批准数量、质量领取、发放物品。仓库管-理-员态度和蔼,热情主动服务。
7. 对非常设仓管员的仓库可规定特定时间领用物品。对紧急事项可即时领用。
六、物料保管
仓管对各类物料的储存要项:
1. 按品种、规格、体积、重量等特徵决定堆码方式及区位;
2. 仓库物品堆放整齐、平稳,分类清楚;
3. 储物空间分区及编号,标示醒目、朝外,便於盘存和领取。
4. 对危险物品隔离管制;
5. 地面负荷不得过大、超限;
6. 通道不得乱堆放物品;
7. 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通风、照明等条件。
七、仓储物资入、出库按先进先出原则堆放和提取。
八、仓管员加强对仓库日常防火、防盗、防潮、防漏、防虫工作,注意清洁卫生,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九、建筑队、维护仓库装卸、计量、传送、消防、监测和其他设备、器械,保持良好使用状态,须更换维修的应及时上报。
十、仓库严禁吸烟,非仓库人员,未经同意,不准入内。
十一、仓库建立库存物资台帐、总帐、明细帐、库存卡系统。应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及时做好日常帐簿登记、整理、保管工作。
十二、定期结仓库盘存。
1. 小盘点,每月底一次。主要查核是否帐实相符及呆滞物料增减情况。
2. 中盘点,每半年一次。各灯仓库查核是否帐实相符,并矫正成本。
3. 大盘点,每年一次。公司资产全面盘存。
每年年终,仓管部门会同帐务、营销部门总盘存。对盘点情况,填写库存物资统计表,各方在清册上签名。
对盘点出的过期、变质不能使用物品及时处理。对盘盈、盘亏情况,报主管批准后调整帐目;涉及仓管员责任短缺的,由其赔偿。
十三、仓管员岗位调动的,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办理清册移交及必要的产物清点工作。
十四、仓管员每日作出物料入出库的统计报表,以及每月和年度的入出库和库存统计。各种统计报表一式多联分送有关财务、生产、营销部门。
十五、仓管员会同财务人员分解库存费用,努力减少库存消耗,降低库存成本,提出建议,改进仓库管理。
物料运输 :
1. 新购物料从车、船、机货场到公司仓库的运输问题由采购部门与供货厂协商解决。
2. 本仓管单位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出入库货物的运输工作,包括运输人员、运输车辆、车辆调配、包装托寄、保险索赔等事务。
物料装运前,仓管员应妥善处理装箱,包装、搬运等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交运时将运输物料详细明示于运单上,并开具出门检查证件。
一,目的:
确保仓储物流作业制度化、规范化、简单化、合理化、系统化、标准化。使物流及其信息流顺畅、快捷、高效、有序,以满足生产之需,并达成客户交期。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原物料、半成品、成品及非生产用产品。
三,定义:
3.1,帐物卡一致。既仓储保管的实物、标识卡、和台账信息完全一致。
3.2,先进先出。先入库的产品优先出库。
3.3,复仓制。准备a\b两个相同的仓位,依顺序轮流入库和出库(既a仓收获,b仓出货;b仓收货时,a仓出货),从而保证先进先出。
3.4,安全库存。基于生产安全、预期物料价格上涨或是批量采购优惠的推动,在厂内储备一定的库存。
3.5,盘点。基于财务年度或工作交接而做的账务卡一致的检查审核。
3.6,积极仓管。改变过去被动仓管的劣势,积极仓管通过及时反馈缺料信息、储备适当安全库存、处理呆滞料、积极配合入库发货等等支持生产和交货。
3.7,储位规划。对仓储的位置、产品、数量进行规划,从而达到高效仓促管理之目的。
四,权责:
4.1,销售业务部。
4.1.1,向仓管员提供成品出货信息。
4.2,采购物控部。
4.2.1,向仓管员提供采购信息(如采购单),作为按单收获的依据。
4.2.2,对送货收货异常作出解释和确认。
4.2.3,办理退货作业。
4.3,生产部(含计划调度)。
4.3.1,及时入库。
4.3.2,品质不良的返修返工作业或处理。
4.4,质控部。
4.3.1,原材料入库品检作业。
4.3.2,半成品、成品的制程检验作业。
4.3.3,不良品的鉴定判定。
4.5,工艺技术部。
4.5.1,工程变更时库存呆滞料的追踪处理。
4.6,物流部。
4.6.1,领料作业。
4.6.2,入库作业。
4.6.3,退库作业。
4.7,仓管部。
4.7.1,储位规划。
4.7.2,及时接收入库作业。
4.7.3,及时发货作业。
4.7.4,退货接收作业。
4.7.5,保证账物卡一致。
4.7.6,保证财产安全。
4.7.7,积极仓管,配合生产。
五,仓储物流作业内容:
5.1,储位规划。
规划储位一般准则:仓库位置最好在大门或电梯附近,以便于运输装卸;储位要符合运输线路最短而不交叉,运量最小原则(建议生产车间u型布局下,原料仓和成品仓分别布局在“u”型开口处),既是说常用物料最好摆在仓库最靠门得位置,最不常用物料则放仓库最里面;各储位要保留与周边墙壁的适当距离,如与外墙、窗户、天花板最少50cm距离,每储位限高2米,储位间的通道要满足大于栈板或叉车至少50cm;货架应遵循上轻下重原则,较高的货架只适合存放轻泡产品,或者不常用产品。
储位示意图应张贴于显眼位置,并与实物摆放相符。
在使用erp的仓储管理中,同类型之物料,外观相似之物料尽量不要摆放在同一个储位,同一张栈板上,以防止无法目视区分。而在未导入erp的企业,则恰恰相反,同类物料应该放在一起,但要注意标示、保质期和先进先出管理。
储位规划后要能达到目视管理和定置管理的要求(略)。
储位规划后,至少应该有良品区,不良品区,收货区,发货区,危险品区等等区域。
5.2,及时入库。
不管是供应商的原材料送货,还是厂内生产入库,都应该在24小时内办理。
采购员应尽可能提前向仓管员知会供应商的送货信息(如到货时间)。仓管员在收到供应商送货单后,核对货品与实物及其数量是否一致,如一致则打印待检单让进料检验员检验;如不一致,则让采购员或供应商送货员签名后按实际情况打单送检。进料检验员检验后,如果品质允收,则签名后通知仓管员收货。如果品质拒收,则通知采购员办理退货作业。
厂内生产的半成品、成品入库,物流入库时应备好经制程品管和现场班组长签名的入库单,以及实物。仓管员在点检数量后入库。
5.3,按时发货。
成品发货。销售业务员应提前将发货信息传统给仓管员,仓管员提前将要发货的货品拉到发货区或发货窗口等待发货。客户或货代签单后即可提货。
原材料和半成品发货。厂内计划调度员(生管)提前将未来4-12小时的生产计划及领料单传递给仓管员,仓管员配货后将物料拉往待发货区,物流核实签名后即可领料。对于未执行工单管控的管理较差企业,可以执行物流开单领料的原则,但同样需要提前至少4个小时开单。
5.4,退换货作业。
成品退货。销售业务及时将成品退货信息传递给仓管员,仓管员接到退货实物后,通知销售业务该批货物的`处置方式。如果需要返修,销售业务就应该通知生产部和计划调度,安排领料返修。如果要报废,则经流程审核后报废。如果需要再检验,则通知再检验和验证。
原材料和半成品的退货。如果是供应商送货的物品,由采购员协调是在厂内返工,还是退回供应商自行处理。如果是厂内返工,直接开领料单,将该批次的问题货品提出,在车间内返修。
5.5,按单作业。
仓储管理的所有单据,必须实物和单据相符后才能签字。且签字后仓管员才能按单作业。
5.6,先进先出。
先入库的物料先出库,后入库的物料后出库。从而防止库存过久而造成品质不良;或是库存过久带来的物料工程变更风险。为了达成先进先出,需进行如下操作:a,对标识条码进行颜色管理。b,复仓制收发料。c,严禁空入空出(既仓库和现场都有该产品,但现场为了省事方便,不开单走空帐,从而造成仓库的产品先进后出)。
5.7,安全管理。
5s管理(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是仓管的基本要求。
防火、防盗、防电、防水、防毒、防潮、防倒、防尘......(12防)。
危险品进行特别管理和标识。
5.8,堆放搬运规则。
货品不能直接放在地上,需要垫上栈板。或者装在周转包材里。
货品外包装长+宽+高之和一般不要超过2米,重量不要超过20公斤,单层货架或堆高不要超过2米,否则会造成搬运工的过大劳动强度和安全事故。
堆放不要占用安全通道,也不要造成搬运装卸困难。
5.9,盘点作业。
定期的全面盘点和不定期的抽盘,有助于我们发现库存管理信息,从而指导我们的经营。
5.10,报表提供。
在未导入erp的企业,仓管员应定期将库存数据传递给采购员、销售业务员、和公司中高层,作为公司经营的成本与物流价值分析。
5.11,帐物卡一致。
帐物卡一致的作业要求:仓管员见单作业,严禁无单收发借料;仓管员需进行帐单管制,适时将资料归类整理;及时作业入帐,当日无法完成之作业要汇报仓库主管,并作记录;实行门禁与安全管制,库房最好为封闭式的,非仓库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和取料,若因工作需要需有仓管员陪同在场,或是经得仓库主管许可;包装数量统一,特别是要求供应送货时包装统一;出入库仔细核对相关料号、数量等参数,并签收。
5.12,安全库存。
仓管员应及时提供安全库存信息给物控采购,以便其追加或是取消在外采购单。
安全库存的数量由物控采购参考采购因素(如批量采购、市场供求行情、价格上涨等)后制定,但仓管员有审议权。
5.13,呆滞料提供。
仓管员应经常提供呆滞料信息给物控采购、销售业务、或公司中高层。并追踪相关呆滞了的处理,以便为仓储管理腾出空间。
5.14,其它。
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 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七条 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第八条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二)拟新增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
