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一篇完美的总结应该既简洁明了又能准确地表达出所总结的内容和思想。为了帮助大家写作总结,小编搜集整理了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创业促进政策有篇一
重庆市合川区不断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及时降低创业成本,壮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全面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全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创工作扎实推进。1-6月,新增创业5011户,为348户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3481.9万元,创业带动就业1160人,开展创业培训49期,培训1353人,培训合格人数1353人,成功创业632人。
据了解,合川区出台了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给予符合条件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创建补贴10万元;并每年度按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直接带动4人以上就业的孵化企业户数给予基地2万元1户的一次性孵化补贴。扩大了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人员范围,调整了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行业和贷款额度和期限,个人创业项目贷款额度上限为1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上限由原来每人5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上限由原来每人5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
同时,大力营造“双创”氛围,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成功举办第五届创业创新邀请赛,累计吸引区内外高校毕业生、在校大学生、社会创业者及区外创业人士共723人报名参赛,共有229件作品参与评审。经过初赛、复赛及决赛,24个创业项目获奖,触摸重庆创业项目荣获邀请赛一等奖,果子摄影等3个创业项目荣获邀请赛二等奖,鹿途户外俱乐部等5个创业项目荣获邀请赛三等奖,年轻v视界等15个创业项目荣获邀请赛优秀奖。举办两堂创业创新名师讲座,邀请赵亚翔博士作《区域发展与创客方略》主题讲座,颜兵总裁作《创新创业及人才引进和培养》主题演讲,创业创新氛围浓厚。
今年以来,稳步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实现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微型企业发展。1-6月,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16期,培训合格589人,成功创业589人,累计带动就业4712人。把创业服务送进高校校园,不断引导大学生创业,积极开展高校校园gyb创业意识培训,组织开展gyb创业培训24期,培训合格617人。组织毕业年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syb创业培训2期,培训合格51人。
创业促进政策有篇二
为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热情,掀起全民创业高潮,加快实现“科学赶超,后来居上”的奋斗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围绕我市五大主导产业,从改善创业环境和提高创业能力入手,着力培育创业文化,全面落实创业政策,大力加强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创业服务,鼓励支持全民放心、放手、放胆创业,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通过构建具有菏泽特色的创业扶持体系,引导、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开展全民创业的良性互动。
2.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促进,简化审批流程,搭建创业平台,聚焦政策资源,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政策支持;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创业者按照市场导向实施创业项目,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农则农,推动民营经济繁荣发展;坚持非禁即入,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各个行业和领域,努力降低创业门槛;坚持全民参与,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复退军人、高技能人才、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人员自主创业,鼓励村干部、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社成员带头创业,引导广大农民本土创业。
3.总体目标。,力争新增个体工商户5万户以上、私营企业6500家以上。到底,全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总数达到30万户、私营企业总数达到4.4万户,每年4000户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微型企业,户微型企业升级为中小型企业;全市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园区达到20个以上;小额担保贷款突破10亿元;征集整理创业项目500个以上;每年创业培训1万人;创业带动就业8万人以上。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使菏泽成为更具活力的创业型城市。
二、工作重点。
4.强化创业培训。全市各类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要开设创业类课程,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定期举办高水平的高校学生创业竞赛,鼓励在校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组织大学生创业训练营活动,提高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比例。按照“创业大学+学院”、“创业大学+教学点”、“创业大学+实训基地”等模式,加快创建菏泽创业大学。实施“百名创业培训教师”培养计划,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
5.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库。整合行业专家、创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库,成立创业指导专家团,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融资服务、帮助解决创业难题等。
6.建立创业项目库。各级创业服务机构可通过购买、组织开发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创业项目,并组织专家对征集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逐步建立完善市、县(区)两级项目库。建立创业项目发布和推介制度,定期举行创业项目专题推介会,促进创业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
7.建立创业信息平台。设立市、县(区)两级创业服务网站和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创业政策、创业项目、创业培训、创业案例、专家名录等信息。开设创业服务专栏,设立创业服务热线。
8.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各县区要借鉴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依托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建设,积极兴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留学生归国创业园、青年创业园、妇女创业园、创意农业园、创意文化园、创业一条街、创业小区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集中为创业者提供廉价的经营场地,提升集聚发展效应。通过落实房租补贴、场地补贴、物业水电补贴,切实降低创业成本,引导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园区。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会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9.鼓励返乡创业。发挥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多的优势,以“返乡创业,建设菏泽”为主题,在我市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建立在外人员“返乡创业,建设菏泽”创业服务站,引导和鼓励外地菏泽籍人士组建区域性商会,定期举办返乡创业恳谈会,宣传我市创业政策,吸引他们回乡创业。
10.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培育网络创业主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青年群体利用知识和信息优势,开设网店和网站,创办网上商城。引导实体企业利用网络手段拓市创业,开发网络定制产品,开展网络销售,实现线上线下的有效融合。
三、扶持政策。
1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创业投入,将创业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列支全民创业基金(其中市直不少于1000万元、县区不少于500万元),并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主要用于创业培训补贴、创业人员房租补贴、创业项目购买、创业大讲堂师资费用、返乡创业恳谈会费用、优秀创业人员外出培训、创业典型奖励、创业工作宣传、创业工作经费等,以保障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的基础上,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合理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全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确定每年拿出1200万元,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奖补等。
