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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87号篇一
日期:2001-09-20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省计委、财政厅[92]鲁计财字第1257号)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另文制定。取消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供电入网费、劳动力管理费(省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厅[1990]鲁劳业字第464号)。
二、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一)各地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从综合开发费中按1%-2%提取,不得再另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0.7-1‰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四)征地管理费:
1、实行全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项(1000亩)以上(含 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2、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3、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经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05%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4、补办征 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0.7%收取。
5、无偿征用、划拨国有土地管理费,按每亩35元(每平方米0.053元)收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72号规定执行。
(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0.21%收取,不易计算的,济南、青岛市区按拆迁房屋每建筑平方米5.6元,其他城市(县城)按4.2元收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监督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一定比例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1、大、中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的)按1.4‰收取;
2、小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以上的)按1..75‰收取;
3、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按驻地城市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执行。
4、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所监督工业、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质量,其质量监督费按大型工程不超过1.05‰,中、小型工程不超过1.4‰收取。
5、对已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大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0.5‰收取;中小型项目及其他工业、民用工程在不超老祖宗0.7‰收取。
6、对不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7、各市、县(市)工程 质量监督站按所收工程质量监督费5%上交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所收工程质量监督费3%交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七)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每份降为2.10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降为0.7元;续订合同不收费。
(八)工商部门收取的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按价款或工程造价的0.14‰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2100元,最低收1.4元。
三、进一步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经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或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对未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活动的交易人,不得按鲁价费发
[2000]150号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和地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该文件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从严查处。各市要将贯彻情况于11月底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鲁价费发(87号篇二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
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6〕89号
省公安厅消防局:
你局《关于将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请示》(鲁公消〔2006〕62号)收悉。
根据《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56号)的有关规定,消防安全评价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同意将《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附件一)和《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附件二)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的评估认定参照附件一收费标准执行,评价人日数最高不超过5个。
本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接收委托的中介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必须坚持申请单位自愿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消防安全评价收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公示收费标准。
本规定自二oo六年四月六日起执行。
附件二
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按实际检测场所的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
一、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茶馆(含咖啡厅、棋社等休闲场所)、网吧、桑那浴等高档洗浴场所等场所,1.8元/平方米;
二、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健身房、保龄球馆、高层综合楼、写字楼、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楼及铁路、港航调度中心等场所,1.5元/平方米;
三、幼儿园所、老年公寓、福利院等场所,0.8元/平方米;
四、其他场所,1元/平方米;
五、每次检测(按合同规定)收费金额低于200元时,按200元收费; 六、一个月内整改对不合格项复检的,不收费; 三个月内整改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30%收费,复检收费仅限一次。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一、评价收费标准
序号 单位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销售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2 公众聚集场所,广播电视、电信,电力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3 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 10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4 其他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 13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二、消防安全评价所需人日数
评价人日
雇员人数 评价人日数
首次安全评价 监督评价 复评