(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第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能直接颁发经营证件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或者《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在出具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以及班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备案。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非边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人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决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并由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第九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颁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的车辆和已有的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拟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许可文件到外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部门办理有关运输车辆、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第十三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许可申请。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在180日内履行被许可的事项。有正当理由在180日内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180日的,应当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二)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本;
(三)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十六条交通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出具并送达《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决定书》,同时通知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由起讫地、途经地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交通部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十八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
第十九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具有本国的车辆登记牌照、登记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件。
第二十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规定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式样,负责《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印制、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 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的规定。
我国与外国签署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具体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行车路单》。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货物运单》。
第二十三条进入我国境内运载不可解体大型物件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超限的,应当遵守我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输。
第二十四条 进入我国境内运输危险货物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应当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者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运输车辆,要按照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
第二十六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并定期进行运输车辆维护和检测。
第二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境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价格,按边境口岸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执行。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价格,由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对进出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的费收,应当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有关协定执行。
第四章 行车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
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行驶的通行凭证。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相关国家,应当持有相关国家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分为《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一般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使用《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应当向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国经营者的运输车辆发放《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商定。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商定的式样,负责行车许可证的统一印制,并负责与相关国家交换。
交换过来的相关国家《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由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运输车辆为半挂汽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时,仅向牵引车发放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禁止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租《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xx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标识牌;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二)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定期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三)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
(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二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旅客、货物运输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国际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从业资格证、《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等许可证件的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2. 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和城镇时,事前要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申请行车路线和时间,运输途中不得随便停车。
3. 运送试剂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学危险物品,可按铁路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