对达到省级标准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对达到市级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给予每处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支持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型乡镇(街道办事处)、创业型社区创建活动,对创业型乡镇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创业型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初创期自主创业小微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除省补贴的4000元外,剩余部分由地方财政筹集;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给予每人不低于8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大力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创建网商联盟,规范行业行为。每年评选十佳网络创业先锋、十佳创业网店,每家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
1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银行设立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人贷款专营机构,吸引社会资本、民间投资进入创业领域,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多渠道聚集社会资金服务全民创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实行联合会审制度,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借款人,简化贷款手续,在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放贷款。降低青年创业者担保条件,提供灵活便捷的信贷资金支持。发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作用,探索实行“农户联保、林权证抵押担保、政府贴息”的创业扶持模式,促进农民创业。
13.加大创业贷款和小额贷款支持力度。凡在菏泽市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0市本级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5000万元,县区不低于1000万元。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部分,可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中安排。试点资金安排不足时,可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小额担保基金。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市县两级每年安排足够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1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小微型企业、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和鼓励发展行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个体经营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相关税费。从年1月1日至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达到福利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等国家鼓励性产业的依法减免相关税收。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15.落实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要重点资助高校毕业生创业以及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认定、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创业,在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根据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按其实际缴费的2/3予以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16.降低创业门槛。建立创业绿色通道,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一律向所有创业者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与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准入条件,认真落实注册资本认缴制;放宽企业住所登记要求,同一地址可登记多家企业,鼓励一家多人创业,不断拓展创业主体发展空间。
充分发挥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作用,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
四、组织保障。
17.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成立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支持优化创业服务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对全市促进创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主动做好与全民创业实施意见的对接工作,结合各自职能,及时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和考核办法,确保全民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18.强化政府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增加编制,充实人员,在市、县(区)两级设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创业服务指导站,做好促进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推动和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市、县(区)两级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成立创业指导专家团,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财务管理服务、法律咨询与援助,帮助解决创业难题等。积极开展“创业助推1+3”活动,为每一名创业者推荐一个创业项目,落实一处创业场地,提供一笔小额担保贷款。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中心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
取消一切影响和阻碍创业人员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办法,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者的正常经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开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经济案件、行政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损害创业环境,侵犯创业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19.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要紧紧围绕全民创业这一主题,积极配合宣传好全民创业活动。市县(区)电视台、菏泽日报、牡丹晚报等报刊要开设全民创业专栏,进行创业政策解读、创业典型宣传、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动态报道等。有关部门要举办创业大讲堂,定期、不定期邀请有关专家来菏宣讲创业政策、创业理论和创业经验。继续举办菏泽市创业大赛,大张旗鼓表彰先进典型。市委、市政府每年评选10名优秀创业者,授予“返乡创业、建设菏泽”创业奖,给予10万元(物资)奖励;各县区要设立“县(区)长创业奖”,进行表彰奖励,在全市上下营造崇尚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良好氛围。
20.严格目标考核,强化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将创业政策完善和落实情况、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进行专项考评。
创业促进政策有篇三
2016。
〕
53。