总计 现场 办公室 总计 总计 1-10 2 1.8 0.2 1 2 11-25 3 2.7 0.3 1 2 26-45 4 3.6 0.4 1.5 3 46-65 5 4.5 0.5 2 3.5 66-85 6 5.4 0.6 2 4 86-125 7 6.3 0.7 2.5 5 126-175 8 7.2 0.8 3 5.5 176-275 9 8.1 0.9 3 6 276-425 10 9 1 3.5 7 426-625 11 9.9 1.1 4 7.5 626-875 12 10.8 1.2 4 8 876-1175 13 11.7 1.3 4.5 9 1176-1550 14 12.6 1.4 5 9.5 1551-2025 15 13.5 1.5 5 10 2026-2675 16 14.4 1.6 5.5 11 2676-3450 17 15.3 1.7 6 11.5 3451-4350 18 16.2 1.8 6 12 4351-5450 19 17.1 1.9 6.5 1 3 5451-6800 20 18 2 7 13.5 6801-8500 21 18.9 2.1 7 14 8501-10700 22 19.8 2.2 7.5 15 〉10700 依次类推
初评人天的1/3 初评人天的2/3 注:
1、“雇员”指其工作活动维持着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所描述的评价范围的所有人员,即单位所有员工(含临时工);学校指所有教职员工。
2、监督评价的总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1/3;复评的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2/3。
3、评价时间以0.5为单位取整。
鲁价费发(87号篇三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地税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鲁价费发[2001]298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已以鲁财规[200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现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收费行为规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开展的业务培训,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具有强制性,仍作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的设立由收费单位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收费单位应凭批准的相应文件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门授权的评奖活动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下列培训和服务,凡收取费用的,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强制进行的培训以外,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
(二)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三)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展位费;组织文化、艺术、技能等比赛收取的评审(参赛)费。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下列服务收取费用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一)开展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
(二)公开出版的刊物、书籍向订阅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三)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或幻灯片等服务收取费用;
(四)提供复印、打字、资料等服务收取费用;
(五)从事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性活动收取费用。
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具有以上二、三条收费行为的,均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到相应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收费单化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年审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要按照上述规定变更收费票据。凡属于第二、三条规定范围的收费,必须在201)1年12月1日前列同级财政部门缴销过去已领购尚未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同时改用税务发票。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鲁价涉字第316号)和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鲁价涉字第333号)同时废止。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地税局
鲁价费发(87号篇四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
费标准》的通知
2001年07月05日 鲁价费发[2001]215号
省卫生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防疫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有关监测、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过去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今后如需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通知的贯彻,对本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整顿,确保本通知的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符合“票款分离”条件的收费项目实行“票款分离”。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88)鲁卫计字第67号文同时废止。附件一: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
附件一
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机关和卫生防疫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机关和防疫机构收费行为,促进卫生防疫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监督机关和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条 卫生监督、防疫服务的收费项目包括:(一)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二)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三)卫生防疫监督管理证件费;(四)卫生防疫监测和卫生质量检验费;(五)预防性体检费;(六)预防接种劳务费;(七)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八)疫情处理费。
第四条 下列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监测、检验行为不得收费:(一)对市场上的产品的卫生标准进行的监督抽查检验;(二)非接受用户委托进行的卫生防疫监测、检验活动;
(三)由于不可抗拒(如地震、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或无明确责任人(法人或自然人)引起的突发性疾病流行、中毒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四)卫生防疫的流行病学监测、科学研究;
(五)麻风病的监测、检查、治疗(公费、劳保医疗者除外);
(六)列入儿童计划免疫预算内的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流脑苗、乙脑苗、百白破三联制剂、白破二联制剂),以及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计划免疫范围的疫苗;
(七)计划供给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八)有劳务补助经费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
(九)由于检验单位的原因造成检验监测结果出现差错的;(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检查活动;
(十一)上级卫生防疫监督部门部署开展的监测(检验)、检查、考核及协助下级部门解决疑难问题;(十二)本办法规定允许收费以外的其他卫生监督、检测(监测、检验)活动。
第五条 卫生防疫监测和卫生质量检验是经过有审批权的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有相应监测、检验资质的单位,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用户委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尘肺病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检验。