4.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执行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是专用车、船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载工具,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 禁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船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三) 遇水易燃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和小木船承运。
(四)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运人员。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押运证的人担任。
(五) 对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外观检查运输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否则发生问题,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第五条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海关、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园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第六条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设施、场所验收合格后,园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七条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国际转口贸易;
(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五)国际中转;
(六)检测、维修;
(七)商品展示;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八条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遭遇不可抗力等灾害;
(二)海关监管货物被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三)海关监管货物被盗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的报告时间,第(一)项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第(二)至(四)项在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十条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海关监管货物,园区主管海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第二章海关对园区企业的管理
第十二条园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园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园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向海关缴纳税款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
(二)在园区内拥有专门的营业场所。
第十四条园区企业变更营业场所面积、地址等事项的,应当报经直属海关批准;变更名称、组织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注册登记内容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直属海关备案。
园区企业有前款以外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
园区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
第十六条园区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园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园区企业应当编制月度货物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第三章海关对进出园区货物的监管
第一节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先凭舱单将货物直接运至园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凭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第二十条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二十一条下列货物、物品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免税手续:
(一)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三)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第二十二条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保税手续:
(一)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二)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三)转口贸易货物;
(四)外商暂存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
(六)进口寄售货物;
(七)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八)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九)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十)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第二十三条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四条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园区企业在区外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园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六条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园区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二十九条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四)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从园区到区外的货物涉及免税的,海关按照进口免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园区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应当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登记后可以运往区外。
第三十三条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留在区外使用,并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园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应当于期满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四条检测、维修完毕运回园区的机器、设备等应当为原物。有更换新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园区。
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或者附件,如需退税,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企业提出申请,园区主管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三十五条区外原进口货物需要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需要复运进境的,不得经过园区进出境或者进入园区存储。
根据无代价抵偿货物规定进行更换的区外原进口货物,留在区外不退运出境的,也不得进入园区。
第三节对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第三十七条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入园区的货物、物品,适用本条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