号)精神,汇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和稳增长、扩就业,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力,打造新引擎,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国有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企业组建创业投资基金,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择优注资创业投资基金,培育其发展壮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有企业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充分发挥既能进行创业投资又能发放贷款的优势,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积极争取对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已设立基金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各级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进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提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效率和专业化能力,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维护出资人权益。鼓励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建立并完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全省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省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等行业组织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项目(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系列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推动相关立法和规章制定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和解读,构建符合辽宁特点的创业投资行业政策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好国有企业参与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若干政策措施,完善相关投资管理制度,鼓励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简化出资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只履行备案程序。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允许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依照国家规定持股和跟投。鼓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各市政府积极探索在现有融资平台基础上,试点设立
1
家创业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通过进一步强化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市场功能,支持创业投资退出。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对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各级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对带有
“创业投资”字样的企业提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利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省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创业投资协会组织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提高创业投资的精准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协调,建立部门、地方之间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共享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
“创业、创新。
+
创业促进政策有篇四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62号)要求,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就业创业培训。
(一)广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各高校要加强毕业年度大学生组织管理,深入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妥善安排培训场地和培训时间,为学生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主动与高校衔接,根据学生的需求科学安排培训内容,与高校共同做好创业就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对创业分布比较集中的行业和网上创业、创意创业等新兴行业,分专业举办创业培训班,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全省每年根据培训需求调查确定毕业年度大学生培训任务。
(二)完善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毕业年度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创业培训操作规范》规定执行。2013年起,根据高校毕业生和定点培训机构的布局,确定部分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为就业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承担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的培训任务。
具备条件的省属高校或培训机构,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师资情况、培训和服务设施设备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相关材料(省属高校需经教育厅初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和评估,并根据考察评估结果和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布局情况,确定能够承担省属高校毕业年度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三)落实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根据其参加创业培训内容和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情况,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以创业意识培训为主,确有培训要求且持自主创业证的,可以开展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职业技能鉴定情况和就业情况,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专业分为a、b、c三类,a类800元,b类700元,c类600元。培训补贴申请拨付办法按照《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的12个月)。
省属高校毕业年度大学生在省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属高校申请培训补贴材料需经教育厅初审),省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培训机构。其他高校(含省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当地组织的创业培训所需补贴,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负责。
二、完善就业创业服务。
(一)开展创业项目服务。围绕产业集聚区和重大项目配套需要,开发征集一批创业项目,在省、市、县三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为高校毕业生和各类创业主体提供项目展示平台和创业项目信息。每开发征集一个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元的补贴,用于开发、征集、评估和发布创业项目等相关支出。
创业项目补贴由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项目名录、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评审表、开发征集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
(二)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在全省创建认定一批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孵化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孵化服务到位、孵化效果突出的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妥善解决创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要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管理制度。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每个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各市也要建设认定一批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孵化服务。对毕业年度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
创业孵化补贴由创业孵化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供进驻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驻创业实体花名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大学生创业实体开设的银行账户。创业孵化补贴按季申请拨付。