第六条 卫生防疫监测的对象仅限于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是指,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能产生致病源并危及影响人体健康的场所及其做从业人员,其中包括在流通环节可能产生致病源并危及影响人体健康的从事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质量检验费的收取,仅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的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
第七条 卫生防疫机构开展预防性疾病诊治(主要指职业病、传染病、环境病、放射病、食源性疾病、学生常见病等的专业性诊治),凡与医疗收费项目相同、方法一致的,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各种卫生防疫培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其收费标准由卫生防疫机构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术培训(医护类)标准核定。
第九条 卫生防疫监测、检验,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定委托协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 卫生防疫机构开展各种业务咨询、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的转让,牽砂醋栽笉
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双方协商收费。
第十一条 非计划供给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如用户自愿购买,其工本费标准由省卫生防疫机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凡附件二《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监测、检验收费标准》尚未列入和各卫生防疫机构新开展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卫生防疫机构报各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和卫生厅备案。成本核算内容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具体核算办法参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标准试行一年后,按程序报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正式标准。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卫生防疫监督、检测和健康体检,其对象、频次、质量标准、操作程序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颁发的《全国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加强内部收费管理,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卫生防疫服务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资金全部用于补偿卫生防疫工作的消耗,弥补预算经费不足和促进卫生防疫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卫生防疫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规定范围和不提供实际管理和服务而收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各被监督监测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拖延支付。对拒付或拖欠缴费逾十五日者,加收应收款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原山东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1988]鲁卫计字第67号文即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解释。
附件二
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
一、消毒药械、化妆品等审批费 编 号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 方 法 收费标准(元)备 注
1.1 消毒药品 每种 1200 1.2 消毒器械 每件 1200 1.3 含新原料或药物和特
殊用途的化妆品 每种 800 1.4 一般化妆品 每种 400 1.5 一次性医疗用品审批 每种 800 1.6 一次性卫生用品审批 每种 400 1.7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 的产品审批 每种 1000 收费对象为生产企业。含聘请 专家、技术人员现场调查、考
评、审核及必要的复检、化验等费用。
二、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编 号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 方法 收费标准(元)备 注
2.1 新资源食品申请费 种 100 省级食监所收取 2.2 新资源食品审评费 种 8000 卫生部食监所收。未获批准生产不收。
三、卫生防疫监督管理证件工本费
(一)卫生防疫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收取工本费的证件如附表。
(二)附表所列各种证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发给领证单位的最终标准,各级防疫监督督部门不得层层加价。各级卫生监督部门之间的内部结算价格,由省卫生厅核定,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级卫生防疫监督部门不得在核定的收费标准外,利用行政执法权强行搭售镜框;用户自愿购买镜框的,其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四)各种卫生防疫监督管理证件的复核和换发周期必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各种证件的复核或审验均不得收费。
(五)各种证件的发放范围,必须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扩大范围。
编 号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复核周期 换发周期
三 卫生监督管理证件工本费
3.1 卫生许可(合格)证
3.1.1 05-1号证 每套 10 每年一次 每满三年
3.1.2 05-2号证 每套 10 每年一次 每满三年* 3.1.3 05-3号证 每套 10 不复核 每满一年
(备注:适用于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卫生杀虫剂、消杀药械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许可。每套证均含正、副本。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05-1号证。
2、不具备法人资格且经营场址固定的单位(含集体食堂)发05-2号证。
3、食品摊贩(含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立的售货厅/售货车及临时经销点)发05-3号证。
3.2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
登记证 每套 10 一年一次 每满五年(备注:正、副本及塑料悬挂框)
3.3 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每套 10 一年一次 每满五年(备注:含正、副本及塑料悬挂镜框。)3.4 放射工作人员证 每证 1 每满五年 3.5 健康证 每证 1 每满一年
四、卫生防疫监测和卫生质量检验费 卫生防疫监测和卫生质量检验是指经过有审批权的技术监督部门批准认可,由相应监测、检验资质的单位,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用户委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卫生、传染病、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劳动卫生、尘肺病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的卫生标准监测、检验,卫生防疫监测的对象仅限于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卫生质量检验费的收取,仅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的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检验活动不得收费。监测、检验的频次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食品卫生:①冷饮食品厂每年4至9月每月一次;②熟肉及其制品生产经营单位每月一次;③糕点厂产品、食品用产品每季度一次;④餐具、茶具消毒效果监测每月一次;
⑤酒类加工厂、调味品厂、营养强化食品厂、粮食加工厂及粮库、食用油脂加工厂、水产品加工厂、乳及乳制品厂、蛋制品厂、豆制品厂、罐头厂产品每个品种每个季度一次;
⑥经销外埠食品而无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时,按购进批次监测。
(二)公共场所卫生:①影剧院、录像厅、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酒吧、咖啡馆、旅店业、公共浴池、理发店、商店、书店、医院候诊室每季度一次;
②博物馆、室内体育馆、美术馆、图书馆、候车(船、机)室每6个月一次;③露天游泳场所开放期间每周一次(只监测水质)。
④室内游泳场所开放期间每周一次。