第三十九条申请在园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园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园区企业所维修的产品及其零配件仅限于来自境外,检测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
第四十条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第四十一条进入园区的国内出口货物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需要退还出口企业时,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后,可以办理退运手续,且无需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应当予以退还。货物以转关方式进入园区的,园区企业出具启运地海关退运联系单后,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进境货物未经流通性简单加工,需原状退运出境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或者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包括进境货物)如需退运,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原状返还出口企业进行更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换手续。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更换的货物进入园区时,可以免领出口许可证件,免征出口关税,但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四十三条园区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储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园区主管海关备案。有关储罐、装置、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
通过管道进出园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声明放弃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可以申请放弃货物。
放弃货物由园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依法变卖后,企业凭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园区主管海关提取变卖该货物的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确因无使用价值无法变卖并经海关核准的,由企业自行处理,园区主管海关直接办理核销手续。放弃货物在海关提取变卖前所需的仓储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对按照规定应当销毁的放弃货物,由企业负责销毁,园区主管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园区主管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十五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园区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园区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三)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坏货物同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并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需退运到区外的,如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属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对于从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第四节对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
第四十八条海关对于园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四十九条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第四章对进出园区运输工具和人员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第五十条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经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园区。
第五十一条对园区和其他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由经海关备案或者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承运人应当遵守海关有关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园区与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企业可以使用其他非海关监管车辆承运。承运车辆进出园区通道时应当经海关登记,海关可以对货物和承运车辆进行查验、检查。
第五十三条下列货物进出园区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园区主管海关查验后,可以由园区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一)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二)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
(三)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四)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五)其他经海关核准的货物。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除国际中转货物和其他另有规定的货物外,从境外运入园区的货物和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从区外运入园区和从园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园区企业之间转让、转移的货物,以及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园区综合办公区,是指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投资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和其他有关机构使用的具有办公、商务、报关、商品展示等功能的场所。
拼箱,是指从境外启运的国际集装箱中转货物,在中转港存放期间由园区企业根据收发货人指令单独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或者与中转港所在国、地区的其他进口或者出口货物重新组合拼箱后,再次装船集中运往境外同一目的港的物流活动。
核库,是指经企业申请,由海关盘查企业实际库存,并对海关及企业电子账册进、出、转、存的数据进行比对确认的行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园区、保税港区及其他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其他保税监管场所。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保税物流园区是新生的经济模式和新兴的经济区域,按照海关的要求,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园区一般具备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税收五大功能。通关效率是保税物流园区的优势。
保税物流园区是新生的经济模式和新兴的经济区域,按照海关的要求,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园区一般具备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税收五大功能。通关效率是保税物流园区的优势。
由于上述特性,保税物流园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与现在被大众广为熟悉的一般物业(住宅、办公楼和商业)有着明显的不同。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对保税物流园区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暂没有成熟的管理模式和成功的服务经验。