(三)开展创业咨询服务。省、市、县三级成立创业咨询专家团,培养创业咨询师队伍,组织专家开展创业辅导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有创业愿望的重点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对准备开业的重点提供开业指导,资金不足的重点提供融资指导服务,对创业初期的重点提供企业咨询服务。各地要设立创业服务大厅和创业咨询室,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四)开展就业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就业创业工作总体安排,针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举办多种形式的专项服务活动,帮助各类群体就业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举办的大型招聘会、就业创业大赛、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活动,所需资金通过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信息服务。各级财政要合理预算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短信、微博微信和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政策、招聘岗位、求职信息,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省属人力资源市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所需资金,从金保工程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强化服务保障。
(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增加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支出项目,用于创业孵化、创业项目开发、创业专项活动等支出,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引导资金。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操作办法,指导培训机构和高校做好就业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就业创业服务等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教育部门要把就业创业工作纳入高校重点工作,加强对高校的考核和指导,确保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能够得到政策扶持和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高校要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合适人员,加强政策宣传和学生组织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专项服务活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5日。
创业促进政策有篇五
上海市人社局等5月14日下发“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起至12月31日,对上海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
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上海市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一次。
税务和人保部门6月17日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从今年起,在人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在人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保部门提出创业申请。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保部门提出申请。“公告”同时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创业促进政策有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政策,纳税人在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
创业促进政策有篇七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
“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和市委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打造创业新天堂”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启动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创业促就业,实现带动就业、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通过创业促转型,实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增强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通过创业促富民,推进城市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实现富民增收;通过创业促发展,推动创业创新。在带动就业的同时,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经济发展,增加社会财富,提升综合实力。
进一步深化创业型城市工作,努力建设创业示范城市,为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再作新贡献。
2014。
~
2016。
年,全市累计实现新增。
3
万人创业,带动。
21。
万人就业;每年开展创业培训。
1
万人,其中开展。
iyb。
创业培训超过。
500。
人;新建成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中心)。
20。
个,建成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示范基地。
2
个。
1
.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政策措施,从
2012。
年
10。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对登记的小微企业免收注册登记类、证照类行政性收费。免征收费的范围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的注册登记,含开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补(换)照和年检(检照)。
2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可”原则,鼓励创业者投资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业、领域,最大程度方便小微企业主体准入,促进小微企业“快生多生”引导小微企业从事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经营,促进小微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对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不设注册资本限制,鼓励大学生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以股权出质融资
3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
允许大学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在高新园区内成立企业的,在提交设立申请时可简化住所证明材料
4
.探索“社区一照多点”模式。
对暂时不具备办照条件,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从事社区家庭服务、维修、日用品销售等微利便民服务的,可以社区为主办单位,领取“社区创业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将社区内的经营点统一纳入“服务中心”,帮助失业人员、残疾人等解决就业困难
5
.提升窗口服务效能。
推行午间便民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绿色通道”等服务举措,推行星期六值班和星期日、工作日八小时之外预约服务,推广“网上登记”、“远程核准”、“同城通”和“并联审批”等创新举措,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审批流程,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努力降低小微企业的登记注册成本
1
.拓宽和提高创业补贴。
当年在苏高校毕业的大学生、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人员、毕业后五年内的本市户籍大学生及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苏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税务登记证明及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为
6000。
元,经认定后,分别在稳定经营满。
6
1
年各发放补贴。
3000。
元。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对符合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条件的创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的,
3
年内按每户每年给予租金补贴;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并经认定的,
3
年内可按每户每年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不超过。
5000。
元。对在苏高校建立的针对本校在校生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园,经认定后给予。
2
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2
.完善创业扶持融资政策。
设立市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吸引优秀管理团队并引导民间资金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早期创业项目,尤其是加大对种子期、成长初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各类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扶持企业做大做强,营造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氛围
1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经营规模较大、创业实体吸纳人员。
5
人及以上的,可提高到。
30。
万元,贷款期限。
2