(三)化妆品卫生: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每6个月监测一次。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①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每年枯水期和丰水期各进行一次水质全项监测分析;②自来水厂的出厂水每季度进行一次水质主要项目的监测;
③市区管网末稍水每个月进行一次四项指标水质监测(指水质监测点)。
(五)放射卫生:①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个人剂量监测;
②医用诊断x线机、工业用x线探伤机、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和生产厂家的放射性建筑材料、放射性消费品、物品、材料每年监测一次。
(六)劳动卫生:①矽尘、石棉尘、铅、苯、汞、三硝基甲苯作业环境,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每年监测一次;超标的每6个月监测一次;
②其他尘、毒作业环境每年监测一次;
③噪声、局部振动、微波作业环境每年监测一次;
④高温作业气象条件测定,按当地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的最热月份,在不同时间内测定三次。
(七)消毒杀虫:①消杀药械生产厂家每6个月监测一次;②医疗卫生用品生产厂家每季度监测一次;③医疗单位和托幼机构消毒效果每季度监测一次;④医院污水每季度监测一次。
(八)学校卫生:①座落在城镇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教室采光、照明、室内微小气候、环境噪声及黑板、课桌椅、学生饮用水、运动场地器械每满二年监测一次;
②座落在乡村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教室采光、照明、室内微小气候、环境噪声及黑板、课桌椅、学生饮用水、运动场地器械每满四年监测一次。
上述监测范围和频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确定的,为最多不得超过的监测频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扩大收费的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虽然规定了最多监测频次,但各地限于人力、物力,末能实施的监测不得收费。凡未实施监测而收费或只监测一次按多次收费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各种卫生防疫监测和检验的具体内容,按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进行,其收费标准按下表所列标准执行。
(一)理化检验费
编 号 项 目 计费单位 工作方法 收费标准(元)4.1.1 肉眼可见物、臭和味等感官检查 项 常规法 3 4.1.2 相对密度 项 密度瓶法 20 密度计法 5
4.1.3 ph值 项 电位法 15 4.1.4 金属元素和非金属元素 项 分光光度法 90 项 原子吸收法 80(cu、pb、zn、cd、fe、mn、k、na 640)4.1.5 汞 项 冷原子吸收法 100 4.1.6 有机氯农药残留量 份 气相色谱法 200 4.1.7 有机磷农药残留量 份 气相色谱法 200 4.1.8 氧化还原电位 项 电位法 40 4.1.9 添加剂 项 化学法 100 薄层法 100 气相色谱法 200 液相色谱法 200 分光光度法 80 4.1.10 溶解性固体、总固体、灰分等 项 重量法 40 4.1.11 水分、溶解度、矿化度、水溶物、* 水不溶物等 项 重量法 40 4.1.12 氯化苦、二硫化碳 项 分光光度法 50 4.1.13 粮食中磷化物定性、定量;氰化物定性、定量 项 分光光度法 120 4.1.14 二溴乙烷 项 气相色谱法 150 4.1.15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份 气相色谱法 200 4.1.16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 份 气相色谱法 200 4.1.17 多氯联苯 项 气相色谱法 200 4.1.18 苯并(a)芘 项 荧光分光光度法 300 4.1.19 阿片生物碱 项 化学法 200 仪器法 300 4.1.20 蛋白质 项 凯氏法 120 4.1.21 还原糖、蔗糖、淀粉、粗纤维 项 化学法 100 4.1.22 脂肪 项 索氏提取法 120 哥勃氏法 50 酸水解法、哥特里罗兹法 80 4.1.23 水溶性维生素 项 化学法 200 4.1.24 脂溶性维生素 项 化学法 300 4.1.25 黄曲霉毒素b1 项 薄层层析法 250 酶标法 250 4.1.26 酸价、过氧化值、皂化价、碘价 项 滴定法 80 4.1.27 羰基价、硫代巴比妥酸值、游离* 棉酚 项 分光光度法 120 4.1.28 溶剂残留 项 气相色谱法 120 4.1.29 油脂酸败 项 比色法 50 4.1.30 掺杂非食用植物油 项 比色法 50 4.1.31 折光指数 项 物理法 40 4.1.32 乙醇含量 项 蒸馏酒精计法 30 4.1.33 甲醇、杂醇油含量 份 分光光度法 70 4.1.34 总醛、总酯、总酸 项 滴定法 80 4.1.35 甲醇及高级醇类 份 气相色谱法 150 4.1.36 酯类 项 气相色谱法 150 4.1.37 总氮、有机氮、蛋白性氮、铵盐*、挥发性盐基氮 项 凯氏法 70 4.1.38 4-甲基咪唑 项 气相色谱法 150 分光光度法 80 4.1.39 组胺 项 分光光度法 100 4.1.40 甲基汞 项 气相色谱法 150 冷原子吸收法 180 4.1.41 游离矿酸 项 比色法 30 4.1.42 钡 项 比浊法 40 4.1.43 亚铁氰化钾 项 分光光度法 40 4.1.44 加碘盐碘定性 项 比色法 15 4.1.45 加碘盐碘定量 项 分光光度法 70 4.1.46 麸酸钠 项 仪器法 80 4.1.47 乳稠度 项 物理法 15 4.1.48 乳 糖 项 化学法 80 4.1.49 鲜乳掺杂 项 比色法 15 4.1.50 杂质度 项 常规法 30 4.1.51 正已烷提取物 项 重量法 80 4.1.52 挥发物 项 重量法 60 4.1.53 苯乙烯及乙苯等挥发成分 项 气相色谱法 200 4.1.54 高锰酸钾消耗量 项 滴定法 40 4.1.55 退色试验 项 比色法 20 4.1.56 荧光检查 项 常规法 20 4.1.57 氯乙烯单体 项 气相色谱法 200 4.1.58 游离甲醛 项 分光光度法 100 4.1.59 包装中重金属 项 比色法 50 4.1.60 食品掺杂、掺假 项 化学法或仪器法 60 4.1.61 氨基酸(16种)份 氨基酸分析仪法 500 4.1.62 脂肪酸定性及相对含量 份 色-质联用仪法 400 4.1.63 重金属预试验 项 化学法 20 4.1.64 其它灭鼠剂 项、份 化学法 80 4.1.65 其它杀虫剂 项、份 化学法 80 4.1.66 水温 项 物理法 3 4.1.67 浊度、色度 项 比浊法、比色法 10 4.1.68 电导率 项 电导电极法 15 4.1.69 总碱度、总硬度、总酸度、碳酸盐、碳酸氢盐、氯化物 项 滴定法 20 4.1.70 耗氧量、溶解氧 项 化学法 35 4.1.71 化学需氧量 项 重铬酸钾法 80 4.1.72 五日生化需氧量 项 碘量法 200 4.1.73 需氯量 项 比色法 40 4.1.74 氯仿、四氯化碳 项 气相色谱法 80 4.1.75 醛、醇、醚、苯、酚、苯硝基化合物、苯的硝基氯化物 项 气相色谱法 80 4.1.76 石 油 项 仪器法 100 4.1.77 对苯二酚 项 气相色谱法 80 4.1.78 有机污染物定性分析 项、份 色-质联用仪 80 4.1.79 激素、抗菌素、兴奋剂、河豚鱼毒素项 液相色谱法 300 4.1.80 消毒剂有效成份 项 化学法 80 4.1.81 保健品功效成分测定 项 薄层层析法 200 分光光度法 150 液相色谱法 200 气相色谱法 200 荧 光 法 200 4.1.82 一氧化碳 项 仪器法 40 气相色谱法 80 检气管法 25 4.1.83 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氧化硫及硫酸、氯化氢及盐酸、硫化
氢、黄磷及磷化物、氨、氯气等 项 气相色谱法 80 滴定法 30 4.1.84 微小气候 点、次 仪器法 20 4.1.85 气压 点、次 仪器法 10 4.1.86 管道风速、风量、风阻 项、次 仪器法 50 4.1.87 辐射热 点、次 仪器法 80 4.1.88 照度 点、次 仪器法 15 4.1.89 噪声级(a)点、次 仪器法 30 4.1.90 动态噪声 点、次 仪器法 60 4.1.91 脉冲噪声强度 点、次 仪器法 60 4.1.92 噪声个体剂量 点、次 仪器法 100 4.1.93 噪声个体剂量 次、人 仪器法 300 4.1.94 手动振动工具测试 点、次 仪器法 280 4.1.95 全身振动工具参数测试 台、次 仪器法 500 4.1.96 银幕亮度、均匀度、光通量 点、次 仪器法 100 4.1.97 射频 点、次 仪器法 140 4.1.98 微波 点、次 仪器法 140 4.1.99 可吸入颗粒物 点、次 仪器法 100 4.1.100 尘埃颗粒分散度 点、次 仪器法 60 4.1.101 紫外线强度测定 点、次 仪器法 80 4.1.102 有毒有害气体 点、次 仪器法 100-200 4.1.103 余氯 点、次 仪器法 20 4.1.104 浊度 点、次 仪器法 20 4.1.105 噪声谱分析 点、次 仪器法 100 4.1.106 粉尘游离sio2测定 份 焦磷酸法 220(二)微生物检验费 编 号 项 目 计费单位 工作方法 收费标准(元)4.2.1 细菌菌落计数 份 国标法 40 4.2.2 大肠菌群 份 国标法 70 4.2.3 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 份 常规法 80 4.2.4 商业无菌 份 国标法 500 4.2.5 霉菌、酵母菌计数 份 常规法 50 4.2.6 真菌、霉菌鉴定 种 常规法 150 4.2.7 真菌毒性生物学鉴定 份 常规法 350 4.2.8 真菌中毒样品检测 份 常规法 350 4.2.9 复制真菌中毒样品检测 份 常规法 600 4.2.10 蔬菜、土壤、肉食、水及水产品* 等寄生虫卵检查 份 常规法 20 4.2.11 蠓、蚋类检查 种 镜检 5 4.2.12 医学有害昆虫鉴定 种 10 4.2.13 医学昆虫衡有种鉴定 种 常规法 20 4.2.14 黑热病血清学检查 份 常规法 10 4.2.15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份 培养法 200 4.2.16 