笔者从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开始建设至今就一直负责保税物流园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现结合一般物业管理服务时所取得的经验及学习考察境外其他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和服务经验,就如何进行保税物流园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谈一些看法。
现根据国内保税物流园区所存在的共性,从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角度去分析,物流园区目前存在着以下特点:
1、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国家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暂无特定的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现有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标准,主要适用于民用住宅、商业、办公楼和普通工业厂房的物业管理。
2、产权形式多样
保税物流园区内的物业产权形式有出租、出售、自营和提供给第三方,第三方再将物业产权进行转租、转售、分割等。由于保税物流园区存在着物业产权多样化的形式,因此,在双方订立出租、出售和物业管理合同中,必须依照国家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等法规加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3、环境成本高
保税物流园区占地面积大,仓储库房分布广,四周装有金属围网和周界报警;整个库区的重要部位都设有监控探头;园区内还设有配套的加油站;变配电站(道路照明);雨污水泵站;垃圾房;停车场;绿化面积大;大量的标识标牌、交通指示系统和包括进出口卡口的日常维护较频繁,加上周期短成本又高。
4、设施损耗高
保税物流园区具备现代化物流的各项功能,各项设施配备齐全(围网、周界报警、监控设备、集装箱卡车专用道路、集装箱堆场、堆场照明、海关卡口、待检区设备、包括各种吊装机械等),在日常的使用和运行中损耗较高。
5、仓库维修成本高
由于保税物流园区占地面积大,仓库库房分布广层次多,加上园区仓库建造成本高(仓库还配有自动滑升门、升降渡板、库房灯、防火卷帘门、自动排烟窗和空调等),设施设备先进,由于客户使用频率高、故障多、损耗也较高,所以仓库的维修成本更高。
6、易燃易爆物多
保税物流园区各种类型的仓库面积均要达到几十万平方米,其中部分仓库为危险品仓库,堆放着易燃易爆物品,尽管仓库已配备各种的防护设施设备,但还是存在着易燃易爆的可能性,更需要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警惕性,以防为主,细心管理确保安全。
7、公共区域管理难
区外车辆进入保税物流园区前必须在待检区等待预检,在这聚集区域,由于具体管理责任的不明确,经常出现交通堵塞,甚至出现盗窃和斗殴等治安事件的发生,加上当地人在公共区域内乱设摊、乱停车等现象严重,这对公共区域的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8、物业管理费难以调整
物业管理费十几年未调整,开园初期,物业管理费在测算上因众多客观因素,加上招商引资,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物业管理费最终还是定在2.50元/平方/月。但随着物价指数的逐年上升,人员费用等不断上涨,物业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存在不少困难。直接影响管理的质量和服务的水准。
9、消防要求高
由于保税物流园区仓库点多面广、覆盖要求高,内部存储的货物多、价值高,又有危险品仓库。根据消防要求,除仓库内设有自动报警,烟感、喷淋系统等消防装置外,对仓库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加以消防技能的培训,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预案,加强巡查和指导。
10、人员管理难
保税物流园区的建设用地,是通过大量征地取得,势必要吸纳安置征地劳务工,因此,物业公司每年要对征地劳务工进行培训及教育。另外,进入园区的人员种类多,有当地人、外省市人、还有境外人士,这给园区物业公司和公安在人员管理上增加了难度。
11、交通出入难
保税物流园区一般远离市区,加上公交车不能进园区,交通相当不便,没有交通出入园区,客户不能顺利开展工作,意见很大。
12、重要接待多
保税物流园区经济地位具有重要性和特殊性,并对国内外现代物流园区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借鉴作用,国家和省市级领导人、物流同行及国外重要宾客考察参观十分频繁,接待任务相当多。
13、客户知名度高
保税物流园区现有世界500强企业,如ge、美孚、霍尼威尔、索尼、东芝等在园区内开展业务;还有世界著名的物流企业,如德国邮政dhl;荷兰金属世天威;日本的日通、商船三井、经贸山久、大创、新熙地;新加坡的太平名威;香港的东方海外等。因此,这些客户对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要求相当高。
根据保税物流园区的特点,我公司在近几年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中,形成了以下行之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的措施:
1、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结合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实际,为客户积极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并遵循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和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标准,导入iso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出一套物流园区物业管理和服务的操作流程及规则,在园区海关、国检和公安的协作下,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2、建立和配备一支技术硬、素质高、拉得出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并对物流园区的维护进行24小时监控,维修及时率定为100%,确保园区机械设备、强弱电和给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3、通过积极走访园区客户,举办客户联谊会,建立客户联席会议制度,请客户对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测评等活动,及时听取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准确详实的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盲点,转换传统管理理念和模式与国际接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客户对物业管理和服务的满意度。
4、加强保税物流园区的综合治理,尤其加强预防人员管理出入卡口、货物检查、盗窃、偷逃税和走私案件的发生;加强整个园区的监控,特别是夜间的值班和巡逻,白天交通秩序的维护,卡口待检区域的管理;并协同园区客户共同开展防汛防台和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观念,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符合物流园区实际的各项安全制度,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园区安全生产。并与各协作单位联合搞好园区的环境整治,承担起部分社会的管理职能。
5、负责做好保税物流园区的后勤保障工作。通过积极挖掘潜力,在园区内建立非营利性质的食堂,解决进区客户的用餐问题;开辟连锁经营的小卖部,解决园区客户零星购物的实际困难;引进送水站和劳务中介机构等,为入驻园区的客户解决实际困难。另外,通过一些增值服务,为园区客户提供最贴心的服务。
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四
1. 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的连续性和秩序,使仓库作业合理化,减少库存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於公司生产、销售、办公所需各种原辅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包装物、备品备件、工具、办公、卫生用品等物料的库存管理规定。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1. 公司实行仓库分散管理体制。各类物料分别由其使用部门设立仓库保存。其中,原辅材料仓库由采购部主管,在制品、半成品、包装物仓库由生产制造部门主管,成品、备品备件、工具仓库由营销部门主管,办公、卫生用品仓库由行政总务部门主管。
2. 仓库管理应保证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需要,不缺货断档,并使库存物资、采购成本总额资金费用最小化。
3. 公司各仓库根据仓库工作量和重要性,设专职或兼职仓库管-理-员。
4. 仓库对各类物资进行分类统计,分为a类、b 类、c类,分别以重点、次要和一般性级别管理。
5.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时间特点,制定仓库入、出库工作时间。
三、存货计划与控制
1. 仓库以适质、适量、适时、适地之原则,供应所需物资,避免资金呆滞和供货不足。