年,按期还款的由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除政策性小额贷款之外,运用商业贷款模式为创业者开辟多形式、多层次的贷款途径。
实施二次贷款奖息政策。对符合二次贷款奖息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不超过。
30。
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
2
年,按期还款的由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完善坏账核销机制,对创业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市场变化等原因创业失败造成坏账的,经审核后给予核销保护。
3
.实行创业成功者落户政策。
在市区个人实际投资
100。
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
3
年以上,或近。
3
年累计纳税。
20。
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
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体迁入落户。
1
.实施创业培训品牌工程。
提升创业培训层次。着力扩大。
iyb。
培训范围,
iyb。
培训采用政府补贴的形式,取得。
iyb。
培训合格证书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有偿培训的基础上,对培训机构每培训一人给予财政补贴。
1000。
元。
培养金牌培训师。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深入到创业实体中开展个性化咨询指导,解决创业实体疑难杂症的创业培训指导师。定期开展金牌培训师评选活动,对帮扶成效明显、获得创业者认可的金牌培训师予以授牌表彰。
2
次。大力开展“创业大讲堂”活动,每月开展活动至少。
1
次,每半年举行一次较大规模的创业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大型创业活动,邀请。
1
~
2
名影响力较大、知名度较高的创业成功人士、创业指导专家来苏授课。
2
.建设创业服务重点工程。
5000。
平方米的创业孵化中心。
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覆盖所有在苏高校,加快推进孵化基地建设,不断拓展创业服务项目,优化创业服务措施,完善其功能和考核办法,每年对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进行工作考核,强化创业公共服务功能。
加大对创业服务载体的扶持力度。完善创业服务载体认定标准,强化对创业服务载体的支持,鼓励各区及市各相关部门整合优势资源,建立市民创业孵化基地,提升市民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水准,完善创业引导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各类创业孵化载体要按照各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集聚特点,研究探索拉长产业链,强化产业配套功能,通过积极拉长产业链,强化产业配套等措施开发更多的创业项目。
3
.推进创业促进工作创新工程。
实施专家专业指导工程。充分利用全市各类行业协会、商会、龙头企业等资源,整合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专家指导队伍,建立专家库。集中全市专家智慧,深入各市、区开展创业指导服务,使专家指导更具专业化,更有针对性。
实施创业服务示范工程。四市六区结合各地创业工作实际,分别打造一个最具特色的创业亮点服务项目或载体,实施创业示范,通过树立创业服务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市民的创业积极性,带动更多市民走上创业之路。
实施创业品牌培育工程。积极培育重点创业实体,扶持一些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创业实体做大做强,树立一些创业样板企业。鼓励企业注册和运用商标,加强对企业争创自主品牌的指导。充分利用创业者联谊会优质会员资源,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帮助联谊会创业者实现更高层次创业。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
1
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开业。
3
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
1
人就业一次性给予。
3000。
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且同一企业对带动就业的同一人。
3
年内只享受一次,
3
年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为推动创业促进工作长效管理,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苏州市创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为提高组织领导的专业化程度,领导小组分设七个工作小组,分别为金融支持工作小组(由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创投、小额贷款、担保等融资措施)、财政支持工作小组(由市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财政补贴政策等工作)、产业支持工作小组(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创业项目等工作)、人才支持工作小组(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人才引进和培养等工作)、专家支持工作小组(由市教育局和有关高校、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苏州工商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咨询、培训、教育等工作)、社会支持工作小组(由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苏州工商局、苏州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文广新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残联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创业环境和舆论宣传等工作)、统计规划工作小组(由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人社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统计调查、计划策划等工作)。各工作小组具体职责范围另行明确。领导小组视不同创业支持内容,分别召开相关工作小组会议,切实加强对创业支持问题的专业研究和创业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创业促进工作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将创业促进工作的主要指标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内容;要加强对创业促进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查,强化工作责任和目标考核,对一些开展创业促进工作活动扎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营造更加有利于市民创业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姑苏区、苏州高新区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他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列支。
本意见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期限暂定。
3
年,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相关政策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创业促进政策有篇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创业促进政策有篇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经济转型升级、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从2016年起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坚持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和服务创新相结合,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特点,发挥政府、高校、社会等各方面作用,加强政策统筹,整合利用资源,畅通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环境,建立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把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增强,有就业创业需求的都能得到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市场供需匹配效率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保持较高水平。
三、主要措施。
实施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工作对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能力提升行动。
各地各高校要全面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把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贯穿于整个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学科建设、课程设计,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加强就业指导师资培养,积极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充分考虑就业指导教师的工作性质、工作业绩,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推进就业指导教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完善就业指导课程内容,深入开展个性化辅导与咨询,帮助毕业生科学规划职业生涯,增强职业素养,提升求职就业能力。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活动,有条件的还可组织参观人力资源市场,进行职业能力测评等现场指导,增强毕业生实践能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选择一批优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加强职业培训,提升毕业生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联合高校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活动,做到每个毕业班都能得到群体性指导,每名就业困难毕业生都能得到个性化咨询辅导。