霍乱快速诊断(spa)份 凝集试验 8 4.2.17 呼吸道、肠杆菌科和* 弧菌科细菌的分离、鉴定 种 常规法 230 4.2.18 霍乱弧菌杀弧菌抗体测定 份 常规法 50 4.2.19 霍乱弧菌噬菌体-生物型分型 株 流研所法 50 4.2.20 肠毒素测定 株 肠结扎法 80 免疫扩散法 50 酶标法 50 4.2.21 空肠弯曲菌分离、鉴定 份 常规法 230 4.2.22 腊样芽胞杆菌鉴定 株 常规法 200 4.2.23 布鲁氏菌分离、鉴定 份 常规法 230 动物法 230 4.2.24 布鲁氏菌血清凝集试验 份 玻片法 5 试管法 30 4.2.25 布鲁氏菌素试验 人份 5 4.2.26 钩端螺旋体分离培养 份 常规法 100 动物传代法 200 4.2.27 钩端螺旋体显凝集试验 份型 常规法 10 4.2.28 钩端螺旋体菌株鉴定 株 常规法 500 4.2.29 炭疽杆菌分离、鉴定 份 常规法 500 4.2.30 炭疽杆菌菌苗免疫 人次 7 4.2.31 肉毒梭菌分离鉴定 份 常规法 300 4.2.32 双歧杆菌 份 1000 4.2.33 军团菌分离、鉴定 份 常规法 500 4.2.34 军团菌血清学诊断 份 荧光法 20 4.2.35 乳酸菌 份 600 4.2.36 百日咳杆菌抗体测定 份 常规法 10 4.2.37 白喉杆菌产毒试验 株 200 4.2.38 白喉抗毒抗体测定 份 血凝法 10 4.2.39 结核菌素试验、锡克氏试验 人次 5* 4.2.40 卡介苗活菌计数 份 300 4.2.41 淋球菌检查 份 直接涂片 10 4.2.42 淋球菌分离、鉴定 份 常规法 230 4.2.43 梅毒螺旋体检查 份 酶标法 40 4.2.44 梅毒血清学检查 份 usr 10 4.2.45 厌氧菌分离、鉴定 份 常规法 600 4.2.46 未知新型药物敏感试验 株次 效价测定 100 4.2.47 血清凝集试验 份 常规法 10 4.2.48 血浆凝固酶试验 份株 常规法 50 4.2.49 革兰氏染色检查 份 常规法 5 4.2.50 鞭毛染色镜检 份 常规法 50 4.2.51 肠杆菌科噬菌体分型 株 常规法 150(备注:试验每次采兔心脏血,价格应不低于50元)4.2.52 伤寒噬菌体分型 株 常规法 150 4.2.53 侵袭力试验 株 动物法 80 组织细胞法 50 4.2.54 干燥菌种 支 100 4.2.55 半固体菌种 支 15 4.2.56 冻干制品 支 120 4.2.57 代冻干菌毒种 支 20 4.2.58 弓形体检验 份 间接血凝 20 4.2.59 衣原体分离 份 鸡胚法 60 4.2.60 支原体抗体测定 份 血凝法 40 4.2.61 衣原体抗体测定 份 血凝法 40(备注: 国内有关单位售价200元因需特殊仪器干燥至少应定100元)4.2.62 斑疹伤寒抗体测定 份 补体结合法 35 4.2.63 斑疹伤寒立克 次 体分离份动物法 100 4.2.64 肝炎抗原、抗体测定 项 反向血凝、酶标法 50 放免法 60 4.2.65 甲型肝炎病毒粗提取 份 200 4.2.66 甲型肝炎病毒分离鉴定 份 细胞培养 600 4.2.67 乙肝、丙肝dna检测 种 同位素标记杂交法 50 多聚酶链 80 4.2.68 丁型肝炎rna检测 份 斑点杂交 50 4.2.69 空斑减少中和试验 份 细胞培养法 600 4.2.70 细胞微量病变试验 份 细胞培养法 450 4.2.71 鼠肺单抗分型 份 免疫荧光法 35 4.2.72 病毒基因序列分析 份 基因测序 2000 4.2.73 常规涂片检查 份 镜检 35 4.2.74 支原体分离 份 培养法 70 4.2.75 支原体检查 份 酶标法 80 4.2.76 单纯疱疹、巨细胞、肠道病毒检测项/份 pcr 80 4.2.77 呼吸病毒药物敏感试验 株/份 组织培养法 1800 4.2.78 细菌dna或rna检测 份 pcr法 100 4.2.79 脑囊虫病检查 份 间接血凝与eia法 70 4.2.80 布氏菌菌苗免疫 人/次 10 4.2.81 细菌药敏试验 份 纸片法 20平板稀释法 150 试管法 300 4.2.82 细菌血清学凝集 份 常规法 50 4.2.83 餐具消毒效果测定 份 300 4.2.84 食品消毒效果测定 份 培养法 300 4.2.85 产气荚膜梭菌检测 份 培养法 100 4.2.86 鲜奶中抗生素残留量测定 份 ttc法 100 4.2.87 流行性出血热、抗原抗体 项 免疫荧光法 30 4.2.88 流行性出血热、鼠肺测定 份 免疫荧光法 30 4.2.89 流行性出血热rna检测 份 杂交法 45 4.2.90 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分离鉴定 份 细胞培养 600 4.2.91 流行性出血热细胞抗原片 张 免疫荧光 10 4.2.92 流行性出血热细胞抗原片检查 份 免疫荧光 5 4.2.93 艾滋病抗体测定 份 酶标法 100 明胶凝集法 60 快速蛋白印迹 30 标准蛋白印迹 500 4.2.94 流感病毒分离 份 鸡胚法 100 4.2.95 流感病毒抗原测定 份 血凝法 10 4.2.96 流感病毒抗体测定 份 血凝抑制法 10 4.2.97 轮状病毒检测 份 酶标法 15 酶标法 15 核酸电泳 60 4.2.98 eb病毒igm抗体测定 份 酶标法 15 4.2.99 麻疹病毒分离、鉴定 份 组织培养 250 4.2.100风疹病毒分离、鉴定 份 组织培养 250 4.2.101乙脑病毒分离、鉴定 份 组织培养 250 4.2.102疱疹病毒分离、鉴定 份 组织培养 250 4.2.103麻疹疫苗病毒滴定 份 组织培养 20 4.2.104脊灰疫苗病毒滴定 份 组织培养 20 4.2.105脊灰病毒分离、鉴定 份 组织培养 250 4.2.106脊灰病毒抗体测定 份 反向血凝抑制法 15 4.2.107脊灰病毒抗体测定 份 常规法 120 4.2.108风疹病毒抗体测定 份 血凝法 7 4.2.109乙脑病毒抗体测定 份 血凝法 7 4.2.110乳头瘤病毒检测 份 核酸检测 80 4.2.111麻疹病毒igm抗体测定 份 酶标法 50 4.2.112风疹病毒igm抗体测定 份 酶标法 50 4.2.113乙脑病毒igm抗体测定 份 反向血凝法 40 4.2.114抗狂犬病毒抗体测定 份 酶标法 40 酶免疫斑点法 30 4.2.115肠道病毒分离、鉴定 份 常规法 400 4.2.116呼吸道病毒分离、鉴定 份 常规法 500 4.2.117传代细胞株 瓶株 常规法 100 4.2.118中和试验 份 动物法 500 4.2.119蚀斑试验 份 组织细胞法 120 4.2.120补体结合试验 份 组织细胞法 100 4.2.121诊断用试剂检测 份 常规法 20 4.2.122透射电镜观察 小时 40 4.2.123包埋及超薄切片 份 40 4.2.124电镜拍片 张 4 4.2.125样品负染 份 8 4.2.126超速冷冻离心 小时 <3万转/分 60 大于3万转/分 80 4.2.127密度梯度离心 小时 100 4.2.128显微镜彩色普通拍照 张 7 显微镜彩色荧光拍照张 张 10(三)放射卫生监测、检验费
编 号 项 目 计费单位 工作方法 收费标准(元)4.3.1 放射损伤剂量估算 人次 200 4.3.2 放射事故人员受照剂量估算 人次 500-2000 4.3.3 含放射性消费品的防护性能鉴定 种 4000 4.3.4 含放射性消费品的防护性能监测 件 35 4.3.5 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的放射
防护性能鉴定 台 4000 4.3.6 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的放* 射防护监测 台 500 4.3.7 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监测 件 1000 4.3.8 医用诊断x线机出厂产品防护监测 台 1000 4.3.9 工业用探伤机放射防监测 台 1500 4.3.10 放射性物品包装防护监测 件 200 4.3.11 小型密封源及含源设备防护监测 台 800 4.3.12 表面放射性污染 点 50 4.3.13 γ辐照加工装置防护监测 次 3500 4.3.14γ辐照加工装置倒装放射源现场技术指导次 5000 4.3.15 γ辐照加工装置贮源井水监测 个 1500 4.3.16 医用诊断x线机防护监测 台 验收监测 400 常规监测 200 4.3.17 ct机防护监测 台 验收监测 1500 常规监测 800 4.3.18 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监测 台 验收监测 3600 常规监测 1800 4.3.19 医用加速器防护监测 台 验收监测 4800 常规监测 2400 4.3.20 钴-60治疗机防护监测 台 验收监测 2400 常规监测 1200 4.3.21 后装治疗机防护监测 台 验收监测 1600 常规监测 800 4.3.22 非医用加速器防护监测 台 验收监测 8000 常规监测 4000 4.3.23 x刀防护监测 台 验收监测 5600 常规监测 2800 4.3.24 γ刀防护监测 台 验收监测 6400 常规监测 3200(备注: 新安装或大修后监测为验收监测,验收监测后免当年常规监测)4.3.25 x、γ个人剂量监测 人、次 30 4.3.26 中子个人剂量监测 人、次 100 4.3.27 建筑材料外照射防护监测 种 200 4.3.28 空气中氡的含量测定 点 300 4.3.29 总α放射性测量 项 300 4.3.30 总β放射性测量 项 300 4.3.31 放射性核素测定 项 500 4.3.32 染色体畸变率 人、项 120(四)消毒、杀虫、灭鼠监测费
编 号 项 目 计费单位 工作方法 收费标准(元)
4.4.1 杀菌试验用中和剂鉴定试验 项 按《消毒技术规范》 1000 4.4.2 乙肝表面抗原破坏试验用中和剂
鉴定试验 项 1000 4.4.3 物理法去除残留消毒药物的鉴定试验项 1500 4.4.4 消毒药械实验室效果测试 株 定性消毒试验 1000 悬液定量消毒试验 1300 载体定量消毒试验 1500 抑菌试验 900 艾滋病病毒灭活试验 5000 乙肝表面抗原破坏试验 3000 能量试验 1600 4.4.5 影响消毒效果的因素测定 项 按《消毒技术规范》 1500 4.4.6 有效成份含量测定 项 化学滴定法 80 4.4.7 药物稳定性测定 项 加速试验法 650 室温自然留祥 100 微生物测定法 1360 4.4.8 金属腐蚀性试验 每种金属 按《消毒技术规范》 200 4.4.9 空气消毒效果鉴定试验 株 实验室试验 2000 4.4.10 消毒新器械测试鉴定评价 台 按《消毒技术规范》 12000 4.4.11 现场消毒试验或模拟现场消毒试验株次 按《消毒技术规范》 2000 4.4.12 消毒与灭菌指示器材鉴定试验 种 按《消毒技术规范》 5000 4.4.13 医疗用品无菌检查试验 种 需氧菌 240 厌氧菌 360 霉菌 200 4.4.14 医疗用品热原测定 份 鲎试剂法 400 动物试验法 850 4.4.15 环氧乙烷残留量测试 份 按《消毒技术规范》 180 4.4.16 压力蒸汽灭菌检测 次/点 生物法 30 4.4.17 环氧乙烷灭菌检测 次/点 生物法 30 4.4.18 电离辐射灭菌效果测定 点 物理法 30 4.4.19 皮毛检测 份 常规法 300 4.4.20 卫生杀虫气雾剂灭蚊(蝇)kt50 及24小时死亡率 次/虫种 生物 1500-2000 4.4.21 卫生杀虫气雾剂灭蟑螂kt50 及24小时死亡率 次/虫种 生物 2000-3000 4.4.22 卫生杀虫烟雾剂 次/虫种 生物 1500-2000 4.4.23 电热蚊香片灭蚊kt50 次/虫种 生物 4000-5000 4.4.24 电热液(固)体蚊香灭蚊kt50 次/虫种 生物 10000-12000 4.4.25 盘式蚊香灭蚊kt50 次/虫种 生物 3000-4000 4.4.26 ec、wp、sc、wg等用于空间 喷洒或滞留喷洒的药剂灭蚊蝇