2. 仓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销售记录与计划、生产计划等制定最优订购点、订货点、安全库存、订购提前时间等标准。
3. 仓库对订有标准的物资品种进行控制,实际库存量降到订购点时,即可提出补充采购计划申请。
四、入库
1. 所有物料,无论是新购入、退货、领后收回,均应由仓管部门检验后方准物品入库
2. 办理入库手续时,对照物品与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发票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是否相符。如发现品名、型号或规格或包装破损的,应通知采购主办处理。
3.仓管员於物料入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於次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4. 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入库物品及时入帐,对在存仓库物品造册登记。
五、出货
1. 凡持经各级主管签批的领用单、领料单经确认后,方可领料出库。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库物品及时入帐。
2. 仓管部门对领用要求,於规定的时间内发货或调拨。如缺货或不足,则应回复预定或供货的日期。
3. 供领双方在确认出库物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后,均应在一式多联领料单据上签字,各联分送、留仓管、领用、财务等有关部门。
4. 领料人於物料出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当场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5. 物料出库提运过程中,禁止领料人随意进入仓库内部场所,对不听规劝的可拒绝
出货并报主管。
6. 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按批准数量、质量领取、发放物品。仓库管-理-员态度和蔼,热情主动服务。
7. 对非常设仓管员的仓库可规定特定时间领用物品。对紧急事项可即时领用。
六、物料保管
仓管对各类物料的储存要项:
1. 按品种、规格、体积、重量等特徵决定堆码方式及区位;
2. 仓库物品堆放整齐、平稳,分类清楚;
3. 储物空间分区及编号,标示醒目、朝外,便於盘存和领取。
4. 对危险物品隔离管制;
5. 地面负荷不得过大、超限;
6. 通道不得乱堆放物品;
7. 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通风、照明等条件。
七、仓储物资入、出库按先进先出原则堆放和提取。
八、仓管员加强对仓库日常防火、防盗、防潮、防漏、防虫工作,注意清洁卫生,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九、建筑队、维护仓库装卸、计量、传送、消防、监测和其他设备、器械,保持良好使用状态,须更换维修的应及时上报。
十、仓库严禁吸烟,非仓库人员,未经同意,不准入内。
十一、仓库建立库存物资台帐、总帐、明细帐、库存卡系统。应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及时做好日常帐簿登记、整理、保管工作。
十二、定期结仓库盘存。
1. 小盘点,每月底一次。主要查核是否帐实相符及呆滞物料增减情况。
2. 中盘点,每半年一次。各灯仓库查核是否帐实相符,并矫正成本。
3. 大盘点,每年一次。公司资产全面盘存。
每年年终,仓管部门会同帐务、营销部门总盘存。对盘点情况,填写库存物资统计表,各方在清册上签名。
对盘点出的过期、变质不能使用物品及时处理。对盘盈、盘亏情况,报主管批准后调整帐目;涉及仓管员责任短缺的,由其赔偿。
十三、仓管员岗位调动的,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办理清册移交及必要的产物清点工作。
十四、仓管员每日作出物料入出库的统计报表,以及每月和年度的入出库和库存统计。各种统计报表一式多联分送有关财务、生产、营销部门。
十五、仓管员会同财务人员分解库存费用,努力减少库存消耗,降低库存成本,提出建议,改进仓库管理。
物料运输 :
1. 新购物料从车、船、机货场到公司仓库的运输问题由采购部门与供货厂协商解决。
2. 本仓管单位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出入库货物的.运输工作,包括运输人员、运输车辆、车辆调配、包装托寄、保险索赔等事务。
物料装运前,仓管员应妥善处理装箱,包装、搬运等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交运时将运输物料详细明示于运单上,并开具出门检查证件。
支持其它收发功能,您可灵活的使用于非采购/销售收发业务;
可按库位管理物料库存;
支持物料在不同仓库或不同库位之间进行移动操作;
支持仓库、出入库操作类型级别的数据权限,使用只有授权的用户才能进行出入库;
支持采购收货、来料检验功能;
强大的库存报表功能:收发存明细表、收发存日报表、收发存月报表、收发存汇总表、库存明细查询、库存汇总查询、物料货龄分析报告。
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五
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规范日常业务操作,做到节约开支,明确责任,确保安全行车,结合公司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购置的管理:
5、新车购进后必须及时及时登记,建立登记卡,将车辆型号、牌号、车况等各项数据逐一按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
6、购置旧车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上述购车程序办理;
7、车辆内部调拨必须经公司主管业务副总批准,并填写车辆调拨清单,由交换双方负责人签字,连同车辆登记本及相应的随车技术档案一并调拨。
二、车辆使用的管理:
1、新车投入使用在磨合期内应做到减载、限速行驶;
2、对车辆管理实行司机负责制,未经公司主管业务副总批准,不准擅自调换车辆使用。
3、严禁司机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4、经批准在外停放的车辆,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若晚上19:30以后工作用车,必须报车辆管理(调度)员备案,十一时前必须返回指定停车场停车,否则按私自用车处理。特殊情况须同时报车辆管理(调度)员及主管业务副总同意。
5、分公司各营业部因工作用车驶离特区时,必须提前向分公司业务部报告并保持与车辆管理(调度)员联系,以便车辆管理(调度)员掌握车辆动向。车辆在外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件,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调度)员,并妥善处理。
6、公司所有员工因私需使用货车时,必须报主管业务副总批准后,由车辆管理(调度)员安排车辆及司机。
7、严禁将公司车辆交由外单位人员驾驶,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主管业务副总书面同意。
8、分公司应根据所辖车辆的数量、业务生产情况合理调度车辆,车辆的日常调度由分公司总经理或指定车辆管理(调度)员负责。
三、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
4、车损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填写损修情况和处理结果存档;
6、保修情况记录由车辆管理(调度)员负责填记在保修技术卡片上,重点写清保养类别、日期、间隔里程、重大技术情况等。
四、车辆保养的管理
1、为保证车辆在任何条件下使用的可靠性,减少燃料和材料的消耗,延长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必须及时地进行车辆的修理和保养,车辆的技术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
2、一级保养是检查车辆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检查各总成内润滑油平面,加添润滑油,排除发现的故障,每周由正班司机负责。
3、二级保养除执行一级保养的作业项目外,主要清洗各个空气滤清器,检查、调整发动机、底盘及电器设备的工作状况,并完成一些附加小修项目。
4、三级保养是以总成解体、清洗、检查、调整、消除隐患为中心,以改善其技术状况,可与车辆季度审同时进行。
5、每年5月及11月须进行一次换季保养,检查蓄电池、冷却系统的变化,夏季蓄电池电液容易蒸发,每日收车后必须检查液面高度并及时补充。
五、车辆维修的管理
1、零件修理:为节约原材料,降低保修费用,应对磨损、变形或损伤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修理。
2、汽车小修:主要是消除汽车在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对自然磨损或总成的外部征象能预先估计的小修项目,应集中组织计划性的小修作业并结合一、二、三级保养进行。
3、总成大修: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后,其基础件和主要零件破裂、磨损、变形,需要拆散进行彻底修理,以恢复其技术性能的修理作业。
4、汽车大修:车辆行驶一定里程后机件严重磨损,技术性能下降并经过技术鉴定,对各总成进行一次恢复性的修理。大修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车辆维修由各正班司机写好维修项目,按公司汽修申报流程报批后,在定点厂维修。
6、进厂维修的车辆司机应监督按报修项目维修,如发现报修项目与维修项目不符,额外部分由报修人自负。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六、车辆用油管理