(二)创业引领行动。
各地要把鼓励创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方向,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创业规模。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指导高校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开发开好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制定学分转换、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等措施,开展各类创业实践活动,增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针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优先安排优质培训资源,开发合适的创业培训课程,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意和培训需求的毕业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落实好支持创业的便利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简化工商登记手续,提供企业开户便利,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拓宽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统筹利用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发展一批众创空间等新型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低成本场所支持和孵化服务,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场租补贴。加强创业公共服务,探索建立公共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合作机制,协调有关方面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创业服务专家队伍,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加强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全方位支持。
(三)校园精准服务行动。
各地各高校要强化毕业生在校期间就业服务,多渠道搭建校内外资源信息对接的服务平台,建立精准推送就业服务机制,进一步提升人岗匹配效率。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组织开展就业信息调查,详细了解每一名毕业生的求职地域、就业意愿等需求,建立毕业生求职意愿信息数据库。高校要向社会发布本校专业学科设置、毕业生规模结构等信息,方便各类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情况、确定招聘需求。积极主动开拓就业市场,通过与企业洽谈、调动校友资源、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接等多种途径,广泛收集用人需求信息,建立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数据库。搭建精准对接服务平台,运用微信、微博、app移动客户端等技术手段,将毕业生数据库与用人岗位数据库对接,根据需求推送岗位、政策、服务等信息,促进供需精准匹配。充分发挥校园市场的主体作用,根据供求双方特点,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举办各类招聘活动,提高招聘服务效率。加大困难帮扶力度,准确掌握家庭困难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以及少数民族、农村生源、残疾等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做好个性化指导和岗位推荐,及时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力争帮助更多毕业生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岗位。做好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征兵等组织工作,落实好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组织政策宣讲,提供一批岗位信息,举办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专项活动,推进地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与高校校园网、新职业网、中国公共招聘网互联互通和岗位跨区域共享,为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
(四)就业帮扶行动。
各地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综合运用一揽子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所在地高校对接,掌握毕业生基本情况,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在毕业生离校后及早开展信息衔接工作,加强信息校核,确保重要信息完整,进一步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建立登记信息反馈制度,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报到接收的'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后,通过适当方式向高校或教育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共同做好跟踪服务。完善实名制精准服务制度,逐个联系、逐一了解未就业毕业生需求,提供一次职业指导,帮助制定个性化求职就业方案,同时深入企业挖掘岗位信息、了解用人需求,指导企业合理设置招聘条件,向企业推送未就业毕业生信息,积极促进人岗匹配。丰富拓展职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内容,健全规范管理制度,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有需求的毕业生都能纳入其中。加强对各类就业困难毕业生和长期失业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台账,根据他们的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提供“一对一”指导和服务,优先推荐岗位信息,优先参加培训见习,优先提供创业扶持,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五)权益保护行动。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完善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落地,简化政策操作流程,指导帮助申请政策的毕业生做好材料准备、手续申报等事项,加快审批办理进度,确保政策及时兑现。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健全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帮助他们解决好薪酬待遇、职称评定、落户、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实际问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营造公平就业良好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将其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列入工作考核内容,加大对校园招聘、就业创业服务等经费保障,大力推动实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实细化计划内容,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探索创新推进计划实施的有效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调整完善工作措施。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统计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就业数据信息真实、准确。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涵盖学校内外各阶段、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计划实施。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强毕业生就业情况交流,同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完成计划目标任务。密切跟踪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根据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制定宣传方案,以高校毕业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解读国家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目标任务和行动举措,力争使每一名高校毕业生都知晓计划并积极参与。以实施计划为主题,制作一批宣传资料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及校园网站、街道社区等场所和平台张贴发布。树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积极主动就业创业。
・・・・・・・・・・2016年10月26日。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