kt50及24小时死亡率 次/虫种 生物 5000-6000 4.4.27 ec、wp、sc、wg等用于空间 喷洒或滞留喷洒的药剂灭蟑螂
kt50及24、48、72小时死亡率 次/虫种 生物 7000-8000 4.4.28 毒铒灭蟑螂lt50(d)及适 口性实验 次/虫种 生物 5000-6000 4.4.29 毒铒灭蝇24小时死亡率 次/虫种 生物 4000-5000 4.4.30 电子灭蚊(蝇)器灯效果测试 次/台 生物 2000 4.4.31 电子击杀昆虫器、灯效果测试 次/台 生物 2000 4.4.32 驱避剂实验 次/虫种 生物 5000-6000 4.4.33 杀虫涂料效果测试 虫种 生物 2000 4.4.34 粘捕剂效果测试 虫种 生物 2000 4.4.35 杀虫剂含量测试 虫种 化学 300 4.4.36 杀虫剂毒力测定 虫种 生物 3000 4.4.37 杀虫剂稳定性试验 ①加速 项 生物 1200 ②自然温度 生物 500 4.4.38 杀虫剂实验室残效期试验 项 1000 4.4.39 各种卫生杀虫剂的现场实验 次/种 生物 10000-15000 4.4.40 微生物灭蚊幼效果测试 份 常规法 600 4.4.41 卫生杀虫模拟现场试验 次/虫种 生物 2000-3000 4.4.42 医学昆虫鉴定 种 生物 100 4.4.43 医学昆虫新品种鉴定 种 生物 200 4.4.44 灭鼠剂毒力测定 1)小鼠 生物 1000-2000 2)大鼠 种/次 生物 1500-3000 4.4.45 灭鼠药械及电子驱鼠器效果 鉴定 种 现场或实验室 5000-8000 4.4.46 灭鼠新药械及电子驱鼠器
效果鉴定 种 现场或实验室 10000-14000 4.4.47 灭鼠剂ld50 种/次 实验室或现场 2000-3000 4.4.48 灭鼠剂含量测试 种/次 化学 1000-2000(五)毒理试验费
编 号 项 目 计费单位 工作方法 犑辗驯曜*(元)4.5.1 小鼠急性毒性实验 项 经口ld50霍恩氏法 1000 寇氏法 1500 经口ld50测定法、霍恩氏法1000 寇氏法 2000 经皮ld50霍恩氏法 1500 寇氏法 2000 4.5.2 大鼠急性毒性实验 项 经口ld50霍恩氏法 1500 寇氏法 2000 吸入ld50测定法、霍恩氏法 1500 寇氏法 2500 经皮ld50霍恩氏法 2000 寇氏法1500 2500 4.5.3 豚鼠急性毒性实验 项 经皮ld50测定法 3000 4.5.4 皮肤刺激实验 项 一次性涂抹法 800 重复性涂抹法 1200 4.5.5 眼睛刺激实验 项 一次性滴入法 800 重复性滴入法 1200 4.5.6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项 局部涂皮封闭法 1500 皮内注射法 3000 豚鼠最大值法(mpmt法)3000 4.5.7 皮肤光毒实验 项 光毒法 800 4.5.8 皮肤光敏实验 项 光敏法 800 4.5.9 大鼠喂养实验 项 七天喂养法 2000 三十天喂养法 8000 九十天喂养法 20000 4.5.10 蓄积实验 项 小鼠剂量递增法 2500 大鼠剂量递增法 3500 4.5.11 体外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项 人体外周血细胞分析法 4500 4.5.12 姐妹染色单体互换分析 项 sce检测法 4500 4.5.13 微核实验 项 小鼠骨髓细胞分析法 2500 大鼠骨髓细胞分析法 3500 4.5.14 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项 小鼠骨髓细胞分析法 2500 大鼠骨髓细胞分析法 3500 4.5.15 体外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项 大鼠体外淋巴细胞分析法 4500 4.5.16 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项 小鼠睾丸生殖细胞分析法 4500 4.5.17 精子畸变分析 项 小鼠精子畸变分析法 4000 大鼠精子畸变分析法 6000 4.5.18 显性致死实验 项 小鼠显性致死法 8000 大鼠显性致死法 10000 4.5.19 dna修复合成实验 项 修复合成法 5000 4.5.20 dna合成抑制实验 项 合成抑制法 2500 4.5.21 ames实验 项 掺入法 3500 4.5.22 果蝇致突变实验 项 伴性隐性致死法 8000 4.5.23 大型水蚤毒性实验 项 致死法 1000 4.5.24 紫露草微核实验 细胞培养法 1000 4.5.25 枯草杆菌实验 项 致突变分析法 2500 4.5.26 单核细胞吞噬功能测定 项 小鼠腹腔巨噬细胞吞噬法 4500 4.5.27 自然杀伤细胞活性测定 项 小鼠脾脏nk细胞ldh法 6500 4.5.28 大鼠亚慢性毒性实验 项 九十天喂养及繁殖实验法 45000 4.5.29 大鼠亚急性毒性实验 项 经口染毒法 7000 经皮染毒法 7000 呼吸染毒法 8000 4.5.30 大鼠繁殖实验 项 二代繁殖法 20000 4.5.31 大鼠致畸实验 项 10000 小鼠致畸实验 项 传统致畸实验法 8000 4.5.32 大鼠慢性毒性实验 项 慢性毒性实验法 60000 4.5.33 大鼠致癌实验 项 致癌实验法 80000 4.5.34 体外哺乳类细胞基因突变实验 项 v79hgprt法 5500 4.5.35 热原实验 项 静脉注入法 2100 4.5.36 溶血试验 项 分光光度测定法 1200 4.5.37 阴道粘膜刺激试验 项 大鼠阴道粘膜刺激法 2000 兔阴道粘膜刺激法 2500 4.5.38 肿瘤抑制试验 项 小鼠s180抑制分析法 8000 小鼠h22瘤鼠生命延长法 8500 nk细胞活性测定法 4500 小鼠腹腔巨噬细胞吞嗜试验法 4000(六)保健品功能试验费
编 号 项 目 计费单位 工作方法 收费标准(元)4.6.1 免疫调节功能测定 种 40000 4.6.2 延缓衰老功能测定 种 50000 4.6.3 抗疲劳功能测定 种 45000 4.6.4 调节血脂功能测定 种 45000 4.6.5 改善记忆作用测定 种 45000 4.6.6 促进生长发育作用测定 种 50000 4.6.7 耐缺氧、改善睡眠、改善
微循环减肥、改善胃肠功能、降血糖、抗辐射、抗突变、抑制肿瘤、改善性功能
作用测定 种/项 50000 4.6.8 提高视听功能测定 种 20000 4.6.9 口腔保健作用测定 种 20000 4.6.10 改善空气质量作用测定 种/项 40000 4.6.11 人体试验 产品/种 卫生部颁发的各种保健品功能 200000 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备注:试验时间45天-60天 试验时间100天-150天 试验时间60天-80天 试验时间60天-80天 试验时间60天-90天 试验时间120天-150天 不同产品试验时间不同 包括:体检费、组织仪器折旧、受试者补
助及误工费、交通费等。)
五、预防性体检费
编号 体检对象 体检周期 体检必查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5.1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直接
接触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
(不含行政管理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一般性体检、肝功、乙肝表面抗原、胸透、志贺氏菌、沙门氏菌 人次 50 5.2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不含行政管理和
后勤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一般性体检、肝功、乙肝表面抗原、胸透、志贺氏菌、沙门氏菌 人次 50 5.3 化妆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
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不含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一般性体检、肝功、乙肝表面抗原、胸透、志贺氏菌、沙门氏菌,增查真菌人次 50 5.4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
(不含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一般性体检、肝功、乙肝表面抗原、胸透、志贺氏菌、沙门氏菌 人次 50 5.5 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
有特殊要求的生产企业职工 每半年-5年体检一次按《职业性健康检查
管理规定》执行 人次 70 5.6 直接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 1-2年 按《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 健康管理规定》项目执行人次 70 特殊核查费用另收,甲、乙种条件下工作的每年体验一次;丙种条件下每1-2年
体检一次
5.7普通小学在校学生 3 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专、技工学校在校学生 5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每1-2年体检一次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7 规定项目执行
此种收费只包括一般检查,指内、外、五官、形体机能等检查项目。
化验、肝功等特殊检查费用参照同级医院收费标准另收