1、广州、深圳地区车辆用油统一由公司按一车一卡的方式,实行加油卡的管理,广梅汕分公司、珠海分公司、怀化分公司实行实用实报的管理。
2、严禁司机携带另外容器加油。
3、对汽车用油确定定额指标,按不同类型的车辆,每百公里定额用油指标,以单车核算,按月统计行车公里和汽油的消耗情况,在定额之内的按实际节约数提取10%作为司机节约奖金。
4、公司车辆管理(调度)员为车辆用油的管理责任人,对各汽车的耗油标准应随时掌握,确定每百公里的耗油定额指标,实行节约有奖,超额受罚的办法以调动驾驶员节油降耗的积极性。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企业货运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车辆均指货运车辆。
第3条 权责单位
本企业的货运用车统一由业务部主理,办公室监管。
第二章 货运用车管理
第4条 对外出租用货运车辆需按照《货运车租用合同》进行管理。
第5条 特殊情况下企业各部门需自用货运用车均应按要求填写《货运用车申请单》,并需常务副总经理签名同意后方可出车。部门货运用车需提前一天申请,最多使用一天。
第6条 若多个部门同时申请货运用车,行政管理部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对无法安排的用车,办公室会在《用车申请单》上注明,部门自行租用社会车辆,事后并票据报销。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7条 企业货运用车的相关证件及稽核等事务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第8条 每部车辆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在使用车辆后,应记载行使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办公室每月对其抽查一次。
第四章 车队纪律
第9条 日常行为管理
(1)货运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驾车。
(2)严禁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接送人员、运输货物或办理私事。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或驾驶证不符)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3)未经业务主管同意,不得改变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严禁私自对外经营,否则除取得收入归企业和与之相关发生的费用自理外,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
(4)任何车辆必须凭《派车单》外出,用车人员应认真填写《派车单》中的内容“部门、时间、地点、用车人、用车事由及用车人要求”。填写完后依次由本部门主管签字,办公室主任签字、业务主管签字、副总经理签字。签字不全不得放行。
(5)用车人员应爱护车辆,随时保证车辆的整洁,归队后应将车辆擦洗干净、停放整齐。需维修车辆必须先擦洗干净后再维修,否则按绩效考核扣分。
(6)不得擅自将货运车辆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7)严禁酒后开车,酒后开车损坏车辆者,由使用车辆人员负责维修费;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责维修费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8)用车人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该业务负责人,并说明原因,并上报业务部批示。批准后,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9)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10)用车人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10条 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上、下车前不搞好车内外卫生。
(2)用车人员在货运时探亲访友、会客、办私事。
(3)用车后不签退,不交车钥匙。
(4)遗失车上设备、证件等。
第11条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因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由货运负责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2)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用车人员与企业共同负担。
第五章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12条 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行办公室安排办理。
第15条 企业车辆的维修,须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的厂家。
第16条 维修费在____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____元及以上的须由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 费用报销
第17条 货运用车油料及维修费根据相关凭证实报实销。私车公用依凭证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19条 行政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发放、修改、废止等工作。
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六
2、对公司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有交通管理部门发牌照的由交警部门检验,无牌照的由公司运输、安全和设备部门组织检验,并经常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行驶无交警部门牌照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公司3、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等必须齐备、灵敏、可靠和有效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二)车辆的行驶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互相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2、让车与会车: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拖拉机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3、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为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4、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三)车辆的停放1、公司生产区内一切车辆按指定位置或靠路边右侧依次停放定点作业时,要在不妨碍通道的情况下进行2、距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15m内不准停车,消防栓前2m内不准停车,马路的中央不准停车(四)机动车装载1、严禁人货混载,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位置,驾驶室不得超载坐人,严禁爬车和跳车2、车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核定载重量货物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m,小型车不得超过1m,超出部分不能触地左右宽度各不得超过车厢10m,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车不超过4m,小型车不超过2.5米3、装卸时,车辆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m,驾驶室内不得有人,货物不准经过驾驶室的上方4、多辆车同时进行装卸时,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5m,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m5、各种拖拉机、翻斗车、平板拖车、除驾驶室内允许定员坐人外,不准乘坐其它人员(五)非机动车1、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停放在车间、库房、值班室、办公室及有碍生产、影响交通的地方2、非机动车辆装载货物时,手推车从地面起高度不超过1.6m,宽度不超过左右车轮10m,(六)驾驶人员管理1、驾驶员必须持有经公安交警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的驾驶执照2、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标志行驶,并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服从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3、对持有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安全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并定期进行审核4、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或安全操作证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5、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超速行驶6、驾驶中严禁吸烟、饮食和闲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不得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7、执行“三勤”、“三检”制度8、严禁酒后驾驶对迫使驾驶员违章行车者,驾驶员有权拒绝。