5.8从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职工 每年体验一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执行(gb15980-1995)、(gb15979-1995)及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人次50
六、预防性接种劳务费
编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方 法 收费标准(元)6.1 注射、划痕、皮试 人次 1.5(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时可另加收0.50元)6.2 口服药丸 人次 1
七、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接受用户委托进行的预防性处理,按完全成本补偿和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在下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非接受委托,严禁擅自收取。
编 号 项 目 计费单位 工作方法 收费标准(元)7.1 掺伪鉴定 点、次 70 7.2 现场消毒试验 项、次 1400 7.3 眼镜成镜卫生质量监测 片 2-5 7.4 教课书卫生审评 种/次 40 7.5 营养发育状况测定和评价 人 5 7.6 生长发育和身高发育预测评价人 仪器法、评价法 3 7.7 心理量表测定 人 仪器法、量表法等 20 7.8 课桌椅测定和评价 校 200* 7.9 学习疲劳测定 人 剂量作业法、仪器法 5 7.10 骨质密度测定 人 仪器法 40 7.11 骨龄测定 人 仪器法 30 7.12 氟化泡沫防龋 人/次 10 7.13 教室采光照明测定 班 80 7.14 电视教育卫生指标测定 次 50 7.15 倒装放射源现场技术指导及剂量监测次 500 <3.7×109bq 2500 3.7×109bq-3.7×1010bq 5000 >3.7×1010bq 7.16丢失放射源查找 人天 200 <3.7×1011bq 300 3.7×1011bq-3.7×1012bq 400 >3.7×1012bq 7.1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监测与 分析评定 工种 500-1000 7.18高温作业分级监测与分析评定 工种 300-500 7.19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监测与分析评定 工种 500-1500 7.20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监测与分析评定 工种 300-500 7.21卫生杀虫剂现场效果测定 次/虫种 4000-6000 7.22灭鼠药室内现场灭鼠效果测试 种/次 格粉板和夹夜法 5000-8000 7.23灭鼠药野外现场灭鼠效果测试种/次 夹夜和鼠洞掘开法 5000-8000 7.24毒铒现场灭鼠(室内及野外)米2/次
化学0.5-0.7药剂费、材料费另计7.25 7.25鼠密度检查 150块粉区/次 800 350夹夜/次 夹夜法 1200(器械另计)
7.26灭鼠药的适口性测试 份次 实验室或现场 500-1000 7.27灭鼠药半现场灭鼠效果测试 份次 1500-2500 7.28灭鼠器械现场灭鼠效果测度 件/次 5000-6000 7.29船舶灭鼠、蚊、蝇、蟑螂、蚂蚁、臭虫 吨/次 2-4(药剂、器械费另计)
7.30列车灭鼠、蚊、蝇、蟑螂、蚂蚁、臭虫 节/次 50-100 7.31冷库灭鼠、蚊、蝇、蟑螂、蚂蚁、臭虫 吨/次 2-4
7.32飞机灭鼠、蚊、蝇、蟑螂、蚂蚁、臭虫 架/次 1000-4000(药剂、器材费另计)
7.33养鸡场、养猪场、奶牛场灭鼠、蚊、蝇、蟑螂、蚂蚁、臭虫 米/次 3-5
7.34灭鼠药械及电子驱鼠器效果测定种/次 实验室或现场 5000-8000(药品、一次性材料另计)
7.35居民区、学校、医院、工厂、机关、军营灭鼠 米2/次 0.4-0.6(药品、一次性材料另计)
7.36宾馆、招待所、食堂、饭店、食品加工厂、粮库、仓库、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动物园灭鼠 米2/次 0.5-0.7(药品、一次性材料另计)
7.37宾馆、招待所、食堂、饭店、食品加工厂、粮库、仓库、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动物园灭蚊蝇 米2/种 化学法 0.8-1.2(药品、一次性材料另计)
7.38宾馆、招待所、食堂、饭店、食品加工厂、粮库、仓库、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动物园灭
蚂蚁、臭虫 米2/种 化学法 0.8-1.6(药品、一次性材料另计)
7.39职业性疾病诊断、鉴定 例 500 7.40化妆品等日用化学品危害鉴定 人次 2000 7.41车间空气采样 点次 仪器法 30 7.42室内空气采样 点次 仪器法 30 7.43环境大气采样 点次 小流量采样器 30 大流量采样器 75 7.44饮用水与食品采样 次 20 7.45污染水与污染食品采样 次 40 7.46天然矿泉水采样 次 50 7.47涉水产品采样 份/次 30 7.48民用化学品采样 份/次 30
八、疫情处理费
疫情处理费,如消毒、杀虫、灭鼠等原则上不收费,确需收费的,其收费范围仅限于经营业主并负有责任的疫点和疫区。收费标准按实际药械成本计算收取。
编 号 项 目 计费单位 工作方法 收费标准(元)8.1 饮水消毒 吨 2 8.2 污水消毒 吨 2 8.3 房间消毒 米
3、米2 1 8.4 垃圾消毒 吨 30 8.5 汽车消毒:小型汽车 30 大型汽车 辆 50 8.6 轮船消毒 吨、位 2 8.7 火车消毒 节 60 8.8 飞机消毒 座位 1-2 8.9 羽毛、皮毛消毒 吨 100 8.10 污涤物品、用具消毒 件 2-5 8.11 冰箱、冰柜消毒 台 5 8.12 冷库消毒 米
3、米2 2-5 8.13 疫源地消毒 米2 1-2 8.14 病人家庭消毒 米
3、米2 1(消毒药品、一次性材料另计本部分8.1-8.13各类消毒收费对象是指
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消毒处理的场所、物体或产生传染病源具
有明确责任的经营业主)8.15 厕所消毒 米2 2 8.16 尸体消毒 具 200 8.17 杀灭有害昆虫 米2/次、种 0.5(8.15-8.28项目中药品、一次材料另计)8.18 居民区、学校、医院、工厂、机关、军营灭鼠 米2/次 0.4-0.6 8.19宾馆、招待所、食堂、饭店、食品加工厂、粮库存、仓*
库、车站、码头、机场、动物园灭鼠 米2/次 0.5-0.7 8.20船舶灭鼠、蚊蝇、蟑螂、蚂蚁、臭虫吨、位/次 2-4 8.21飞机灭鼠、蚊蝇、蟑螂、蚂蚁、臭虫 架/次 1000-4000 8.22列车灭鼠、蚊蝇、蟑螂、蚂蚁、臭虫车箱/次 50-100 8.23冷库灭鼠、蚊蝇、蟑螂、蚂蚁、臭虫吨/次 2-4 8.24疫源地灭鼠 米2/次 1 8.25养鸡场、养猪场、奶牛场灭鼠 米2/次 3-5 8.26室外投毒灭鼠 亩/次 1-5 8.27灭鼠药械及电子驱鼠器现场灭鼠、驱鼠效果测试 种/次 实验室或现场5000-8000 8.28鼠密度检查 150块粉区/次 800 350个鼠夹/次 夹夜法 1200
鲁价费发(87号篇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0〕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定位,明确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着眼于破解“三农”难题、统筹城乡发展,努力探索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定位和发展途径,从创新农村现代流通起步,拓展到建设“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再到全面推进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经营领域不断扩大,发展活力日益增强,经济实力快速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已成为新时期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省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省委省政府“转方式,调结构,上水平”的决策部署,加快探索整合聚集资源的新模式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快供销合作社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加快健全供销合作社组织新机制,努力使其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二、突出重点,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一)继续推进农村现代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从县域整合资源起步,继续加快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在发展县乡村连锁经营、将规范化服务向农民身边延伸的同时,大力推进联合与合作,加快搭建全省联合采购平台,进而推进产权联合。
(二)全面推进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及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建立从基地到市场终端的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蔬菜、果品、畜禽、水产、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创新经营方式,探索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使优质农产品直接进入终端市场的运营模式;发挥联合优势,组建农产品经营公司和交易中心,搭建农产品信息、合作、交易平台。
(三)大力推进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重组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公司,与基层组织紧密结合建立农资市场新秩序。减少经营环节,实施由县域配送中心对农户的化肥直供;开展以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防治为重点的技术服务,将农资经营和生产服务紧密结合。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不断拓展经营服务领域。
(四)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着眼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经营业务。把握机遇,迅速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公司;以省公司为龙头,依托市、县供销合作社,在全省建立集散、分拣中心,建立布局合理、运作有序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络;投资建设深加工项目,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
(五)扎实推进以经营性服务项目为主体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立足于农民的物质生活,坚持“政府引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探索有效的运营管理模式,在继续搞好各地试点的同时,选择财力和各方面条件较好的一批县(市、区),全面推进服务中心发展。各级政府可依托供销合作社主办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六)探索推进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生产经营合作,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支持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搭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的融资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系统内安全统筹业务平台,在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探索建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之间的资金调剂机制。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三、改革创新,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积极适应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需要,以联合社为核心,以基层组织为基础,以社有企业为龙头,推进联合与合作,建设植根“三农”、三位一体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以直接组织农民、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为标准,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发展。彻底转变观念和经营方式,改造、重组、壮大原有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
新体系过程中,带动发展新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其成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快社有企业发展。着眼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适应“三农”需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据供销合作社特点,发展公司企业。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日用品、农产品、农资、再生资源和信用担保等公司;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础上,发展公司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省、市联社组织推进联合与合作,发展大公司、建设大网络、搭建大平台。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制力,同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三)深化联合社改革。加强联合社机关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明确联合社工作职能,将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各项任务赋予联合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棉花等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以及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当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四)推进联合发展。加快省、市、县供销合作社的纵向联合和各地供销合作社之间的横向合作,构建全省和区域性经营服务网络。吸纳和联合各类经营服务主体,构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
四、加强领导,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协调配合,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省财政要进一步增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各市、县政府也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逐步加大扶持力度。在省和各级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设立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商务厅会同省供销合作社研究确定有关扶持项目,共同开拓农村市场。支持省供销合作社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创新。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强化为农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领办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当地农民培训总体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等有关涉农科技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申报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将供销合作社系统信息化网络建设项目,列入各级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承担棉花储备、进出口等任务。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依法承接政府委托的职能。
(三)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问题。加快供销合作社现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支付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项目用地,应纳入各级用地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四)加快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地方政策性挂账,从2010年起,由省、市、县政府制定办法抓紧处理,未消化前由地方财政贴息。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特别是对停业、破产企业的呆坏账要尽快处置。各地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社员股金专项贷款问题,对供销合作社目前尚拖欠的中央专项贷款本息,确实无力偿还的,可给予豁免或减免。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五)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县联社审批,其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应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
(六)加强供销合作社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供销合作社就业,广泛吸纳农村各类能人加入供销合作社队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继续弘扬“迎难而上、百折不挠,不断探索、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真心为民”的光荣传统和时代精神,加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确立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核心价值观,确保供销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合作社 意见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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