(七)奖励和事故处理的规定1、对安全生产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养车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2、厂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本着“四不放过”和“以责论处”的原则,发生事故后除按公司考核办法、考核外,还要对责任者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程度,给予批准教育、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3、对公司内交通违章,无故造成车辆损坏者,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可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或罚款处理。4、车辆在公司外发生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凡受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者,公司不再重复处理。但重大事故公司可按公司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或赔偿经济损失。5、对公司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报市劳动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处理。6、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抢救受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公司外事故报市交通管理机关,公司内事故报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听侯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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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七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生产部门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各岗位生产工人要自觉遵守安全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本岗位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工人操作设备、处置物料、进行生产作业时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则。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业前安全检查的内容、方法和安全要求。
(2)安全操作的步骤、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过程中巡查设备运行的内容和安全要求。
(4)故障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作业场所、作业位置、个人防护的安全要求。
(6)作业结束的现场清理。
(7)特殊作业场所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为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得到认真贯彻,在管理与安全生产有关事项时有一个行为准则,企业应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
(1)职工安全守则。
(5)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6)特种设备、危险性大的设备、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和动力管线的.管理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0)“三同时”评审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合同安全评审制度。
(1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管理制度。
(13)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规则。
(14)危险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
(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制度。
(18)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援的制度。
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八
1、为了保障仓库货物保管安全、提高仓库工作效率和物流对接规范,特制定仓库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的货物储运安全。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仓储部门(简称仓库)。
(一)货物入库。
1、收货后,办理入库手续时,库管员必须对照货物与采购单、提货单所列的型号、数量或规格是否相符;如发现型号、数量、规格不符及包装破损的,应做好相应记录,并不迟于次日报送办公室处理。
2、入库货物明细(入库单)必须由库管员确认货物验收无误后,由库管员把单据交给文员及时入库。由系统生成进货单后,交予库管员核对并签字确认。做到帐、货相符。
3、若库管员因工作失误,出现货物与单据不符等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库管员承担。
(二)货物出库。
1、库管员应按照文员提供的出库单认真核对出货型号及数量。
2、库管员在确认出库货物的型号、数量无误后,按出库单所列型号进行配货作业;配货作业完成后,同时对货物及单据进行再次检验核查;物料装运前,库管员应妥善处理装箱、包装等整装工作,并将货物集中至出货区。
3、货物出库时,库管员在出库单上签字,并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4、若库管员因工作失误导致货物与单据不符等问题,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均由该库管员承担。
5、发放货物时,要按照“先进先出”的顺序原则出库。
(三)货物盘库。
1、文员:必须在每月月底前2天做好“库存盘点表”交与库管员,并配合库管员进行库存盘点,确认库存货物与系统中的数据实际情况后,发邮件通知办公室。
2、库管员:每月月底前2天进行盘库,库管员必须对存货进行定期清查,确定各种存货的实际库存量,按照文员提供的“库存盘点表”进行库存盘点,与电脑中记录的结存量核对,并存档盘点后的单据。
3、盘库完毕确认无误后,仓管员须在“库存盘点表”上签字认可,并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3、仓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并保持仓库环境卫生。
4、仓库所有人员不得擅自挪用、转送仓库内的任何物品,其他人员需要到仓库借用货物,必须持有办公室批准的借条,才能让其借走。该借条由办公室保留至货物归还后,交借货人自行销毁。
1、仓库人员要加强对仓库日常防火、防盗、防潮的工作,注意清洁卫生,定期实施安全检查,每天下班前在关闭各种电器电源后,必须关闭电源的总闸和门窗,以确保安全。2、非仓库人员未经同意不准入内;不得在仓库内会客;任何进入仓库的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
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九
3、车辆未安全停靠在站台时,操作人员不得启动装卸平台。
4、装卸平台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操作人员不得强行启动装卸平台。
5、装卸平台的搭接板至少搭接在车厢板上100毫米处。
6、正在装卸货物时,操作人员不得将装卸平台紧急停止按钮转到停止位置。
7、装卸平台工作时,操作人员要关闭好电源,防止误操作。
8、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要将装卸平台恢复到原位置,关闭电源。
9、维修人员每月按要求对装卸平台进行保养,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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